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与习惯的关联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与习惯的关联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它规范着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
而习惯是人们长期形成的一种行为方式或规范。
法律与习惯在社会中起到了互相影响的作用,这种关联性在法律的形成与实施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与习惯的定义和区别法律是国家或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为了规范公民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利益的规则和制度。
它通过法定程序和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和活动。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种不成文的行为准则或生活规定。
它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方式,没有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规范。
法律与习惯的区别在于:首先,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是有强制力的,而习惯是人们长期形成的,没有明确的强制力;其次,法律是具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的,习惯则是根据人们的实践经验逐渐形成的;最后,法律是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而习惯则是对特定群体或地区有较大影响力的。
二、法律与习惯的相互影响1. 法律对习惯的影响法律对习惯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可以通过规定明确的法律规则,改变或调整某些习惯;另一方面,法律可以肯定、保护和规范某些习惯,使其成为一种合法的行为方式。
以婚姻习俗为例,法律规定了结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对于习俗的传统婚姻方式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使其合法化。
此外,法律还可以对习俗中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限制和制裁,以养成良好的社会习惯。
2. 习惯对法律的影响习惯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另一方面,习惯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形成一种更为有效的社会规范。
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习惯的形成和实践往往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法律制定者可以从习惯中获取实际经验和社会认同,以便更好地调整和完善法律条文。
同时,习惯也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和不足,为社会提供一种自律和自发的规范。
比如,在某些特定地区或群体中形成的交往习惯可以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时,依然起到一定的约束力。
三、法律与习惯的互补与冲突法律与习惯在社会中既有互补又存在冲突。
多元纠纷化解指什么【民间法对纠纷解决的意义】
《多元纠纷化解指什么【民间法对纠纷解决的意义】》摘要:一、古今的纠纷解决主体纠纷的解决,可以有多种主体承担,也可以从多种途径进行,(一)社会机制运行的两种方式今天立法在数量上是急剧膨胀的和在范围上是无所不包,但立法却越来越成为单纯的国家行为,非国家的组织、团体不得染指法律的制定,法律的民俗基础被极度忽视,甚至以立法改造乃至摧毁民俗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通行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民俗可以在不加严肃论证和立法辩论的前提下用一纸法令加以禁止,这是颇勘忧虑的事情,韩秀桃:《明清徽州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第10页一、古今的纠纷解决主体纠纷的解决,可以有多种主体承担,也可以从多种途径进行。
纠纷解决不应该仅仅只是政府的事情,广大民众、团体都应该参与其中,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不失为明智之举。
(一)中国古代的纠纷解决中国古代,人们有矛盾了,并不会马上就去找官府,求其为民做主,而是通过某一中介组织或个人调停。
古代帮派、宗族以及各种有组织性的团体都未曾少担当过这个角色。
如果江湖解决不了,宗族解决不了,宗教组织解决不了,工商业行会解决不了,保甲解决不了,所有社会组织都解决不了,最后才到国家。
①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代方圆几百里的一个县才只有一个审判官,也能基本上维持法律秩序。
正是因为古代有这么多社会组织参与纠纷解决,而且解决了绝大部分纠纷,国家审判官才能保证把告到县衙以上的案件基本审完。
中国古代地方官要做的最主要是两件事情,第一是断案,第二是收税,除此之外他们是不希望涉足民间社会的。
②(二)当今中国的纠纷解决现在,社会作为纠纷解决的主体被我们忽视了,它的权威被贬低了,这是新中国建国以后的一个重大变化。
因为社会组织被基本废弃,所以国家机关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几乎独揽一切,首当其冲,于是四面受敌、疲于奔命,结果还是吃力不讨好。
一方面今天我们的法院、检察院整天叫苦,另一方面很多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恶化了。
论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论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习惯法是一种基于历史和社会实践的法律规则。
这些规则并非明文规定,而是长期以来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
本文将探讨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并展示三个案例。
一、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对于一些未明确规定的法律问题,法官常常需要参考习惯法来解决。
习惯法是民间长期遵循的、被公认的约定。
由于这种约定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和遵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和指导意义。
习惯法在实践中的运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补充法律规定的空缺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是无法全面解决实际诉讼中的问题的,这时法官可以参考习惯法补充法律规定的空缺。
习惯法在这种情况下有着特别的地位,可以为裁判提供依据。
2. 丰富法律规定的内容类似的,习惯法还可以为已有的法律规定提供更具体的内容,包括对其解释、限制、增强,使得法律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实际。
3. 修正立法漏洞在立法时,因各种种种原因,有时候出现了某些必须规定但没有规定的法律问题。
当这些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案件时,法官可以以习惯法的方式来规范相应的问题,保证法律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二、习惯法的三个案例1. 利益均摊在房屋购买的过程中,房屋中介公司向买卖双方收取费用,这是否合法?对此,一些地方的法院使用习惯法来判决。
因为这种情况在地产交易中已经存在多年,而且双方都遵循并知晓这一做法。
所以,许多法院认为,房屋中介公司收取卖方和买方中介费是合理和正常的,而且这种做法也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同和遵循。
2. 民间借款在一些地方,民间借款习惯上采取利率高、还款期短的方式,这是否违法?对此,许多法院认为,如果双方都遵循了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期限,则可以认为民间借款是合法的。
虽然这种收取高利率的做法在法律上并不合法,但由于习惯的存在,使得法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也会考虑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并且是否应当支持。
3. 赌约赌约是否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一直是司法界的争议话题。
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
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摘要】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课题。
习惯在中国法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法律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习惯对法律制定和适用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反映着法律地位的变化。
在结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习惯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习惯对法律发展的重要性。
习惯在法律规范中的价值也是不可忽视的。
深入探讨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对于理解法律制定和适用的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当代中国法律、习惯、法律制定、法律适用、法律地位、互动关系、法律发展、法律规范、价值。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习惯被认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古代的习惯法律多以风俗习惯、地方习俗为基础,贯穿于各地的社会生活之中。
随着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习惯的法律地位和意义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其在法律规范中的作用依然不可忽视。
在当代社会,随着法治思维的深入人心,习惯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如何在法律制定和适用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习惯的作用,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习惯在中国法律中的地位、习惯与法律的关系、习惯对法律制定的影响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习惯在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作用和价值。
1.2 研究意义研究习惯在当代中国法律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习惯是法律制定和适用的重要依据之一,而现实中又常常存在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或无法具体规定的情况,这时习惯往往作为填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习惯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一步影响着社会秩序和稳定。
而对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风俗的尊重与继承,也需要对习惯在法律中的地位进行深入研究,以实现法治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
通过深入探讨习惯在中国法律中的重要作用和法律地位的变化,不仅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还可以为促进法律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提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支持。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3(2017)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厉尽国目次引言一、中国《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之关键二、《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之关联性三、《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展开 (一)民事习惯法典化之观念基础问题 (二)民事习惯法典化之具体路径问题 (三)民事习惯之法源地位问题 (四)习惯规范之要素构成问题 (五)习惯性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尾语摘要 中国《民法典》编纂能否成就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伟大法典,可能并不仅仅取决于或者主要不取决于编纂模式或者技术,而取决于该法典内容之思想深刻性与现实有效性。
为达致上述要求,《民法典》编纂应立基于中国传统、生活及其未来发展。
就此而言,习惯法问题对《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具有关键性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澄清问题有助于解决问题,《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意蕴可适切地表述为“民事习惯法典化”,又可展开为五个子问题:观念基础问题、具体路径问题、法源地位问题、要素构成问题、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
但该问题之有效解决,还须依赖最终汇聚于民法学术路径的多方智识努力。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编纂 习惯法问题当下中国《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而这恰是提出《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的适当时机。
在此主题下,我们可以探讨两个相互关联着的问题:一是,习惯法问题是否关乎《民法典》编纂之成败得失?二是,《民法典》编纂应如何理解、解释以及对待习惯法问题?所谓“习惯法问题”之意蕴,于前者为待决之疑难,于后者则为待处置之工作。
然而,两种意蕴是相互关联的。
因为,如果对前者能够有所决断,则后者就顺理成章地变为技术性工作———无论难易抑或成本高低。
这正如“科学家”与“工程师”分别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07·担负的两种不同性质的任务。
就此主题,本文依下列次序展开讨论:首先,对《民法典》编纂成败之关键进行提问,即:法典化之关键在于编纂模式和技术,还是在于其是否尊重生活与实践所塑造之内生逻辑;其次,对《民法典》编纂之工作准备进行提问,即:民法学术是否已就《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建立起关联性思考;第三,梳理《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并作简要分析。
民法中的习惯法
民法中的习惯法作者:李遐桢王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0期摘要习惯法与习惯不同,它不仅包括各国民法典中关于法源宣示性规定的习惯法,还包括法典中其他部分规定的习惯法;一项习惯只有具备了相关要件时才能成为习惯法;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交易习惯是习惯法之意。
习惯法的效力并不一定低于制定法,可能高于制定法;习惯法的功能各异导致了举证责任不同。
法律对习惯法的授权包括明示授权、暗含授权及间接授权。
关键词习惯习惯法候补性规范授权作者简介:李遐桢,华北科技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王红,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16-03刑法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排斥习惯法;但是民事纠纷,法官不能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否则可构成拒绝审判罪。
豍虽然现代社会产生新习惯法的可能性似乎不存在了,然而,还是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直接规定习惯法是民法的渊源,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习惯与习惯法有何区别?习惯法的效力根源何在?习惯法与制定法的效力孰优孰劣?法律又是如何规定习惯法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更何况在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这一大背景下讨论这一问题呢!一、习惯与习惯法的关系习惯,是指被人们反复惯行的行为形式。
例如,风俗、礼仪等。
在众多的习惯中为人类的法意识或法感情所共同惯行者便为习惯法。
因此,习惯与习惯法多纠缠于一起,对习惯与习惯法进行清晰的区分是非常困难的。
例如,日本《法例》第2条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习惯,限于依法令规定被认许者或有关法令中无规定的事项者,与法律具有同一的效力。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对此处的习惯是指单纯的习惯抑或是习惯法就颇有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典”第1条的习惯应指单纯之事实,在适用上须为法律所未规定之事项,并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为限。
中国法律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中国法律论文题目一、最新中国法律论文选题参考1、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与日本影响2、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3、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4、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5、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6、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7、基于中国法律制度下的监理责任研究8、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9、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英文10、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三条道路11、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12、中国法律文本中的“行政调解”研究13、中国法律史叙事中的“判例”14、BOT方式与中国法律的融合和冲突15、法律保留功能的时代变迁——兼论中国法律保留制度的功能16、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分析17、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以中国法律传统对建构中国法理学的意义为视点18、中国法律纠纷的解决19、法律解释的"正确性"何在?——当代中国法律解释学的境遇之一20、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二、中国法律论文题目大全1、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论纲2、中国法律史研究思路新探3、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超越西方,回归本土?4、中国法律近代化与大陆法系的影响5、法治中国背景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2014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6、WTO对中国法律的影响7、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化的开端8、对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思考9、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10、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1、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若干问题之我见12、论林业物权客体的确定——中国法律经验的总结与评析13、中国法律的判例法倾向及其评价14、信息时代和中国法律、中国法学的转型15、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16、从类型角度谈中国法律史的叙述模式17、林业物权变动的规范架构——中国法律经验的总结与评析18、中国法律史19、中国法律文化研究20、WTO与中国法律改革三、热门中国法律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若干问题之我见2、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3、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4、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5、中国法律传统与现代法制文明6、“十六大与中国法律的制度创新”研讨会发言选登——强化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新视野7、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超越西方,回归本土?8、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未来中国法学9、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10、古典中国法律解释的哲学智慧11、中国法律趋同化问题之研究12、"新法律史"如何可能——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新动向及其启示13、中国法律近代化简论14、中国法律外交的理论与实践15、中国法律解释制度现状之剖析16、当前中国法律失灵的原因及对策17、“十六大与中国法律的制度创新”研讨会发言选登——十六大之后中国政治法的发展18、中国法律翻译的研究进展19、司法研修与诊所法律教育--兼论中国法律教育职业化之途径20、中国法律发展报告: 数据库和指标体系四、关于中国法律毕业论文题目1、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2、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3、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5、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6、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问题和解决7、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8、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9、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10、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11、WTO与中国法律发展12、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13、中国法律理念的现代化14、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2版)15、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16、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法律转型时期的缠讼问题17、论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两大范式18、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及其转型19、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 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20、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五、比较好写的中国法律论文题目1、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困境与超越2、“中国法的历史”还是“西方法在中国的历史”——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再思考3、中国法律下的知识产权质押4、包公故事 : 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5、中国法律史学术研究成果之分析6、论当前中国法律理论与民意的冲突——兼论现代性法律的局限性7、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8、2006年度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9、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转型10、物权法上的权利冲突规则——中国法律经验的总结和评析11、习惯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历史地位12、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方法、材料和细节13、试论当代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其限制14、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15、中国法律发展的理论反思16、王宠惠与中国法律近代化——一个知识社会学的分析17、《中图法》第四版的“中国法律”标引探讨18、另一重视角--近代以来英美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研究19、诊所法律教育:中国法律硕士培养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20、欧洲思想家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认识。
关于法律有效实施的宏观透视.
关于法律有效实施的宏观透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依法治国迈入新的阶段,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和方向从确立法律向有效实施法律转变。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既为法院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也赋予了司法工作保障法律实施的神圣使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依法治国迈入新的阶段,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和方向从确立法律向有效实施法律转变。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其中司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既为法院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也赋予了司法工作保障法律实施的神圣使命。
法律实施的思想保障法律是法治理念、原则和精神的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司法、执法活动的价值基础。
而司法理念又影响着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价值衡量等具体司法活动。
审判工作在遵循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同时,必须深化、细化法治理念的要求,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使法律体系所体现和承载的公平、秩序、人权、自由、效率和利益协调、制约公权、关注民生等理念的价值得以延续和实现。
确立与法律体系要求相适应的司法理念,以下四个方面至关重要:一、突出权利保障。
法治的真谛是人权,只有保障权利的司法才是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司法。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无论是宪法还是各部门法,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权利的基本价值。
权利的实现,需要立法的公平分配,执法的有效落实,更需要司法强有力的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没有司法的救济,法律规定的权利就形同虚设。
二、注重矛盾化解。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设立国家机构,制定法律规范,都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加强社会管理,这在当前尤为重要。
司法权作为判断性的权力,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实施法律来定分止争、化解矛盾。
三、坚持程序正义。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不存在孰重孰轻的问题。
2021年10月法律硕士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七)
2021年10月法律硕士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七)2021年10月法律硕士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七)已公布,请各位考生即时查看如下:单项选择题1.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这段话表明( )A.立法者要像自然科学家—样思维和行动B.法律是客观的,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C.立法要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D.立法者应该把现行法律看作是绝对精神体现【答案】C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考点分析】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和借鉴科学的预见。
其中首先的是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准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立法者最根本的任务是要研究规律,理解规律,尊重规律,并且善于利用规律,避免将主观愿望和想像作为立法的根据,当然科学立法也应尊重和发挥人的主动性。
2.关于技术法规的表述;准确的是( )A.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后,称为技术法规B.并不是所有的技术法规都是社会规范C.有些技术规范不具有国家意志性D.技术法规调整的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涉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答案】A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对法律规范中技术法规性质的理解【考点分析】法在调整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1.维护人类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最低限度的公共治安、社会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生态平衡、交通畅通问题等。
体现在法中,具体表现为:公共安全法、社会治安保障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交通法等。
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包括生产的一般规则、交易行为的一般规范、基础的劳动条件等。
目的在于减少生产和交换过程的偶然性和任意性,提升确定性和连续性,增加交易安全,降低风险增加收益。
3.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由国家承担私人之人力、物力、财力所不能负担的水利、能源、交通、宇航、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
中国当代法律中的习惯
中国当代法律中的习惯习惯,在中国传统社会上有着悠久的历史,深深地植根于人们的生活中。
在中国当代法律中,习惯也有很重要的地位。
以下是有关中国当代法律中的习惯的一些内容:一、习惯在传统法律中的地位在中国传统社会上,习惯是一种很重要的法律规制形式。
由于传统社会上缺乏强有力的司法机构,在规定和维持社会秩序上,特别是在一些日常的事务上,习惯法在实践中成为了事实上的主要法律规范。
这些规范以传统社会上的习俗和道德准则为基础,通过长期的实践,形成了一种特定的法律文化体系。
二、习惯在现代法律中的地位在中国当代法律中,习惯也有很重要的地位。
法律规范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习惯法可以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的补充。
在很多情况下,习惯法能够更好地了解社会实践,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维持社会稳定。
尤其是在乡村地区和一些传统文化比较浓厚的地方,习惯法与法律规范共同组成了中国当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规范与习惯法不同,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授权机构制定和颁布,具有强制性;而习惯法则是非官方的、民间的、基于惯例约定的法律规范。
习惯法的形成来自于民间实践,是民间自愿形成的一种约定。
因此,习惯法的重要性往往是源于社会的依赖和认可。
三、习惯与法律的关系在现代法律中,习惯法不能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如果与法律规范相抵触,习惯法将受到法律规范的限制和规范。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习惯法可以辅助法律规范来解释法律规范的具体含义,规范特定情况下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常常需要运用习惯法来填补法律规范中的漏洞或者不足,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习惯也可以作为法律规范的解释,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
四、习惯的适用条件在现代法律中,习惯法属于一种非正式的法律规范。
其不正式性表现在习惯法并不通过传统的法律规定程序成为正式法律规范。
习惯法的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在实践中获得公认和普遍适用。
2.习惯法与正式法律规范相容。
3.习惯法必须符合法律优先原则。
4.习惯法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及基本人权的原则。
1属于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法理
1属于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法理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和法理。
这四种形式合起来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规范社会生活和维护社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制定法作为我国法的主要形式,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颁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制定法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制定法是依法制定、公布和实施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对于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判例法是指法官根据先前判决的经验和法律原则,在审理案件时所制定的具有指导性和参考价值的法律解释。
判例法不同于制定法的强制性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判例法通过具体案例的解释和适用,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和指导,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统一法律适用。
第三,习惯法是指在长期社会实践中形成、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是一种隐性的法律规则。
习惯法通常源自于民间风俗习惯、行业惯例和地区传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习惯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也占有一席之地,一些地方性的习惯法规定在当地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与制定法和判例法一起构成了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最后,法理是指法律原则、道义准则和逻辑推理等理论基础,是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和理论基础。
法理在法律解释、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助于确立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并为法律的灵活适用提供了理论支持。
总之,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和法理,这四种形式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框架。
这些形式在不同层面上发挥着各自的作用,相互交织、相互促进,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当更加深入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形式,推动法治理念的深入发展,为建设法治中国作出新的贡献。
法学方法论多选题
1: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习惯是一种事实,而习惯法是法律2.习惯为社会的惯行,习惯法被法院所承认3.习惯必须被遵守,而习惯法却未必4.习惯须经当事人援用,法官可自由裁量是否使用,但是习惯法法官必须适用答案为:1 3 42:类型思维具有的特征包括()1.开放性2.意义性3.抽象性4.整体性答案为:1 2 4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选编的案例载体主要有()1.《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人民法院案例选》3.各种审判参考4.《案例汇编》答案为:1 2 34:法律原则具有何种功能()1.指导功能2.评价功能3.裁判功能4.执行功能答案为:1 2 35:在十九世纪后期至二十世纪30年代的美国,那些法学理论占据支配性地位()1.现实主义法学2.形式主义法学3.批判法学4.机械法学答案为:2 46:比较法学承担着哪几个方面的实践功能()1.提供理发资料2.辅助法律解释3.有利于提升法学教育水平4.促进法律协调和正常化答案为:1 2 3 47: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必须考虑的材料()1.制定法条文的语词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28:制定法规则的形成主要有哪些方式?()1.立法者创造2.归纳经验3.对以往规则的修改4.法的移植或者继承答案为:1 2 3 49:制定法需要解释的原因有()1.概念的不确定性2.法律漏洞的存在3.立法存在的超前性4.法律价值的隐藏答案为:1 2 410:当代中国法学界,主要在那几个方面存在问题()1.关于法学的性质和立场尚未达成共识2.法学知识陈旧3.法学知识的生产过程无序,难以形成成熟的知识共同体4.没有为法学实践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答案为:1 3 411:考夫曼把法律的现实化分为哪几个阶段()1.法律规范阶段2.法律理念阶段3.法律判决阶段4.法律适用阶段答案为:1 2 312:法学方法论在法治实践中的功能和作用有()1.使得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精确化2.确保平等原则的实现3.有利于法律人的自我认识和自我监督4.保障法的形式品质的实现答案为:1 2 3 413: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可以考虑的材料()1.法律适用的人或物的属性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3 414:法律体系外的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主要是()1.目的性限缩2.类推适用3.习惯补充4.目的性扩张答案为:3 415:在普通法系国家,有关推翻先例的说法,正确的是()1.法院拥有推翻自身先例的权利2.可以推翻同级法院的先例3.上级法院可以推翻下级法院的先例4.法院不能推翻自身先例,必须由上级法院来推翻答案为:1 316: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事实范型的说法,正确的是:()1.事实范型规定了裁判事实的合法性性维度2.裁判事实是经由事实范型对案件事实涵摄后确定的事实3.在司法三段论推论中,事实范型是大前提的组成部分4.裁判事实的模式决定了个案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答案为:1 2 317: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问题有()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的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答案为:1 2 3 4 518:法律体系外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主要有()1.从习惯中寻找依据2.利用目的性扩张方式3.依据原则和法理4.利用比较法的方式答案为:1 2 3 419:在拉伦茨看来,法学中的类型包括()1.逻辑理念类型2.规范性的平均类型3.规范性的真实类型4.法的构造类型答案为:2 3 420:现代西方道德分析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1.图尔敏2.黑尔3.威尔曼4.胡塞尔答案为:1 2 31:“法学”一词中的“学”一般在几种意义上使用()1.学问2.学术3.科学4.技术之学答案为:1 2 3 42:法学方法论在法治实践中的功能和作用有()1.使得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精确化2.确保平等原则的实现3.有利于法律人的自我认识和自我监督4.保障法的形式品质的实现答案为:1 2 3 43:按照H.J.Wolff所指,法学中有哪几种类型的应用形态()1.一般国家学、历史性及比较性法学中的理性2.一般法秩序的、狭义的法学的类型3.刑法的类型4.税法的类型答案为:1 2 3 44:制定法需要解释的原因有()1.概念的不确定性2.法律漏洞的存在3.立法存在的超前性4.法律价值的隐藏答案为:1 2 45:法学方法主要包括那些形式()1.法律解释2.法律发现3.法律论证4.法律推理答案为:1 2 3 46:在制定法解释方法位序问题研究上存在的共识有()1.制定法解释是一个价值评价的过程2.语义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出发点3.坚持目的解释的重要性4.语义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唯一合法方式答案为:1 27:按照语言因素的标准,可以讲世界各国的法律分为几大法系()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3.伊斯兰法系4.印度法系答案为:1 2 38:法律体系外的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主要是()1.目的性限缩2.类推适用3.习惯补充4.目的性扩张答案为:3 49:在拉伦茨看来,法学中的类型包括()1.逻辑理念类型2.规范性的平均类型3.规范性的真实类型4.法的构造类型答案为:2 3 410:古罗马人是如何认识“法学”的()1.将法律规则适用具体个案获得正当法律决定是一门技艺,这就是法学2.这种技艺具有专门性3.这种技艺具有合法性4.这种技艺具有合理性答案为:1 211: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表现为哪些形式()1.解释2.指导3.规定4.批复答案为:1 3 412:在德国法院的法律解释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必须考虑的()1.制定法条文2.立法者意图的相关文件3.通过法律行为订立的私法上的书面合同和口头协议4.判例答案为:1 313:法律漏洞概念具有的特征()1.可弥补性2.不完全性3.缺陷的存在影响法律应有的功能4.缺陷的存在违反立法原意答案为:2 3 414: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1.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2.在空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3.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离的4.在空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离的答案为:1 415:作为命题陈述内容的事实具有何种特行()1.具有语言依赖性2.语言表达具有陈述性3.命题具有真值性4.命题具有论证性答案为:1 2 3 416:现代法学方法论兴起的哲学背景是()1.道德分析哲学2.实证主义哲学3.现象学4.马克思哲学答案为:1 317:裁判事实形成过程包括哪些阶段()1.生活事件被陈述为原初事实2.原初事实被重述为基本事实3.基本事实被描述为规范事实4.规范事实被重构为裁判事实5.基本事实被重构为裁判事实答案为:1 2 518:下列各项,被认为可以属于法律渊源的是:()1.契约2.法官法3.政策4.事物的本质答案为:1 2 419:现代西方道德分析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1.图尔敏2.黑尔3.威尔曼4.胡塞尔答案为:1 2 320:在十九世纪后期至二十世纪30年代的美国,那些法学理论占据支配性地位()1.现实主义法学2.形式主义法学3.批判法学4.机械法学答案为:2 41:对于“法治”概念,人们基本上形成那几点共识()1.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要前提和基本内容2.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和限制权力3.法治是为了促进公民参与4.现代法治概念不同于中国古代的“法治”概念答案为:1 2 42:下列哪些观点属于支持法律解释客观论的()1.法律是立法者意志的产物2.法律是众多妥协的产物,不存在那种一种立法意志3.法律是一种客观表示4.立法者的意志可以增加法律的确定性答案为:2 33:现代西方道德分析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1.图尔敏2.黑尔3.威尔曼4.胡塞尔答案为:1 2 34: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必须考虑的材料()1.制定法条文的语词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25: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可以考虑的材料()1.法律适用的人或物的属性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3 46:法学方法论在法治实践中的功能和作用有()1.使得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精确化2.确保平等原则的实现3.有利于法律人的自我认识和自我监督4.保障法的形式品质的实现答案为:1 2 3 47:按照语言因素的标准,可以讲世界各国的法律分为几大法系()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3.伊斯兰法系4.印度法系答案为:1 2 38:比较法学承担着哪几个方面的实践功能()1.提供理发资料2.辅助法律解释3.有利于提升法学教育水平4.促进法律协调和正常化答案为:1 2 3 49:法律漏洞填补的必要性包括()1.法律适用的需要2.保持法律完整的需要3.禁止拒绝判决原则的需要4.实现法律价值的需要答案为:1 3 410:在现代,制定法解释的要素包括:()1.语法解释2.逻辑或体系解释3.历史解释4.目的解释答案为:1 2 3 411:制定法需要解释的原因有()1.概念的不确定性2.法律漏洞的存在3.立法存在的超前性4.法律价值的隐藏答案为:1 2 412:作为命题陈述内容的事实具有何种特行()1.具有语言依赖性2.语言表达具有陈述性3.命题具有真值性4.命题具有论证性答案为:1 2 3 413:我国学者主要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法的渊源这个概念()1.历史渊源2.实质渊源3.效力渊源4.文件渊源5.形式渊源答案为:1 2 3 4 514:在普通法系国家,有关推翻先例的说法,正确的是()1.法院拥有推翻自身先例的权利2.可以推翻同级法院的先例3.上级法院可以推翻下级法院的先例4.法院不能推翻自身先例,必须由上级法院来推翻答案为:1 315:下列各项,被认为可以属于法律渊源的是:()1.契约2.法官法3.政策4.事物的本质答案为:1 2 416:法律漏洞概念具有的特征()1.可弥补性2.不完全性3.缺陷的存在影响法律应有的功能4.缺陷的存在违反立法原意答案为:2 3 417: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事实范型的说法,正确的是:()1.事实范型规定了裁判事实的合法性性维度2.裁判事实是经由事实范型对案件事实涵摄后确定的事实3.在司法三段论推论中,事实范型是大前提的组成部分4.裁判事实的模式决定了个案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答案为:1 2 318:利益法学在阐述司法过程的性质时,有两个出发点是()1.根据宪法,法官必须遵守法律;2.法律是包罗万象,完全一致的3.法律面对丰富的社会现实总是不适当和不完全的4.法律是杂乱无序和没有内在规律的答案为:1 319:现代法学方法论兴起的哲学背景是()1.道德分析哲学2.实证主义哲学3.现象学4.马克思哲学答案为:1 320:作为裁判事实形成基础的逻辑主要包括哪些()1.必然性的演绎逻辑2.选择性的直觉推理3.必然性的归纳推理4.或然性的归纳推理答案为:1 41:在Robert Alexy看来,法学方法的不确定性表现在:()1.解释目标的不确定2.解释方法的种类的不确定3.解释主体的不确定4.解释方法位序的不确定答案为:2 42: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可以考虑的材料()1.法律适用的人或物的属性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3 43:非正式法源主要包括哪些形式()1.国家政策2.制定法3.习惯4.权威的法理学说答案为:1 3 44:法律漏洞填补的必要性包括()1.法律适用的需要2.保持法律完整的需要3.禁止拒绝判决原则的需要4.实现法律价值的需要答案为:1 3 45:古罗马人是如何认识“法学”的()1.将法律规则适用具体个案获得正当法律决定是一门技艺,这就是法学2.这种技艺具有专门性3.这种技艺具有合法性4.这种技艺具有合理性答案为:1 26:作为命题陈述内容的事实具有何种特行()1.具有语言依赖性2.语言表达具有陈述性3.命题具有真值性4.命题具有论证性答案为:1 2 3 47:“法学”一词中的“学”一般在几种意义上使用()1.学问2.学术3.科学4.技术之学答案为:1 2 3 48:司法解释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3.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4.司法部的解释答案为:1 39:在萨维尼看来,制定法解释的要素包括:()1.语法要素2.逻辑要素3.历史要素4.体系要素答案为:1 2 3 410:法律原则具有何种功能()1.指导功能2.评价功能3.裁判功能4.执行功能答案为:1 2 311:法官的司法裁判过程主要包括哪几个阶段()1.法律发现2.法律解释3.法律适用4.法律论证答案为:1 2 412:在德国法院的法律解释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应当考虑的()1.制定法条文2.立法者意图的相关文件3.通过法律行为订立的私法上的书面合同和口头协议4.判例答案为:2 413:在制定法解释方法位序问题研究上存在的共识有()1.制定法解释是一个价值评价的过程2.语义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出发点3.坚持目的解释的重要性4.语义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唯一合法方式答案为:1 214:对于“法治”概念,人们基本上形成那几点共识()1.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要前提和基本内容2.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和限制权力3.法治是为了促进公民参与4.现代法治概念不同于中国古代的“法治”概念答案为:1 2 415:在英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外部解释资料()1.字典2.专业技师手册3.立法史4.制定法条文答案为:1 2 316:我国学者主要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法的渊源这个概念()1.历史渊源2.实质渊源3.效力渊源4.文件渊源5.形式渊源答案为:1 2 3 4 517:制定法需要解释的原因有()1.概念的不确定性2.法律漏洞的存在3.立法存在的超前性4.法律价值的隐藏答案为:1 2 418: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事实范型的说法,正确的是:()1.事实范型规定了裁判事实的合法性性维度2.裁判事实是经由事实范型对案件事实涵摄后确定的事实3.在司法三段论推论中,事实范型是大前提的组成部分4.裁判事实的模式决定了个案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答案为:1 2 319:在法的渊源研究中,立法中心主义和司法中心主义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1.哲学基础不同2.法官地位不同3.目的不同4.法律观念不同答案为:1 2 3 420: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1.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2.在空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3.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离的4.在空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离的答案为:1 41:按照H.J.Wolff所指,法学中有哪几种类型的应用形态()1.一般国家学、历史性及比较性法学中的理性2.一般法秩序的、狭义的法学的类型3.刑法的类型4.税法的类型答案为:1 2 3 42:利益法学在阐述司法过程的性质时,有两个出发点是()1.根据宪法,法官必须遵守法律;2.法律是包罗万象,完全一致的3.法律面对丰富的社会现实总是不适当和不完全的4.法律是杂乱无序和没有内在规律的答案为:1 33:按照语言因素的标准,可以讲世界各国的法律分为几大法系()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3.伊斯兰法系4.印度法系答案为:1 2 34:司法解释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3.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4.司法部的解释答案为:1 35:普通法系的法官在面对先例时,大体上有如下哪几种选择()1.遵循先例2.区分先例3.推翻先例4.选择先例答案为:1 2 36:下列哪些观点属于支持法律解释客观论的()1.法律是立法者意志的产物2.法律是众多妥协的产物,不存在那种一种立法意志3.法律是一种客观表示4.立法者的意志可以增加法律的确定性答案为:2 37:对于“法治”概念,人们基本上形成那几点共识()1.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要前提和基本内容2.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和限制权力3.法治是为了促进公民参与4.现代法治概念不同于中国古代的“法治”概念答案为:1 2 48:法官的司法裁判过程主要包括哪几个阶段()1.法律发现2.法律解释3.法律适用4.法律论证答案为:1 2 49:制定法规则的形成主要有哪些方式?()1.立法者创造2.归纳经验3.对以往规则的修改4.法的移植或者继承答案为:1 2 3 410:法学方法主要包括那些形式()1.法律解释2.法律发现3.法律论证4.法律推理答案为:1 2 3 411: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必须考虑的材料()1.制定法条文的语词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212:英美法系中“Legal methodology”包括哪些内容()1.法的渊源论2.先例规则3.制定法解释4.法律推理5.法律研究技术答案为:1 2 3 4 513:法律体系外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主要有()1.从习惯中寻找依据2.利用目的性扩张方式3.依据原则和法理4.利用比较法的方式答案为:1 2 3 414:考夫曼把法律的现实化分为哪几个阶段()1.法律规范阶段2.法律理念阶段3.法律判决阶段4.法律适用阶段答案为:1 2 315: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上述列举并未包括现实中的隐私权等,这种情况属于()1.法律体系内的漏洞2.开放的漏洞3.隐蔽的漏洞4.法律体系外的漏洞答案为:1 216:在制定法解释方法位序问题研究上存在的共识有()1.制定法解释是一个价值评价的过程2.语义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出发点3.坚持目的解释的重要性4.语义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唯一合法方式答案为:1 217:非正式法源主要包括哪些形式()1.国家政策2.制定法3.习惯4.权威的法理学说答案为:1 3 418:当代中国法学界,主要在那几个方面存在问题()1.关于法学的性质和立场尚未达成共识2.法学知识陈旧3.法学知识的生产过程无序,难以形成成熟的知识共同体4.没有为法学实践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答案为:1 3 419:法律漏洞概念具有的特征()1.可弥补性2.不完全性3.缺陷的存在影响法律应有的功能4.缺陷的存在违反立法原意答案为:2 3 420: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实践智慧和纯粹科学、技术之间的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2.应用不同3.对象不同4.目的不同答案为:2 3 41:法学方法论在法治实践中的功能和作用有()1.使得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精确化2.确保平等原则的实现3.有利于法律人的自我认识和自我监督4.保障法的形式品质的实现答案为:1 2 3 42:利益法学在阐述司法过程的性质时,有两个出发点是()1.根据宪法,法官必须遵守法律;2.法律是包罗万象,完全一致的3.法律面对丰富的社会现实总是不适当和不完全的4.法律是杂乱无序和没有内在规律的答案为:1 33: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事实范型的说法,正确的是:()1.事实范型规定了裁判事实的合法性性维度2.裁判事实是经由事实范型对案件事实涵摄后确定的事实3.在司法三段论推论中,事实范型是大前提的组成部分4.裁判事实的模式决定了个案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答案为:1 2 34:我国学者主要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法的渊源这个概念()1.历史渊源2.实质渊源3.效力渊源4.文件渊源5.形式渊源答案为:1 2 3 4 55: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必须考虑的材料()1.制定法条文的语词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26:“法学”一词中的“学”一般在几种意义上使用()1.学问2.学术3.科学4.技术之学答案为:1 2 3 47:在萨维尼看来,制定法解释的要素包括:()1.语法要素2.逻辑要素3.历史要素4.体系要素答案为:1 2 3 48:在法的渊源研究中,立法中心主义和司法中心主义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1.哲学基础不同2.法官地位不同3.目的不同4.法律观念不同答案为:1 2 3 49:作为裁判事实形成基础的逻辑主要包括哪些()1.必然性的演绎逻辑2.选择性的直觉推理3.必然性的归纳推理4.或然性的归纳推理答案为:1 410: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问题有()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的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答案为:1 2 3 4 511:在英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外部解释资料()1.字典2.专业技师手册3.立法史4.制定法条文答案为:1 2 312:法律体系外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主要有()1.从习惯中寻找依据2.利用目的性扩张方式3.依据原则和法理4.利用比较法的方式答案为:1 2 3 413:分析哲学家赛尔将事实分为两类是()1.建构事实2.裁判事实3.非设定性事实4.设定性事实答案为:3 414: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可以考虑的材料()1.法律适用的人或物的属性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3 415:法学方法主要包括那些形式()1.法律解释2.法律发现3.法律论证4.法律推理答案为:1 2 3 416:下列哪些观点属于支持法律解释主观论的()1.法律是立法者意志的产物2.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只能按照立法机关的意图解释法律3.法律是一种客观表示4.法律是众多妥协的产物,不存在那种一种立法意志答案为:1 217:现代西方道德分析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1.图尔敏2.黑尔3.威尔曼4.胡塞尔答案为:1 2 318:按照立法原意本来可以避免但是由于技术上的错误导致的疏漏和矛盾属于何种法律漏洞()1.法律体系内的漏洞2.开放的漏洞3.隐蔽的漏洞4.法律体系外的漏洞答案为:1 2 319:在德国法院的法律解释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必须考虑的()1.制定法条文2.立法者意图的相关文件3.通过法律行为订立的私法上的书面合同和口头协议4.判例答案为:1 320:按照H.J.Wolff所指,法学中有哪几种类型的应用形态()1.一般国家学、历史性及比较性法学中的理性2.一般法秩序的、狭义的法学的类型3.刑法的类型4.税法的类型答案为:1 2 3 47:下列关于习惯和习惯法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ABD)1.习惯是一种事实,习惯法是法律2.习惯是社会的惯行,习惯法为法院所承认3.不经当事人援用,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采用习惯4.对于习惯法,法官有适用的义务。
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
一.问题、方法和材料习惯历来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一直受到无论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法律家、法学家的高度重视。
[1]有的国家的民法典甚至明确规定“制定法无规定时,依习惯”,[2]而英美的普通法传统由于其判例法制度更强调对各种习惯的遵从。
[3]在传统中国的法律中,习惯的角色却比较暧昧。
有学者认为,习惯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中的地位不高,其影响往往是通过司法中的“情理”因素间接影响司法的结果;[4]而也有学者认为,以“乡例”、“民俗”等小传统表现出来的习惯在维护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律秩序中一直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5]这种研究结果和判断上的巨大差异主要来自研究者对法律的界定不同。
如果依据中国传统的“法”的概念及其定义,强调法律即“宪令著于官府”的制定法,则确实很难从历代的制定法中发现民间习惯的痕迹,相反倒是可以论证民间习惯受到了官方主导意识形态的巨大塑造(在我看来,更可能是一种相互的塑造);但是,如果依据现代更为通用的法律定义,强调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直接制定、采纳或间接认可的具有某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未必要形成文字),那么势必可以发现习惯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作用极为巨大。
从这种意义上考察,我们甚至可以大致说,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秩序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的分工合作协调实现的,尽管这种分工并不严格,两者不时互有影响和渗透。
中国传统社会中这种法律秩序的格局是中国当时的社会自然条件以及生产方式决定的。
[6]在当代中国的法治话语中,习惯的地位仍然不高。
尽管几乎每一本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教科书总会留下千把字的篇幅简单讨论习惯,[7]但当代流行的一些权威著作均以不同方式强调“在当代中国,只有法律承认其有效的习惯,才能作为补充制定法的渊源。
”[8]但是,如果把当代中国法律的这一格局以及法学家对习惯的这种态度仅仅视为传统的简单重复,就会有误;不仅会影响我们对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变迁的充分理解,而且有可能陷入一种文化决定论的陷阱。
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
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对所有法律文本进行检索,找一切包含这些关键的制定法,然后仔阅读、分析这些法,做出适当的归类,做一般的概括;最后,我对这些概括做出我的解说。
另一个重的问题涉及到文本研究有效性(validity),即通过关键词之检索是足以表现习惯在当代中国制法中的实际地位?人们完可以质疑,制定法重视习惯与未必与制定法中出现“习惯”之的字样的频率相关。
一个重视习的制定法,完全有可能出现或很少出现“习惯的字样,而只是立法在该法制定过程中注重了查研究习惯,甚或是立法自觉在制定法律规则时依了的习惯。
相反,一个大出现“习惯”字眼、看似视习惯的制定法完全有可重视的是那些形成文字的过时习惯而未必是当代的活生生的习惯。
而,一个过分强调将习惯成文化的制法体系也完全可能使得惯失去其活力,并因实际不重视习惯。
这种情确有可能发生。
但就本文而言,当代中国的语境下,似乎不存在。
首先,因新中国自建国以来一直是较“迷信未来”的,习在当代中国或多或少具有某贬义,至少不那么摩登;除了由教科书基本格式使之能在法教科书中占有千把字的篇,习惯一般很少进法学家和立法者的视野。
因此,上可能并不等于一种现实此外,尽管文本研究有上述足,但这也并不能完全否定我这种研究进路之必要,而只证明了深入研究当代律中之习惯的必要性和难度。
这恰恰是我在下一篇文中将努力的。
从整体上看,只对本文研究的可能缺陷足够理解并予以适当的弥,我的这种研究是有一定的合法性的,其结论是有一定可靠性的。
并且,我将论文的推进中逐步展开这种觉。
二.当代中国制法中的习惯及其特点通过机检索我发现在这2500件制定中,有24件文件(31)提及“风俗习惯”,还有73件件(91条)提及了“习惯”;又39件文件(46条)提及“惯例一词。
首先应当出,尽管出现在制定法文本中,但并不是每一次现的习惯都具有法律意义。
在有的文件中,“习”甚至是作为动词、副词用的,[13]其含义大致相当于一般”“通常”。
如何看待制定法与习惯法两者的地位与关系
如何看待制定法与习惯法两者的地位与关系i.当代中国关于习惯法地位的理论与社会背景ii.习惯的合法性检验标准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现行我国大部分法律为制定法。
习惯法并不是指某一部法律均为习惯的法。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认为:习惯法反映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
而这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否认了未被国家认可的习惯法的存在,缩小了习惯法的研究范围。
在《中国农村习惯法初探》一文中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在人们生产和生活中根据事实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人们共信的行为。
也承认了习惯法属于一个国家法体系范畴的实质。
习惯法是社会规范系统中的重要成员,又属于法的范畴,此种位置使其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既微妙又直接。
这是由于社会的不断变化而造成的。
同时,习惯法与国家法亦在碰撞中相互接纳进而进行修正。
这是因为:一方面,习惯法与制定法始终处于动态的变化中。
若仅依靠习惯法生成的自发秩序,社会的发展有可能在某个时段陷人停滞不前或普通的低效率,而法治的发展也有可能陷入困境。
例如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乡土农村一直在由伦理和习惯法所生成的自发秩序中徘徊,其经济政治文化层次始终得不到提升和突破。
因此,对于由习惯法形成的自发秩序,运行过程中需要一种自觉的动力对它进行促进或校正。
如果说习惯法和普通法是建立在人类以往经验之上的话,立法却是向前迈进,即预测作用,表明未来什么样的行动将被调整。
另一方面,法律并不能与习惯法老死不相往来。
立法中,立法者不能不顾及散存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习惯法,经常将习惯法中认为合理的规范纳入制定法中。
例如婚姻家庭法、合同法、商法中的许多条文就是直接接受习惯法的结果,因而导致了习惯法国家化的现象的发生。
同时制定法又常常借助习惯法灵活的方式以保证国家法不被民众所规避,或者得到社会成员的自发信仰。
习惯法的形成和制定法的发生终其原因都是围绕着人性和利益展开的。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法定与习惯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法定与习惯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法定与习惯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对于每个人来说,了解一些法律基本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在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中,有两种主要的规范方式,即法定和习惯。
本文将重点探讨法律的法定和习惯,并介绍其在法律运作中的作用。
一、法律的法定性法定性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指的是法律权威的根据是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制定达成的。
法定性保证了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使每个人都能公平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保护。
1. 立法机关的角色合法的法律要求由一个特定的机构或团体负责制定。
通常情况下,这个机构是由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如国家的议会或者立法机构。
立法机关通过讨论、辩论、草案起草等环节,最终制定和通过法律。
2. 法律的形式法律以正式的形式呈现,通常采用明确的文字和特定的结构。
法律的内容需要精确详细地表达,以便人们能够准确理解和遵守。
3. 约束力和适用性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适用性,适用于全体公民和组织。
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情况或者其他身份背景,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二、法律的习惯性与法定性相对应,法律的习惯性是指法律的形成不依赖于正式的立法过程,而是依赖于长期的社会实践和习俗的累积。
它是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重要补充方式。
1. 惯例的形成习惯法律通过社会实践和长期习俗形成。
某种习俗已经广泛被人们接受和遵守,逐渐演变为一种普遍行为规范,并被视为法律的一部分。
这些习俗可以是地区性的,也可以是特定社群内的约定。
2. 法律效力习惯法律具有自动强制力,其约束和影响力来自于人们内心的接受和遵守。
虽然它们没有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但根植于社会实践的深厚基础,被认为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三、法定与习惯的关系法定性和习惯性是法律运行的双重模式,彼此相辅相成。
法律的法定性保证了法律的权威和普适性,确保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而习惯性则是法律体系的一种补充,体现了实践与规范的结合。
1. 法定与习惯的互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常常会参考习惯性规范,并将其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
1属于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法理
1属于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法理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法理。
制定法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
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是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总纲。
宪法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对国家机构组织、权力运行、公民权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并公布的具有典型普遍约束力的法规,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依法制定的法律对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包括刑法、民法、劳动法等。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包括规章、命令、决定等。
判例法是通过法院审判案件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是司法实践的产物。
在我国判例法的发展过程中,目前尚未广泛应用,但在民商事领域已开始试点运行。
判例法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补充和完善法律规定的作用,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提高司法公正性和一致性。
习惯是在社会实践中形成并长期遵守的行为规范。
习惯法是一种隐性的法律规范,对于普遍习惯的确认和维护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习惯具有补充法律的作用”,既然广泛遵守的习惯规范可以作为法律依据来处理纠纷。
法理是指由法学理论家在研究法律规范及其运作过程中所得出的原则、规则、理论等,是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理解。
法理既是对法律现象的描述,也是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探索。
法理的形成是基于司法实践和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为法律实施提供有用的指导。
综上所述,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和法理。
这些法律形式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实现社会公正起着重要作用。
从习惯法的视角看民族地区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_杨平
第30卷第5期2011年10月兰州交通大学学报J ou rnal of Lanzh ou J iaotong UniversityV ol.30N o.5O ct.2011文章编号:1001-4373(2011)05-0066-03从习惯法的视角看民族地区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杨平,殷兴东(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摘要:现代司法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民族地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很有必要。
以习惯法运行为主要内容的民族地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对民族地区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有益利用和有效整合,实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补,对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民族地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习惯法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志码:A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又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 ter nat ive Dispute Resolution),英文缩写ADR,其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
传统上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通常是指除诉讼以外的各种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总称,如协商、谈判、斡旋、调解、仲裁等方式。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现代司法程序的重要补充,在一个国家或一定区域内的法治秩序的建立和运行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至今仍然有重要的影响,在民族地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习惯法发挥着主要作用,有益利用和有效整合民族习惯法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功能,可以补充国家制定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空白,可以弥补司法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对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有效治理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民族地区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1.现代司法诉讼制度的局限现代法治社会的规则和程序带给了现代文明占统治地位的地区/西方法治0意义上的正义和公平,但是,其国家司法程序中诉讼费用高、诉讼程序复杂繁琐以及诉讼结果迟延等问题使得当事人要付出过高的社会成本。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有时也运用法院调解方式,但毕竟法院的调解依然是国家司法程序中的组成部分。
中国当代法律中的习惯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司法个案的分析指出:(1)习惯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实际起着重要作用,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可能置换制定法;(2)习惯影响司法的途径是案件当事人以及法官对相关利益的追求,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会交错利用制定法和习惯;(3)因此,对习惯之变迁起决定作用的并不是“文化”,而是各种物质性的社会制约条件。
「关键词」司法、制定法、习惯一、从司法透视习惯的意义在一篇关于习惯的论文中,我通过统计数据指出,在当代中国,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学家都普遍地看轻习惯,因此,习惯在制定法中受到贬抑;尽管由于社会现代化的要求,这种贬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注:《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制定法的透视》,1999年未刊稿。
)。
但是,由于近代社会以来普遍存在的词与物的分离(注:MichelFoucault,TheOrderofThings,AnArchaeologyofHuman Sciences,RandomHouse,1970.),在任何国家,习惯在制定法中的法定地位都必定不等于它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地位。
因此,必须仔细地考察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才可能对习惯在当代中国法律中的实际状况获得一个更为切实也更为完整的透视。
本文将通过我在研究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制度中碰到的个案来分析考察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习惯。
对于这个案件,杨柳曾进行过初步但颇有见地的研究分析(注:杨柳:《模糊的法律产品-对两起基层法院调解案件的考察》,1998年未刊稿。
)。
不过针对同样的案例,由于关注的问题不同,切入的角度不同,完全有可能获得不同的但相互兼容并互补的研究结果。
杨柳论文的主要关注点是法官在案件处理中所运用的技术。
我的研究关注点是习惯对司法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可能通过什么渠道,以什么方式产生。
这后一点,对于一般只关心案件之结果的普通人乃至法律人也许并不重要,但是对于法学家和立法者以及关心中国法治的人们来说,则具有特殊的意义。
这个个案是否具有代表性,从中获得的结论是否具有有效性?正是预见到这样的疑问,我才在前面说这个案件是“碰到”的,而不说是“搜集”或“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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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
一.问题、方法和材料
习惯历来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一直受到无论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法律家、法学家的高度重视。
[1]有的国家的民法典甚至明确规定“制定法无规定时,依习惯”,[2]而英美的普通法传统由于其判例法制度更强调对各种习惯的遵从。
[3]在传统中国的法律中,习惯的角色却比较暧昧。
有学者认为,习惯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中的地位不高,其影响往往是通过司法中的“情理”因素间接影响司法的结果;[4]而也有学者认为,以“乡例”、“民俗”等小传统表现出来的习惯在维护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律秩序中一直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5]这种研究结果和判断上的巨大差异主要来自研究者对法律的界定不同。
如果依据中国传统的“法”的概念及其定义,强调法律即“宪令著于官府”的制定法,则确实很难从历代的制定法中发现民间习惯的痕迹,相反倒是可以论证民间习惯受到了官方主导意识形态的巨大塑造(在我看来,更可能是一种相互的塑造);但是,如果依据现代更为通用的法律定义,强调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直接制定、采纳或间接认可的具有某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未必要形成文字),那么势必可以发现习惯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作用极为巨大。
从这种意义上考察,我们甚至可以大致说,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秩序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的分工合作协调实现的,尽管这种分工并不严格,两者不时互有影响和渗透。
中国传统社会中这种法律秩序的格局是中国当时的社会自然条
件以及生产方式决定的。
[6]
在当代中国的法治话语中,习惯的地位仍然不高。
尽管几乎每一本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教科书总会留下千把字的篇幅简单讨论习惯,[7]但当代流行的一些权威著作均以不同方式强调“在当代中国,只有法律承认其有效的习惯,才能作为补充制定法的渊源。
”[8]但是,如果把当代中国法律的这一格局以及法学家对习惯的这种态度仅仅视为传统的简单重复,就会有误;不仅会影响我们对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变迁的充分理解,而且有可能陷入一种文化决定论的陷阱。
毕竟,20世纪后期的中国在各个方面都与近代以前的作为一个文化共同体的中国有了很大的区别,重要的一点是中国已经是一个现代的民族国家,她不仅在经济上更为统一,而且有了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其政令法律对于当代中国社会之深入已远非昔日可比,制定法与习惯(法)分治的那种“礼法文化”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关系格局已更为复杂,更多互动性,而不仅仅是互补性。
[9]因此,有必要对这种格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之形成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和理解。
本研究是对中国当代法律中的习惯研究的一个尝试。
与研究先前出版的一些传统中国习惯法研究不同的地方在于,我将避免将习惯(法)作为一个相对分离的实体予以研究,[10]考虑到国家与社会的当代变迁,我将坚持正式法律与民间习惯互动的研究框架,[11]力求在这一互动及其社会历史语境中考察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
这一研究将大致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即本文,侧重系统考察习惯在当代中国制定法[12]中的规范性地位。
这一研究的基本前设是,当代中国社会占支配地位的有关习惯的知识话语(不论具体是什么),一般说来,会以不同方式经由立法者有意无意地反映在立法中,不仅将反映在具体法律条文中,也将反映在立法的总体格局上。
我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本研究。
必须指出,本文研究的是制定法与习惯的实在关系,而不是对具体的或一般的习惯(法),因此,它不对为法律采纳或未被采纳的某个具体习惯的利弊优劣或习惯的一般特点或法律与习惯的应然关系做出评判,对于后一类问题,读者完全可以从自身的偏好和知识传统做出自己的解说和评价。
在这一层面上看,本文具有资料整理、归纳的特点,但这也并不意味着研究者放弃或没有自己的理论倾向和基本判断,也不意味着排斥对实证研究之结果做出某种解释。
相反,我的基本前导性判断是,即从长远看来,中国当代的法治建设必须重视习惯、研究习惯(这并不等于承认习惯总是好的)。
但是,这个判断只是一个预设,它并不决定这一研究的结论,并且,由于解释总是开放的,是“一切又都在重新理解之中”,我的解释仅仅是抛砖引玉,试图引出更多学者对习惯的研究和理解。
而另一部分将侧重从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来考察习惯,方法是法社会学的司法个案研究,但限于论文的篇幅以及研究方法的变更,我将另行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