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业服务收费新政出台 服务由四级调为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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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服务收费新政出台服务由四级调为五级四川在线消息(记者曹实秋)今日,成都市发改委和成都房管局出台了《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及《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将物管服务目前由现行四个等级调整为五个等级,并制定了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该通知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物业服务四级调整为五级政府出台指导价标准拟采用五级物业服务标准收费的住宅物业小区,其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经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该住宅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招标文件或协议选聘核准表中明确。
配备电梯的住宅,四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90元、三级为1.35元、二级为0.95元;未配备电梯的住宅,四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5元、三级为0.85元、二级为0.60元、一级为0.40元。
指导价浮动幅度由原20%降低为15%。
住宅装修服务费及装修垃圾清运费上涨《通知》对中心城区住宅在装修期间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进行了微调,其中的装修服务费,配备电梯的由原按建筑面积0.03元/平方米.天调整为按不高于0.04元/平方米.天收取,未配备电梯的由原0.02元/平方米.天调整为按不高于0.03元/平方米.天收取。
物业服务机构收取了装修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等其他费用,造成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等损坏的,由责任人另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装修垃圾清运费本着自愿委托的原则,由物业服务机构负责清运垃圾的,垃圾清运费标准由原2.0元/平方米调整为按不高于2.5元/平方米收取,各物业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收取。
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住宅装修服务费及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得高于上述收费标准。
已签订物管合同的小区收费标准不变考虑到《通知》实施后新老楼盘前期物业收费政策的衔接问题,本着“老盘老办法、新盘新政策”的原则。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成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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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成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成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成房物管[2006]2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管理企业,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收费不规范”等物业服务顽症,有效维护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现将•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力度,重点是物业管理服务制度、维修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投诉处理机制,是否在显著位置公布物管项目、物管企业、区(市)县房管部门三级投诉电话,是否执行“三公开”制度,并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的情况纳入物业管理行业服务规范检查范围;要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工作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进一步优化物业管理环境;对物业管理企业因思想不重视、措施不落实造成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收费不规范的,要通报批评,并将处理结果报我局,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
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情况进行督促,发现物业服务中存在不规范等问题的,及时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沟通,提出改进意见,促进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的若干意见二○○六年八月二日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的若干意见各会员单位,各相关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收费不规范”等物业服务顽症,有效维护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维修服务工作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修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配置足够的人员,确保每日24小时受理、处理业主或使用人的物业报修,并做好维修服务的记录工作和回访工作以便备查;加强巡查,落实措施,消除隐患,工作到位,保障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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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合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市场准入资格,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分配物业费用,合理保护业主权益,加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沟通协调。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服务:1. 小区绿化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保洁;2.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3. 小区安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4. 小区停车场的管理;5. 小区门卫和安保工作的组织和协调;6. 小区管道、电力、供暖、供水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7. 小区居民之间的纠纷协调与处理;8. 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合法合理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业主的享有权益。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九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或其他合理方式按期交纳。
第十条物业费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环境卫生的维护保洁、安保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等与物业有关的费用支出上。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物业费用,不得擅自挪用或滥用。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对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账目和明细。
第四章物业纠纷处理第十三条物业纠纷应在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之间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并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之间的纠纷,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也可由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敬谨铭、黎珈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敬谨铭、黎珈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498a85a0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e8.png)
敬谨铭、黎珈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2【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4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喻小岷李亚李衡【审理法官】喻小岷李亚李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敬谨铭;黎珈彤;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当事人】敬谨铭黎珈彤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敬谨铭黎珈彤【当事人-公司】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谭焱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周瑜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焱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周瑜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焱周瑜【代理律所】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敬谨铭;黎珈彤【被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本案中,家利物业成都分公司作为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家利物业成都分公司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敬谨铭、黎珈彤上诉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成价费〔2007〕26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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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价费〔2007〕268号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五、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了《成都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1)规定的一、二、三、四级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根据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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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4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7日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及共有资金第三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五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六节自行管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人选聘第三节物业承接和退出第四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管理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依法、安全、文明、有序使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宜居的高品质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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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附件(成价费[2007]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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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区划主出入口设有建筑区划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项
目
内容与标准
(三)
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对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附属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五)
4、对附属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2、建立附属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附属设施设备每日巡查1次,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附属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9eaf869a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ca.png)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成都市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和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惠民、利民的原则,推动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维护物业市场秩序,促进社区文明建设。
第二章物业公司管理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独资经营者;(二)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人员和技术设备;(三)具备与物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向住户提供以下基本服务:(一)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和维护保养;(二)保安巡逻、门禁管理和安全咨询服务;(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四)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协助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及时回应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业主个人隐私和物业管理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物业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示物业费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业主依法行使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一)干扰业主利用自有物业进行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二)阻止业主进行正常的装修和改建;(三)实施不合理的物业费用调整。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物业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征收,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商定,并报所在区域的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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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附件:1、成都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laws/3590.html2、五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元/米2•月)浮动幅度有电梯无电梯一级 1.75 1.15 ±20%二级 1.35 0.85 ±20%三级 1.00 0.55 ±20%四级0.60 0.35 +20%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已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企业名单的公示(截止2008年3月25日)企业名称注册所在区(市)县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证书编号资质取得时间证书有效期成都武城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侯区李向东一级(建)1030076 2005-3-1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侯区向国荣一级(建)1050273 2006-1-12成都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武侯区杨晓初一级(建)1050275 2006-1-12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侯区田永云一级(建)1060281 2006-2-7成都市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侯区干久强二级510000W0050 2005-10-21成都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侯区谢卫东二级510000W0062 2006-4-24 2007-4-23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侯区陈进二级510000W0063 2006-6-15 2007-6-14 成都市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华区冯伟三级5101080561 2008-1-17成都市青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华区蒋晓英三级5101080567 2005-4-20成都市美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华区李彪三级5101080576 2007-7-4。
法规、装修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文件
![法规、装修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8e2601b2960590c69ec3761e.png)
《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5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发改委、市房管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
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市)县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应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510100/T073-2011以下简称《标准》)和市房管局、市质监局《关于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成房发〔2012〕1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下同)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收费标准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原则上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三、物业服务机构提供一至四级物业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须按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四、拟采用五级物业服务标准的住宅物业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进行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或签署协议选聘核准表之前,持《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以下简称《核准备案表》)以及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准。
建设单位凭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的《核准备案表》,向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后,按《核准备案表》确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在该住宅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招标文件或协议选聘核准表中明确。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0f83bdd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43.png)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成发改收费[2012]1345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5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发改委、市房管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
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市)县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应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510100/T073-2011以下简称《标准》)和市房管局、市质监局《关于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成房发〔2012〕1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下同)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收费标准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原则上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三、物业服务机构提供一至四级物业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须按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四、拟采用五级物业服务标准的住宅物业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进行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或签署协议选聘核准表之前,持《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以下简称《核准备案表》)以及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准。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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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新政策1. 总则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2. 物业管理范围和内容2.1 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工业区等。
2.2 物业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价等。
3.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3.1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2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3.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4.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4.1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合同期限等条款。
4.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4.3 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当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5.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5.1 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收取。
5.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5.3 物业服务费的使用应当主要用于物业服务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6. 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价6.1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6.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6.3 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7. 违规行为的处理7.1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政策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7.2 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7.3 对违规行为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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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成价费[2005]59号各区(市)县物价局、房管局(办、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于2004年9月10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
现将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别墅的界定。
别墅是指四面临空、独门独院的住宅或虽相互连接,但户户顶天立地,独门进出,下有私家花园及独立车库的联排(连体)住宅。
二、关于合同当事人的解释。
在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当事人为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同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设立后,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当事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该合同的签订者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依法成立的标志包括制定合理合法的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选举产生出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三、关于备案的具体操作。
(一)物业管理企业到区(市)县物价局备案需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4、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备案时间: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到物业所在区(市)县物价局备案。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82994369eae009581bec96.png)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07〕268号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五、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了《成都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1)规定的一、二、三、四级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根据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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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成价费[2004]239号【发布部门】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4.09.10【实施日期】200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成价费[2004]239号)各区(市)县物价局、房管局(办、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制定的《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五城区(含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分级分等定价原则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协商约定执行标准,报所在区物价局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区物价局协调执行标准。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附件1),由与物业服务等级(以下简称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的服务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与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以下简称项目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的项目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构成。
四、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2)和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3),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分别根据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以及物业的环境、配套设施设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成价费[2004]239号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成价费[2004]2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af7105ee856a561252d36f5b.png)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成价费[2004]239号各区(市)县物价局、房管局(办、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制定的《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五城区(含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分级分等定价原则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与物管企业或业主与物管企业应根据公布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协商约定,报所在区物价局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区物价局协调执行标准。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附件1),由与物业服务等级(以下简称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的服务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与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以下简称项目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的项目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构成。
四、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2)和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3),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分别根据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以及物业的环境、配套设施设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
五、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中的项目等级基准价,是维持物业的公共环境、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的基本成本(含能耗、设施设备与绿化的日常维修养护及其对应人员的成本),除此以外的物业服务成本(不含保险费)和法定税费、企业利润进入服务等级基准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c53f016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37.png)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统一监督的问题(一)将目前零散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场所,目前暂定市物业管理协会的招标投标活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形市场予以有效监督和指导。
从2006年4月1日起,全市九区(含高新区)、两县(双流县、郫县)范围内物业项目(省以上所管建设项目除外),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进入中心确认后,予以进行。
(二)中心受理后,对不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告知其到相关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协议选聘的审批手续;对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对招标主体、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招标文件等资料进行监督指导。
(三)招标人到项目所在地区、县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招标备案时,应提供中心的监督指导证明。
(四)中心对招标书的内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修改建议。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委托中心发售招标书,接收、保管投标书。
(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可委托中心将未中标的投标书返还相应的投标人。
(七)中心对外提供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其服务费按照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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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2.10
【实施日期】2013.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
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四、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另文下发。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对应的等级标准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七、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