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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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华置规字[2008]第007号

签发人 : 孙秋艳

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退休人员工作的管理和审批程序,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休条件

公司以职员人事档案中明确的身份确定其退休年龄:身份为干部的男职员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 身份为工人的男职员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员退休年龄为50周岁。

二、退休手续

1、人力资源部于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对第二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进行统计,并于次年二月一日前通知其所在工作部门或主管领导,不再为其安排新的较长期的工作任务;

2、职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由人力资源部开始配合本人办理退休手续。

三、退休待遇

1、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退休人员(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凭独生子女证可在公司领取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公司给予退休人员90元/月的住房补贴,以现金方式每半年发放一次。由退休人员本人每年1月30日及7月30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支领手续。

3、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的3元/月由公司从上述住房补贴中代为缴纳。其医疗保险报销仍由公司代其进行办理。

4、退休人员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

5、退休人员享受公司工会组织的春游、秋游、节假日慰问及年度体检活动。

附件:《退休返聘协议》

抄报:任志强、孙誉晏、许智来、刘康、袁绍华、孙怀杰、李育新、焦瑞云、窦志康、胡碧王申

抄送: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法律部、审计部、研究发展部、成本管理中心、前期

开发部、规划设计部、工程管理部、客服中心、商业经营部、

北京公馆项目部、昆仑项目部、莱太项目部、裘马都项目部、

别墅项目部、青岛项目公司、西安项目公司、商业公司、嘉里

华远公司、经纪公司、物业公司

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2008年9月8日颂布

共印:35份

附件:

退休返聘协议

甲方: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人:李春晖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号11号楼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京住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作前提及内容

在乙方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全日制正常工作并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甲方聘任乙方在甲方部, 岗位工作。

第二条劳动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

第三条劳动报酬

甲方采取下发薪制,每月 15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一个月的劳务费用。

1、劳务费用(税前:

(1月基本劳务费用: 元,劳务费实得额根据甲方相

关制度进行考核确定后发放。

(2年奖励劳务费标准额: 元(实得额根据甲方相关制度进行考核确定后按年发放。

(3超额奖金:根据甲方经营情况,项目绩效、个人绩效综合考虑。

2、其他补贴:

(1享受甲方补贴合计元/年;年节补助元/年;享受免费工作午餐待遇(由甲方统一支付给午餐提供单位。

(2乙方将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甲方不再为其上缴各类社保费用及住房公积金,但享受甲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3、休假:

乙方按甲方相关规定享受带薪休假政策;外派至异地后享受外派人员探亲休假政策及相应探亲路费报销,不再享受甲方公司带薪休假政策。

第四条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2.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良好形象,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3.乙方应按协议约定期限为甲方服务,不得受聘于甲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直接为其它同类企业提供服务。

第五条协议终止或延续条件

1、甲、乙双方有一方要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解除申请。

2、协议期满时,双方希望继续维持协议关系时,应在协议期满时前10天内通知对方,并重新办理返聘手续。

3、因本协议签订的前提是乙方本人身体健康,故乙方应把握自己的身体状况,如果感觉身体不适需及时与甲方沟通并终止工作。

第六条商业秘密的保护: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种保密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劳务费的,乙方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乙方不辞而别,甲方可不发当月工资,并有权追缴未结清的账款;

3、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可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争议和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通过诉诸法律的方式解决。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甲方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约定内容如果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甲方: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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