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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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

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

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首先,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罪犯的劳动改造本质上是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和再教育的手段之一、通过参与劳动改造,罪犯能够承担一定的劳动义务,强化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在劳动改造中,罪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并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而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也是法律对罪犯进行行为规范和监督的一种方式。

通过劳动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可以推动罪犯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的改变,使其逐步回归社会。

其次,罪犯的劳动改造意义重大。

劳动改造是罪犯参与社会劳动,通过劳动改造使罪犯改变罪恶思想和行为习惯的过程。

一方面,劳动改造可以培养罪犯的劳动技能和职业技能,提高其就业能力。

罪犯在劳动改造中,可以学习或提升各种实际操作技能,在劳动中培养自己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素养。

这对于未来的就业和人生规划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劳动改造可以增强罪犯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感。

罪犯通常是通过参与劳动改造,接受劳动纪律的约束,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养成良好的行为和生活习惯。

通过参与劳动改造,罪犯可以逐渐重建起对社会的责任感和社会准则的认同,促使其恢复正常社会角色的认同感。

此外,罪犯的劳动改造意义还体现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上。

罪犯通过参与劳动改造,成为一个有责任感、有能力的人,可以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罪犯为社会提供了劳动力资源,通过劳动改造为社会创造了一定的价值。

劳动改造可以培养罪犯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为罪犯创造了就业机会,提高了其就业率,减少了社会的失业压力。

罪犯的劳动改造也可以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是多方面的。

它不仅具有法律意义,是法律对罪犯进行行为规范和监督的方式,也具有教育、矫正和再教育的作用。

罪犯的劳动改造通过培养劳动技能和职业技能,提高其就业能力;增强其纪律意识和责任感,促使其恢复正常社会角色的认同感;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

浅议如何提高罪犯劳动现场管理《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由此可见,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具有强制性,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罪犯要劳动改造,就一定有生产场地或生产车间,就势必涉及到对罪犯生产现场的管理。

如何对生产现场进行行之有效管理,特别是对劳动工具的管理,如何控制罪犯利用风险性工具在生产现场作案,维护监管安全稳定,是我们基层监狱人民警察一直以来的困境。

我狱根据司法部和省局的要求,进行了对监狱劳动现场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推行“5S”活动,对生产现场实行规范化管理,为我们监管环境的安全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一、罪犯劳动现场管理的定义及特征监狱劳动现场是监狱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不断提高监狱劳动现场管理水平是监狱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罪犯人身安全、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

我们应依法实施劳动改造,要不断优化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各种资源配置,树立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

坚持依法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和各项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推进监狱安全生产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监狱管理能力,确保监管安全稳定。

监狱劳动管理如何体制两种效益的有机统一,是监狱生产现场管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监狱的劳动生产管理赋予了与社会同类劳动相区别的特点。

也构成了罪犯劳动现场管理的基本特征。

首先,目前我国监狱劳动基本是无偿的,罪犯的劳动收获主要体现在对他们改造表现的评价上,并根据这方面的评价结果对他们予以行政或司法奖励。

其次,罪犯劳动管理采取严格的区域分割与封闭,其劳动工种和劳动岗位由监狱安排,其劳动指标是制度规定的。

其三,罪犯进出劳动场所是必须经干警同意的,其劳动之间的休息也需要经干警批准的,否则就作为违纪行为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论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

论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

论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第一篇:论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劳动改造作为我国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革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也发生了变化。

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

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进行不断探讨和研究。

本文就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应该体现的价值及目前出现的问题,结合笔者监狱工作切身体会浅淡几点认识。

如何使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关系到监狱严格执行刑罚的问题,关系到监狱刑罚执行机关的形象和职能发挥问题,关系到监狱推进法制化建设的问题。

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势下,适应行刑科学化、社会化、文明化的发展,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进行拓展和深化,应当成为我们努力探索的方向。

一、劳动改造功能的重塑从根本上看,计划经济时代沿用至今的监企合一的生产模式,是造成现阶段劳动改造功能异化的根本原因。

要改革现行监狱体制,纯化监狱的职能,让劳动改造的功能回归到服务刑罚目的实现的本义上来。

目前正在全国试点的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目标的监狱体制改革,为我们对劳动改造罪犯功能的重塑和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和改革机遇。

在监企分开的新的体制模式下,监管改造与生产经营分开运行,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生产收入分开运行,企业的经营职能从监狱剥离,监狱职能得以纯化。

在这一制度设计下,监狱企业负责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场所和岗位,并以罪犯劳动成果为企业收益,而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被最大限度淡化甚至剥离;而其惩罚和矫正功能相应得到突出和强化,以更好地服务和作用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从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最终目标出发,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应以是否真正有利于监管安全,真正有利于改造罪犯,真正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为前提,坚持社会效益优先,落实改造人为宗旨,以便为劳动改造的三大功能在新的监狱体制框架内构建合理架构,充分有效地发挥劳动改造刑罚手段的基础作用。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论文摘要劳动改造作为我国对罪犯进行改造旳一种手段,在对罪犯旳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旳重要作用,获得了巨大旳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然而,随着社会旳不断发展变革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也发生了变化。

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旳作用被削弱。

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进行不断探讨和研究。

核心词:劳动改造,罪犯,价值劳动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执行刑罚旳三大手段之一。

五十数年旳监狱工作实践已经充足证明,劳动改造对实现增进罪犯回归社会,避免和减少犯罪旳刑罚目旳具有不可替代旳重要作用。

组织罪犯劳动生产获得了巨大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发挥旳价值令世人瞩目。

然而,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旳转变,受生产模式旳制约,以及经济利益旳驱动,劳动改造罪犯旳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旳作用被削弱,已经直接影响着刑罚对旳旳执行。

复归劳动改造罪犯旳本义,纠正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取向偏离,重塑劳动改造功能,实现劳动改造旳真正价值,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是我们在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急待解决旳重点和难点问题。

本文就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应当体现旳价值及目前浮现旳问题,结合笔者十余年监狱工作切身体会浅淡几点结识。

一、劳动改造罪犯在改造罪犯中应当具有旳价值把劳动作为对罪犯进行改造旳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一般旳做法。

许多国家旳法律以及联合国旳文献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活劳动提出了明确旳规定。

中国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旳生产劳动,是中国对罪犯实惩办与改造相结合原则旳重要内容。

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旳罪犯,必须参与劳动。

”中国改造罪犯旳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卓有成效旳。

(一)劳动改造旳功能劳动改造旳功能,是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实现特殊避免和一般避免旳刑罚目旳过程中,劳动改造作为行刑手段所发挥旳固有旳稳定作用。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重要有惩罚、矫正、经济三大功能。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摘要)监狱的性质和属性决定着其中心任务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一、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现行司法行刑的基本手段,有着其理论和法律依据,其功能体现在监狱工作各个方面。

(一)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有其理论和法律依据。

罪犯劳动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法律赋予监狱完成监管改造任务的途径和手段。

(二)罪犯劳动的存在和发展是确保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监狱事业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罪犯劳动在监管改造工作中主要有五大功能,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和持续发展依然是确保监狱监管改造罪犯任务的实现和《监狱法》贯彻落实的客观需要。

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组织罪犯劳动就成了监狱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阵地。

二、监狱运行体制和监管改造形势在变化发展,但劳动改造对监管改造质量的提高依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罪犯的劳动过程是一个主客体双方互相作用、影响的过程,罪犯可以体会到劳动作为人生本质的真实性和自我价值实现的根本性。

2、罪犯劳动是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劳动的再现和回归,使监狱从单纯监禁和单纯教化的模式中解脱出来。

3、罪犯劳动不仅是行刑手段,同时也是行刑目的,劳动改造实现了行刑手段和行刑目的的辩证统一。

三、充分认识和发挥劳动对罪犯行为的矫正重塑功能及其对教育改造的促进作用,实现监管改造工作的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一)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法制化为前提。

1、从法制的角度对罪犯劳动合理定位。

2、法制化呼唤经费保障的立法加强。

3、劳动组织安排要注重罪犯公民权利的保障。

(二)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科学化为要求。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要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基础管理要注重理念和方法手段的科学性。

3、要遵循新时期劳动改造罪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罪犯劳动生产应以社会化为目标。

1、最大限度地发挥罪犯劳动过程的再社会化的作用。

2、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罪犯的技能培训。

浅议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

浅议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

浅议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孙继国内容提要:罪犯劳动改造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产物。

“罪犯劳动改造”的内涵是对象、手段与目的在要素的有机结合,表明对什么人,要干什么,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所谓劳动改造,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有计划地依法强制组织和指导和有劳动能力的服刑罪犯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

从这个内涵中可以看出,我国监狱的罪犯劳动活动的基本宗旨主要在于改造罪犯的思想,改善和提高其智力、技能与身体素质,以使其保护之所以从罪犯劳动改造这个概念入手,是因为这样谈罪犯的法律保护更有其学理上的依据。

我国目前罪犯劳动改造法律保护与国际上相比已相对落后,也滞后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许多方面也还很不具体、明确、完善,在有些理论方面也不适应当代的刑罚执行理念,在某些罪犯劳动保护的措施还无法可依,所以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法律保护的研究意义深远而重大。

建立、健全罪犯劳动改造的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是我国刑罚执行的当务之急。

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如何在具体司法实践活动中切实完善、落实、维护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针对目前我国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出现的种种问题,建立健全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法制领域的一项重大内容。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意义(一)对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要要求。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它不是我国目前的主要矛盾,所谓人民民主专政就“专政”而言主要针对人民内部矛盾。

在二十世纪二十至四十年代,中国大地掀起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运动,斗争的目标是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

而当时作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政权的卫道士的旧监狱自然也在打倒之列,但是旧的监狱打倒后,新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革命政权如何处理社会犯罪呢?马克思在创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学说的同时也给了我们答案:用劳动去影响人、感化人、造就人的功能,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第一篇: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浅议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内容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学习。

”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其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纪律,履行义务。

对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

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

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管辖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管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效益。

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伴随着新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注意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社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一种措施,而劳动改造则是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进行讨论。

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罪犯劳动改造是指通过劳动学习规律、增强劳动技能,达到改变犯罪倾向、重塑价值观的过程。

罪犯劳动改造意义重大。

第一,通过劳动改造可以提高罪犯的自我价值感。

罪犯在决定犯罪时,常常因为被社会边缘化和自我价值感低下感等原因。

而劳动可以使罪犯感受到努力工作的快乐和成就感,从而更加积极地面对自己的生活。

第二,劳动改造可以培养罪犯的实用技能。

犯罪者大多没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稳定的工作经历,而这些又是融入社会和保持生活稳定的关键。

劳动改造可以教授罪犯实用的手艺和头脑,增加其就业竞争力,并为其今后能够融入社会提供保障。

第三,通过劳动改造还可以提高罪犯的法制观念。

劳动改造是有目的、有规律、有纪律的,强调团队协作、规范行为、守法用工等。

同时,劳动改造也要求犯罪者按照规律和条例行事,从而让罪犯明白法律的威严和作用,增强其法制意识。

罪犯劳动改造的实践罪犯劳动改造的实践需要探索和实验多种模式。

第一,加强技能培训。

对于那些没有良好技能背景的罪犯,应该把技能培训放在重要的位置。

培训的形式可以有多样性,比如集中教育、工间学习等。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罪犯的实用工作技能,让其在出狱后更有竞争力。

第二,发展生产。

生产既可以为罪犯提供学习机会,又可以减轻监狱负担。

而且,适当的工作也可以提高罪犯的工作技能和自我价值感。

在具体实践中,需要充分发挥罪犯的生产力,探索适合罪犯的生产类型,并协调用人单位共同发展生产事业。

第三,加强社会帮扶。

社会帮扶是罪犯发展的有力支撑。

罪犯出狱后,往往因为社会边缘化难以立足。

而通过社会帮扶,可以把他们从“边缘”上拉出,在经济、文化、社交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由于犯罪型态的不同、处罚的轻重不一,需要帮扶对象的工作机构及个人有针对性地提供音乐、文学、法律、工艺、技术、经济、心理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监狱里的劳改工作制度(3篇)

监狱里的劳改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监狱里的劳改工作制度一、引言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的专门场所,其根本任务是惩罚罪犯,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劳改工作作为监狱工作的核心内容,旨在通过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使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本文将详细阐述监狱里的劳改工作制度,包括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生活管理和奖惩制度等方面。

二、劳动改造1. 劳动改造的原则监狱劳动改造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改造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劳动改造与惩罚罪犯相结合,使罪犯在劳动中接受教育,改过自新。

(2)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劳动教育,使罪犯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提高自身素质。

(3)劳动与休息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罪犯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保障罪犯的身心健康。

(4)生产与生活相结合的原则: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注重罪犯的生活保障,提高罪犯的生活质量。

2. 劳动改造的方式(1)生产劳动:罪犯在监狱内从事各种生产劳动,如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以实现劳动改造的目的。

(2)社会劳动:罪犯在监狱外的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地方从事劳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改造。

(3)技能培训:对罪犯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为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3. 劳动改造的管理(1)劳动计划:监狱根据罪犯的刑期、劳动能力等因素,制定劳动计划,合理安排罪犯的劳动任务。

(2)劳动组织:成立劳动小组,明确劳动分工,确保劳动任务的完成。

(3)劳动考核:对罪犯的劳动成果进行考核,作为其改造表现的重要依据。

三、教育改造1. 教育改造的原则(1)法治教育:对罪犯进行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知识的教育,使其了解法律,遵守法律。

(2)道德教育:对罪犯进行道德教育,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

(3)文化教育:对罪犯进行文化知识教育,提高其文化素养。

(4)心理教育:对罪犯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2. 教育改造的方式(1)课堂教育:组织罪犯参加各类课程学习,如法律知识、道德教育、文化知识等。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罪犯劳动改造是指通过让罪犯参与生产劳动,提升其劳动技能和职业素养,以期实现其再教育和社会化的过程。

在当今社会,罪犯劳动改造已经被广泛应用,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对于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仍然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探索。

首先,罪犯劳动改造应该注重人格教育和价值观培养。

罪犯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价值观念和人格发展出现了偏差。

因此,在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必须注重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人生观,培养积极向上的人格特质。

只有通过人格教育和价值观培养,罪犯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犯罪行为并实现社会化。

其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注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的提供。

罪犯在被剥夺了自由之后,一旦重新融入社会,就需要有一项能力来维持生计和实现自我价值。

因此,罪犯劳动改造应该注重对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各种实用技能的学习机会,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真正掌握一门技术。

同时,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劳动改造的罪犯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化。

再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体系的建设。

劳动改造过程中,监管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监管应该确保罪犯劳动改造的顺利进行,防止罪犯再次犯罪。

同时,评估体系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估罪犯的改造程度和社会适应能力,为罪犯的社会化提供科学依据。

只有通过健全的监管和评估体系,罪犯劳动改造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最后,社会对罪犯劳动改造应该给予更多支持和机会。

罪犯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社会应鼓励企业为罪犯提供更多的劳动机会,同时为罪犯的就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政府可以制定更加积极的法律和政策,鼓励罪犯参与劳动改造,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补贴。

只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罪犯劳动改造和社会化的目标。

总之,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整改情况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整改情况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整改情况
近年来,由于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这就需要我们对罪犯劳动现场的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的整改。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现实的问题。

目前,罪犯劳动现场的管理工作存在不少问题。

在一些监狱中,罪犯劳动现场的管理不够规范,安全隐患较多;一些罪犯在劳动时存在作假、逃避工作、擅离职守等问题;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懒散、失职等不当行为,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认真加以改进。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

首先,应加强对罪犯劳动现场的监管力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规范的管理和严格的制度,让罪犯在劳动中听从管理、认真工作,提高劳动效率,同时还要注意在罪犯劳动过程中安全问题和操作规程,督促罪犯遵守管理规定。

其次,应注重对罪犯的心理疏导工作。

对于一些罪犯来说,劳动是一种良好的心理疏导,能够减轻他们的罪状感及不良情绪。

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创建劳动竞赛活动、激励罪犯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工作等,提高罪犯积极性,从而更好地完成工作。

最后,应加强罪犯劳动现场的管理和服务。

自觉维护监狱秩序,为罪犯的工作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保障罪犯正常的工作权益和安全。

同时,要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建设支持、包
容及充满正能量的劳动环境,以便提高罪犯的工作质量和生产效益。

总之,罪犯劳动现场的管理工作必须面对现实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才能实现一定的进步和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及时调整和改进罪犯的工作质量和效益,激励罪犯们更加自立自强地在社会上重新获得一个健康的生活。

女性罪犯劳动改造管理模式研究——以陕西省女子监狱为例

女性罪犯劳动改造管理模式研究——以陕西省女子监狱为例

女性罪犯劳动改造管理模式研究——以陕西省女子监狱为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治安的逐步稳定,犯罪率逐年递减,但女性罪犯的数量却一直居高不下。

女性罪犯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和生理特点,往往需要更专业、更人性化的劳动改造和管理模式。

本文将以陕西省女子监狱为例,探讨女性罪犯劳动改造管理模式的相关研究。

一、陕西省女子监狱的劳动改造管理模式简介陕西省女子监狱(以下简称“女子监狱”)是一所专门为女性罪犯提供集收押、管教、改造、教育、医疗等多方面服务的机构。

女子监狱采用“吃喝拉撒严格限制,文化顶天更安全”的管理理念,对女性罪犯进行全员封闭式管理。

为了提高罪犯的素质,女子监狱采用了多种劳动改造和教育手段,使罪犯能够真正地改过自新。

二、女性罪犯的劳动改造案例1.何某何某,曾因赌博被判刑6个月,进入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何某在服刑期间,利用自己原有的手工折纸技能,主动参与到监狱的手工制品生产中。

在监狱的帮助下,何某发扬这个优势,制作出了大量手工折纸,有关当地商家一见该手工品的好看,便成了何某的客户,逐步走向成功。

2.张某张某,曾因盗窃被判刑,进入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张某本来思想倾向不正,性格孤僻,心理扭曲,缺乏自信和社会适应能力,加上缺乏学历和技能,背景较为贫困,家庭生活受打击,早早地辍学。

在监狱的帮助下,张某接受了心理及职业方面的培训,比如文化教育、音乐表演等各个领域的课程,并通过参与制作产品、销售、会计等环节,得到普遍赞誉,获得情商、技能方面的提升,被其它罪犯视作楷模。

3.李某李某,因诈骗被判刑进入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李某在服刑期间,参加了女子监狱推出的远程教育班,学习了电子商务、会计、法律和贸易等相关专业知识。

监狱还安排李某参加了各种劳动工作、扶贫慰问等社会活动,增大她参与社会的积极性,提高了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几月后,李某在女子监狱千姿百态的雪纺制品制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与监狱的领导反映了自己的心愿——开一家自己的服装店。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整改情况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整改情况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整改情况本文将介绍旨在提高监狱罪犯劳动现场管理的工作整改情况。

针对当前监狱劳动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了整改计划,并执行了各项措施。

一、问题分析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我们认真分析了监狱罪犯劳动现场管理的情况,确信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1.工作场地过于拥挤。

由于建筑面积有限,很多罪犯的工作区域走道和通道太窄,容易导致罪犯的交通拥堵,并且缺乏空气流动,难以维持房间的干净和清洁。

2.缺乏健康和安全措施。

监狱罪犯在劳动现场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例如压力不足的气缸,暴露电缆和线路,或者机械设备缺少维护。

没有足够的防护措施,容易导致罪犯的受伤。

3.管理工作不到位。

监狱内的一些监管人员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他们往往不能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目前的监狱罪犯在训练方面缺乏统一的规定,很多罪犯难以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

二、整改计划为了解决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针对性的整改计划:1.增加工作场地和设备。

我们制定了增加罪犯工作场地和设备的计划,以改善罪犯的工作环境。

因为在罪犯治疗期间,会很容易出现心理问题,所以让罪犯在良好的工作环境下工作,有助于支持他们。

2.加强安全和健康措施。

我们制定了安全和健康措施的计划,以确保罪犯对劳动现场和工作设备的安全。

这将增加罪犯在劳动现场的信心,然后也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

3.加强管理工作。

我们制定了加强管理工作的计划,以确保监狱人员能够加强管理罪犯。

这将有助于增加罪犯对于管理人员的尊重和信任感。

管理人员能更好地帮助罪犯,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做得更好。

三、工作效果在整改计划的执行过程中,我们收到了明显的工作效果:1.罪犯工作环境得到了改善。

增加了工作场地和设备后,罪犯的工作区域变得宽敞明亮,空气流通,这有助于他们提高工作效率。

2.安全性得到保证。

安全和健康措施的增强确保了劳动现场和工作设备的安全。

这增加了罪犯对于监狱人员的信任和尊重,让他们对于工作更加投入。

罪犯劳动改造与管理初探

罪犯劳动改造与管理初探

罪犯劳动改造与管理初探罪犯劳动改造与管理初探劳动改造科周志清公平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是改造罪犯的手段之一,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释以后能够自食其力。

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促进罪犯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的提高,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

然而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争议,因而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再认识。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地位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手段”,同时他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臵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事实证明,劳动改造是一种对罪犯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1、劳动改造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自我的有效途径,也是矫正物欲型罪犯的有效途径。

物欲型罪犯的主体特征是:贪图享乐、好逸恶劳、一味追求生活享乐,劳动时偷懒使滑,就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投机性;为满足私欲,达到“舒服改造、提前出狱”的目的,千方百计投警官所好,缺乏内心深处进行反省的自觉性。

因而对这类罪犯改造时,首先要强制他们劳动。

如果单一说教,则很难转化他们的犯罪思想,也很难矫正他们服刑前的犯罪恶习。

2、劳动改造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

部分罪犯由于没有一技之长,不能自食其力,从而不择手段去谋取钱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必须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获取一技之长。

3、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

如果长期对罪犯进行关押,他们往往会产生孤独、寂寞、苦闷,甚至精神崩溃。

罪犯通过参加劳动,特别是参加集体劳动,很容易克服以上心理问题。

当罪犯彻底感受到劳动改造重要时,他们就会努力钻研劳动技能,积极改造。

4、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群体内部的安定团结。

浅谈短刑罪犯的改造和管理

浅谈短刑罪犯的改造和管理

浅谈短刑罪犯的改造和管理随着刑事案件轻刑化趋势和普通刑事案件的多发,短刑犯改造正日益受到监狱和全社会的关注,如果我们不加以正确的教育、关心和引导,处理不当,这部分人就会极易产生对抗和悲观失望的心理,甚至走向对立面,造成一些不稳定因素。

短刑犯难管理,这在监狱应该是不争的事实,本文针对短刑犯的行为和心理特点,加强管理和防范,并在监管改造工作中,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效维护监狱的安全和稳定。

关键词:短刑犯改造措施在司法理论上,短刑犯一般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及余刑在一年六个月以内的罪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刑事案件轻刑化趋势和普通刑事案件的多发,短刑犯改造正日益受到监狱和全社会的关注。

作为我国监狱中罪犯构成的一个重要群体,他们的改造稳定与否,直接关系着监狱的稳定和发展,对短刑犯的改造心理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短刑犯的特点从广东省某监狱关押、改造短刑犯的情况来看,短刑犯呈现刑期短、比重高、年轻化、罪名多、难矫治等趋势,具体而言,有以下特点:(一)意志消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

对于罪犯而言,减刑、假释是他们在服刑期的最大愿望,是他们安心服法、好好改造的最大动力。

由于短刑犯刑期本来较短,加上判决前看守所的关押,再到收押中心一个月的入监教育,最后投入监狱执行的期刑所剩不多,而且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对罪犯的考核分得不到相应衔接。

剩下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之规定,其考核分不够,则无减刑、假释之希望。

在此他们会忽视改造过程、改造意义,服刑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暂时被迫服制而以,混日子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平时的改造也是得过且过。

(二)抗拒改造,“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

在失去减刑、假释希望的前提下,考核对于他们来说形同虚设,失去可以激励和牵制他们的一种手段,从而导致他们在平时改造中出现抗改的行为:1、在劳动改造中消极怠工、好逸恶劳,平时只出工不出力。

2、服刑意识差,惰性强,抗拒改造。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范本模板】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范本模板】

浅论劳动改造的意义【摘要】自从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之后,关于“首要标准”的讨论就成了当下监狱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了。

罪犯劳动改造制度是监狱依照法律法规, 以改造人为宗旨,以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为方针,使服刑罪犯通过劳动进行改造、学会劳动技能、重新适应社会, 实现监狱的改造功能和其他社会功能的一项监狱制度,是监狱在依法行刑、公正执法、完成劳动改造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

在监狱体制改革的重大历史背景下, 从完善监狱法规的维度出发, 我们必须构建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使我国监狱能够顺利实现落实“首要标准”、提高改造质量的目标,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首要标准;劳动改造;创新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

他认为, 人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但改造客观世界, 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

因此, 劳动是改造人、造就人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 对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改造作为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高度的重视, 已经走过了60 年的历史征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

从某种方面说,罪犯劳动改造是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基石”。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任何一种监狱制度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决定的, 以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为背景条件的.具有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的罪犯劳动已成为许多现代国家监狱制度中的内容。

①”在中国将监狱与罪犯联接最为广泛的、最为紧密的是罪犯劳动。

众所周知,我国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劳动改造人和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思想基础之上的,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罪犯通过劳动实现由犯罪人到守法公民的转变, 最终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新中国半个多世纪的罪犯劳动改造实践证明, 罪犯劳动是我国监狱工作中的一项基本手段,是惩罚与改造罪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 也替代不了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和刑罚执行内容。

潜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潜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潜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对罪犯的刑罚方式也趋于多样化,除了监禁外,劳动改造也成为一种重要的惩罚方式。

通过劳动改造,可以让罪犯在劳动中掌握一定的技能,提高思想素质,减轻社会负担,且有助于罪犯重返社会。

然而,劳动改造仍面临着监管不足、安全隐患、劳动权益等问题,下面就劳动改造及管理进行探讨。

一、劳动改造的重要性劳动改造是一种惩罚方式,但它并非简单的体罚,而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它不仅为罪犯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更有助于他们在劳动中完善人格,培养职业技能,提高思想素质,为重返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劳动改造还可以减轻社会负担。

这是因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能够掌握一些职业技能,在刑满释放后就能够自食其力,而不会再次回归监狱,这也将减轻社会负担。

二、劳动改造的管理1.安全问题:首先,劳动改造的现场必须确保安全。

三利娱乐场所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的审计和监督。

在劳动改造现场,必须配备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劳保用品和器材,如安全帽、手套等。

在进行高风险作业时,必须贯穿整个过程,保证安全。

2.劳动权益:劳动改造不是侵犯罪犯劳动权益的手段,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正当劳动时间、工伤保护、工资支付等。

在劳动改造中,罪犯应当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工资待遇,严禁吸收他们的劳动力而不给予相应的报酬。

3.思想教育:劳动改造不仅是体力上的活动,更是对罪犯思想的矫正和教育。

因此,在进行劳动改造时,必须与普通职工一样接受思想教育。

在这个过程中,专业教官应对罪犯进行定期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形成良好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4.职业培训:劳动改造的主要目的是培养罪犯的职业技术,该技能有助于他们在刑满释放后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

在进行劳动改造时,重视罪犯职业培训的质量和数量,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建立职业技能考核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奖励制度,鼓励罪犯参与培训,积极学习和掌握职业技能。

罪犯劳动改造学分析

罪犯劳动改造学分析

罪犯劳动改造学分析罪犯劳动改造学是指通过劳动改造,对罪犯进行教育、培训和改造,使其具备良好的劳动技能和职业道德,达到社会融入的目标。

劳动改造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犯罪分子的改造、教育和复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罪犯劳动改造学进行分析。

首先,罪犯劳动改造学的基本原理是劳动改造和教育相结合。

通过劳动改造,罪犯可以学习劳动技能,掌握职业道德,培养劳动意识和责任心。

劳动是一种社会实践,通过参与劳动,罪犯可以了解社会的规则和价值观,培养正常的社会适应能力。

同时,通过劳动改造,罪犯可以补偿社会,为社会作出贡献。

其次,罪犯劳动改造学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技能培养、劳动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

劳动技能培养是指通过教育和培训,使罪犯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劳动道德教育是指通过培养罪犯的职业道德,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思想教育是指通过开展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的思想和行为。

再次,罪犯劳动改造学需要具备良好的教育、管理和评估机制。

教育机制包括建立统一的劳动培训体系,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和教材,开展专业化的劳动教育和培训。

管理机制包括建立健全的劳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评估机制包括定期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纠正不足,进一步完善劳动改造工作。

最后,罪犯劳动改造学的实施需要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参与。

社会各界应关心罪犯的劳动改造问题,提供合适的劳动机会和就业岗位。

同时,要加强对罪犯的关注和帮助,通过各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融入。

综上所述,罪犯劳动改造学是通过劳动改造,对罪犯进行教育、培训和改造,使其具备良好的劳动技能和职业道德,达到社会融入的目标。

罪犯劳动改造学包括劳动技能培养、劳动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等内容,需要具备良好的教育、管理和评估机制,并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只有通过劳动改造,我们才能实现罪犯的改造和教育,为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做出贡献。

浅谈狱内罪犯劳动改造文化建设

浅谈狱内罪犯劳动改造文化建设

浅谈狱内罪犯劳动改造文化建设摘要:劳动改造,是《监狱法》赋予罪犯的法定义务。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家司法体系的不断健全,狱内罪犯的劳动方式也在发生改变,从原来单一粗糙的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狱内车间手工加工作业劳动为主,狱内罪犯也具有了“服刑罪犯”和“车间员工”的双重属性。

在这个新形势下,如何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建设劳动改造文化就成为监狱的新课题。

深化劳动改造文化建设,能使监狱内劳动改造活动更加合理、规范、科学化,能使罪犯在劳动改造中接受到劳动文化的熏陶,让服刑罪犯认识到他们虽然身在监狱,但仍然是建设国家和美好家园的一分子,感觉到国家的发展变化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并达到与社会企业管理同步的目的。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文化建设前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家司法体系的不断健全,监狱内服刑罪犯的劳动方式也在发生改变,从原来单一粗糙的体力劳动转变为狱内手工加工生产劳动,这不但减少了狱内案件的发生,也让服刑罪犯感觉到国家的发展变化给自己带来的好处。

认识到自己虽然身在监狱,但仍然是建设国家和美好家园的一分子。

新形势下,如何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建设劳动改造文化就成为监狱的新课题。

本文旨在就如何在罪犯改造过程中进行劳动文化建设展开研究,目的在于使监狱所有劳动活动更加合理、规范、科学化,让服刑罪犯在劳动改造中接受劳动文化的熏陶,让监狱企业通过罪犯劳动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达到与社会企业管理同步的目的。

1 劳动改造文化释义1.1 劳动文化的内涵中国有五千年的文化积淀,劳动文化无疑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劳动,因为人们通过劳动,创造了生存的必须资源,创造了改善生活的必要条件。

当然,在周而复始的劳动过程中,人们也发掘出灿烂的劳动文化,从刀耕火种到现代化的机械耕作,从仅限于解决温饱的粗糙收入到品味劳动的细致文化,无不体现出劳动人民的集体智慧和聪明才智。

劳动文化,其核心价值观念是人们对劳动内涵的理解和在劳动过程中对劳动意义的实际体现。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整改情况监狱警察直接管理的重要性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整改情况监狱警察直接管理的重要性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整改情况监狱警察直接管理的重要性(一)本单位罪犯劳动岗位组织情况1、罪犯劳动项目。

监狱严格以“有利于监管安全、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提供稳定的劳动岗位、有利于提高罪犯劳动技能、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为原则,引进劳动项目,并严格依法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生产。

2、根据罪犯的生理状况、文化程度、刑期长短、改造表现级入监甄别等情况,结合监狱生产实际,建立科学的分流模式,合理对罪犯进行分工。

3、岗位技能培训。

监狱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在其服刑期间,对其进行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岗位技能培训。

主要包括:入监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安全生产培训等。

4、劳动报酬。

监狱建立健全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明确规定罪犯劳动报酬的提取、管理、分配标准和使用办法,定期为参加劳动的罪犯发放劳动报酬。

(二)劳动现场组织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1、严格落实省局下发的《劳动现场规范化管理》相关文件,对生产现场进行“7s”管理,严格落实罪犯“三人互监”制度,实行错时上厕所、模块化移动等管理规定,实行罪犯标识管理,严禁罪犯在生产车间无序流动。

2、充分保障罪犯的劳动、学习、休息时间。

严格落实“5+1+1”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罪犯劳动的改造功能,通过互帮互学、互相监督、互相促进,提高罪犯劳动积极性。

3、加强劳动保护。

监狱为罪犯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以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罪犯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存在问题:1、监狱对罪犯劳动力资管理还存在调配不合理的情况;2、监狱皮包、pe袋等项目因生产工序多、物料多,且监狱厂房设计有缺陷,存在现场清理不及时较乱的情况;3、疫情期间外协人员无法进入生产车间,且警察对生产工艺不熟悉,废品率增加。

工作建议:1、加强罪犯排查,严格审批岗位;2、加强现场规范化管理;3、加强警察教育,提高业务能力。

(三)本单位对罪犯进行劳动考核的主要内容,主要做法,效果如何,下一步应如何完善和规范.对罪犯劳动的考核,是对罪犯改造质量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将罪犯的劳动表现、劳动成果与罪犯的减刑、假释等奖励条件切实结合起来,才能取得罪犯劳动和改造质量的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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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内容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学习。

”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其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纪律,履行义务。

对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

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

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管辖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管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效益。

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伴随着新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注意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

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世界观、人身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

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

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

”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

它使罪犯消除那些好逸恶劣、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

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与三同步,从而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⑴劳动改造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

“对罪犯的改造过程,实质上又是矫正罪犯大脑中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过程,而正确的认识来源于实践。

”①劳动可以使罪犯在劳动中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掌握一定的谋生手段和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⑵劳动改造是矫正物欲型罪犯的有效途径。

好欲型罪犯主要是指因盗窃、诈骗、赌博等违法行为而被判刑的罪犯类型。

这些罪犯的主体特征是:贪图享受、好逸恶劣、一味追求生活享乐,物质欲望强烈,劳动时偷懒使滑,出工不力;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投机性,为了满足私欲,达到“舒服改造、提前出狱”的目的,千方百计投其干部所好,贿赂、拉拢管教干部;浪荡散漫、不守法纪,缺乏遵纪守法意识,不愿受严格的纪律和制度约束;自食其力的责任感淡薄,缺乏内心深处进行反省的自觉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

同而在他们非法侵吞得财物(如抢劫、诈骗、盗窃、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财物)时,决不会想到这些金钱物品乃是他人辛苦劳动的汗水结晶。

同而对这类罪犯改造时,首先要强制他们劳动,让他们的劳动和物质生活相结合,用他们的的部分劳动支付自己服刑的生活费用,剩下的劳动所得财富作为惩罚自己犯罪恶习的补偿。

反过来讲,如果对这些罪犯仅仅进行单一说教,让他们坐享其成,则很难转化他们的犯罪思想,也很难矫正他们服刑前的犯罪恶习。

⑶劳动改造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

部分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他们没有一技之长,不能自力更生、自食其力,从而不择手段地去谋求钱财,以期满足自己的私欲。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实践是劳动技能养成之源,同时推动劳动技能向前发展。

劳动技能的形成无一例外,都是实践中获得的。

要想把罪犯劳动改造成社会的有用之材,必须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获取生产经验,最终具有一技之长。

⑷劳动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

如果长期对罪犯进行关押,他们往往会产生孤独、寂寞、苦闷等精神崩溃现象。

罪犯通过参加学习,特别是参加罪犯集体合作劳动,很容易克服以上心理问题,达到使罪犯精神充实,体会到与人正常接触、交流合作的愉快心情。

当罪犯感到劳动改造的重要时,他们就会努力钻研学习技能,形成良性循环。

同时劳动也有利于罪犯的集体健康。

⑸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群体内部的安定团结。

罪犯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如果让他们整天无所事事,更何况大多数罪犯生性争强好斗,则往往发生寻衅滋事、惹是生非事件,以此来张显个性、标新立并。

那样即不利于对罪犯的管理,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

罪犯通过劳动改造,思想觉悟不但有所提高,而且绝大部分时间有事可做,客观上减少了罪犯无事生非的机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罪犯内部的安定团结,给监管创造了稳定团结。

⑹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弥补了国家对监狱经费投入的不足。

罪犯进行劳动改造,一方面有利于罪犯自身的恶心改造,另一方面创造了一部分有价值的劳动。

这部分劳动价值除用于罪犯的日常费用外,还可以用于监狱的硬件设施建设,用于对干警的激励奖金、福利待遇,以及罪犯的劳动改造物质激励等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经费紧张的局面。

监狱的出现,不仅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了物质载体,而且对监狱经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二、目前劳动改造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前劳动改造虽然对罪犯的改造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并非意味着目前劳动改造管理体系就尽善尽美、合情、合理、合法。

劳动改造也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不断完善、改革和。

<一>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力资源管理,顾名思义是将人视为生产经营中一种特殊和宝贵的资源,从有效开发人力资源的用度进行的人事管理工作。

”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就是把罪犯作为一种人力资源,地对其进行管理。

而如今的监狱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还存在着调配不合理,缺乏有效的评价和激励作用等缺点。

在“罪犯技术员”缺乏的同时,却存在着很多有一定生产技能的罪犯与所安排的监狱生产工种不对口现象。

如具有手工制造技能而身体单薄的罪犯从事搬运物品等重体力活。

由于目前监狱经费不能彻底保障,导致了干警收入与监狱生产直接挂钩的不正常现象。

最典型的是某监狱在车间宣传条幅上,打出了“大干三个月、誓夺三十万”的豪言壮语。

并非把罪犯改造质量当作监狱评价干警工作业绩的第一指标,实质上出现了偏离监狱方针的状况。

可想而知,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所建立的一系列评价和激励机制,致使监狱工作的生产为核心,结果导致罪犯的劳动前能大打折扣,主观能动性变为消极应付所分配的生产任务,进行机械式的劳动。

<二>发展监狱方略给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带来的问题。

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监狱出现问题的根源。

的确,在罪犯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并非没出现问题我们就要对其彻底否定。

我们要一分为二地有待发展监狱经济这个现象,笔者认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我国的社会会议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底,导致了国家财政拨给监狱的经费不足。

监狱要想解决经费不足的困境,必须自力更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以监养监”的改革。

同而在发展监狱经济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温暖体。

如在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的影响下,某些监区、分监区的工作重心产生了严重的偏离。

出现了挤占罪犯法定学习的时间,甚至是休息时间进行生产劳动;个别单位由于生产场所有限,把对罪犯所必需的教室、会议室、阅览室、娱乐场所等当作生产车间。

从而使罪犯只知道生产,对自身的恶习改造无暇于顾。

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监狱生产有时偏离监狱的工关工作方针,甚至有的违背法规,比如非法印刷出版社,生产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产品等。

有的监狱在生产安排中,那种产品经济效益好,就盲目生产那种产品,往往采用简单的生产方法,加强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危害罪犯身体健康,以此追求最大化的积极效益。

<三>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干警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罪犯所从事的监狱生产,大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对罪犯的技术水平要求不太高。

同而大多数监狱企业技术人员和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干警,在监狱生产过程中仅充当了罪犯看管人员。

他们加强了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再加上监狱经费的紧张即使他们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长此以往,监狱企业整体业务素质水平将面临严峻的挑战,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将会严重缺乏。

三、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和科学化管理为了实现监狱工作和改造罪犯质量的最优化目标,司法部提高了“三化”治监方略。

“三化”即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

把监狱的饿全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管理,规范运营、切实依法治监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对罪犯劳动改造科学化管理,在坚持以监狱机关为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参加罪犯的改造活动,以求提高一定的社会效益。

<一>罪犯劳动改造法制化。

首先要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姜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切实保障罪犯在劳动方面拥有的权利;坚持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其次,要对罪犯的劳动状况进行认定。

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要按照《监狱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严格执行;对于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要分别对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不参加劳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即可,最后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管理,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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