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04]102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深宝城市化办(2004)40号

深宝城市化办(2004)40号第一条为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维护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40号,以下简称“深府〔2004〕40号文”)、《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深府〔2005〕65号)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深宝府〔2005〕56号)要求以及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根据深府〔2004〕40号文规定所确定的指标中已划定或未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的划定、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范围的调整置换及开发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应遵循保障规划实施、维护社区权益、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鼓励通过整体统筹、城市更新等方式解决非农建设用地问题。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原地开发、用地单位由原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变更至其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由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直接审定后实施。
对于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用地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因少部分面积冲突(冲突部分未超过原用地规模15%且未超过3000平方米)而对原范围进行微调的,由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审定,并报区政府成立的原农村集体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落地位置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其他涉及非农建设用地事宜,由区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事宜,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辖区街道办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相关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属城市更新项目的,按城市更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核实社区非农建设用地台账,存在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需要划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落实非农建设工商用地优先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划定。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为依法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执行下列标准:一、地补偿费标准二、青苗补偿费标准(青苗补偿特殊个案由两区政府酌情处理;同一地块内套种两种以上作物的,只对其中一种作物进行补偿)(一)水田、菜地、旱地、茶园,以及菠萝、葡萄、火龙果等青苗和杂林木、鱼塘的补偿标准鱼塘只补偿2800元/亩开发费及搬迁费(二)荔枝补偿标准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的果树,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之日起至《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陡坡毁林种果的通知》(深府[1998]24号)公告施行之日期间(即1991年6月29日至1998年1月12日)种植的,只按本标准的50%补偿;在1998年1月12日后种植的不予补偿在2003年10月29日宣布城市化后抢种的果树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处罚说明:1.荔枝的优质品种指糯米糍、桂味,其他为一般品种。
2.龙眼按荔枝一般品种的标准进行补偿。
3.根据树冠直径确定级别,并按种植面积核算补偿。
零星种植的按其单株实际占地面积核算。
(三)其他杂果补偿标准芒果、番石榴、番木瓜、番荔枝、柿子、沙梨、柚子、橄榄、树菠萝、杨桃、枇杷、杨梅、莲雾等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的果树,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之日起至《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陡坡毁林种果的通知》(深府[1998]24号)公告施行之日期间(即1991年6月29日至1998年1月12日)种植的,只按本标准的50%补偿;在1998年1月12日后种植的不予补偿在2003年10月29日宣布城市化后抢种的果树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处罚说明:按表中所列每亩最高补偿棵数核算,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按重置成本价评估后予以补偿。
涉及搬迁的,应补偿搬迁费用;涉及经营损失的,可补偿直接经营损失。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五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四月十九日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积极推进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有序开展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 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由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转地领导小组)组织开展。
规划部门负责会同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转地办)组织核定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并提出选址建议方案,经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规划部门具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第三条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由符合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条件的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接收。
第四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标准按照深府[2004]102 号文件执行。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不再另行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第五条继受单位现有已占用地应首先抵扣其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部分可新划非农建设用地,新划定的住宅用地应统筹建设。
第六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公安部门提供继受单位建制转变之日的户籍数和人口数;(二)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会同街道办事处提供处理完毕的违法私房及违法经营性建筑详细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三)国土部门根据两区现状土地和已批准非农建设用地的清查成果,提供继受单位的详细清查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四)规划部门会同区转地办汇总上述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审定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并会同街道办事处及继受单位提出选址建议方案;(五)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选址建议方案,规划部门具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深府[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深府〔2006〕43号)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交接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3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4号),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按照“国土统一储备、部门依法监管、属地委托管理”的原则,由国土部门实行统一储备管理;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依职责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市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和宝安、龙岗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条对适当补偿范围外的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划定管理范围,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和区政府按照国土部门划定的管理范围依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管理。
第三条对适当补偿范围内的土地,区政府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土部门进行资料移交和现场移交。
(一)资料移交。
区政府在与补偿对象签订城市化转地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城市化转地相关资料移交国土部门。
移交的资料包括: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测绘报告(含地类图斑图和权属界线图斑图)、清点表、查丈报告、评估报告、补偿公告各2份,补偿协议书或补偿决定书6份。
【问题】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整改报告

【关键字】问题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整改报告篇一:关于XX镇土地未批先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情况汇报关于XX镇土地未批先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情况汇报4月份,分局接市局监察大队通知“群众举报XX村甲鱼塘在基本农田内违章搭建和村民反映XX村违章建房”,在处理过程中牵涉到XX镇历年来的遗留问题。
为此,分局对历年来的遗留问题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涉及18个行政村,X宗地面积X亩,并分别向市局监察大队和镇党委、政府进行了书面汇报,引起了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及XX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针对这些问题,分局一方面加强日常巡查,遏制新的违法用地的发生。
另一方面,认真对待、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组建了处置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通过逐宗走访摸底、征求和听取意见后,对X宗违法用地按照地类、地点、面积、地上物状况和时间,分门别类进行了归类,多次召开专题会进行了研究,并向镇政府提出了先易后难、逐步给予处理和完善的处置建议。
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部署处置工作,并分别在5月、11月亲自主持召开了由村书记、主任参加的处置违规(违法)建设用地的专题会议,对一些不顾大局的村级领导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强调从今后绝不允许出现违法用地的现象,如果再出现新的违法现象,绝不妥协,坚决拆除,并追究所在区域领导责任,对现有存在的违法用地,必须无条件服从整改,妥然处理。
为妥善处理我镇的历史遗留问题,市局领导也多次作出指示,并于11月4日与镇政府作出了具体协调意见。
分局根据协调意见,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用地,坚决拆除。
对在一般农田上和建留区范围内、符合规划的,给予补办建设用地手续。
对涉及到基本农田的违章建设用地,原则上要求自行拆除,确有实际原因的,也必须报请镇主要领导同意和取得国土部门支持后,在今年的土地规划调整中调整好,完善用地手续。
目前,我镇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09年未出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等违法行为。
历史问题的处置已基本达到市局及镇党委、政府的处置要求。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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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6月26日深府[2004]102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一二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推进我市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两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化进程,向市政府提出属于国有的土地面积、具体地域范围(附深圳市××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地域范围图),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在两区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所涉及的土地进行清理登记,并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严格用途管制。
第五条对两区集体所有转为国有的土地,由两区政府对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和个人分期分批给予适当补偿,但下列土地除外:(一)已建成区;(二)经批准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三)山林地;(四)坡度大于25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
第六条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补偿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04]1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04]1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678dc39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78.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10月22日深府[2004]176号)现将《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建设用地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我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先由深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范围图),由申请人持该意见书向深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发改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等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条土地部门、发改部门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第五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等有关批准文件后,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提出明确的规划许可意见后,汇总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的,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市政府审定不同意的,由规划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方案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部门申请用地时,土地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依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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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6日深府[2004]102号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一二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推进我市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两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化进程,向市政府提出属于国有的土地面积、具体地域范围(附深圳市××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地域范围图),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在两区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所涉及的土地进行清理登记,并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严格用途管制。
第五条对两区集体所有转为国有的土地,由两区政府对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和个人分期分批给予适当补偿,但下列土地除外:(一)已建成区;(二)经批准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三)山林地;(四)坡度大于25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
第六条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补偿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归继受单位所有;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就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与他人设立了租赁、承包经营等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其所有权人与他人按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七条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在补偿协议中确定后应严格执行。
补偿费用分期支付。
第八条两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补偿工作,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补偿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制定实施方案并公告;(二)由农林管理部门确认农业、林业用途;(三)委托测量、定界并制作范围图;(四)核定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五)现场清点、查丈,公告清点结果;(六)制定补偿方案;(七)签订补偿协议书并支付补偿款;(八)国土管理部门接收土地。
第十条使用土地的继受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不予补偿:(一)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地上附着物;(二)从事不符合补偿标准、旨在增加补偿金额的种植或养殖等活动;(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补偿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清点、查丈或不在清点、查丈结果上签名确认的,以及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拒不签订补偿协议书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款予以提存。
补偿对象上述行为不影响补偿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接收,统一纳入土地储备管理。
继受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继续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亦不得非法占用。
转为国有的土地,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继受单位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和国土管理部门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三条继受单位应当将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其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支付给个人的补偿费用,继受单位不得截留。
两区政府应当对补偿费用的分配和补偿给继受单位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继受单位和个人非农建设用地按下列标准予以确定:(一)工商用地,按100平方米/人计算;(二)居住用地,按100平方米/户计算,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三)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200平方米/户计算。
非农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坐标,由国土管理部门确定。
本条涉及的户籍户数、人口数以批准两区镇村建制转变之日的户籍数和人口数为准。
对已按1993年《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第四十八条标准或按本条规定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的继受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划定的用地,按照“工业进园,农业进基地,住宅进区”的原则,统一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继受单位和个人在非农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并取得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文件。
第十七条继受单位获得批准的工商用地,按甲种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继受单位需要利用已划定工商用地或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交地价款,办理相关手续。
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进入市场转让的,应当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旧村(城)改造用地,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两区的违法建筑有《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所列的违法私房和违法生产经营性建筑的,参照上述两个规定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继受单位或个人拒绝或阻挠国土管理部门接收土地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非法占用土地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或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第二十三条恶意串通骗取补偿费用或其他有关费用的,以及侵占、挪用继受单位、个人的补偿费用或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两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工作责任,坚决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杜绝新的违法建筑。
第二十五条补偿费用由两区政府从区本级支付。
属于市政府安排的建设项目用地补偿费用由市本级支付。
第二十六条两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2.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实施程序规定3.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附件1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为依法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执行下列标准:二、青苗补偿费标准(青苗补偿特殊个案由两区政府酌情处理;同一地块内套种两种以上作物的,只对其中一种作物进行补偿)(一)水田、菜地、旱地、茶园,以及菠萝、葡萄、火龙果等青苗和杂林木、鱼塘的说明:1.荔枝的优质品种指糯米糍、桂味,其他为一般品种。
2.龙眼按荔枝一般品种的标准进行补偿。
3.根据树冠直径确定级别,并按种植面积核算补偿。
零星种植的按其单株实际占地面积核算。
说明:按表中所列每亩最高补偿棵数核算,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按重置成本价评估后予以补偿。
涉及搬迁的,应补偿搬迁费用;涉及经营损失的,可补偿直接经营损失。
补偿金额通过评估确定。
苗圃、花木场、风景树、古树等只补偿搬迁费,搬迁费按市场价格评估;特殊情况可按其价值进行补偿,其价值按市场价格评估。
迁移坟墓的,只补偿搬迁费。
四、本标准中涉及面积的,均指水平投影面积。
附件2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实施程序规定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宝安龙岗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面积及具体地域范围,制定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区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公告。
公告应在补偿地域范围内张贴,公告期为15日。
公告应载明补偿地域的土地位置、范围、实施时间及补偿对象应配合的事项等。
第四条农林管理部门应对补偿地域范围内农业、林业用途进行书面确认。
第五条区政府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补偿地域范围进行测量、定界,确认土地面积并制作范围图。
第六条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及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对补偿地域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进行核定,确定所有权人。
第七条区政府对补偿地域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现场清点、查丈。
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现场清点、查丈工作,应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继受单位代表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实施,并签名确认清点、查丈结果。
补偿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清点、查丈或不在清点、查丈结果上签名确认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补偿地域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涉及查丈和评估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评估按照《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
第八条清点结果应在补偿地域范围内公告。
补偿对象对清点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区政府应组织复核。
补偿对象无正当理由对复核结果不签名确认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九条区政府根据清点、查丈与评估结果制定补偿方案。
第十条区政府与补偿对象签订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并按补偿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补偿款。
属市本级支付补偿费用的,区政府应将制定的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接管。
第十二条补偿对象对补偿方案有异议,不签订补偿协议书的,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款予以提存。
第十三条补偿决定作出后,补偿对象不履行的,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补偿对象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3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中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储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两区城市化中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应纳入土地储备管理。
国土管理部门负责两区土地储备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受国土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两区的土地储备管理。
第四条区政府在与补偿对象签订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10日内,应将有关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测绘、清点、查丈、评估结果,以及补偿协议书或补偿决定等有关资料的原件提供给国土管理部门。
国土管理部门对区政府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核对、登记造册,并责成土地储备机构做好接收储备土地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应自签订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移交国土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资料接收土地。
第六条国土管理部门在接收土地之日起30日内,应与土地储备机构共同对储备土地的有关资料及现状进行确认,并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