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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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2篇)

保密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2篇)

保密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和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保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保密监督检查的单位,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

保密监督检查是保密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发现和纠正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保密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密监督检查职责和权限1. 保密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制定保密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工作;2. 保密监督检查机构有权查阅、复制、提取涉密资料和信息;3. 保密监督检查机构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保密工作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对其进行审查和核实;4. 保密监督检查机构有权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工作的落实;5. 保密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涉及保密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保密监督检查程序1. 保密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保密监督检查机构应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保密监督检查计划,并报相关领导批准。

2. 保密监督检查的实施(1)保密监督检查机构应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明确检查时间、地点和范围,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保密监督检查机构应按照计划,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记录。

(3)保密监督检查机构应依法采集证据,确保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4)保密监督检查机构应于检查结束后,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并提出整改要求。

3. 整改工作的落实被检查单位应根据保密监督检查机构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工作。

保密监督检查机构应跟踪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和记录。

四、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措施1. 监督检查结果的分类(1)合格:被检查单位的保密工作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不存在重大问题。

(2)不合格:被检查单位的保密工作存在一定问题,并需要整改。

2. 处理措施(1)合格结果:对于合格的被检查单位,保密监督检查机构应予以表扬和奖励,激励其做好保密工作。

枣强县发改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枣强县发改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枣强县发改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局机关内执法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七)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责令本机关工作人员、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停止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以及不作为行为;(二)对需要查实的违法行政行为,可以进行查询,被查询的单位应按要求作出答复;(三)查阅、复制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关的案卷、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四)纠正本机关作出的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五)责令所属事业单位纠正其作出的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必要时可直接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处理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建议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三)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不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证件年检及备案的。

枣强县发改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项目稽察一、监督检查对象省、市授权本县负责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及省、市政府出资、融资建设的项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项目;举报、信访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主要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二)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四)建设资金的落实、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五)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履职情况;(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七)项目建设环境;(八)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6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6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单位:献县农业局(公章)献县农业局实行属地管理的____项行政执法事项。

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所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行政执法案件查处情况;(三)行政许可审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邀请政府法律部门检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____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违法法定程序的;(三)适用依据错误;(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1行政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____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献县农业局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畜牧养殖及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的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动物“瘦肉精”检测及溯源单使用情况;(二)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检查巡查。

对畜牧养殖主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巡查。

(二)检验监测。

对辖区内畜产品质量情况进行抽样检测。

(三)宣传告知。

多种方式宣传告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四、监督检查措施(一)通过检查巡查,对辖区内养殖企业动物“瘦肉精”检测情况及“溯源单”使用情况、无公害畜产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本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本地管理事项职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本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发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县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上级人防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5、监督检查程序(1)省人防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县人防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或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检查工组。

(2)执法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

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县人防部门根据接受到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个人。

6、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县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规定就追其执法过错责任。

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事中管理1. 事前预防(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事中控制(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2)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事故信息及时上报。

(4)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事后管理1. 事故调查处理(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

(2)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3)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事故善后处理(1)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善后事宜,做好抚恤工作。

(2)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制定赔偿方案。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2.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指标纳入绩效考核。

4.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25项)第一项: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道路维护及执法单位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城市道路维护和执法单位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或执法是否到位,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按批准占道的形式、面积、时间占用城市道路,是否存在损坏道路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等。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三、监督检查方式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年度专项考核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并作为年度专项考核的重要依据;每年进行一次年度专项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明查暗访方案(专项或综合检查方案、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二)抽调人员组成明查暗访工作组(或考核组);(三)到建成区范围开展监督检查;(四)汇总明查暗访(考核、专项或综合治理)结果,下发案例整改通知;(五)维护和执法单位对查到的案例开展整改;(六)汇总整改结果,下发暗访案例整改情况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查到的案例进行整改,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年度专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项: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实施管理的单位及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管理单位是否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实施了管理工作,企业是否符合以下条件: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1.是否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xxO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骤東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 %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

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保密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保密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保密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保密活动的合法、规范进行,维护国家、公民和组织的保密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的保密工作监督检查。

第三条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透明的原则,注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密监督检查应当坚持防范为主、检查合法为重、稽查严谨为要求,完善保密工作制度和机制,提高保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与保密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协同推进保密工作监督检查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保密监督检查应注重实效,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相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保密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作,对保密检查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及时采纳和整改。

第二章保密监督检查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保密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保密监督检查局负责,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保密监督检查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制度;(二)组织开展保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保密违法行为;(三)协调、指导、监督各地区和相关单位的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四)协调有关部门对保密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九条各级保密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国家保密监督检查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本级别范围内的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实施年度、季度保密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三)组织开展保密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四)协调指导下级保密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五)上报重大保密违法案件和工作情况;(六)承担其他与保密监督检查有关的职责。

第十条保密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保密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第十一条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分为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事中监督是指在保密活动过程中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2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2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和完成后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它强调对工作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问题和错误,确保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同时,也强调对工作完成后的结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以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和改进措施。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过程:对工作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监控和把握,确保工作按照规定和计划进行。

包括设立监督机构、指定监督人员、明确监督职责和权限等。

2. 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反馈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和情况,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可以通过定期例会、工作报告、客户反馈等形式收集和反馈信息。

3. 评估与改进:对工作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可以通过定期评估、外部评估、自评等方式进行。

4. 制度完善:根据监督和评估的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以便更好地指导和管理工作。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可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还能够防止和纠正违规行为,保护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一、事中监督管理制度1. 前期准备阶段:(1)确定监督目标:明确要监督的对象、范围和内容,确保监督工作有针对性;(2)制定监督计划:编制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监督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合理安排监督资源;(3)调查研究:采取调查、访谈、问卷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情况;(4)监督方法选择:根据监督对象的特点,选择适合的监督方法,如抽查、现场检查、数据分析等;(5)监督资源保障:确保监督工作的人员、设备和资金等资源的充足,确保监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 事中监督阶段:(1)监督对象的要求:向被监督对象明确监督的要求和内容,确保其配合监督工作的进行;(2)监督过程记录:对监督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进行记录,以备事后查阅和汇报;(3)监督结果评估:对监督结果进行评估,判断监督目标是否实现,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4)整改要求提出:根据监督结果评估的情况,向被监督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并确定整改的时限和措施;(5)监督报告编制:编制监督报告,总结监督过程和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事中事后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工程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外资项目等。

第三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

第四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第六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七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注重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工程质量。

第八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实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进行。

第九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施工单位全面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章事中监督管理第十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计划,确保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督,确保施工材料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安全管理和施工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

第十六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范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为了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我公司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目标的实现。

具体制度如下:一、事中监督管理1. 设立工作检查小组:每个部门设立专门的工作检查小组,对本部门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2. 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每个部门在每年初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并向上级汇报,上级根据工作目标和计划分配工作任务。

3. 每月工作汇报:每个部门在每月底向上级汇报本月的工作进展,包括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4. 工作督导:上级对下级的工作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解决。

5. 工作流程管理:制定工作流程和规范,明确工作的执行步骤和责任人,确保工作按照流程进行。

6. 内部协作机制:建立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和合作,促进信息的共享和问题的解决。

7. 奖惩措施:建立奖惩制度,对工作出色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员工进行批评和纠正。

二、事后监督管理1. 定期汇总评估:每季度对全公司的工作进行汇总评估,对工作成果和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 设置问卷调查:定期向员工发送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了解员工对工作环境和管理措施的满意度,并根据调查结果改进工作管理。

3. 举办经验交流会:定期举办经验交流会,邀请优秀员工和团队分享工作经验和管理方法,促进学习和提高。

4. 建立档案系统:建立员工工作档案系统,记录工作表现和职业发展情况,为员工的奖惩和升迁提供依据。

5. 绩效考核: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结果给予员工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通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我们公司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员工也能得到及时的反馈和指导,提高工作能力和主动性。

我们相信,制度的执行将为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提供有力保障。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二)[公司名称]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和完善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业务运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要求,保护公司和员工的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3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3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构内部治理,提升决策执行效率,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内各部门、各单位,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和职工。

第三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提高管理效率、加强资源的管理和利用、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划分明确、信息公开透明、内部审计与合规检查、监督举报和惩处机制等内容。

第五条机构内部应设立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责任划分明确第六条机构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履行职责,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公务员和职工应按照职责范围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和职工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工作,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

第十条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和职工应当依法提醒并报告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

第三章信息公开透明第十一条机构内部应制定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间。

第十二条机构内部应及时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十三条机构内部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和保密机制,保护关键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内部审计与合规检查第十四条机构内部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对机构的财务、经济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委员会应定期进行审计活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机构内部应建立合规检查机制,对机构的决策和活动进行合规性验证。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委员会和合规检查机构应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干扰。

第五章监督举报和惩处机制第十八条机构内部应建立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务员和职工举报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监督举报人应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受任何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机构内部应建立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应及时、严肃、公正。

保密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保密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保密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密工作的实施和运行,推动保密工作的规范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保密制度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或组织)内的所有保密工作,包括信息保密、人员保密、物资保密、技术保密、设施保密等方面。

第三条定义(一)保密监督检查:对保密工作的实施、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的活动。

(二)事中监督:对保密工作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事后监督:对保密工作的结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原则(一)依法依规。

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二)公正公平。

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公正公平地进行保密监督检查。

(三)严肃认真。

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维护国家和组织的保密利益。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五条保密监督检查机构本单位(或组织)设立保密监督检查机构,具体名称为【机构名称】。

第六条保密监督检查职责(一)负责本单位(或组织)内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保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保密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三)对发现的保密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事中监督管理第七条建立保密责任制本单位(或组织)建立健全保密责任制,明确保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第八条健全保密制度本单位(或组织)制定并完善各类保密制度,确保保密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九条保密培训教育本单位(或组织)组织开展保密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专业素质。

第十条保密管理档案本单位(或组织)建立保密管理档案,记录保密工作的实施、运行情况及相关检查结果。

第四章事后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定期检查保密监督检查机构按照计划定期对本单位(或组织)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不定期检查保密监督检查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单位(或组织)的保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事中事后监督活动的公正与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二条负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有以下职责:(一)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操作程序;(二)组织、指导、协调事中事后监督工作;(三)开展对事中事后监督活动的专项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四)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和处理意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五)组织建立监督员队伍,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制度第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对各种监督活动的规范和操作程序,确保监督活动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第四章监督活动第四条监督活动分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一)事中监督:对正在进行的工作过程进行监察、检查,确保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二)事后监督:对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查明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和处罚决定。

第五章监督结果处理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活动的结果,及时处理问题,保障公正和严肃。

(一)对于事中监督活动,监管部门可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监督对象及时整改。

(二)对于事后监督活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六章监督员队伍管理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员队伍,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一)监督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

(二)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督员进行考核,督促他们按照要求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章信息公开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监督结果和处理意见,做到对外公开和公正透明。

(一)公布监督结果和处理意见的方式可以采用网络、媒体等途径进行。

(二)监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确保不泄露涉密信息。

第八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监管部门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4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4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完善党的建设制度,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任免职务和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是指针对党和国家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追究责任的制度安排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坚决贯彻党的政治路线,全面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督的能力和主动性。

第五条党组织是贯彻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党组织根据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牵头组织和协调事中事后监督工作。

第六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防范和惩治腐败问题,加强纪律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七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注重改革创新,完善监督方式和手段,提高监督效能。

第八条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事中监督管理第九条事中监督是指对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其主要任务包括:(一)监督检查政策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二)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三)监督检查公共资源的使用情况,防止浪费和滥用;(四)监督检查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第十条事中监督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二)注重现场检查,实地了解工作情况;(三)加强日常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四)注重问题发现,及时指导整改;(五)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第十一条事中监督工作应当依法主动适应国家政策的变化,积极落实各项决策部署,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重大风险和隐患的监控和预警。

第十二条事中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对可能导致较大影响的事项,要先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安全高效完成。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四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四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1-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年度报告公示。

四、监督检查措施事业单位于每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五、监督检查程序1.书面通知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开展年度报告工作;2.事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光盘在网上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jpg格式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3.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核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4.审核合格后,事业单位提交纸质版的法人年度报告书、上一年末资产负债表。

5.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务网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6.将年度报告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子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2-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1.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2.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3.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4.抽逃开办资金的;5.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6.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管)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一、监督检查对象接受海南省林业厅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六)实施行政审批的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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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监督管理市局对生产汽车、儿童玩具产品企业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生产汽车、儿童玩具产品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督促汽车生产企业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要求向质检总局备案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和汽车产品相关信息。

(二)督促缺陷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召回。

三、监督检查方式组织专家对汽车、儿童玩具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监督结果处理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条款较多,不再列举)。

(二)产品防伪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局对行政区域内的产品防伪进行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

(二)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是否到市级质监部门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到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市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责令停产、没收产品、经济处罚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质监部门对生产企业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向省局上报监督检查总结。

六、监督评审处理依照《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条款较多,不再列举)。

(三)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产品及企业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生产许可发证目录管理的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企业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质量状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四、监督检查措施年度自查、日常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五、监督检查程序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汇总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检查督促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生产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五条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撤销、撤回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理。

(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检查机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一)是否按照规定取得计量授权,是否持续满足计量授权的各项条件,新增授权项目是否按照规定通过考核,计量授权证书有效期届满是否及时复查换证。

(二)是否伪造数据;(三)是否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四)是否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五)是否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六)是否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七)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证书,是否未经检定/校准出具证书;(八)建立在机构的计量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量值溯源;(九)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等;(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标准状况进行计量比对情况;(十一)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情况;(十二)检查机构是否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重点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十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

机构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二)不定期监督抽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检查可能存在问题及被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

组织检查组赴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

由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吊销证书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具体如下:(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

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二)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2、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三)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1、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2、伪造数据的;3、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的;4、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5、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

(四)对于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为加强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由市局主持考核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建标单位在保存和维护计量标准中,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及是否按照相关技术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二)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三)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四)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五)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六)《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七)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八)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要求;(九)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

机构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二)不定期监督抽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检查可能存在问题及被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

组织检查组赴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

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五)整改后处理。

由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建标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注销许可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具体如下:(一)对于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监管为规范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行为,加强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新生产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产品.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有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二)是否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三)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四)是否有擅自改变产品结构、关键零部件等,导致原批准的型式发生变更等行为;(五)是否有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作弊功能等行为;(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一)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

获得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对自查情况的实地核查.(二)不定期监督抽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检查可能存在问题及被投诉举报的企业,视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

组织检查人员赴现场实地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应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

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

由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及时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企业、型式评价技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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