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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八条: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等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偿还垫付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与此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
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引言陕西省于 2021 年 4 月 1 日正式实施了《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职业病、工伤等意外情况时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福利。
本文将主要介绍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具体内容。
一、基本原则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坚持预防为主,加强职业病防治;3.实行统一制度,做到公正、公开、公平;4.实现多元化的保险保障方式。
二、工伤认定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场所同伴之间发生或受遭受的暴力伤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伤害;2.在工作期间因公出差、睡宿期间、加班或者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3.在工作期间或者工作场所承担的职责范围内,或者与工作有关的其他活动中,因承担的任务所导致的自然灾害、事故及其他原因而受伤;4.在工作场所因睡眠、吃饭等日常生活,或者去上下班路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5.因职业病或者因工伤造成的的丧失劳动能力等。
三、救治和赔偿标准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符合工伤认定的职工,在救治和赔偿标准方面将实行以下原则:1.对确诊为工伤的职工,应当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治,其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2.工伤职工发生义务救助的,由省、市、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3.工伤职工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月平均工资×赔偿比例×死亡年限。
在本省内就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工资平均数确定,在本省外就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就业单位的工资发放证明确定。
死亡赔偿金最高不超过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省在岗职工工资平均数的二十倍。
四、其他规定1.陕西省实行终身追偿,对欺骗、虚假报告事故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陕西省实行双重预防机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进行工作安全和卫生教育;3.陕西省实行社保用卡制度,公募职业福利机构向用人单位或其委托机构开设临时社保账户,为缴费用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条例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年5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每年度审核一次。
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劳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人事、民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残联等组织,应当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社会统筹。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陕西省实施工伤条例的办法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发布时间:2011 -4-8 10:19:00 阅读次数:5030次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我要评论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9西安工伤保险实施办法doc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每年度审核一次。
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劳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后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生产事故类的工伤,应提交向经办机构备案记录和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二)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其他有效证明;(四)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与相关证明;(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救治资料和死亡证明;(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八)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颁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劳发[1997]232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颁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颁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劳发[1997]232号)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单位: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为全面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精神,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厅依照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积极稳妥地推开全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同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抓组织落实。
各地(市)要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确定的管理体制,抓紧落实负责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制定并落实岗位责任和工作制度。
在工伤保险改革工作中,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劳动鉴定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安全监察机构,既要有明确的分工,也要密切配合,对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相互协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
二、抓政策落实。
我省工伤保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凡在陕的企业均应参加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各地(市)要依据《实施细则》提出的行业差别费率参考表,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测算,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尽量减轻企业负担。
把本地(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控制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1%以内。
要加强基金管理,切实保证统筹项目的工伤待遇支付和社会服务项目的落实到位。
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文是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配置费;(九)工伤康复费;(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陕西工伤赔偿
陕西工伤赔偿陕西工伤赔偿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受伤时需要支付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员工发生工伤时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进行赔偿。
在陕西省,《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赔偿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陕西省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企事业单位在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后,员工遭受工伤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提供的赔偿。
根据员工伤残程度和工资标准的不同,工伤赔偿金额也有所区别。
首先是医疗费用的赔偿。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发生后,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并按照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报销。
其次是误工费的赔偿。
在员工因工伤需要停工治疗期间,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其工伤期间工资的100%的待遇,也就是说,员工在休假期间可以获得正常工资,以弥补误工期间的经济损失。
还有伤残赔偿金的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标准,支付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是根据工伤人员的工资和伤残等级来计算的,一般来说,伤残等级越高,赔偿金额也越高。
最后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
如果员工的工伤被认定为一次性事故,并已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总之,根据陕西省的相关法规和条例,陕西的工伤赔偿金额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及时为员工提供合理的赔偿,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3年陕西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023年陕西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制定了以下2023年的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工伤医疗费用
- 工伤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康复医疗费和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 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以陕西省卫生厅发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丧葬补助金
- 工人因工致残或者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相关规定。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 工人因工致残或者因工死亡,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按照工人的工龄、工伤等级和工资标准确定。
-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计算公式为: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 工人工资标准 x 工伤等级 x 工龄系数。
-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标准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劳动能力鉴定
- 工人受到工伤或者职业病影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由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将作为工伤赔偿计算的依据。
以上为2023年陕西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的基本内容。
具体的计算标准和申请流程,您可以参考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规定或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的理论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这两部法律,我国对于工伤赔偿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雇主应当为受到工伤的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项救济和赔偿费用。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赔偿劳动者的工伤损失,并继续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具体来说,陕西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工伤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工伤医疗费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
具体费用根据医保政策和医疗实际情况来确定。
2. 伤残津贴: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的标准为伤残程度乘以基本工资。
(1)一级伤残:基本工资乘以100%。
(2)二级伤残:基本工资乘以90%。
(3)三级伤残:基本工资乘以80%。
(4)四级伤残:基本工资乘以70%。
(5)五级伤残:基本工资乘以60%。
(6)六级伤残:基本工资乘以50%。
(7)七级伤残:基本工资乘以40%。
(8)八级伤残:基本工资乘以30%。
(9)九级伤残:基本工资乘以20%。
(10)十级伤残:基本工资乘以10%。
3. 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劳动者死亡时,如果没有配偶,则支付其父母生活费的50%;如果有配偶,则支付其父母生活费的30%。
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则增加每个子女生活费的15%。
此外,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工伤职工的丧葬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按照当地的标准予以支付。
总之,陕西省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陕西省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尽量减轻劳动者与家属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救济。
陕西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陕西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12-12-15 14:03:00 阅读次数:872次作者:我要评论各市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要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问题重大决策的具体体现,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包括雇用的具有我省户籍和不具有我省户籍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属于同一统筹地区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在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但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管辖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因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而整体参加省上工伤保险的行业(企业集团)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三、在外省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并向所在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由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证明,其使用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向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陕西职工工伤假期明细
陕西职工工伤假期明细
陕西省劳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假期是指因工作岗位安全和劳动条件引发的劳动者工伤,经劳动者所在单位或者劳动行政部门鉴定,需要停工休养治疗的假期。
根据《陕西省劳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假期的休息时间为
60天,劳动者在这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休息、治疗和康复。
以下是陕西职工工伤假期明细:
1. 休假期限:工伤假期的休假期限为60天,自工伤发生之日
起计算。
2. 医疗费用: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责支付,劳动者无需承担医疗费用。
3. 工资待遇: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劳动者可以领取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的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鉴定的伤残程度和缴费时间来确定。
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期限为休假期限内。
4. 康复措施:在工伤假期内,劳动者可根据医生的建议和康复计划进行康复训练和治疗,劳动者所在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和设施。
5. 复工安排:工伤假期结束后,劳动者需要到劳动者所在单位复工,若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符合医生的建议,单位需要安排合适的岗位供其工作。
6. 失业保险金:若劳动者在工伤假期结束后,因工伤原因无法从事原本职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领取程序由失业保险规定决定。
总结:根据《陕西省劳动工伤保险条例》,陕西职工工伤假期为60天。
工伤期间,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金和免费医疗待遇,劳动者所在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和设施。
工伤假期结束后,单位应安排合适的岗位供劳动者复工,若劳动者无法从事原本职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劳动者应及时了解劳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障自己的权益。
陕西工伤保险赔付标准
陕西工伤保险赔付标准
根据《陕西省劳动保障条例》和《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的工伤保险赔付标准如下:
1. 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治疗费等,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赔付,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2. 工伤补助金:根据工伤程度,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工伤补助金。
轻伤的劳动者,工伤补助金为月平均工资的80%;重伤的劳
动者,工伤补助金为月平均工资的100%。
3. 伤残津贴:对于因工致残的劳动者,根据伤残程度和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的月数根据伤残程度和工龄确定。
4. 生活护理费:对因工致残的劳动者,根据被抚养人数及其他相关因素,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生活护理费。
5. 丧葬费:对于因工死亡的劳动者,支付丧葬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的一年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工伤保险赔付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个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以上是陕西省的一般标准。
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赔付。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1年修订)-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1年修订)正文:----------------------------------------------------------------------------------------------------------------------------------------------------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年4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陕西工伤保险
陕西工伤保险陕西工伤保险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死亡、医疗费用等损失。
陕西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化、法定化和统一化。
社会化体现在保险制度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保险费;法定化体现在保险制度由国家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统一化体现在保险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政策、制度和管理。
陕西工伤保险的参保人群包括在陕西省境内注册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
参保人员应在用人单位入职后,由用人单位代为办理参保手续,同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陕西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工伤保险金、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等。
其中,工伤保险金是指因工作所致的伤残或死亡,按照一定比例向受害人或其家属支付的一定金额;医疗费用是指因工作所致的伤病,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是指因工作所致的伤残,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的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作所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按照一定比例向其支付的一次性资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是指因工作所致死亡的劳动者,向其家属支付的一次性资金。
陕西工伤保险的费率由陕西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费率一般根据参保人员的工种、工种风险等级、用人单位所在行业等因素来确定,不同工种和行业的费率可能存在差异。
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费率乘以工资基数的方式来计算工伤保险费。
陕西工伤保险的管理机构是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的承办机构是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管理机构负责对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有关工伤保险金的计算、支付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
总之,陕西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条件和减少工伤事故具有积极的作用。
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陕西工伤保险将更好地发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为建设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作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适用于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同时也适用于不属于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作者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及时足额交纳,依法具有投保资格的人员也可以自愿参保;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在法定时间和地点内从事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
第五条工伤保险金的待遇应当适用于广大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患者,严格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保险机构不能拒绝支付。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的缴费、从业人员的缴费以及其他途径筹集;国家也可以通过税收和其他资金来源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补充。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入总额和费率,计算并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提供真实的缴费基数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
第八条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者的工伤,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承担其工伤保险费用。
第九条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标准由其个人所得而定,缴费率由原工作单位确定。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进行,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十一条工伤保险费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存放于国库。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费的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抚恤金、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同时还可以用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管理和其他工伤保险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应当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原则下进行收支运算,不得存在亏空情况。
第四章工伤保险金的确定和支付第十五条工伤保险金主要包括工伤津贴、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抚恤金等。
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
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的保险责任和待遇。
以下是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劳动者,以及外国人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劳动者。
第三条陕西省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包括险种、责任主体、费率、基金管理、保险标志、工伤鉴定、医疗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和实施陕西省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伤事故的防治工作,提高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险种和责任主体第六条陕西省实行的工伤保险险种包括:工伤保险、职业病保险。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八条城乡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的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九条外国人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参加工伤保险。
外国人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的劳动者,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条外国人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资总额或者劳动报酬的100%计算缴费基数。
第三章缴费和费率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城乡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按照劳动报酬计算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费率由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自行为职工买工伤保险。
第十四条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自行为其劳动者买工伤保险。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加征工伤保险费,并处以迟延缴费的日利率的三倍的罚款。
陕西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6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陕西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
以上范围不包括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做好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减少职业危害。
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和职业康复。
第四条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中央驻陕及省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征缴按各统筹地区现行方式运行。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费率按照国家确定的一类行业费率标准执行,最低不得低于0.3%。
第七条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由财政承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自筹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4版)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第一条保险范围1.1 本合同所称的工伤保险,是指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或者患病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支付甲方相应的保险金。
1.2 保险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保险金额2.1 甲方参加的工伤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2.2 乙方每月按照甲方的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甲方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比例为__________%。
第三条保险待遇3.1 甲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认定为工伤的,乙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甲方保险金:(1)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按照甲方工资的__________%支付,计算时间为__________个月;(2)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医疗费用,乙方负责支付甲方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3)工亡补助金:甲方因工死亡,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家属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3.2 甲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未认定为工伤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甲方保险金。
第四条保险理赔4.1 甲方发生工伤,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2)劳动合同;(3)工伤认定证明;(4)医疗费用单据;(5)其他乙方要求提供的材料。
4.2 乙方收到甲方理赔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__________日内审核完毕,并根据审核结果支付甲方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费用5.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每月按时向甲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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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文是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一至五条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六至十条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 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 供养亲属抚恤金;(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配置费;(九)工伤康复费;(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第十条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风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至十五条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
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十三条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一)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
申请人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六至二十条第十六条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 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同同意延长。
第十九条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 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二) 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三) 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四) 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五)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
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二十一至二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第二十二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二十三条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十六至三十条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1年至3年调整一次,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二十九条《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参加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需要遵循的原则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4、个人不缴费原则;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10、集中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