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四章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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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一、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在运达期限内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约定地点,货物托运人或旅客支付运价的合同,又称运送合同。
1.运输合同的特征
(1)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
(3)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
(4)特定运输的强制缔约性。
《合同法》第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客运合同
(1)客运合同的成立
①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②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客运合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成立时间,如乘坐公交车的,在乘客登上公交车时,客运合同成立。
(2)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①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
a.持有效客票承运。
b.限量携带行李。
c.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
当拒绝运输。
②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a.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理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b.按约定运输旅客义务。
《合同法》第29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300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c.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3)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①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②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4)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①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a.责任表现。
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免责事由。
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c.适用对象。
不仅适用于正常购票乘车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d.第三人侵权时的处理。
如果旅客伤亡是因为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则受害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②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a.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
b.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承担无过错责任。
3.货运合同
(1)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①托运人的义务。
a.如实申报货物。
b.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文件。
c.支付运输费用。
货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时,托运人可以免交运费,已交的运费可以请求承运人返还。d.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合同法》第307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②承运人的义务。
a.运送义务。
b.及时通知收货人。
③收货人的义务。
a.及时提货及支付逾期提货费用。
b.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
c.在一定期限内检验货物。
(2)货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托运人或货物凭证持有人可以对货物运输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具体为:
a.要求中止解除合同。
b.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地。
c.要求承运人返还货物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①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免责事由。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单式联运赔偿责任。
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采用两种以上不同方式运送货物的运输合同。
(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
①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②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的划分约定,不得对抗托运人。
(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
①货物毁损、灭失能确定发生在某一区段的,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对货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
②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依约定或法定分配。其赔偿额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他方给予保管的合同。
1.保管合同的特征
(1)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2)可以为无偿合同,也可以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注意:在有名合同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
(4)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