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患关系中患者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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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范文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范文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篇一一、引言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医疗伦理和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保障了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自主权和尊严。

本文旨在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重要性、实施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有权了解自身病情、治疗方案、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后果等信息,并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医疗服务。

这一权利的行使,体现了对患者自主权的尊重和保护。

三、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重要性1. 保障患者权益: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施,使得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能够充分了解自身情况,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医患沟通: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落实需要医患之间的有效沟通,这有助于增强医患互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 推动医疗伦理建设: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普及和实施,有助于推动医疗伦理建设,形成良好的医德医风。

四、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在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障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医疗机构普遍重视医患沟通,加强了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医务人员对知情同意权的重视程度不够,患者对自身权利的了解不足等。

五、面临的挑战与问题1. 医务人员知识水平不均:部分医务人员对知情同意权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偏差。

2. 患者信息获取不全面:部分患者由于缺乏医学知识,难以全面理解自身病情和治疗方案。

3. 沟通障碍:医患之间的沟通障碍可能影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

4.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在患者知情同意权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六、改进措施与建议1.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认识和理解,确保他们在实践中能够正确行使这一权利。

2. 提高患者信息获取渠道的透明度:医疗机构应提供详细、易懂的信息资料,帮助患者全面了解自身病情和治疗方案。

3. 强化医患沟通: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提高沟通效果,确保患者充分了解自身情况并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医疗服务。

知情同意权浅析

知情同意权浅析

知情同意书类别
住院须知 手术同意书类 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 贵重药物、检查知情同意 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 其它 :病人外出请假单 诊疗沟通书类
概述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国际上公认的患者的基本权利 之一,本身体现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知情同意的道德基础,是对患者自主权利和人格权 利的尊重 内涵: 两层意思:告知和同意 现代新型医患关系的内在要求: 古老的主动——被动型医患关系 现代的指导——合作型及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模式
三、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渊源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知情权
合同法的承诺权---同意权 《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四、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要素
知情同意权的成立: 医疗行为的特殊性 一 医疗行为的侵害性和创伤性决定了这种行为必须是授权委 托行为,否则,医疗行为就成为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甚 至是伤害行为。 二 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医疗行为的形式不合法向实质性合法转化的法学三要素: ▼法律的许可和保障;《医师法》第三条及 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规定 ▼具有诊治目的:医生行为的目的与病人求医的是一致的 ▼患方的承诺(即: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权浅析
概要


知情同意权的产生渊源及概述 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渊源 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要素 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效力 正确理解知情同意权 正确履行知情同意权
一、知情同意Leabharlann 的产生渊源 “知情同意”的的概念来源于第二次世界大 战后的《纽约堡法典》,最初,是针对人体 实验而言的。随着病人权利远动的发展,逐 渐扩大到了临床诊疗活动领域。 国际应用:美国1972颁布了《病人权利法》 欧洲1972:议会理事会16个成员 国作出行动 司法实践:最早的司法判例--1957美国

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摘要】患者有权力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决定取舍,这项权利就是患者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它的保障对于维护患者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目前,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产生了很大的挑战。

本文将在知情同意权的起源发展、概念内容、法律依据、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的关系、现存的问题和解决建议这五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更高的维护知情同意权有所帮助。

【关键词】知情同意权,患者,医疗机构,法律,告知义务,问题,建议【Abstract】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means that patients have the right to know his condition, and to decide whether or not to acdept the therapeutic measures of the medical personnel. This is a legal right of the patients, the guarantee of which can help protect the rights of the patients, build a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and improv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edical and health services. But nowadays cases about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happen frequently, which do harm to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n this pasage, we will talk about five parts including the resous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right, the concept and contents of the right, legal bases,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and the obligation to inform,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Key words】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Patients; Medical establishment; Laws; Obligation to inform; Problems; Suggestions(一)知情同意权的起源和发展每项法律规定一般都有其相应的来源,知情同意权也不例外。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作者:陈秋汀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0期摘要患者知情同意权理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不断得到完善。

它是指在医患关系中,医方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后,患者依靠自身的认识理解能力,真实自愿的作出同意决定的权利。

患者知情同意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知情、自由意志、有能力三个方面。

患者知情同意权具有保障患者自决权实现、对抗医疗“合理风险”以及划分医疗责任等方面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知情同意告知义务法律效力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70-02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知情同意”又称之为“告知后同意”,属于舶来品。

知情同意权属于英美法系产物,起源于1767年的Slaterv. Baker & Stapleton 案。

该案中,法院首次做出判定,认为在实施手术之前取得患者同意是“外科医生之惯例和法则。

”同时,美国堪萨斯州的 Natanson v. Kline 案和密苏里州的Motchu v. Robinson 案使得知情同意权在判例上得以确立。

这两个判决都以医疗方没有履行说明治疗风险的存在,否定形式上存在的患者的同意权利。

而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则是形成现代意义上知情同意的里程碑。

在《纽伦堡法典》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人体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应该使他能够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而没有任何暴力、欺骗欺诈、强迫、哄骗以及其他隐蔽形式的强制或强迫等因素的干预;应该使他对所涉及的问题有充分的知识和理解,以便能够做出明智的决定”。

关于知情同意的具体内涵,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分为知情权和同意权,或者说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第二种主张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仅限于手术和有创的特殊检查这两方面;第三种主张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不仅应该体现在医疗方案中,而且也应包括与患者就医有关的其他事项。

通说认为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应做必要说明使得病人就某种医疗行为作出同意的决定。

浅析手术患者的告知与知情同意

浅析手术患者的告知与知情同意

行手术及麻醉 的相关情 况 ( 如病情 、 术式 、 麻醉 方式 、 期效果 、 预 并发症 、 手术麻 醉风 险及 替代方案 等 ) 并 由患者或 其亲属 等签 , 署 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手术同意书和麻 醉同意书 同属 于病历 资料 , 是术前医生和患者 的谈话记录 , 不是 明确 双方权利义务关
系的合 同文书 , 不属 于 《 同法》 合 所调 整 的范畴 , 更谈 不 上什 么
“ 死契约 ” 生 。只 是 表 明 医 患 双 方 对 患 者 实 施 手 术 及 麻 醉 是 否

3 2 1 医务人员 向患者 传递 医疗 信 息 , . . 必须 遵从 医 学伦 理原 则, 最终要落实到患者 , 使其做 出同意或拒绝 的选 择。一是术前 告知应本着 以人为 本 的原则 , 定要真 实 , 得 隐瞒 或夸 大病 一 不 情, 以便使患者或其亲属能够正确理解 , 并做 出合理 的判断及决
替代医疗方案 等情 况 。并 取得 其 书面 同意 。不 宜 向患者 说 明
的 , 当 向患 者 近 亲 属 说 明 , 取 得 书 面 同 意 。 应 并
12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享有 , 以医疗机构或其 医务人员能否 . 是 有效的履行告知义务为前提的。患者 只有 在知道有 关医疗信息
后 , 能 做 出理 智 正 确 的 判 断 , 意或 者 选 择 适 宜 的 手 术 及 麻 醉 才 同
定 。二 是 做 到 效 果 佳 、 痛苦 小 、 用 低 并 安 全 可 靠 , 求 手 术 及 费 以 麻 醉 的最 优 化 J 。
致 同 意 , 外 患 者 在 充 分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对 手 术 及 麻 醉 方 式 的 另
选择 。《 知情同意书》 够反 映三个 层面 的问题 : 1 没有 向患 能 () 者或亲属履行 告知义 务 , 一旦 出现 医疗 损害 医方要 承担法 律责

浅析精神病住院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浅析精神病住院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收 稿 E期 :2 1 — 4 2 t 00 0 —0 作 者简介 : 张博 ( 94 ) 男, 东青 岛人 , 东大 学法学 院2 0 级 法律硕 士 , 究方 向 : 18一 , 山 山 O8 研 民商 法。

9 — 8
正 因如 此 . 们 提 到精 神 病 患 者 时 , 往 会 认 为 人 往

行 管理 , 医生也 会不 经患 者 同 意而 强行 使 用 。 曾
被错 当 精神病 人送 人医 院 的程 天 富就 表示 , 院 住 期间 , 医生不 经其 同意 , 而对 其实 施过 电击 。笔者
认 为 , 神病住 院 患者 的知 情 同意权 之 所 以会 受 精
到 忽 视 , 要有 以下 三 方 面 的 原 因 : 先 , 视 、 主 首 歧 排斥 患者 的心 理 , 导致 人们 忽 视 精神 病 患 者 的知 情 同意权 。所谓精 神疾 病 , 指在 各种生 物 因素 、 是 心 理 以及社 会环 境 因素 影 响下 ,大脑 功 能 失调 ,
关键 词 :精神 病 患者 :知 情权 :同意权
中图分 类号 :D 1 93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7 一 5 I(0 0 3 0 9 — 4 6 l0 4 2 1 )0 — 0 8 0 检 查 , 律 均 未进 一 步 加 以规定 。 就 导 致 诸 多 法 这 问题 的出现 。除进行外 科手 术或 者实验 性 临床 医

我 国精神 病住 院患者 知情 同意权 缺乏 立法保 护的现 状及原 因
导 致 认 知 、 感 、 志 和 行 为 等 精 神 活 动 出现 不 情 意 依 照我 国法 律规 定 ,医生在 进 行 特殊 检 查 、 特 殊 医疗 、 术 及 实验 性 临床 医疗 时 , 征得 患 手 应 者 或 其家 属 的 同意 , 对 于何 谓 特 殊 医疗 、 殊 但 特 同程 度 障碍的疾病 。[ 不 同于其他 疾病 , 1 它 主要 发 病 区为人 的大脑 。病 情严 重 的患者在 发病 时会 丧 失 意识 .失 去 自我表 达能 力 及辨 别 是 非 的能 力 。

医生的责任尊重患者的选择

医生的责任尊重患者的选择

医生的责任尊重患者的选择医生作为医疗行业中的重要角色,在提供诊断、治疗和护理服务的同时,应当尊重和重视患者的选择权。

尊重患者的选择是医生的职业道德要求和法律义务,旨在维护患者的自主权和人权。

本文将从医患关系、治疗方案选择以及知情同意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医患关系中的尊重医患关系是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一种专业和人性的交流。

医生作为专业人士,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和决策。

他们应当倾听患者的意见、需求和顾虑,并在医学专业知识的基础上,为患者提供准确的医学信息和意见。

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选择,同时向患者提供全面的医疗建议和可行的治疗方案,以帮助患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二、治疗方案选择的尊重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出适宜的治疗方案。

医生应当尽量避免强制患者接受他们不同意的诊断或治疗措施。

医生在为患者提供治疗建议时,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向患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说明,包括潜在风险、可能的复杂性和治疗效果等。

患者有权拒绝或选择接受特定的治疗方案,而医生则应当尊重和支持患者的选择,并与患者共同决定最佳的治疗方案。

三、知情同意的尊重知情同意是医疗行为合法性和伦理性的基础之一。

患者应当在充分理解医生提供的医疗信息和建议后,自主做出治疗选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生应当以易理解和非技术性的方式向患者解释病情和治疗选择,并确保患者真正理解并同意治疗方案。

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得强迫患者接受他们不同意的治疗措施。

四、医生责任的履行作为医生,尊重患者的选择不仅是道德和法律的要求,也是医学伦理的核心原则之一。

医生应当持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他们应当建立起与患者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充分尊重患者的个人权益和选择。

医生还应当积极与患者沟通,向患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帮助患者做出符合他们自身价值观和意愿的决策。

在实践中,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文化、宗教和个人价值观。

医学伦理学:患者权利的总结

医学伦理学:患者权利的总结

医学伦理学:患者权利的总结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有一定的权利,医护人员需尊重他们的权利,并予以维护。

本文就患者权利做一总结,方便大家复习。

患者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医疗权
2.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诊疗方法、手段、效果、风险、预后等方面的权利;有权知道负责其治疗的医生的身份、专业、地位;有权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有权了解详细的医疗费用情况等。

3.保护隐私权:医务人员应保守患者的个人隐私,如身体和精神缺陷、传染病史等。

但如果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将给患者本人、他人或社会带来的危害大于这种权利带来的损失,医务人员可以超越患者的权利要求。

4.监督医疗权
5.医疗选择权
6.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
7.医疗诉讼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
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时,患者有权提起诉讼。

8.陪护与被探视权
【例题】患者,女,26岁,经诊断胎盘早剥,需紧急行剖宫产,手术前,医护人员告知家属有关患者的治疗目的、方案、风险、预后及费用,经家属同意后,患者被送入手术室。

此案例体现了患者的( )
A.平等医疗权
B.疾病认知权
C.监督医疗权
D.知情同意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察患者的权利,医护人员告知家属有关患者的治疗目的、方案、风险、预后及费用,体现了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尊重。

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代理行使

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代理行使

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代理行使王萧冉摘要:患者知情同意权由他人代理行使,容易引发医患纠纷,影响患者权益保护。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为最大程度尊重患者自决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应当厘清患者“不能”或“不宜”作出知情同意决定的情形,严格限定代理行使的适用场景,合理归置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时的范围及顺位,在近亲属意见不一致时,引入医师介入权利及预设患者指示制度予以矫正。

关键词:患者知情同意权;代理行使;近亲属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7-0080-0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代理行使规定是由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转换而来。

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条款发生了立法上的变动,从原来的“不宜向患者说明”变化为“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以及从“取得其书面同意”变化为“取得其明确同意”,这一变化有利于规范医患关系,体现了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

在实践过程中如何界定该条款的可代理情形以及代理人的范围,关乎患者切身权益。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最基本的权利,患者有权知悉自己的病情并决定治疗方案。

据统计,医疗纠纷中因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案件高达60%[1]。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患者无法做出医疗决策时,存在两种解决路径:第一种为亲属不代理患者本人行使权利而仅发表意见,帮助医方推定患者的真实意愿,将知情同意权限于患者本身;第二种是由亲属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

我国立法采用的是第二种模式[2]。

患者知情同意权由他人代理行使,医患纠纷的发生概率大大增加。

因此,规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及其代理行使,是降低医患纠纷发生率、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保障。

本文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理出发,讨论知情同意权代理行使的情形、代理的主体范围及顺位问题,对规范知情同意权的代理行使提出建议,以期更好保护患者的权益,从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代理行使的法理分析从立法上规定患者知情同意权能够代理行使,是存在一定原因和目的的。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

Legs I Syst em A nd Soci et y 豳蠢盈圈隧一型里塑里f叁墨!圭垒垒浅新患者知情同意叔陈秋汀摘要患者知情同意权理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不断得到完善。

它是指在医患关系中,医方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后,患者依靠自身的认识理解能力,真实自愿的作出同意决定的权利。

患者知情同意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知情、自由意志、有能力三个方面。

患者知情同意权具有保障患者自决权实现、对抗医疗“合理风险”以及划分医疗责任等方面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知情同意告知义务法律效力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70—02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知情同意”又称之为“告知后同意”,属于舶来品,知情同意权属于英美法系产物,起源于1767年的Sl at er v.Baker&S t apl et on 案。

该案中,法院首次做出判定,认为在实施手术之前取得患者同意是“外科医生之惯例和法则。

”“同时,美国堪萨斯州的N a t an.s o n v。

K l i ne案和密苏里州的M ot chu v.R obi ns on案使得知情同意权在判例上得以确立。

这两个判决都以医疗方没有履行说明治疗风险的存在,否定形式上存在的患者的同意权利。

2‘『『i j—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则是形成现代意义上知情同意的里程碑。

在《纽伦缳法典》l_}|有这样一条规定:“人体受试者的自愿同意足绝对必要的”。

“应该使他能够行使E l【l l选择的权利,而没有任何暴力、欺骗欺诈、强迫、哄骗以及其他隐蔽形式的强制或强迫等因素的二I二预:应该使他时所涉及的问题柯充分的知识和理解,以便能够做出|!Ij 智的决定”。

3关于钳情同意的具{奉内涵,学界主要自‘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忠者盆¨情同意权分为知情权利同意权,或者既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卡义、拒绝权和同意权等;。

4第二:种主张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仪限于手术和有创的特殊检查这两方丽;5第三种主张认为患者矧情同意权不仅应该体现在医疗方案中,而¨也应包括与忠者就医有关的其他事项。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范文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范文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篇一一、引言在医疗实践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

它不仅体现了对患者自主权的尊重,也是医疗伦理和法律规范的核心要求。

本文将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含义、重要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为提升患者权益保护和医疗服务质量提供参考。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含义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生需向患者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使患者在了解自己病情、治疗方案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后,自主作出决定是否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行使,旨在保障患者的自主权和尊严,同时促进医患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三、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重要性1. 尊重患者自主权: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使得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能够自主决定,体现了对患者自主权的尊重。

2.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患者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能够与医生进行有效沟通,从而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3. 维护医患关系: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落实,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

四、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对于无法完全自理的患者,应当取得其近亲属的知情同意。

此外,医疗机构还需妥善保管患者的病历资料,以备查证。

五、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医务人员对知情同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充分向患者提供信息;部分医疗机构在病历管理中存在不足,导致患者无法有效行使知情同意权;此外,部分患者由于缺乏医学知识,难以充分理解医生提供的信息,从而影响其作出正确决定。

六、解决措施与建议为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充分实现,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措施与建议:1.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知情同意重要性的认识,使其充分了解患者知情同意的内涵和要求,掌握有效的沟通技巧。

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现实困境及应对策略

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现实困境及应对策略

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现实困境及应对策略王彦解决医患矛盾冲突的深层次问题,仍需要深入研究患者知情同意权这一重要命题。

本文分析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学理基础、特殊性及现实困境,从制度、医改、管理、信息化技术、教育培训等角度提出患者知情同意权落实的对策措施,以此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发展,患者知情同意权从保护患者接受合理人体试验,逐步发展到患者在接受诊疗的全过程知情同意保护,且作为患者接受医疗的前置性法律问题来对待。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在医疗服务中的一项最核心、最基本的权利,这项权利与患者生命权、人格权、健康权、隐私权和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同时也是生命伦理学中的重要概念。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提出为保障病人权利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和法律支撑。

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有效实现仍面临着许多难题,患者知情同意权在学理上处于难于清晰界定的地位,这是由其自身所关联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需要从多个维度研究解决,促进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特殊性(一)患者就医的被动和无奈因为生命的珍贵性、唯一性和不可逆性,患者的每一次诊疗,在患者心中都等同于是将生命托付于医师,这种高昂的信托代价和心理预期,对于患者是生命本能,而对于医师却是远超其诊疗行为和责任的。

医护人员出于职业技能和岗位分工,就患者某一病征而采取治疗措施,尤其是在西医诊疗模式下的分科室接诊医疗过程中,并不是把患者整个生命和健康的责任完全承担。

但实践中,由于生命的特殊性和治疗的关联性,这种医师的有限服务与患者的无限期望始终是矛盾的,病人最终还是要通过对医师的配合来接受这一客观事实。

在当前的医疗技术和医疗管理模式下,这是患者面对疾病和生命健康的被动选择。

(二)医疗专业本身的局限性人类对于疾病的战胜还处于被动状态,医师的职业本身是已知对未知挑战,许多结果无法准确把握。

由于医学技术的局限性,医师在专业判断环境中为患者进行“恰当的”治疗,至于“恰当”的标准,这与医师的专业性甚至是整个医疗研究的科学性有关。

论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论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亲、 成年子女 、 亲属等。知情 同意权的内容十分广泛 , 大体上可包
定的危险因素的把握程度 ;在发现不确定因素时的对策及准备
等。有的国家采用将医疗手段 内在具有 的风险 , 也列入必须告知 病人知情 同意的内容。 1 . 医生告知的对象应该是病人 .2 3
括: 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 诊治 医务人员基本情况 ; 特殊 检查情况 ;
人休克 , 无家属 陪送 医疗等 。所 以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有 了
这 样 的规 定 : 31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而又无 家属或关系人在场 ,或者遇到其 .
时 ; 院治疗条件不充分需要转诊时 ; 本 其他可能 出现的情况等 。 医生在医疗活动 中要告知什 么时 , 主要 包括 以下一些方 面 :
目前诊断 ; 目前 治疗 方法 ; 拟实施医疗方法 的评 价。取得患者 对
同意 后 在 实 施 治 疗 或 手 术 , 是 目前 医生 们 较 为 明智 的选 择 。需 这
化 的法律 , 并非强制性规范 , 没有 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提出医疗处置方案 ,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 准后实施。” 11 有关知情权的教育 .
知情 同意在我 国医疗实践过程 中真 正得到普及 尚须时 日,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 医师法》 中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 者或 家属介绍告知病情 ,但是在告 知时应 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 不 良后果。那么 , 医生知道这种告知有 可能给与病人带来不 良后
障, 医生有 医疗处 置 、 选择合理 的治疗 方案权 。病人 医疗的 目的
来 的钱可 以用于提高病人 的生 活质 量。” 这样当病人及家属知道
后, 就会作出选择后者 的决定 , 心里也就十分踏 实。这个病人及 家属 的选择 , 就是在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做出的理智选择 。医 生在介绍 时可 以认 为都没有错 , 只是第一 位医生介绍得不 全面 , 如果他能在介绍进 口药 的同时 , 也把 国产 药的情况介绍 了 , 与病

医患关系和患者的权利

医患关系和患者的权利

谢 谢 大 家!
医患关系和患者的权利
医患关系及其法律属性 患者的权利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一、医患关系及其法律属性
(一)医患关系: 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
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所形成的法律 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现代医患关系的“四化”:技术化、商业化、民 主化和法律化。(柯伦著:《现代医学伦理 学》)
IOM于1999年公布了题为《To err is human》的报告,引起了政府和公众的密 切关注。IOM的报告显示,在美国,每 年至少有44000~98000死于可避免的医 疗差错,其数目超过了因交通事故,乳 腺癌和艾滋病等严重疾病而死亡的人数; 在全美国范围内带来的总的损失(包括 因其造成的残疾,额外的医护费用以及 家庭收入和劳动力的丧失)估计在17亿 到29亿美元之间。
1、医患关系的技术化
各种现代化诊疗手段的介入,医患双方 感情、思想交流减少,关系被物化。医 患关系的技术化导致“临床医学的失人 性化”,医患之间的感情联系逐渐淡漠。
2、 医患关系的商业化
医患关系的商业化有利有弊。商品经 济有利于医学科学发展,有利于病人利 益的实现。但也可能会导致医疗收费增 高等。
例:医学博士“盗窃”眼球案。
4、隐私权 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
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 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 种人格权。如:患者病历中含有大量的 隐私内容。
5、知情同意权 详见下述
三、关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是医患双方共同决策的过程; –是主动交流的过程; –是建立相互信任和尊重的过程;
年度
发生过
未发生过
2004

浅谈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履行病人知情同意权的实践及体会

浅谈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履行病人知情同意权的实践及体会

浅谈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履行病人知情同意权的实践及体会发表时间:2012-02-29T10:24:48.193Z 来源:《心理医生》2011年9月(下)总第200期供稿作者:贺进英王霞王丹高海妮[导读] 人性化服务的核心是尊重、理解和关心。

贺进英王霞王丹高海妮(山东省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 2 6 4 4 0 0 )【中图分类号】R -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0 7 -8 2 31(20 11)0 9- 1 12 9 -0 1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让病人在非强制状态下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医疗信息和治疗护理措施,以便对诊疗计划自行决定取舍,即可保护双方利益又可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1 医护人员应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实施多年,医护人员的法律保护意识相对滞后,针对我院存在的实际情况,定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分析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易产生的各种纠纷,使医护人员从法律的高度认识病人的权利和自身的责任,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和谐的医患关系,推行人性化服务人性化服务的核心是尊重、理解和关心[1]。

1在医疗护理活动中使用文明用语,各种医疗护理操作前做好解释工作,以消除病人的紧张和恐惧感;操作失误时主动道歉,使病人感到亲切和被接纳。

2主动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对病人的要求和询问及时应答,耐心倾听病人的诉说,重视他们的意见和想法,使医护患相互信任和理解。

3 实施方法3.1 完善告知同意的管理制度:医疗护理行业是一种高风险职业,必须用制度来规范、约束各项医疗护理活动,医疗护理管理体制是医疗安全的核心。

因此,我院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1制定了《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医患沟通制度》、《患者病情评估制度》、《护理首迎首问负责制度》等等。

2规定了医护人员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时,必须说明实施的原因及方法并征得病人的同意。

通过医护患共同交流,让病人或家属自愿选择签字为证。

浅论医患关系中的权利冲突——以医师的诊疗权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例

浅论医患关系中的权利冲突——以医师的诊疗权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例
中图 分 类号 : 一0 2 R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7 2 2 0 )0 0 3 - 0 1 0 —0 7 (0 8 1 — 0 3 2
Dic s i Rih s usOl1 g tCo fit fDo tr p te tRda insi l k co ’ n lcso co - a in to h p:h e Do tr sCl ia i c lRih n t ntsRih fIf m ldCo sn n g ta d Pai ’ e g to n o e n e t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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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x mpe W nE a l ANG ~i. p rmet f Hel a ,o ten e i lU iest Ga g hu 50 1 , hn l De a t n at L w S uhr dc nvri n o h M a y, n z o 15 5 C ia
t a e a d p ror a e。 h ea e ol in m e h t e d t s a d pa in s,fom he ci c i ht fph iin hec us n e f m nc t e r lt d s uto t od be we n ocor n te t r t lnialrg s o ysca a hei f m e o s ntrgh s o te t . nd t n or d c n e i t fpa in s Ke o d rg o l t ln c lrgh y W r s: ihtc nfi 。c iia i t,rg nf r d c s n c i htofi o me on e t
析 和探 讨 。
等 等 , 种 事 例 都 说 明 了 医疗 活 动 的特 殊 性 和 医患 关 系 的复 杂 种 性 使 得 权 利 冲 突在 现 实 生 活 中不 可 避 免 。 2 两种 权 利 的 本质 及 其 表 现 我 国《 业 医师 法 》 二 十一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 医 师 在 执 业 活 执 第 “ 动 过 程 中 , 权 在注 册 的 执 业 范 围 内 , 行 医 学 诊 查 、 案 调 查 、 有 进 病 医 学 处 置 和 出具 相 应 的 医 学 证 明 文 件 , 择 合 理 的 医 疗 、 防 、 选 预 保 健 方 案 。 医师 的 这项 权 利 在 法 律 上 被 称 之 为 医 师 的 独 立 诊 疗 ” 权 , 医师 的 执 业活 动 享 有 独立 的选 择决 定 权 , 受 其 他 人 为 因 即 不 素 的干 扰 。 同 时 , 国《 法 通 则 》 九 十 八 条 规 定 :公 民享 有 我 民 第 “

浅谈医师的注意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浅谈医师的注意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浅谈医师的注意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10级临五三班季雪琦 201000231051 《医学法学》一直以来,医师和患者便是两个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两个个体。

随着法律思想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也日渐增多。

打开网页,随意输入“医患纠纷”四个字,成千上万条新闻、讨论等迎面扑来,让我们这些医学生在大吃一惊的同时也感到了巨大的压力。

纵观众多纠纷,有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医师的注意义务”的讨论尤多。

关于医生的注意义务,执业医师法有规定,但没有明确的标准;最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章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法律规定引进国外常用一个概念——合理注意义务,是目前国内法律对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标准的唯一规定。

医师的注意义务包括医师结果预见的义务和医师结果避免义务。

其中医师的结果预见义务是要求医师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以认识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简单而言,就是要求医师对于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方法和手段等要有全面的认识,提前意识到自己的诊疗措施会产生的后果,尤其是不良后果。

并且要在实施治疗方案之前明确告知病人或者家属。

而且,医师对于所预见的结果发生的概率也应当有所估计和把握。

发生的几率越高,相应注意的程度也就越大。

如何判断应以科学的合理为基准,例如医学上的危险,即使发生的可能性极低,但有发生的可能,且为一般医师所熟知的,即有预见义务;医学上的危险,已被合理证实时,虽未为一般医师所知悉时,如实行医疗行为的医师处于可能够知悉的状态时,亦有预见义务。

医师仅仅尽到预见义务往往是不够的,还必须基于对其医疗行为产生的危险方式和危险程度作出充分的认识和估计,并为避免该危险的发生采取适当的措施。

一般而言回避结果的发生有两种方式:一为舍弃危险行为,也就是说舍弃危险性较高的治疗方案,采用更加保守的治疗;二为提高注意并采取完全措施,即提高对患者病情的关注度,对于已知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预先准备好应对措施。

浅析从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角度构建医患和谐关系

浅析从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角度构建医患和谐关系
间 只有 建立 起 良好 的互 信 关 系 .才 能达 到 紧密合
同意权 是 紧跟 知情 权 的一 项 权 利 。它是 患 者
在 知情 的前 提 下 , 自主 的 、 自愿 的 同意 医 生对 自己
的身体 实施 治疗 措 施 的权 利 。患者 在 知情 的基础 上作 出的 同意 , 患者 自我 决定 权 的重 要体 现 。那 是
护 人员 工 作 量 大 , 患 沟通 时 间 少 ” 占调 查 总 人 医 .
数 的 7 . % ; 对 患者 的调 查 中 , 6 2人 选择 了 66 8 在 有 0 这个选 项 , 占比 4 . %。 国医疗保 险 的改 革一 波 13 我 2 三 折 。还有 很 多人 没 能被 纳 入 国家 医疗 保 障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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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 时解 答 其 咨 询 ; 是 , 当避 免 对 患 者 产 生 及 但 应
不利后果 ” 。
( )同意权 二
能力 的不 对 等 ; 四是 医疗 行 为 的风 险性 ; 五是 当事
人 间具有 协力 关 系 。在 医疗行 为进 行之 中 。 有着许 多 影响 医 患 之 间建 立 良好 信任 关 系 的 因素 。 医患
起 。如 果 医生和 患者 相 互不 信任 , 医患 间就不 可能 密切 合 作 。没有 医患的 紧 密配合 。 不能有 效 的治疗 疾 就 病 。 疗结果 的瑕疵 则大 大增加 了产 生 医患间冲 突的 可能性 。 治 知情 同意 权 的 明确 能 够使 医患问增进 沟通 。 增加理 解 , 并从 法律 角度 明确 和 保 障 医患 间 的权 利 。在 此基 础上 , 医患 间 才能 够构 建和 谐 、 紧密的 合作 关
纷 , 常常 被 激 化 , 并 使得 本 应 该 合作 无 间 的医 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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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封面市地:年月日专业法律姓名联系电话准考证号档案号通讯地址邮编8论文题目浅析医患关系中患者知情同意权论文页数指导老师签名指导教师评估签名评审意见签名答辩评语毕业考核成绩主考院校盖章年月日浅析医患关系中患者知情同意权摘要:世界上最宝贵的是认得生命。

每个人在生命的旅途中,难免会发生疾病,需要医师治疗,于是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医患关系。

然而,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实验性与人身侵害性,致使患者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也能是不可避免的,也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引起并酿成医疗事故。

一旦出现这种风险,基于医患双方的不同利益考虑,难免发生医疗纠纷。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纠纷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之一。

因此,知情同意权在医患沟通、消除误会和误解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中起到重要作用。

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的弱势地位。

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医患关系与存在的问题、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在理论、实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了完善对患者知情同意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建议。

关键字:医患关系、医疗纠纷、知情同意权一、医患关系(一)医患关系的概述“医患关系”又可称为“医患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用法。

狭义的医患关系,仅指医师和患者之间因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依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条规定,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患者指因疾病而接受医师诊疗的自然人。

患者因疾病接受医师的医疗服务,即形成医患法律关系。

②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以医师为主的群体为一方,与以患者为中心的全体为另一方,基于医师为患者提供疾病诊疗服务二形成的法律关系。

现实生活中,因患者死亡而发生的患者亲属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医患关系纠纷,即属于广义的医患关系的纠纷。

广义的医患关系须以狭义的医患关系为基础,如无患者与医师之间存在的疾病诊疗的狭义的医患关系,就不可能形成广义的医患关系。

但在法律上,法律所规范的医患关系,却常常是指广义上的医患关系。

(二)医患关系的重要性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关系的重要性早在现代医学出现之前就已经为人们所重视,并成为医生治疗手段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近年来医学技术上的革命,大批的技术装备被应用于医疗实践中,临床分科越来越细,导致过分注意疾病而忽视病人的现象发生。

现今,医患关系的削弱已经成了许多不良后果,应引起医务人员和医疗管理部门的注意。

医患关系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医患关系影响病人的就医行动影响就医行为的因素很多,例如病人的家庭社会背景、医疗服务制度、机构设置等,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中,医患关系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尽管有关病人就医行为的研究较少,但不难看到,病人因对医生的服务态度、技术水平等方面不满意而出现各种不利于医疗的行为。

如就医的连续性差,就医时频繁更换医院或医生,或者本来应该就医,但害怕面对医生的生硬态度和非人性化的服务,根本就不去就医。

2.医患关系影响遵医行为遵医行为受病人和医务人员两方面因素,包括病人的文化层次、知识水平、职业特点、社会地位、家庭支持程度等;医务人员的年龄、仪表、态度、医生的诊疗模式以及影响医生权威性的其他因素;医疗程度的复杂程度等等。

其中,医患关系是影响遵医行为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有人认为,治疗效果至少与医生的知识、技术水平和病人的遵医行为有关,而遵医行为与患者关系密切有关。

3.良好的医患关系是最好的治疗手段融洽的医患关系会造成良好的心理气氛和情绪反应。

对于病人来说,不仅可以消除疾病所造成的心理应激,而且可以从良好的情绪反应所致的躯体效应中获益。

对于医生来说,从这种从满生气的医疗活动中亦可以得到更多的心理上的满足,从而促进医患关系的发展。

所以,良好的医患关系本身就是最好的治疗手段,它可以促进病人的康复,从另一方面来看,良好的医患关系对医生的心理健康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知情同意权(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及理论基础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享有知悉和了解医务人员计划对其采取的医疗措施及其后果并做出是否同意该措施的权利。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含了患者的知──────②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情权和同意权,由于这两种权力关系密切,患者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才能作出是否统一的意思表示,其同意权的行使,有赖于其知情权的实现,因此将两种权利合称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应当先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使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患者的同意才使得医务人员对患者采取医疗措施具有了合法性。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能预先抛弃,因为“病人因医生的说明而为手术的同意,既系其基于人格权及自主权,应认此项同意不得预先抛弃”。

①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理论基础在于患者不能要求他所不愿意接受的诊疗,不论此种医疗方式有无风险、是否痛苦以及拒绝治疗之后会有何种后果,这涉及对患者身体和健康的处分,因此属于患者自我决定权或自主权的范围。

患者自主权不仅是一种个人价值上的尊重,也是一种法律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要件,未得到患者同意而对其施行医疗行为,在刑事上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民事上构成对患者的侵权行为。

因此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必须构建在患者的承诺或同意的基础上。

所以合法的医疗行为必须包括以下三种要件。

1.以医疗为目的。

医疗目的是指以治疗、预防、矫正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其中可分为三项:治疗、以治疗为目的的实验、非以治疗为目的的实验。

前两项必须以患者的同意为了阻却违法事由,而非以治疗为目的的实验,一般不被认为可以阻却违法,即便患者同意亦不得实行。

2.医务人员已经尽到说明义务。

医务人员说明的范围应当以影响患者做出同意的事项为准,一般包括患者的病状、将对患者采取医疗措施的方法、范围及结果,不实施医疗行为的后果等将会影响患者判断是否接受医疗行为而需要知悉的必要事项为准。

3.患者做出有效的同意。

患者必须要能够理解医务人员的说明,在经过判断之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承诺。

所以患者必须具有承诺能力。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构成要件1.患者必须具备做出同意的意思能力患者具有做出同意的意思能力,是指患者有能力理解该医疗措施的相关信息以及该医疗措施将产生的后果,并且具备可以做出决定的一种心理状况。

而这里,患者在医务人员进行说明之后做出同意,相当于做出同意医务人员对自己身体和健康进行处分的承诺,患者的同意只能针对医务人员将对其采取的具体医疗行为做出,因此只能就个别的医疗行为加以承诺。

2.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履行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是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的基础,只有医务人员的说明与患者的同意相结合,从而达到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

只有医务人员尽到了说明义务,并取得了患者之同意,其实施的医疗行为才具有合法性。

依据法律规定,义务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从现行法律来看,对于医务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尚无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医务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是要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包括不履行告知义务和不正确、不适当履行告知义务两种情况。

医务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意味着使患者丧失了选择权,一旦发生患者不愿看到的医疗后果,并为此引发诉讼的话,法院通常会支持患方知情权受损的诉讼请求。

医务人员没有正确履行告知义务,也要承担履行义务有瑕疵的法律责任。

因为,它同样没有保证患者──────①王泽鉴:《侵权责任法》,台湾2009年作者自版,三民书局经销,第296页。

的知情权利得以实现。

例如:一位患者因摔伤造成右手骨折到医院就诊,医院对其采取了手法复位后石膏托固定等治疗。

一个月后,患者到医院复查时被确认骨折已愈合,但位置不理想,留有轻度的畸形。

患者将这家医院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医院未充分告知患者要及时复查的必要性,致使未能及时发现骨折端移位,存在医疗缺陷,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不适当的告知行为也可造成侵权,如一位被确诊为恶性肿瘤的患者,因医生直言不讳的告知引发猝死。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②尽管上述案例中的告知行为不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但至少有诱发不良后果的作用,医疗机构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患者做出决定的自愿性要求患者做出的决定的自愿性是为了保护患者在做出是否同意医疗措施的决定时,得以避免受到不当的操控或影响,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法律对于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尊重,当患者在受到不当影响下或是外力不正当介入下所做出的医疗决定,其有效性、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为了保证患者做出巨大的自愿性,医务人员在履行说明义务时就应当尽可能的不要掺入自己个人的偏好和价值观,并且应当以尽可能合理评估患者利益的方式来进行说明、披露信息。

(三)从现实案件看知情同意权的现实意义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其知情权、决定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却不乏其例:1.2011年1月9日,一名患者夏青(孕妇)得急性肠炎前往广州市某区医院门诊就诊,当晚住院留医观查治疗。

第二天,患者夏青认为病情好转便要求出院,医生为其开了处方药,胃乃安胶襄等三种药。

出院的第二天,患者夏青服药后出现呕吐并晕倒现象,其家属便打120急救,并送到广州市某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某区医院开的处方药胃乃安胶襄等三种药属于孕妇慎服药品,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索赔10万元未果。

当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某区医院为了妥善解决问题,主动提出给予死者家属1万元的安抚费,但死者家属不同意,认为责任在医院。

几天后,数名死者亲友来到医院大厅闹事,再次提出要求该院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否则将纠集人员到该院拉横幅、静座进行抗议。

这就是可怕的“医闹”,令医患两败俱伤的“医闹”。

据中国医师协会最近一次《医患关系调研报告》显示,全国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患者打砸医院事件5.42起,打伤医师5人;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额达上百万元,平均每起赔付额为10.81万元。

2.原告王某诉称,1998年1月,原告在被告处(某妇幼保健院)剖腹生产,出院后感腹部疼痛,于当年3月又入住被告处,但未能治愈。

原告长期受疼痛折磨,无法从事正常工作。

2002年1月,原告因腹痛难忍,前往医院检查,B超显示原告左侧囊肿与包块达9.8厘米。

原告此时才想起曾在被告处两次住院的情况,回家找出病历,发现1998年1月被告为原告实施剖宫产手术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切除了原告的左侧卵巢,结扎了原告左侧输卵管,导致原告左侧输卵──────②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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