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知识普及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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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我市医保情况缴费比例为上年度社平工资的 10%单位承担8 %个人承担2%。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为上年度社平工资 的 8% 。退休后享受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男同志30年、女同志25年(含 视同年限)退休后不再缴费可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为定额, 交一年保一年不累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按年交纳。 目前我市医保已完成市级统筹,在石家庄地区缴纳不能同时两地参保。 由于中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 差距都很大,国务院只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 限额等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待遇给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收 定支的原则确定。考虑到这个实际,该法没有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 和享受条件作更为具体的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 第一,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该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 经营单位直接结算;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 付范围的同时,该法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 追偿。
基本养老保险:交费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工资基数的28%,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0%。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 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 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 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社会保险知识普及课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明 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 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并对确立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 筹层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 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等作出原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 在《失业保险条 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 第一,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 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 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 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 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生育保险待遇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生育保险待遇 在总结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该 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 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 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其中 包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 人员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其中包 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 员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构成。
基本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保险条 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三项突破: 第一,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 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 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第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该法规定了 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 第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 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