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2•【字号】枣政办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23〕1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投资原则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收益分配与激励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考核监督和容错免责第八章附则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与运作,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杠杆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区(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
枣庄市财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市财政局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的经营管理。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区(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和市、区(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用于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创投类、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等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子基金)。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三章项目管理和服务第四章工作职责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落地落实,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发〔2022〕19号)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以下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标准和要求,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论证,纳入山东省重点项目督导服务平台推进实施的项目。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除省重大项目外,年度其他省级重点项目整合为省高质量发展项目。
第三条按照建设阶段划分,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建设项目是当期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标准体系构建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标准体系构建■ 吴艳艳 刘春霞 高 鹏 刘淑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摘 要:本文基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的核心——大力发展“四新”、促进“四化”,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新动能、提升传统产业改造形成新动能,研究构建了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的标准体系,对新旧动能转换的标准化工作提出建议,旨在为更好地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技术支撑。
关键词: 新旧动能转换,标准,标准体系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0.11.010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Standards System of Conversion of New and OldKinetic Energy in ShandongWU Yan-yan LIU Chun-xia GAO Peng LIU Shu-ping(Shandong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Abstract: The core of Shandong's strategy on the Conversion of New and Old Kinetic Energy is to vigorously develop the "four innovations" and promote the "four modernizations", develop emerging industries to strengthen new driving forces, and transform traditional industries to create new driving forces. The paper establishes the standards system of the Conversion of New and Old Kinetic Energy, in accordance with requirements of the standards system construction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standardization work in this area, aiming at better promoting the Conversion of New and Old Kinetic Energy in Shandong.Keywords: conversion of new and old kinetic energy, standard, standards system学术研讨1 引 言2018年1月3日,国务院以“国函1号文”批准了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潍政办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9日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运作水平,按照“政府跟着市场走,基金跟着项目走”的理念,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做好“创新绿色、动能转换优存量”和“着眼未来,高端引领扩增量”两篇文章,着力推动传统产业弯道超车、新兴产业换道超车,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潍坊市政府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或增资的方式与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应围绕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要求,聚焦特定领域和行业。
对符合潍坊市基金投资条件的项目,可设立项目基金支持。
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基金的管理方式参照子基金执行。
引导基金可以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市内企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直投”)。
第四条引导基金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可择优参股财政部出资的符合潍坊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级基金。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项目导向、灵活安全”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一)政府引导。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合鲁深资源打造新旧动能转换新高地的建议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合鲁深资源打造新旧动能转换新高地的建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整合鲁深资源打造新旧动能转换新高地的建议黎嘉恩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整合鲁深资源打造新旧动能转换新高地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与省财政厅进行了沟通协商,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提案办理情况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我们认为,您对鲁深合作问题分析的非常精准,提出的意见建议非常中肯,对深化鲁深国资国企合作,推动山东省属企业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指导意义。
二、工作开展情况(一)学习借鉴深圳国资国企先进经验。
深圳国资国企改革一直都走在全国前列。
为全面学习借鉴深圳国资国企改革先进经验,突破制约我省国资国企改革痛点难点问题,对标先进,加快推动改革举措落实落地,2019年8月,省国资委主任张斌带队专程赴深圳国资委进行考察学习。
通过借鉴学习,我们研究出台了《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落实服务全省八大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引导推动省属企业树牢国有资本服从服务于我省“八大发展战略”的理念,有效激发企业及领导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国资国企真正成为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的坚定执行者,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深化鲁深两地国资国企合作。
引导山东省属企业围绕十强产业发展,结合自身资源优势,积极与深圳优质国有企业开展合作,发挥深圳国企在资本运作、创业孵化、人才招揽等方面的优势,带动山东国资国企创新发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
去年12月27日,省国资委在深圳举办山东国有企业“双招双引”推介会,共推介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和混改重点项目88个,“十强”产业中高端人才岗位需求288个,19户省属企业、12户枣庄市国有企业及深圳市有关国有企业和机构代表共300余人参加推介会,有效对接深圳资本、技术、人才等优势资源,促进鲁深两地深入合作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9日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市政府决定,设立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方式,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基金、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和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也可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
母基金是指可投资于子基金和项目的基金。
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以下领域:(一)支持做强做高优势特色产业,优先投向现代海洋、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制造、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旅游、商务服务、健康养老等9个产业的项目;(二)支持发展壮大新兴未来产业,优先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5个产业的项目;(三)支持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优先投向商贸服务、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机械设备、橡胶化工、现代农业等6个产业的项目;(四)支持符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海洋名城等领域的项目;(五)优先投向创新性企业和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创新等项目。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鲁财科教〔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1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10月28日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领导小组把方向、职能部门报项目、专家评审提建议、领导小组定项目、财政部门下资金、分工联动抓绩效”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题目
一、单选1、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
A关键期B 攻关期C机遇期D决胜期答案:B2、各市要结合区域产业特点,按照《方案》和《规划》要求,在“十强”产业发展中找准定位,明确()。
A发展目标和发展理念B发展策略和发展方向C发展重点和发展策略D发展重点和发展方向答案:D3、积极培育(),催生释放新动能。
A企业集聚区B中小规模企业C科技创新产业D新业态新模式答案:D4、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强化( ) 建设管理,高水平建设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区。
A半岛经济区B创新示区C高新区D新兴产业区答案:C5、引导各类()向企业集聚,让企业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攻关、成果转化的主体。
A生产要素B创新要素C劳动要素D创新人才答案:B6、加快()企业培育,开展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大力培育“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A科技型B创新型C环保型D中小型答案:A7、全面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积极创建国家“双创”示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完善()生态,优化创新创业发展环境。
A环保创业B科技创业C创新创业D创新科技答案:C8、全面落实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政策规定,深入实施以( )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A提高获得感B提高积极性C增加科技含量D增加知识价值答案:D9、积极开展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投贷联动试点,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搭建()大平台,构建覆盖创新链全过程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A自主创新服务B科技成果转化C创新创业生态D科技金融协作10、贯彻落实好我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全面实施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
A加大扶持中小企业B促进民营经济发展C促进民间经济稳定发展D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答案:D11、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
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8(000)026
【摘要】鲁政办字[2018]14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33-36)
【作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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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办法》的通知 [J],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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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厅;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警职级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员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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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落实服务全省“八大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落实服务全省“八大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落实服务全省“八大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多年来,省属企业积极对接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我省正在深入实施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三大攻坚战、军民融合、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区域协调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八大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
面对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省属企业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全省整体发展格局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切实扛起落实服务“八大发展战略”的时代使命担当,主动作为,奋勇争先,全面开启率先发展新征程,当好全省“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排头兵。
率先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引领发力。
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是我省新时期重要战略部署和统领全局的重大工程。
省属企业要深入落实《关于推进省属企业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找准主攻方向,全面投身重大工程,积极参与综合试验区建设,切实发挥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龙头骨干引领作用。
聚力“十强”产业加快转型升级。
通过增量带动和存量优化,深入实施传统资源型产业转型、功能性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培育“三大工程”,围绕“十强”产业整合集聚资源,突出战略新兴产业前瞻性布局,加快打造现代产业体系。
着力抢占5G、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先机,促进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加大装备制造核心零部件、重大技术装备、关键基础材料和尖端新材料的自主创新,助力“山东制造”向“山东创造”转变。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鲁政字〔2020〕221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0日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精准支持实施八大发展战略,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现提出如下财政政策:一、支持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1.大力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钢铁、炼化、焦化、化肥等行业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给予奖励,引导企业加快产能置换出清。
实施危化品企业搬迁改造奖补政策,对异地迁建、关闭退出和就地改造企业给予分类补助,促进化工行业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大力支持改造提升传统动能。
设立重大项目要素收储交易专项基金,支持开展能耗等指标收储交易,定向用于重大产能布局调整项目。
整合资金实施技改奖励和财政贴息等政策,重点支持“零增地”和智能化技改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3.大力支持发展新动能。
整合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类资金,对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工业互联网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完善“云服务券”补助政策,重点支持工业设备上云,打造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园区。
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新产品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推行政府采购首购制度,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对高端芯片产前首轮流片费用给予补贴,对承担技术含量高的封装测试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奖励,加快培育形成集成电路产业生态圈。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潍政办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潍政办发〔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日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运作与管理,根据《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市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政策》(潍政办发〔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金融机构、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母(子)基金或增资现有投资基金,并积极申请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出资,重点支持潍坊市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
对符合我市基金投资方向的项目,可单独设立基金支持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出资需经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引导基金可直接投资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基金决策委员会实行“3+N”会商解决机制,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的副市长以及基金涉及到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组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运作等工作。
第五条母(子)基金应优先投资潍坊市内项目。
(一)产业类基金投资潍坊市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2倍。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发展实体经济为着力点,激励创新、优化服务,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应当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注重对新生产要素的运用,优化对能源资源、土地空间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利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划实施、人才培养、项目推进、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督导考核等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制定推进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生产力布局,组织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相关规划和计划,综合指导和协调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旧动能转换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完善可预期的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等标准,加强财税、金融、价格、土地等政策的协调配套,完善去产能奖补机制,鼓励产能置换指标市场交易,构建调节产能和能耗的市场化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去产能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升级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企业重组基金使用效率,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创新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化解等配套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用地、用水、能耗、污染物排放等单位资源要素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差异化资源配置机制和节能降耗激励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能耗大数据平台,为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和用能权交易等提供基础支撑;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用能指标省级统一调配制度。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鲁工信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和青岛民营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银保监分局,银行机构: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健全完善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规范运营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积极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服务,依据《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我们对有效期满的《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有效期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1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构成与募集第三章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第四章基金运营管理第五章风险防控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级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切实发挥省级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作用,有效缓解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流动性困难,促进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和《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7月17日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20〕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省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和联合资助,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机制。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经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政策进行审核,批复下达资金,并牵头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等。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项目经费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确定绩效目标,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进行监控。
第四条设区市科技局、省直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等作为推荐单位,负责对所属项目依托单位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依托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依法履行项目经费管理职责,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项目经费使用等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力支持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投入,加快打造“四个中心”,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开放包容,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原则,设立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下简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为加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是指由市、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发起,主要采取由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构成的联动投资架构模式,按市场化方式与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合作,重点投资于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的基金。
第三条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市、区县政府出资300亿元设立。
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争取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支持,形成不少于1000亿元规模的母基金群。
母基金再通过出资发起设立或增资若干只子基金,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形成不少于2500亿元的基金规模。
第四条引导基金重点支持设立母基金,也可根据需要直接出资设立或增资参股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和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或直接投资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
引导基金支持设立基础设施类、产业创投类、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类、文化旅游类、城市更新类和招商引资并购类母基金,其中产业创投类、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类、文化旅游类、招商引资并购类母基金规模占母基金总规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引导基金新设母(子)基金名称中原则上应包含“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字样。
第五条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及引导基金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允许母(子)基金采用平行出资,或引入结构化设计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作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顶层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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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政策效益,精准支持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大“双招双引”产业项目,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省财政厅《关于促进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设立加快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鲁财基金〔2019〕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报送的拟设立项目基金,省新动能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公司)根据市县实际拟设立的项目基金,以及其他围绕省委、省政府关注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拟设立的项目基金。
第三条项目基金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体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基金设立
第四条申请设立项目基金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省、市确定的重大“双招双引”产业项目。
2.被投企业股权结构清晰,且有股权融资需求;或项目企业资产结构良好,有债权融资需求,且具备引导基金退出的相关措施。
对于前期工作已全部落实,立项、土地、环评等各项审批手续齐备,能在近期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的新建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将优先给予支持。
3.被投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4.被投企业能够为基金投资提供安全规范的退出方式。
第五条项目基金既可由各市推荐并拟订基金设立方案,也可由新动能基金公司根据市县实际自主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
第六条项目基金设立流程:
(一)各市推荐项目基金:
1.各市财政局根据产业特点和重点项目情况,研究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项目所属省“十强”产业牵头部门。
2.新动能基金公司对各市报送的项目基金设立方案,择优开展尽职调查,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二)新动能基金公司自主设立项目基金:
经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由新动能基金公司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
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第三章运作模式
第七条项目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省市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政府领投、市场跟投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支持重点项目落地与投资。
第八条项目基金采取认缴制,由省级引导基金联合市、县级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基金规模根据项目实际确定。
第九条项目基金政府出资部分,须由省、市、县(市、区)三级引导基金共同承担,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基金规模的50%,其中省级引导基金(不含各市出资)占比一般不超过项目基金规模的20%。
市、县(市、区)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但不低于省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
第四章基金投资
第十条项目基金重点投资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各类创新型企业和省级重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着力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智慧海洋产业、医养健康产业等新兴产业项目,突出支持绿色化工产业、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精品旅游产业、现代金融业等优势产业的改造升级。
第十一条项目基金原则上应在基金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投资。
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可灵活采取股权、债权、股债结合等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各出资人根据签订的合伙协议(章程或合同),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出资,省引导基金应在其他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资。
第五章基金管理与退出
第十三条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一般由具备资质的市场化投资机构担任,也可根据募资能力和风险防控需要,由新动能基金公司或市级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第十四条市场化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第十五条新动能基金公司应根据相关基金政策规定,建立项目基金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托管银行、引导基金禁投、引导基金退出、信息披露等风险防控制度。
第十六条加强项目基金绩效管理。
新动能基金公司要制定项目基金绩效评价办法,每年组织开展项目基金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费一般按项目基金实缴规模的0.5%/年计提,最高不超过1%,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出资方协商确定。
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可参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让利政策进行让利。
第十八条项目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按合伙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项目基金应在合伙协议(章程或合同)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后,确保引导基金安全退出。
未按约定方式退出的,新动能基金公司应会同市县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拟定引导基金退出方案,办理引导基金退出事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