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7.2.8)--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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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2学时)内容:

一、外国投资法概述

(一)外国投资法的概念与体系

(二)立法特点

二、外资进入的条件

(一)外资的定义和资本构成

(二)外国投资的范围

(三)外国投资的比例

(四)外国投资的来源构成

(五)外资的审批和登记

三、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

(一)企业的管理机构

(二)物资采购

(三)产品销售

(四)资金与财会管理

(五)人员的聘用

四、对外资的保护与鼓励

(一)国有化与补偿

(二)投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

(三)对外国投资的鼓励与优惠

学习指导:本知识点的重点和难点集中在外资进入条件方面,因此将在介绍几个主要国家相关规定的同时,特别讲授中国的法律制度,并进行对比分析,使学生能够更加深刻地了解具体制度。

一、外国投资法概述

(一)外国投资法的概念与体系

1、概念

规范外国私人(排除政府间经济交往)直接投资行为的法律制度。

2、立法形式:

(1)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或投资法典。例,阿根廷《外国投资法典》

(2)制定一个或者几个专门的法律或者法群。

(3)通过国内法律、法规来调整外国投资及其相应的活动。

(二)立法特点

1、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

(1)始终自由开放。如美国

(2)从开放到某些限制。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3)从保守到逐步开放。日本

2、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政策与立法

发展中国家通过审批引导外资进入重点行业,同时也对其进行限制。(1)非洲国家

(2)亚洲中东及北非国家

(3)亚洲国家

(4)拉丁美洲国家

3、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

(1)放宽了外资进入限制,只限制国防、能源、国内电信和银行

(2)加强对外国投资的保护,不受国有化的影响

(3)给予外国投资以特殊鼓励。

二、外资进入的条件

(一)外资的定义和资本构成

大多数国家外资立法中所规定的外资,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

或非法人实体所进行的投资,也有的国家将本国其他法域或地区的自然人或法人所进行的投资也看作外国投资。

资本构成主要包括:现金、有形资产、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二)外国投资的范围

1、所谓投资范围,即指东道国法律所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东道国内进行投资的领域。从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上看,一些国家是从正面规定,即规定在哪些领域中允许外国投资。一些国家从反面规定,在那些领域中禁止外国投资。

2、参与度主要通过外资进入的范围和投资比例来衡量

(1)禁止进入:关系国家安全、影响人民生活、涉及公共利益的关键部门。(2)限制外国资本进入:限制股权比例、限制董事会成员的国籍和住所。(3)允许和鼓励国外投资进入:引进先进技术、新兴产业部门和进口替代产业等等。

3、中国的情况

就中国情况而言,在关于外商投资的范围方面,1995年6月8日起实施了第一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8年1月1日起实施了第二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3月4日颁布,同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个《外商投资产

业指导目录》。新《目录》是《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配套政策。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就一些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实施新政策一是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二是使利用外资与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企改革有机结合起来。

新《目录》修改的内容:

1. 增加了鼓励类目录,由186条增加到262条;减少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并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2. 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按照承诺的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比要求和时间表,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3. 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允许类,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

4. 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行业限制。(三)外国投资的比例

1.有上限无下限的。如规定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有上限而无下限。如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在企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25%

3.有上下限。如规定外国投资的比例在10%到49%之间。

(四)外国投资来源构成

在吸收外国资本的实践中,为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法上常常规定一种外资逐渐减少制度(fade-out formula),即规定投于一定项目中的外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减少比例至一定程度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规定投于一定项目中的东道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增加比例,以最终达到某个特定的百分比。在某些著作和文件中这一制度也被概括为:外国投资的本地化(localization)

(五)外资的审批和登记

审批和登记是控制和管理外国投资的两种不同制度。

A、审批

1、审批的概念

由东道国政府的有关机构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方案依法进行审查,并对其中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者予以批准的制度,称对外国投资的审查批准制度。

2、审批的类型

(1) “一般审批制度”:是指对所有外国投资都一律实行的审批制度。

(2) “特殊审批制度”:是指仅对某些特定的外国投资才实行的审批制度。在特殊审批制度下,审批仅对那些依法需要审批的外国投资才起作用。

3、审批的特点

(1)外资审批制度是一种行政制度。它一般由东道国具有外资审批权的特定行政机构——审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实施。在一个国家中,外资审批机构可以是一个,也可以针对不同种类的外国投资规定不同的审批机构。

(2)外资审批制度是一种程序制度,它一般有一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审批机构逾期未作出审批决定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可视作已获批准。

(3)外资审批制度是一种书面制度,它一般要求申请审批者以书面形式呈报审批材料。而且,审批材料通常在内容和形式上项符合一定的要求。

(4)外资审批制度中的审查内容一般有两部分,即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

4. 审批的目的与作用

(1)保证外国投资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某些工业部门

(3)使外国投资有利于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平衡

(4)避免外国投资过分集中于少数经济部门,造成经济畸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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