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法规文件汇总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2007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2007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1.16•【文号】经审办字[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2007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经审办字[2007]1号2007年1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了《关于2007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参考。
关于2007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各地应当立足发展大局,按照《决定》的精神进一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促进《决定》的贯彻和落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继续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突出重点,把审计监督的着力点放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促进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
各地要立足于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协调和指导。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稳步发展。
二、继续落实中央五部委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
各地要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审经责发[2004]65号)要求,继续探索方法,总结经验,提高质量,在不断深化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将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抓实抓好。
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责任履约情况进行审计,以评价其经济责任承担情况的一项重要审计活动。
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对于推动主体履行经济责任、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严格依法依规调查、审计行为,能够有效防止和纠正腐败行为,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提高行政效能和治理能力。
以下将介绍一些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还有一些文件和指导意见对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和明确。
例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其他责任人在经济活动中的责任承担情况进行审计,并依法追究责任。
这些文件和指导意见对于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主要包括《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国有资产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对于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推动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京国资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3〕3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为增强本办法的可操作性,市国资委还将印发十项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企业、本单位、本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企业应当对下列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一)企业所属独资、控股子企业(含境外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派驻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二)企业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三)掌握实质经营权的企业部门负责人。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责任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经审办字[2004]13号【发布部门】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日期】2004.12.14【实施日期】2004.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经审办字[2004]13号2004年12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局)、人事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中央管理的各企业和金融机构: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于11月29日至30日在北京召开。
现将中央组织部常务副部长赵洪祝同志在会议上传达中央领导批示精神时的讲话、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及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同志在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同志们:中央领导对这次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非常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专门作了重要批示。
下面,我来传达两位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家宝同志的批示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健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官正同志的批示是,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廉政勤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8.08•【文号】教财〔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的通知教财〔2017〕3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为严格落实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7年8月8日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促进单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报送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
最新整理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docx
最新整理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xx〕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xxxx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审计署•【公布日期】2001.01.20•【文号】审办发[2001]7号•【施行日期】2001.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局)、人事厅(局)、审计厅(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办发〔1999〕20号、〔2000〕16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现就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措施和有效保证,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有效手段。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办、国办文件要求,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安排部署,全面开展县(含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目前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从2001年开始,要根据审计任务和审计力量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审计。
当前,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管理监督的实际,重点对拟提拔晋升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已开展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要积极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工作质量。
要逐步开展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已经开展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扩大审计覆盖面,并逐步加以规范;没有开展的,从2001年开始,积极试点,逐步推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标 签】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9﹞109号【发文日期】2009-06-26【实施时间】2009-06-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干部监督机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6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干部监督机制,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和廉政勤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局长。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的税收管理行为和财务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任命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上级内审部门负责对下级内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
经济责任审计法规文件汇总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负责人就《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新修订的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正式施行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纪要的通知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通知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指导意见《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央企试行企业年金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暂行规定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实施细则》的通知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接有关问题纪要的通知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业改制的通知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薪酬管理的意见价操作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作意见的通知。
2022年(财务内部审计)《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22]7 号2022-1-20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7 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一月二十日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7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适应出资人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监督,建立与完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为企业负责人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三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一)财务基础审计。
在对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企业绩效评价。
在财务基础审计的基础上,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从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等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角度,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
(三)经济责任评价。
根据企业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论,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基础、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素,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得出较为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结论。
2023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2023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2023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是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重要法规,旨在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促进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发展。
本文将围绕该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展开阐述。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和原则《2023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评价和监督国有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强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和内容1.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2023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包括审计计划编制、审查备查材料、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编制和审计结果追踪等环节。
其中,审计计划编制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备查材料要全面详实,审计实施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审计报告编制要科学准确,审计结果追踪要及时跟踪整改情况。
2.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2023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范围,包括经济责任目标的制定与落实、经济责任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运行、经济责任执行情况的评价和监督等。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将重点关注单位的经济责任目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济责任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经济责任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和技术手段1. 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2023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主要包括文件审计、会计核算审计、调阅比对审计、专项审计等。
这些方法相互配合、互为补充,能够全面准确地评价单位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2. 经济责任审计的技术手段《2023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强调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在实施审计时,可以通过数据分析、风险识别、模型建立等技术手段,提高审计效率和准确性。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运用和监督1. 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运用《2023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方式,包括报告上报、问责追责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2.28•【文号】国税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深入开展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合国税系统实际,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
现予印发,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国税发〔2009〕109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2011年5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审经责发〔2010〕92号)。
为贯彻落实好《规定》及其实施意见,推动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领导干部腐败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设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建综[2003]141号
建设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正文:---------------------------------------------------------------------------------------------------------------------------------------------------- 建设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2003年7月15日建综[2003]14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部属单位领导干部及部管理的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其依法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正确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部属单位,是指经中编办批准并登记的属建设部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社团组织是指经民政部核准登记并由建设部管理的一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部属单位领导干部,是指部属单位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部属单位领导干部和部管理的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为“被审计对象”)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应当接受部按规定组织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对象”任期内最后一个年度执行部门预算等财务收支计划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损益状况,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其对有关经济活动应负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审查,并对截止离任日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核实;以离任者与接任者在交接工作的某一时点上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为准,划分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审计时限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5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5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负责人就《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新修订的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正式施行
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纪要的通知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
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通知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
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央企试行企业年金制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