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改造制度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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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罪犯成为首发公民和自食其力劳动者不可缺少的基本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特色的体现。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于自身的矫正和改造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概念

罪犯劳动改造作为监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它的概念。劳动改造是指监狱等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的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生产技能的活动,是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基本手段。

二、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现状

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于建国初期即设立,直至今日,仍在发挥着重大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罪犯改造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也出现了一点问题。

(一)监狱作为监狱企业存在严重缺陷

监狱企业是我国公有制企业的特殊形态。作为监狱,它实施对罪犯的改造职能,作为企业,它承载罪犯劳动生产活动。但是,在市场中,监狱企业面对生产和经营的各个环节,其性质和特点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不利因素。由于企业劳动力主要是罪犯,他们素质普遍较差、流动性大,使之形成了在市场竞争中的先天弱势。监狱企业也可能会因此不能向罪犯提供充足的劳动改造岗位和劳动条件,使之改造的作用也受到影响。

(二)劳动改造中罪犯的权利受到侵害

由于监狱企业生产效率低,经济压力大,与社会企业竞争十分吃亏,因此,许多监狱不得不组织罪犯进行超量、超时的劳动,来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罪犯每天的劳动会超过8小时甚至是10小时,他们休息的权利也会被剥夺而进行劳动,并且,罪犯的劳动条件也无法保障。除此之外,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往往不会获得报酬,进行劳动的罪犯只会被看做是劳动改造的对象,经济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跟不用说劳动保护和劳动赔偿的

问题了。这样,罪犯的权益受到极大侵害。

(三)监狱改造功能受到影响

“监企合一”的体制下,企业的经营目标成了监狱工作的核心任务,甚至监狱领导班子的组成也会明显体现出生产为重心,监狱长由懂得生产的人来担任,由此可知,监狱的改造功能往往只能成为生产之后的第二目标。除此,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奖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一些监狱以罪犯的劳动表现和劳动效率作为考核重点和奖励的主要依据。部分在技能、体力方面有优势的犯人仅凭劳动表现而获得奖励,忽视了其他方面的改造。这样的考核制度有失全面性、真实性,也有失公平。

三、罪犯改造制度的完善

由于实践中的种种不利因素,我国监狱的改造功能受到极大影响,为了促进罪犯劳动的矫正功能,缓解改造和生产的矛盾,提出以下完善措施。

(一)全额保障监狱经费,实行收支分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罪犯改造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由国家保障监狱罪犯改造费用,有利于缓解监狱经济压力,减轻监狱生产负担。但是,实践中,监狱经费往往落实不到位且标准较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实行收支分开,即监狱经费纳入国家预算,由国家进行全额保障。监狱组织罪犯进行劳动生产所得收入应当单独核算上缴国家。这样监狱会放弃对罪犯劳动改造的经济利益的依赖而将精力放在罪犯的改造上。

(二)设立专门监狱生产管理部门,监企分开

为了从制度上、体制上保证监狱刑罚执行功能和罪犯改造功能充分发挥,设立专门监狱生产管理部门。这将从根本上实现监狱刑罚执行管理与生产经营分开运行,彻底解决经营罪犯劳动生产效益对监狱执行刑罚的影响。企业与监狱密切配合,有机联系才能保障监狱顺利实施劳动改造手段,促进劳动改造矫正功能的实现。

(三)保障罪犯人权和收益权

由于我国传统观念中,对于罪犯较倾向于惩罚,对于他们的人权在实践中受到了管理人员的忽视。而且,罪犯的改造劳动完全成为了惩罚罪犯的措施和监狱创收的方法。按照规定,罪犯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一周工作6天。在实践中,罪犯的工作时间往往超过了规定的时间,国家法定假日也得不到休息。罪犯的休息权利得不到保障。并且,罪犯在监狱中进行的大都是

无偿劳动,成为了监狱的创收机器。罪犯获得报酬是法律规定的罪犯享有的基本权利。我们应当设立专门机关来监督监狱的罪犯改造活动以及罪犯获得报酬的权利。制定详细法律法规来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

(四)逐步建立一定程度开放的罪犯劳动场所

对于一些危险程度低的罪犯,在监狱不能充分安排罪犯从事狱内劳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组织其在监狱外从事某些劳动活动。并且对他们施以较为宽松的管理和监督方式。这样可以加强罪犯与外界的联系,有助于罪犯学习更多的技能知识,也可以培养和锻炼罪犯在社会中的自律习惯。

我国监狱以组织罪犯从事劳动作为一项基本的改造手段,不仅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更有多年实践成功经验。但是,实践当中出现许多与现在社会发展格格不入问题,在今后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中,监狱应当充分保障罪犯人权。希望监狱能够在今后的体制中不再受经费的局限,对罪犯切实发挥罪犯矫正作用,确保劳动作为一种矫正方式对罪犯的思想和行为进行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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