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部分课程规范前后对照表
说明:1、序号1~56为规范前后的对应课程,已通过的“规范前”课程可对应顶替“规范后”课程并以“规范后”课程的学分计。
2、表中“备注”所列是指有些专业中由于部分课程规范后学分变化而导致整个专业毕业总学分增减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