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废除“网络中立性”法案的案例分析
市场规制案例
市场规制案例市场规制案例市场规制是指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政策或规定来调控市场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市场规制案例可以为我们提供深入了解市场规制实施的方式和效果。
在本文中,我将介绍两个不同领域的市场规制案例,并从中归纳出一些经验教训和观点。
案例一:电信行业规制电信行业是一个关键的基础设施领域,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自然垄断倾向,电信市场通常需要政府进行规制。
一个经典的案例是美国的电信行业规制改革。
在过去,美国电信市场长期存在着垄断现象,导致服务质量低下、价格高昂、创新不足等问题。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美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改革。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是通过《电信法案》解除了原有的电信垄断,鼓励自由竞争,并打破了原来的运营商巨头。
随后,美国电信市场逐渐出现了多个运营商,打破了原有的垄断格局。
然而,该案例也提供了一些经验教训。
市场规制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和指导原则。
在美国的电信改革中,目标是推动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降低价格。
规制应该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和技术发展。
政府监管机构需要具备专业的能力和独立性,以确保公正和透明的规制实施。
案例二:食品安全规制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至关重要的问题,涉及公共健康和消费者权益。
食品行业也是需要进行市场规制的领域之一。
中国的食品安全规制提供了一个经典的案例。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加强了监督执法力度。
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增加了食品安全抽检频率,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这些措施有效地提升了食品安全的水平,对保护公众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一些重要的观点。
市场规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政府需要制定明确的标准和规定,加强监管执法,确保食品安全。
企业责任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
企业应该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加强食品质量监管和管理,确保产品合规。
案例之三:美国传播净化法案之争
案例之三:美国传播净化法案之争材料1:1996年2月克林顿签署业经国会以多数票通过的《传播净化法案》(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简称CDA).属于《电信法》的第五部分;此净化法案之宗旨:“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儿童”,使他们不致被网络上一些污秽的语文或图片所侵害。
通过互联网向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或有伤风化的文字及图像,一旦查出将处以罚金25万美元和最高可达2年的有期徒刑。
材料2: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出版界、电脑界等不少组织联合抗议和反对。
认为是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利的不能允许的限制,向费城法院提起诉讼。
6月12日,费城法院三名联邦法官组成的小组作出了否决CDA的决定。
费城法院法官认为——自由自在地在全球传递信息的互联网,理应得到最高级别的认识论自由的保护,诚如互联网络的力量在于无秩序一样,我们自由的力量也依赖于那个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表达不受束缚所带来的无秩序和不协和。
材料3:主流媒体的支持:《华盛顿邮报》:引用法官达塞尔(J.Dalnell):“电脑网络上的声音可视为全球性的一种连续不断的对话,政府不能通过《传播净化法案》而打断这种有利于思想交流的对话。
”《纽约时报》:这一判决加强了人们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信心,“使政府不得以任何制定法律的方法限制人民的基本自由”。
材料4:冲突的结局美国政府随即上诉最高法院,要求其推翻这一判决。
经过一年艰难的辩论和审理,1997年6月26日;最高法院作出历史性判决:认为CDA 违宪;互联网络应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思考与分析:1、结合案例你如何理解这句话:它出自美国独立战争时期重要宣传家托马斯·潘恩(著有《常识》小册子):“那些期望能够获得自由庇护的人们,必然要承受支持自由所带来的疲惫。
”2、请你查找资料分析:世界各国对色情传播的控制有何不同?3、想一想:中国政府在2009年7月曾推动过一个“绿坝护航工程”,你如何看?现在这家公司解体了,事情也不了了之,这说明了什么?4、谈谈你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认识。
监管与放任美国网络中立制度的立与废——新自由主义视角之下美国网络监管制度研究
监管与放任:美国网络中立制度的立与废——新自由主义视角之下美国网络监管制度研究陈俊妮(中央民族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北京30683)摘要:互联网监管与放任之间的冲突不仅在美国,在其他国家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网络中立在263年6月被撤销,这是美国网络监管制度的重大变化,标志着从政府监管开始走向市场放任。
通过立与废的四维度解读发现,网络管制的放任政策深受新自由主义政治经济思想在美国回潮的左右,在新自由主义逻辑之下,关于新闻中立管制的无法可依、监管对互联网市场投资创新发展的阻碍以及对服务提供商利益的削减,都成为抵制监管的借口,导致以网络中立为核心的互联网监管制度在美国走向末路。
如何找到网络自由发展与监管之间、公共利益与市场利益之间的平衡点,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的过程,网络中立在美国的遭遇,证明了大卫•哈维所说的,比起新自由主义所允许的治理体系,还有更为有价值的治理体系有待我们去建立。
关键词:网络中立;新自由主义;互联网监管中图分类号:G226.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44X(2223)62-0671-16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作为一种经济和政治思潮,新自由主义在22世纪72年代作为应对英国经济危机的经济理论出现, 345年弗雷德里希•哈耶克出版《通往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倡导新自由主义立场,并因此在374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学界对新自由主义的关注,经历了一个长期蛰伏之后的断崖式上升态势。
据P—Quest数据库,题名中包含neolideralism 的英文著作接近726部、英文学术文章超过5万篇。
如果以十年为界,2006年到2216年是新自由主义相关研究剧增的第一个阶段,这一阶段发表的作品占到了总数的33%;到2213—2616年的第二个阶段,发表文章超过4万篇,占到总数的64%o这两个十年构成了新自由主义研究的井喷时期,尤其是2268年的金融危机,大大提升了它在第二个阶段的关注度。
美国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美国诉微软案(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oration)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反垄断案件之一,始于1998年,由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和20个州的总检察长联合起诉微软公司。
该案的核心争议是微软是否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
微软公司成立于1975年,是一家全球知名的技术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硬件和在线服务业务。
在20世纪90年代,微软推出的Windows操作系统成为个人电脑市场的领导者,市场份额一度高达90%以上。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微软开始涉足互联网浏览器市场,并推出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
此举引发了美国司法部和其他竞争对手的担忧,认为微软可能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二、案件过程1. 起诉阶段1998年,美国司法部联合20个州的总检察长正式对微软提起诉讼,指控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
起诉书中列举了以下几项指控:(1)微软通过捆绑销售Windows操作系统和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迫使计算机制造商和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从而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
(2)微软通过不正当手段,迫使其他软件开发商放弃对其他浏览器和操作系统的研究和开发,进一步巩固了其市场地位。
(3)微软通过不正当竞争,迫使其他公司放弃与微软的合作,损害了市场竞争。
2. 调解阶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微软与司法部达成了一项和解协议,承诺在以下方面进行整改:(1)允许计算机制造商自由选择预装操作系统和浏览器。
(2)向竞争对手提供必要的接口和协议,使其产品能够与Windows操作系统兼容。
(3)在互联网浏览器市场,微软将不再享有任何竞争优势。
3. 判决阶段尽管微软与司法部达成和解,但一些竞争对手和消费者仍然对和解协议表示不满。
因此,美国司法部继续对微软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微软违反反垄断法。
美国_网络中立_争论_在接入控制与开放之间
美国/网络中立0争论:在接入控制与开放之间罗昕内容提要美国/网络中立0争论经历了从适度规制到强度规制的时代转折。
争论的技术动因是/哑巴0网络转向/智能0网络的增量变革带来可能的/流量偏向0、/价格歧视0。
争论的实质在于美国不同利益集团对网络接入控制与开放的权力博弈。
基于美国/网络中立0争论的原则分歧,我国的网络管理特别是当前/三网融合0的推进可以从利益因素、信息流动、规制分析三个维度得到启示。
一、/网络中立0争论的时代转折/网络中立0到目前并没有一个清晰一致的定义,/不仅因为涉及到的问题很复杂,而且在本质上是交叉学科的,争论的许多方面都需要在网络技术、市场经济、反托拉斯法等领域有深度的了解0[1]。
但/大多数认为任何定义应包括普遍原则:建造和提供互联网接入的网络运营商不应控制消费者如何合法地使用他们的网络,也不能对接入互联网的内容服务提供商产生歧视0[2]。
这一原则要求平等对待所有的互联网内容和访问,防止运营商从商业利益出发控制传输数据的优先级,保证网络信息传播的/中立性0。
/网络中立0争论发端于21世纪之交,在2008年年底达到高潮,当时美国有线服务提供商康姆卡斯特(Co mcast)承认对使用BT(Bit2 Torrent)的用户进行了宽带限速。
在近十年间,美国/网络中立0争论在政府规制上经历了两个时代的重要转折。
(一)小布什时代的适度规制共和党出身的小布什在其整个/科技计划0中,对监管互联网基础设施问题上总体推行模糊和不干预政策。
以下几个重要的规制轨迹大体反映了小布什政府在/网络中立0问题上的监管理念。
2004年,FCC主席米歇尔#鲍威尔(M i c haelK1Powell)提出互联网自由四原则,即接入合法内容的自由;使用应用软件的自由;接触个人设备的自由;获得服务计划信息的自由[3]。
2005年,基于互联网自由四原则,FCC 发表5互联网政策声明6,对网络接入提出了四原则:消费者有权接入他们选择的合法内容;消费者在法律效力下有权运行应用软件和使用他们选择的服务;消费者有权连接他们选择的不伤害网络的合法设备;消费者有权在相互竞争的网络提供商、应用服务提供商、内容提供商之间进行选择[4]。
英国美国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Facebook作为全球最大的社交网络平台之一,其用户数据被广泛收集、分析和利用。
然而,Facebook 在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过程中,存在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问题。
2018年,英国用户代表对其提起诉讼,要求Facebook赔偿因隐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
二、案情概述原告:英国用户代表被告:Facebook案件起因:Facebook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和分享用户数据,侵犯了用户隐私权。
案件经过:1. 原告收集证据,证明Facebook在2018年之前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和分享用户数据。
2. 原告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acebook赔偿因隐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
3. 英国法院受理此案,并对Facebook的隐私保护措施进行调查。
4. 英国法院判决Facebook败诉,要求其赔偿原告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英国隐私权法律体系英国隐私权法律体系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基础,旨在保护个人数据免受未经授权的收集、处理和传播。
根据GDPR,个人有权要求访问、更正、删除其数据,并有权反对数据处理。
2. Facebook侵犯隐私权的行为(1)未经用户同意收集数据:Facebook在用户注册过程中,未明确告知用户其数据将被用于广告、分析等目的,侵犯了用户知情权。
(2)未经用户同意使用数据:Facebook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将用户数据用于广告、分析等目的,侵犯了用户自主决定权。
(3)未经用户同意分享数据:Facebook与第三方公司共享用户数据,未经用户同意,侵犯了用户隐私权。
3. 英国法院判决英国法院判决Facebook败诉,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Facebook在收集、使用和分享用户数据过程中,未充分尊重用户隐私权,违反了GDPR相关规定。
(2)Facebook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数据,导致用户隐私权受到侵犯。
美国陷阱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实力的不断提升,华为作为我国通信设备制造商,在国际市场上取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在2018年,华为却陷入了一场与美国政府间的贸易争端,被称为“美国陷阱”。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一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2018年,美国政府对华为实施了一系列制裁措施,包括限制华为获取美国技术、切断华为与美国企业的合作等。
美国政府认为,华为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随后,华为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国政府撤销对其实施的制裁。
三、法律分析1. 美国政府的制裁措施是否合法(1)美国政府的权力来源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政府有权对外国企业和个人实施制裁,以维护国家安全。
然而,这种权力并非无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美国政府的制裁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美国《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EPA),美国政府有权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对特定个人或实体实施制裁。
然而,在本案中,美国政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华为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其制裁措施可能违反了IEEPA的相关规定。
2. 华为的诉讼请求(1)撤销制裁华为在诉讼中要求美国政府撤销对其实施的制裁,认为这些制裁措施违反了其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华为还要求美国政府赔偿因制裁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法律依据(1)美国宪法美国宪法赋予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力,但同时也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
在本案中,美国政府需证明其制裁措施符合宪法规定。
(2)美国《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EPA)IEEPA规定,政府在实施制裁时,必须证明被制裁对象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在本案中,美国政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华为存在安全风险。
(3)美国《行政诉讼法》(APA)APA规定了政府机构在行政行为中的责任。
在本案中,美国政府若未能证明其制裁措施合法,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四、案例分析1. 美国政府的制裁措施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根据上述分析,美国政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华为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其制裁措施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美国网络中立性新规将重蹈美国《1996年电信法》覆辙?
美国网络中立性新规将重蹈美国《1996年电信法》覆辙?作者:俞悦来源:《中国计算机报》2009年第42期今年10月底,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投票通过了设立“网络中立性”规则的议案。
一石激起千层浪,支持和反对的声音混成一片。
有人甚至指责该规定的实施将使美国重新上演《1996年电信法》实施后的那惨痛一幕。
“网络中立性”是一种怎样的规则?它的设立到底是对是错?来之不易的结果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大选期间就做出了“支持互联网中立性”的承诺。
就任后,他将维护网络中立性作为其科技政策上的重要议题。
但自从这一议题现身以来,就不断惹来非议且始终未见结果。
大半年过去了,拨开云雾,“网络中立性”规则终见天日。
今年10月23日,FCC宣布将在两天后就是否设立“网络中立性”规则做出投票表决。
25日,人们终于等到了结果——设立“网络中立性”规则的议案获全票通过。
FCC表示,下一步行动是积极起草这一规则的细则,并计划在明年夏季投票决定是否实施这些细则。
这一新规则将禁止Verizon、AT&T等互联网运营商对其网络上运营的某些服务或者内容进行限制,力求做到互联网在公平的环境中发展。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网络运营商完全失去了对网络的监管权力。
FCC主席朱利叶斯•杰纳楚斯基(Julius Genachowski)表示:“需要采取措施确保网络运营商在网络管理方面的操作透明化。
”当然,这一议案的通过不可避免地引来了针锋相对的口水战。
互联网之父温顿•瑟夫(Vint Cerf)致函FCC,表示了对该规定的支持。
瑟夫说:“世界需要一个公平的互联网环境以确保创新和网络规模增长。
”同时,谷歌、Facebook等重要的互联网公司也对“网络中立性”规定表示极大的支持。
而美国移动运营商Verizon的CEO伊万•斯坦伯格(Ivan Seidenberg)无法再忍受谷歌等企业的行为,他站出来指责:“这些支持网络中立性的人士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那么,实际情况又如何呢?为私利还是为大众“网络中立性”新规禁止网络运营商对网络上的一些合法服务或应用进行不公平的限制,其中,最突出的限制应用就是VoIP和视频服务。
用网络中立平衡网络社会中的开放与控制
到电视 ,听到广播 。没有 网络中立 ,就没 有这种前所未有 的 自
F 。”随着讨论的深入 ,一 些倡导组织 ,如公共 知识联盟和 民 h 主 与技术 中心出版 了白皮 书 ,详述 了制定 网络 中立 规则 的必 要 性 ,目的是 保护言论 自由,维 护因特 网的重要 特性 ,即开放 和 不受控 制。民主与技术 中心 的 白皮书指 出 : “ 没有网络 中立 ,
运动 ,集 中表现在美国国会对 网络中立的立 法支 持或反对 的辩
的拥有者 , U T T E 爱德 ・ 例 ̄A & 的C O 怀特克里就说 : “ 为什么 你应该免费使用我的 网络呢? ”随着讨论和争论的深入 ,网络
中性一词出现 了,它包含几个相关的政策 目标 :禁止 因特 网服 未通知用户的情况下改变带宽 ,改变服 务条件 。这些规定严重 破坏了因特网 自动调节的功能和因特网首尾衔接 的中性架构。 多IP S 用违背 因特网规则 的做法 ,如 改变数据和对数 据改变收 费 ,在 网络上 “ 圈起 自己的领地 ”,会使因特网网络从根本上
海外论文
中国信息界
2 1 年第 1 2 00 — 期 总第1 7 3 期 3 —1 8
用 网络 中立平 衡网络社 会中的开放与控制
阿里森 ・ 鲍威尔 张进京 著 译 (因特网研 究所 牛津大学 英国 1 2 国家信息 中心 北京 104 ) 05 0
摘 要 :本文回顾 了2 0 年 ̄2 0 年 美国 网络 中立政 治化 的历 史,介 绍网络 中立 条件下 北美、英国和 欧盟 的相 关法 05 07 规,理论上分析 网络 中立协 商,提 出网络 中立的政 治化表述涉及政 治、经济、消费者等各 类问题 ,分析 了相 关的各种 各样 的 “ 网络权 力”,提 出一些供未来研 究的建议 。 关键词 :网络权 力 网络中立 开放 控制
16023472_美国网络中立规则及其兴衰_
专家视角Expert Perspective网络中立的概念与内涵网络中立(Net Neutrality)概念的确定源于21 世纪初期美国学术界的探讨,其中有三篇代表性的著作。
2000年,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A. Lemley和Lawrence Lessig教授联名发表了《端到端原则的终结:保护宽带时代的互联网架构》一文;2001年,Lawrence Lessig教授又发表了《受围攻的网络》一文;2003年,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吴修铭教授发表了《网络中立与宽带歧视》(Network Neutrality,Broadband Discrimination)一文。
这三篇论文的发表标志着网络中立概念的确立。
其中,吴修铭教授创立了“网络中立”一词,并指出互联网应该像电网那样成为互联网应用中的中立性创新平台,杜绝对互联网应用的控制和歧视,坚持自由和开放。
目前,从全球范围来看,对网络中立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界定。
美国学者Gilroy. Angele 在《接入宽带网络:网络中立辩论(报告)》中指出,网络中立是一项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将互联网上的所有数据一视同仁的原则,不得以用户、内容、网站、平台、应用、附属设备类型或通信方式区别对待或收费不同。
而另一位学者Honan. Matthew则更加简明地指出,网络中立原则就是要求所有互联网流量都被平等对待。
继学术界广泛讨论之后,在众多利益集团、媒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参与下,网络中立从 2005 年起成为美国公共政策领域的重大议题。
美国前总统奥巴马在2014年支持网络中立的一个演讲中指出:“网络中立的概念在互联网发明的时候就已经植入其中,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认为它是一个理所当然的原则。
我们不能允许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对最佳的网络接入服务进行限制,或者在在线服务市场上针对服务或者创新筛选自认为好的或者坏的客户。
”2015年2月26日,美国FCC通过《开放互联网指令》,并于2015年6月12日生效。
美国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1998年,美国司法部(DOJ)对微软公司提起垄断诉讼,指控微软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非法捆绑其操作系统中的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
此案引发了全球关注,成为美国反垄断法历史上最为著名的案例之一。
本文将分析此案,探讨美国法律制度在反垄断领域的应用。
二、案件概述1. 案件起因微软公司成立于1975年,是一家全球知名的计算机软件公司。
1990年代,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在个人电脑市场占据绝对优势地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微软开始将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捆绑到Windows操作系统中,用户在安装Windows时必须安装IE浏览器。
2. 案件经过1998年,美国司法部以垄断为由,向微软公司提起诉讼。
在长达三年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展开激烈辩论:(1)微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微软捆绑IE浏览器是否构成垄断行为?(3)如何制裁微软的垄断行为?3. 案件结果2001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判决微软公司垄断,并要求其拆分公司,将Windows操作系统和IE浏览器分开。
然而,这一判决在上诉过程中被推翻。
2002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认为,微软并未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判决微软无罪。
三、案例分析1. 市场支配地位美国反垄断法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在其经营领域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其实施的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或限制了竞争,则该行为属于非法。
在本案中,微软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然而,法院认为,微软并未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因为市场竞争仍然存在,其他操作系统如Linux等仍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2. 捆绑销售捆绑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一种产品时,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另一种产品。
美国反垄断法禁止企业通过捆绑销售手段,限制消费者选择权和市场竞争。
在本案中,微软将IE浏览器捆绑到Windows操作系统中,强制用户安装。
美国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米勒诉美国案》(Miller v. California)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该案发生在1973年。
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对于淫秽作品的界定标准以及言论自由与公共道德之间的平衡问题。
原告米勒是一名作家,他因出版了一本被认为是淫秽的书籍而受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指控。
米勒不服,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针对淫秽作品的界定标准提出了“米勒测试”(Miller test),即淫秽作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 根据当代社区标准,作品作为整体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2. 作品的主要总体倾向是刺激人们的性欲,而非提供任何社会价值;3. 作品的总体倾向对于未成年人具有明显的诱发性。
根据“米勒测试”,美国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加利福尼亚州关于淫秽作品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因为该法律限制了言论自由。
三、法律解析1. 淫秽作品的界定标准《米勒诉美国案》中提出的“米勒测试”对于淫秽作品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该测试要求淫秽作品在当代社区标准下缺乏严肃价值,且具有明显的性刺激倾向。
这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共道德对言论自由的干预,保护了言论自由的权利。
2. 言论自由与公共道德的平衡在《米勒诉美国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强调了言论自由与公共道德之间的平衡。
法院认为,虽然淫秽作品可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言论自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内容,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在处理言论自由与公共道德的关系时,法院要求对淫秽作品进行界定,以确保言论自由的实现。
3.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应用《米勒诉美国案》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在言论自由领域的典型案例。
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淫秽作品不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
这一判决对于维护宪法第一修正案在言论自由领域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四、案件影响《米勒诉美国案》的判决对美国法律界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对于淫秽作品的界定标准,美国最高法院的“米勒测试”成为法官审理相关案件的依据。
美国“网络平等”不再
105美国“网络平等”不再?2015年2月26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以3票赞成、2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了一项关于“网络中立性(Net Neutrality)”的法规提案。
然而到了2017年12月14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再次以3票赞成、2票反对的投票结果,废除了上述“网络中立性”法规。
一立一废,美国的网络中立性原则以法规的形式,只存在了不到三年的时间。
2017年2月3日,在特朗普任命Ajit Pai 为FCC 新任主席10天之后,这一届FCC 下辖的无线通信署向四大运营商各发出一封简短的信件。
信件通知称,无线通信署对运营商的调查已经被关闭,此前调查中的任何结论,都将是无效的,不再具备任何意义。
终于在2017年12月14日,特朗普和Ajit Pai 不顾众人的反对,投票通过了对网络中立性法案的撤销。
站在今天的立场上来看,这几乎是一场因为利益立场和政见不同而导致的闹剧;在此过程中,真正受到网络中立性法案影响的人——互联网公司和普通群众——的利益却被近乎无视。
至少对Google、微软、Facebook 等巨头来说,这是一个坏消息。
目前,关于美国网络中立性的最新动态是,包括Facebook、Google 在内的互联网巨头已经表达出对这一结果的失望,同时有数百名音乐人联署抗议FCC 的投票结果。
(来源:美通社)【智库评论】所谓“网络中立性”是指网络运营者(所有者)不得通过调整网络配置使服务产生差别,即必须平等对待所有网络用户。
也就是说,根据网络中立性法则,宽带提供商不得屏蔽访问某些网站的消费者或降低消费者访问这些网站的速度,或者向访问这些网站的消费者收取额外的费用。
如果美国实施网络中立性法则,则将使所有消费者能以无差别的速度访问不同网站,这确保了一个自由和开放的互联网环境。
如果美国取消了网络中立性,则有利于美国那些大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比如AT&T 、Comcast和V erizon 等,这些公司将可以自主决定对不同消费者收取不同的费用。
美国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8年,美国司法部以微软公司垄断为由,对微软公司提起诉讼。
该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反垄断案件之一,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经过长达几年的审理,最终在2001年6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作出了判决,认定微软公司构成垄断,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微软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之一,其产品Windows操作系统在个人电脑市场中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
然而,微软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其市场份额,开始采用一系列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捆绑销售、限制兼容性等。
这些行为引起了美国司法部的关注,于是开始了对微软公司的调查。
2. 案件审理1998年,美国司法部对微软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垄断行为。
案件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微软公司提出了多种抗辩意见,但均被法院驳回。
3. 案件判决2001年6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微软公司构成垄断,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法院要求微软公司将其Windows操作系统与Internet Explorer 浏览器分离开来,并禁止其在新的操作系统中捆绑销售IE浏览器。
三、案例分析1. 美国反垄断法美国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对消费者和市场的损害。
本案中,微软公司被指控垄断,主要是由于其捆绑销售、限制兼容性等行为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
2. 案件影响本案对美国乃至全球软件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本案加强了美国对垄断行为的监管,使得其他企业不敢轻易采取类似的行为。
另一方面,本案也推动了全球软件行业的竞争,促进了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
3. 案件启示(1)反垄断法的重要性:本案表明,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企业合规经营: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垄断行为,以免遭受法律制裁。
(3)技术创新与竞争:企业应注重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竞争力,而不是通过垄断行为来扩大市场份额。
四、结论美国诉微软公司垄断案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竞争中性原则的政策应用
竞争中性原则的政策应用1. 引言1.1 竞争中性原则的定义竞争中性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保持市场公平、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则之一。
竞争中性原则要求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时不偏袒任何市场主体,不给予任何单个企业或行业特殊的优惠或歧视待遇,从而实现市场环境的公平、透明和竞争性。
竞争中性原则强调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应当是基于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的,任何企业都应当遵循相同的规则和标准来开展竞争活动。
这样可以确保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增强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
竞争中性原则也意味着政府应当积极监管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滥用市场地位行为,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竞争机制得到有效执行和维护的情况下,市场经济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促进经济增长和提升国家竞争力的作用。
1.2 竞争中性原则的重要性竞争中性原则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中愈发凸显。
竞争中性原则意味着政府和监管机构应该确保市场上的竞争是公平和公正的,不偏袒任何一方。
这样做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竞争中性原则有助于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在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各家企业会不断推陈出新,努力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吸引更多消费者。
这种竞争驱动的创新有助于推动整个产业的发展,促进科技进步。
竞争中性原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同时不敢轻易提高价格,以免失去市场份额。
消费者可以从更多的选择中获益,享受到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价格也更加合理。
竞争中性原则还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
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能够激发企业的竞争激情,鞭策它们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减少成本,以求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这样一来,企业的规模和产出会不断增长,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竞争中性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在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各方才能够实现更好的发展。
政府和监管机构应该积极推动竞争中性原则的贯彻执行,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全面增长。
影响美国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9年,美国知名歌手贾斯汀·汀布莱克(Justin Timberlake)在参加一档综艺节目时,意外地演唱了一首名为《Rock Your Body》的歌曲。
这首歌曲的原唱是迈克尔·杰克逊(Michael Jackson),版权属于索尼音乐娱乐公司。
然而,贾斯汀·汀布莱克在演唱过程中,并未获得索尼音乐娱乐公司的授权。
不久后,索尼音乐娱乐公司以侵犯版权为由,将贾斯汀·汀布莱克及其所在的公司诉至美国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贾斯汀·汀布莱克是否侵犯了迈克尔·杰克逊的版权,以及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侵权。
三、案例分析1. 版权侵权认定根据美国版权法,版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授权复制、发行、表演、展览、广播等。
在本案中,贾斯汀·汀布莱克在演唱《Rock Your Body》时,未经索尼音乐娱乐公司的授权,属于未经授权的表演行为。
因此,贾斯汀·汀布莱克的行为构成了对迈克尔·杰克逊版权的侵犯。
2. 故意侵权认定根据美国侵权法,故意侵权是指侵权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仍然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贾斯汀·汀布莱克及其所在公司在参加综艺节目前,应当了解相关版权法律法规。
然而,他们在演唱《Rock Your Body》时,并未取得版权方的授权,且在被告知侵权行为后,也未立即停止侵权。
因此,法院认定贾斯汀·汀布莱克及其所在公司存在故意侵权行为。
3. 责任承担根据美国侵权法,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贾斯汀·汀布莱克及其所在公司赔偿索尼音乐娱乐公司经济损失,并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
四、案件启示本案对美国法律案例分析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1. 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版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于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提醒我们,在享受版权带来的便利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是否应该废除网络中立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网络中立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网络中立。
首先,网络中立是一种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规定,要求他们对所有的数据平等对待,不管是来自哪个网站或者服务。
然而,这种规定限制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商业自由,阻碍了他们对网络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
因此,废除网络中立是有必要的。
其次,废除网络中立可以促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竞争和创新。
如果不受网络中立的限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市场的变化,灵活地调整网络资源的分配,推出更具竞争力的服务,从而促进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此外,废除网络中立可以更好地保护网络安全和用户权益。
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网络中立可能会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进行攻击,给用户带来安全隐患。
而如果废除网络中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以更有效地监控和管理网络流量,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网络中立。
首先,网络中立原则是保护互联网公平竞争和用户权益的重要保障。
如果废除网络中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能会根据自身利益,对不同的网站和服务进行差别对待,从而打破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用户的选择权和利益。
其次,废除网络中立可能会导致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垄断市场,形成行业壁垒,限制了新兴企业和创新技术的发展。
如果没有网络中立的保护,大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以通过垄断资源,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从而损害了整个行业的长期发展。
此外,废除网络中立可能会加剧互联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一些信息和资源更加集中在少数大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手中,影响了互联网的开放和包容性。
正如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施坦格尔所说,“网络中立是互联网的灵魂,是保护创新和竞争的基石。
”因此,我们应该坚持网络中立原则,保护互联网的公平竞争和用户权益。
综上所述,废除网络中立对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商业自由和创新能力有利,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网络安全和用户权益。
而不废除网络中立,则可以保障互联网的公平竞争和用户权益,避免垄断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美国专业图书馆协会督促联邦贸易委员会重新考虑关于网络中立性问题的决定
美国专业图书馆协会督促联邦贸易委员会重新考虑关于网络中
立性问题的决定
王丽贤
【期刊名称】《图书情报工作动态》
【年(卷),期】2007(000)010
【摘要】美国专业图书馆协会(SLA)是一个由创新型信息专业人员及其战略伙伴组成的非盈利性国际组织,它呼吁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重新考虑其放弃网络中立性的决定。
在8月17日写给FTC主席Deborah Platt Majoras的信中,SLA称FTC2007年6月题为“宽带连通性竞争策略”的报告缺乏远见,其决定对于开放、独立和充满活力的互联网是一个威胁,因此SLA督促FTC换个角度来看待网络中立性问题。
【总页数】2页(P25-26)
【作者】王丽贤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59.22
【相关文献】
1.北美图书馆协会参与“网络中立”论争研究 [J], 韦瑛;王远智
2.论美国图书馆协会之功能——以《美国图书馆协会2010战略规划》为视点 [J], 吴悦
3.国际图书馆协会联盟关于美国科学发展协会退出JSTOR决定的声明 [J], 王丽贤
4.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之《针对人力资源专业人士的反垄断指南》介评[J], 仲春;邵小龙;
5.美国:督促重新考虑使用抗生素防治柑桔黄龙病 [J], 童彤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史上最严厉“网络中立”提案将会带来什么?
史上最严厉“网络中立”提案将会带来什么?云晴【期刊名称】《通信世界》【年(卷),期】2015(000)008【总页数】1页(P12)【作者】云晴【作者单位】蓝戈智库【正文语种】中文近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以3票赞成、2票反对,通过了“网络中立”提案。
要理解这一所谓“史上最严厉网络中立提案”,需要对美国政策管制者的意识形态做一番背景介绍。
美国非常重视构建自由开放的市场竞争体制,其对行业垄断的打击非常明显。
1994年,克林顿政府提出“全球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计划”,鼓励私营部门投资,为所有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提供开放的网络通道以及保障普遍服务。
1996年提出“新一代互联网计划”,积极扶植对新一代互联网及应用技术的开发。
布什总统时期,美国采取的“为新的内容和在线服务提供免税政策”,体现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信息服务提供的指导思想。
另一方面,美国电信市场已经进入了“泛电信竞争”的时代,互联网企业、媒体企业等非传统势力纷纷进入,为应对这些实力强大的新进入者,保住自己在传统市场升级方面的优势,电信运营商需要投入大量精力,无形之中需要更多的资源保障。
国家需要通过高速网络建设保证对经济的带动作用,但又不能对运营商做类似于计划经济的安排。
在管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美国的管制者倾向于对占据垄断地位的运营商实行严厉的管制。
欧洲的管制政策更倾向于“功能分离”,要求有线电话公司承担对有线宽带设施的出租义务,以此限制在互联网上层的垄断延伸。
因此在欧洲会有德国电信这样同时提供内容生产、内容聚合、宽带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的主导运营商,其他宽带运营商租用德国电信网络开展业务——这在美国是难以想象的。
所以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这或许更倾向于这样的意识形态——保护好雇主的利益就能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基于不同的公共管理意识形态会产生不同的管制举动,但结果可能会殊途同归。
我们认为,基本的交通和通信网络应该属于公众利益范围,不得对个体有所差别,因为有太多的东西依靠于此,它催化整个产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背景
“网络中立性”法案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传输数据的一种限制。
从技术层面讲,网络服务提供商(运营商)可以控制数据传输的过程,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数据传输的先后顺序。
从结果上看,运营商的这种数据传输控制权力能够直接影响到互联网用户访问的网络内容,控制他们接受信息的渠道。
同时,运营商也成为实际上决定互联网巨头竞争成败的关键角色。
为了防止运营商滥用这种数据控制的权力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2015年2月26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通过了“网络中立性(Net Neutrality)”法案。
该法案旨在确保运营商提供相同的速度载入所有合法的网络内容,以保证互联网公司之间公平的竞争环境。
受益于该法案,互联网用户得以按照自由意志、自主选择服务提供商、接入设备和具体访问网络内容等。
政治分歧是导致美国“网络中立性”法案在短期内立与废的直接原因。
在2015年以前,“网络中立性”问题仍停留在技术层面,联邦政府的强势介入使得这一技术问题迅速法律化。
前任美国总统奥巴马一直都坚持“网络中立性”原则。
正是在奥巴马总统的支持与推动下,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开始起草涉及“网络
中立性”的草案,并最终于2015年通过。
现任总统特朗普则是“网络中立性”的反对者,他将奥巴马大力推动法案通过的行为视为是总统行政权力的滥用与扩张,主张废除该法案。
两位总统的分歧还向下延伸到具体的技术官僚和机构。
奥巴马任总统时期,任命Tom Wheeler为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此时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主要持支持“网络中立性”立场。
等到特朗普总统就任,把委员会主席迅速换成持相同观点的Ajit Pai,后者立即主导了法案的废弃过程。
由此可见,美国政治人物的政治分歧直接动摇了“网络中立性”法案的稳定性。
数据的重要性正在不断提高。
现代社会,数据已经不是简单的企业和政府调研分析的对象,而是数字经济、数据时代的基本单元。
未来的人工智能、物联网、机器学习等科技发展,都离不开数据的支撑。
此次法案废除争议的核心载体是数据,正反双方都意识到了用好数据的巨大潜力。
反对废除法案者担心网络服务提供商会利用优势地位控制数据的流动,进而左右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方向。
支持废除法案者则认为法案实际上限制了数据的流动性,更为有效的数据不能脱颖而出。
二者都十分重视数据的影响,分歧在于数据的控制者及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