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合集下载

安顺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发〔2014〕14号

安顺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发〔2014〕14号

安顺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发〔2014〕1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顺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11月19日安顺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市委三届五次、六次全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4〕18号)精神,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现代服务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成为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结构调整、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

但我市服务业总量偏小,产业化、社会化程度不高,发展水平较低等问题仍然存在。

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有利于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发挥服务业就业“容纳器”等作用,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我市实现后发赶超、同步小康提供重要支撑。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转变观念,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总体思路坚持主基调主战略,坚守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充分发挥我市生态、资源和后发优势,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经济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战略基点,突出以推进各具特色、相互衔接的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为主抓手,坚持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努力构建“一核四带六支点”的服务业发展格局,突出关键环节,着力推动改革创新、集聚发展、平台建设、市场主体和项目建设,努力形成具有鲜明安顺特色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加快推动服务业跨越式发展。

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

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

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人口增长,安顺市的棚户区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我们制定了以下棚户区改造方案。

一、项目概述该棚户区改造项目旨在改善安顺市内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居民的生活水平。

该项目将重点关注基础设施建设、居民住房改造和社区建设。

二、基础设施建设1. 道路改造:对棚户区周边道路进行修建和改扩建,提高交通流畅度和安全性。

2. 水电改造:更新老旧水电设施,确保居民正常供水供电。

3. 绿化美化:在棚户区内新建公园和小区绿化带,增加居民的休闲娱乐空间。

三、居民住房改造1. 房屋重建:对严重老旧、不安全的房屋进行拆除重建,提供新的住房给居民。

2. 房屋修缮:对尚可使用的房屋进行翻新和修缮,提高居住品质。

3. 建设安全设施:为每户住房安装消防设备和安防设施,确保居民安全。

四、社区建设1. 公共设施建设:建设社区学校、医疗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设施,提供居民教育、医疗和娱乐服务。

2. 社区服务配套:建设社区商业街区,提供购物、餐饮和其他生活服务,方便居民生活。

3. 社区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社区管理机制,提高社区治理水平,促进居民自治和社区共建。

五、资金投入和时间计划该棚户区改造项目预计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并且需要分阶段进行实施。

我们将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和各方投资,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最后,我们相信通过这个棚户区改造方案的实施,安顺市的棚户区居民将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条件,同时也将提升城市形象,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就是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支持和认可。

谢谢!(注:本文为虚构文章,与实际情况无关)。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安府办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5〕5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12月2日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和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征收安置期限,满足棚户区居民多元化需求,消化社会存量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顺市城区范围内棚户区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大力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

第四条对本办法实施后批准的棚改项目,应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案。

原已审批的棚改项目,具备实行货币化安置条件,并取得棚户区居民同意的,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

第二章安置方式及房源筹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可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根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将征收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棚户区居民,棚户区居民可自行购买、租赁住房;(二)搭建房屋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商品房房源库,为棚户区居民自主选购住房提供帮助,政府根据购房合同及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将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三)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进行安置。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8日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满足新市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统筹解决农村群众无序建房造成无效投资、乡村风貌难以管控、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活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新市民更好实现住有所居,助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为目标,以推进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为工作主线,坚持鼓励新市民进城购房与促进乡村振兴相结合、与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相结合,进一步改革完善新市民安居工程保障渠道、供给模式和政策体系,通过扎实推进新市民安居工程,为促进农民资产保值增值探索新路径,为激活房地产市场注入新动力,为解决农村无序建房等问题谋划新举措,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新抓手。

二、主要目标按照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切实用好政策创新、机制创新、模式创新系列组合拳,通过探索构建商品房、二手房和租赁住房“三个通道”,同步改革完善支持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新市民进城购买(租赁)房屋门槛,更好满足新市民群体住房需求。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安府办函〔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5月10日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决策部署,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进一步“放”出活力和动力、“管”出公平和秩序、“服”出便利和品质、“营”出满意和放心,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全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一)力行简政之道,“放”出活力和动力1.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要求,做好事项对应取消、下放和承接,将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顺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9月27日安顺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8〕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8〕159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市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9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全市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整治范围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

(一)政府主导,规范操作。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二)量力而行,有序开展。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就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三)创新机制,强化绩效。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创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

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

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1. 引言棚户区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住区,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区域的基础设施、住房条件和居民生活品质普遍较差。

为了改善这些地区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安顺市将实施棚户区改造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步骤。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的主要目标是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设施;•改善住房条件,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增加公共绿地和休闲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2.2 原则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的实施将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合规:方案实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性;•公平公正:改造方案要坚持公平原则,确保每个棚户区居民都能享受到改善的机会;•政府主导:政府将担起主要责任,积极推动方案实施;•科学规划:改造过程将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合理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改造效果;•社会参与:方案实施过程中,将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居民的参与权益。

3. 实施步骤3.1 棚户区调查和规划首先,安顺市将展开棚户区的调查工作,了解每个棚户区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人口数量、住房条件等。

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和重点。

3.2 基础设施建设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安顺市将根据规划确定的需求,重点改善棚户区的供水、供电、供气和排水等设施。

同时,还将修建道路、照明设施等,提高居民的出行和生活便利性。

3.3 住房改造改善住房条件是棚户区改造的核心内容之一。

安顺市将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拆迁重建、翻新改造等,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给棚户区居民。

为解决住房问题,还将制定相应的政策,确保居民能够费用合理地获得新住房。

3.4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了提高棚户区居民的生活品质,安顺市将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中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根据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标准厂房入驻优惠办法〉的通知》(安府发〔2013〕13号);2.《安顺市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安全生产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保险的通知》(安府办发〔2011〕31号);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4〕71号);5.《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安顺市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安府办发〔2014〕79号);6.《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加强土地收储和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18〕18号)。

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4〕46号)中:第一部分奖励原则中的第(二)项“分级奖励原则。

对引资人的奖励金额经审核确定后,结合财政管理体制、税源结构情况,由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黔府发〔2013〕9号)规定执行分级奖励。

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

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

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棚户区成为了中国许多城市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安顺市作为贵州省的一个重要城市,面临着棚户区改造的紧迫需求。

本文将探讨安顺市棚户区改造的方案,旨在提供一个可行的解决办法,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

二、棚户区现状分析安顺市的棚户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房屋老化严重,存在着安全隐患;其次,基础设施落后,供水、供电、燃气等设施亟需改善;再次,环境脏乱差,垃圾堆积、污水横流等问题频发;最后,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犯罪率居高不下。

综上所述,安顺市的棚户区改造亟待解决。

三、棚户区改造方案1.政策支持政府在棚户区改造方面应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

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提高财政补贴力度,优化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到棚户区改造中来。

同时,明确责任主体,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

2.土地治理对于棚户区改造,土地治理是一个重要环节。

政府应通过合理的土地整理和转让手段,为改造工作提供充足的土地资源。

同时,要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合理划定改造区域的范围和用途,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3.住房建设在棚户区改造中,住房建设是核心任务。

政府应优化规划设计,推动高质量住房建设。

建设过程中要注重环保,选用节能材料,提高建筑的抗震等安全性能。

此外,应注重社区规划,划定公共空间和社区设施的位置,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4.基础设施改善改善棚户区的基础设施是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关键。

政府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的供应能力。

此外,还需加强公共交通规划,完善交通网络,方便居民出行。

5.环境整治环境整治是棚户区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应加强垃圾分类与处理工作,建立垃圾处理设施,规范垃圾收集和处理流程,提高环境卫生水平。

同时,应加强污水处理工作,确保棚户区内的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减少环境污染。

6.社会保障在棚户区改造中,应注重社会保障工作。

政府应加大对居民的扶助力度,确保居民在改造过程中的基本生活保障。

【住建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住建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住建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服务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棚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服务采购、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服务采购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第二章服务采购第四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采购主体应根据棚改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详细的服务采购计划,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要求和评价办法。

第六条采购主体应建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七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采购主体应将合同文本报相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采购主体应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及时向供应商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采购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绩效评价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对服务提供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后续服务采购和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服务采购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五年。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4•【字号】安府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现将《安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7月4日安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储备及年度计划编制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第四章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第七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升政府投资决策能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20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含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装饰装修、维护维修、单纯设备购置类及信息化类项目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

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要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1•【字号】安府办函〔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函〔2018〕7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1日安顺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8〕8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我市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1.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公开。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安顺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依法依规认真办理。

2.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

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安府办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5〕4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12月2日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文件精神和《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操作流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在住房保障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依法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安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市、县(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规范操作、量力而行、有序开展、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实施。

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按《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章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安顺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安顺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安顺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17
•【字号】安府办发〔2018〕21号
•【施行日期】2018.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安顺市
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8〕2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市办通字〔2018〕77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纳入本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目录管理。

附件:安顺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018年12月17日附件。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30日安顺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4号)精神,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工作,提高为企便民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1年底前,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我市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部门设立并在我市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归并整合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

热线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的工作机制,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处置和办理,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得更快、分得更准、办得更实,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

二、归并方式(一)整体并入。

我市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部取消号码,整体并入12345热线。

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部门设立并由我市接听、企业群众拨打频率较低的15条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见附件),取消号码,统一将话务座席归并到12345热线。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06•【字号】•【施行日期】201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顺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9年3月6日安顺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34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促进企业稳定发展(一)守牢把稳就业基本盘。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盯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跟踪分析,努力化解市场、价格等各种因素影响。

全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 围绕军民融合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全域旅游以及“新型城镇化+”,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旅游经济、绿色经济和县域经济,增强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的能力,确保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率保持稳定。

(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统计局、市银监分局、人行安顺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经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不裁员或少裁员(上年度裁员率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50%的稳岗补贴返还。

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参保小微企业,若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 人的,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以申领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2•【字号】安府办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市政府办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安府办发〔2015〕2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总体方向(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宽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2020年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2020年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2020年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安府办函〔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2020年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2020年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8日安顺市2020年项目建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我市项目建设,促使我市项目早谋划、早落地、早建设、早投产,切实发挥项目建设对投资拉动和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形成“一月一调度一通报”“一季度一观摩一考核”“两月一开工”的“112”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把项目建设作为稳增长、调结构的主引擎,补短板、增后劲的主抓手,定目标、明责任、建机制、强攻坚、求突破,着力破解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堵点”“痛点”问题,集中力量推动一批项目开工建设、一批项目建成见效,以项目建设的攻坚成果为加快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支撑。

二、工作目标按照“签约项目抓落地、落地项目抓开工、开工项目抓竣工、竣工项目抓投产”和“四督四保”(督查推进新建项目,保证开工率;督查推进续建项目,保证竣工率;督查推进竣工项目,保证达产率;督查推进储备项目,保证转化率)的要求,围绕2020年政府性投资和产业类投资项目计划任务,狠抓新建、续建、竣工、投产等关键环节,实现项目开工建设、形象进度、竣工投产等各项目标,统筹推进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操作流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在住房保障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安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市、县、区(管委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稳步推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权责明确、
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实施。

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按《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章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第六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购买主体按本级政府授权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七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等。

第八条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购买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适用范围为已经纳入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危旧房和城中村)、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垦区危房改造项目。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
(一)新建棚改安置房以及与安置住房小区建设相关,纳入可研范围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购买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用于棚改安置房。

购买的预售商品房须获得预售许可证且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能够交付入住。

(三)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摸底调查、谈判、签订合同、档案管理、产权办理、房地产价值评估、测绘、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

第十条棚改服务购买工作涉及安置住房的,应尊重被安置居民意愿,先确定购买对象范围,再审慎、合理确定购买价格,由被安置居民自愿选择。

第十一条购买棚改安置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被征收户安置意愿;
(二)满足现行征收安置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三)房屋工程质量合格;
(四)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
(五)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六)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十二条购买主体应深入调研、摸清需求,统筹考虑棚改安置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装修、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各个环节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运行,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购买棚改安置房应针对购买对象分析研究,区别对待,分类实施。

可以通过开发企业测算成本价,第三方评估机构测算市场价,在充分征求棚户区居民意见基础上,实行公开招标、择优定价。

安置房购买价格可以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但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程序
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的情况,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计划,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编制目录:A1106政府应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地及房屋征收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A1107政府住房保障方面的其他服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等事项,在开展采购前应按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根据年度项目预算和资金筹措情况,结合购买内容的区域位置、供给特点和百姓意愿等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棚改服务购买方式。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购买主体提出的棚改项目征收安置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确定棚改服务购买方案。

方案应包括:
(一)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
(二)购买对象的条件;
(三)购买价格限定范围及资金来源。

第十八条购买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购买主体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购买服务事项申请,依
法按程序在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购买工作。

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最优承接主体。

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最优承接主体。

第十九条购买主体按照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审结果,依法确定或者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承接主体。

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价格、金额、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责任双方立即组织实施。

购买主体按照项目合同的周期,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跟踪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购买主体按照购买合同的约定和服务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购买资金。

购买主体应将购买合同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棚改服务购买方案与购买合同及时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严禁承接主体将购买服务内容进行再次转让。

因按时履行协议的需要,确需转让的,承接主体需经购买主体同意,双方签订终止服务的协议后,由购买主体按政府采购程
序重新购买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棚改服务购买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承接主体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棚改服务购买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使用情况;
(三)采购标准、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房源及市场销售信息,确认房源、企业开发资质的合法性,协助核定房源指导价格,协助组织房源。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中的征信服务和使用信用记录及信用产品的审定。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管委会)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棚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管委会)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购买工作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支出合理,使用得当。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管委会)监察部门应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围绕棚改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