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常政办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市本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28日常德市市本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等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一)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6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6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简政放权,切实让渡社会管理服务空间,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分部门、行业系统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强化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责任意识。
引入社会公众参与评价,接受社会监督,给予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地位,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
--积极稳妥,做好衔接。
优先考虑便于操作、条件较成熟事项和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事项,逐步扩大范围,积极稳妥推进;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做好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制度的衔接;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和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的要求,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安排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养事”的转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6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65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1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80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突出转型发展、创新创业的理念,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效。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案书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案书标题: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案书一、方案背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政府对于社会服务需求的逐渐增加成为现阶段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
本方案旨在提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方案目标1. 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为契机,通过合理选择服务机构,提供更优质的社会服务,满足社会需求,提升社会服务质量。
2. 提高社会服务效率: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提高社会服务的效率和效益。
3. 推动社会组织发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可以带动和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激发社会组织的创新潜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4. 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借助社会组织的优势,政府能力得以拓展,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和治理水平,实现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
三、方案内容1. 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体系: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目标、原则和适用范围,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2. 优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流程:建立规范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流程,包括需求识别、预算编制、服务机构选择和评估等环节,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透明、公开和公正。
3. 健全服务机构评估体系:建立服务机构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能力、质量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服务机构具备提供优质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条件。
4. 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监督机制,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通报和处置问题,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施的顺利进行。
5. 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财务支出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预算划拨和结算机制,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资金使用合规、透明和高效。
四、方案推进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渠道和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意义和好处,增强社会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认知和支持度。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1. 引言政府购买服务指的是政府机构通过与社会力量合作,将一部分社会公共服务委托给专业机构或个人完成。
政府购买服务旨在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满足社会公众对各类公共服务的需求。
为了有效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制定一个清晰的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包括目标、原则、流程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 目标政府购买服务的目标是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满足社会公众对各类公共服务的需求。
具体目标如下:1.提高公共服务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2.增加公共服务的供给量和覆盖范围;3.优化公共服务的组织和管理模式;4.提升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和市民信任度。
3. 原则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通过公开透明的竞争程序,选择符合条件的服务提供者,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
2.服务导向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选择和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经验的服务提供者。
3.资源合理利用原则:合理配置和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人力和物力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4.风险管理原则:对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服务项目,应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监管和评估原则:建立健全的监管和评估机制,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 流程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流程如下:1.需求确定:政府机构根据公共服务需求,制定详细的需求规格书或需求清单,明确所需的服务范围、质量要求和数量等。
2.供应商选择: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邀请函等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评选和选择。
3.合同签订:选定供应商后,政府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服务细节,确保服务的交付和履约。
4.服务实施: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地完成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报告和交付物。
5.监督和评估:政府机构对服务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自府办发〔2015〕5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自府办发〔201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性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有利于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有利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转变;有利于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会会精神,以建立城乡均等化公共服务保障体制、健全全市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新机制,努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公共财政支出绩效,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服务需求。
工作方案: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XX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事、政社分开,努力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根据XX市情实际和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原则,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面推开的步骤稳步推进。
坚持公开透明,择优选取。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坚持鼓励创新,完善制度。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为建立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打下基础。
(三)工作目标。
按照XX省201X—201X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开、深化改革”的思路推进。
1.先行试点。
根据中央、省相关政策精神,制定XX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明确试点方案。
在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中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先行试点。
从201X 年起,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养老服务、“三江六岸”沿江风光带养护、垃圾清运处置、设施管护、园林绿化、司法矫正、农技服务、财政投资评审结算服务等试点项目。
2.稳步推开。
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24•【字号】东政办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4〕25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18日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和《北京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结合东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要紧紧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通过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社会治理方式,推动建立和完善惠及全民、优质均等、完善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以下原则:(一)立足实际、有序推进要在准确把握社会公共需求的基础上,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规模。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北政办〔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社会工作正文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6〕2号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北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2日海北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州养老服务工作改革,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青民发[2014]152号)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财社字[2014]146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主要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机制,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推动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需求导向,突出重点。
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与居家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特殊困难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培育市场主体。
要加强政府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景府办发〔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景府办发〔201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政府购买服务重要性的认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并强调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机制和方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就是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和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先后下发了指导文件,召开了工作会议,进行了全面布置。
对此,我们一定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政府购买服务重要性的认识。
(一)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可以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从而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效率。
(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解决服务短缺和水平低下的问题。
(三)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有效需求、促进就业的迫切需要。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可以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发展空间,提高服务业发展的吸引力,催生大量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吸纳更多社会就业,从而为服务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0•【字号】镇政办发〔2014〕181号•【施行日期】2014.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18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0日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为全面推进我市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3〕175号),现就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2014至2016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在市级及各辖市区逐步推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逐步形成,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完善。
到2020年,在全市范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系,形成与镇江社会经济和事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包括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公益服务职能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承接主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 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梅市府办[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3〕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30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为规范和推进我市各级政府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48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1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为全力加快绿色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梅州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权责明确。
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竞争择优。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
购买服务的政府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20•【字号】合政办秘〔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16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月20日合肥市2016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4〕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合肥市2016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不断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一)分类指导,突出实效。
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地方特色,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需求,结合财力安排,按照轻重缓急,分项目制定购买计划、服务内容和标准,切实提高购买质量与成效。
(二)严格规范,有序实施。
加大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领域购买力度,严格政府履职和技术服务购买项目审核。
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方案
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背景:社区矫正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刑满释放后的社会重新适应和再教育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社会安全和预防再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
然而,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很多地方的政府部门在人力、经费和设施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瓶颈,难以全面有效地开展社区矫正服务。
因此,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成为了一种有效的补充方式,可以借助专业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力量,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目标: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达到以下目标:1.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确保矫正服务的质量;2. 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降低人力和经济成本;3. 加强社区矫正与社会资源的结合,实现整体优势的最大化;4. 推动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社会矫正事业,培育社会责任和公民意识。
实施步骤:1. 确定购买范围和方式:政府部门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求,明确购买的具体范围和方式,可包括人力支持、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矫正服务内容,并与社会力量进行协商和洽谈,确定购买的合作模式和价格。
2. 筛选合作单位:政府部门应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关的招投标或合作伙伴选拔流程,选择合适、具备专业能力和经验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成为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合作单位。
3. 签订购买合同:政府部门与合作单位进行正式的购买合同签订,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具体的服务内容、期限和价格等,确保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得到保障。
4. 实施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应建立社区矫正服务购买的监督机制,对购买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购买的服务达到预期的效果和质量。
5. 宣传推广和经验分享:政府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宣传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意义和优势,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其中。
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及时总结和分享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经验和做法,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和参考。
预期效果:1.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借助社会力量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提升社区矫正服务的质量和专业水平,有效减少再犯罪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试行)-武政办[2014]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试行)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试行)(武政办〔2014〕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体制机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涉及社会服务、社会管理、文化教育、公共卫生等诸多领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改革,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为目标,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为促进全市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和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4]10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4〕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发〔2013〕46号)、《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部署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购买服务体系1.界定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特定方式和程序,将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的一项经济活动。
主要涵盖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公共气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社会管理领域;科研、行业规划、资产评估、检验检测检疫等技术服务领域;会议、经贸活动、展览、绩效评估、项目评审、审计服务等辅助政府履职领域;其它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2.明确购买与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承接主体包括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3]118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3〕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5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将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和辅助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估履约情况并支付服务费用,是一种“政府主导、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范围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权责明确。
市、县两级政府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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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国办发〔X〕96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44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16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
(一)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2.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坚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二)工作目标
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实施范围,加快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到X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
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
承接主体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
的良好记录,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
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公共服务等一般性公共服务事项;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性服务事项;会议、经贸活动、展览、法律服务、课题研究、绩效评估、项目评审、审计服务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购买资金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
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增长所需要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