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04]102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深宝城市化办(2004)40号
深宝城市化办(2004)40号第一条为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维护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40号,以下简称“深府〔2004〕40号文”)、《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深府〔2005〕65号)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深宝府〔2005〕56号)要求以及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根据深府〔2004〕40号文规定所确定的指标中已划定或未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的划定、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范围的调整置换及开发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应遵循保障规划实施、维护社区权益、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鼓励通过整体统筹、城市更新等方式解决非农建设用地问题。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原地开发、用地单位由原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变更至其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由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直接审定后实施。
对于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用地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因少部分面积冲突(冲突部分未超过原用地规模15%且未超过3000平方米)而对原范围进行微调的,由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审定,并报区政府成立的原农村集体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落地位置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其他涉及非农建设用地事宜,由区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事宜,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辖区街道办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相关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属城市更新项目的,按城市更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核实社区非农建设用地台账,存在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需要划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落实非农建设工商用地优先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划定。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为依法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执行下列标准:一、地补偿费标准二、青苗补偿费标准(青苗补偿特殊个案由两区政府酌情处理;同一地块内套种两种以上作物的,只对其中一种作物进行补偿)(一)水田、菜地、旱地、茶园,以及菠萝、葡萄、火龙果等青苗和杂林木、鱼塘的补偿标准鱼塘只补偿2800元/亩开发费及搬迁费(二)荔枝补偿标准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的果树,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之日起至《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陡坡毁林种果的通知》(深府[1998]24号)公告施行之日期间(即1991年6月29日至1998年1月12日)种植的,只按本标准的50%补偿;在1998年1月12日后种植的不予补偿在2003年10月29日宣布城市化后抢种的果树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处罚说明:1.荔枝的优质品种指糯米糍、桂味,其他为一般品种。
2.龙眼按荔枝一般品种的标准进行补偿。
3.根据树冠直径确定级别,并按种植面积核算补偿。
零星种植的按其单株实际占地面积核算。
(三)其他杂果补偿标准芒果、番石榴、番木瓜、番荔枝、柿子、沙梨、柚子、橄榄、树菠萝、杨桃、枇杷、杨梅、莲雾等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的果树,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之日起至《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陡坡毁林种果的通知》(深府[1998]24号)公告施行之日期间(即1991年6月29日至1998年1月12日)种植的,只按本标准的50%补偿;在1998年1月12日后种植的不予补偿在2003年10月29日宣布城市化后抢种的果树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处罚说明:按表中所列每亩最高补偿棵数核算,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按重置成本价评估后予以补偿。
涉及搬迁的,应补偿搬迁费用;涉及经营损失的,可补偿直接经营损失。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五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四月十九日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积极推进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有序开展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 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由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转地领导小组)组织开展。
规划部门负责会同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转地办)组织核定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并提出选址建议方案,经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规划部门具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第三条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由符合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条件的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接收。
第四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标准按照深府[2004]102 号文件执行。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不再另行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第五条继受单位现有已占用地应首先抵扣其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部分可新划非农建设用地,新划定的住宅用地应统筹建设。
第六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公安部门提供继受单位建制转变之日的户籍数和人口数;(二)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会同街道办事处提供处理完毕的违法私房及违法经营性建筑详细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三)国土部门根据两区现状土地和已批准非农建设用地的清查成果,提供继受单位的详细清查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四)规划部门会同区转地办汇总上述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审定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并会同街道办事处及继受单位提出选址建议方案;(五)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选址建议方案,规划部门具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深府[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深府〔2006〕43号)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交接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3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4号),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按照“国土统一储备、部门依法监管、属地委托管理”的原则,由国土部门实行统一储备管理;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依职责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市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和宝安、龙岗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条对适当补偿范围外的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划定管理范围,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和区政府按照国土部门划定的管理范围依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管理。
第三条对适当补偿范围内的土地,区政府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土部门进行资料移交和现场移交。
(一)资料移交。
区政府在与补偿对象签订城市化转地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城市化转地相关资料移交国土部门。
移交的资料包括: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测绘报告(含地类图斑图和权属界线图斑图)、清点表、查丈报告、评估报告、补偿公告各2份,补偿协议书或补偿决定书6份。
【问题】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整改报告
【关键字】问题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整改报告篇一:关于XX镇土地未批先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情况汇报关于XX镇土地未批先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情况汇报4月份,分局接市局监察大队通知“群众举报XX村甲鱼塘在基本农田内违章搭建和村民反映XX村违章建房”,在处理过程中牵涉到XX镇历年来的遗留问题。
为此,分局对历年来的遗留问题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涉及18个行政村,X宗地面积X亩,并分别向市局监察大队和镇党委、政府进行了书面汇报,引起了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及XX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针对这些问题,分局一方面加强日常巡查,遏制新的违法用地的发生。
另一方面,认真对待、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组建了处置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通过逐宗走访摸底、征求和听取意见后,对X宗违法用地按照地类、地点、面积、地上物状况和时间,分门别类进行了归类,多次召开专题会进行了研究,并向镇政府提出了先易后难、逐步给予处理和完善的处置建议。
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部署处置工作,并分别在5月、11月亲自主持召开了由村书记、主任参加的处置违规(违法)建设用地的专题会议,对一些不顾大局的村级领导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强调从今后绝不允许出现违法用地的现象,如果再出现新的违法现象,绝不妥协,坚决拆除,并追究所在区域领导责任,对现有存在的违法用地,必须无条件服从整改,妥然处理。
为妥善处理我镇的历史遗留问题,市局领导也多次作出指示,并于11月4日与镇政府作出了具体协调意见。
分局根据协调意见,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用地,坚决拆除。
对在一般农田上和建留区范围内、符合规划的,给予补办建设用地手续。
对涉及到基本农田的违章建设用地,原则上要求自行拆除,确有实际原因的,也必须报请镇主要领导同意和取得国土部门支持后,在今年的土地规划调整中调整好,完善用地手续。
目前,我镇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09年未出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等违法行为。
历史问题的处置已基本达到市局及镇党委、政府的处置要求。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6月26日深府[2004]102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一二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推进我市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两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化进程,向市政府提出属于国有的土地面积、具体地域范围(附深圳市××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地域范围图),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在两区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所涉及的土地进行清理登记,并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严格用途管制。
第五条对两区集体所有转为国有的土地,由两区政府对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和个人分期分批给予适当补偿,但下列土地除外:(一)已建成区;(二)经批准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三)山林地;(四)坡度大于25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
第六条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补偿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04]1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10月22日深府[2004]176号)现将《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建设用地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我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先由深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范围图),由申请人持该意见书向深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发改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等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条土地部门、发改部门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第五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等有关批准文件后,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提出明确的规划许可意见后,汇总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的,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市政府审定不同意的,由规划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方案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部门申请用地时,土地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依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深圳市土地政策解读及更新相关用地报告
适用亍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住 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
1
适用亍未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 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
参考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五十六条
2、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确权用地
(一)城中村红线用地——③保障性住房配建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不 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 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
城市更新技术交流会第三期
深圳市土地政策解读及更新五类用地情况梳理
深圳市新城市事业二部城市更新研究中心 2017.06.23
城市更新中合法用地分类
1、《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甲报 指引》(试行)
权属性质划分: 1)国有已出让用地; 2)国有未出让用地; 3)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工商发展用地); 4)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 5)老屋村 6)已按历叱遗留用地和建筑有关政策处理的用地
02
以批复或出让合同形式确权给 原农村集体的同富裕工程用地;
06
非农用地 台帐
以(市、区)批复或土地出让合同形
03
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的征地返还用地、 拆迁安置用地;
“两规”处理已确权给原农村集体或个
05
人的私房用地、工业用地或其它用地等;
04
已批准或确权给原农村集体或个人的私房用地;
二、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确权用地
此类用地丌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2011]198号文
权属证明材料:
城市更新五类权属解析
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 以坪山区为例
二. 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落实、调整置换等问题
协议出让
征转地时以项目或地块为基本单位,土地出让时以“宗”为基本单位 。
协议出让的土地类型
批复用地
行政划拨用地
同富裕工程用地
扶贫奔康用地
协议出让
城市化非农用地
征地返还用地
拆迁安置用地
“两规”、 国有已批等 其他用地
目前城市更新以确认“实施主体”的方式规避建设用地招拍挂,实质是变相的 协议出让方式。
《深圳市城市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深规土告﹝2010﹞16号)图纸范例2
土地来源与出让方式
征地口
出让口
土地
征地 (含统征地、自征地)
招拍挂出让 (含土地、房产)
储
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土地
备
未征及未作城市化适当补偿土地 (国有化未补偿土地)
未征未转土地、已征转未补偿土 地、已征转已补偿未入库土地
深府【2011】198号文第十条规定:“章程规定 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或对表决通过率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因各区股份公司章程内容不同。
1.198号文第三条提到,非 农建设用地中的原农村居民住宅 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 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 ,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 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 [2004]10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提 到,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共 设施用地进入市场转让的,应当 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并办理相关 手续;
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以转让、自主开发、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 方式进入市场交易适用。
交易方式:
1.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全体股 东2/3及以上同意);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102号文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一二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2004 年 6 月 26 日深府 [2004]102号发布)第一条为依法推进我市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两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化进程,向市政府提出属于国有的土地面积、具体地域范围(附深圳市××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地域范围图),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在两区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所涉及的土地进行清理登记,并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严格用途管制。
第五条对两区集体所有转为国有的土地,由两区政府对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和个人分期分批给予适当补偿,但下列土地除外:(一)已建成区;(二)经批准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三)山林地;(四)坡度大于25 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
第六条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补偿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归继受单位所有;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就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与他人设立了租赁、承包经营等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其所有权人与他人按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七条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在补偿协议中确定后应严格执行。
补偿费用分期支付。
第八条两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补偿工作,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
关于非农建设用地与征地返还用相关问题的理解
关于非农建设用地与征地返还用相关问题的理解1、非农建设用地定义:根据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台帐包括:(1)工商用地(工业和商住,未明确具体用途的按一半工业指标和一半居住用地指标【关于严格征转地补偿和土地置换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第九条第(三)款】),此类用地进入市场交易。
(2)居民住宅用地(含一户一栋的住宅用地、统建楼用地),此类用地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3)公共设施用地。
此类用地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说明:非农建设用地中只有工商用地指标适用《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适用城市更新办法中城中村地价政策的《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一)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和《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1993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形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的征地返还用地。
已批准合作建房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办理产权转移或享受过城中村地价政策的用地不再适用《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中的工业区部分,按照《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计收地价。
2、征地返还用地定义: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
【关于严格征转地补偿和土地置换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前,由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补偿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用地规模:按补偿协议的约定确定;用地用途:未明确。
深圳城市更新及相关政策解析
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4. 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二、城市更新的概念及流程
(一)城市更新的概念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 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等内容,但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 功能。
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 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市长许勤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14年存量建设用地占土地供应总 量比重达到70%,2015年要深入实施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加快城中村、旧工业 区和旧商业区改造,加大违法建筑查出力度。
一、城市更新的意义及现阶段形势分析
(三)现阶段形势分析 2012年和2013年这两年,通过城市更新累计供应土地405公顷,收缴 地价156.52亿元;2013年城市更新投资额365.7亿元,占全市固定资产投 资比例从2009年的3.9%上升到14.6%;2014年,投资总额已经达到400亿 元,占到全市固定资产总额的15.6%。2014年,城市更新推向市场的商品 房除去回迁给业主但不算原业主的,净剩余的预售量是256万平方米,占 全市批准预售量的35%,今后将不断增加。 结论:城市更新越来越得到政府和市场重视,并且在土地市场发挥 的作用越来越大。
1.283号文实施前已有测绘成果的,以最后测 绘成果为依据;
2.283号文实施前没有测绘成果的,以实施后 最早测绘成果提出范围。 实际操作中,以1994年地形图为准。
三、城市更新五类用地指标
( 四)已纳入房地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有关用地 经政府下列文件处理的房地产登记历史用地: 1.《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 193号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 【2010】66号 处理对象: 深圳市1982年7月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 特区内1982.8-1988.1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 宝安、龙岗两区1993.7.14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 2004年11月12号193号文实施前已批准预售且实际销售的改变用途、加建、超建的 房地产; 批准房改或住房主管部门出售的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房地产。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深府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深府规〔2017〕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的要求,市政府对1979年深圳市设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291件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为两类,第一类《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4号)等27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第二类《关于停止执行“深革发〔1981〕117号”文的通知》(深革发〔1981〕200号)等1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一、第一类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4件)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4号)2.关于取消市卫生系统收取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费的通知(深府〔1992〕144号)3.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4.关于保护朱坳山雷达站,制止在朱坳山山底挖土取石的紧急通知(深府〔1993〕420号)5.关于加强我市东部岸线集装箱码头建设管理的通知(深府〔1993〕440号)6.关于中央各部委各地政府驻深圳办事机构人员办理深圳市集体工作户口的通知(深府办〔1993〕98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的通知(深府〔1994〕231号)8.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规定的通知(深府办〔1994〕119号)9.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深府办〔1995〕2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6〕123号)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1996年2月27日)12.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和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深府〔1997〕63号)13.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7〕75号)14.关于深圳市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府〔1997〕215号)15.关于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7〕235号)16.关于在全市实行用电统一抄表到户的通知(深府〔1997〕246号)17.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7〕309号)18.印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5号)19.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深府〔1998〕91号)20.转发市文明办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工俱乐部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8〕166号)21.关于加强对进出我市异地出租小汽车管理的通知(深府办〔1998〕63号)22.关于印发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5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2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屋顶美化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96号)25.关于印发东门商业步行街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1999〕95号)26.批转深圳市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2000〕43号)27.关于我市老年人享受敬老优惠待遇的通知(深府办〔2000〕47号)28.关于印发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1〕28号)29.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的通知(深府〔2001〕94号)30.关于印发深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1〕186号)31.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39号)32.关于做好深圳东部供水工程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深府〔2002〕148号)33.转发深圳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的通知(深府办〔2002〕41号)34.关于落实广东省政府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2〕83号)35.转发市城管办关于全面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门前三包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2〕114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2〕122号)37.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30号)38.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98号)39.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136号)4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通告(2004年1月6日)4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城市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深府〔2004〕48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73号)43.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92号)44.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45.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68号)4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4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深府〔2004〕204号)48.关于印发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1号)49.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深府〔2005〕11号)50.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3号)51.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4号)52.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53.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7号)54.关于印发《深圳市清理整治采石取土恢复生态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71号)5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的决定(深府〔2005〕92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深府〔2005〕137号)57.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175号)58.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0号)59.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43号)60.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92号)6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98号)62.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05号)6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64.关于调整水务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深府〔2006〕114号)65.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66.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140号)67.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6〕147号)6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69.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93号)70.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13号)71.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2006〕247号)72.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73.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74.印发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6〕60号)75.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6〕72号)76.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13号)77.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63号)78.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81号)79.关于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下阶段安排的通知(深府办〔2006〕189号)80.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06〕194号)81.印发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7〕153号)82.关于印发深圳市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深府〔2007〕248号)83.关于印发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54号)84.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7〕31号)85.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7〕111号)8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168号)87.关于加强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深府办〔2007〕183号)88.关于印发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区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184号)89.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0号)90.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49号)91.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深府〔2008〕74号)92.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55号)93.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57号)94.关于扶持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59号)95.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65号)96.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70号)97.关于印发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80号)98.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99.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15号)100.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4号)101.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深府办〔2008〕41号)102.关于印发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88号)103.关于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外商投资企业操作意见(深府办〔2008〕91号)104.关于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供水管网建设投资和维护管理的意见(深府办〔2008〕97号)105.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12号)106.关于原基建工程兵退休人员一次性慰问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17号)107.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府办〔2008〕122号)108.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30号)109.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09〕6号)110.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111.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9〕107号)112.关于印发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180号)113.关于调整深圳市现行法规中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职责的公告(深府〔2009〕203号)114.关于印发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等三所研究生院机构编制和办学投入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206号)115.关于印发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38号)116.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117.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09〕5号)118.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构建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9〕12号)119.关于转发市金融办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15号)120.关于我市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专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9〕24号)121.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37号)122.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09〕43号)123.关于印发鹏城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73号)124.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74号)125.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坚决制止违法抢建的通知(深府办〔2009〕82号)126.关于印发深圳市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119号)127.关于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新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告(深府〔2010〕4号)1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处理有关房地产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8号)129.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29号)130.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131.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求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72号)132.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133.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134.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21号)135.关于将查处非法教育培训机构职责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170号)136.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137.关于推进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排水管网市场化运营的意见(深府〔2010〕190号)13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139.关于授权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深府函〔2010〕42号)14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乘坐市内公交车和轨道交通的通告(2010年12月1日)141.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0号)142.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3号)143.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5号)144.转发市财政委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91号)145.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0〕99号)146.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147.转发深圳保监局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08号)148.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149.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5号)150.关于印发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1〕37号)151.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深府〔2011〕44号)152.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48号)15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深府〔2011〕92号)154.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深府〔2011〕120号)155.关于印发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1〕124号)156.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28号)157.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35号)158.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77号)159.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号)160.关于印发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1〕210号)16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2011年4月8日)162.关于优化深圳市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结构的意见(深府办〔2011〕3号)163.关于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若干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1〕37号)164.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0号)165.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5号)166.关于印发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8号)16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84号)168.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深府办〔2011〕90号)169.转发深圳证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深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96号)170.关于做好驻深部队异地退役士兵返深入户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102号)171.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2〕1号)172.关于印发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46号)173.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12〕50号)174.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号)175.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04号)176.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3号)177.印发关于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4号)178.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5号)179.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垃圾管理的意见(深府〔2012〕128号)180.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37号)18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43号)18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深府〔2012〕145号)183.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35号)184.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2〕40号)18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53号)186.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187.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78号)18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0号)189.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3号)190.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4号)191.关于印发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45号)19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49号)193.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市预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58号)1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深府〔2013〕3号)19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学院建设发展的意见(深府〔2013〕25号)19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53号)19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19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3〕64号)19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保税区域转型升级总体及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2013〕66号)200.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99号)201.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19号)20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20号)20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122号)20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号)20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3号)20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深府办〔2013〕4号)20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8号)20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3〕17号)20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5号)2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8号)2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9号)2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21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海e站通服务体系试行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3〕22号)21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捐赠促进高等学校发展的意见(深府函〔2013〕116号)21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函〔2013〕217号)21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的若干意见(深府办函〔2013〕5号)21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13号)21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22号)21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34号)22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88号)22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115号)22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148号)22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深府〔2014〕48号)。
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土地的整体转权
201 4 0.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城 化 程中 体土 的 体转 市 进 集 地 整 权
宋 志 红
( 国家 行 政 学 院 ,北 京 1 0 8 ) 0 0 9
[ 摘 要 ] 在 我 国城 市化 进 程 中 ,城 市土 地 范 围扩 张 存 在 征 地 和 集 体 土 地 整 体 转 权 两种 方 式 。 集 体 土地 整 体 转 权 是 我 国城 乡二 元 土 地 所 有 制 结 构 在 城 市化 背 景 下运 行 的 特 殊 产 物 ,具 有 独 立 存 在 的 价 值 ,
后,无法归类于征地的整体转权行为在实践 中依然存 在,实践中各地实施的整体转权同征地存有较大区别, 无法被征地制度所容纳: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土地征收总是基于特定的
遇的用地瓶颈问题。例如, 无锡市政府曾于 20 年出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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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整体转权的表现和特征
台《 无锡市政府关于市区部分镇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 地的意见》 ( 锡政发 [03 1 号)将部分镇集体 20 ]31 土地转为国有;山西省 曾于 20 03年发 布 《 山西省 “ 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管理办法》( 试行) , 在将 “ 城中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将村行
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集体土地的整体转权是我国所独 有的变动土地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承认此种转权 形式的独立性并对其予以规范,对于完善我国土地制 度、 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应农民集体全部成员身份从农 民向城镇居 民的转变。
它作为一种与征地并行的城市国有土地范围扩张的方
式, 曾被不少地方政府所采用以解决城市化过程中遭
条规定解释为 “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
深圳城市更新及相关政策解析
一、城市更新的意义及现阶段形势分析
(三)现阶段形势分析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讲话,表示要严 格限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他指出,中国城市建设无序发展,原因就是没有 控制好开放强度,没有划定城市开放边界。中国东部三大城市群发展要以盘活土 地存量为主。除生活用地外,原则上不再安排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新增建设 用地。
市长许勤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14年存量建设用地占土地供应总 量比重达到70%,2015年要深入实施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加快城中村、旧工业 区和旧商业区改造,加大违法建筑查出力度。
一、城市更新的意义及现阶段形势分析
(三)现阶段形势分析 2012年和2013年这两年,通过城市更新累计供应土地405公顷,收缴 地价156.52亿元;2013年城市更新投资额365.7亿元,占全市固定资产投 资比例从2009年的3.9%上升到14.6%;2014年,投资总额已经达到400亿 元,占到全市固定资产总额的15.6%。2014年,城市更新推向市场的商品 房除去回迁给业主但不算原业主的,净剩余的预售量是256万平方米,占 全市批准预售量的35%,今后将不断增加。 结论:城市更新越来越得到政府和市场重视,并且在土地市场发挥 的作用越来越大。
(一)城市更新的意义 对于政府:
可建设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需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来实现GDP。
对于深圳市来讲意义重大:
2005年至2011年,深圳市以4%的建设用地增量,推动GDP的增长达133% 。现在深圳全市土地面积仅为1991平方公里,人均用地只有133平方米,其中 生态保护线范围用地974平方公里。到2020年,可供新增建设用地只有不到59 平方公里,因此面对经济要发展,土地资源越来越少,出现难以为继的情况 ,只能通过盘活存量用地来实现。
龙岗区城市化转地后非农建设用地补划和调整置换暂行办法
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龙岗区城市化转地后非农建设用地补划和调整置换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龙岗区城市化转地后非农建设用地补划和调整置换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精神,加强我区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社区及股份合作公司合法权益,解决非农建设用地后续开发管理中涉及指标补划和调整置换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划非农建设用地是指规划国土部门已核定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且未落实的,包括剩余指标待落实和指标计算错误需更正两种情形。
本办法所指调整置换非农建设用地是指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等原因需要调整置换的,包括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置换至城市更新项目的和与现行规划不符的非农建设用地需调整置换的,但已办理合法产权登记、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按市人大“两个规定”处理的和已建成公共设施的非农建设用地除外。
第三条非农建设用地补划和调整置换工作遵循保障社区权益、消化历史问题、保障规划实施、符合土地政策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非农建设用地补划和调整置换事项,由非农建设用地继受单位提出申请,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具体审核及实施,并定期报区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补划非农建设用地包括剩余指标待落实和指标计算错误需更正两种情形,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补划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由规划国土部门按照102号文的规定核定,并按核定的指标予以落实。
(二)因个案处理(含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增加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且超出102号文核定标准的,指标核定和用地选址需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审定。
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AA区非农建设用地城市化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和社区综合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深府〔2004〕102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深府〔2005〕65号)等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原则】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应遵循坚持规划引领、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用地结构、规范管理机制、保障社区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管理对象】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是指为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生产和生活需要,促进其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批准由其使用的建设用地。
具体包括:(一)按照《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划定的建设用地;(二)按照深府〔2004〕102号划定的建设用地;(三)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原规划国土部门)与原农村集体签订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合同书》约定计入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用地;(四)征用原农村集体土地时,批准返还并计入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用地;(五)以其它形式批准由继受单位使用,并计入其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用地。
(六)经批准由继受单位使用的统建楼用地。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落实、调整、分宗、入市交易及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是指新增非农建设用地指标;非农建设用地的落实是指存量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选址落地;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是指因城市规划实施等原因对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内容进行调整,包括指标类型调整、用地范围调整(含原地微调和异地调整)、土地用途调整等;非农建设用地的分宗是指因规划统筹、项目实施等原因对已落实的非农用地进行土地分宗;非农建设用地的核销是指对非农建设用地台账中相关非农建设用地信息进行核实销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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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6日深府[2004]102号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一二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推进我市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两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化进程,向市政府提出属于国有的土地面积、具体地域范围(附深圳市××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地域范围图),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在两区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所涉及的土地进行清理登记,并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严格用途管制。
第五条对两区集体所有转为国有的土地,由两区政府对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和个人分期分批给予适当补偿,但下列土地除外:(一)已建成区;(二)经批准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三)山林地;(四)坡度大于25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
第六条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补偿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归继受单位所有;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就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与他人设立了租赁、承包经营等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其所有权人与他人按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七条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在补偿协议中确定后应严格执行。
补偿费用分期支付。
第八条两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补偿工作,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补偿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制定实施方案并公告;(二)由农林管理部门确认农业、林业用途;(三)委托测量、定界并制作范围图;(四)核定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五)现场清点、查丈,公告清点结果;(六)制定补偿方案;(七)签订补偿协议书并支付补偿款;(八)国土管理部门接收土地。
第十条使用土地的继受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不予补偿:(一)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地上附着物;(二)从事不符合补偿标准、旨在增加补偿金额的种植或养殖等活动;(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补偿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清点、查丈或不在清点、查丈结果上签名确认的,以及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拒不签订补偿协议书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款予以提存。
补偿对象上述行为不影响补偿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接收,统一纳入土地储备管理。
继受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继续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亦不得非法占用。
转为国有的土地,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继受单位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和国土管理部门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三条继受单位应当将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其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支付给个人的补偿费用,继受单位不得截留。
两区政府应当对补偿费用的分配和补偿给继受单位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继受单位和个人非农建设用地按下列标准予以确定:(一)工商用地,按100平方米/人计算;(二)居住用地,按100平方米/户计算,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三)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200平方米/户计算。
非农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坐标,由国土管理部门确定。
本条涉及的户籍户数、人口数以批准两区镇村建制转变之日的户籍数和人口数为准。
对已按1993年《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第四十八条标准或按本条规定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的继受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划定的用地,按照“工业进园,农业进基地,住宅进区”的原则,统一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继受单位和个人在非农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并取得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文件。
第十七条继受单位获得批准的工商用地,按甲种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继受单位需要利用已划定工商用地或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交地价款,办理相关手续。
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进入市场转让的,应当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旧村(城)改造用地,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两区的违法建筑有《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所列的违法私房和违法生产经营性建筑的,参照上述两个规定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继受单位或个人拒绝或阻挠国土管理部门接收土地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非法占用土地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或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第二十三条恶意串通骗取补偿费用或其他有关费用的,以及侵占、挪用继受单位、个人的补偿费用或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两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工作责任,坚决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杜绝新的违法建筑。
第二十五条补偿费用由两区政府从区本级支付。
属于市政府安排的建设项目用地补偿费用由市本级支付。
第二十六条两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2.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实施程序规定3.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附件1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为依法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执行下列标准:二、青苗补偿费标准(青苗补偿特殊个案由两区政府酌情处理;同一地块内套种两种以上作物的,只对其中一种作物进行补偿)(一)水田、菜地、旱地、茶园,以及菠萝、葡萄、火龙果等青苗和杂林木、鱼塘的说明:1.荔枝的优质品种指糯米糍、桂味,其他为一般品种。
2.龙眼按荔枝一般品种的标准进行补偿。
3.根据树冠直径确定级别,并按种植面积核算补偿。
零星种植的按其单株实际占地面积核算。
说明:按表中所列每亩最高补偿棵数核算,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按重置成本价评估后予以补偿。
涉及搬迁的,应补偿搬迁费用;涉及经营损失的,可补偿直接经营损失。
补偿金额通过评估确定。
苗圃、花木场、风景树、古树等只补偿搬迁费,搬迁费按市场价格评估;特殊情况可按其价值进行补偿,其价值按市场价格评估。
迁移坟墓的,只补偿搬迁费。
四、本标准中涉及面积的,均指水平投影面积。
附件2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实施程序规定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宝安龙岗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面积及具体地域范围,制定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区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公告。
公告应在补偿地域范围内张贴,公告期为15日。
公告应载明补偿地域的土地位置、范围、实施时间及补偿对象应配合的事项等。
第四条农林管理部门应对补偿地域范围内农业、林业用途进行书面确认。
第五条区政府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补偿地域范围进行测量、定界,确认土地面积并制作范围图。
第六条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及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对补偿地域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进行核定,确定所有权人。
第七条区政府对补偿地域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现场清点、查丈。
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现场清点、查丈工作,应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继受单位代表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实施,并签名确认清点、查丈结果。
补偿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清点、查丈或不在清点、查丈结果上签名确认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补偿地域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涉及查丈和评估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评估按照《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
第八条清点结果应在补偿地域范围内公告。
补偿对象对清点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区政府应组织复核。
补偿对象无正当理由对复核结果不签名确认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九条区政府根据清点、查丈与评估结果制定补偿方案。
第十条区政府与补偿对象签订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并按补偿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补偿款。
属市本级支付补偿费用的,区政府应将制定的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接管。
第十二条补偿对象对补偿方案有异议,不签订补偿协议书的,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款予以提存。
第十三条补偿决定作出后,补偿对象不履行的,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补偿对象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3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中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储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两区城市化中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应纳入土地储备管理。
国土管理部门负责两区土地储备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受国土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两区的土地储备管理。
第四条区政府在与补偿对象签订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10日内,应将有关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测绘、清点、查丈、评估结果,以及补偿协议书或补偿决定等有关资料的原件提供给国土管理部门。
国土管理部门对区政府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核对、登记造册,并责成土地储备机构做好接收储备土地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应自签订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移交国土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资料接收土地。
第六条国土管理部门在接收土地之日起30日内,应与土地储备机构共同对储备土地的有关资料及现状进行确认,并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