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_规则的性质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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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规则的性质与适用

王虎华罗国强

摘要:?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定了国家主权有限豁免的内容和标准。?公约?有关有限豁免主义的规则是国际条约法规范,尚不能构成国际习惯法规范。但?公约?的通过与日后的生效,将促使有限豁免主义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公约?规则在我国不应得到直接适用。我国应制定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一方面将?公约?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并在缔约国之间适用,另一方面对非缔约国(也包括对?公约?提出保留的缔约国)继续实行对等原则。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以?公约?规则来解释国内法,从而使国内法与?公约?保持一致。

关键词:?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管辖豁免;执行豁免;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经于2004年12月2日通过。截止2006年12月5日,?公约?已经得到了25个国家的签署。1?公约?有望在2007年1月17日,即?公约?第28条所规定的开放签署截止日期前得到30个以上国家的签署。我国已经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了?公约?,故而可见,我国将在适当的时候批准?公约?,而生效后的?公约?也将在我国国内适用。

一、?公约?的主要规则及其性质

(一)?公约?的主要规则

首先,国家行为及财产在他国享有诉讼管辖豁免、诉讼保全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2但国家也可以通过明示同意、主动参与诉讼或反诉的方式放弃这些豁免。

其次,国家在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侵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仲裁协议的效果等8种例外情况下,不享有诉讼管辖豁免;判断是否属于商业交易,考虑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或交易的当事方已达成一致,或者根据法院地国的实践,合同或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有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3

再次,国家在诉讼保全上仍然享有绝对的豁免,这意味着在判决前,非经一国明示同意或拨专款用于清偿,法院地国不得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最后,国家在强制执行上享有相对豁免,这意味着在判决后,当一国明示同意或拨专款用于清偿时,或者当该国处于法院地国的与被诉实体有联系的财产被证明具体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用途以外的目的的时候,法院地国可以对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公约?在肯定了国家享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基础上,确立了有限豁免主义(又称:相对豁免、限制豁免)的规则。但是,?公约?在其立场表述上遮遮掩掩、含含糊糊,既不说赞成绝对豁免,也不说支持有限豁免。4但?公约?在整体上肯定国家享有豁免权的基

础上又对其加上了以“商业交易例外”为代表的8个方面的例外,其无论从基本手法还是从实际内容上,都与推崇有限豁免主义的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如出一辙。5可见,事上?公约?放弃了曾经被国际社会长期遵循的绝对豁免主义的立场,而转向有限豁免主义的立场。6

(二)?公约?的性质

?公约?开宗明义,指出:“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为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公约?的这一表述,强调了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但是,?公约?并未肯定有限豁免主义也是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事实上,有限豁免主义仅仅是一项目前还未得到普遍接受的国际条约所确立的规则。

在19世纪,基于各国的普遍实践与认同,国家豁免(实际上就是绝对的国家豁免)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7但随着20世纪后半期国家参与民事活动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行有限豁免主义,从而导致了旧有的国际习惯法的修改,绝对豁免不再是国际习惯规则。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有限豁免主义可以自然而然地取而代之。正如亨金所指出的,限制豁免理论已获得广泛接受,但很难得到普遍接受,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多半由国家从事国际贸易的国家继续坚持绝对豁免。8别的不说,只要有相当数量的国家(包括签署?公约?之前的中国)至少在口头上宣称坚持绝对豁免,有限豁免主义就难以达到构成国际习惯的“惯常行为”和“法律确信”的要求。因此,旧有

国际习惯法被修改的结果,就是仅有国家享有豁免权这一点可以确定,但是这种豁免应当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则不能确定。

那么,在?公约?得到通过之后,习惯国际法是否又再次被修改,有限豁免主义是否在首次得到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完整表述之后,9已经上升为国际习惯法了呢?笔者认为,目前还没有达到此等程度。尽管?公约?草案历经多次讨论与修改并最终得到通过这一事实,确实说明国际社会对国家豁免及其限制问题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这一共识尚不足以完全突破乃至摆脱绝对豁免主义的束缚。?公约?强调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一般原则”,只是在例外的时候“不得援引”,这样的表述方法,难道不是为了照顾相当数量的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吗?

当然,?公约?的通过及其日后的生效,必将极大地影响有限豁免主义规则的发展走向。在世界主要国家均接受?公约?或者制定体现有限豁免主义的国内法的情况下,在全球经济持续发展要求更为合理的国际规范的背景下,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有限豁免主义的立场,有限豁免主义的接受国将逐渐占国际社会的大多数。有限豁免主义从目前的国际条约法规范进一步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规范,乃是可以预见的发展趋势。

二、?公约?规则的适用

(一)条约适用的一般理论

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国际法学界主要存在三种主张。

第一种是“一元论”,即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

持该主张的学者又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10按“一元论”的角度,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在国内适用,这被称为“并入”的适用模式。

第二种是“二元论”,即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属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在效力上不具有可比性。11从“二元论”的角度,则国际条约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只能通过成员国依据条约规定来废、改、立国内法的方式在国内间接适用,这被称为“转化”的适用模式。

第三种主张是晚近出现的,被称为“协调论”,这一主张承认,因为国家的存在,国际法难以直接影响国内法,但它又要求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采取一切必要的行为来协调这两种不相吻合的规范。当然,正如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指出的,“协调论”本质上是二元论。从“协调论”的角度,则国际条约虽不能在国内适用,但司法机关可以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补充和发展国内法以使其尽量与条约的规定相一致,这被称为“准并入”的适用模式。

实际上,一元论和二元论不过是学者试图解释国家适用条约的不同作法而产生的不同概念。一元论有利于条约适用的简捷性,但是,确有大量的条约因其表述方式比较抽象等原因而无法在国内直接适用;二元论可以为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提供准确明白的国内法载体,但是,确有部分条约因为自身表述足够明确等原因是能够在国内直接适用的,对这部分条约也实行转化,不仅显得比较僵硬,而且浪费立法资源。所以,尽管一元论与二元论常被认为是格格不入的,但综观各国宪法,实际上大多既包含一元论因素又包含二元论因素;尽管各国

在法律制度、司法程序等方面有千差万别,但在条约适用的问题上,最终结果却惊人地相似。即,只有具备“自动执行性”的条约才能在国内得到直接适用。

笔者对条约直接适用性,即“自动执行性”标准的概括是:首先,条约不需国内法履行行为即可执行或有效;其次,条约规范表述清楚、明确,可在国内层面产生具体法律后果,缔约国在履行条约时在实质问题上没有余地;再次,条约赋予了个人以权利和义务,而不仅仅要求国家作出、容许或停止某些行为。

(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由于?公约?的规则属于国际条约而非国际习惯规范,因此,中国需要根据本国适用条约的法律制度来决定?公约?规则的国内效力问题。

我国宪法未对条约在我国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具体的法律部门中,我国还是存在一些关于条约在国内适用的规定的。有的法律规定,条约在一定条件下(通常是国内法与条约的规定不一致且我国未作出保留)有直接适用性,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因此,在民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广泛的领域,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条约可以被直接适用。同时,我国也采用了将条约规定转化为国内法以间接适用的作法,如我国加入WTO以后,并未直接适用WTO规则,而是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来履行入世的承诺与义务。此外,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条约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如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了?承认

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我国的直接效力;而在司法实践中,即使缺乏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法院也往往会考虑条约的规定,甚至直接适用某些条约。从我国仅在较少的法律中规定了条约的可直接适用性,以及这些法律对直接适用条约都作了严格限制来看,我国在立法上是兼采“一元论”与“二元论”,但更加倾向于“二元论”的。就实际做法来看,我国与世界各国具有相似之处,即某些具有“自动执行性”的条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直接适用,法院会尽量协调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在签署?公约?之前,我国在对待国家管辖豁免问题上的一贯做法,简而言之,名义上坚持绝对豁免说,但实际上将国家本身的活动与国企的活动区别开来;赞成通过协议消除各国在此问题上的分歧;没有协议则采取对等原则,即,若外国给予我国管辖豁免则我国也给予之,若外国强行对我国行使管辖国可进行报复。如今,通过对?公约?制订的积极参与和签署,中国已经放弃了绝对豁免主义的立场,转而支持相对豁免主义。随着日后?公约?的生效,体现相对豁免主义的?公约?规则将适用于我国,我国也势必将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与不同于以往的做法。

条约在国内可能被直接适用,也可能被间接适用。现在的问题在于,是否由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一般出现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而我国在民事诉讼领域一般允许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因此,?公约?就应当在我国得到直接适用呢?笔者持否定的观点。

首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足以成为直接适用?公约?的依

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专门就外交豁免适用国际条约的问题作了规定,但国家豁免与外交豁免并非一回事,所以无法从中获得直接适用?公约?的依据。而?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所规定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也不能成为?公约?直接适用的依据,因为?民事诉讼法?根本没有就国家豁免的问题作出规定,又何来“不同规定”呢?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采取类似于?民法通则?那样的“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说法,这就意味着,即使?公约?的规则以后发展为国际习惯,也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在我国取得直接适用的地位。

其次,?公约?本身并不要求直接适用性,而我国有关实践中也反映出转化?公约?规则为国内法的倾向。?公约?没有任何条款要求缔约国直接适用其规则,相反,缔约国在?公约?适用上有着相当程度的灵活性。?公约?不仅允许提出保留,而且还规定,不影响与所涉事项有关的现有国际协定对缔约国所规定的适用于这些协定缔约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若要确保不影响其他国际法协定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与?公约?规定不同的权利义务),就必须放弃对?公约?规则的直接适用。尽管在缔结?公约?的过程中,我国政府曾经提出过,应使公约规则具有法律拘束力和可操作性,以便各国法院审理有关案件时可以直接采用,但从日后?公约?的发展走势来看,显然这一主张并未得到采纳。而我国在刚刚签署?公约?后不久,就于2005年10月制定了?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法?,将?公约?第21条第1款c项的规定加以丰富和明确,并转化为国内法,

这恰恰体现了我国在实践中具有通过各项国内立法行使?公约?项下权利、履行?公约?项下义务的倾向。尽管这一项立法还不足以调整涉外民事审判中的国家豁免问题,但这可以看作是我国将?公约?规则转化并予以间接适用的先导。

再次,?公约?规则达不到直接适用性的要求。除了上面谈到的缔约国在?公约?适用上有着相当程度的灵活性、而并非没有余地之外,?公约?规则也还没有达到足够清楚明确以至于不需要国内履行行为就可执行的程度,?公约?附件仅仅就6项条款作了简要解释,也是不足以应付实践需要的。最为关键的一点在于,?公约?并未赋予个人以权利和义务,而仅仅要求国家作出、容许或停止某些行为(即在一定条件下不得援引国家豁免并相互尊重国家豁免权)。?公约?是一项旨在规范国家之间司法管辖关系的国际协定,是公法性而非私法性的条约,个人所拥有的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既不因?公约?而增加,也不因?公约?而减少。?公约?的存在,会影响一国法院的对管辖权的裁量,并进而影响诉讼的结果,但是,管辖权的裁量仍然属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范围。无论?公约?存在与否,个人都可在国内法院起诉,但决定是否因国家管辖豁免而不予受理诉讼的权力在始终都在国内法院。而?公约?所要调整的,也就是国家及其审判机关之间在处理这一问题时的关系,与个人在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根本无涉。

最后,直接适用?公约?将使我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处于不利地位。我国原本采用对等原则来处理有关问题,在这一原则之下,给

予我国绝对豁免的,我国也给予其绝对豁免,给予我国相对豁免的,我国也给予其相对豁免。这是一种大致可行的方案。而若直接适用?公约?,由于?公约?没有规定对等原则,那么对于未加入?公约?且采取绝对豁免主义的国家而言,我国将只能给予其相对豁免,由于这些国家多数是发展中国家,这样做显然不利于我国与这些国家的友好关系与经贸发展。而对于未加入?公约?且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而言,由于这些国家(如美国)往往在其国内法上规定了比?公约?更为苛刻的标准,又由于?公约?没有规定对等原则,故而某些条件下,就可能出现我国依据?公约?给些国家以豁免而这些国家却依据其国内法拒绝给予我国管辖豁免的不公平情况。

三、结语

总之,?公约?规则在我国不应得到直接适用。我国应制订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单一的、完整的立法,最好是制定一部单一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法?,以此将?公约?规则转化为国内法。一方面将?公约?规则转化过来并在缔约国之间适用,另一方面对非缔约国(也包括对?公约?提出保留的缔约国)继续实行对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尽量协调有关国内法与?公约?之间的关系,必要时应以?公约?规则来解释国内法,从而使国内法与?公约?规则保持一致。多数国家也都采取了单一立法的方法。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法?不过是一部过渡性的、专门性的法律,而一部单一的、完整的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立法将在适当的时候取而代之。

注:

1按其签署?公约?的先后顺序,这25个国家是:摩洛哥、澳大利亚、葡萄牙、比利时、挪威、罗马尼亚、瑞典、中国、芬兰、斯洛伐克、马达加斯加、东帝汶、巴拉圭、冰岛、英国、塞贝加尔、黎巴嫩、爱沙尼亚、墨西哥、斯里兰卡、塞拉利昂、丹麦、瑞士、捷克、俄罗斯。参见:https://www.360docs.net/doc/487666410.html,/English/treaty.asp。

2一般来说,国家的司法豁免包括诉讼管辖豁免、诉讼保全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三部分。参见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但也有学者将诉讼保全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并在一起,称之为“执行豁免”,这样国家豁免就包括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两部分。参见黄进著:?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这两种分类并无实质区别,但为便于说明?公约?主要规则,本文采取前一种分类。

3关于“商业交易例外”的详细论述,参见张乃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对我国经贸活动的影响?,?法学家?2005年第6期。

4这种模糊化处理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缓和各国理念冲突的需要。参见江国青:??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一个并不完美的最好结果?,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

5See David P.Stewart,The UN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ir Properties,AJIL,2005,Vol.99.No.1,pp.194-198;D.J.Harris,Case

s and Materials on International Law,6th edition,Sweet&Maxwell,2004,p.307.

6关于绝对豁免主义与相对豁免主义的源起与论争,参见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2-84页。

7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国际公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2页;又参见张乃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对我国经贸活动的影响?,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

8亨金著:?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5页。

9之前对相对豁免主义作出表述的条约,有的仅仅是区域性的如(?欧洲国家豁免公约?),

10有的仅涉及某一特定领域的国家豁免问题,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海洋法公约?等。

11…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4-25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完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目录 (001) ............................................................00 2 (010) (014) (017) (025) (028) (037) (037) (038) (039) ................................................06 5 (078) ..........................................08 5 (089) ............................................................09 6 .........................................................09 6 ......................................................10 2 .........................................................10 3 ..........................................10 5 (122) (130) ......................................................13 3 (142) (145) (147)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 免公约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以下简称“各方”), 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 按照二○○二年六月七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十九条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如下定义系指: (一)“宪章”指二○○二年六月七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 (二)“本组织”或“组织”指上海合作组织; (三)“成员国”指本组织成员国; (四)“东道国”指本组织常设机构总部或其分支机构所在成员国; (五)“本组织常设机构”指本组织秘书处和本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 (六)“秘书处”指作为本组织常设行政机构的本组织秘书处; (七)“反恐机构”指作为本组织常设机构的本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 (八)“反恐机构理事会”指反恐机构的机构; (九)“执行委员会”指反恐机构的机构; (十)“秘书长”指本组织秘书长; (十一)“主任”指反恐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 (十二)“官员”指各方派往本组织常设机构工作并担任相应编内职务的人员; (十三)“常驻代表”指成员国驻本组织秘书处的常驻代表;

(十四)“为组织执行使命的专家”指除官员以外的为组织执行使命的专家; (十五)“成员国代表”指成员国派出参加组织框架内会议和活动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顾问、技术专家和秘书; (十六)“家属”指官员的随任配偶和未满18岁的子女; (十七)“房舍”指供本组织常设机构公务使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附属的土地,不论所有权形式及归属。 一、本组织的特权和豁免 第二条 一、本组织享有国际人格。在各成员国境内,拥有为实现其宗旨和任务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二、本组织享有法人权利,可以: (一)签署契约; (二)获得和支配动产和不动产; (三)开设银行帐户并开展任何外汇的资金业务; (四)作为原告或被告出庭。 三、秘书长和主任分别代表秘书处和执行委员会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 一、本组织及其财产和资产享有不受任何形式的行政或司法干预的豁免,除非组织自动放弃豁免。豁免的放弃不适用于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二、本组织常设机构房舍、交通工具及档案和文件,包括公文函件,不论在何地,均应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扣押或其它强制执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特点(可打印修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特点 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本文320条和9个附件组成。 因其内容的丰富和具体,被称为“海洋宪章”。《公约》现已成为国际社会综合规范海洋问题的条约,受到各国的普遍遵守。 《公约》主要具有以下6个基本特点: 一是确立了领海宽度的最大范围。 例如,《公约》第3条规定,每一国家都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即国家可以将领海宽度确定为最大12海里的界限。 二是根据海域的不同地位细化了海域范围。 《公约》将海域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不同的海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的管辖权也不同。简言之,离陆地领海基线距离越远的海域,国家的管辖权就越弱或越有限。 三是修改了大陆架制度的标准或范围,并创设了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 《大陆架公约》(1958年)第1条规定,大陆架是

指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即所谓的200米水深标准或可开采标准。对此,《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可见,《公约》对大陆架范围采用了自然延伸标准或200海里距离标准,从而极大地扩展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管辖范围。 同时,《公约》在大陆架制度中为限制沿海国的大陆架范围,对大陆架的范围作了制约性规定,即所谓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其是指国家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应遵行的规范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对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的限制,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一是在界限距离方面的限制; 二是在界限设定程序方面的限制; 三是在开发非生物资源上的制约。 《公约》作出上述规定的目的,主要是让代表全人类的国际海底管理局公平分配对200海里以外的大

国际公法03--0001

国际公法03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 道试题,共 50 分。) 1.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 C )的待遇。 A. 不低于于给予本国国民 B. 等于给予本国国民 C. 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 D. 等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 满分:2 分 2.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C ) A. 特别使团公约 B. 哈瓦那外交官公约 C.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D.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 满分:2 分 3. 我国缔约权由( A )行使。 A. 国务院 B. 外交部 C. 国家主席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满分:2 分 4. 我国的原始国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则是( A )。 A. 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B. 单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C. 出生地原则为主、单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D. 出生地原则为主、双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满分:2 分 5. 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A )。 A. 使馆的外交人员 B. 服务人员 C. 领事 D. 行政人员 满分:2 分 6.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 D )部国籍法。 A. 1 B. 2 C. 3 D. 4 满分:2 分 7. 外交团是( A )方面的团体。 A. 外交礼仪 B. 外交使团 C. 领事 D. 私人 满分:2 分 8. 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B)。 A. 条约的重新实施 B. 条约的修改 C. 条约的修正 D. 条约的解释 满分:2 分 9.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A )。

A. 认证条约约文 B. 保留 C. 修正 D. 终止实施 满分:2 分 10.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 并受( B )支配的国际协议。 A.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 B. 国际法 C. 国际私法 D. 缔约国国内法 满分:2 分 11. 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C )。 A.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B. 中国公民如属外国人的近亲属,可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C. 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D. 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经申请批准可以退出中国国籍 满分:2 分 12. ( C )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 A.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B. 条约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C. 情势变迁 D. 违反自由同意 满分:2 分 13.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D )。 A. 归化 B. 申请加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 文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分类】国际海事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发布部门】蒙特哥湾 目录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领海的界限 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 第4节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过境通行 第3节无害通过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Ⅺ部分“区域”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4节管理局

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3节技术援助 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 第7节保障办法 第8节冰封区域 第9节责任 第10节主权豁免 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5节责任 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英对照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ir Property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Considering that the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ir property are generally accepted as a princip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Believing that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ir property would enhance the rule of law and legal certainty, particularly in dealings of States with natural or juridical persons, and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codific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harmonization of practice in this area, Taking into account developments in State practice with regard to the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ir property, 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continue to govern matters 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Have agreed as follows: Part I Introduction Article 1 Scope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pplies to the immunity of a State and its property from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s of another State. Article 2 Use of terms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 “court” means any organ of a State, however named, entitled to exercise judicial functions; (b) “State” means: (i) the State and its various organs of government; (ii) constituent units of a federal State or political subdivisions of the State, which are entitled to perform acts in the exercise of sovereign authority, and are acting in that capacity; – 2 – (iii) agencies or instrumentalities of the State or other entities, to the extent that they are entitled to perform and are actually performing acts in the exercise of sovereign authority of the State; (iv) representatives of the State acting in that capacity; (c) “commercial transaction” means: (i) any commercial contract or transaction for the sale of goods or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 【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 【分类】国际海事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1982.12.10 【实施时间】1982.12.10 【发布部门】蒙特哥湾 目录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领海的界限 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 第4节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过境通行 第3节无害通过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Ⅺ部分“区域”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4节管理局 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3节技术援助 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 第7节保障办法 第8节冰封区域 第9节责任 第10节主权豁免 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 第5节责任 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 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Ⅳ企业部章程 附件Ⅴ调解 第1节按照第XV部分第1节的调解程序 第2节按照第XV部分第3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 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第1节法庭的组织 第2节权限 第3节程序 第4节海底争端分庭 第5节修正案 附件Ⅶ仲裁 附件Ⅷ特别仲裁 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 【名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题注】简介:本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本公约将自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全文 本公约缔约各国, 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 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高之国当选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目录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Ⅺ部分“区域”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XⅢ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Ⅳ企业部章程 附件Ⅴ调解 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附件Ⅶ仲裁 附件Ⅷ特别仲裁 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 本公约缔约各国, 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注意到自从1958年和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 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 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希望以本公约发展1970年12月17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 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 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 经协议如下: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第五十九届会议议程项目142 04-47853 大会决议 [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59/508)通过] 59/38.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大会, 铭记《联合国宪章》第十三条第一项(子)款, 回顾其1977年12月19日第32/151号决议,其中建议国际法委员会着手研究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法律,以逐渐发展与编纂这些法律,并回顾其后大会1991年12月9日第46/55号、1994年12月9日第49/61号、1997年12月15日第52/151号、1999年12月9 日第54/101 号、2000年12月12 日第55/150 号、2001 年12月12日第56/78号、2002 年11 月19日第57/16号和2003年12月9日第58/74号决议, 又回顾国际法委员会在其第四十三届会议工作报告第二章中提出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法律的条款草案终稿案文及评注, 还回顾根据大会1998年12月8日第53/98号决议规定提交的第六委员会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报告,以及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工作组的报告, 回顾其第55/150 号决议,其中决定设立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特设委员会,同时开放给各专门机构的成员国参加,以进一步推展已完成的工作,整理达成协议的方面和解决未决的问题,以期根据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并根据第六委员会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讨论,拟定一份一般可以接受的文书, 审议了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特设委员会的报告, 强调统一和明确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法律的重要性,并着重指出一项公约在这方面可以发挥的作用, 注意到缔结一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工作获得广泛支持, 考虑到特设委员会主席介绍特设委员会报告的发言,

(完整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doc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五种航行制度,分别是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 制度、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公海航行自由制度。 (一)无害通过制度 《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第三节第17 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 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里的“无害”是指,船舶在通过 领海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其中,《海洋法公约》规定不属于无害通 过的行为包括,(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 全受损害的行为;(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e)在船上起落 或接载任何飞机;(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 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 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i)任何捕鱼活动;(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k)任何目的 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 任何其他活动。 无害通行制度,如上所述,除了对通过船只作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限制时,同样对于沿海国来说,也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方面,《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享有保护权和征费权,第25 条规定,“1.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2.在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外 的港口设备的情形下,沿海国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内水或停 靠港口的条件的任何破坏;3.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沿海国可在 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岐视的条件下,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 船舶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第 26 条规定,“对通过领海的外 国船舶,仅可作为对该船舶提供特定服务的报酬而征收费用。征收上述费用不应有任何岐视。” 义务方面,《海洋法公约》第 24 条规定,“1.除按照本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 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尤其在适用本公约或依本公约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时,沿海国不应:(a)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b)对任何 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运货物的船舶,有形式上

电大国际公法电脑作业03_0001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 () 的待遇。 A. 不低于于给予本国国民 B. 等于给予本国国民 C. 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 D. 等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 满分:2 分 2.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A. 特别使团公约 B. 哈瓦那外交官公约 C.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D.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 满分:2 分 3. 我国缔约权由()行使。 A. 国务院 B. 外交部 C. 国家主席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满分:2 分 4. 我国的原始国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则是()。

A. 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B. 单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C. 出生地原则为主、单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D. 出生地原则为主、双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满分:2 分 5. 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A. 使馆的外交人员 B. 服务人员 C. 领事 D. 行政人员 满分:2 分 6.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部国籍法。 A. 1 B. 2 C. 3 D. 4 满分:2 分 7. 外交团是()方面的团体。 A. 外交礼仪 B. 外交使团 C. 领事 D. 私人 满分:2 分 8. 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A. 条约的重新实施 B. 条约的修改 C. 条约的修正 D. 条约的解释 满分:2 分 9.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A. 认证条约约文 B. 保留 C. 修正 D. 终止实施 满分:2 分 10.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 并受()支配的国际协议。 A.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 B. 国际法 C. 国际私法 D. 缔约国国内法 满分:2 分 11. 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A.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B. 中国公民如属外国人的近亲属,可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C. 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D. 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经申请批准可以退出中国国籍 满分:2 分

_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_规则的性质与适用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规则的性质与适用 王虎华罗国强 摘要:?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定了国家主权有限豁免的内容和标准。?公约?有关有限豁免主义的规则是国际条约法规范,尚不能构成国际习惯法规范。但?公约?的通过与日后的生效,将促使有限豁免主义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公约?规则在我国不应得到直接适用。我国应制定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一方面将?公约?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并在缔约国之间适用,另一方面对非缔约国(也包括对?公约?提出保留的缔约国)继续实行对等原则。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以?公约?规则来解释国内法,从而使国内法与?公约?保持一致。 关键词:?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管辖豁免;执行豁免;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经于2004年12月2日通过。截止2006年12月5日,?公约?已经得到了25个国家的签署。1?公约?有望在2007年1月17日,即?公约?第28条所规定的开放签署截止日期前得到30个以上国家的签署。我国已经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了?公约?,故而可见,我国将在适当的时候批准?公约?,而生效后的?公约?也将在我国国内适用。

一、?公约?的主要规则及其性质 (一)?公约?的主要规则 首先,国家行为及财产在他国享有诉讼管辖豁免、诉讼保全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2但国家也可以通过明示同意、主动参与诉讼或反诉的方式放弃这些豁免。 其次,国家在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侵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仲裁协议的效果等8种例外情况下,不享有诉讼管辖豁免;判断是否属于商业交易,考虑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或交易的当事方已达成一致,或者根据法院地国的实践,合同或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有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3 再次,国家在诉讼保全上仍然享有绝对的豁免,这意味着在判决前,非经一国明示同意或拨专款用于清偿,法院地国不得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最后,国家在强制执行上享有相对豁免,这意味着在判决后,当一国明示同意或拨专款用于清偿时,或者当该国处于法院地国的与被诉实体有联系的财产被证明具体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用途以外的目的的时候,法院地国可以对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公约?在肯定了国家享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基础上,确立了有限豁免主义(又称:相对豁免、限制豁免)的规则。但是,?公约?在其立场表述上遮遮掩掩、含含糊糊,既不说赞成绝对豁免,也不说支持有限豁免。4但?公约?在整体上肯定国家享有豁免权的基

电大国际公法任务3 0002

国际公法03_0002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A. 条约的重新实施 B. 条约的修改 C. 条约的修正 D. 条约的解释 2. 现代国际法上,人权的含义是指()。 A. 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B. “天赋人权” C. 对少数民族保护的权利 D.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 3. “归化”是指()取得国籍。 A. 因出生 B. 因婚姻 C. 因申请 D. 因收养 4.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部国籍法。 A. 1 B. 2 C. 3 D. 4 5.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 A. 1961年 B. 1962年

C. 1963年 D. 1964年 6.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A. 15 B. 16 C. 17 D. 18 7. 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 A. 国家保护 B. 外交保护 C. 使馆保护 D. 领事保护 8. ()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A. 联合国宪章 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 世界人权宣言 D.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 9.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支 配的国际协议。 A.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 B. 国际法 C. 国际私法 D. 缔约国国内法 10. 我国缔约权由()行使。 A. 国务院

B. 外交部 C. 国家主席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11.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A. 特别使团公约 B. 哈瓦那外交官公约 C.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D.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 12. 请求国只能以引渡请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未经被请求国同 意,不得对该人在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进行处罚,也不得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这叫()。 A. 罪行特定原则 B. 双重归罪原则 C.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D.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13. 认为一国对其境内的外国人所负的责任以该国对本国人所负的责任为限,这是外国人待遇标准 理论中的()主义。 A. 客观标准主义 B. 主观标准主义 C. 平行主义 D. 世界主义 14. 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A. 条约的重新实施 B. 条约的修改 C. 条约的修正 D. 条约的解释

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与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1958-1982)

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与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 (1958-1982) 联合国曾分别于1958、1960和1973-1982年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旨在编纂国际海洋法,确定海洋各海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各国从事各种海洋活动的关系。作为当时最强大的海洋大国,美国推动和参加了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本文利用美国政府文件,并借鉴相关的研究成果,追踪1958-1982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与谈判策略的发展脉络和演变历程,考察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的决策机制,探究美国海洋法利益,探讨和分析美国拒绝签署和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的原因、得失与影响,揭示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的影响,以及作为双向互动的结果,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与谈判策略又在何种程度上以何种方式影响了会议的进程。本文内容一共包括引言、五章正文和结语七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首先追溯了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随后对国内外学界关于海洋法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和总结。在此基础上,阐述本文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的创新与不足。最后阐明本文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些法律概念,并阐释本文的题目。第一章考察了战后初期和第一、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杜鲁门公告》和大陆架立场是战后初期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的主要内容。3海里和6海里领海宽度与9海里或6海里附有不同历史捕鱼权利的毗连渔区是美国

在第一、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主要政策。《杜鲁门公告》的出台凸显了美国决策的不周,领海宽度和毗连渔区政策反映了美国以国家安全利益为先的理念。第二章考察了1960-1973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肯尼迪—约翰逊政府拒绝谈判多边协定,在应对马耳他提案过程中形成了初步的海底立场,并在与苏联举行的海洋法谈判中制定了12海里领海、自由通过和飞越国际海峡以及承认沿海国享有12海里领海之外的优惠渔权三项政策。尼克松政府时期确定了大陆架和海底政策、继承了约翰逊政府的领海和国际海峡政策,修改了渔业政策,出台了海洋环境和海洋科学研究政策。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筹备会议上,除了12海里领海之外,美国的其他海洋法问题政策均未获得多数支持。在谈判过程中,美国日益倾向支持200海里专属资源区,这是美国国内利益集团影响和国际压力双重作用的结果。第三章考察了1973-1976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以及政策的谈判情况。1975年,美国实现了领海和国际海峡方面的谈判目标,到了1976年美国基本上实现了渔业和海洋环境方面的谈判目标,大陆边缘外部界限的谈判趋势符合美国的立场,而海洋科学研究谈判则制定了同意制度条款,美国的海洋科学研究政策未能取得突破。这一时期,美国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政策出现了重大调整,一是同意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一是针对深海底采矿作出巨大让步,只是美国的让步收效甚微,深海底采矿谈判陷入僵局。深海底采矿让步反映了海洋法谈判对美国深海底采矿政策的影响,亦反映了美国对早日达成海洋法条约的渴望。第四章考察了1977-1980

联合国多边条约

联合国多边条约 (截至2009年3月12日) 第一部分联合国条约 第一章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 1. 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签署于旧金山 2. 接受《联合国宪章》所载之义务的声明(按照《宪章》第四条接纳国家成为联合国会员国) 3. 国际法院规约(作为《联合国宪章》的附件) 4. 根据《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承认国际法院之管辖为强制性的声明 5. 对《联合国宪章》的修正案: 对《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一条的修正案。1963年12 (a) 月17日联合国大会第1991A和B(XVIII)号决议通过 对《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九条的修正案。1965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2101(XX) (b) 号决议通过 对《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一条的修正案。1971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2847(XXVI) (c) 号决议通过 第二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修订总议定书。1949年4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第三章特权及豁免,外交和领事关系等 1. 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1946年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2. 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核可 3.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4月18日订于维也纳 4.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意议定书。1961年4月18日订于维也纳 5.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意议定书。1961年4月18日订于维也纳 6.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4月24日订于维也纳 7.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意议定书。1963年4月24日订于维也纳 8.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意议定书。1963年4月24日订于维也纳 9. 特种使节公约。1969年12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特种使节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1969年12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10. 11. 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1975年3月14日缔结于维也纳 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983年4月8日缔结于维 12. 也纳 13.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2004年12月2日订于纽约 第四章人权

海洋法试卷

一、选择题(20*2) 1.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是() A.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B.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C.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D.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 2.国家内水包括() A. 封闭性海湾 B.大陆架 C.专属经济区 D.毗连区 3.下列海域中用于沿海国领土的有() A.港口 B.“区域” C.专用经济区 D.大陆架 4.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的正确表述,应是() A. 人类的共有物 B. 无主物 C.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D. 可以自由占取之物 5.专属经济区是() A. 领海的一部分 B. 沿海国享有某些主权权利的海域 C.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D. 公海的一部分 6.《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的领海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A.6海里 B.12海里 C.24海里 D.200海里 7.水曲的面积( )以横越曲口的直线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称为海湾。 A.等于或大于 B.不超过 C.小于 D.小于或等于 8.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 A.属于国家领海的一部分 B.属于公海的一部分 C.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 D.既是领海也是公海 9.《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权利的性质是() A.管辖权 B.占有权 C.管制权 D.主权权利 10.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有权() A.自由通过 B.经过许可通过 C.无害通过 D.过境通行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我国领海基线采取( ) A.平行基线 B.正常基线 C.混合基线 D.直线基线 12.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沿海国的( ) A.领海 B.内水 C.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13.有权管辖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的国家是( ) A.沿岸国 B.船旗国 C.船长的国籍国 D.造船地国 14.毗连区概念可追溯到() A.英国的《游弋法》 B.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 C.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D.美国的《商船法》 15.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的“武器威力所及之处,亦即领土权力所及之处”这一学说是指() A.航程说 B.视野说 C.大炮射程说 D.武器威胁说 16. 第一个把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提出来的是(). A.美国总统杜鲁门 B.马耳他外长帕多 C.1958年《大陆架公约》 D.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7.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享有( ) A.优先权 B.主权 C.管辖权 D.主权权利 18.下列不属于海洋法的特征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文)

【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 【分类】国际海事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发布部门】蒙特哥湾 目录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领海的界限 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 第4节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过境通行 第3节无害通过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Ⅺ部分“区域”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4节管理局 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3节技术援助 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 第7节保障办法 第8节冰封区域 第9节责任 第10节主权豁免 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 第5节责任 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Ⅳ企业部章程 附件Ⅴ调解 第1节按照第XV部分第1节的调解程序

浅析联合国豁免公约草案中的强制措施条款-郑圣果

浅析联合国豁免公约草案中的强制措施条款/郑圣果 浅析联合国豁免公约草案中的强制措施条款 郑圣果 内容摘要:自美、英相继出台《外国主权豁免法》和《国家豁免法》,国际上开始了“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理论和实践的大动荡时代”1 。如果说国家豁免原则的绝对性和相对性问题国际社会还没有在理论上加以明确,那么在对国家利益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强制措施方面,各国事实上已经达成了某些方面的默契和共识(尽管还存在范围和程度的不同)。本文主要分析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91年二读草案(以下简称公约草案)中的核心条款即有关强制措施的规定,结合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实践,对其加以总结和归纳,并对我国在公约磋商和制定过程中应采取的立场提出一些建议。 一、执行豁免的理论 (一)理论 关于执行豁免,存在2种学说或者说是实践做法,一种是一体说,如果国家行为及其财产享有管辖豁免,那么所涉国家财产也享有执行豁免,反之亦然,即将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等同对待,此理论是绝对豁免论在执行方面的体现;还有一种是区分说,即将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视为两个不同的问题区别对待,其中又有完全区分说和部分区分说,前者主张即使不享有管辖豁免,对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的放弃仍需另行表示,后者规定一般需要另行表示,但某些财产符合如用于商业用途、与法院地有、与起诉商业活动有关等国内法条件的,则不享有执行豁免,如美、英、加拿大等国。 (二)公约的立场 从公约草案第四部分的行文来看,采取了完全区分的立场,同时在某些细节方面也有特殊的地方。体现具体在: 1、公约第18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同意接受他国管辖并非默示同意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强制措施必须另行表示同意。表示同意的方式在该条第一款做了列举即:国际协定、仲裁协议、事后声明等。 2、即使在国家已经另行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仍需符合:(1)该国已就此诉讼拨了专项财产;或(2)执行财产位于法院地国,并被该国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用途以外的目的,且与诉讼标的要求有关,或者与被诉机构或部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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