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院提高护士工资标准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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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院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及津贴范围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医疗卫生改革,贯彻技术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国发[1988]60号文件)及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88〕22号)文件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重新调整我院在编人员中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范围,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病房、门诊、手术室、急诊室、治疗室、以及供应室等护理岗位直接护理病人或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并聘为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以上人员统称护士)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在医院护理部专职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护士均属于提高工资标准范围。除上述七个护理岗位外,在其他科室聘为护士职务的人员,不列入提高工资标准范围
二、从事护理工作不满20年的护士,因工作需要已调离护理岗位的,调离后即不再执行提高的工资标准。
三、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及其以上的护士,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岗位后,在我院从事其他工作的,仅按调离护理岗位时的工资标准(基础、职务工资之和)提高10%,并且提高的部分不再随着以后工资增长而增加。
四、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及其以上的护士,在我院退休时,其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五、护士工龄津贴及护士节津贴按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2006年1月起停发提高护士工资标准人员名单
珠海市斗门区斗门中心卫生院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2006年1月起停发提高护士工资标准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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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护士节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