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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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改造心得体会范文

关于劳动改造心得体会范文

关于劳动改造心得体会范文劳动改造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不仅可以帮助罪犯改正错误,还能促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我有幸参与其中,深深体会到了其带来的益处和对我的影响。

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首先,劳动改造能够让罪犯认识到错误。

在与罪犯共同劳动的过程中,我亲眼目睹了他们原本囚禁于牢狱之中的心灵逐渐开放,感受到自己价值的提升。

通过劳动,他们不仅能为社会做贡献,还能让自己深刻反省自己犯下罪行的原因和后果。

与他们的交流让我明白,一个人犯罪,并不意味着他没有良心和善恶判断,只是在特定的环境和诱因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通过与罪犯共同工作,我看到了他们悔过自新的决心和努力,更加坚信了劳动改造对于他们道德教育和心灵成长的重要性。

其次,劳动改造让罪犯学到了实际的技能。

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罪犯们参与各种实际的工作,例如农业、手工艺、机械维修等等。

通过不同的工作经验,他们接触到了各种职业,学到了专业知识和技能。

这种实践教育使罪犯们在社会复杂的竞争中更有竞争力,为他们重新回到社会做好了准备。

同时,我也从中学到了很多实用的技能,比如农耕技术、木工工艺等等,这些技能在以后的生活中都对我有很大的帮助。

此外,劳动改造也是一个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的过程。

在参与劳动改造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与罪犯进行合作,还要与其他工作人员配合,共同完成一项任务。

通过共同的努力和协作,我们不仅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果,更加建立了深厚的友谊。

我们在团队中学会了相互信任、互相包容和团结合作的精神,这对于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都是非常宝贵的财富。

最后,劳动改造让我明白了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很多罪犯可能在犯罪之前走上了错误的道路,但是通过劳动改造,他们有机会挽回错误,重新开始。

我敢断言,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潜力,只要给予适当的机会和环境。

通过与罪犯的接触,我看到了他们对未来的渴望和努力,深信他们一定能够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转变。

总的来说,参与劳动改造是一次难得的经历,它不仅让我提升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人文关怀,还让我明白了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

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

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摘要:新时期的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呈现生产途径多样化(劳动方式增多;产品种类增多,);促进目标具体化(创造监狱稳定因素;完成既定效益增长;);狱企职能复杂化(完成罪犯保护;在新形势下,强化罪犯劳动体验,加快罪犯社会就业的步伐)。

新时期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存在地域差异,时间差异。

有必要就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分析,以求提高罪犯劳动改造成效,完成监狱使命。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新形势;《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由此可见,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具有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

同样的规定在《监狱法》中也能寻见,《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这明确了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所有时期、任何监狱的罪犯改造工作开展之前提。

一、生产途径多样化后对劳动改造工作的思考新时期,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监狱企业的改革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指导着罪犯劳动改造的主方向。

监狱企业的经济价值在于它能持续为罪犯劳动提供岗位,能有效、有序组织劳动,能积累劳动成果,维持监狱生产持续发展,创造社会财富。

以往监狱企业重工业、农业在新形势下既不能满监狱企业的发展要求,也不能很好履行劳动改造服务于监管,同时促进罪犯社会就业的改造要求。

目前,轻工业以投入小、引进快、抗风险、技术成熟、增效显著等符合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环境的优点被各个监狱接纳。

轻工业从业工种多,产品类别杂,这就对从事劳动改造的罪犯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适应多种新的劳动方式;二是在新劳动方式下快速接受不同产品的生产要求。

如此一来,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以适应先进技术为主的,多层次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技术构架和技术体系,让新接触生产工序的罪犯一级一步随劳动改造的深入,劳动技术的成熟提高自身的技术评价,为高评价罪犯以师带徒,新入监罪犯快速学习等良性管理行为打下基础。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论文摘要劳动改造作为我国对罪犯进行改造旳一种手段,在对罪犯旳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旳重要作用,获得了巨大旳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然而,随着社会旳不断发展变革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也发生了变化。

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旳作用被削弱。

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进行不断探讨和研究。

核心词:劳动改造,罪犯,价值劳动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执行刑罚旳三大手段之一。

五十数年旳监狱工作实践已经充足证明,劳动改造对实现增进罪犯回归社会,避免和减少犯罪旳刑罚目旳具有不可替代旳重要作用。

组织罪犯劳动生产获得了巨大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发挥旳价值令世人瞩目。

然而,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旳转变,受生产模式旳制约,以及经济利益旳驱动,劳动改造罪犯旳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旳作用被削弱,已经直接影响着刑罚对旳旳执行。

复归劳动改造罪犯旳本义,纠正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取向偏离,重塑劳动改造功能,实现劳动改造旳真正价值,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是我们在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急待解决旳重点和难点问题。

本文就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应当体现旳价值及目前浮现旳问题,结合笔者十余年监狱工作切身体会浅淡几点结识。

一、劳动改造罪犯在改造罪犯中应当具有旳价值把劳动作为对罪犯进行改造旳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一般旳做法。

许多国家旳法律以及联合国旳文献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活劳动提出了明确旳规定。

中国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旳生产劳动,是中国对罪犯实惩办与改造相结合原则旳重要内容。

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旳罪犯,必须参与劳动。

”中国改造罪犯旳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卓有成效旳。

(一)劳动改造旳功能劳动改造旳功能,是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实现特殊避免和一般避免旳刑罚目旳过程中,劳动改造作为行刑手段所发挥旳固有旳稳定作用。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重要有惩罚、矫正、经济三大功能。

新入监罪犯劳动改造能力评估实践与探索

新入监罪犯劳动改造能力评估实践与探索

新入监罪犯劳动改造能力评估实践与探索摘要文章着重从政治教育主导劳动改造评估的原则入手论述,新入监罪犯劳动改造能力评估是提高监管改造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课题,是推进监狱的集约型、专业型、矫正型方向转型发展的基础性工程,对构建社会管理能力以及监狱综合管理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关键词劳动改造评估政治教育社会化推进罪犯劳动改造能力的评估,有利于深入贯彻监狱劳动改造法定性、强制性、矫治性的要求,强化劳动价值观、纪律观、安全观教育,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矫治恶习;有利于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巩固劳动改造成效;有利于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巩固劳动改造成效;有利于精准教育培训,调动好劳动力资源,减轻国家和家庭负担;有利于罪犯掌握“一技之长”,回归社会再就业再创业,降低重新犯罪率。

一是政治教育原则[1]。

政治教育是每一位罪犯都必须接受的教育,是最重要的必修课,是罪犯实现自我改造,争取早日新生的必经途径。

罪犯劳动能力评估也要在政治教育引领下开展。

二是文化搭台原则。

劳动能力评估不仅是简单的能力大小区分问题,更多是评估结果的运用,文化搭台营造习艺劳动环境,是以优秀的劳动文化环境更好的鼓励、激发罪犯劳动改造的动力,让劳动改造能力评估的意义和效果发挥淋漓尽致。

三是戒之以规原则。

在评估劳动能力方面,不仅要有规矩,更要有方法,对罪犯评估,要建立评估制度、评估方法。

四是个性和共性相融合原则。

劳动改造整个过程对罪犯的要求体现了共性化和个性化的关系,劳动改造要求罪犯对整个过程、目标及效果有共性的认识,监狱也对劳动改造有共性的要求,要求罪犯通过劳动改造掌握技能、回归社会。

同时,又考虑到罪犯的个性,提供适合其个性的改造岗位,让其充分发挥特长。

五是循序渐进原则。

劳动改造能力评估的对象为新入监罪犯,具有一定特殊性:一方面对监狱环境不适应,易浮现各种突发情况;另一方面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接受事物的能力参差不齐,所以劳动改造能力评估需要实时管控与循序渐进。

六是激励性原则。

关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2

关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2

关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2(二)补充监狱经费、创造财富的职能作用。

在我国,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目标的监狱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但是,就目前现有国家经济条件下,监狱经费的“全额保障”毕竟是非常有限的,把监狱发展仅仅依赖于国家全额的财政保障,是不现实的。

监狱经费需要同国家经费供给的矛盾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监狱经费的缺口仍然依靠自身生产收入来弥补。

监狱组织罪犯进行的各种生产活动,都是有效劳动,罪犯通过劳动,必然会收获劳动产品,创造物质财富,带来经济效益,从而可以减轻国家和人民的负担,弥补监狱经费不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狱经费紧张的局面。

劳动收入主要用于改善罪犯的生活和改造环境,做到劳动生产收益取之于罪犯劳动改造,最后直接、完全地用之于罪犯改造,“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对于解决目前监狱具体困难无疑起到积极作用,确保监管改造的顺利进行,促进监狱健康发展。

(三)维护监管安全稳定的职能作用。

在具备各种安全防范的条件下,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是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

适量的劳动可以消耗罪犯大部分时间和体力,渲泄过剩精力,充实改造生活。

紧张而有序、具体而有益的劳动可以占据罪犯的思想和行为空间,使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从事劳动,严格作息制度。

恰当的体力消耗和劳动锻炼,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适罪犯心理状态,促进罪犯安心改造,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提高罪犯对失去自由后监狱环境的适应能力。

适度的劳动使罪犯的服刑生活节奏加快,行刑生活精神充实,思想得到宁静。

可见,罪犯服刑生活有事可做,不仅有利于监狱对罪犯的管理和改造,客观上减少了罪犯无所事事,惹事生非,寻衅滋事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机率。

罪犯通过劳动,感受到劳动的重要和光荣,体会到合作的愉快,与人为善,促进罪犯内部的安定团结,给监狱创造了稳定因素,对确保监狱安全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约束、培训劳动技能的职能作用。

参加劳动是罪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劳动中罪犯必然要受到监规纪律、行为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的约束,对罪犯原本放荡不羁、好逸恶劳的行为习惯势必产生特殊的约束作用。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

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保障监狱硬件实施建设的同时,提高了干警的待遇,改善了罪犯的物质生活和改造条件,因而我们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

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

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

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

它能使罪犯根除那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

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同步发展,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对罪犯劳动改造立法问题的探究

对罪犯劳动改造立法问题的探究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建国后罪犯劳动改造法律制度确立的简要回顾与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的介绍,阐述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立法的必要性和罪犯劳动改造立法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最终提出我国罪犯劳动改造立法的若干设想及体现的具体效应。

通过立法活动,确定、规范监狱罪犯劳动关系、监狱企业运行机制及监狱企业与外部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达到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法律保障,全面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工作的最终目的。

<br>【关键词】立法比较研究必要性问题探讨立法设想<br><br>我国罪犯劳动改造是教育矫正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罪犯劳动也是当代监狱活动的一个基本范畴。

尤其是我国罪犯参加劳动范围之广,规模之大,设施之全,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目前全国监狱系统正在按照“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全面深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这为罪犯劳动改造立法创造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为了规范监狱罪犯劳动关系、监狱企业运行机制及监狱企业与外部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法律保障,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有必要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立法。

解决好这个问题,将对中国监狱体制的改革产生深刻的影响和明确的导向作用,从而加快全面推进监狱体制改革的步伐。

<br>一、建国后罪犯劳动改造有关法律制度简要回顾和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br>我国历朝历代有关监狱罪犯劳动的立法规定,史书中均有零星或不太完整的文字记载。

而建国后,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改造法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粗线条到系统规范的渐进过程。

<br>(一)建国后监狱罪犯劳动改造有关法律制度的简要回顾<br>建国后,我国监狱工作从“三个为了、两个结合”政策的提出,到1954年政务院《改造条例》颁行,从“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到“三像”政策及全国“八劳”会议召开,直到1994年《监狱法》的施行,劳动改造罪犯的思想贯穿于建国后监狱工作的始终,从立法操作的层面,对罪犯劳动的方针、政策、目的、方式、方法、途径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坚实的实证经验。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社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一种措施,而劳动改造则是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进行讨论。

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罪犯劳动改造是指通过劳动学习规律、增强劳动技能,达到改变犯罪倾向、重塑价值观的过程。

罪犯劳动改造意义重大。

第一,通过劳动改造可以提高罪犯的自我价值感。

罪犯在决定犯罪时,常常因为被社会边缘化和自我价值感低下感等原因。

而劳动可以使罪犯感受到努力工作的快乐和成就感,从而更加积极地面对自己的生活。

第二,劳动改造可以培养罪犯的实用技能。

犯罪者大多没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稳定的工作经历,而这些又是融入社会和保持生活稳定的关键。

劳动改造可以教授罪犯实用的手艺和头脑,增加其就业竞争力,并为其今后能够融入社会提供保障。

第三,通过劳动改造还可以提高罪犯的法制观念。

劳动改造是有目的、有规律、有纪律的,强调团队协作、规范行为、守法用工等。

同时,劳动改造也要求犯罪者按照规律和条例行事,从而让罪犯明白法律的威严和作用,增强其法制意识。

罪犯劳动改造的实践罪犯劳动改造的实践需要探索和实验多种模式。

第一,加强技能培训。

对于那些没有良好技能背景的罪犯,应该把技能培训放在重要的位置。

培训的形式可以有多样性,比如集中教育、工间学习等。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罪犯的实用工作技能,让其在出狱后更有竞争力。

第二,发展生产。

生产既可以为罪犯提供学习机会,又可以减轻监狱负担。

而且,适当的工作也可以提高罪犯的工作技能和自我价值感。

在具体实践中,需要充分发挥罪犯的生产力,探索适合罪犯的生产类型,并协调用人单位共同发展生产事业。

第三,加强社会帮扶。

社会帮扶是罪犯发展的有力支撑。

罪犯出狱后,往往因为社会边缘化难以立足。

而通过社会帮扶,可以把他们从“边缘”上拉出,在经济、文化、社交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由于犯罪型态的不同、处罚的轻重不一,需要帮扶对象的工作机构及个人有针对性地提供音乐、文学、法律、工艺、技术、经济、心理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1.建立公正激励机制: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应建立激励机制,给予他们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例如,根据罪犯的表现和劳动贡献,给予他们适当的报酬或时间减免。

这样一来,罪犯就会看到自己付出努力的价值,增加积极性。

2.提供技能培训:罪犯在服刑期间,应提供各种技能培训机会,使他们掌握实用技能,提升就业竞争力。

比如,可以开设一些手工制作、机械操作、农业种植等与社会需求相关的培训课程,这样罪犯就能够在出狱后,更容易找到合适的工作,增加他们对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3.建立合理的工作环境:规范罪犯的劳动条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例如,提供相对舒适的劳动设施、工具和器材,确保安全和卫生条件,以提高罪犯参与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4.强化思想教育:通过心理辅导、法律宣传等方式,加强对罪犯的思想教育。

教育他们认识到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明白通过劳动改造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和社会地位。

同时,引导他们积极面对挑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激发他们对劳动改造的意愿。

5.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罪犯参与劳动改造不偷懒、不敷衍。

采取有效措施监管他们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如设立监督员、使用现代化监控设备等,提醒罪犯务必认真对待劳动改造,加强其积极性。

6.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为罪犯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鼓励他们在劳动改造中积累经验,拓宽专业技能,为将来的就业做准备。

例如,可以与当地一些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一些就业培训和实习项目,为罪犯提供实现二次创业的机会,这将有助于提高他们参与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关键在于激发他们对劳动的兴趣和动力,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技能培训和发展机会,同时强化思想教育,加强监督管理。

这些措施将促使罪犯更加积极地参与劳动改造,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减少再犯率,为其创造更好的未来。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罪犯劳动改造是指通过让罪犯参与生产劳动,提升其劳动技能和职业素养,以期实现其再教育和社会化的过程。

在当今社会,罪犯劳动改造已经被广泛应用,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对于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仍然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探索。

首先,罪犯劳动改造应该注重人格教育和价值观培养。

罪犯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价值观念和人格发展出现了偏差。

因此,在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必须注重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人生观,培养积极向上的人格特质。

只有通过人格教育和价值观培养,罪犯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犯罪行为并实现社会化。

其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注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的提供。

罪犯在被剥夺了自由之后,一旦重新融入社会,就需要有一项能力来维持生计和实现自我价值。

因此,罪犯劳动改造应该注重对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各种实用技能的学习机会,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真正掌握一门技术。

同时,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劳动改造的罪犯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化。

再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体系的建设。

劳动改造过程中,监管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监管应该确保罪犯劳动改造的顺利进行,防止罪犯再次犯罪。

同时,评估体系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估罪犯的改造程度和社会适应能力,为罪犯的社会化提供科学依据。

只有通过健全的监管和评估体系,罪犯劳动改造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最后,社会对罪犯劳动改造应该给予更多支持和机会。

罪犯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社会应鼓励企业为罪犯提供更多的劳动机会,同时为罪犯的就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政府可以制定更加积极的法律和政策,鼓励罪犯参与劳动改造,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补贴。

只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罪犯劳动改造和社会化的目标。

总之,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整改情况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整改情况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整改情况
近年来,由于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这就需要我们对罪犯劳动现场的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的整改。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现实的问题。

目前,罪犯劳动现场的管理工作存在不少问题。

在一些监狱中,罪犯劳动现场的管理不够规范,安全隐患较多;一些罪犯在劳动时存在作假、逃避工作、擅离职守等问题;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懒散、失职等不当行为,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认真加以改进。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

首先,应加强对罪犯劳动现场的监管力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规范的管理和严格的制度,让罪犯在劳动中听从管理、认真工作,提高劳动效率,同时还要注意在罪犯劳动过程中安全问题和操作规程,督促罪犯遵守管理规定。

其次,应注重对罪犯的心理疏导工作。

对于一些罪犯来说,劳动是一种良好的心理疏导,能够减轻他们的罪状感及不良情绪。

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创建劳动竞赛活动、激励罪犯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工作等,提高罪犯积极性,从而更好地完成工作。

最后,应加强罪犯劳动现场的管理和服务。

自觉维护监狱秩序,为罪犯的工作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保障罪犯正常的工作权益和安全。

同时,要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建设支持、包
容及充满正能量的劳动环境,以便提高罪犯的工作质量和生产效益。

总之,罪犯劳动现场的管理工作必须面对现实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才能实现一定的进步和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及时调整和改进罪犯的工作质量和效益,激励罪犯们更加自立自强地在社会上重新获得一个健康的生活。

女性罪犯劳动改造管理模式研究——以陕西省女子监狱为例

女性罪犯劳动改造管理模式研究——以陕西省女子监狱为例

女性罪犯劳动改造管理模式研究——以陕西省女子监狱为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治安的逐步稳定,犯罪率逐年递减,但女性罪犯的数量却一直居高不下。

女性罪犯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和生理特点,往往需要更专业、更人性化的劳动改造和管理模式。

本文将以陕西省女子监狱为例,探讨女性罪犯劳动改造管理模式的相关研究。

一、陕西省女子监狱的劳动改造管理模式简介陕西省女子监狱(以下简称“女子监狱”)是一所专门为女性罪犯提供集收押、管教、改造、教育、医疗等多方面服务的机构。

女子监狱采用“吃喝拉撒严格限制,文化顶天更安全”的管理理念,对女性罪犯进行全员封闭式管理。

为了提高罪犯的素质,女子监狱采用了多种劳动改造和教育手段,使罪犯能够真正地改过自新。

二、女性罪犯的劳动改造案例1.何某何某,曾因赌博被判刑6个月,进入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何某在服刑期间,利用自己原有的手工折纸技能,主动参与到监狱的手工制品生产中。

在监狱的帮助下,何某发扬这个优势,制作出了大量手工折纸,有关当地商家一见该手工品的好看,便成了何某的客户,逐步走向成功。

2.张某张某,曾因盗窃被判刑,进入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张某本来思想倾向不正,性格孤僻,心理扭曲,缺乏自信和社会适应能力,加上缺乏学历和技能,背景较为贫困,家庭生活受打击,早早地辍学。

在监狱的帮助下,张某接受了心理及职业方面的培训,比如文化教育、音乐表演等各个领域的课程,并通过参与制作产品、销售、会计等环节,得到普遍赞誉,获得情商、技能方面的提升,被其它罪犯视作楷模。

3.李某李某,因诈骗被判刑进入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李某在服刑期间,参加了女子监狱推出的远程教育班,学习了电子商务、会计、法律和贸易等相关专业知识。

监狱还安排李某参加了各种劳动工作、扶贫慰问等社会活动,增大她参与社会的积极性,提高了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几月后,李某在女子监狱千姿百态的雪纺制品制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与监狱的领导反映了自己的心愿——开一家自己的服装店。

强化监狱警察在劳动改造现场管理罪犯基本功探析

强化监狱警察在劳动改造现场管理罪犯基本功探析

强化监狱警察在劳动改造现场管理罪犯基本功探析如何强化监狱警察在劳动改造现场管理罪犯的基本功探析“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由此可见,以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为出发点,以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为目标,以具备的生存条件为标准,以教育挽救罪犯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合法公民为根本目的的劳动改造工作,具有强制性特征,是一种法定义务。

随着新形势下对监狱工作的新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依法治监是大势所趋,这必然要求监狱的职责更加规范和明确,作为三大改造手段之一的劳动改造也必然会如此。

罪犯要劳动改造,就一定有生产场地或生产车间,就势必涉及到对罪犯劳动改造现场的管理。

因此,如何对劳动改造现场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强化监狱警察在劳动改造现场管理罪犯的基本功,确保生产劳动现场的监管安全和生产安全,有效掌控生产项目的产品质量,有效完成生产计划任务。

充分发挥劳动改造对改造罪犯的矫治作用,达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目的,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此作简要探讨。

一、罪犯劳动改造现场管理概念、特征及存在形式了解罪犯劳动改造现场管理概念、特征、存在形式,这是强化监狱警察在劳动改造现场管理罪犯基本功的前提。

(一)罪犯劳动现场管理概念与特征结合专家论述,笔者认为,罪犯劳动改造现场管理,就是通过警察的现场直接指挥,直接分配劳动任务,进行考核和处理。

迫使他们只能接受劳动任务并完成劳动指标。

监狱劳动管理如何体现两种效益的有机统一,是监狱生产现场管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监狱的劳动生产管理赋予了与社会同类劳动相区别的特点,也构成了罪犯劳动现场管理的基本特征。

新形势下罪犯改造方法探究

新形势下罪犯改造方法探究

新形势下罪犯改造方法探究摘要:我国监狱工作的永恒主题是改造人。

如何科学、有效地改造罪犯,真正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实现罪犯改造工作的科学化,是是新时期每一名监狱工作者面临的挑战和亟待研究的课题。

对各监狱在改造实践中探索的罪犯改造新方法、新途径进行调查研究,将其进行总结、梳理、分类并加以理论化提升,是促进提高监狱教育改造质量,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的有效途径。

因此,深入研究,着力创建罪犯改造方法体系是新时期每一名监狱工作者面临的挑战和亟待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罪犯改造方法新形势教育一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应该包涵的内容(一)围绕“首要标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改造罪犯纲要》。

按照省局的指示精神,认真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首要标准”,使广大民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重要意义,明确教育改造罪犯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基本原则以及主要内容和要求。

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着力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的四个转变:教育改造工作格局由教育部门单一向齐抓共管、齐施其责的“大教育”转变;由传统的“三课教育”向管理、学习、劳动、生活等综合施教转变;教育改造的模式由封闭向开放式社会化教育转变;教育改造手段由依赖传统经验向依赖科研和运用现代科技方向转变。

对教育改造工作要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格要求,制定更科学、更严格的考核办法。

(二)突出抓好“法律知识、思想道德”主题教育首先要规范三课教育基础工作,落实教育内容、时间、教材,聘请专职教员授课,建立罪犯学籍管理制度,创新教育内容,加强三课教育内容的针对性。

思想教育要根据罪犯不同时期的思想动态结合时事政治开展法制、认罪悔罪,道德情操、赎罪感恩等各项专题教育,同时引入中华传统美德教育,进一步提高罪犯的道德素质。

要大力加强法律知识教育,使罪犯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增强认罪悔罪意识,切实树立遵纪守法观念。

要对罪犯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突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诚信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内容,使罪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分清是与非、善与恶、荣与耻、美与丑的界限,成信改造,为重新做人打下基础。

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 2

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 2

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摘要:新时期的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呈现生产途径多样化(劳动方式增多;产品种类增多,);促进目标具体化(创造监狱稳定因素;完成既定效益增长;);狱企职能复杂化(完成罪犯保护;在新形势下,强化罪犯劳动体验,加快罪犯社会就业的步伐)。

新时期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存在地域差异,时间差异。

有必要就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分析,以求提高罪犯劳动改造成效,完成监狱使命。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新形势;《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由此可见,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具有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

同样的规定在《监狱法》中也能寻见,《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这明确了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所有时期、任何监狱的罪犯改造工作开展之前提。

一、生产途径多样化后对劳动改造工作的思考新时期,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监狱企业的改革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指导着罪犯劳动改造的主方向。

监狱企业的经济价值在于它能持续为罪犯劳动提供岗位,能有效、有序组织劳动,能积累劳动成果,维持监狱生产持续发展,创造社会财富。

以往监狱企业重工业、农业在新形势下既不能满监狱企业的发展要求,也不能很好履行劳动改造服务于监管,同时促进罪犯社会就业的改造要求。

目前,轻工业以投入小、引进快、抗风险、技术成熟、增效显著等符合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环境的优点被各个监狱接纳。

轻工业从业工种多,产品类别杂,这就对从事劳动改造的罪犯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适应多种新的劳动方式;二是在新劳动方式下快速接受不同产品的生产要求。

如此一来,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以适应先进技术为主的,多层次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技术构架和技术体系,让新接触生产工序的罪犯一级一步随劳动改造的深入,劳动技术的成熟提高自身的技术评价,为高评价罪犯以师带徒,新入监罪犯快速学习等良性管理行为打下基础。

潜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潜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潜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对罪犯的刑罚方式也趋于多样化,除了监禁外,劳动改造也成为一种重要的惩罚方式。

通过劳动改造,可以让罪犯在劳动中掌握一定的技能,提高思想素质,减轻社会负担,且有助于罪犯重返社会。

然而,劳动改造仍面临着监管不足、安全隐患、劳动权益等问题,下面就劳动改造及管理进行探讨。

一、劳动改造的重要性劳动改造是一种惩罚方式,但它并非简单的体罚,而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它不仅为罪犯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更有助于他们在劳动中完善人格,培养职业技能,提高思想素质,为重返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劳动改造还可以减轻社会负担。

这是因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能够掌握一些职业技能,在刑满释放后就能够自食其力,而不会再次回归监狱,这也将减轻社会负担。

二、劳动改造的管理1.安全问题:首先,劳动改造的现场必须确保安全。

三利娱乐场所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的审计和监督。

在劳动改造现场,必须配备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劳保用品和器材,如安全帽、手套等。

在进行高风险作业时,必须贯穿整个过程,保证安全。

2.劳动权益:劳动改造不是侵犯罪犯劳动权益的手段,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正当劳动时间、工伤保护、工资支付等。

在劳动改造中,罪犯应当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工资待遇,严禁吸收他们的劳动力而不给予相应的报酬。

3.思想教育:劳动改造不仅是体力上的活动,更是对罪犯思想的矫正和教育。

因此,在进行劳动改造时,必须与普通职工一样接受思想教育。

在这个过程中,专业教官应对罪犯进行定期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形成良好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4.职业培训:劳动改造的主要目的是培养罪犯的职业技术,该技能有助于他们在刑满释放后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

在进行劳动改造时,重视罪犯职业培训的质量和数量,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建立职业技能考核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奖励制度,鼓励罪犯参与培训,积极学习和掌握职业技能。

关于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研究

关于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研究

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破坏力量为建设力量的伟大创举,也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

新中国监狱半个世纪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劳动改造的历史,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监狱生产是劳动改造的主要载体,是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多年实践的积累,形成了完善的劳动改造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并存的改造罪犯三大基本手段,构筑了中国监狱工作的基本特色。

在新世纪新阶段,对劳动改造罪犯的问题,我们应当在继承中创新,遵循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提出新举措,拓展新路子,努力开创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新局面。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已成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

罪犯劳动的重要作用首先在于通过劳动能够有效的改造罪犯的思想,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这是我国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所要实现的主要目的,也是我国罪犯劳动的一个重要角色。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

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其功能是:(一)矫正恶习的功能。

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不仅可以改造罪犯的思想,而且可以矫正罪犯的恶习。

骄奢淫逸,挥霍浪费,是许多罪犯参加生产劳动通路的原因之一,也是他们实施罪犯行为的动机。

通过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

可以使他们亲身感到产品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和汗水,懂得“一米来之不易”的道理,认识到不劳而获和掠夺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耻,从而逐渐根除其奢侈浪费的恶习,树立勤俭节约和珍惜他人劳动成果的好习惯。

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视角探析

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视角探析

劳动是当代监狱活动的一个基本范畴,尤其是我国罪犯参加劳动范围之广,规模之大,设施之全,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以致“劳动改造”一度成为中国监狱的代名词。

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和认识水平,人们普遍把监狱制度和罪犯劳动制度视为一体,随着《监狱法》的出台,罪犯劳动不再由监狱工作方针来调整,监狱工作被科学的表述为: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

但是,不论从监狱改造角度还是从监狱生产角度看,罪犯劳动都是当前监狱体制改革中最主要的难点问题,毫不夸张的说,解决好了这个问题,对中国监狱体制的转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规定性1、关于强迫劳动。

罪犯从事一定的劳动是世界各国监狱通行的做法,参加劳动的方式有强迫和自愿两种。

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这表明我国罪犯参加劳动不是“自愿”而是“必须”,是法定的义务和权利。

显然“必须”带有强制性所指。

国际社会关于“强迫劳动”有许多立法限制。

1930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强迫劳动公约》规定两种情况不属于“强迫或强制劳动”范畴,即依照法律的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此种拘禁假释期间的人所要求的工作或服务,但又特别指出,由判决而执行的苦役仍属“强迫或强制劳动”。

1958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在“强迫或强制劳动”中指出“……排除私人雇主或公共企业雇佣某些囚犯在狱所外进行的劳动,以利于他们重返社会。

”从上述两个法律文件中可以看出,我国监狱对罪犯带有强制性劳动的要求不属于禁止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但是1957年国际劳动组织大会通过的《废除强迫劳动公约》中明确,不以下列形式使用或强制劳动:(1)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的手段……;(2)作为动员和利用劳动力以发展经济的一种方法;(3)作为一种劳动纪律的措施;……。

显然这与我国罪犯劳动的实际状况相冲突,虽然我国还没有加入该条约,但世界行刑发展趋势对我们起着引导作用。

从《监狱法》溯源,我国《刑法》第×条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整改情况监狱警察直接管理的重要性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整改情况监狱警察直接管理的重要性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整改情况监狱警察直接管理的重要性(一)本单位罪犯劳动岗位组织情况1、罪犯劳动项目。

监狱严格以“有利于监管安全、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提供稳定的劳动岗位、有利于提高罪犯劳动技能、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为原则,引进劳动项目,并严格依法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生产。

2、根据罪犯的生理状况、文化程度、刑期长短、改造表现级入监甄别等情况,结合监狱生产实际,建立科学的分流模式,合理对罪犯进行分工。

3、岗位技能培训。

监狱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在其服刑期间,对其进行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岗位技能培训。

主要包括:入监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安全生产培训等。

4、劳动报酬。

监狱建立健全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明确规定罪犯劳动报酬的提取、管理、分配标准和使用办法,定期为参加劳动的罪犯发放劳动报酬。

(二)劳动现场组织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1、严格落实省局下发的《劳动现场规范化管理》相关文件,对生产现场进行“7s”管理,严格落实罪犯“三人互监”制度,实行错时上厕所、模块化移动等管理规定,实行罪犯标识管理,严禁罪犯在生产车间无序流动。

2、充分保障罪犯的劳动、学习、休息时间。

严格落实“5+1+1”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罪犯劳动的改造功能,通过互帮互学、互相监督、互相促进,提高罪犯劳动积极性。

3、加强劳动保护。

监狱为罪犯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以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罪犯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存在问题:1、监狱对罪犯劳动力资管理还存在调配不合理的情况;2、监狱皮包、pe袋等项目因生产工序多、物料多,且监狱厂房设计有缺陷,存在现场清理不及时较乱的情况;3、疫情期间外协人员无法进入生产车间,且警察对生产工艺不熟悉,废品率增加。

工作建议:1、加强罪犯排查,严格审批岗位;2、加强现场规范化管理;3、加强警察教育,提高业务能力。

(三)本单位对罪犯进行劳动考核的主要内容,主要做法,效果如何,下一步应如何完善和规范.对罪犯劳动的考核,是对罪犯改造质量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将罪犯的劳动表现、劳动成果与罪犯的减刑、假释等奖励条件切实结合起来,才能取得罪犯劳动和改造质量的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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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论文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 论文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

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保障监狱硬件实施建设的同时,提高了干警的待遇,改善了罪犯的物质生活和改造条件,因而我们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

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

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

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

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

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

它能使罪犯根除那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

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同步发展,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1)劳动改造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

“对罪犯的改造过程,实质上又是矫正罪犯头脑中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过程,而正确的认识只能来源于实践。

”①劳动可以使罪犯在劳动中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掌握一定的谋生手段和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2)劳动改造是矫正物欲型罪犯的有效途径。

物欲型罪犯主要是指因从事盗窃、诈骗、赌博等违法行为而被判刑的犯罪类型。

这些罪犯的主体特征是:贪图享乐、好逸恶劳、一味追求生活享乐,物质欲望强烈,劳动时偷懒使滑,出工不力;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投机性,为了满足私欲,达到“舒服改造、提前出狱”的目的,千方百计投干部所好,腐蚀、贿赂、拉拢管教干部;浪荡散漫、不守法纪,缺乏遵纪守法意识,不愿受严格的纪律和制度约束;自食其力的责任感淡薄,缺乏内心深处进行反省的自觉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

因而在他们非法侵吞到财物(如抢劫、诈骗、盗窃、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财物)时,决不会想到这些金钱物品乃是他人辛苦劳动的汗水结晶。

因而对这类犯罪人员改造时,首先要强制他们劳动。

让他们的劳动和物质生活相结合,用他们的部分劳动支付自己服刑的生活费用,剩下的劳动所得财富作为惩罚自己犯罪恶习的补偿。

反过来讲,如果对这些罪犯仅仅进行单一说教,让他们坐享其成,则很难转化他们的犯罪思想,也很难矫正他们服刑前的犯罪恶习。

(3)劳动改造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

部分罪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原因之一是由于他们没有一技之长,不能自力更生、自食其力,从而不择手段地去谋取钱财,以期满足自己的私欲。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实践是劳动技能养成之源,同时推动劳动技能向前发展。

劳动技能的形成无一例外,都是从实践中获得的。

要想把劳动改造人员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有用之材,必须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获取生产经验,最终具有一技之长。

(4)劳动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

如果长期对罪犯进行关押,他们往往会产生孤独、寂寞、苦闷,甚至精神崩溃现象。

罪犯通过参加劳动,特别是参加集体合作劳动,很容易克服以上心理问题。

达到使罪犯精神充实,体会到与人正常接触、交流合作愉快的目的。

当罪犯彻底感受到劳动改造重要时,他们就会努力钻研劳动技能,形成良性循环。

同时劳动也有利于罪犯的身体健康。

罪犯在进行生产劳动时,往往消耗大量的体力和汗水,促进自身的血液循环,有利于全身各部分肌肉的生长,保障各种器官正常进行,逐步形成体格健壮的劳动者。

(5)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群体内部的安定团结。

罪犯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如果让他们整天无所事事,更何况大多数罪犯生性争强好斗,则往往会会发生寻衅滋事、惹是生非事件,以此来张显个性、标新立异。

那样既不利于对罪犯的管理,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

罪犯通过劳动改造,思想觉悟不但有所提高,而且绝大部分时间将有事可做,客观上减少了罪犯无事生非的机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罪犯内部的安定团结,给监狱创造了稳定因素。

(6)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客观上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弥补了国家对监狱经费投入的不足。

罪犯进行劳动改造,一方面有利于罪犯自身的恶习改造,另一方面创造了一部分有价值的劳动。

这部分劳动价值除了用于罪犯的日常费用外,还可以用于监狱的硬件实施建设,用于对干警工作激励奖金、福利待遇,罪犯的劳动改造激励、改造条件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经费紧张的局面。

其中监狱企业的出现,不仅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了物质载体,而且对监狱经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最终不断提高对罪犯的改造质量,形成一个有利于罪犯改造的良性循环。

二、目前劳动改造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前劳动改造虽然对罪犯的改造教育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并非意味着目前劳动改造管理体系就尽善尽美、合情合理合法。

相反他也存在很多不足,也需要不断完善,甚至在某些方面达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一)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力资源管理,顾名思议,是将人视为生产经营中一种特殊和宝贵的资源,从有效开发人力资源的角度进行企业的人事管理工作。

”②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就是把罪犯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科学地对其进行管理。

而如今的监狱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还存在着调配不合理,缺乏有效的评价和激励机制等缺点。

在“罪犯技术人员”缺乏的同时,却存在着很多有一定生产技能的罪犯与所安排的监狱生产工种不对口现象。

如具有手工制造技能而身体单薄的罪犯从事搬运物品等重体力活。

由于目前监狱经费不能彻底保障,导致了干警收入与监狱生产直接挂钩。

最典型的是某监区生产单位宣传条幅上,打出了“大干二十七天、誓夺二十七万”的豪言壮语。

并非把罪犯改造质量当作监狱考察干警工作业绩的第一指标,实质上出现了“生产第一、改造第二”的状况。

可想而知,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所建立的一系列评价和激励机制,怎能不以监狱生产为核心?结果导致罪犯的劳动潜能大打折扣,主观能动性变为消极应付所分配的生产任务,进行机械式劳动。

(二)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给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带来的问题。

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监狱出现问题的根源。

的确,在罪犯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并非说出现问题我们就要对其彻底否定。

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发展监狱经济这个现象,笔者认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由我国现阶段中国监狱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我国的社会主义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导致了国家拨给监狱的经费不太充足。

监狱要想解决经费不足的困境,必须自力更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以监养监”的政策。

因而在发展监狱经济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如在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的影响下,某些监区、分监区的工作重心产生了严重偏离。

出现了挤占罪犯法定学习时间,甚至是休息时间进行生产劳动;个别单位由于生产场所有限,变对罪犯教育所必需的教室、会议室、阅览室、娱乐场所等为监狱生产车间。

从而使罪犯只知道生产,对自身的恶习改造无暇于顾。

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监狱生产什么不再严格执行监狱的有关工作方针,公然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一切向“钱”看齐。

哪种产品经济效益好,就盲目生产哪种产品,置罪犯身体健康于不顾。

往往采用简单的生产办法,加强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的方式,追求最大化监狱经济效益。

(三)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干警和监狱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罪犯所从事的监狱生产,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对罪犯的技术水平要求不太高。

因而大多数监狱企业技术人员和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干警,在监狱生产过程中仅充当了罪犯看管人员。

他们不关心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再加上监狱经费的紧张致使他们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长此以往,监狱企业整体业务素质水平将面临严重的挑战,高质量技术人员将会严重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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