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耕地保护的监督检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耕地保护的监督检查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国办发〔2005〕52号和鲁政办发〔2006〕1号和聊政办发[2008]43号文件规定,严格耕地数量和质量并重管理,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三项指标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认定是否合格的核心内容,将耕地增减变化情况、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耕地质量建设等作为综合评价的参考依据。
具体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
根据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茌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下达的年度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等,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年末耕地保有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
根据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茌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情况等,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年末基
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监督检查;
(三)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及实际征用情况,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要求,检查是否完成占补平衡任务;
(四)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情况。
重点掌握乡镇、街道办事处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土地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制度建设情况及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情况。
同时掌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考核办法、开展考核、逐级落实责任制、责任书签订及更新、落实奖惩等情况;
(五)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情况。
重点了解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土地复垦情况,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
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当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汇报,并对相关问题提出质询;
(二)查阅资料。
查阅并核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土地动态巡查相关档案资料、台账及建设用地项目批复文件、卷宗、图件等内容;
(三)现场检查。
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随机抽取2-3
个村,实地查看基本农田示范区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耕地质量等级等实施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通知。
每年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统计局三部门制定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方案,并随考核通知一并下发;
(二)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自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深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完成自查报告并报县政府;
(三)组织核查。
每年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统计局将组成核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核查;
(四)考核评价。
核查组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自查、实地核查、日常监管等情况,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打分评价;
(五)落实整改。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强工作的措施,形成报告呈报县政府。
待县政府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反馈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并对突出问题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县政府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
斜;将考核认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级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地区,由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二)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建设项目批后用地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开工履约情况;
(二)竣工时间遵守情况,是否造成土地闲置;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四至、面积、用途使用土地;
(四)土地出让金(含补缴)、划拨成本、违约金、滞纳金、土地闲置费等价款缴纳情况;
(五)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六)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约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动态巡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以土地动态监测系统违约预警信息核查、项目开工、建中及竣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措施采取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批后公示、出让价款提醒、开竣工提醒、违规违约用地提醒、土地闲置提醒、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建设项目开竣工检查核验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后的合同履约情况以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检查核验的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按出让合同约定达到开工或竣工标准后,申报建设项目开工或竣工土地验收,并提相关材料。
(二)受理。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交的核验材料。
(三)现场检查核验。
对土地使用权人合同履约情况组织现场核验,核验结果双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签字确认,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测量、评估。
土地检查核验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测量、评估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检查核验结论。
检查核验合格的,予以办理综合
验收相关手续。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出让合同约定对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向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建设项目开、竣工土地检查核验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和要求。
整改后达到检查核验条件的,可重新进行土地检查核验;
(二)整改期间执行出让合同开、竣工违约条款,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每延期一日征缴1‰的违约金;
(三)向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发出不予验收备案通知;
(四)暂缓该宗土地相关权利登记;
(五)对未按照批准的四至、面积、用途使用土地的违规用地依法处理;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检查核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基础测绘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基础测绘项目的监督检查,规范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项目质量、进度与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基础测绘招投标管理。
基础测绘项目依法依规招标情况,投标、中标单位资质、市场信用等情况。
(二)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
检查是否执行“先设计、后施工”要求,技术设计是否履行审查批准程序;检查执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和技术设计情况,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质量检验和项目验收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工作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对本级基础测绘工作进行自查,形成并上报自查报告。
(二)查阅基础测绘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薄等,调查、核实基础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
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根据实施进度,对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重要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查阅项目建设资料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本县基础测绘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二)配合市局委托省质量检验机构对本市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进行质量检验。
(三)落实基础测绘计划编报制度,上报基础测绘计划执行情况。
(四)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质量、安全生产等不定期督导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对基础测绘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
(二)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组织管理、重点内容、检查方式等;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对监督检查范围内基础测绘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通过召开意见反馈会、下
发检查意见等形式,及时反馈检查意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
(五)下发整改意见: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监督检查对象根据整改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督促落实整改:按照整改方案,及时督促、调度监督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工作,了解掌握整改工作成效,有针对性对给予指导,确保整改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整改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对象上报整改工作报告。
根据整改工作报告和整改工作过程督促调度情况,对部分监督检查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监督检查对象依规给予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测绘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资格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等测绘活动,确保测绘市场规范有序,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测绘资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测绘资质单位检查内容:测绘资质单位资质资格符合情况;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获取、使用、生产(处理)等测绘活动开展情况;履行合同、诚信经营等市场诚信情况;测绘成果质量、汇交、保密等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每年对各测绘资质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每年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结合省有关监督检查工作部署,不定期开展全面或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年要求测绘单位提交年度报告并向市局呈报;
(二)开展日常检查,测绘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及成果质量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部署检查工作。
下发有关检查工作通知,制定检
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有关要求,组织检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开展监督检查。
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看资料档案,座谈交流和质询、现场检查;
(三)反馈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情况,反馈有关意见;
(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视情况予以上报市局通报批评、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五)地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全省地图编制、地图产品制作、地图展示登载等地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出版、展示地图的质量,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本县区内:对地图市场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每年重大节假日期间,配合土地执法大队突击集中查处收缴违法地图。
通过网上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系统,每年不定期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检查。
在此基础上,结合省市有关监督检查工作部署,不定期开展全面或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要求开展地图的日常检查,重点对存在政治性的“问题地图”、互联网上出售或提供涉密地图和上传标注涉密或敏感地理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二)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地图市场专项检查;
(三)不定期开展网上地图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部署年度地图监督检查工作重点;
(二)按要求开展地图的日常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地图市场专项检查;每个月运行互联网地图安全监管系统对网上地图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编制、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逐级处理。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本县矿业秩序,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矿山企业生产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个人及企业;
2、局属各分局、国土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检查采矿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进行采矿活动,保证矿产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依法缴纳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税、费的情况;
(二)矿产督查。
主要内容包括监督检查采矿权人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矿山企业制定并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制度;督促矿山企业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技术改造、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监督检查矿山企业“三率”考核指标制定和执行情况;指导矿山企业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的情况;
(三)“三率”指标考核。
主要内容包括“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的制度和完成情况,考核是否符合实际,其“三率”指标是否与“三率”统
计台帐相吻合;检查矿山非正常损失矿量的定性、定量分析情况,监督技术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开发统计年报。
主要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的填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查阅资料。
自查每年度报送的年检报告、开发统计年报等相关资料;
(二)查看现场。
每年组织一次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对矿山企业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
矿产企业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检查。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检查权限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三)抽查。
市国土资源局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分组对各县(市、区)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抽取一定数量的矿山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抽检率不低于应检矿山的5%。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制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
确定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
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座谈交流,查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薄弱环节;
(三)意见反馈。
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
检查意见;
(四)汇总报告。
组织检查单位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
(五)整改落实。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向被检查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七)饮用天然矿泉水注册登记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加强对饮用天然矿泉水注册登记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茌平县境内从事饮用天然矿泉水开发利用的采矿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饮用天然矿泉水开发利用单位依法办矿情况。
主要包括:有无采矿许可证、是否按规定交纳足额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二)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动态监测状况。
主要包括:矿泉水的开采量(流量)、水温、水质、水位等动态变化情况;
(三)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情况。
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防护区的建立、防护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是否存在污染隐患及污染源处置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饮用天然矿泉水专项年检。
受省厅委托,由市局组织,对辖区内的矿泉水生产企业生产的矿泉水原水送国家认可的矿泉水检测机构,对矿泉水水质进行全样分析化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听取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办矿和水源保护情况的汇报;
(二)核验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缴费凭据;
(三)现场查验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条件,检查矿泉水井(泉)动态监测实施和监测档案建档情况,核验矿泉水资源保护区的划定与保护措施实施情况;
(四)现场进行采样送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省厅工作检查方案,对相关采矿权人进行监督检查;
(二)现场听取汇报、查阅年度监测资料、现场抽检水样等方式,对采矿权人进行检查;
(三)总结监督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整改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仍未达到要求或者不接受年度检查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年检结果在有关媒体上进行通报。
(八)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地质环境保护水平,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矿山企业;
2、地质公园;
3、局属各分局、国土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山企业检查内容: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收缴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地质公园检查内容:检查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情况,地质公园建设情况,地质公园科普工作,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实施等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情况、地质公园建设和地质遗迹保护监督管理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每年开展一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对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地方抽查2-3个矿山。
每两年开展一次地质公园保护专项检查,对相关地质公园进行抽查。
在此基础上,
结合省、市有关监督检查工作部署,不定期开展全面或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部署检查工作。
下发有关检查工作通知,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有关要求,组织检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开展监督检查。
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看资料档案,座谈交流和质询、现场检查;
(三)反馈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情况,反馈有关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
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
(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承担单位;
2、局属各分局、国土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发〔2011〕20号)情况,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准备情况;
(二)各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
(三)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情况;
(四)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应急队伍、应急技术支持机构建设情况;
(五)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开展情况;
(六)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情况,开展应急演练、宣传培训、发放防灾明白卡及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应急避险等群测群防措施落实情况;
(七)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汛期巡查工作进行汛前检查;
(二)每月上报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三)根据极端天气发生情况,对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四)根据省、市有关部署,不定期检查治理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组织各单位开展自查;
(二)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档案,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或下达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对矿业权人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探矿权人(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探矿权人、勘查实施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二)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三)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四)是否在实施钻探、坑探等重型山地工程时挂牌施工;
(五)是否超越批准的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六)是否存在以采代探行为;
(七)是否存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情况;
(九)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勘查方案施工、是否完成最低投入。
三、监督检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