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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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发展现状及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发展现状及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发展现状及建议(一)远期结售汇业务发展历程远期结售汇业务在我国的开展始于1997年。

1997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这是首个针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监管依据。

1997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允许中国银行首家试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当时仅有美元一个币种,最长期限为4个月。

随后,在2003年4月和2004年10月远期结售汇业务分别经历了两次扩大试点,有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获准开办此项业务。

在之后的推广阶段,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满足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市场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200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扩大办理人民币对外币远期业务银行主体;实行备案制的市场准入方式,加强银行的内控和自律管理;放开交易期限限制,由银行自行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期限结构、合约展期次数和汇率。

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允许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即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价由原来的一日一价调整为一日多价,并取消银行对客户的非美元货币挂牌汇价的价差幅度限制,以增强汇率定价机制的灵活性。

2005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管理,允许银行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市场交易在资金实际收付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也就是说,远期结售汇签约时即可到即期市场平盘。

这些举措进一步打破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准入限制和交易限制,赋予银行更强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银行结售汇制度

银行结售汇制度

银行结售汇制度
银行结售汇制度始自于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

银行结售汇制度是指银行按照规定的汇率买入个人或企业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或卖出外汇并收入人民币的一种交易制度。

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需要具备金融业务资格、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以及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银行结售汇制度是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基本业务 (3)第一节基本规定 (3)第二节售汇 (4)第三节结汇 (5)第四节外币兑回 (7)第二章特殊业务 (7)第一节修改 (8)第二节取消 (8)第三节冲正 (8)第三章数据统计及报送 (8)第一章基本业务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一条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邮政储蓄银行为个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兑换业务.邮政储蓄银行在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初期只办理即期业务。

第二条邮政储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汇法律法规,不得变造、伪造及拆分交易。

第三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均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第四条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五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办,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个人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和委托人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六条网点必须对客户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随结售汇登记簿等日终上缴县局事后监督,妥善保存。

第七条网点通过国际金融业务系统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须先登录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汇局结售汇系统”)进行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审核。

第八条外汇局结售汇系统将银行机构分为三个级别,包括总行、省分行和营业网点。

其主要功能包括业务操作、业务查询、业务修改、业务统计、业务监控等。

第九条总行及省分行在外汇局结售汇系统中的业务权限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综合管理员兼任;业务主管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业务主管兼任;业务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业务管理员兼任.网点在外汇局结售汇系统中的业务权限管理员和业务主管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综合柜员兼任;业务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支局长兼任;经办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普通柜员兼任。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6.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经2014年3月26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4年6月22日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汇发2014 53号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发2014 53号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银行结售汇十大品牌

银行结售汇十大品牌

02
中国银行
品牌简介
• 中国银行是一家历史悠久的国有商业银行,也是中 国银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其前身可以追溯到1912 年的中国银行。经过多次改革和发展,如今的中国 银行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金融机构,拥有广泛的分 支机构和海外网络。
结售汇业务特点
中国银行的结售汇业务是其外汇业务的重要组成 部分,具有以下特点
创新业务
在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方面,推出了“北京通”系列创新产品。
上海银行
品牌历史
成立于1995年,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上海市属地方法人银 行。
业务范围
主要服务于上海市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
创新业务
在个人贷款业务方面,推出了“上海通”系列创新产品。
07
品牌对比分析
各银行结售汇业务收入比较
工商银行
银行结售汇业务发展前景
全球化趋势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 加速,银行结售汇业务有望 继续保持增长,为金融机构 提供更多跨境结算和风险管
理机会。
数字化转型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金融科 技的普及将推动银行结售汇 业务的数字化转型,提高业
务效率和客户体验。
绿色金融
随着全球对可持续发展和环 保意识的日益重视,绿色金 融将成为银行结售汇业务的 重要发展方向,为金融机构 提供更多创新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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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挑战
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更多跨境风险,如汇率波动、政治风险等,银行需要加强风险管理, 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客户需求变化
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客户对银行结售汇业务的需求将更加多元化和个性化,要求 银行提供更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
竞争格局调整
全球经济一体化将导致银行结售汇市场竞争格局调整,银行需加强自身实力,提高市场竞 争力。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规程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规程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外汇市场平台,为客户提供的外汇即期交易服务。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量巨大,成为外汇市场上重要的参与者,具有深远的影响力。

为了规范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本文对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规程进行了探讨。

二、市场准入操作规程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资格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主要由商业银行、外汇银行、中央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

这些机构在申请市场准入时,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外汇管理规定,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经验。

申请机构需提供申请资料,经审核后获准进入市场。

准入后,银行需遵守外汇市场的规定,严格遵守交易期限、价格、手续费等相关规定。

2.风险控制银行的即期结售汇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为防范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资金管理、交易监控等。

银行在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加强市场调研和预判,控制业务风险。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业务审核、监督和纠错机制。

3.合规经营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合规经营。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规定。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培养,让员工了解外汇市场和相关法规,做到合规经营。

4.信用评估银行在进行即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做好客户的信用评估工作。

银行应通过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誉度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客户具有充足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在这基础上,银行才可对客户开展结售汇业务。

同时,银行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市场退出操作规程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退出操作规程如下:1.自愿退出银行可以自主选择退出市场。

在自主退出市场时,银行应维护客户利益,提前通知客户,妥善处理未完成的结售汇业务。

XX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

XX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

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
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我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范即期结售汇业务操作,保障我行有效识别和控制业务风险,特制订本文件。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我行为客户或自身业务需要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

3 定义
4 职责分工
5 基本要求
5.1总行国际结算部是我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督导全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各分行、XX地区县区支行在总行授权业务范围内完成结售汇业务相关工作。

5.2总行国际结算部、分行国际结算部、XX地区县区支行交易银行部负责总行和XX地区市区支行、分行及下属支行、XX地区远程支行及下辖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工作。

5.3各级机构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5.3.1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各分行应建立各类业务操作规程,明确政策审核、内部审批、数据报送等操作程序,并明确尽职要求。

5.3.2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各分行应做好结售汇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业务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5.3.3总行国际结算部、各分行应健全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根据业务管理和操作需要,设立结售汇头寸管理岗、统计和报表岗、业务经办岗、复核和审批岗,建立各级结售汇业务人员的岗位职责、风险责任认定和处理规定;并开展定期评估,按《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要求落实整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湖北省分局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试点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湖北省分局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试点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湖北省分局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试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22•【文号】汇复[2006]278号•【施行日期】2006.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湖北省分局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06]27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你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关于改革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请示》(鄂汇发[2006]1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你分局关于完善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的有关设想及试点方案,请你分局按照经总局批准的《湖北省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试行办法》(见附件)认真组织实施。

此复。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湖北省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湖北省省级外汇体制改革步伐,改进和完善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简化行政审批,提高监管效率,根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及其中心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外资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法人)(以下简称“银行法人”)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地市级分行(以下简称“二级分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实行事前审批管理。

外汇局对银行法人、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由银行分支机构的上级行按照《办法》要求自行授权、事后报外汇局备案。

第二条外汇局对银行法人、一级分行、二级分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市场准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便利企业集团集约化经营,提高企业外汇资金使用效率,节约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财务公司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其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核准及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监管。

二、财务公司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财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格及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二)本外币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之和不低于等值5亿元人民币;(三)具有完备的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其中须包括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独立的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及核算办法;(四)具有完善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有两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六)具有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七)具有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结售汇统计数据所必备的技术条件;(八)具有适合开展结售汇业务的场所;(九)提出申请前两年内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十)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财务公司可以申请办理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的结售汇业务。

结售汇操作规程

结售汇操作规程

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XX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操作,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中所指结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售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第二章结汇业务结汇按性质分有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项下的结汇,经常项目又分为贸易(货物贸易)和非贸易(服务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

贸易项下出口结汇应当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并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为客户办理相应结汇业务。

(一)凡境外汇入的贸易项下资金经办行均应将其划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中。

经办行根据企业提交的结汇申请以及企业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连同自身的银行电子口岸IC卡,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为客户进行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核查,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后为企业办理结汇业务。

(二)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上述(一)规定提供的材料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盖有银行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

经办行应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结汇业务,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三) 预收货款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审核材料与操作流程同上述(一),审核原则为本次结汇金额不超过核查系统中查询的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

(四)对于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要符合上述(一)规定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出口合同以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年第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号)。

二、申请材料(一)市场准入审批、书面申请;、《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等);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银行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采取事前备案制市场准入,需提供: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二)市场退出备案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自停办业务之日起日内备案(三)变更名称、地址,机构合并或者分立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备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即期结售汇业务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年第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发[200]号)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二、申请材料(一)市场准入审批、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所有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所有参与成员的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其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所有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财务公司和所有参与成员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01•【文号】汇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7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1日汇发[2004]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在《通知》实行前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办理经营结售汇业务的登记备案手续。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登记备案的要件(一)金融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向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经营结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金融机构无法提交原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可以凭《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办理登记备案,但其凭据中必须载明结售汇业务或者外币兑换业务。

二、关于登记备案的管理权限(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及农村信用社,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关于中资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登记备案(一)中资银行按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7年9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规定,在《通知》实行前已经批准经营外币兑换业务的,应当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以下简称“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方式为:(一)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

(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总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总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批准。

以上银行机构如处于市(地)、县,应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向上级分局提出申请。

其中,农村信用社应以县(市、区)或者市(地)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单位申请。

(三)上述以外的银行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以下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由其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二、银行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二)具有健全完善的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三)银行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取得其上级行的授权;(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本行单独报送
□网络方式
□其他方式请说明:
个人结售汇系统
(备案对私结售汇业务需填写)
个人结售汇系统使用身份:
□用上级行代码登录上级行名称和代码:
□用本行代码登录业务权限管理员:
是否已满足网络接入和设备要求:
□是□否
联系人员
职责
姓名
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主管行长
部门负责人
业务联系人
声明:
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如有不真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授权银行签章备案银行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签章)
年月日
附件1:
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备案银行
备案时间
营业地址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颁证时间
批准机关
金融机构
标识码
□已赋码号码为:
□未赋码
授权经营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名称
上级行授权时间
结售汇业务备案类型
□对公结售汇业务□对私结售汇业务
结售汇业务计划开办时间
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汇统计
系统说明
采用的结售汇统计数据报送方式:
□并入上级行报送上级行名称: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的举行结售汇业务而制定的规则制度,以下是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方便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该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该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实、业务情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切性和有效性举行仔细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规矩,对业务的真切性与合规性举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准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状况,对客户举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觉异样迹象的,应准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该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实行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认识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举行责任认定,并举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历。

(二)具备完美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须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阅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历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历。

中国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即期结售汇产品介绍

中国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即期结售汇产品介绍

中国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即期结售汇产品介绍(2016年版)一、产品定义中国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即期结售汇,指中国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在交易日按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进行人民币与外汇资金交割的产品。

二、适用客户本产品适用于除金融机构以外,在境内依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评级为A类的客户。

三、交易品种企业网上银行即期结售汇的交易品种包括人民币与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港币、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等不同外汇组成的货币对。

客户可交易的货币对以中国工商银行实际提供为准。

中国工商银行可根据客户需求或业务发展,调整或增加交易品种。

四、交易类型企业网上银行即期结售汇的交易类型分为即期结汇交易和即期售汇交易。

两种交易类型相互独立,分别操作。

即期结汇,指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在交易日按约定的汇率和交易金额卖出外汇并买入人民币(即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卖出人民币并向客户买入外汇)的交易。

即期售汇,指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在交易日按约定的汇率和交易金额买入外汇并卖出人民币(即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买入人民币并向客户卖出外汇)的交易。

五、交易方式企业网上银行即期结售汇的交易方式分为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

(一)实时交易包括即时成交交易和询价成交交易即时成交实时交易,指客户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的交易报价实时达成交易。

询价成交实时交易,指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发起交易询价,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客户需求进行报价,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对中国工商银行报价确认后成交。

客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的,视同客户放弃本次成交。

(二)挂单交易指即时挂单交易即时挂单交易,指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提交挂单指令,当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报价满足挂单条件时,按挂单价格达成交易。

挂单交易包括获利挂单、止损挂单和双向挂单。

获利挂单指挂单价格优于实时交易报价的挂单,即客户挂单买入价低于当前银行卖出价或客户挂单卖出价高于当前银行买入价,当交易报价达到客户挂单价格时按挂单价格成交。

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操作指引

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操作指引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83888306
事项名称:结售汇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 办理材料: 银行分行: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附表2) 2.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报表》(附表3) 设定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办理流程: 1.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 品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 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应向所在地国家
3
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外汇分局审批。外国银行分行视 同总行管理。
2.银行分支机构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支局备案。 办理地点: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712房间 办理时间:变更之日起30日内(银行分行)
当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 (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
1.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2.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 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3.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办理材料: 银行总行: 1.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2.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业务操作规程, 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产品定价模型,包 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 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会计核算制度, 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3.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4.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 件。 银行分支机构: 1.申请报告。 2.上级行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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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日本横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19 加拿大丰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20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21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22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23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24 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25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26 韩国产业银行上海分行
23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3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5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7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9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1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3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5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7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9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1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3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5 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7 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9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1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1 台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53 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55 瑞典北欧斯安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57 北欧银行瑞典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59 印度爱西爱西爱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61 俄罗斯外贸银行公众股份公司上海分行 163 巴西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65 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67 荷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69 摩洛哥外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71 泰国汇商银行大众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7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5 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77 永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79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1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 韩国大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28 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29 马来西亚联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30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31 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32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33 盘谷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34 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35 正信银行有限公司
32 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3 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4 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澳大利亚西太平洋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
35 行
36 行
37 国民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8 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39 美国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40 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79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1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3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5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7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9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1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3 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5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7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9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1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2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3 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4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6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7 日本山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68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9 韩国产业银行沈阳分行
70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1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3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4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5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6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7 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8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9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1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2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3 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4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6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7 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8 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2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3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84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5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6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7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8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9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名单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中国进出口银行
9 国家开发银行
1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136 荷兰安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37 荷兰合作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 138 司
139 澳大利亚西太平洋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澳大利亚澳洲联邦银行公众股份有限公 140 司上海分行
141 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印度尼西亚曼底利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 142 海分行
143 意大利裕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144 海分行
145 意大利西雅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46 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47 第一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48 台湾土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49 华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50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10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 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03 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04 美国纽约梅隆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05 美国富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06 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
10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08 英国巴克莱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63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5 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7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9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1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3 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5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7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 荷兰合作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澳大利亚澳洲联邦银行公众股份有限公 42 司北京分行
43 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44 荷兰安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45 法国外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46 美国道富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47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8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9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5 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187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9 彰银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191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3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5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7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9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3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5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7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9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1 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3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5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7 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9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1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3 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25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7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9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5 美国北美信托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6 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8 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9 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0 韩国产业银行北京分行
31 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32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4 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8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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