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
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学生资助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助对象与条件1. 资助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录取的在校本科学生。
2. 资助条件: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助:(1)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学费、生活费等基本费用;(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纪违法行为;(3)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三、资助类别与标准1. 学费资助: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给予部分或全额学费资助。
2. 生活费资助: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给予一定额度的生活费资助。
3. 奖学金:奖励在学习、科研、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4. 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 助学贷款: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贷款支持。
6. 其他资助:根据实际情况,为特殊困难学生提供临时性资助。
四、申请与审批流程1.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以下材料:(1)家庭经济困难证明;(2)学习成绩单;(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学院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审,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标准。
4. 公示资助名单,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5. 审批通过后,发放资助资金。
五、资金管理1.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专项基金,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3. 学院应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4. 学生资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1)购买高档消费品;(2)旅游、娱乐等非学习、生活必需支出;(3)其他与学习、生活无关的支出。
六、监督与检查1.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对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学院应建立健全资助工作档案,接受上级部门检查。
3.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学校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学校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
第四条学校设立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办),负责贫困学生资助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贫困学生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申请贫困学生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二)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合格;(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资助类型和标准第七条学校设立以下几种贫困学生资助类型:(一)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生活补助;(二)学校助学金:由学校出资,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生活补助;(三)学费减免: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四)勤工助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兼职工作,帮助学生自力更生;(五)临时困难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时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资助标准由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学生申请贫困学生资助,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报资助办审核。
第十一条资助办对学院推荐的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后,资助办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学校设立贫困学生资助监督小组,对资助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资助办应定期对贫困学生资助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学校对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渝教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重庆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妇女联合会2019年7月17日重庆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推进育人方式变革,发展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坚决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等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形成有利于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培养模式、有利于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生态、有利于中小学发展素质教育的制度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主要措施(一)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
1.加强中小学校育人目标管理。
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渝财教〔2023〕180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为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3〕209号),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区县(自治县)2024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详见附件)。
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50204高中教育”科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按照市对区县转移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2024年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工作,确保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年度执行中对2024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进行清算,并对上一年度多核定的补助资金在下达当年补助资金预算时予以扣减。
二、各区县应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困难学生认定、公示和经费管理、发放等各项工作,实现精准资助、应助尽助。
三、此次下达的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各区县要做好直达资金分配、下达、监控等工作,及时准确将预算指标、资金支付等数据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四、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学生资助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附件:提前下达2024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预算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23年12月20日。
重庆学校经费管理制度
重庆学校经费管理制度重庆学校经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学校的经费管理,合理保障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市所有公立学校的经费管理,包括教育经费、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重庆市教育局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和监督。
第四条重庆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学生学费、赞助、捐款、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条重庆学校的经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保障和使用,不得挪用、侵占或滥用。
第二章经费申请与使用第六条重庆学校对经费需要提前进行申请和预算。
第七条经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预算说明、使用计划等。
第八条重庆学校应设立经费审批机构,负责对经费申请进行审核,经费审批机构应有相应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九条经费审批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经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重庆学校应建立经费使用台账,将经费使用情况及时记录和归档,并进行定期公开。
第十一条经费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合理、节约的原则,优先保障教育教学的需求。
第十二条重庆学校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教育教学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重庆学校应当每年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报送给上级教育部门。
第三章经费监督与问责第十四条重庆市教育局负责对重庆学校经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重庆学校应当配备专职经费管理人员,负责经费的管理、申请、使用和结算。
第十六条经费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证经费的合法使用和公正分配。
第十七条经费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经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八条对于经费管理中发现的违规、浪费、滥用等行为,重庆学校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经费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庆学校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经费管理中的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12•【字号】渝教财〔2010〕4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财务制度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教财〔2010〕4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民办高校和民办专修学院: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特此通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0年7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章举办者出资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六章负债管理第七章收入费用管理第八章学校结余及其分配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十章财务清算第十一章财务监督第十二章附则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校。
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专修学院、民办培训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四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鼓励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明晰产权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落实投资者、管理者权责利和保障学校师生员工权益相结合。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工作。
1.3 学生资助资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2.1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
2.2 申请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3)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三、资金来源及分配3.1 资金来源:(1)国家财政拨款;(2)学校自筹资金;(3)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3.2 资金分配:(1)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分配;(2)勤工助学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根据学生实际需求及学校资金状况合理分配。
四、申请与评审4.1 学生资助申请流程:(1)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2)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3)学校将资助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4)学校向资助对象发放资助资金。
4.2 评审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2)综合考虑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表现和道德品质;(3)优先资助特殊困难群体。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5.1 资金使用:(1)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与学生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2)严禁将资助资金用于其他非正当用途。
5.2 资金管理:(1)学校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学生资助资金;(2)学校对学生资助资金进行严格审计,确保资金安全;(3)学校定期向学生及家长公开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六、监督检查6.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6.2 学校应定期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18•【字号】渝教财〔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民办高校、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万盛经开区教育局:为规范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市教委制定了《重庆市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特此通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7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账户开设第三章账户核算第四章账户变更及撤销第五章账户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和《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渝教财〔2010〕45号),结合重庆市民办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指中央和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民办高校的各项资金,具体包括:各类学生奖助学金、民办高校生均经费补助资金、民办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有关竞争性项目专项资金及其他各类财政补助资金等。
第二章账户开设第三条民办高校开设专门的财政补助资金账户,专项用于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和管理。
原则上每个民办高校只开设一个财政补助资金账户。
第四条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范本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35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的通知》(浙财教〔2011〕15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乐清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及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以促进我市教育均衡发展。
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一)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二) 严格把关,积极落实,实行公示制,建立专门档案;(三)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第二章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及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金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含民办学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乐清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使用于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重庆助学金标准
重庆助学金标准助学金是一种为了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而提供的经济资助。
在重庆市,助学金标准是根据受助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学业成绩等因素来确定的。
以下是重庆市助学金的标准及申请流程。
一、助学金标准重庆市助学金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1. 特等助学金:每年资助金额为6000元,主要面向重庆市高考文科、理科第一名以及国际奥赛获奖学生等优秀学生。
2. 一等助学金:每年资助金额为4000元,主要面向重庆市高考前50名以及各类奥赛竞赛获奖学生等优秀学生。
3. 二等助学金:每年资助金额为3000元,主要面向重庆市高考前200名以及各类奥赛竞赛获奖学生等优秀学生。
4. 三等助学金:每年资助金额为2000元,主要面向重庆市高考前500名以及各类奥赛竞赛获奖学生等优秀学生。
二、申请流程申请助学金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需要填写完整的助学金申请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经济状况、学业成绩等。
2. 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学校成绩单、家庭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便审核人员核实申请人的情况。
3. 学校审核:学校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学业成绩验证等。
4. 上报审批:学校审核完成后,将申请人的材料上报至重庆市教育局助学金办公室进行审批。
5. 发放资助金:经过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将按照助学金标准一次性或分期发放相关资助金。
三、申请条件申请助学金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 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必须符合重庆市教育局规定的特困、困难、一般困难家庭的标准。
2. 学业表现良好: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学业水平,如高考前50名、奥赛竞赛获奖等。
3. 具备正常的学习态度: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学习态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注意事项在申请助学金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申请时间:重庆市助学金申请一般在每年的学年开始时进行,申请人需要根据学校通知的时间提前准备申请材料。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中职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中
职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09
•【字号】渝财教〔2021〕90号
•【施行日期】2021.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中职学生
资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
为支持你区县(自治县)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印发的《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20〕1号)精神,现下达你区县(自治县)2021年中职学生资助资金预算(详见附件),支出功能科目“20503职业教育”款级科目下相应项级科目。
本次清算下达的资助资金包括免学费补助、国家奖助学金、免住宿费和免教科书费等项目。
巴南区等11个区县2020年秋季招生人数增加导致的资金缺口,在本次资金清算中予以补拨。
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子注册制度,认真做好学生指纹识别系统应用,加强“一校两牌”、“联合招生”、“学籍异动”情
况监管,杜绝“双重学籍”、虚报学生人数现象发生,确保中职学生基本信息完整准确。
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及时兑现资助政策,确保中职学校正常运转和困难学生基本生活。
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管理、监控、检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附件:2021年中职学生资助资金预算表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8月9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国发〔2007〕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下简称: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现就认真做好我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总体原则(一)本意见适用于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承担高职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以下简称:高校。
不含中央部委院校)。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特别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资助方式。
(三)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普通本专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维护教育公平,履行公共财政职能,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四)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明确政策导向、财政加大投入、按比例分担经费、多渠道综合资助、明晰各方责任”的基本原则。
(五)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指我市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承担高职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学生家庭及真人其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渝财规〔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2月2日附件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来源:(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二)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及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型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区域间就业协同发展。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学生资助资金的合理安排、规范发放,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X省教育厅、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按照“个人申请,学校申报,部门联审,国库支付,银行打卡,专户发放”的资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资助资金,主要是指由国家、省、市安排的用于资助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资金,包括普通高校奖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以及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等专项资金。
二、资助对象1、资助资金资助对象为本市范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已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籍在读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公、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2、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主要资助本市籍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且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3、其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下列对象不得享受专项资金资助:1、以成人教育大专班、本科班名义招收的学生;2、虽注册为全日制学籍但未能按全日制要求参加学习、实习的学生;3、非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学生;4、各种形式的短训班、提高班学生;5、个别高等学校招收且注册学籍的“预科生”;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寄宿生;7、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8、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学生。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资助资金定义第一条资助资金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等多渠道筹集,专门用于资助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助资金范围第二条资助资金的适用范围包括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普通高中。
第三条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学生的学费、生活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基本学习支出,以及开展与资助工作相关的宣传教育、能力培养等活动。
第三章普通高校定义第四条普通高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章中等职业学校定义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第五章普通高中定义第六条普通高中是指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全日制高级中学。
第六章资助资金管理职责第七条各级政府教育部门负责资助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学校应设立资助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资助资金的申请、发放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资助资金时,应明确资金的使用目的和监管方式。
第七章资金分配与预算第十条资助资金的分配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部门应编制资助资金预算,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及时到位。
第八章资金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健全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挪用、侵占资助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归各级教育部门所有,修改后的办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政策落地生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学生资助项目的资金管理,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
1.3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资金分配和监督检查。
2.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
2.3 各学院(部)设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三、资助资金来源与分配3.1 学生资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社会捐赠等。
3.2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资助项目的资金分配比例和资助标准。
3.3 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充分考虑各学院(部)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学科特点等因素,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合理。
四、资助对象与条件4.1 资助对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4.2 资助条件: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资助申请与评审5.1 学生资助申请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学院(部)审核、学校评审的方式进行。
5.2 学院(部)负责组织本学院(部)学生资助申请的审核工作,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3 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六、资助资金发放与管理6.1 学生资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6.2 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前,学生需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助资金。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渝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人力社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武装部,市属各高校,市委党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结合重庆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制定了《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2020年1月7日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国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高中阶段学校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党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非独立建制学校附设高中班。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是根据《大学生权利和义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高等学校学生学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校特定情况拟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我校为家,在我校注册就读,符合《条例》《规定》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学历生、在职学历生、研究生和继续教育学生。
(三)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学生的《条例》《规定》规定的相关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二、资助资金来源(一)学校出资根据本校有关规定,学校将把每学期学生组织费用拨入学生组织发展账户中,供学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社会实践、文体活动、职能建设、交流活动等使用,但不得用于私人获利。
(二)其他资助资金学校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主题教育和宣传活动,将由校学生会和学生工作部门搜集整理进行相关展示和宣传。
本资助资金的使用,由学生组织的负责人负责,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须在校学生会和学生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一)校学生会制定和实施资助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财务人员进行预算审核和核实,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按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二)校学生会负责与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资助资金使用方案,规定收入和支出,以及资助资金申请和使用情况的统计报告。
(三)学校学生会要定期报请学校秘书处,将财务报表、预算等财务资料上报学校审核。
(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学生会应做好日常收入、支出、结余等财务记录,并进行全员知情,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于学期结束后报请学校领导听取陈述。
四、信用管理(一)学校学生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大学生资助资金的财务报表及明细账,进行及时准确的财务管理,并做好日常财务记录和季度报表的资料编制和财务报表的对账工作。
(二)资助资金使用多项和房间严格按以下几项原则处理: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使用资金根据指定功能分类支出,并根据实际情况及适用预算金额,安排、支出资助资金。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规〔2019〕14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规〔2019〕14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762号)要求,我局对2019年3月31日前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等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1月19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10〕20号)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1〕33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11〕528号)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1〕207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网上教育学习的通知(渝财会〔2012〕50号)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军队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事宜的通知(渝财会〔2012〕80号)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渝财教〔2012〕263号)1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9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报名及保证金缴纳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30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通知(渝财库〔2013〕47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渝财会〔2013〕58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13〕71号)1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3〕74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3〕109号)17.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3〕292号)1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渝财税〔2014〕1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4〕30号)2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民办高校本科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渝财教〔2014〕204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16〕84号)2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4〕99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45号)2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15〕275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1号)2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4号)2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17〕3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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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人力社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武装部,市属各高校,市委党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结合重庆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制定了《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2019年12月13日附件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国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高中阶段学校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党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非独立建制学校附设高中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和其他相关市级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分配及下达资金,并加强对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组织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各区县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审核工作。
重庆警备区动员局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名额按中央下达数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市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硕士研究生40%、博士研究生70%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市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基层事业单位就业的重庆籍或重庆市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总补偿代偿金额不超过24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一)免学费。
对具有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学生按本地区同类公办学校免费标准资助。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
奖励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学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6000元。
(四)免住宿费。
对具有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全国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元,资助年限为2.5年。
(五)免教科书费。
对在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免收教科书费,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
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到2020年年底,与国家脱贫攻坚相关政策保持一致。
若学生入学时为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在校就读期间所在家庭实现脱贫、退出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资助政策。
第七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一)免除学费。
对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免除学费。
免学费资助标准由市级按照各区县普通高中平均学费收费标准确定(不含住宿费)。
民办学校学生按本地区同类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资助。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重庆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三)免教科书费。
对在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免收教科书费,资助年限为3年。
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到2020年年底,与国家脱贫攻坚相关政策保持一致。
若学生入学时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在校就读期间所在家庭实现脱贫、退出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资助政策。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学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第九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条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8:2比例分担,计算标准为每生每年本专科生3300元、硕士研究生6000元、博士研究生13000元。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免住宿费资助等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区县按8∶2分担。
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户提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免住宿费资助面占全市学生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0%,并分区域相应核定资助比例,其中:主城区20%、一般区县30%、贫困区县40%。
免教科书费由市财政承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区县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第十二条普通高中免除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渝东北、渝东南地区按8∶2分担,市与渝西地区按5∶5分担,市与主城区按2∶8分担。
免教科书费由市财政承担。
市财政逐区县核定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每年核定一次。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区县财政按照免除学费学生人数和免除学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对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预算和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计数。
区县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加强预算管理,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市属高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
第十四条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按各高校报送的审核结果,由市财政将资助资金预算下达至市属高校。
第十五条市属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区县财政。
区县财政、教育部门收到市级经费预算后,在一个月内支付给毕业生本人或向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