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对规范农民建房的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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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1990]国土[法规]字第1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1990]国土[法规]字第1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1990年4月23日<1990>国土(法规)字第1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你庭(90)民他字第10号函收悉。

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

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

二、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

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给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函我院在处理城市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案件时,遇到涉及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地产税等问题。

因这些问题政策性强,有关规定不够明确,特请贵局对下列问题给予函复。

一、在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原属公民个人所有、并在其上拥有房产的城市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否自然地转变为使用权。

二、经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并一直由公民交纳地产税的城市空闲宅基地,在国家宣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该公民对该空闲宅基地,是否还享有使用权。

三、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之后,国家仍向该空地的原所有人征收地产税,该地产税是否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

公民向国家履行了交纳地产税的义务,是否表明国家承认其对该空地的合法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控制。

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张榜公布,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进行。

(二)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

关于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近十年来,党的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出现了一些片面的追求“庄园式、别墅式、豪宅式”的农村个人建房,村庄建设用地粗放与城乡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不协调,与国家“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发生了冲突。

同时,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普遍存在着“不批就建,少批多建,无序乱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作为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农村个人建设用地管理问题亟待加强与创新管理模式。

一、农村个人建房基村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经调查,部分县市在审批过程中及批后监管中主要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少批多占,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地;2、改变地类,虚报地类或人为改变地类骗取批准;3、异地建房,不在批准的位置建筑;4、非法转让,多次申请宅基地并非法转让赢利;5、以租代征,以租用方式代替集体土地征用,规避法律程序和税费。

6、越权批地,当地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牟取经济利益越权收费违法批地。

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现状1、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占多数。

在大量的土地资源违法案件中,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案件比重逐年让升,而且许多个人违法,表面上看是自然人、法人违法,但实上大多数的违法案件往往有政府、村干部或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后默许甚至授意。

这是一个新的特点,并且具有倾向性、规律性。

2、由于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需求的急速增长、群众对国家某些惠农政策的片面理解等诸多方面因素导致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出现了混乱甚至失控的局面。

从每年查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违法情况看,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建住宅的占违法用地比例很高。

很多农户拥有一户多宅,特别是“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

3、大量的农村个人建房非法占地造成了三个方面的危害。

一是吞噬了宝贵的耕地资源。

特别是在一些新修的公路两侧建住宅土地浪费更是触目惊心,建一幢占地100平方米的住宅,加上屋前屋后预留或破坏的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往往高达300-500平方米,从而造成对耕地的极大破坏和浪费。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2.12•【文号】农经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关于乡镇拆违的法院司法建议的回复

关于乡镇拆违的法院司法建议的回复

关于乡镇拆违的法院司法建议的回复建议人:张泽龙。

姓名:性别:住址:职业:本人对贵院《关于我市乡镇拆违后土地再利用引发群众强烈不满有关问题的建议》进行了研究,认为该司法建议内容已引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建议人:张泽龙、李海峰(均为化名)。

建议人提出:我市乡镇拆除违建行为多发生在城中村、城边村和城乡结合部村民住宅及其他有违章建筑区域。

(一)我市城中村、城边村、城乡结合部等城中村、城边村和城乡结合部多是传统的城郊结合部,大多是当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地位。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中村、城边村和城乡结合部因城市建设、改造等历史原因,房屋及周边环境逐渐恶化,村民建房需求旺盛,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现象时有发生,违法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现象时有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有超过50%的建筑违法,建筑多分布在城中村周边,影响了城乡发展大局。

同时,因土地市场价格变化、城市发展及土地资源稀缺导致违法建设占地范围不断扩大,严重影响了城乡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近年来,我市按照市委市政府“一年见成效,三年大变样,五年出形象”的总体工作要求,始终坚持“严控新增违建”原则。

在严控新增违建的同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优先保障城中村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不断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布局,加快城市更新步伐,逐步将违法建筑用地清除于萌芽状态。

为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目标持续实现,我市一直致力于加强城中村、城边村及其他有违章建筑区域整治管控工作,依法保障城中村、城边村农村居民居住需求和生活质量。

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城中村、城边村和城乡结合部违法建筑未及时拆除。

个别违法建设用地面积较大,已超过规划允许建设面积,已经影响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布局影响土地供应结构布局及城市环境品质提升。

(二)城郊结合部作为一个城市功能区,应对其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我局在接到上述建议后,迅速行动,立即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答复。

议案回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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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回复范文1九三学社xx省委员会:贵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效率的建议》收悉。

接到贵委的提案后,我厅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一、近年来我省在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主要举措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围绕推进土地特别是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开展了大量探索性工作,各地也采取了多种措施,节约集约用地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建立健全(制度),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近年来,省政府先后出台了《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供应率和利用率的(通知)》(赣府发〔xxxx〕36号)、《xx 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xxxx〕28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xxxx〕30号),从规划布局、差别化管理、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市场建设、土地利用监测监管、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对推进工业园区土地高效利用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制度体系。

(二)开展专项行动,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一是开展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

xxxx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印发《xx省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赣国土资字〔xxxx〕51号),明确了清理处置的范围,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处置方式、处置程序,以及工作步骤,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

xxxx年,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向省政府发来《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关于移送xx省闲置土地典型案例的函》(国土督宁函〔xxxx〕30号),移送土地督察和审计发现的xxxx-xxxx年闲置土地,对此我省自上而下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切实有效推动我省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截至目前,我省闲置土地处置率为98.12%,排名全国前列。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在问题及建议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在问题及建议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在问题及建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乏规划和管理:一些农民在建房时没有经过充分的规划和审批,导致房屋选址不当,与村庄整体规划不协调。

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一些人占用了耕地进行建房,破坏了土地资源。

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农民对土地法律法规缺乏了解,认为土地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使用。

在建房时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

监管力度不足:一些地方监管部门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监管力度不足。

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往往没有及时制止和处理,导致问题愈演愈烈。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规划和引导:地方政府应加强农村规划和引导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在规划中明确规定耕地的用途和建房的条件,引导农民合理选址建房,确保房屋与村庄整体规划相协调。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农民普及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他们了解乱占耕地建房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

加强监管力度: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巡查和执法机制。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对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应加强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推行宅基地制度:推行宅基地制度是解决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

通过推行宅基地制度,可以明确宅基地的权属和使用条件,规范农民建房行为。

同时,应加强对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都能够获得合法的宅基地。

推动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通过推动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可以使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和使用。

在保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实现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生产。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的发生。

总之,解决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要求坚持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相衔接,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农民建房用地分配管理与耕地保护、集约用地、违法用地制约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强化农民建房用地规划计划保障和监督。

力争通过3-5年时间,全省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民合法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各地要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农民建房特别是无房户、危房户的现状和实际需求。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一户一宅”、宅基地法定面积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每年制订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提交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

(二)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布局。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乡镇为单位科学设置农村居民点,引导农民按规划要求集中建房,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创造条件。

人大建议的复函

人大建议的复函

人大建议的复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肖军平、毛晓青委员提出的《关于峡江县生物医药(化工)产业园项目列为省重点项目的建议》的提案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我厅积极支峡江县生物医药(化工)产业园项目建设,根据省重大项目调度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请峡江县本着依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以园内具体项目抓紧按规定程序申请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

待列入省重大项目后,我厅将按省重大项目的要求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省国资委: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期间,管华鞍、周少华、吴小莲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关注和帮助江西“贵化”改革发展的建议》,由我厅协助贵厅办理。

现就管华鞍等代表在提案中涉及我厅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我厅积极支持江西贵溪化肥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化”)改革发展。

待“贵化”国企改革的整体盘子确定之后,我厅将依据相关政策的规定,支持配合“贵化”做好企业改制工作。

尊敬的徐勇委员:您提出的《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建立城乡一体化房地产市撤的建议收悉,经国土资源厅和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积极沟通,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中也明确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因此,建立城乡一体化房地产市场,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范围调整为农户和城镇居民,允许农村宅基地向城镇居民流转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我省会密切关注国家的改革进展,认真开展有关调研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

二、根据省政府下发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5]20号)文件精神,目前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邵志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若干建议》收悉。

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您的建议十分重要,不动产登记事关重大财产权,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

近年来,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积极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采取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等方式,进行全流程优化、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切实便民利企。

一、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问题。

《物权法》第97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是明确的。

对于建议中提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我们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建筑物中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求、申请材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物权法定、权利设定和登记确权”的原则和程序,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范围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中予以明确,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实施时严格落实,避免开发商留有部分房产、出现产权模糊,在此基础上,依法开展登记,明确产权归属、定纷止争。

关于对农民建房难问题的建议

关于对农民建房难问题的建议

关于对农民建房难问题的建议
对农民建房难问题的建议如下:
1、强化规划管控,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要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中明确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用地分类及空间管控等要求,在村庄层面,按照应编尽编原则,编制实施“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强化规划实施和管理,合理安排集体建设用地,有效保障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

2、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供地方式灵活运用。

通过拆旧复垦、村镇合并等方式,积极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腾出建设用地空间,供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建房使用。

同时,对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建房用地,可采取灵活的供地方式,可按照年度计划分批次报批,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3、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强用地保障。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强用地保障,优化宅基地审批、使用、监管等流程,加强宅基地使用情况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使用宅基地行为。

4、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农民建房水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农民建房技能和安全意识,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农民建房质量。

5、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解决农民建房难题。

加大对农民建房的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农民建房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解决农民建房难的问题。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民建房难的问题,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居住环境的改善。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察建议书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察建议书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察建议书
【最新版】
目录
一、背景及问题
1.我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现象
2.该现象带来的问题和影响
二、原因分析
1.法规政策不健全
2.监管力度不足
3.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三、监察建议
1.完善法规政策
2.加大监管力度
3.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正文
一、背景及问题
近年来,我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现象愈发严重,已经成为影响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

这种现象不仅破坏了耕地资源,还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二、原因分析
1.法规政策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法规政策尚不健全,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导致一些地方在执行中存在模糊和漏洞。

2.监管力度不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监管力
度不够,执法不严,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3.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大部分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对乱占耕地建房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不了解,甚至存在故意违法建房的情况。

三、监察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监察建议:
1.完善法规政策: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尽快完善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法规政策,明确规定和标准,为执法者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指导。

2.加大监管力度: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3.提高农民法律意识: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合法合规使用土地。

总之,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面
临的问题和建议
一、造成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原因
1、因房屋继承、房产买卖,造成一户人家拥多处房产并未实际居住,待房产自然灭失后,无相关职能部门监视管理宅基地的收回,造成宅基地资浪费,缺的缺,多得多,村里无宅基地可划,缺少宅基地的群众就有可能在自家耕地建房。

2、局部村庄迁址后,原住宅或未进展撤除,但土地性质已经改变,或因时间跨度长、或因村干部法律意识不强、监管不力,造成群众在原址进展翻建,从而形成占用耕地建房。

3、局部群众曲解了设施农业允许盖看护管理房屋的政策,造成看护房面积过大,甚至于比政策允许的宅基地还要大、或者干脆直接把家安置到看护房。

4、局部村干部法律意识不强,缺乏监视管理力度,对在自家耕地建房的不愿管。

二、解决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几点建议
1、建立起可以正常运行的宅基地管理审批监视机制,确保村民一户一宅,多余的合法收回,使宅基地的利用可以科学保障。

2、对有村址迁移的村,要对旧村土地性质进展明确,让群众明白,及时恢复耕种条件。

3、加强设施农业看护房政策宣传,让群众明白,看护房不等同于宅基地,种植作物构造改变,无需看护时,房子要及时撤除恢复耕种。

4、对村干部进展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压实责任,防止在有的村出现耕地失管状态。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察建议书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察建议书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察建议书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乱占耕地建房现象愈发严重,既损害了国家耕地资源,也对农村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农村生态环境,现就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提出如下监察建议:一、问题背景及严重性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新建住房。

然而,部分农民在建房过程中,存在非法占用耕地、违规建设等问题。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耕地资源,影响了农村生态环境。

此外,乱占耕地建房还可能导致农村社会矛盾加剧,影响社会稳定。

二、监察建议具体内容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部门应加大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农民充分认识到乱占耕地建房的危害,提高法治意识。

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让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2.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农村建房的审批和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占地行为。

3.完善耕地保护机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确保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对于耕地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4.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耕地保护政策落到实处。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房用地的监管,严把审批关,防止非法占地行为的发生。

5.落实责任制:明确各级干部的责任,将耕地保护纳入考核体系,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干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引导农民合理建房:政府部门要制定合理的建房政策,引导农民依法依规建房。

同时,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使农民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受到更好的居住条件。

三、预期成效及持续关注通过以上监察建议的实施,有望有效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保护国家耕地资源,维护农村生态环境。

同时,政府部门应持续关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更为显著的成效。

关于对违建占用农田建厂的回复函

关于对违建占用农田建厂的回复函

关于对违建占用农田建厂的回复函尊敬的读者:您好!近日,我们收到了关于违建占用农田建厂的问题反馈。

为了维护农田资源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我们特此就此事作出回应。

一、问题背景及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地区和企业为了谋求眼前利益,擅自占用农田兴建厂房。

这种现象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损害了农田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相关政策法规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建设活动时,都必须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进行。

违建占用农田建厂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三、违建占用农田建厂的危害1.破坏农田资源:占用农田建厂导致农田面积减少,直接影响到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

2.生态环境恶化:违建厂房往往未经环保审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3.安全隐患:违建厂房建筑质量无法保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4.社会不稳定:违建占用农田建厂引发的社会矛盾,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政府部门应对措施及处理办法1.加强执法监管:政府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建占用农田建厂的行为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完善政策法规: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完善和修订,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3.信息公开:公开农田保护信息,让群众了解农田资源的珍贵性,提高公众对保护农田的认识。

4.引导企业转型:鼓励企业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之路,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减少对农田资源的占用。

五、对企业及业主的呼吁和警示1.提高法律意识:企业和业主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用地,切勿违法占用农田。

2.承担社会责任: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好农田资源,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

3.积极配合政府部门:企业和业主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共同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沪规土资综[2010]786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0〕786号)各区(县)规土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结合《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1号令,以下简称71号令)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的土地计划和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块安排农民建房用地计划,确保农民建房合理需求落地。

严格执行我市今年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沪规土资综〔2010〕372号文),将以农民建房为主体的农村建设用地纳入各区县土地利用计划统一安排,确保各区县用于农村建设用地的计划量不低于市下达计划总量的5%,并确保同步安排、同步落实相应的占补平衡方案。

今年第四季度我局将对此进行专项考核,凡未执行到位的区县且农民建房诉求反应强烈的,将双倍扣除其当年度或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要求限期整改。

在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将停止该区县各类农转用项目的计划审核工作。

二、严格宅基地用地审核标准,细化完善各项审批手续。

严格执行一户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的政策,新申请宅基地的,其原有宅基地必须清退收回,或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农户使用,或统一实施土地整理复垦。

进一步严格审查农民建房申请人的身份和相应申请资格,切实防止非农户籍人员违规建房现象的发生。

新申请宅基地或新申请农民建房的,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对于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以及分配标准等事项,各区县应按照71号令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本区县农民建房的具体标准,做到既从严控制、公平配置,又满足农民合理建房需求。

农民建房审批存在问题及对策——以松阳县为例

农民建房审批存在问题及对策——以松阳县为例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38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农民建房审批作为一件涉及农村村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几 乎每年的人大、政协提议案中都有谈到农民建房难问题。

多年来,在群众的强烈反映下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农民建房程序审批虽然逐步得到简化,政府部门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也逐年提高,但对部分农民而言,农民建房仍然困难。

一、审批流程大部分农民可能一辈子就建一幢新房,也意味着他们一辈子就只经历一次农房审批。

那么,我们有必要站在准备审批建房的农民角度来分析,到底难在哪?根据松阳县的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2017年底出台),主要流程如下。

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上报乡镇→乡镇组织自然资源所、驻村干部到村里进行现场踏勘,上交审批所需材料→自然资源所对上交材料进行审查汇总,乡镇组织集体会审,送达旧房处置方案通知→乡镇对旧房处置情况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办理不动产注销或转移→完成《农村农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村委会、自然资源所和乡镇分别签字审批,公示10天,无异议后上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乡镇、自然资源所制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组织自然资源所完成现场放样,放样结束后即可动工建设→房屋竣工后,由乡镇组织自然资源所到实地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不动产登记中心按规定办理不动产产权证。

从上所述7项流程来看,假如农户所有资料准备齐全且旧房已处置到位,根据该流程估算,从提出申请到可动工建设前后需58个自然日,乡镇、部门间前后至少跑10多趟,对于偏远山区和年纪大的人非常不便,当然,这还仅仅是“理想型”审批。

二、存在问题从近年来的正常审批情况看,存在影响审批速度的问题主要有两大方面,可以概括为“一显一隐”。

显而易见的两点,主要体现在“难”“长”。

一点是旧房处置难。

“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是农民建房的基本原则和首要条件,可大多数农民在建房审批过程中往往就卡在旧房处置这个环节。

关于对社情民意的回复

关于对社情民意的回复

关于对社情民意的回复关于对社情民意(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增多)的回复针对日益严重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20__年我县出台并实行了《__县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20____年5月__县人民政府下发《__县农村建设用地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清理整治工作。

方案规定从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开始之日起再出现有违法违规建房的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进行强制拆除。

清理整治起到了处理违法和宣传教育的双重效果。

今年县政府又出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和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由国土部门草拟)再次强化了对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管理。

对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同时所在乡镇需按标准向县政府缴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补偿款,缴纳标准按区域分别为15-20元。

此举进一步加大了乡镇政府在保护耕地上的责任并与经济挂钩促使乡镇政府尽力引导农民尽量在老宅基地和荒山荒坡上建房达到保护耕地的效果。

而对于农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规定得更为严格。

对违法占毁耕地建房的除对建房户依法进行处罚外所在乡镇也要按照正常标准的二倍缴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补偿款。

与此同时该办法还明文规定严格实行耕地保护“问责”制度。

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占毁耕地严重(含农民建房)致使一年度内本乡(镇)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其它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问责。

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占地建房。

1、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家“三农政策”的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土地日、法制日以及平时日常宣传大力宣传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提高农民个人建房依法用地意识和节约集约用地珍惜保护耕地的观念。

2、完善基层土地监察体系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关于自建房危房违规扩建给的答复意见

关于自建房危房违规扩建给的答复意见

关于自建房危房违规扩建给的答复意见答复:自建房、危房违规扩建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自建房屋凭经验施工,无设计,无地勘,无验收,结构安全存在“先天不足”。

二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无申报,无审批,无监管,房屋使用形成安全隐患。

三是违规改建扩建,拆墙改梁,拾棚加层,导致房屋承载力不足造成结构破坏。

四是管用地不管用途,管规划不管施工,管建设不管验收,管经营不管房屋,重事前审批、轻过程监管导致自建房改建改造的后续安全监管缺失。

意见:自建房、危房违规扩建安全整治不能一拆了事,要分类整治,该加固的加固,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该腾空的腾空,该拆的坚决拆。

应该重点关注住宅改为经营用途的房屋、仓储改为经营用途的房屋,加层后用于出租的房屋等人群密集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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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对规范农民建房的提案的答复
关于县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0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00委员:
非常感谢您对国土资源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县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加强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农村建房》的提案,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随着党的惠民政策不断落实,农民生活条件逐渐改善,农民逐渐过上了较为宽裕的日子,农民对居住条件不断要求改进。

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村乱占、乱建现象十分严重,严重影响了人们居住生活环境质量。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相对滞后;二是乡镇政府责任主体不明,乡镇重收费、轻监管。

三是建立村级网络土地监管经费不到位,XX年聘请村级信息员列入财政预算,但一直未到位,不能发挥监管作用。

四是执法体制操作性不强,维稳压力大,执法力度落实还不到位;
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局正积极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规范农村用地秩序:
一是严格农户自建住房的审核管理。

农户自建住房必须经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的审核同意,符合相关规划和用地的要求,同时必需按批准的占地面积、层次、高度进行建设,
实行放样、砌基和竣工验收“三到场”管理制度。

二是加强与完善基层执法监察网络建设。

强化执法监察大队、乡镇国土所、聘请的乡村执法监察信息员等形成的县、乡、村三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执法监察网络,对农村违法违规建房基本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三是探索建立农民建房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协调服务机制。

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协调配合,为农民建房提供便捷服务。

二、建立用地公示机制。

要求各地将农民建房、批准情况及时予以公示,监督“一户多宅”现象。

三、建立违法举报机制。

全面开通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设立网上举报信箱,聘请监督信息员,发动基层群众等方式,广泛接受对违法违规建房的举报。

四、建立督查处理机制。

加强土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将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效地扼杀在萌芽状态。

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与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联合执法,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机制,有效增强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

六、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强化乡村两级在农民建房中的监管职责,形成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管,共同负责,切实有效地杜绝乡、村重收费、轻监管现象的发生。

四是部署开展了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
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县已部署开展了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正有序推进。

该项工作结束后,将全面摸清我县农村宅基地家底,明确产权,同时,依据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建立信息系统,实现动态查询,为规范农民建房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县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万载县国土局电话:8810118
附件: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00县国土资源局
XX年5月3日
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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