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重点整理
国际法重点
1、国际法主体:个人、国家、争取独立民族、国际组织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3、国家的构成要件:永久的人口、固定的领土、政府、主权4、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5、自卫权行使的要件:受到武力攻击、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遵守必要性核相对性原则6、国际冲突的形式:积极冲突(有双重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7、外交保护的条件:保护国的国民或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用尽当地救济8、国家领土取得的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9、南极条约确定的南极活动的三大原则:南极专用于和平国的、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10、比较无害通过与过境通过权:范围领海国际海峡主体所有的船舶一切飞机核船舶条件继续不停迅速无害可暂停不可暂停11、公海自由的内容: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核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12、公海管辖的内容:船旗国管辖、普通管辖13、平行开发的含义:‘区域’的勘探和开发,既可以由管理局企业部进行,也可以由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包括缔约国的国营企业或在其担保下具有其国籍或受缔约国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他们的任何组织,与管理局一协作方式进行。
14、地面国与领空主权的内容:①保留国内运载权②决定:是否允许外国航空器飞入式飞行③制定: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飞行的法律与规章制度④可以设置空中禁区和暂禁飞行15、航空器的分类与国籍:分类:‘民用的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标准:航空器的用途。
国籍:①具有登记的国家国籍②不得具有双重国籍③登记可由一国转移至另一国16、外层空间的基本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忽然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已有原则、为和平目的的原则17、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全体一致、多数同意、加权表决、协商一致18、联合国的基本原则:①主权平等②善意履行国际义务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④禁止使用武力及武力相威胁⑤协助联合国依宪章活动6保证非会员国依宪章行动7不干涉内政19、五大国一致原则含义:联合固安理会针对非程序性事项采取五大国一致原则,包括五大常任理事国在内9个赞成票即可通过决议,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20、简述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内容:1、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管辖的豁免2、刑事管辖的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作证义务的免除、管辖豁免的放弃和执行豁免的放弃、免纳交税、免除关税和查验、其他特权的豁免21、简述人权保护实施制度:1、普通性人权机构(人权理事会实行普遍定期审查制度,每四年审查一轮,审查联合国人权问题的实施情况)2、人权公约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个人来文制度)3、国内的实施:主要通过立法、行政、司法22、条约保留含义: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23、禁止条约保留情形: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规定对某些条款做出保留或仅准许对某些条款做出保留而其他条款不在保留范围之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24、条约缔约程序:谈判、签署、批准、接受。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横向”的法律体系。
与国内法中存在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不同,国际法中各个主权国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超越其他国家的“超级权威”。
其次,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个人。
再者,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的协议和习惯,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由一个中央立法机关制定。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例如,各种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环境保护条约等。
国际习惯是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习惯,需要看它是否被广泛和一贯地遵循,并且被认为是法律所必需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此外,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时可以作为辅助资料。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能够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平等权则要求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来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基于领土主权,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进行管辖;保护性管辖权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对本国国家或国民的重大犯罪行为;普遍性管辖权则适用于某些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相应地,国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国际法重点整理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近代国际法奠基人是格老秀斯(实质意义上的国际法),著作为《战争与和平法》。
边沁提出国家法这个名称。
1864年丁韪良翻译出了《万国公法》。
3.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前两个为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
司法判决和公法学家学说不是国际法渊源,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4.国际法的编纂,即国际法的法典化,是指把国际法全部或一部分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系统地用类似法典的条文形式制订出来。
1947年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国际法委员会,负责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的任务,同时通过《国际法委员会章程》对组织和职责加以规定。
5.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一系列法律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的七项原则: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6.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家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国家的形式主要有单一国和复合国,复合国又分为联邦和邦联。
只有瑞士是永久中立国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只有个人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7.承认是指一个现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p57)的。
承认的效果:①为建交奠基;②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重;③对新政府作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④承认有追溯的效果。
“不承认主义”p618.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旨在调整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规范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
2. 国际法的特点•法律体系:国际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不同。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体制、地位或文化背景。
•相对性:国际法是以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行为为基础的,只有当各国都承认和遵守规则时,国际法才能发挥作用。
•不完全性:国际法存在着许多空白和缺陷,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不断努力来完善和发展。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它是各国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旨在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
例如,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都是国际公约的典型例子。
2. 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它是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
国际习惯法主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实际行动和国际社会的一致看法来建立和确认。
3. 法律原则和学说法律原则和学说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来源之一。
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和原理,提供了国际法解决争端和制定新法规的指导。
学说则是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和论述,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发挥作用有重要影响。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平等主权原则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和侵犯。
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也是建立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前提。
2. 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完整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应当拥有其领土的完整和完全控制权。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其他手段剥夺或侵犯他国的领土。
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国际关系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3. 非干涉原则非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非干涉原则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准则。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3.国际法主体包括:(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国际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类似于约束社团的规则那样的“实在的国际道德”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国际法主要是由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4)国际法蛀牙依靠国家采取措施强制实施;(5)效力依据是国际社会成员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的结果定义:国际法是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国际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国际法的渊源的含义: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最古老和最原始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补充:国际习惯法的存在要素:(1)客观要素:通例的存在→通例的要素----时间长,较长的延续性;多个国家参加;次数多;方式上前后一致;(2)主观要素:被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3.国际强行法的含义:指国家之间,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的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只适用于某一国际法特定领域的具体规范也可能属于国际法强行规范)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不侵犯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合作原则;(6)民族自决原则第二章国家1.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含义:又称国家管辖豁免;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2.国家承认的概念: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愿意与其进行交往的行为(国家承认的前提是新国家的产生)3.新国家产生的方式:独立;合并;分离;分裂4.国家承认的法律后果:(1)为两国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和军事等噶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国被承认国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司法和行政管辖的有效性;(4)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在本国享有管辖豁免权;承认被承认国有权以原告身份在本国法庭提起诉讼5.条约继承的效力:(1)合并——非人身条约对该领土仍有效;(2)分离——原对全领土的非人身条约仍有效,对部分领土有效的对该领土有效的国家有效;(3)独立——无义务继承白板规则;(4)转移——无效;(5)一般规则——人身条约不继承,非人身条约继承限于原范围6.国家责任的概念: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构成要价:(1)主观: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受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另一国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成为一国新政府或者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经一国确认并作为其自身行为的其他行为(2)客观:国家积极的行为直接地破坏了国际法的规定;国家以消极的补行为有效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内容:(1)停止不法行为;(2)承诺并保证不再重犯;(3)赔偿——形式:恢复原状;赔款;满足第三章国家领土1.领土的定义: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组成:一.领陆(包括大陆和岛屿);二.领水(分为内水和领海;内水包括一国境内的河流,湖泊,河口,港口,内海湾,内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以内的其他水域)三.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四.领空(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法律地位: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领土是国家权利自由活动的空间2.领土主权:领土所有权;领土管辖权;领土主权不容侵犯3.领土取得方式——先占: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条件:一.国家正式表示占有该无主地的意思(可以在国家的公开声明中作出,也可以见诸国家的外交文件中)二.国家在该地区适当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措施对该地区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补充:时际法原则:时际法是由于时间的演变而产生不同的法律规则中对于某一情形所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则。
国际法重点
第一章导论❶国际法概念、特征、渊源、效力、根据A国际法概念(P1):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B国际法的特征(P2)1、主体——主要为国家,此外还有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2、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还有国际习惯。
3、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系),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实施——自助体制,依靠国家自身单独或集体的力量。
C渊源(P12)国际法的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其表现的形式。
国际法的具体渊源主要渊源:(p13)(一)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二)国际习惯要件∶物质、心理因素形成:首创范例——形成通例(常例、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规则。
一般是指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
(四)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D 效力根据(P19)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法律约束力。
❷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理论关系和实践关系)国内法优先说一元论理论关系国际法优先说二元论我国学者的普遍观点:国际法和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1、与条约在国内实施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2、具体做法:转化: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变成相应的国内立法纳入:把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发生冲突时:国际法优先、国内法优先、二者处于同等地位(二)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可抗辩性原则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条约:直接适用优先适用依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二)国际习惯:尚未作出规定❸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国际法重点
1.国际法主体: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3特征书P46 2.继承:国际权利和义务由于一个国际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而从该国际人格者转向另一个国际人格者的法律关系上的转移。
(对象:1条约2国家财产3国家债务4国家档案) 3.★保护性管辖权: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4.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二者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5.引渡: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6.海洋法: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指导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特点:①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则,大部分是习惯法规则。
②其发展与人类及其科技活动密切相关,现代海洋法调整的是立体的海洋关系。
③只适用与国家和具有国际人格的非国家实体,个人不是其主体。
④其原则和规则,需要通过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实施。
7.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在这一海域中,沿海国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其管辖权。
8.条约的保留: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1接受条约时提出2单方面声明3排除某些规定对缔约国的约束力) 9.国家责任:当一个国际法主体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或者说,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这种不法行为在国际法上产生一定的后果;行为国与受害国之间由此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构成要件:①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②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即可视为“国家的行为”10.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在准备国际法的考试时,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知识点总结:1.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 国际惯例:长期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
- 司法决策: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
- 学说: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来源,但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对法律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2. 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主权平等原则: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实力强弱,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
- 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国际法保护国家的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 领土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和平谈判、仲裁、司法解决等。
3. 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国家违反国际义务时的责任,包括赔偿、道歉等形式。
- 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对于国际罪行,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个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4. 国际人权法:- 基本人权的保护: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等。
- 国际人权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法公约》等。
5. 国际人道法:- 战争法规:规定在武装冲突中必须遵守的规则,以保护战俘和平民。
- 禁止使用某些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
6. 海洋法:-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定义与权利。
- 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
7. 国际环境法:- 全球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的法律框架。
- 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国际协议。
8. 国际经济法:- 国际贸易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 国际投资法:保护跨国投资的法律框架。
9.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外交和领事机构的职能和运作。
10.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的手段:谈判、调解、仲裁、司法解决等。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庭的作用。
这些知识点是国际法考试中经常出现的主题,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对于考试成功至关重要。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学概论★★1、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1)转化: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以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如果国内法缺失有关国际规则所要求的内容,则制定新的国内法;如果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冲突,则通过法律修改程序修改国内法。
(2)并入:国家在其国内法(通常是宪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从整体上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2、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3)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4)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3、条约保留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即免除或变更国家所需承担的某项义务。
4、★★国际法基本原则(1)含义: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特征各国公认:主要表现为条约的缔结或者习惯被接受;普遍约束力:公认之后适用于各个国家;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④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是由国际法基本原则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2)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任何国家不得以侵害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家应寻求和平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而不得诉诸战争。
(4)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即条约必须遵守。
(6)民族自决原则:一个现存国家的人们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当领土主权的存在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该领土上的人民拥有民族自决的权利;凡是殖民地、半殖民地或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④受种族歧视的民族有自由表达其意愿、争取其政治地位的权利。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1.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原始渊源,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习惯现在仍然是国际法的很重要的渊源,构成对国际条约的补充。
很多国际条约是在编纂国际习惯基础上形成的。
(2)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各有优劣,应相互补充。
A国际条约具有明确性,而且形成较快。
但受各国意志政策影响,约束范围,调整对象有局限。
B国际习惯形成较慢,不明确,但约束范围广,调整对象全。
3.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4.国际法的编纂机构:1947年,第2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建立了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负责编纂工作的主要机关。
5.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主要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的;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强行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法上哪些规范属于强制规律以及国籍法基本原则是否就是强制规律?公约对于这些问题并未作出明文规定,理论上一直有争论。
不过,从上述规定中可以退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该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是任意选择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强制规律在确认的程度和效力的性质有相同之处,但是,基本原则并不等于强行规律,反之亦然。
国际法知识重点
1.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2)国际习惯,具有强制性(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等。
(4)国际法组织的决议,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被认为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1)个会员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非法使用武力(5)集体协助联合国行动和不得协助联合国行动所针对的国家。
(6)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7)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事件。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该原则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族的独立,被外国统治和压迫的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事务,建立民族国家,确立民族的经济,文化制度。
3.引渡的n.基本做法、原则:n.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的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原则:(1)“双重犯罪原则”指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罪名特指的原则:指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
(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基本做法:引渡请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引渡请求书应附有一些必要的证明材料,请求被接受的,由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安排移交罪犯的时间、地点、条件和交接方式。
4.难民: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本国以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接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难民不推回原则:任何国家在面对难民的时候,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驱逐出境或送回至其生活或自由,因为政治原因而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
国际法重点整理
国际法重点整理国际法重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的定义和来源1、国际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①坐落在荷兰海牙②由全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的15个法官组成③它是联合国主要机构之一,是前国际联盟的国际常设法院的法定继承者④国际法院的规约划定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国家才能成为争议程序中的当事人。
2、当代国际法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①虽然仍然被看作是主要处理国家之间的法律,但是它涉及范围很广,不再被认为仅限于这类特定关系②将国际法定义为规范“国家、国家组织行为和它们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应该更为恰当。
3、国际法体系The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①国际法在结构和立法机制上与国内法相区别。
②国内法是典型的自上而下的垂直结构,拥有明确的立法机构和中央执行机构;国际法是水平结构的,没有高一级的政治实体和立法机关,也没有中央法律强制执行的分支机构,国际法体系是权力分散的,国家既是制定者也受其支配③传统上,国际法是基于国家同意民族自愿,通过特定的行为模式创设的。
国际:横向结构—没有最高政治实体—权力不是集中在某一个国家—没有立法机构—自愿同意国内:纵向结构—有立法实体,中央执行机构.4、国际法渊源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被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和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的学说被用作查明法律是什么的“补助资料”,并非是正式的国际法渊源。
Article 381、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a、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确承认之规则者。
b、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c、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d、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2、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着“公平且善良”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
国际法知识点整理
1.历史:古罗马万民法“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英国法学家、哲学家边沁,《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中建议改用international law最早适用“国际法”,美国传教士韪良,《国际法原理》,“万国公法”和“万国律例”2.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国际性(社会基础、调整对象、形成方式)3.国际法的渊源:独力渊源:(1)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条约的法律性质】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最早)两个要件:“通例”、“法律确信”;以默示的方式确立规则补充渊源:(3)一般法律规则(4)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5)判例(6)学说4.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进行国际法编纂产生时间:1947年;组成:34名委员和15名法官5.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是部分主体6.国家的构成要素:(4个)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7.单一国,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联邦和邦联)8.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9.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核心,商业交易,应主要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10.国家豁免的放弃:明示:书面函件默示:国家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提出反诉11.国家承认:宣告性,对既存事实的确认;法律行为,奠定法律基础情势:分离(从母国分离)、分裂OR解体(一分为数)、独立(殖民地)、合并12.对政府的承认:有效控制,是对国家内部事务的干涉——“艾斯特拉达主义”“史汀生主义”,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的,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权,无论其以国家还是政府的名义出现,国际社会均不得承认。
13.承认的方式:①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②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③有条件的承认效果:政治上,导致双方外交等官方关系的建立;法律上,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法和司法判决的效力、外交代表和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2024)
引言: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的行为在国际社会中的规范和调整方式。
它涉及领土、领海、国际行为主体、国际关系原则等一系列问题。
本文旨在对国际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和说明,以帮助读者了解和掌握国际法方面的基本知识。
概述: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国家行为规范,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方面。
国际公法是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公正性和公正原则形成的一整套规范,主要关注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涉及私人之间的国际交往和纠纷解决。
正文内容:一、国际行为主体1.国家: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有平等主权和相互尊重的原则。
2.国际组织:国际法还适用于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
国际组织有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3.个人和非国家实体:个人和非国家实体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际关系原则1.平等主权原则: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相互之间应互不干涉内政。
2.领土完整原则:国家的领土不容非法侵占,其他国家应尊重和保护领土完整。
3.不使用武力原则:国际关系应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不得以武力解决问题。
4.自决权原则:民族自决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各民族有权根据其意愿自由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地位。
5.解决争端原则:国家之间的争端应通过和平谈判、仲裁或国际法庭等途径解决,避免使用武力。
三、国际法的源泉1.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国家之间通过签署和批准公约来确立国际法规范。
2.国际习惯法:国家在实践中长期保持的、普遍被接受的行为成为国际习惯法,具有约束力。
3.法学原则:国际法学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依据,如人权原则、求同存异原则等。
4.国际判例:国际法庭的判决和裁决可以作为国际法的权威解释和规范。
四、国际人权法1.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础文件之一,规定了人权的普遍价值和基本原则。
2.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法规,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平等法”。
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在国际法面前一律平等,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国际法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遵守”。
不像国内法有强制的执法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各国的自我约束和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
再者,国际法具有“普遍性”,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明确规定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各种双边和多边的贸易协定、和平条约等。
国际习惯则是在国家长期反复的实践中形成的,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例如,对于外交使节的豁免待遇,就是通过长期的国际习惯确立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对内,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对外,国家有权独立地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国家主权也不是绝对的。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需要遵守国际法的规定,不能以主权为借口损害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
四、国家的承认与继承当一个新国家产生或者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涉及到国家的承认问题。
承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国家继承则包括对领土、财产、债务等方面的继承。
在继承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以确保公平和合理。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
例如,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享有一系列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同时,如果个人违反了国际法,也可能会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和制裁。
六、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渊源国际法,简单来说,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旨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例如,众多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就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在国家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视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而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通常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以及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特征,它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威,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
主权国家有权制定自己的政策、法律,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主权并非绝对,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承认在国际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新国家的产生、新政府的成立等都可能需要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承认。
承认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意义。
从政治角度看,承认表明对新实体的态度;从法律角度看,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继承则涉及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同情况下的转移。
例如,国家领土变更时,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发生相应的继承。
四、国家的责任当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时,就需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赔偿、恢复原状等。
确定国家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义务。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相对于国家来说是较为有限的。
个人在国际刑事法庭中可能会因严重的国际罪行受到审判,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六、领土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体系,它规范国家间的行为和关系,并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要领域以及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等。
本文将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整理。
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国家间公认并遵循的一套规则和原则,它涉及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的定义包括国际法是一种国际社会规则的体系、国际社会关系中的法律规范、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总和等。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互利原则、合作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为国家间的合作与交往提供了准则。
三、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等。
国际公约是国家间通过签署和批准形成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惯例是国家长期实践所形成的法律规范,国际法原则是指导国际法发展和适用的基本原则。
四、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别个人和其他主体。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则是由多个国家共同组成的法律实体,个别个人和其他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作为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法律关系。
五、国际法的主要领域国际法涉及的主要领域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事法等。
这些领域各自有不同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为国际社会的发展与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
六、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国际社会在解决争端时,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解决方案,也可以委托仲裁庭或国际法院进行裁决和裁决。
这些机制有助于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法的定义、基本原则、来源、主体、主要领域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
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有助于我们理解国际法的本质和作用,进而在国际事务中具备更强的法律分析和决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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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重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的定义和来源1、国际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①坐落在荷兰海牙②由全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的15个法官组成③它是联合国主要机构之一,是前国际联盟的国际常设法院的法定继承者④国际法院的规约划定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国家才能成为争议程序中的当事人。
2、当代国际法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①虽然仍然被看作是主要处理国家之间的法律,但是它涉及范围很广,不再被认为仅限于这类特定关系②将国际法定义为规范“国家、国家组织行为和它们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应该更为恰当。
3、国际法体系The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①国际法在结构和立法机制上与国内法相区别。
②国内法是典型的自上而下的垂直结构,拥有明确的立法机构和中央执行机构;国际法是水平结构的,没有高一级的政治实体和立法机关,也没有中央法律强制执行的分支机构,国际法体系是权力分散的,国家既是制定者也受其支配③传统上,国际法是基于国家同意民族自愿,通过特定的行为模式创设的。
国际:横向结构—没有最高政治实体—权力不是集中在某一个国家—没有立法机构—自愿同意国内:纵向结构—有立法实体,中央执行机构.4、国际法渊源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被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和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的学说被用作查明法律是什么的“补助资料”,并非是正式的国际法渊源。
Article 381、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a、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确承认之规则者。
b、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c、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d、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2、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着“公平且善良”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
第二章国家和国际组织1、承认宣告说和承认构成说declaratory theory of recognition;constitutive theory of recognition承认宣告说:四个条件都具备时,一个实体就可以依照事实本身而成为一个国家,无需取决于其他国家的态度和行为。
承认构成说:只有当其他国家认为这些条件都已具备,并最终承认这个新国家的法律地位时,国家才算构成。
一个实体成为国家需要满足四个要件:a特定的领土;b永久性人口;c有效运作的政府;d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的能力。
2、政府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s按照传统国际法理论,在一个国家内,通过正常、合宪的途径建立新政府,不产生对这个政府的承认问题。
在这种情形下的新政府,有权分别享有和承担国际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与此相反,依靠违宪手段上台的实体,并不当然地获得国际法上的这些权利和义务。
更确切地说,要等到其他国家普遍承认时,才能取得作为一国政府的地位(如革命、政变等);3、艾斯特拉达主义Estrada Doctrine一个新政府上台的方式完全属于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
因此,其他国家不应该通过给予或者拒绝承认,来试图影响一个国家内部争斗的结果。
4、承认与建交的关系recognition& establish diplomatic relations承认≠建交,承认是建交的前提;承认是一国单方行为,建交是双方;承认是不能撤销的,外交关系可以断绝。
承认的过程并不要求与新政府建议外交关系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尽管两者往往是同时进行的。
断绝外交关系仅仅意味着一个国家不再愿意和另一国政府交往;它并不使先前对该政府的承认归于无效。
5、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se国际习惯法对于自卫权的传统定义源自卡罗琳号案件。
争论围绕着1837事件中英国国民抓住并毁坏了停靠在美国港口的传播。
这件事情的发生是由于卡罗琳号曾经为对加拿大领土发动突然袭击的美国公民提供武器。
在与英国当局通信以后,美国国务卿制定了自卫权的必要条件。
必须存在“自卫的必要是紧迫的,压倒性的,别无选择的,没有考虑时间的”。
不但这些是合法自卫的必要条件,自卫的过程中的行为必须合理、适度。
“此后这种行为,被证明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必须要受到限制。
这些原则被当时的英国政府所接受,并成为了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
自卫权的条件:自卫的必要是紧迫的,压倒性的,别无选择的,没有时间考虑的。
自卫过程中行为必须合理、适度。
6、国际组织运行中的法律问题Operational legal issues(1)成员资格问题,涉及一个国家加入、退出或被开除该组织的条件,以及一个成员国的权利或特权被中止的条件。
(2)表决问题,在不同机构决定采取行动时就会出现;在一些情况下,需要有一致同意的表决,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超多数或者简单多数的表决也就足够了。
(3)诉讼豁免问题,有的组织容许某些国家或国家集体在投票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
当国际组织被起诉时(通常在国内法院),关于该组织的诉讼豁免问题就会出现。
(4)财政方面的重要问题,例如:通过预算的程序,成员国之间费用摊派的比例,以及对到期拒交所摊费用采取制裁的方式。
7、联合国的性质和职能Nature and function性质:就其会员国数目及其欲推动的目标而言,联合国是一个全球性组织。
职能:(1)维护和平的责任(2)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4)不带歧视地推动全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履行这些职责时,联合国被禁止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除非由安理会作出决定,因和平受到威胁而采取行动。
8、联合国的主要机关the principal organs of the United Nations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托管理事会在最后一块联合国托管领土帕劳于1994年独立后便中止了运作)。
这些机关中,有的还设有很多附属机构。
9、秘书处secretariat秘书处“由一名秘书长及本组织所需之办事人若干”组成。
①秘书长经安理会推荐,由大会决定,任期五年,只有在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一直默认的情况下方能产生。
②除了作为联合国的行政首长之外,还享受:“将其所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请安理会注意。
”10、联合国大会的表决程序voting procedures of United Nations联合国大会的表决程序与安理会不同,大会将“重要问题”和“其他问题”区别对待。
①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的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来决定,而那些关于“其它问题”的决议以过半数表决即可决定。
②除了明确指出的几种“重要”问题外,宪章规定:大会还可以以过半数的表决结果,决定其他何种问题属于应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的问题。
11、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定义Definition of U.N. Specialized Agencies它们是一批自主的、但又与联合国在机构上存在联系的组织。
并非是联合国的机构,也不是其附属机构。
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各国政府间协定所成立之各种专门机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负有广大国际责任者,应……使之与联合国发生关系”。
这类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正是由此而来。
12、欧盟的三个支柱“three pillar” European union(1)支柱之一:将三个创始共同体合并,成为今天所称的“欧洲共同体”。
原先三个共同体的成立,旨在形成成员国国民经济之间的融合,其实现的途径是废除相互之间的所有贸易壁垒,采取有别于非成员国的统一经济政策,包括海关关税。
(2)支柱之二:建立了统一的外交和安全政策,使得欧洲共同体有可能在其成员国同意的情况下,在外交和安全事务上采取联合行动。
(3)支柱之三:创建了司法和内务政策,以处理庇护移民、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贩毒、欺诈以及反对恐怖主义方面的海关与警务合作。
13、欧共体的主要机构principal institu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欧洲共同体有四个主要的机构:欧洲联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
14、欧盟立法的类型the type of act taken by the EU institutions(1)“规章”可以在所有欧洲联盟成员国中直接适用,并具有约束力,无需依靠任何国内实施性立法。
(2)“指令”就其限期实现的目标而言,对成员国有约束力,但是由国内当局选择实现的方式和手段。
指令必须由国内立法来实施,但只须依照成员国各自的国内程序进行。
(3)“决定”对于它们所涉及的对象具有约束力。
对象可以是国家、公司或者个人(因此,决定无需国内实施性立法)。
(4)“建议”和“意见”则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章国际条约法1、条约的生效Entry into force of treaties双边条约:当两国作出自某日开始接受条约约束的表示时,该双边条约便生效。
多边条约:通常规定需要多个国家接受条约,再经过一段时间,才能使条约在它们之间生效。
2、批准后产生约束力treaty becomes binding upon ratification①条约通常规定在批准时才具有约束力。
②在国际层面上,批准是指一国通过其国家元首、外交部长或经授权的外交代表,声明该国接受条约对它的约束力。
③这种声明通常表现在所谓的“批准书”里。
④这类文件或者由缔约国之间互相交换,或者交给一个事先指定的、作为保管机关的政府或组织保管,由它行使各种与条约相关的职能。
3、保留的权利Right to make reservations①一般而言,各国有权在加入一个条约时提出保留,但是有三种例外。
(这句话不能丢!)②这些例外包括:当条约禁止保留时;当条约只准许某种保留,而这种保留却属于另一种时;或者当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总体上不符时(很难判断)。
4、情势变更rebus sic standibus/a 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国际法承认,在某种情况下,条约不可能履行以及出现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即“情势变迁”)可以成为终止或退出条款的理由。
第四章海洋法1、正常基线the normal baseline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对于相对平直的海岸来说够用,但对于拥有大面积凹入处海岸或一系列岛屿的国家或者通常出现于沿岸的自然地貌而言,作用不大。
2、直线基线the straight baseline为了确定深度锯齿形海岸的基线,海洋法公约允许一国以连接海岸最外缘点的一系列直线来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