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_规则的性质与适用
国际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国际法学一、单选题1.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法学家是()A.奥本海B.劳特派特C.凯尔逊D.格老秀斯2.最早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个名称的法学家是()A.边沁B. 格老秀斯C.凯尔逊D.普芬道夫3.对国际法渊源做出权威说明与列举的法律条文是《国际法院规约》()A.第28条B.第38条C.第48条D.第59条4.联合国负责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构是()A.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贸易法委员会C.联大第六委员会D.联合国秘书处5.为近代国际法奠定基础的著作是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的()A.《万国公法》B.《捕获法》C.《战争与和平法》D.《海上自由论》6.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规定七项原则的法律条文是《联合国宪章》()A.序言B.第1条C.第2条D.第3条7.与中国、印度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A.印度尼西亚B.马来西亚C.越南D.缅甸8.首次从政治哲学角度阐述国家主权学说的学者是()A.格老秀斯B.让·博丹C.宾刻舒克D.普芬道夫9.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A.国家B.国际组织C.个人D.民族解放组织10.国家的基本权利不包括()A.独立权B.管辖权C.平等权D.缔约权11.对新政府不做出明示承认而是采取保持或不保持与外国政府的关系的实际行动,这一主张称为()A.正统主义B.艾斯特拉达主义C.托巴主义D.威尔逊主义12.一般应当继承的条约是()A.同盟条约B.友好条约C.边界条约D.共同防御条约13.主张承认是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必要条件的学说是()A.构成说B.宣告说C.势力均衡说D.政策定向说14.国家对动产的继承不能单纯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应以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为依据,这种有关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称为()A.转属原则B.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C.关联原则D.动产继承与领土相关原则15.国家的构成要素不包括()A.居民B.领土C. 军队D.政府16.国际刑事法院不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是()A.侵略罪B.战争罪C.危害人类罪D.种族隔离罪17.属于国际损害行为的是()A.贩卖毒品B.工厂废气排入他国领空C.种族隔离D.大规模污染海洋18.免除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情况不包括()A.人道主义干涉B.同意C.自卫D.反措施19.领水不包括()A.领海B.内水C. 毗连区D.群岛水域20.现代国际法已不再认可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是()A.公民投票B.交换领土C. 添附D.时效21.迄今未与中国签订陆地边界条约的国家是()A.印度B.越南C.俄罗斯D.阿富汗22.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确定航空器国籍的标准是()A.航空公司主要业务地国B.航空器登记国C.航空器生产国D.航空器所有权人国籍国23.首次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与排他主权的条约是()A.海牙公约B.芝加哥公约C.巴黎公约D.华沙公约24.被称为“外空宪章”的条约是()A.月球协定B.营救协定C.外空宣言D.外空条约25.历史性海湾属于一国的()A.内海B.领海C.毗连区D.专属经济区2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A.12海里B.24海里C.200海里D.350海里27.有关大陆架的叙述错误的是()A.沿海国享有大陆架自然资源勘探与开发的专属权利B.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C.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的占领、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D.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28.中国现行国籍法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A.单系血统原则B.双系血统原则C.出生地原则D.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原则29.在一国居留的外国人()A.受居留国与国籍国的双重管辖B.仅受居留国的管辖C.仅受国籍国的管辖D.既不受居留国管辖,也不受国籍国管辖30.承认域外庇护的国家是()A.欧洲国家B.美洲国家C.亚洲国家D.非洲国家31.属于第三代人权的是()A.人身权B.财产权C.环境权D.政治权32.下列使馆人员中不具有外交官职位的是()A.使馆馆长B.陆、海、空军武官C.三等秘书D.译员33.《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采取()A.职务需要说与代表说B.治外法权说与代表说C.治外法权说D.职务需要说34.领事官员不包括()A.总领事B.副总领事C.副领事D.领事代理人35.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国除非另有声明()A.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B.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亦即同意建立外交关系C.断绝外交关系必然自动断绝领事关系D.断绝领事关系必然自动断绝外交关系36.目前组成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非常任理事国是()A.5个B.6个C.10个D.15个37.联合国大会对于重要事项决议的通过,必须由出席并投票的会员国()A.过半数通过B.2/3多数通过C.3/4多数通过D.全体一致通过38.决定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实行“五大国一致原则”的文件是()A.《雅尔塔协定》B.《华盛顿宣言》C.《德黑兰宣言》D.《莫斯科宣言》39.联合国秘书长的任期是()A.3年B.4年C.5年D.6年40.中国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与重要协定的批准与废除的机关是()A.国家主席B.国务院C.外交部D. 全国人大常委会41.有关条约的保留叙述正确的是()A.保留的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保留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B.无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条约都可以保留C.如果保留为另一缔约国反对,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当然不生效D.对保留的撤回必须经过业已接受保留国家的同意42.布赖恩条约所规定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A.国际仲裁B.国际调查C.斡旋与调停D.谈判与协商43.现代国际仲裁制度确立的标志是()A. 1794年《杰伊条约》B.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C. 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D. 1914年布赖恩条约44.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条约是()A.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B.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C.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D.1945年《联合国宪章》45.非法使用武力的情况是()A.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武力行动B.为争取民族自决权而进行的民族独立与解放运动C.为反对侵略而进行的单独自卫或集体自卫D.交战各方含交战意识的战争二、填空题1.国际法以为主要调整对象。
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1946-9-17)
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本公约于1946年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46年9月17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79年9月11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对本公约第八条第三十节持有保留。
1979年9月11日对我生效。
) 鉴于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为能力,又鉴于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特权及豁免。
联合国会员国之代表及本组织之职员,亦应同样享受于其独立行使关于本组织之职务所必需之特权及豁免,因此大会于1946年2月13日通过一项决议核准下列公约,并建议联合国各会员国加入。
第一条法律人格第一节联合国具有法律人格。
联合国并有行为能力:(甲)订立契约;(乙)取得和处分不动产和动产;(丙)提起诉讼。
第二条财产、款项和资产第二节联合国,其财产和资产,不论其位置何处,亦不论由何人持有,对于各种方式的法律程序应享有豁免,但在特定情况下,经联合国明示抛弃其豁免时,不在此限。
惟缔约各国了解抛弃豁免不适用于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节联合国的房舍不可侵犯。
联合国的财产和资产,不论其位于何处,亦不论由何人持有,应豁免搜查、征用、没收、征收和任何其他方式的干扰,不论是由于执行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或立法行为。
第四节联合国的档案以及一般而论属于联合国或联合国所持有的一切文件不论其置于何处,均属不可侵犯。
第五节在不受任何财政管制、财政条例和延期偿付令的限制下,(甲)联合国得持有款项、黄金或任何货币,并得以任何货币运用账款;(乙)联合国得自一国至他国或在一国境内自由移转其款项、黄金或货币,并得将其所持有的任何货币换成任何其他货币。
第六节联合国于行使上述第五节的权利时,应适当顾及任何会员国政府所提的主张,但以认为能实行此种主张而不损害联合国的利益为限。
第七节联合国,其资产、收入以及其他财产:(甲)应免除一切直接税;但联合国对于事实上纯为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的税捐不得要求免除;(乙)对于联合国为公务用途而运入和运出的物品,应免除关税和进出口的禁止或限制;但这项免税进口的物品非依照与进口国政府商定的条件不得在该国出售;(丙)对于联合国的出版物,应免除关税以及进出口的禁止和限制。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 辖豁免公约》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影响
经济论丛《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影响成钊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助教【摘要】近几年来主权财富基金作为一种新的国际投资方式逐渐展露于国际经济舞台,当其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各国的高度关注。
在美国次货危机的背景下,主权财富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大受西方国家欢迎,但因为其自身透明度较低和政府背景等原因,也受到东道国保护主义的指责。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是关于国家豁免方面的重要条约,因此该公约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影响不容低估。
【关键词】主权财富基金国家豁免一、国家豁免主体《公约》第2条表明了“国家”所指的范围,包括,(^)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⑴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医分单位;(^)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需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幻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现有主权财富基金的管理部门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直接管理;二是独立的公司法人;三是政府设立投资组合职能部门或子公司。
显然,主权财富基金如果采用后两种形式其本质上都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
可以明确的是《公约》第2条中的(^)、^、“)项均不适用于“国有企业”,但是第0项“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又是否包含“国有企业”呢?第…3〉项后半句“但需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表明“国有企业”是否为国家豁免主体要看是否被授权或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主权权力。
在实践中,通常国有企业也不得援引管辖豁免。
例如,法国最高法院1979年“国家公路运输公司诉阿尔及利亚转口和租船公司等案”的判决中指出,阿尔及利亚国家运输公司具有与所属国家不同的法人地位,并以普通企业相同的作业方式运输货物和从事商业活动,因此,该运输公司不能享有管辖豁免。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91年条款草案也反映出这一国际惯例。
首先,在条款草案第2条“用语”里,关于“国家”的定义不包括有国家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有占有和处置其资产权力的国有企业及其他法律实体。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述评赵千喜背景资料:国家豁免是国际法上一个比较古老的原则,但随着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之间跨国法律纠纷的大量增多,一国政府及其机构在另一国法院的地位问题,就成为国际法律关系中一个非常引人注目和争论较多的问题。
为此,联合国大会于1977年12月19日通过第32/151号决议,其中建议国际法委员会着手研究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法律,以逐步发展与编纂这方面的规则。
在国际法委员会和联合国各会员国的积极努力下,委员会先后于1988年和1991年通过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的一读和二读。
随后,条款草案进入联合国法律委员会审议阶段,法律委员会先后进行了7次讨论,但一直难以就该草案取得实质性进展。
2000年,第55届联大通过决议成立特设委员会,并先后举行三次会议讨论该条款草案。
在2004年3月特委会举行的第三次会议上,各国终于就《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草案达成一致,长达27年的公约起草工作基本完成。
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了《公约》,并规定《公约》于2005年1月17日至2007年1月17日向各国开放签署。
一、《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主要由6部分、33个条款和1个附件构成,其中较为重要的是第2、3、4部分,分别规定了有关国家豁免的“一般原则”、“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和“在法院诉讼中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等内容。
现就《公约》有关国家的重要问题介绍如下:1.国家豁免的一般原则。
根据《公约》第五条之规定,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也即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和财产执行豁免的权利。
《公约》第六条第一款还补充强调,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以实行第5条所规定的国家豁免,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根据第五条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2.国家豁免的主体。
国家豁免的主体事关哪些机关以及个人有权在外国法院代表国家并援引管辖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为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铭记《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相信一项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国际公约将加强法治和法律的确定性,特别是在国家与自然人或法人的交易方面,并将有助于国际法的编纂与发展及此领域实践的协调,考虑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方面国家实践的发展,申明习惯国际法的规则仍然适用于本公约没有规定的事项,议定如下:第一部分导言第1条本公约的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国家及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的管辖豁免。
第2条用语:1.为本公约的目的:(a)“法院”是指一国有权行使司法职能的不论名称为何的任何机关;(b)“国家”是指:㈠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㈡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㈢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㈣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c)“商业交易”是指:㈠为销售货物或为提供服务而订立的任何商业合同或交易;㈡任何贷款或其他金融性质之交易的合同,包括涉及任何此类贷款或交易的任何担保义务或补偿义务;㈢商业、工业、贸易或专业性质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交易,但不包括雇用人员的合同。
2.在确定一项合同或交易是否为第1款(c)项所述的“商业交易”时,应主要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或交易的当事方已达成一致,或者根据法院地国的实践,合同或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有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
3.关于本公约用语的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不妨碍其他国际文书或任何国家的国内法对这些用语的使用或给予的含义。
第3条:不受本公约影响的特权和豁免1.本公约不妨碍国家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有关行使下列职能的特权和豁免:(a)其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特别使团、驻国际组织代表团,或派往国际组织的机关或国际会议的代表团的职能;和(b)与上述机构有关联的人员的职能。
2.本公约不妨碍根据国际法给予国家元首个人的特权和豁免。
第八章:管辖豁免.
第八章:管辖豁免Jurisdictional Immunity第一节:概说管辖权的实质是一国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对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行为、财产和事件,在国际法所允许的范围和界限内,加以规范和管制从而维护国家重要利益的权力。
但是,国家在行使这一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其尊重其他国家主权和平等的国际法义务。
惟此,正常的国际交往才得以维护。
这就是说,国家管辖权的行使必须要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1这种限制,一方面表现在前一章讨论过的国家须在国际法所允许的范围和界限内行使管辖权;另一方面则表现在本章所讨论的国际法上管辖豁免的制度。
国际法上的管辖豁免是指一国不得在本国司法机关(法院)对外国的国家行为、国家财产、国家代表,外交领事人员、外交使领馆馆舍以及国际组织及其人员行使管辖权。
以往,国际法所关注的管辖豁免问题主要是针对两类享有管辖豁免的主体:一类是外国国家,这类豁免通常称为国家管辖豁免或主权豁免(State immunity or Sovereign immunity);另一类是外国的外交代表,这类豁免通常称为外交豁免(Diplomatic immunity)。
历史上,外交豁免制度早在国家(主权)豁免制度建立之前就已经确立。
从基本原理上看,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都含有域外和礼仪方面的成分。
外交豁免制度比国家(主权)豁免制度更加明显地侧重于外交人员行使职能的必要(functional necessity)。
2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豁免问题也成为当代国际法关注的问题。
与国家(主权)豁免和外交豁免制度不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豁免制度完全是建立在国际组织履行职能必要的基础上,尽管其具体规定的很多方面类似于外交豁免制度。
3目前国际法上的三种管辖豁免制度既有着相互间的联系,又存在着性质上的区别。
就国家豁免问题而言,目前国际社会只有一部尚未生效的2004年《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及1972年由当时的欧共体成员国缔结的《欧州国家豁免公约》(1976年6月11日生效)这一区域性的条约。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摘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国际法中一项重要得原则,然而,关于这个原则不同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且关于它得适用范围各国也有不同得做法。
我国对于该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本文结合了《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管辖公约》,国际上以及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实践对其进行了有益得讨论。
关键词:国家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及理论依据1、国家豁免的概念作为国际交往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一国国家的行为以及这个国家所有的财产免受其他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的约束,这个国家行为包括了国家元首、国家代表及其国家有关的行为者的行为。
而与此不同,狭义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仅指一国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免受管辖,也就是说国家在跨国诉讼中的地位与自然人和法人是不同的,优于自然人和法人。
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狭义上的意思。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提出的依据是“国家主权原则”。
2、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其理论依据,在国际法学和各国实践中有不同的主张。
权威学者和专家们提出来治外法权说,国际礼让说、互惠说和国家主权说作为国家财产及其豁免权的理论依据。
其中,国家主权说获得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
人们普遍认为这一学说能正确反映国家及其财产可以享有豁免权的原因。
因为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
各国不分大小强弱,人口众寡,也不论社会,政治制度如何,在国际社会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物的权利。
也正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和独立性派生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这一国际法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因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因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平等的必然结果。
二、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交往原则,各个国家对其在立场、认定上都是不同的,在国家豁免论的发展过程中,其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经历了从绝对豁免论阶段到限制豁免论阶段的过程。
试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在我国的适用
试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在我国的适用作者:王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5期摘要随着绝对豁免主义的逐步消亡,作为国家豁免的发展趋势的限制豁免主义必将为各国所接受,成为各国解决国家豁免问题的首要选择。
长期以来,从我国政府处理涉及国家豁免的案件中(主要是我国作为被告方应诉的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可以说是在坚持绝对豁免为基本原则,在具体规则上采取灵活处理的态度,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及其经济结构等因素所决定的。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对外交流的深入,我国的法治与国际接轨已经是不可改变的事实,本文试从国家豁免的历史渊源出发,对世界各国制度加以考量,并针对我国国情进行分析,对国家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国家豁免限制豁免国情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48-02一、国家豁免的概念及其理论渊源(一)国家豁免的概念从国家豁免的产生渊源来看,其乃是由国家主权原则所派生出来的重要原则。
主权是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的平等性和独立性派生出国家豁免。
国家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非经一国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自愿地放弃豁免权,外国法院就不能对享有管辖权的国家代表、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的一种专有特权。
国家豁免又称为国家主权豁免,即一国在主权范围内对任何行为都享有豁免。
其内容包括司法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
司法管辖豁免就是不得将国家作为被告,不得将国家的财产作为诉讼的标的在外国法院起诉。
执行豁免是指对国家所有的财产不能在另一国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国家豁免的理论渊源国家豁免原则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这一原则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凡是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
外国法院是不能对它们行使司法管辖的,这种豁免原则又被称之为绝对豁免原则。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评介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评介《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是第一个全面规范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的普遍性国际公约,也是第一个确认国家及其财产限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
该《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公约》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国家豁免主要涉及一国法院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及财产是否有权管辖,以及对外国财产是否有权强制执行问题。
其对象是外国的国家行为及国家财产,其本质涉及如何协调两个国家主权和两种利益的关系这一重大而敏感问题。
如何在主张豁免国的国家人格的域外效力与给予豁免国的司法主权的域内效力之间取得合理平衡,以及如何在保护国家利益与保护个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平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涉及政治考量、价值判断和政策取舍等许多因素。
纵观1812年美国联邦法院在斯库诺交易号案(Schooner Exchange Case)开始确立国家司法管辖豁免这一原则以来近两个世纪的历史,国家豁免的国际法规则的演变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在20世纪50年代前的一个半世纪,各国普遍奉行绝对豁免原则,即国家行为及财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绝对不受管辖和不得执行的特权。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半个世纪,国际实践基本上是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两种原则并存,但国际上主张限制豁免原则的呼声渐高。
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认为,国家和私人当事方在商业活动中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国家在其商业性活动中不应享有特权,一国法院应对他国的商业活动有管辖权。
限制豁免原则把国家行为分为统治权行为(acta jure inperii)或称主权行为、公法行为与管理权行为。
(acta jure gestionis)或称非主权行为、私法行为,主张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统治权行为可以享受豁免,而国家从事商业活动等非主权行为不能享受豁免。
美国、英国分别于1976年、1978年制订了有关限制豁免的国内立法,欧盟也在1972年制订了《欧洲国家豁免公约》,限制豁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渐盛行。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述评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述评
夏林华
【期刊名称】《求索》
【年(卷),期】2006(000)012
【摘要】《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标志着国家豁免原则演变的一个新里程碑.公约坚持了限制豁免理论,即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从事商业交易时,适用与私营实体一样的司法管辖规则.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公约所包含的法律规则,特别是公约中的关键性条款如公约的适用范围、国家豁免例外、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等,以及公约制定过程中所体现的国际立法趋势,将对国际法以及国际法律秩序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应尽快着手国家豁免方面的立法工作.
【总页数】3页(P100-102)
【作者】夏林华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及其批准情形对中国的启示
2.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中的国有企业——兼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3.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中的"商业交易"——兼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
产的管辖豁免公约》中的相关规定4.国家管辖豁免的新发展——以《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司法实践为视角5.国家管辖豁免的新发展——以《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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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浅析《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人 身伤 害 和 财产 损 害 , 财产 的所有 、 占有 和 使 用 , 识产 权 和 知
工业 产 权 , 加 公 司或 其 他集 体 机 构 , 家拥 有 或 经营 的船 舶 参 国 等情 形 下 , 得对 国家及 其 财 产进 行 豁 免 。由此 可 见 即使 公 约 不
没有 适用 限制 豁 免主义 或类 似措 辞 , 但在 实 质上 已经 采用 了“ 限
包 到 限 制 豁 免主 义 的动 态 过 程, 限制 豁 免 主义 在传 统观 念 中则 款 或其 他 金融 性 质之 交 易 的合 同 , 括涉 及 任 何此 类 贷 款或 交 而 强调 区 别 对待 , 表 了更 多 的对 外 平 等价 值 , 代 是具 有 理 论基 础 易的 任何 担 保义 务 或 补偿 义 务 ; 3 商 业 、 业 、 易 或专 业 性 () 工 贸
组成 单 位或 国家 政 治区 分 单位 ;3 国家 机 构部 门或 其 他 实体 , ()
国 家根 据 国 家 主权 和 国 家平 等 原 则不 接 受他 国管辖 的特 权 。 各 国在 普遍 承 认 外 国 国家豁 免的 同 时 , 也对 该 原则 的适 用 范 围 存在 着 不 同程 度 的 分歧 , 就 有 了绝对 豁 免 主义 和 限制 豁 免主 也
制豁 免论 ” 。
二、 公约对有 关概 念的界 定
一
、公约对绝对豁免主义和 限制 Nhomakorabea 免主义的选择
( ) 约 关 于 “ 家” 一 公 国 的定 义 。
国家 及 其财 产 管 辖豁 免 , 称 国家豁 免或 主 权豁 免 , 又 是指
《 约》 1 规定 :本公 约适 用于 国家 及其 财 产在 另一 国 公 第 条 “ 法 院 的 管辖 豁 免 ” 其 中“ 。 国家 ” 是指 :1 国家 本 身及 其 政府 的 () 各种 机关 ; ) 权行 使 主权 权 力并 以该 身份 行 事 的联 邦 国家 的 ( 有 2
国家豁免立法的新发展——对《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解读的开题报告
国家豁免立法的新发展——对《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解读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国际合作和交流的加强,国家间的豁免立法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国家间的合作中,国家豁免立法是一项必要的举措,可以保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提高政治地位和国际声誉。
同时,豁免立法还对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促进文化交流、维护国内安全和法律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家豁免立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文书。
该公约于1972年通过,明确规定了国家间的豁免立法原则、范围和程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和采用。
然而,由于国家之间的政治、文化和法律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国在豁免立法方面的表现差异较大,一些国家在实践中遇到了困难和挑战。
因此,需要对《公约》进行深入解读,探究豁免立法的实践经验和发展趋势。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对《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进行深入分析和解读,探究豁免立法的原则、范围和程序,以及各国在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
具有以下的意义:1.有助于促进国家间的合作和交流:豁免立法是促进国家间关系和合作的重要手段,本文的研究可以为各国之间的合作提供实际指导和帮助。
2.有助于完善豁免立法的法律制度:本文的研究可以为各国制定和完善豁免立法提供思路和方向,推动豁免立法进一步发展。
3.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影响力:我国是豁免立法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本文的研究可以增强我国在国际豁免立法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豁免立法的概念和原则:介绍国家豁免立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以及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2.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框架及规定:介绍《公约》的起源、主要内容、范围和程序等,以及各国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3. 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和问题:分析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和面临的问题,包括各国在豁免立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挑战等。
试析《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规定
其次面 临的 问题 是 当地 法院是 否能根据法律 裁判外 国的行为 , 这 行豁 免 的规定 , 是 由于前两 者都 不是 一般意义 上的执行 豁免 , 但
与立 法 管辖 豁免有 关 , 后的 问题 则是关 于外 国财产 的判 决可否 所 以本文只 对判 决后 的执行豁 免做 一分 析 。《 最 公约》 对于判 决后
程序豁 免 。管 辖豁 免和执行豁 免看似相似 , 但是二者 却是存 在着 基本 的区别 , 管辖豁免 系指 未经一国 同意, 不得在另 一国法 院对
( )公 约》 l 的规 定分析 一 《 第 9条
《 公约》在第 l 条第 2 规定 了国家执行 豁免为 一般原则 , 9 款
它提起 诉讼或将 该 国财 产作为 诉讼标的 ; 执行 豁免系指 即使 一国 表述 为 : 不得 在 另一 国法院 的诉 讼中针 对一 国财产采取 判决后 “ 同意在他 国法 院作为被 告或主动 作为原告参加 民事诉讼 , 在未经 的强 制措施 , 例如查 封、 扣押 和执 行措 施 , 除非 ……” 。这 一规定
被 强制执行 , 这关涉 执行 豁免 。就执 行豁免而 言, 括判 决前 的 的执行 豁免 ( 包 以下简称 “ 行 豁免 ”及 其例 外 的规 定主要体现 在 执 )
司法程 序豁 免 , 如免受 扣押、 例 查封 、 扣留 , 还包括判 决后 的执行 第 l 、 2 条 。 9条 第 1
分 说” 又分为“ 全区分说” 部 分区分说”“ 完 和“ ,完全区分说” 表现 为 及 于执行豁 免 , 即使 外 国正 当的服 从 当地 法院 的管 辖 , 为通例 , 作
对 国家 的管辖豁 免和执 行豁免采 取截然相 反的立场 。例 如 , 比利 对 国家 的任 何判决 的执 行 不能包括 对他 的财产 实行 扣押 , 非国 除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㈠ 起诉或被诉;和
㈡ 获得、拥有或占有和处置财产,包括国家授权其经营或管理的财产,
其卷入与其从事的商业交易有关的诉讼时,该国享有的管辖豁免不应受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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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雇用合同
一. 除有关国家间另有协议外,一国在该国和个人间关于已全部或部分在另一国 领土进行,或将进行的工作之雇用合同的诉讼中,不得向该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 院援引管辖豁免。
第一节 导言
第一条 本公约的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国家及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的管辖豁免。 第二条 用语 一. 为本公约的目的:
㈠ “法院”是指一国有权行使司法职能的不论名称为何的任何机关; ㈡ “国家”是指: 1. 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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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 区分单位;
4. 邀请各国成为《公约》缔约方。
附件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为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 铭记《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 相信一项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国际公约将加强法治和法律的确定 性,特别是在国家与自然人或法人的交易方面,并将有助于国际法的编纂与发展 及此领域实践的协调, 考虑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方面国家实践的发展, 申明习惯国际法的规则仍然适用于本公约没有规定的事项, 议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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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国家豁免
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第六条 实行国家豁免的方式
一.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以实行第五条所规定 的国家豁免;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根据第五条享有的豁免得 到尊重。
全国2018年4月自学考试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答案
全国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课程代码:00246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属于国际经济条约的是(A)1-66A.《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B.《华沙一牛津规则》C.《托收统一规则》D.《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br/>【解析】<br/>在国际货物买卖方面,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等。
2.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理解正确的是(B)1-69A.公平指形式上的公平B.公平更要求实质上的平等C.为实现实质的平等可以损害一方的利益D.公平互利的核心和基础是公平#<br/>【解析】<br/>所谓公平,一般可理解为“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
真实意义上的公平,不仅要求在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所谓互利,是指要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不能为谋求单方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他方利益。
公平互利合而为一个原则,是一个统一体,其中互利是核心和基础,没有互利就谈不上公平,公平必然要求互利,公平和互利密不可分,否则就会造成对这一原则的曲解。
3.确定法人国籍标准的住所地说认为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C)2-74A.注册地B.成立地C.管理中心地D.资本所在地4.《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在国家豁免问题上采取的立场是(B)2-79A.绝对豁免B.限制豁免C.管辖豁免D.执行豁免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断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的唯一标准是(A)3-89A.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B.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输跨越了国境C.当事人的国籍不同D.卖方要约或买方承诺的地点非在同一国家#<br/>【解析】<br/>在确定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时,公约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处于不同的国家作为唯一的标准。
王虎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则的性质与适用
·新问题笔谈·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1期《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则的性质与适用王虎华罗国强(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定了国家主权有限豁免的内容和标准。
《公约》有关有限豁免主义的规则是国际条约法规范,尚不能构成国际习惯法规范。
但《公约》的通过与日后的生效,将促使有限豁免主义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
《公约》规则在我国不应得到直接适用。
我国应制定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一方面将《公约》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并在缔约国之间适用,另一方面对非缔约国(也包括对《公约》提出保留的缔约国)继续实行对等原则。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以《公约》规则来解释国内法,从而使国内法与《公约》保持一致。
关键词:《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管辖豁免;执行豁免;国际公约中图分类号:DF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07)01-0034-05《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经于2004年12月2日通过。
截止2006年12月5日,《公约》已经得到了25个国家的签署。
1 《公约》有望在2007年1月17日,即《公约》第28条所规定的开放签署截止日期前得到30个以上国家的签署。
我国已经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了《公约》,故而可见,我国将在适当的时候批准《公约》,而生效后的《公约》也将在我国国内适用。
一、《公约》的主要规则及其性质(一)《公约》的主要规则首先,国家行为及财产在他国享有诉讼管辖豁免、诉讼保全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2 但国家也可以通过明示同意、主动参与诉讼或反诉的方式放弃这些豁免。
其次,国家在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侵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仲裁协议的效果等8种例外情况下,不享有诉讼管辖豁免;判断是否属于商业交易,作者简介:王虎华,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罗国强,华东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则的性质与适用
作者: 王虎华[1];罗国强[1]
作者机构: [1]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34-38页
主题词: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钓》;管辖豁免;执行豁免;国际公约
摘要:《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定了国家主权有限豁免的内容和标准.《公约》有关有限豁免主义的:规则是国际条约法规范,尚不能构成国际习惯法规范.但《公约》的通过与日后的生效,将促使有限豁免主义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公约》规则在我国不应得到直接适用.我国应制定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一方面将《公约》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并在缔约国之间适用,另一方面对非缔约国(也包括对《公约》提出保留的缔约国)继续实行对等原则.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以(《公约》期则来解释国内法,从而使国内法与《公约》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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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则的性质与适用王虎华罗国强摘要:•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定了国家主权有限豁免的内容和标准。
•公约‣有关有限豁免主义的规则是国际条约法规范,尚不能构成国际习惯法规范。
但•公约‣的通过与日后的生效,将促使有限豁免主义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
•公约‣规则在我国不应得到直接适用。
我国应制定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一方面将•公约‣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并在缔约国之间适用,另一方面对非缔约国(也包括对•公约‣提出保留的缔约国)继续实行对等原则。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以•公约‣规则来解释国内法,从而使国内法与•公约‣保持一致。
关键词:•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管辖豁免;执行豁免;国际公约•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经于2004年12月2日通过。
截止2006年12月5日,•公约‣已经得到了25个国家的签署。
1•公约‣有望在2007年1月17日,即•公约‣第28条所规定的开放签署截止日期前得到30个以上国家的签署。
我国已经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了•公约‣,故而可见,我国将在适当的时候批准•公约‣,而生效后的•公约‣也将在我国国内适用。
一、•公约‣的主要规则及其性质(一)•公约‣的主要规则首先,国家行为及财产在他国享有诉讼管辖豁免、诉讼保全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2但国家也可以通过明示同意、主动参与诉讼或反诉的方式放弃这些豁免。
其次,国家在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侵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仲裁协议的效果等8种例外情况下,不享有诉讼管辖豁免;判断是否属于商业交易,考虑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或交易的当事方已达成一致,或者根据法院地国的实践,合同或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有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
3再次,国家在诉讼保全上仍然享有绝对的豁免,这意味着在判决前,非经一国明示同意或拨专款用于清偿,法院地国不得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最后,国家在强制执行上享有相对豁免,这意味着在判决后,当一国明示同意或拨专款用于清偿时,或者当该国处于法院地国的与被诉实体有联系的财产被证明具体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用途以外的目的的时候,法院地国可以对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公约‣在肯定了国家享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基础上,确立了有限豁免主义(又称:相对豁免、限制豁免)的规则。
但是,•公约‣在其立场表述上遮遮掩掩、含含糊糊,既不说赞成绝对豁免,也不说支持有限豁免。
4但•公约‣在整体上肯定国家享有豁免权的基础上又对其加上了以“商业交易例外”为代表的8个方面的例外,其无论从基本手法还是从实际内容上,都与推崇有限豁免主义的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如出一辙。
5可见,事上•公约‣放弃了曾经被国际社会长期遵循的绝对豁免主义的立场,而转向有限豁免主义的立场。
6(二)•公约‣的性质•公约‣开宗明义,指出:“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为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
•公约‣的这一表述,强调了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但是,•公约‣并未肯定有限豁免主义也是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
事实上,有限豁免主义仅仅是一项目前还未得到普遍接受的国际条约所确立的规则。
在19世纪,基于各国的普遍实践与认同,国家豁免(实际上就是绝对的国家豁免)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
7但随着20世纪后半期国家参与民事活动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行有限豁免主义,从而导致了旧有的国际习惯法的修改,绝对豁免不再是国际习惯规则。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有限豁免主义可以自然而然地取而代之。
正如亨金所指出的,限制豁免理论已获得广泛接受,但很难得到普遍接受,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多半由国家从事国际贸易的国家继续坚持绝对豁免。
8别的不说,只要有相当数量的国家(包括签署•公约‣之前的中国)至少在口头上宣称坚持绝对豁免,有限豁免主义就难以达到构成国际习惯的“惯常行为”和“法律确信”的要求。
因此,旧有国际习惯法被修改的结果,就是仅有国家享有豁免权这一点可以确定,但是这种豁免应当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则不能确定。
那么,在•公约‣得到通过之后,习惯国际法是否又再次被修改,有限豁免主义是否在首次得到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完整表述之后,9已经上升为国际习惯法了呢?笔者认为,目前还没有达到此等程度。
尽管•公约‣草案历经多次讨论与修改并最终得到通过这一事实,确实说明国际社会对国家豁免及其限制问题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这一共识尚不足以完全突破乃至摆脱绝对豁免主义的束缚。
•公约‣强调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一般原则”,只是在例外的时候“不得援引”,这样的表述方法,难道不是为了照顾相当数量的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吗?当然,•公约‣的通过及其日后的生效,必将极大地影响有限豁免主义规则的发展走向。
在世界主要国家均接受•公约‣或者制定体现有限豁免主义的国内法的情况下,在全球经济持续发展要求更为合理的国际规范的背景下,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有限豁免主义的立场,有限豁免主义的接受国将逐渐占国际社会的大多数。
有限豁免主义从目前的国际条约法规范进一步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规范,乃是可以预见的发展趋势。
二、•公约‣规则的适用(一)条约适用的一般理论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国际法学界主要存在三种主张。
第一种是“一元论”,即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持该主张的学者又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10按“一元论”的角度,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在国内适用,这被称为“并入”的适用模式。
第二种是“二元论”,即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属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在效力上不具有可比性。
11从“二元论”的角度,则国际条约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只能通过成员国依据条约规定来废、改、立国内法的方式在国内间接适用,这被称为“转化”的适用模式。
第三种主张是晚近出现的,被称为“协调论”,这一主张承认,因为国家的存在,国际法难以直接影响国内法,但它又要求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采取一切必要的行为来协调这两种不相吻合的规范。
当然,正如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指出的,“协调论”本质上是二元论。
从“协调论”的角度,则国际条约虽不能在国内适用,但司法机关可以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补充和发展国内法以使其尽量与条约的规定相一致,这被称为“准并入”的适用模式。
实际上,一元论和二元论不过是学者试图解释国家适用条约的不同作法而产生的不同概念。
一元论有利于条约适用的简捷性,但是,确有大量的条约因其表述方式比较抽象等原因而无法在国内直接适用;二元论可以为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提供准确明白的国内法载体,但是,确有部分条约因为自身表述足够明确等原因是能够在国内直接适用的,对这部分条约也实行转化,不仅显得比较僵硬,而且浪费立法资源。
所以,尽管一元论与二元论常被认为是格格不入的,但综观各国宪法,实际上大多既包含一元论因素又包含二元论因素;尽管各国在法律制度、司法程序等方面有千差万别,但在条约适用的问题上,最终结果却惊人地相似。
即,只有具备“自动执行性”的条约才能在国内得到直接适用。
笔者对条约直接适用性,即“自动执行性”标准的概括是:首先,条约不需国内法履行行为即可执行或有效;其次,条约规范表述清楚、明确,可在国内层面产生具体法律后果,缔约国在履行条约时在实质问题上没有余地;再次,条约赋予了个人以权利和义务,而不仅仅要求国家作出、容许或停止某些行为。
(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由于•公约‣的规则属于国际条约而非国际习惯规范,因此,中国需要根据本国适用条约的法律制度来决定•公约‣规则的国内效力问题。
我国宪法未对条约在我国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
但在具体的法律部门中,我国还是存在一些关于条约在国内适用的规定的。
有的法律规定,条约在一定条件下(通常是国内法与条约的规定不一致且我国未作出保留)有直接适用性,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因此,在民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广泛的领域,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条约可以被直接适用。
同时,我国也采用了将条约规定转化为国内法以间接适用的作法,如我国加入WTO以后,并未直接适用WTO规则,而是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来履行入世的承诺与义务。
此外,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条约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如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我国的直接效力;而在司法实践中,即使缺乏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法院也往往会考虑条约的规定,甚至直接适用某些条约。
从我国仅在较少的法律中规定了条约的可直接适用性,以及这些法律对直接适用条约都作了严格限制来看,我国在立法上是兼采“一元论”与“二元论”,但更加倾向于“二元论”的。
就实际做法来看,我国与世界各国具有相似之处,即某些具有“自动执行性”的条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直接适用,法院会尽量协调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在签署•公约‣之前,我国在对待国家管辖豁免问题上的一贯做法,简而言之,名义上坚持绝对豁免说,但实际上将国家本身的活动与国企的活动区别开来;赞成通过协议消除各国在此问题上的分歧;没有协议则采取对等原则,即,若外国给予我国管辖豁免则我国也给予之,若外国强行对我国行使管辖国可进行报复。
如今,通过对•公约‣制订的积极参与和签署,中国已经放弃了绝对豁免主义的立场,转而支持相对豁免主义。
随着日后•公约‣的生效,体现相对豁免主义的•公约‣规则将适用于我国,我国也势必将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与不同于以往的做法。
条约在国内可能被直接适用,也可能被间接适用。
现在的问题在于,是否由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一般出现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而我国在民事诉讼领域一般允许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因此,•公约‣就应当在我国得到直接适用呢?笔者持否定的观点。
首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足以成为直接适用•公约‣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专门就外交豁免适用国际条约的问题作了规定,但国家豁免与外交豁免并非一回事,所以无法从中获得直接适用•公约‣的依据。
而•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所规定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也不能成为•公约‣直接适用的依据,因为•民事诉讼法‣根本没有就国家豁免的问题作出规定,又何来“不同规定”呢?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采取类似于•民法通则‣那样的“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说法,这就意味着,即使•公约‣的规则以后发展为国际习惯,也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在我国取得直接适用的地位。
其次,•公约‣本身并不要求直接适用性,而我国有关实践中也反映出转化•公约‣规则为国内法的倾向。
•公约‣没有任何条款要求缔约国直接适用其规则,相反,缔约国在•公约‣适用上有着相当程度的灵活性。
•公约‣不仅允许提出保留,而且还规定,不影响与所涉事项有关的现有国际协定对缔约国所规定的适用于这些协定缔约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