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条文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6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2]第352号令,2002年5月12日起施行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第63号文6.《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第63号文7.《高毒物品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8.《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文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7号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8号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9号1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50号1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14.《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15.《关于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暂行)》沪安监管职安〔2012〕81号16.《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1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7-20071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2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2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22.《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GBZ/T 159-20042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2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189.1-200725.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189.2-20072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电场GBZT189.3-20072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GBZT189.4-20072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GBZT189.5-20072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189.6-20073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200731.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189.8-200732.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GBZT189.9-20073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189.10-20073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1部分:体力劳动的心率GBZT189.11-200735.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GBZT192.1-200736.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GBZT192.2-20073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GBZT192.3-200738.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192.4-20073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GBZT192.5-200740.《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41.《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195-200742.《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20074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 204-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44.《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45.《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46.《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4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48. GBZ/T160.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锑及其化合物GBZ/T160.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钡及其化合物GBZ/T160.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铍及其化合物GBZ/T160.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铋及其化合物GBZ/T160.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镉及其化合物GBZ/T160.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钙及其化合物GBZ/T160.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铬及其化合物GBZ/T160.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钴及其化合物GBZ/T160.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铜及其化合物GBZ/T160.1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铅及其化合物GBZ/T160.1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锂及其化合物GBZ/T160.1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镁及其化合GBZ/T160.1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锰及其化合物GBZ/T160.1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汞及其化合物GBZ/T160.1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钼及其化合物GBZ/T160.1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镍及其化合物GBZ/T160.1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钾及其化合物GBZ/T160.1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钠及其化合物GBZ/T160.1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锶及其化合物GBZ/T160.2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钽及其化合物GBZ/T160.2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铊及其化合物GBZ/T160.2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锡及其化合物GBZ/T160.2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钨及其化合物GBZ/T160.2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钒及其化合物GBZ/T160.2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锌及其化合物GBZ/T160.2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锆及其化合GBZ/T160.2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硼及其化合物GBZ/T160.2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碳化合物GBZ/T160.2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氮化合物GBZ/T160.3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磷化合物GBZ/T160.3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砷及其化合物GBZ/T160.3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氧化物GBZ/T160.3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硫化物GBZ/T160.3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硒及其化合物GBZ/T160.3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碲及其化合物GBZ/T160.3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氟化物GBZ/T160.3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氯化物GBZ/T160.38-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烷烃类化合物GBZ/T160.39-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烯烃类化合物GBZ/T160.4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混合烃类化合物GBZ/T160.4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烃类化合物GBZ/T160.42-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烃类化GBZ/T160.4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多苯类化合物GBZ/T160.4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多环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160.45-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烷烃类化合物GBZ/T160.4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GBZ/T160.4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160.48-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类化合物GBZ/T160.4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硫醇类化合物GBZ/T160.5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烷氧基乙醇类化合物GBZ/T160.51-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酚类化合物GBZ/T160.5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醚类化合物GBZ/T160.5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苯基醚类化合物GBZ/T160.54-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醛类化合物GBZ/T160.55-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酮类化合物GBZ/T160.5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GBZ/T160.5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醌类化合物GBZ/T160.5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环氧化合物GBZ/T160.5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羧酸类化合物GBZ/T160.6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酸酐类化合物GBZ/T160.6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基卤类化合物GBZ/T160.6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胺类化合物GBZ/T160.63-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T160.6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T160.6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T160.6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族酯类化合物GBZ/T160.6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异氰酸酯类化合物GBZ/T160.68-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腈类化合物GBZ/T160.6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胺类化合物GBZ/T160.7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胺类化合物GBZ/T160.7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肼类化合物GBZ/T160.7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族胺类化合物GBZ/T160.7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硝基烷烃类化合物GBZ/T160.7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族硝基化合物GBZ/T160.7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杂环化合物GBZ/T160.7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有机磷农药GBZ/T160.7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有机氯农药GBZ/T160.78-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有机氮农药GBZ/T160.7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药物类化合物GBZ/T160.8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炸药类化合物GBZ/T160.8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生物类化合物GBZ/T160.8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醚类化合物GBZ/T160.8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铟及其化合物化合物GBZ/T160.8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钇及其化合物GBZ/T160.8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碘及其化合物GB 16193-1996 车间空气中二异氰酸甲苯酯(TDI)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益,维护劳动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活动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和农村所有劳动者,都享有本法律规定的职业卫生权益保护。
第三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推动职业卫生工作的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劳动安全和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监管和服务。
第六条国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提高职业病预防和治疗水平。
第二章职业卫生工作责任第七条国家领导干部是劳动安全和健康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益保护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级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度。
第九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劳动安全和健康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负责。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机制,对劳动者的劳动环境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职业卫生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本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职业卫生工作计划、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和控制、职业病预防和治疗等内容。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和保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信息,包括职业暴露情况、健康监护记录等。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劳动者的劳动环境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并对劳动者进行正确使用和保养的培训。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正式版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正式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正式版引言职业卫生是指在工作环境中,通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及相关保护设施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的一系列措施。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健康与安全。
本文将介绍我国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职业卫生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治的措施和职业病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1.1 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分级管理、责任落实和公开透明等。
这些原则有效地指导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1.2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的要求,企业必须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并评价其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
这有助于发现并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1.3 职业病防治的措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立与使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
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4 职业病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包括职业病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频率、职业病鉴定与赔偿等。
职业病监督管理的实施,确保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于2004年颁布实施,为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权益提供了更具体的法律依据。
2.1 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包括定期体检、健康档案管理、职业病检测等。
用人单位有责任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2.2 劳动者职业病防护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的要求,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控制等。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是指以保护职工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为目的,规范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的安全、卫生行为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我列举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律规定了劳工在工作场所的基本权益和义务,包括保障劳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提供的劳动保护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律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和个人防护用品,保护劳工的身体健康。
3.《职业病防治法》:该法律规定了对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和相关救助的措施,要求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规定》:该规定针对特种作业人员,规定了他们必须接受的安全培训内容和标准,确保他们在特殊工作环境中的安全。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法规明确了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储存、搬运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保护劳工和环境的安全。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指的是旨在保护环境资源,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几个相关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同时要求企业和个人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环境意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律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包括排放标准的制定和监测、大气污染物治理等方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律规定了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措施,鼓励和促进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律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理要求,包括废物的分类、处置和监管。
这些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工的权益和环境的健康起着重要作用。
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提高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现代社会对于职业安全与健康以及环境保护重要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
第六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者健康权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并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中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坚决遏制在建筑施工中出现职业病事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档案,记录职业病防治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升级、源头控制等方式,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减少对劳动者的危害。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和网络,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引言概述: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由于工作条件和工作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对工作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疾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法律文件的目录和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1.1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各国最基础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它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律通常包括职业病的定义、预防措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赔偿责任等条款。
1.2 职业病防治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是在职业病防治法的基础上制定的行政法规,对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赔偿等方面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该条例通常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和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职业病的诊断和报告、职业病的赔偿和救济等内容。
1.3 职业病防治规定职业病防治规定是在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对职业病防治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该规定通常包括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和控制、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职业病的赔偿和救济等内容。
二、职业病防治行政法规2.1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是在职业病防治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行政法规,对职业病防治进行了更为具体的管理规定。
该办法通常包括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和控制、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职业病的赔偿和救济等内容。
2.2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规定是为了监测和评估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该规定通常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方法和标准、监测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监测结果的报告和使用等内容。
2.3 职业病防治措施规定职业病防治措施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用人单位采取职业病防治措施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该规定通常包括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职业病防治培训和宣传等内容。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职业卫生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保护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为了确保职业卫生管理的有效实施,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国家法律法规1. 《劳动法》:这是我国职业卫生管理的核心法律,它规定了雇主的职业卫生保护责任,并确立了职工的权利和利益。
在劳动法中,关于职工职业健康方面的规定有助于职业卫生管理的实施。
2. 《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的要求。
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是职业卫生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个法律可为职业卫生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3.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个法律规定了对企业和雇主负有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行业标准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这是一项重要的标准,用于对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及确认。
它可以帮助企业及时识别和评估职业卫生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 《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值和监测方法。
企业可以根据这些标准来进行工作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并采取措施保护职工的健康。
3. 《职业病防护设施标准》:这个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要求,例如通风设施、防护设备等。
企业可以根据这个标准来选择和使用合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职工的健康。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为了有效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企业应制定适当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2. 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制度:对工作环境进行全面评估,识别和评估职业卫生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提供相关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4. 职业卫生监测制度:建立定期的职业卫生监测机制,对工作环境和职工的健康进行监测与评估。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适合自身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2023年7月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人力和保障部
GB/T 16180-2014
3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003-06-03
2003-12-01
卫生部
GBZ158-2003
33.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2019-1-30/2019-7-1
卫健委
GBZ41-2019
34.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2008/2/1
GBZ/T195-2007
29.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2013/5/9
2014/2/1
GB/T 29510-2013
30.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2008-12-15
2009-10-01
国家质监总局
GB/T 15236-2008
31.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014-09-03
2012/4/27
2012/7/1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41.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
2011/7/20
2011/7/20
卫生部卫监督发〔2011〕63号
42.
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2011/5/12
2011/5/12
卫生部
4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3/10
2011/5/1
卫生部令第80号
44.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2010/1/22
2010/8/1
卫生部GBZ/T225-2010
4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9/3/11
劳动法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范本
劳动法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范本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其中包含了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劳动法中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内容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过程中的安全,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鼓励、支持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第三条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基本方针,采取预防措施和救治措施相结合的措施,不断提高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劳动者组织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发挥劳动者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职业卫生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职权和义务。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卫生风险评价与控制;(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监测;(三)职业性疾病的监测与诊断;(四)职业卫生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五)职业卫生设施设备的管理;(六)职业卫生事故的报告与调查;(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价,采取控制措施,降低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程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价结果及采取的措施向劳动者和劳动者代表进行公示。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监测,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者危害程度增加时,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保障劳动者职业卫生安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委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的,应当妥善保存检查报告,并向劳动者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素质和防护能力。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职业卫生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卫生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并将检查及维护情况记录备案。
劳动法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模版
劳动法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模版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卫生。
以下是劳动法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模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劳动者享有职业安全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预防职业危害的发生。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职业卫生知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发现职业危害因素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或者控制。
第五条: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条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工作。
第三章: 劳动防护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岗位的特点和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为劳动者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其使用。
第七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所提供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有权了解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并正确佩戴、使用。
第四章: 职业病预防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第十条:劳动者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定期体检,并配合治疗和康复。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患有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职业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其接受及时治疗。
第五章: 职业灾害应急救援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制度。
第十三条:劳动者发现职业灾害事故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用人单位,并配合用人单位采取相应救援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重大职业安全卫生事故造成劳动者死亡、重伤或者长期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职业安全卫生义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劳动者对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对属实的,应当予以处罚。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是指在工作环境中保护和促进工人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一系列措施和标准。
为了确保工人在工作过程中不受职业病的侵害,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本文将介绍中国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中国的基本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该法律法规规定了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行政职责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中国的劳动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一些关于职业卫生的规定。
该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同时,劳动者有权拒绝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
3.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条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条例》是中国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具体指导。
该条例规定了企业职业卫生的组织管理、职业卫生检测和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等内容。
企业必须按照该条例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
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为了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监测和控制,以及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等方面。
1. GBZ2.1-2007《职业卫生技术规程》《职业卫生技术规程》是中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中的核心标准,是指导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规范。
该标准从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和控制、职业卫生检测等方面,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
2. GBZ 2.2-2014《职业性化学物质接触限值》该标准规定了常见职业性化学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以及工作场所中化学物质的空气浓度监测和评价方法。
3. GBZ 2.5-2006《职业性噪声危害防护规范》该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中噪声的危害防护要求,包括噪声测量、防护设施的设计与选用、劳动者个人防护等方面的内容。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是指通过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场所对工人身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因素的一系列综合技术措施和管理活动。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内容。
一、《劳动法》《劳动法》是职业卫生的基础法律,其中包含了关于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要求和责任。
该法规定了雇主应该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以及对职业病患者予以救治和补偿等内容。
二、《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职业卫生领域的核心法律,旨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该法对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评估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确保劳动者不受职业病危害。
三、《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明确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根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体检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等,以及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台账。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对各类危害因素进行了分类,并列出了相应的防护要求和管理措施。
该目录的制定旨在用人单位更好地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从而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五、《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管理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职业卫生的相关要求。
该条例规定了危(wei)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储存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及劳动者的健康。
附件:1.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条例2.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诊断技术指南3.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规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者:指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不包括管理人员。
2. 职业病:指因劳动过程中接触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 用人单位:指以劳动组织者为雇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职业卫生主要法律法规(全文)
职业卫生主要法律法规(全文)职业卫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为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职业卫生主要法律法规,并对每一个章节的内容进行细化说明。
一、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职业卫生领域的基本法律,其目的在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该法分为九章,涵盖了职业卫生管理的方方面面,包括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诊断和评估等内容。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是职业病防治法重要的配套法规,用于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归类和编码。
该法规涵盖了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标准和编码规则,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数据支持。
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卫生监督部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
该办法对职业卫生监督的组织与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与咨询、监督检查与评估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是对从事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管理的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评估、人员资质要求、服务内容与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五、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管理办法是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定的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发布、使用与更新等方面的规定。
六、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及时报告和有效处理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程序、调查处理程序、隐患排查与整改等方面的要求。
七、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办法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是对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管理的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个体防护用品的分类与标准、质量监督与检验、销售与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八、职业卫生技术标准与分类职业卫生技术标准与分类是对职业卫生技术进行规范化管理的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相结合的制度,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建立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和监测评估体系,推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第二章职业病防护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上岗资格和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排放、泄漏和扩散,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设备,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提供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聘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和控制。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对可能受到职业病影响的劳动者进行体检,发现患有职业病或者职业病病变的劳动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疗和保护。
第三章职业病诊断和监测第十一条劳动者因工作受到职业病危害,发生疾病而需要就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就医费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对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应当负责、公正、科学。
第十三条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应当依据医学和流行病学知识,并结合工作和生活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以及劳动者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第十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纳入全国疾病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职业病的病例报告有关职业病监测机构。
2024年职业卫生科现有法律法规目录
职业卫生科现有法律法规目录前言职业卫生科是一门对人类健康和生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学科。
在现代工业化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们意识到了职业健康的重要性。
为了保障职工们的身体健康,以及提升工作效率和企业利益,各国政府不断出台和完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本文档旨在总结和介绍当前国内外现有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以供学习和参考。
该目录将包括不同种类的法规文件和标准,涵盖了从行业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到职业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这个目录,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职业卫生科的相关政策和标准,以及这些法规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行业职业卫生法规1.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病防治条例3.职业性疾病诊断标准与诊断程序规范4.化学品安全技术规范5.矿山安全法6.矿山安全监察条例7.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条例8.广东省集中式供热系统及设备职业卫生管理条例9.非农业用地开发项目安全卫生管理规程10.高压电气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规范1.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规范 OHSAS180012.工作场所卫生规范 GBZ1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及其职业接触限值 GBZ2.24.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样分析方法 GBZ1595.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监测技术规范 GBZ2456.职业性气溶胶中有害气体及粉尘的测定方法 GBZ/T1927.职业性噪声危害监测方法 GBZ/T1898.职业性振动危害监测方法 GBZ/T1909.工业毒物暴露限值 GB1318710.化学实验室职业卫生规范 GBZ/T299国际职业卫生法律法规1.国际劳工组织(ILO)职业病防治公约及推荐书2.职业健康与安全监管指导方针(OSHA)3.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标准(OHSAS)4.纽约州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5.澳大利亚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总结职业卫生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工作,其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各国政府的重点关注领域之一。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方法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其各自的目的都是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标题: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引言概述: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职业环境中长期接触有害因素导致的职工患病,严重影响职工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来规范和指导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法规文件的目录和内容。
一、法律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规定了职工的基本权益,包括职业健康权益;- 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了职业病的定义、分类和预防控制措施;- 规定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 规定了职业病防治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应当包括的职业健康保护条款;- 规定了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二、行政法规2.1 《职业病防治条例》- 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组织管理制度;- 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要求;- 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
2.2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列举了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和代码;- 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参考标准;- 为职业病诊断和评估提供了依据。
2.3 《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标准》- 规定了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设置条件和职责;- 规定了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人员配备要求;- 为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规范运行提供了指导。
三、规章3.1 《职业病防治行政许可规定》- 规定了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行政许可程序和条件;- 规定了职业病防治项目的审批和监督要求;- 为职业病防治行政管理提供了依据。
3.2 《职业病防治技术标准》- 制定了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和指导;- 为职业病防治技术交流和合作提供了基础。
3.3 《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规定》- 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的频次和标准;- 为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指导。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引言概述: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由于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或工作条件不良而导致的疾病。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以规范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本文将介绍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目录,以及其主要内容和作用。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1.1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层面上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该法律明确了职业病的定义、预防原则、责任主体、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1.2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了对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1.3 刑法刑法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文件,其中也包括了对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导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职业病防治行政法规2.1 职业病防治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是国家层面上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组织体系、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它的主要作用是具体指导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2.2 职业病防治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是用于指导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法规。
根据职业病防治规划,各级政府需要制定职业病防治的具体目标、措施和时间表,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2.3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规定是用于监测和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政法规。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定期对工作环境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降低职业病的发生风险。
三、职业病防治规章3.1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是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的规章。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目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5.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6.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9.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10.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11.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12.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13. 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1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15. 建设项目职业宾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版)16.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17.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18.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19.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2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1. 职业病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劳动法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范本
劳动法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范本如下: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设立、配备职业卫生设施,开展职业健康监测,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用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益。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安全生产档案,依法建立职业病病史档案。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预防职业病的主体责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有效防止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防治职业病。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与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致使劳动者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事故后果的;
(二)有职业病危害,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劳动者患职业病的;
(三)有违法用工行为,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设备和用品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给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6条第 (七)项: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52条
总局令47号)第33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 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
项目
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依据
行为规范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
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 (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作 业场所 职业病 危害因 素检测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 2.2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进行检测、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3条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
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
儿有危害的作业。
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49号)第12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 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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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
第五十二条: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
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
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
损害的。
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的
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
(二)未
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 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
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
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八)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第五十条: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
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
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
第四十五条: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的;(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
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
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三)未
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
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卫生培训,
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
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
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
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
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
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
假的,撤销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发证机关发现
(五)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因素的作业的;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
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
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的;(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
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 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
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
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超出资质认可
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八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 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
第八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
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
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 目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 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
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
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五十一条: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相关条文
第六十九条: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
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
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 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 第二十八条: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二)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
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第四十八条: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
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四十九条: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
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
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四)建设项目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
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
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
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
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七十条: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 业病的
第七十五条: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
、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
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
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
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从业的
第四十七条: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决定。对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