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古代有无行政法之我见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官吏制度的形成,但是正式形成并得到理论构建的行政法始于近代。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古代官吏制度的形成。
古代的行政法主要是指规范官吏行为的法律规则。
在古代王朝统治下,官吏承担着行政管理的职能,因此有必要对官吏行为进行规范。
古代官吏制度的形成奠定了行政法发展的基础。
第二个阶段是现代行政法的萌芽。
随着现代国家的兴起,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日益扩大和专业化,需要更加细化的法律规则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这个阶段主要是在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
第三个阶段是行政法的系统构建。
在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行政法开始以体系化、科学化的方式发展。
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行政法变成了独立的法学学科,并在法律体系中得到明确的位置。
同时,行政法的内容也逐渐扩大,从最初的主要关注官吏行为,发展到对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行政程序、行政决策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四个阶段是行政法的国际化。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不同国家之间开始交流和借鉴行政法的经验,形成了一个国际化的行政法共同体。
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行政法的内容和原则逐渐趋于统一,国际组织也开始在行政法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个阶段是行政法的现代化。
在20世纪后半叶以及21世纪的发展中,行政法逐渐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行政法法规的制定逐渐具有科学化、规范化的特征。
行政法的研究也从传统的法学研究发展到多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使得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更加紧密结合。
总的来说,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作是从古代官吏制度到现代行政法体系的建立,再到行政法的国际化和现代化的过程。
这个过程中,行政法的内容和原则逐渐完善和扩大,行政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也逐渐凸显。
行政法的发展为行政机关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保障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中国古代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中国古代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摘要:传统法的渊源理论将法的渊源分为:法的实质渊源或法的本源渊源;或将其分为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材料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和法的历史渊源。
这种常把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这些法的形式也列入其中的划分方式,不仅混淆了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限,也不适当地扩大了法律渊源的范围。
因此,本文将依据周旺生对法的渊源分类理论和结构理论,重新构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1.中国古代行政法的资源周旺生认为,法的渊源是由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的概念和事物,其中资源要素是最基本的要素,是法和法律制度据以形成的原料性或质料性渊源。
1对于周旺生的这一观点,大体可以概括为,法和法律制度的形成是需要有原料依据的,而非凭空产生的。
据此,笔者认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形成,无论是出于制定还是认可,一般都需要有原料的存在,用周旺生的话说就是资源。
纵观中国封建社会行政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奠基阶段——秦汉、发展阶段——唐、完备阶段——明清。
对于秦汉时期,秦墓竹简三类法律文书的出土,不仅证实了秦“莫不皆有法式”的说法,也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存在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基于对《史记·秦始皇本纪》的研究,笔者发现秦朝建立后,统一了法律,“法令出一”,2在秦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由皇帝立法制定出一套新的法律体系并推行至全国,由此可知秦朝的行政法资源涵盖了秦国原有法律及秦朝政治思想。
张晋藩认为,秦朝的建帝制,置郡县,改官制,统一文字、度量衡和币制等对汉朝的影响颇为显著,因此汉朝的行政法资源一定包含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和思想。
对于唐朝,无论国家体制,还是法律制度都已达到成熟和定型。
玄宗时期历时十六载制定的《唐六典》是中国第一部官撰的系统的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立法,它是唐代国家机关的职责、活动与职官管理制度的法律根据。
张晋藩认为《唐六典》中的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的建立主要是对唐以前行政立法的总结,3依据周旺生对法律渊源三要素的分类,笔者认为《唐六典》的法律资源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唐朝前期的行政立法。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之我见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之我见从清末变法修律到今天,中国古代到底有没有民法引起了学者们的热议,学界对此争论不休。
有相当多的人持肯定说,即中国古代存在民法;也有一部分人持否定说,即中国古代不存在民法。
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呈现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民刑不分”的特点,这就使人们误以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
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到“大凡半文明的国家的法律多半是刑法多而民法少”,一些日本学者据此说中国古代没有民法。
但中国法学界的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是有民法的。
民法一词,中国古已有之。
《尚书孔氏传》曾记载:咎单, 臣名, 主土地之官, 作明居民法一篇亡。
虽然中国古代没有一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实质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规范却真实地存在着。
中国自秦朝以来,历朝律、令、诏、例中的户婚田宅等有关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即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根据民法论者研究考证, 中国古代的民事立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处于初创阶段, 《秦律》标志着我国封建民法的初步确立, 从隋开始封建立法进入确立时期, 《唐律》则标志着我国古代民法已形成自己的体系。
比如说, 《唐律》十二篇中, 除捕亡、断狱两篇与民事没有直接关系外, 其他各篇均不同程度地涉及民事问题, 其中尤以户婚、杂律、厩库等篇为重, 内容包括户籍、婚姻、收养、继承、家庭财产、田宅、钱债、买卖等。
但是,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中国古代是不存在民法的。
我国古代法律体系“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表明:中国古代法律规范,无论律、令、诏还是例, 都具有明显的刑法性, 其中虽然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皇权,稳固统治,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反映了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因而要靠刑罚来调整和制裁, 属于刑法规范。
另外,民法是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产物,倡导自由平等,权利本位。
而在中国古代,官本位一直处于统治地位,人民只是义务主体,不存在所谓的自由平等,因此,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民法。
中国古代行政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行政法律制度
首先,官制是中国古代行政法律制度的核心。
中国古代的官制是一种
行政管理体制,它将行政、司法、军事等职能统一在一个机构中进行管理。
官制由封建王朝建立,其核心是皇帝。
皇帝是最高统治者,掌握了行政权力,并委任官员管理地方事务。
官员按照官职的划分,分为九品官吏,从
顶级的皇帝到一般的士人。
官职根据其能力和功绩而增加,也可以因为失
职而降级或罢免。
再次,刑罚法是中国古代行政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国古代的
刑罚法主要包括律治和刑法两部分。
律治是指对违法犯罪者进行治罪和惩
罚的具体规定,比如申辩制度、刑罚适用原则等。
刑法是指刑罚类型、犯
罪行为以及刑罚量刑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国古代的刑罚法主要以律治为主,以法律为基础进行治罪。
刑罚种类有重者如死刑、杖刑,轻者如罚金、劳役。
最后,法律宣传和教育是中国古代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
了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中国古代设立了官方机构来负责法律宣传和教育。
古代官方会设立法律宣传机构,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法律意识。
官方还会
通过教育制度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以确保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施和维护。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官制、制度法、刑罚法以及法
律宣传和教育等方面。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古代中国的政治和社会
秩序提供了保障,同时也对后世的法律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中国古代行政法传统
中国古代行政法传统中国古代行政法文化是中国在漫长的传统社会实践中,在行政领域所创造的文化,它主要是系统化、理论化的行政认识,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同时融合了法家、道家等诸家思想。
这种文化表现在传统行政思想观念、传统行政心理和传统行政制度等多个相互关联的方面。
在中国古代,行政法不仅是管理行政机构和官吏的一种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手段。
历代统治者都制定了一些关于行政机构设置、职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规,以适应不同历史时期的需要。
这些行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行政法文化中,有几个显著的特点。
首先,礼法结合是行政法的重要传统。
礼是政之本,法是政之行,二者相互补充和配合,共同推动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其次,行政法规范详尽,自成体系。
在刑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典编撰形式下,某些行政法规范也包括在刑法典当中,但除此之外,也存在着众多单行的行政法令、法规。
这些法令、法规对官吏设置及其职责的规定相当详尽,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体系。
最后,监察制度完备。
在中国古代,由于君权的至高无上,对官吏的管理极为严格,监察制度因此得以完备。
然而,中国古代行政法文化也存在一些消极影响。
例如,“贤人治国”的“人治”思想注重为政者的个人道德修养和能力高低,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
此外,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特权思想也对现代行政法文化产生了不良影响。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行政法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在现代社会,我们应该在继承古代文化优秀传统的同时,摒弃其中的糟粕,推动行政法文化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周佑勇行政法三原则
周佑勇行政法三原则篇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我见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我见作为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等四大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法的立法、实施及监督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它是行政法存在的基础,是行政执法的指南,对行政法及行政法学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笔者就结合自身体会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做一粗浅探讨。
我国的行政法研究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
1983年,中国大陆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出版,标志着行政法学的诞生,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也自此开始。
在这本里程碑式的教材中,其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总结为:一、党政分工和党企分工;二、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行政管理;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四、实行精简原则;五、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六、按客观规律办事、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依法办事等七项原则。
之后,一些行政法学者陆续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研究探讨,但其共同点均是带有非常浓厚的政治与行政管理的色彩,鲜有从纯粹法学的角度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概括。
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梁书文、蔡晓雪在《法律适用》1988年第八期上发表《行政法学知织讲座第三讲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文中提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依法行政、行政公开三个原则。
纵观这一时期的研究,笔者认为学者们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有了一定的共识,但囿于当时政治环境的影响,其把一些政治性的原则也纳入其中,有失恰当。
此外,学者们对于行政法及基本原则的认识还停留在“管理”层面,对于“控权”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论述鲜有涉及。
1992年,我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随着《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的相继颁布施行,学界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也得到进一步发展。
学者张时贵在《行政法基本原则初探》一文中提出,作为一个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能够体现法之目的,一个于法的目的无任何关联的原则是不能称之为基本原则的。
行政处罚法历史演变过程
行政处罚法历史演变过程一、清朝时期在清朝时期,行政处罚法并不完善,行政处罚主要是依据皇帝的旨意来进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的权力集中在地方官员手中,他们可以随意对违法者进行罚款、徒刑、鞭打等处罚。
二、民国时期民国时期,中国开始进行一系列的法制改革,行政处罚法也逐渐得到完善。
1912年,民国政府颁布了《法制纲目》,其中包括了对行政处罚的规定。
根据该纲目,行政处罚主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依法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三、新中国成立后新中国成立后,行政处罚法得到了更加完善和规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开始按照社会主义法制进行行政管理。
1957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行政处罚的法律。
四、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和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的行政处罚法也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
1986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正案,对原有法律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2003年,中国再次对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性和作用行政处罚法的出现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范围和方式,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行政处罚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改革的深入,行政处罚法也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
近年来,中国进一步加大了对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和完善力度,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未来,行政处罚法还将继续发展,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和公正性。
总结:行政处罚法历经清朝、民国和新中国时期的发展和完善,从无法律依据到法律规范,再到修正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处罚法的出现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行政诉讼法的历史沿革行政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规定了公民对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和程序,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行政诉讼法的历史沿革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法的起源行政诉讼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当时行政权力的行使和争议解决主要依靠行政官员的裁决。
到了中世纪,人们逐渐认识到行政官员的专断行为可能会侵犯公民的权益,于是开始逐渐形成正式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在欧洲,尤其是英国,建立了行政法庭来解决行政纠纷。
这为后来的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行政诉讼法的兴起行政诉讼法在中国的兴起可以追溯到清代。
在清朝时期,由于行政机构的发展和行政行为的增多,民众对行政争议的诉讼需求也日益增加。
于是,清朝政府开始逐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并于1904年颁布了《讼政章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规定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
三、行政诉讼法的发展20世纪初,中国政府在探索民主法制建设的道路上取得了一些进展。
192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政治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诉讼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
此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受到了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在新中国成立后。
四、新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建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开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行政诉讼法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部分,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1950年,中国第一部全面规定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出台。
此后,中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14年)等。
五、行政诉讼法的完善与应用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诉讼法的完善也在不断进行。
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力度,提出了更加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司法理念。
行政诉讼领域的法律法规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包括诉讼程序的简化、行政机关的救济制度的建立等,以提高公民的行政救济权益。
受教育权行政法上之我见
一
、
受教育权概念之辩
别的, 通常“ 受教育权” 被作为宪法上的权利 , 其义务主体是 国家, 是一种可以和政府相抗衡的权利; 教育权” 而“ 是一般 为避免歧义, 应当规范使用“ 受教育权” 的概念为好, 也
“ 受教育权” 是一广泛使用的概念, 但也是有很大歧义的
说” 学习权说” ¨ ,“ 等。
( 受教育权的入宪 一)
拿破仑曾说: “ 治问 就政 题各 方面而论, 教育殆为其最重
要之基础; 因除非人 民受 良好教育, 与彼此有共同了解之诸
“ 教育权” 受教育权” “ 作为权利概念提出来, 其对应的 种重要原则, 国家殆无善治之可能。教育不仅是国家富强进 ”
概念应当是“ 教育义务”履行义务的主体在近现代应当是指 步、 , 个人安 定康乐的先 决条件, 是民主国家之急务。 而且 英国 国家, 这是不言而喻的; 那么, 现实中, 经常使用的“ 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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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年德国《 99 魏玛宪法》 。该法第 15 4 条规定: 国民小学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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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学校 之授 课及教育用品, 完全免费。此处规定以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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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发展历程
行政法发展历程
行政法发展历程可追溯到古代中国的统治制度。
在秦朝和汉朝时期,国家开始建立官员制度,以管理国家事务。
随着时间的推移,行政法的概念在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逐渐形成。
在西方,行政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在封建社会中,国王及其官员行使行政权力,这种权力行使常常是任意和专断的。
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封建社会逐渐式微,行政法的概念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19世纪末20世纪初,行政法得到系统化发展,成为现代法律
体系的一部分。
行政法的主要特征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并确保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行政法的发展离不开法学家和学者的贡献,例如法国的孔代尔克和德国的法尔斯巴赫等人。
在20世纪,行政法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重要的转变。
一方面,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和内容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包括行政手续法、行政许可法、行政争议解决法等。
另一方面,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领域(如宪法法律和刑事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更为密切。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行政法也面临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例如,行政机关在互联网时代如何行使权力、如何保护公民的权益等问题,成为了行政法学界的热门议题。
此外,一些新兴的法律领域,如环境法和电子政务等也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总之,行政法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
从古代的管理制度到现代的法律体系,行政法在规范和保护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行政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关于中国古代有无行政法之我见(1)论文_关于中国古代有无行政法之我见(1)论文
[论文关键词] 行政法法律史行政科学化行政管理关系监督行政[论文摘要] 目前学术界对中国古代有无行政法的争论,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行政法定义的不同理解。
从狭义的行政法定义出发否定中国古代存在行政法,这种观点在形式上、逻辑上和思想理念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
虽然与近现代行政法相比较,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原则、体系和内容都存在严重的缺陷,但也有较为明显的相同之处。
中国古代是否存在行政法? 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关系到行政法学和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本文就此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在否定论中,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存在行政法规范,但不存在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
有的学者认为两者都不存在。
否定论者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行政法是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宪政和法制紧密联系的。
“行政法是近代的产物,它的产生同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法治主义思潮有关,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的需要相联系。
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确立以后,随行政权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产生是同宪法有密切的联系的,同依法办事、法治国家的政治原则相通的,但在资本主义以前不具备这些条件,因而也不可能有行政法。
”第二.行政法体现着民主、自由、公平等一系列特有的价值理念,古代虽然有许多行政法的法律规范,但它们是为了维护等级、王权、专制,与近代行政法格格不入。
第三.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的存在,以独立的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的存在,往往是以相应的法律设施的完善及有效的司法保护为客观标志的。
国家的形式、法的威信及时代精神,都可以在有效的司法保护中得到体现。
如果对一种规则不存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司法保护,这种规则最多只能是一种制度而不能说是一种法律。
同样,如果某类规则不具有相应的独立司法保护,也就不能说这类规则已构成一个独立的部门”,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的产生,“主要应当看是否存在独立的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行政法规范无论数量再多,由于不存在有效的司法保护机制,毕竟只能算是‘治民’的工具”;“由此看来,行政法的产生是近代以后的事,在近代以前并不存在独立的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
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的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根源。
行政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学科,起源于欧洲近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兴起,并随着现代国家的建立和行政机关的日益强大而逐渐形成和发展。
行政法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古代行政制度:古代的各种行政制度,如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罗马帝国的中央集权制度等,对行政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
2. 法治思想的崛起:近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渐形成了法治思想,将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范围,强调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实施自治的原则。
这种法治思想的兴起促进了行政法的发展。
3. 法国行政法的形成:法国是行政法的发源地之一,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实行了一系列的行政改革和法律制度的变革,使得行政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
4. 德国行政法学派的兴起: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行政法学派形成并发展起来,他们致力于研究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和规范体系,对行政法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体而言,行政法渊源的概念指的是行政法学科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根源,包括古代行政制度、法治思想的崛起、法国行政法的形成以及德国行政法学派的兴起等方面。
这些历史因素对于行政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高考调研精讲精练新课标历史必修一作业3
课时作业(三)(时间:4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项选择题(共16道小题,每题5分,共80分。
)1.(2017·辽宁省试题)汉武帝颁布“推恩令”,规定诸侯王死后,除了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子弟也可以受封土地为列侯。
此项措施的实施使得()A.汉初以来的分封制被废除B.宗法制得以重新确立C.王国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D.土地兼并更加严重答案 C解析本题考查基础知识“推恩令”的作用。
汉武帝为了巩固中央集权,下令允许诸侯王将自己的封地分给子弟,诸侯国越分越小,王国势力受到削弱,王国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
故答案为C项。
A 项说法错误,并未废除分封制,分封制仍然存在;与宗法制的变化无关,排除B项;此项措施对土地制度没有影响,D项说法错误。
2.(2017·湖南省岳阳市试题)“惩唐季藩镇,削其兵柄,收其赋入,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
”这一评论是针对()A.西周分封制瓦解B.北宋强化中央集权C.西周分裂割据局面D.北宋“重文轻武”治国理念答案 B解析材料的大意是:鉴于唐末藩镇割据的教训,收回地方的兵权和财权,将地方权力控制在皇帝手中。
可见材料描述的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故选B项。
其他均错误。
3.(2017·辽宁省试题)西汉推恩令,北宋知州担任地方长官,元朝行省制度等措施的实行,本质上反映了()A.宰相权力不断削弱B.文臣地位不断提高C.专制皇权不断强化D.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答案 D解析材料所述均为不同朝代针对地方采取的措施,通过不断削弱地方权力来加强中央权力,本质上反映了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的趋势,故答案为D项。
A、C两项反映的是皇权与相权的关系,与材料不符;B项材料不能反映,排除A、B、C三项。
4.(2017·重庆一中试题)下图描述的是我国封建社会地方权力强弱的变化,较为符合实际的是()答案 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中国古代的社会发展。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中国又经历了几次大的分裂与统一,分裂时地方势力崛起,但地方割据势力也在不断再统一的过程中逐渐弱化,封建社会初期曾出现了郡县制与分封制之争,导致地方权力的强弱出现过几次反复。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变化的认识与论述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变化的认识与论述一、引言中国古代行政制度的演变对于理解中国历史和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从古代尧舜禹时期的传统君主制到中世纪的封建王朝,再到近现代的改革开放,中国的行政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变化的全面评估和论述,探讨其深度和广度,并提供一个有价值的认识。
二、尧舜禹时期的传统君主制中国古代的行政制度起源可以追溯到尧舜禹时期的传统君主制。
在这个时期,天子(尧、舜、禹)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权力。
他们负责治理国家、制定法律和政策,在政治、军事和经济等方面拥有最高指挥权。
尧舜禹时期的行政制度以君主为中心,君臣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忠诚和服从的。
尧舜禹时期的行政制度奠定了中国古代政治体制的基石,对后来的行政制度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秦汉时期的中央集权制中国古代行政制度的演变与秦始皇的统一国家有着密切的关系。
秦始皇通过推行中央集权制度,将各个封建诸侯国纳入自己的统治体系之下,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和行政的中央化。
在秦汉时期,行政机构逐步完善,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决策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
秦始皇和汉武帝的改革举措进一步加强了中央行政机构的权力,并推动了国家行政制度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秦汉时期的行政制度对中国古代行政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唐宋时期的官僚制度在唐宋时期,中国的行政制度出现了官僚制的特征,这是中国古代行政制度演变的一个重要阶段。
唐代建立了完备的官僚制度,在国家行政管理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官僚制度明确了官员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官员的选拔和晋升制度。
唐代的官僚制度为宋代的行政制度奠定了基础,并在宋代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宋代的官僚制度在政治和军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中国古代行政制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五、明清时期的封建王朝制度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行政制度的另一个重要阶段,也是封建王朝制度的全盛时期。
明朝和清朝都以皇帝为最高统治者,实行封建王朝制度。
我国现有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我国现有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我国现有的最早的行政法典:《唐六典》《唐六典》全称《大唐六典》,共三十卷,近三十万字,是我国现有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唐六典》是一部关于唐代官制的行政法典,规定了唐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职责、人员、品位、待遇等,注中又叙述了官制的历史沿革。
《唐六典》唐玄宗时官修,旧题唐玄宗撰、李林甫等注,实为张说、张九龄等人编纂,是现存最早的一部会典,所载官制源流自唐初至开元止。
六典之名出自周礼,原指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后世设六部即本于此。
开元十年(722)唐玄宗李隆基召起居舍人陆坚修《六典》,并亲自制定理、教、礼、政、刑、事六条为编写纲目,由丽正书院(后更名集贤院)总其事。
在中书令张说、萧嵩、张九龄等人的先后主持下,徐坚、韦述、刘郑兰、卢善经等十馀人参与修撰。
开元二十六年撰成并注释后,于次年由宰相李林甫奏呈皇帝。
书题为唐玄宗御撰,李林甫奉敕注。
《唐六典》始撰时,准备仿照周礼六官安排体例,但实际上是以唐代诸司及各级官佐为纲目。
首卷为三师、三公、尚书都省;以下依次分卷叙述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然后叙门下、中书、秘书、殿中、内侍等五省,以及御史台、九寺、五监、十二卫和东宫官属;末卷为地方职官,分叙三府、都督、都护、州县等行政组织。
《唐六典》的正文记叙唐朝中央、地方各级官府的组织规模、官员编制(定员与品级)及其职权范围。
约占全书三分之一的注文,或记职官沿革,或作细则说明,或附录有关诏敕文书。
正文所叙诸官司的职掌,多直接取自当时颁行的令、式,均属第一手资料。
注文所叙职官的沿革,多取自先代典籍。
由于这些令式和典籍至今多有亡佚,所以《唐六典》具有较高的文献价值。
《通典》、《旧唐书》、《新唐书》的作者都采用《唐六典》的材料,其职官部分基本上是依据《唐六典》撰成的。
中国古代法制的历史演变和现代意义
中国古代法制的历史演变和现代意义自古以来,中国一直是一个法制社会。
中国古代法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商代,但是它的演变在不同的朝代中又有不同的特征。
本文将从几个不同的维度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和现代意义进行分析。
一、中国古代法制的四大体系中国古代法制可以分为四大体系。
首先是刑法体系,它是中国最古老的法律体系。
在商代和西周时期,刑法主要是以流刑、笞杖等体罚为主。
到了春秋时期,刑罚逐渐规范化,并逐渐形成株连和杀戮等重刑。
到了唐代,刑法逐渐减少了对于身体的惩罚,增加了对于财产的罚款和剥夺等。
第二个是礼法体系,它主要是以仪式和禁止为特点。
礼法主要源于儒家思想,并在秦朝实现了大规模的制度化。
礼法中的禁止包括很多方面,如乘车禁止、服饰禁止等。
第三个是行政法体系,它是围绕政府的权力和职权展开的。
行政法主要涉及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权利纠纷和调解。
行政法在明清时代逐渐成熟,包括政府的职权与职责、官僚纪律等。
第四个是民间法律体系,它主要基于习惯和传统行为制定的法律,如土地习惯法、家族法等。
在中国古代,民间法律体系对于个人和家庭的生产、生活和秩序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古代法制的现代意义中国古代的法制对于现代的法制有着很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中国古代法制的成熟和完善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尽管中国古代存在很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法律制度,但是整个社会法制的完备性可以起到对手段法治、逐步进步的社会发展模式的促进作用。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些法律理念仍然在现代法制中存在。
以礼法为例,虽然现代社会的礼仪规范比古代社会多,但是礼法背后的道德规范和社会规则仍然对于现代法律规则具有启示性。
此外,民间法在中国古代的发达,说明了它对于社会规则、管理和纠纷解决的重要作用,现代社会中也可以从这个角度思考引入更多的基于习惯、习俗的民间法规范。
最后,中国古代的法制在现代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中仍然有着重要的主动作用。
例如,基于中国传统封建家庭模式的家庭维权,通过传统民间法律保护个人和家庭的利益。
中国古代司法行政运行机制
中国古代司法行政运行机制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文化最深厚的古国,其司法行政运行机制是它影响最大的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行政运行机制在中国古代早期就已悄然形成,并随着历史时期的变化而存在。
下面我将重点介绍中国古代司法行政运行机制的具体形态。
首先,中国古代司法行政运行机制的主体是中央政府的官僚系统。
官僚系统是中国古代政府机构,负责行政管理,而具体执行者是官员们。
官员分为三大类,即:武官、文官和士绅。
武官担任司法执行、技术和科技研究等任务,文官则负责政治教育、法律规章的制定和宣传、文书档案的管理等任务。
士绅则主要担任本地地方行政事务和司法管理等任务。
其次,中国古代司法行政运行机制还有一个重要的支撑体系,即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家庭司法体系的基础,它是家庭组织并维护家族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规定了家长、叔伯、儿子之间的待遇和责任。
宗法制度还规定了家族与外界接触的法律关系,包括家庭承诺和对他人的义务,以及家族遭受到的法律制裁等。
最后,中国古代司法行政运行机制还有一个重要的补充:处罚制度。
处罚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行政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打击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
司法部门根据犯罪程度来实施处罚,以威慑和震慑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处罚制度也被用于处理社会矛盾,以此达到调解解决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以上就是中国古代司法行政运行机制的一般情况。
从司法官员、宗法制度到处罚制度,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运行机制的特定模式,其坚实的支撑体系维护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发展。
虽然中国古代司法行政运行机制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但它也为后世的司法行政提供了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值得珍惜和弘扬。
总而言之,中国古代司法行政运行机制既支撑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发展,又为后来者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它是中国历史文化宝库里的宝贵成果,值得我们去了解、思考和学习。
中国封建时期民族地区行政立法探微
中国封建时期民族地区行政立法探微摘要:文章分析秦汉、两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历代封建王朝的民族地区行政立法,在此基础上探析历代封建王朝对民族地方行政立法的历史传承性以及对现实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封建时期;民族地区;行政立法一、历代封建王朝对民族地区行政立法回眸(一)秦汉时期对民族地区的行政立法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国家。
秦王朝设置了专门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和颁布相关的民族法律。
即在“九卿”制中,专门设置有掌管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行政机构——“典客”或“典属国”。
“典客,秦官,掌诸归义蛮夷”,“典属国,秦国,掌蛮夷降者。
”在法律方面,秦始皇改变了由于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割据造成的“律令异法”的局面,在秦国封建法制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法律——《秦律》。
《秦律》中的《属邦律》是秦王朝规范如何管辖所属的其它民族政权的法律,规定了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机构和职官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少数民族的成文法。
汉朝时期,中华民族的主体民族汉族已基本成型,此时,在汉朝的周围还有很多少数民族,如北方的匈奴,西部的西域各部及羌族,东北的乌桓族,南方百越南蛮和西南夷诸族等。
汉代统治者根据各民族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了“征服”、“和亲”、“直辖”、“自治”的民族政策,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对大多数的少数民族采用武力征服。
每征服一地,设郡而治,纳入中央版土。
汉武帝时,北破匈奴,南灭南越,服西域36国,伐西南滇国和夜郎等地。
对于强大的少数民族使用“和亲”政策,达到“毋战以渐臣”的目的。
和亲政策从汉开始,以后的各朝统治者都不断采用。
对于被征服的民族,汉代采用“直辖”措施,由中央直接统治,在西域设立“西域都护府”,在羌族设立“护羌校尉”,在东北设立“护乌恒校尉”,这种“直辖”制度也被后来各朝所承袭。
(二)两晋南北朝时期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立法西晋时长安设置西戎校尉(军政合一),云南设有南夷校尉,广州设平越中郎将,中原设南蛮校尉。
行政法的演变与发展
行政法的演变与发展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体系,它与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行政问责机制等息息相关。
行政法作为法律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经历了漫长的演变与发展过程。
本文将从古代行政法的起源开始,逐步探讨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并分析现代行政法的主要特点。
一、古代行政法的起源古代行政法可以追溯到古代国家行政治理制度的发展。
在古代社会,行政法往往与统治者的法令和政令密切相关。
早期的行政法规定了统治者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以及公民与统治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古代帝国和封建社会,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统治者的权威,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近代行政法的形成随着近代国家的出现和现代行政机构的建立,行政法逐渐从古代行政法中分化出来。
近代行政法以保障公民权利、限制行政权力为核心内容,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例如,法国的《行政法典》于1800年代编纂完成,成为近代行政法的重要里程碑。
行政法的发展在法国得到了充分体现,而后在欧洲的其他国家和美国也开始逐步建立行政法体系。
三、现代行政法的特点现代行政法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法治化特征:现代行政法强调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行使权力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同时受到法官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2. 保障公民权利:现代行政法重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包括个人权利的自由、平等以及财产权的保护。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保证公民享有足够的救济机制。
3. 行政程序保障:现代行政法逐渐形成了一套行政程序规则,包括行政决策的公开、参与和申诉机制。
这些规则旨在保证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决策具有公正性和透明性。
4. 有效的行政问责机制:现代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追究机制。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责任和追究。
以上是现代行政法的主要特点,这些特点旨在保证行政机关的权力合法、行为公正,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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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行政法法律史行政科学化行政管理关系监督行政[论文摘要] 目前学术界对中国古代有无行政法的争论,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行政法定义的不同理解。
从狭义的行政法定义出发否定中国古代存在行政法,这种观点在形式上、逻辑上和思想理念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
虽然与近现代行政法相比较,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原则、体系和内容都存在严重的缺陷,但也有较为明显的相同之处。
中国古代是否存在行政法? 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关系到行政法学和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本文就此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在否定论中,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存在行政法规范,但不存在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
有的学者认为两者都不存在。
否定论者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行政法是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宪政和法制紧密联系的。
“行政法是近代的产物,它的产生同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法治主义思潮有关,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的需要相联系。
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确立以后,随行政权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产生是同宪法有密切的联系的,同依法办事、法治国家的政治原则相通的,但在资本主义以前不具备这些条件,因而也不可能有行政法。
”第二.行政法体现着民主、自由、公平等一系列特有的价值理念,古代虽然有许多行政法的法律规范,但它们是为了维护等级、王权、专制,与近代行政法格格不入。
第三.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的存在,以独立的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的存在,往往是以相应的法律设施的完善及有效的司法保护为客观标志的。
国家的形式、法的威信及时代精神,都可以在有效的司法保护中得到体现。
如果对一种规则不存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司法保护,这种规则最多只能是一种制度而不能说是一种法律。
同样,如果某类规则不具有相应的独立司法保护,也就不能说这类规则已构成一个独立的部门”,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的产生,“主要应当看是否存在独立的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行政法规范无论数量再多,由于不存在有效的司法保护机制,毕竟只能算是‘治民’的工具”;“由此看来,行政法的产生是近代以后的事,在近代以前并不存在独立的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
肯定论者认为:“有了国家,就有政府,就必然有管理活动的各种法规,只不过在不同社会、不同性质的国家里,有不同性质的行政法”;“在古代,我国作为一个大一统的专制集权的大国,总有一套法律制度保证国家政令的贯彻执行,保证行政体制规范有序,把国家行政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这是古代行政法应有之义,也是现代意义行政法不可缺少的内容,两者的本质有不同,内容却有相似之处”。
对中国古代有无行政法的争论,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行政法的定义的不同理解。
否定论者所持的是狭义的理解。
他们认为,只有确立资产阶级宪政以后,国家划分出行政权并用专门法律规定行政权的实施和使其接受监督,以期实现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法治,才有可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
肯定论者所持的是广义的理解。
他们认为“行政法就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是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运作程序的各种行政法规的总和。
”[!--empirenews.page--] 二笔者认为,从狭义的理解出发否定中国古代存在行政法,这种观点多有商榷之处。
否定论者认为,行政法应以行政权的独立为前提。
诚然,资产阶级学者将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使人们对国家权力的认识更加科学化,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而且,“三权分立”的要义是权力制约,这是人类探索民主保障机制的重大发现。
但是,理论上的抽象不是实然存在的依据;古代社会没有这种权力划分的学说,并不意味着古代社会不存在这三种权力。
行政管理是国家管理的核心,有国家就必然有行政。
马克思在分析古代亚洲国家时曾经说过:“在亚洲,从很古的时候起一般说来只有三个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或对内进行掠夺的部门;军事部门、或对外进行掠夺的部门;最后是公共工程部门。
”④可见行政部门早已存在。
而且,古代中国虽然没有国家职能的明确分类,没有明确的行政机关的概念,但是大体上还是可以分辨出立法事务、行政事务和司法事务以及掌握这些事务的主要机构。
例如在唐代,中书省主出令,门下省主复核,尚书省掌奉行,御史台、大理寺、刑部(设于尚书省)主司法。
古代的行政与近现代的行政有许多差异,但它们也有相同的本质特征。
马克思曾经说过:“所有的国家都在行政机关无意地或有意地办事不力这一点上寻找原因,于是他们就把行政措施看作改正国家缺点的手段。
为什么呢?就因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⑤马克思的这段分析是深刻的。
因为行政是一种国家的活动,具有鲜明的国家意志性、执行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行政的这种本质特征决定了它必然被纳入法制的轨道。
行政管理法制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尽管法制化的程度各不相同),古代存在行政法律规范是一[1][2][3][4]下一页个不争的事实。
如果我们否认古代存在的行政法,或者认为它们只是一些行政法律规范,而不是行政法,那么,这些法律规范究竟应当属于什么法呢?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的产生,必须存在独立的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
这种观点充分肯定了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在行政法产生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意义。
但是,把独立的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产生的必要条件,似乎太绝对了。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和诉讼法不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也没有严格的区分。
如果按照上述逻辑,那么中国古代就不存在民法了。
如果真是没有民法,中国古代几千年真不知是如何走过来的。
在实践中,某类规则的司法保护形式是多样的,与其相应的独立的审判或诉讼是一种很好的、高级的形式。
但这种形式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有一个萌芽、产生的过程。
在它之前,也会有一些低级的不成熟的其它形式。
从狭义行政法出发否定中国古代存在行政法,这种观点不仅在形式上、逻辑上很难成立,而且从思想理念上分析,它所奉行的法思想和法观念也有狭隘之嫌。
几十年来,我们习惯于从阶级性质上去分析和认识法和法律。
这种分析方法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它能帮助我们区分不同阶级不同法律的不同特征。
但是,如果以此作为认识法和法律的唯一方法,那就不可能真正全面、深刻地认识法和法律,必然会产生种种片面的结论。
主张行政法是与资产阶级联系在一起的观点与上述思维模式尽管有很大的区别,但在客观上却有某些相似之处。
[!--empirenews.page--] 我们认为,法是人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应从人类文化的大范畴中来认识法律现象,认识法的价值目标和本质。
人类创造文化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解放、自由和幸福。
与此相应,人类创造法的目的,是为了管理自身(社会)、解放自身、完善自身、协调自身与自然的关系。
当然,实际中的法的功能和追求不可能是纯洁的、单一的,由于受到各个时期社会管理者的影响,它不可避免地在不同程序上扮演为社会管理者服务的角色。
但是宏观地考察,法的这种功能和角色是次要的、局部的、非本质的。
法的历史使命是宏远博大的。
这种历史使命必然要求其自身不断地进步、合理与完善,即不断地文明化。
法文明化的标志,就是其科学性的不断提高。
法自身的最大追求就是越来越科学,越来越公正。
刑法是这样,民法是这样,行政法也是这样。
行政法作为人类文化的一部分,其价值目标是行政管理科学化。
行政法的发展史就是行政管理逐步科学化的历史。
我们之所以肯定资产阶级行政法,就是因为它提出了许多新的原则和制度,作出了许多珍贵的创造,使行政管理的科学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产生了质的飞跃。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古代存在行政法。
如果比较一下古代和近现代的行政法,可以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原则、内容和规定。
为什么?就是因为它们的调整对象是一致的,就是因为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是一个逐渐积淀的不可分割的历史过程,就是因为“科学”的原则和规定适用于古代,也适用于近代和现代。
譬如,制约行政权力的原则。
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要求科学地行使行政权力,科学地行使行政权力必然要求制约行政权力。
近代资产阶级提出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人类在探索科学地行使权力的征途中的一大发明和创造,它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中国古代虽然没有权力制约原则,但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是非常严格的。
这种控制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直接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法令。
中国古代很早就已经对国家机构的设置、职能、官吏的职责权限以及公务运行等作出了具体明晰的规定。
从根本上说,行政法律规范的确立就意味着对行政权力的约束。
有些规范看起来是确认了官吏的等级特权,但是换一个角度分析,它们也是限制官吏特权的规范。
唐代的《祠令》、《卤薄令》、《仪制令》、《营缮令》、《衣服令》、《丧葬令》等便可作如是分析。
另一方面来自其它机构(尤其是监察机构)的监督(详见下述)。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皇帝高高在上,皇权不受任何约束,与现代行政法的要求格格不入。
其实这种观点并不完全符合事实。
诚然,中国古代皇帝享有极大的权力,从根本上说,皇权高于法权。
但是我们不应将皇权等同于行政权。
皇帝掌握最高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皇权是国家权力的象征。
而且,皇权在实践中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
例如,祭祀祖先要按照礼仪,立皇太子要遵守习惯。
在唐代,皇帝的出令都受到明确的规制。
制敕由中书省负责,皇帝不能径自制敕。
中书省若认为“词头”(即皇帝的绍书要点)不妥,可以封还,要求另发“词头”。
中书省草拟制敕以后,交门下省复核。
门下省如果有异议,可以封还重拟。
没有中书出书、门下复核,皇帝是不能发布合法绍敕的。
所以,当专横恣意的武则天违背这一立法监督制度时,宰相刘礻韦之竟然可以批评曰:“不经凤阁鸾台(按即中书门下),何名为敕?”[!--empirenews.page--] 又如,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的原则。
政府的行政管理必然承担两种事务:一是因政府与人民对立而产生的事务,一是因一切社会的性质而产生的公共事务。
政府如果只承上一页[1][2][3][4]下一页担反映其自身利益和意志的前者,拒绝承担后者,那么社会就会失去基本的调控,社会生产无以正常地进行,社会的最基本秩序无以维持。
结果,社会与国家、人民与政府都会遭受灾难,国家与政府不仅不能维护它们的特殊利益,而且很可能首先遭到无情的惩罚。
所以,行政管理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这是一条不以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行政法的内容也必然会反映这一客观规律,只是内容的数量,反映的程度有所差别而已。
对于这一部分内容,是不能进行简单的政府评价的。
在中国古代行政法中,这一部分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
例如唐代,市场管理制度已相当健全。
户部下属的金部郎中员外郎总负管理之责:“凡有互市皆为之节制”,制订有《关市令》等专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