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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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监罪犯劳动改造能力评估实践与探索

新入监罪犯劳动改造能力评估实践与探索

新入监罪犯劳动改造能力评估实践与探索摘要文章着重从政治教育主导劳动改造评估的原则入手论述,新入监罪犯劳动改造能力评估是提高监管改造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课题,是推进监狱的集约型、专业型、矫正型方向转型发展的基础性工程,对构建社会管理能力以及监狱综合管理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关键词劳动改造评估政治教育社会化推进罪犯劳动改造能力的评估,有利于深入贯彻监狱劳动改造法定性、强制性、矫治性的要求,强化劳动价值观、纪律观、安全观教育,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矫治恶习;有利于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巩固劳动改造成效;有利于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巩固劳动改造成效;有利于精准教育培训,调动好劳动力资源,减轻国家和家庭负担;有利于罪犯掌握“一技之长”,回归社会再就业再创业,降低重新犯罪率。

一是政治教育原则[1]。

政治教育是每一位罪犯都必须接受的教育,是最重要的必修课,是罪犯实现自我改造,争取早日新生的必经途径。

罪犯劳动能力评估也要在政治教育引领下开展。

二是文化搭台原则。

劳动能力评估不仅是简单的能力大小区分问题,更多是评估结果的运用,文化搭台营造习艺劳动环境,是以优秀的劳动文化环境更好的鼓励、激发罪犯劳动改造的动力,让劳动改造能力评估的意义和效果发挥淋漓尽致。

三是戒之以规原则。

在评估劳动能力方面,不仅要有规矩,更要有方法,对罪犯评估,要建立评估制度、评估方法。

四是个性和共性相融合原则。

劳动改造整个过程对罪犯的要求体现了共性化和个性化的关系,劳动改造要求罪犯对整个过程、目标及效果有共性的认识,监狱也对劳动改造有共性的要求,要求罪犯通过劳动改造掌握技能、回归社会。

同时,又考虑到罪犯的个性,提供适合其个性的改造岗位,让其充分发挥特长。

五是循序渐进原则。

劳动改造能力评估的对象为新入监罪犯,具有一定特殊性:一方面对监狱环境不适应,易浮现各种突发情况;另一方面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接受事物的能力参差不齐,所以劳动改造能力评估需要实时管控与循序渐进。

六是激励性原则。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摘要)监狱的性质和属性决定着其中心任务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一、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现行司法行刑的基本手段,有着其理论和法律依据,其功能体现在监狱工作各个方面。

(一)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有其理论和法律依据。

罪犯劳动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法律赋予监狱完成监管改造任务的途径和手段。

(二)罪犯劳动的存在和发展是确保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监狱事业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罪犯劳动在监管改造工作中主要有五大功能,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和持续发展依然是确保监狱监管改造罪犯任务的实现和《监狱法》贯彻落实的客观需要。

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组织罪犯劳动就成了监狱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阵地。

二、监狱运行体制和监管改造形势在变化发展,但劳动改造对监管改造质量的提高依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罪犯的劳动过程是一个主客体双方互相作用、影响的过程,罪犯可以体会到劳动作为人生本质的真实性和自我价值实现的根本性。

2、罪犯劳动是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劳动的再现和回归,使监狱从单纯监禁和单纯教化的模式中解脱出来。

3、罪犯劳动不仅是行刑手段,同时也是行刑目的,劳动改造实现了行刑手段和行刑目的的辩证统一。

三、充分认识和发挥劳动对罪犯行为的矫正重塑功能及其对教育改造的促进作用,实现监管改造工作的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一)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法制化为前提。

1、从法制的角度对罪犯劳动合理定位。

2、法制化呼唤经费保障的立法加强。

3、劳动组织安排要注重罪犯公民权利的保障。

(二)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科学化为要求。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要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基础管理要注重理念和方法手段的科学性。

3、要遵循新时期劳动改造罪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罪犯劳动生产应以社会化为目标。

1、最大限度地发挥罪犯劳动过程的再社会化的作用。

2、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罪犯的技能培训。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社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一种措施,而劳动改造则是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进行讨论。

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罪犯劳动改造是指通过劳动学习规律、增强劳动技能,达到改变犯罪倾向、重塑价值观的过程。

罪犯劳动改造意义重大。

第一,通过劳动改造可以提高罪犯的自我价值感。

罪犯在决定犯罪时,常常因为被社会边缘化和自我价值感低下感等原因。

而劳动可以使罪犯感受到努力工作的快乐和成就感,从而更加积极地面对自己的生活。

第二,劳动改造可以培养罪犯的实用技能。

犯罪者大多没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稳定的工作经历,而这些又是融入社会和保持生活稳定的关键。

劳动改造可以教授罪犯实用的手艺和头脑,增加其就业竞争力,并为其今后能够融入社会提供保障。

第三,通过劳动改造还可以提高罪犯的法制观念。

劳动改造是有目的、有规律、有纪律的,强调团队协作、规范行为、守法用工等。

同时,劳动改造也要求犯罪者按照规律和条例行事,从而让罪犯明白法律的威严和作用,增强其法制意识。

罪犯劳动改造的实践罪犯劳动改造的实践需要探索和实验多种模式。

第一,加强技能培训。

对于那些没有良好技能背景的罪犯,应该把技能培训放在重要的位置。

培训的形式可以有多样性,比如集中教育、工间学习等。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罪犯的实用工作技能,让其在出狱后更有竞争力。

第二,发展生产。

生产既可以为罪犯提供学习机会,又可以减轻监狱负担。

而且,适当的工作也可以提高罪犯的工作技能和自我价值感。

在具体实践中,需要充分发挥罪犯的生产力,探索适合罪犯的生产类型,并协调用人单位共同发展生产事业。

第三,加强社会帮扶。

社会帮扶是罪犯发展的有力支撑。

罪犯出狱后,往往因为社会边缘化难以立足。

而通过社会帮扶,可以把他们从“边缘”上拉出,在经济、文化、社交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由于犯罪型态的不同、处罚的轻重不一,需要帮扶对象的工作机构及个人有针对性地提供音乐、文学、法律、工艺、技术、经济、心理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罪犯劳动改造是指通过让罪犯参与生产劳动,提升其劳动技能和职业素养,以期实现其再教育和社会化的过程。

在当今社会,罪犯劳动改造已经被广泛应用,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对于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仍然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探索。

首先,罪犯劳动改造应该注重人格教育和价值观培养。

罪犯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价值观念和人格发展出现了偏差。

因此,在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必须注重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人生观,培养积极向上的人格特质。

只有通过人格教育和价值观培养,罪犯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犯罪行为并实现社会化。

其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注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的提供。

罪犯在被剥夺了自由之后,一旦重新融入社会,就需要有一项能力来维持生计和实现自我价值。

因此,罪犯劳动改造应该注重对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各种实用技能的学习机会,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真正掌握一门技术。

同时,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劳动改造的罪犯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化。

再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体系的建设。

劳动改造过程中,监管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监管应该确保罪犯劳动改造的顺利进行,防止罪犯再次犯罪。

同时,评估体系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估罪犯的改造程度和社会适应能力,为罪犯的社会化提供科学依据。

只有通过健全的监管和评估体系,罪犯劳动改造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最后,社会对罪犯劳动改造应该给予更多支持和机会。

罪犯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社会应鼓励企业为罪犯提供更多的劳动机会,同时为罪犯的就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政府可以制定更加积极的法律和政策,鼓励罪犯参与劳动改造,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补贴。

只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罪犯劳动改造和社会化的目标。

总之,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

关于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研究

关于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研究

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破坏力量为建设力量的伟大创举,也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

新中国监狱半个世纪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劳动改造的历史,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监狱生产是劳动改造的主要载体,是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多年实践的积累,形成了完善的劳动改造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并存的改造罪犯三大基本手段,构筑了中国监狱工作的基本特色。

在新世纪新阶段,对劳动改造罪犯的问题,我们应当在继承中创新,遵循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提出新举措,拓展新路子,努力开创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新局面。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已成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

罪犯劳动的重要作用首先在于通过劳动能够有效的改造罪犯的思想,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这是我国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所要实现的主要目的,也是我国罪犯劳动的一个重要角色。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

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其功能是:(一)矫正恶习的功能。

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不仅可以改造罪犯的思想,而且可以矫正罪犯的恶习。

骄奢淫逸,挥霍浪费,是许多罪犯参加生产劳动通路的原因之一,也是他们实施罪犯行为的动机。

通过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

可以使他们亲身感到产品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和汗水,懂得“一米来之不易”的道理,认识到不劳而获和掠夺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耻,从而逐渐根除其奢侈浪费的恶习,树立勤俭节约和珍惜他人劳动成果的好习惯。

强化监狱警察在劳动改造现场管理罪犯基本功探析

强化监狱警察在劳动改造现场管理罪犯基本功探析

强化监狱警察在劳动改造现场管理罪犯基本功探析如何强化监狱警察在劳动改造现场管理罪犯的基本功探析“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由此可见,以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为出发点,以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为目标,以具备的生存条件为标准,以教育挽救罪犯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合法公民为根本目的的劳动改造工作,具有强制性特征,是一种法定义务。

随着新形势下对监狱工作的新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依法治监是大势所趋,这必然要求监狱的职责更加规范和明确,作为三大改造手段之一的劳动改造也必然会如此。

罪犯要劳动改造,就一定有生产场地或生产车间,就势必涉及到对罪犯劳动改造现场的管理。

因此,如何对劳动改造现场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强化监狱警察在劳动改造现场管理罪犯的基本功,确保生产劳动现场的监管安全和生产安全,有效掌控生产项目的产品质量,有效完成生产计划任务。

充分发挥劳动改造对改造罪犯的矫治作用,达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目的,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此作简要探讨。

一、罪犯劳动改造现场管理概念、特征及存在形式了解罪犯劳动改造现场管理概念、特征、存在形式,这是强化监狱警察在劳动改造现场管理罪犯基本功的前提。

(一)罪犯劳动现场管理概念与特征结合专家论述,笔者认为,罪犯劳动改造现场管理,就是通过警察的现场直接指挥,直接分配劳动任务,进行考核和处理。

迫使他们只能接受劳动任务并完成劳动指标。

监狱劳动管理如何体现两种效益的有机统一,是监狱生产现场管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监狱的劳动生产管理赋予了与社会同类劳动相区别的特点,也构成了罪犯劳动现场管理的基本特征。

新形势下罪犯改造方法探究

新形势下罪犯改造方法探究

新形势下罪犯改造方法探究摘要:我国监狱工作的永恒主题是改造人。

如何科学、有效地改造罪犯,真正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实现罪犯改造工作的科学化,是是新时期每一名监狱工作者面临的挑战和亟待研究的课题。

对各监狱在改造实践中探索的罪犯改造新方法、新途径进行调查研究,将其进行总结、梳理、分类并加以理论化提升,是促进提高监狱教育改造质量,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的有效途径。

因此,深入研究,着力创建罪犯改造方法体系是新时期每一名监狱工作者面临的挑战和亟待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罪犯改造方法新形势教育一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应该包涵的内容(一)围绕“首要标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改造罪犯纲要》。

按照省局的指示精神,认真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首要标准”,使广大民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重要意义,明确教育改造罪犯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基本原则以及主要内容和要求。

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着力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的四个转变:教育改造工作格局由教育部门单一向齐抓共管、齐施其责的“大教育”转变;由传统的“三课教育”向管理、学习、劳动、生活等综合施教转变;教育改造的模式由封闭向开放式社会化教育转变;教育改造手段由依赖传统经验向依赖科研和运用现代科技方向转变。

对教育改造工作要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格要求,制定更科学、更严格的考核办法。

(二)突出抓好“法律知识、思想道德”主题教育首先要规范三课教育基础工作,落实教育内容、时间、教材,聘请专职教员授课,建立罪犯学籍管理制度,创新教育内容,加强三课教育内容的针对性。

思想教育要根据罪犯不同时期的思想动态结合时事政治开展法制、认罪悔罪,道德情操、赎罪感恩等各项专题教育,同时引入中华传统美德教育,进一步提高罪犯的道德素质。

要大力加强法律知识教育,使罪犯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增强认罪悔罪意识,切实树立遵纪守法观念。

要对罪犯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突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诚信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内容,使罪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分清是与非、善与恶、荣与耻、美与丑的界限,成信改造,为重新做人打下基础。

监狱劳动改造业务心得体会

监狱劳动改造业务心得体会

监狱劳动改造业务心得体会监狱劳动改造是指通过劳动让服刑人员改造自己,培养他们的劳动技能和职业道德,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他们重返社会。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对监狱劳动改造业务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监狱劳动改造强调的是全员参与。

监狱中的每个人都应该参与到劳动改造中来,无论是犯罪人员、看守还是其他工作人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通过劳动改造,可以让服刑人员意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一份子,他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为自己的未来做好准备。

而对于监狱工作人员来说,参与劳动改造可以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其次,监狱劳动改造要注重职业技能培训。

在劳动改造中,不仅要培养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还要教育他们学习行业知识和规则。

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可以让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之后有一技之长,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和生存能力。

同时,培养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也是为了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为社会减少犯罪人员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途径。

再次,监狱劳动改造要关注劳动心理健康。

服刑人员由于长时间的监禁,容易产生心理问题,因此劳动改造中要注重培养他们的心理素质。

通过劳动改造,可以帮助服刑人员重塑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培养他们的心理适应能力。

同时,监狱也应该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避免再次犯罪。

最后,监狱劳动改造要注重社会融入。

劳动改造不仅仅是为了培养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重返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因此,在劳动改造中要加强与社会的联系,提供就业创业的机会和资源,帮助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同时,也要教育他们积极向上的社会价值观,使他们在回归社会之后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和他人,积极参与社会建设。

综上所述,监狱劳动改造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劳动改造可以帮助服刑人员重塑自我,培养他们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他们重返社会。

潜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潜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潜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对罪犯的刑罚方式也趋于多样化,除了监禁外,劳动改造也成为一种重要的惩罚方式。

通过劳动改造,可以让罪犯在劳动中掌握一定的技能,提高思想素质,减轻社会负担,且有助于罪犯重返社会。

然而,劳动改造仍面临着监管不足、安全隐患、劳动权益等问题,下面就劳动改造及管理进行探讨。

一、劳动改造的重要性劳动改造是一种惩罚方式,但它并非简单的体罚,而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它不仅为罪犯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更有助于他们在劳动中完善人格,培养职业技能,提高思想素质,为重返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劳动改造还可以减轻社会负担。

这是因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能够掌握一些职业技能,在刑满释放后就能够自食其力,而不会再次回归监狱,这也将减轻社会负担。

二、劳动改造的管理1.安全问题:首先,劳动改造的现场必须确保安全。

三利娱乐场所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的审计和监督。

在劳动改造现场,必须配备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劳保用品和器材,如安全帽、手套等。

在进行高风险作业时,必须贯穿整个过程,保证安全。

2.劳动权益:劳动改造不是侵犯罪犯劳动权益的手段,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正当劳动时间、工伤保护、工资支付等。

在劳动改造中,罪犯应当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工资待遇,严禁吸收他们的劳动力而不给予相应的报酬。

3.思想教育:劳动改造不仅是体力上的活动,更是对罪犯思想的矫正和教育。

因此,在进行劳动改造时,必须与普通职工一样接受思想教育。

在这个过程中,专业教官应对罪犯进行定期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形成良好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4.职业培训:劳动改造的主要目的是培养罪犯的职业技术,该技能有助于他们在刑满释放后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

在进行劳动改造时,重视罪犯职业培训的质量和数量,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建立职业技能考核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奖励制度,鼓励罪犯参与培训,积极学习和掌握职业技能。

罪犯劳动改造学分析

罪犯劳动改造学分析

罪犯劳动改造学分析罪犯劳动改造学是指通过劳动改造,对罪犯进行教育、培训和改造,使其具备良好的劳动技能和职业道德,达到社会融入的目标。

劳动改造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犯罪分子的改造、教育和复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罪犯劳动改造学进行分析。

首先,罪犯劳动改造学的基本原理是劳动改造和教育相结合。

通过劳动改造,罪犯可以学习劳动技能,掌握职业道德,培养劳动意识和责任心。

劳动是一种社会实践,通过参与劳动,罪犯可以了解社会的规则和价值观,培养正常的社会适应能力。

同时,通过劳动改造,罪犯可以补偿社会,为社会作出贡献。

其次,罪犯劳动改造学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技能培养、劳动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

劳动技能培养是指通过教育和培训,使罪犯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劳动道德教育是指通过培养罪犯的职业道德,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思想教育是指通过开展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的思想和行为。

再次,罪犯劳动改造学需要具备良好的教育、管理和评估机制。

教育机制包括建立统一的劳动培训体系,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和教材,开展专业化的劳动教育和培训。

管理机制包括建立健全的劳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评估机制包括定期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纠正不足,进一步完善劳动改造工作。

最后,罪犯劳动改造学的实施需要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参与。

社会各界应关心罪犯的劳动改造问题,提供合适的劳动机会和就业岗位。

同时,要加强对罪犯的关注和帮助,通过各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融入。

综上所述,罪犯劳动改造学是通过劳动改造,对罪犯进行教育、培训和改造,使其具备良好的劳动技能和职业道德,达到社会融入的目标。

罪犯劳动改造学包括劳动技能培养、劳动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等内容,需要具备良好的教育、管理和评估机制,并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只有通过劳动改造,我们才能实现罪犯的改造和教育,为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做出贡献。

关于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研究

关于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研究

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破坏力量为建设力量的伟大创举,也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

新中国监狱半个世纪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劳动改造的历史,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监狱生产是劳动改造的主要载体,是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多年实践的积累,形成了完善的劳动改造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并存的改造罪犯三大基本手段,构筑了中国监狱工作的基本特色。

在新世纪新阶段,对劳动改造罪犯的问题,我们应当在继承中创新,遵循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提出新举措,拓展新路子,努力开创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新局面。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已成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

罪犯劳动的重要作用首先在于通过劳动能够有效的改造罪犯的思想,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这是我国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所要实现的主要目的,也是我国罪犯劳动的一个重要角色。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

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其功能是:(一)矫正恶习的功能。

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不仅可以改造罪犯的思想,而且可以矫正罪犯的恶习。

骄奢淫逸,挥霍浪费,是许多罪犯参加生产劳动通路的原因之一,也是他们实施罪犯行为的动机。

通过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

可以使他们亲身感到产品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和汗水,懂得“一米来之不易”的道理,认识到不劳而获和掠夺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耻,从而逐渐根除其奢侈浪费的恶习,树立勤俭节约和珍惜他人劳动成果的好习惯。

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视角探析

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视角探析

劳动是当代监狱活动的一个基本范畴,尤其是我国罪犯参加劳动范围之广,规模之大,设施之全,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以致“劳动改造”一度成为中国监狱的代名词。

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和认识水平,人们普遍把监狱制度和罪犯劳动制度视为一体,随着《监狱法》的出台,罪犯劳动不再由监狱工作方针来调整,监狱工作被科学的表述为: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

但是,不论从监狱改造角度还是从监狱生产角度看,罪犯劳动都是当前监狱体制改革中最主要的难点问题,毫不夸张的说,解决好了这个问题,对中国监狱体制的转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规定性1、关于强迫劳动。

罪犯从事一定的劳动是世界各国监狱通行的做法,参加劳动的方式有强迫和自愿两种。

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这表明我国罪犯参加劳动不是“自愿”而是“必须”,是法定的义务和权利。

显然“必须”带有强制性所指。

国际社会关于“强迫劳动”有许多立法限制。

1930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强迫劳动公约》规定两种情况不属于“强迫或强制劳动”范畴,即依照法律的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此种拘禁假释期间的人所要求的工作或服务,但又特别指出,由判决而执行的苦役仍属“强迫或强制劳动”。

1958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在“强迫或强制劳动”中指出“……排除私人雇主或公共企业雇佣某些囚犯在狱所外进行的劳动,以利于他们重返社会。

”从上述两个法律文件中可以看出,我国监狱对罪犯带有强制性劳动的要求不属于禁止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但是1957年国际劳动组织大会通过的《废除强迫劳动公约》中明确,不以下列形式使用或强制劳动:(1)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的手段……;(2)作为动员和利用劳动力以发展经济的一种方法;(3)作为一种劳动纪律的措施;……。

显然这与我国罪犯劳动的实际状况相冲突,虽然我国还没有加入该条约,但世界行刑发展趋势对我们起着引导作用。

从《监狱法》溯源,我国《刑法》第×条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溧阳监狱六监区李彬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

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保障监狱硬件实施建设的同时,提高了干警的待遇,改善了罪犯的物质生活和改造条件,因而我们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

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

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

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对当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思考

对当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思考

对当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思考令狐采学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而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的最终目标和任务,在国家文明不断进步,国家法制日趋完善的今天,如何发挥监狱的矫正功能,进一步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就新形势下怎样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近年来,教育手段的淡化、弱化和形式化,是监狱界普遍反映的一大现象,严重影响了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

控制、稳定、改造罪犯的关键举措是加强罪犯的教育,打破他们的犯罪心理结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会必要的谋生技能,获得社会的承认和认同。

因此,作为监狱职能部门,要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着力于教育改造的改革,全方位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积极探索教育改造罪犯的新方式、新方法和新举措,以促进教育改造工作的新发展。

一、当前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教育改造的主体地位未能充分体现。

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是三大改造罪犯的手段,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在现实中,其地位和作用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淡化和弱化的倾向依然存在,教育改造工作的法定原则和主体地位被其它工作所削弱。

(二)注重形式,轻视内容,存在着形式主义倾向。

从实际情况来看,教育改造工作的考核机制缺乏活力,考核方法不够科学、严谨,只注重结果的考核,忽视教育过程的量化考核,与实际工作衔接不紧,往往以生产产值作为定量考核。

这种重形式、轻内容的考核方式制约了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现行罪犯教育方法和方式难以适应押犯构成新情况。

近年来,警察通过岗位再培训大练兵等教育,整体素质得到了较令大程度的提高,但面对押犯构成的新情况、新特点的变化,在施教方法和手段上还相对滞后,尤其是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全力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工作上,加大了工防范工作力度,采取死看死守的方法,换来了暂时的稳定,但对深层次的犯情动态了解甚少,不愿意在教育改造工作中投入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工作方法简单。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在现代社会中,监狱被视为社会的一种特殊机构,旨在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改造。

劳动改造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劳动改造的意义、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劳动改造所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改造旨在通过劳动让犯罪分子意识到错误,培养他们的劳动技能,重建他们的自尊和自信心,为他们在出狱后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劳动不仅可以培养犯罪分子的劳动技能,还可以为监狱提供自给自足的经济基础,减轻社会负担。

此外,劳动改造还有助于维护监狱的安全秩序,减少犯罪分子之间的冲突和暴力事件。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劳动改造是犯罪分子服刑的一种必要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必须进行劳动改造,以达到改造他们的目的。

其次,劳动改造在监狱中占据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监狱需要提供合适的劳动条件和设备,以及相关教育和技能培训。

劳动改造还需要合理的管理和组织,以确保犯罪分子能够有序地参与劳动,并达到改造的效果。

劳动改造的地位还体现在它与其他改造手段的有机结合上,如教育、心理疗法等,共同形成一个全面的改造体系。

然而,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监狱需要提供合适的劳动条件和设备,以及相关的教育和技能培训,这需要大量的投入和专业的管理人员。

其次,由于犯罪分子的差异性和不同的犯罪类型,监狱需要设计不同的劳动项目,以满足不同犯罪分子的需求。

此外,监狱还需要与企业、社会组织等进行合作,为犯罪分子提供就业机会和帮助,以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综上所述,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劳动改造,犯罪分子可以改正错误,提高劳动技能,为出狱后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劳动改造还可以为监狱提供自给自足的经济基础,减轻社会负担。

但是,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克服各种困难,实现良好的效果。

新形势下劳动改造难点研究

新形势下劳动改造难点研究

新形势下劳动改造难点研究劳动改造理论研讨征文新形势下劳动改造难点研究摘要: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破坏力量为建设力量的伟大创举,也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

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继续着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此我们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从而使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下罪犯改造要求,切实践行好“治本安全观”。

关键词:劳动改造问题研究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不是罪犯自己愿意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手段,它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法之一。

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保障。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罪犯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历史证明,劳动改造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

(一)矫正恶习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国家对监狱工作要求的提高,劳动改造作为罪犯改造手段之一,它对罪犯的矫治功能和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

只有经过长时间的、系统性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监管改造实践才会达到矫正罪犯恶习和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的预期效果。

监狱只有通过不断地创新劳动改造方式,丰富劳动改造内容,才充分调动罪犯参加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使罪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转变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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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
摘要:新时期的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呈现生产途径多样化(劳动方式增多;产品种类增多,);促进目标具体化(创造监狱稳定因素;完成既定效益增长;);狱企职能复杂化(完成罪犯保护;在新形势下,强化罪犯劳动体验,加快罪犯社会就业的步伐)。

新时期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存在地域差异,时间差异。

有必要就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分析,以求提高罪犯劳动改造成效,完成监狱使命。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新形势;
《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由此可见,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具有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

同样的规定在《监狱法》中也能寻见,《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这明确了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所有时期、任何监狱的罪犯改造工作开展之前提。

一、生产途径多样化后对劳动改造工作的思考
新时期,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监狱企业的改革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指导着罪犯劳动改造的主方向。

监狱企业的经济价值在于它能持续为罪犯劳动提供岗位,能有效、有序组织劳动,能积累劳动成果,维持监狱生产持续发展,创造社会财富。

以往监狱企业重工业、农业在新形势下既不能满监狱企业的发展要求,也不能很好履行劳动改造服务于监管,同时促进罪犯社会就业的改造要求。

目前,轻工业以投入小、引进快、抗风险、技术成熟、增效显著等符合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环境的优点被各个监狱接纳。

轻工业从业工种多,产品类别杂,这就对从事劳动改造的罪犯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适应多种新的劳动方式;二是在新劳动方式下快速接受不同产品的生产要求。

如此一来,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以适应先进技术为主的,多层次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技术构架和技术体系,让新接触生产工序的罪犯一级一步随劳动改造的深入,劳动技术的成熟提高自身的技术评价,为高评价罪犯以师带徒,新入监罪犯快速学习等良性管理行为打下基础。

监狱罪犯较于起社会公民,学历普遍偏低,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弱,对精细化的生产适应性不强。

处于以轻工业为主的劳动改造中,以往的粗糙性、体力型的劳动逐渐被新时期的精细化、脑力化的劳动取代,这就对老罪犯
的转变、新罪犯的适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干警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们可以在新时期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中运用现代罪犯劳动力资源管理知识(将罪犯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科学地对其进行管理,消除罪犯岗位调配不合理、生产激励机制僵化、生产评价制度不完善、罪犯生产工种与罪犯实际能力不对口等限制罪犯劳动改造的消极因素),据罪犯的身体素质、技能评价、心理特征等个性因素,对罪犯的劳动生产进行分工,增强罪犯的劳动改造潜能,使罪犯主动地、积极地完成所分配的生产任务,消除机械式劳动。

同时,对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公平竞争、择优上岗,对劳动罪犯实行定岗、定编、定员。

我们只有积极采取策略,从理论学习和实践经验两方面同时入手,用运先进的理论体系管理罪犯,才能增强罪犯的适应性,初步做好新时期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

二、促进目标具体化后对劳动改造工作的思考
监狱企业的生产方式与产品种类固定后,一个明确的劳动促进目标不可或缺。

现代狱企促进目标大体分为两类:一是创造监狱稳定因素;二是完成既定效益增长。

事实证明,罪犯在从事强制性的义务劳动时,绝大部分时间将有事可做,心思也会倾向于学习接受新事物,这在客观上减少了罪犯闲暇时间无事生非的机率,一定程度
上促进了罪犯内部的安定团结,并且罪犯通过劳动活动,特别是参加集体合作劳动能够体会到交流合作的愉快,能够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劳动方式,保持自身与社会联系、与他人接触,使自己精神充实,从而克服因长期关押产生的孤独、寂寞、苦闷,甚至精神崩溃的心理问题。

所以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我们积极促使其完成劳动改造,不仅能从侧面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履行劳动改造辅助于罪犯监管的特殊职能,而且能够从源头为监狱创造稳定因素。

罪犯在劳动改造中态度是否端正,心态是否积极两项指标可以参考额定时间内的劳动产值来评判,反之同样。

使罪犯劳动改造提质增效,保证监狱企业完成既定效益增长也可通过矫正罪犯劳动态度,调整罪犯劳动心态得以实现。

实现此目标我们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

一是广泛开展以QC科研活动为主的生产创新活动,增强罪犯的生产劳动主体意识,充分发挥罪犯自身智慧,在促进生产效率的同时,使罪犯体验科技创新、品尝分享劳动成果的满足感,继而深化罪犯热爱劳动,矫正罪犯不良心态和心理隐疾。

二是因地制宜地创建各具特色的罪犯生产劳动文化,以多种多样的生产竞赛活动,建立和强化罪犯集体主义、互帮互组、争先创优等良好观念,从根本上解决劳动改造中罪犯的心态问题,保证效益增长稳定。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
以积极参考社会企业新型管理模式,倡导科学管理,用科学方法测算罪犯劳动时每一个工序动作所需的时间与最佳工作方式,判断出最佳的劳动方法,制定适合罪犯劳动改造的方法制度,使罪犯劳动形成生产标准化、运行规范化,亦使罪犯适应科学化管理,形成现代化生产意识,增强罪犯劳动改造潜力,完成既定效益增长。

三、狱企职能复杂化后对劳动改造工作的思考
新时期狱企职能趋于复杂,不但要完成罪犯狱内保护,而且在新的形势下,要强化罪犯劳动体验,加快罪犯社会就业步伐,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罪犯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维护社会稳定。

就罪犯保护而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虽然罪犯是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公民,但也应该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在劳动对象、劳动环境、劳动时间、劳动报酬、技能培训、劳动保护措施上都应与普通公民享有同样的劳动法律保护,例如罪犯的劳动对象不能危害罪犯生命;罪犯的劳动环境不能影响罪犯健康等,所以罪犯的劳动改造须以保护罪犯为前提。

在新时期的罪犯劳动改造中融入安全生产、保护罪犯的观念也是我们完成罪犯劳动改造的一大动力。

我们可以参考社会劳动场所进行健全罪犯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劳动保护措施。

如全面推行生产项目准入制度,加强劳动
环境整治,抓严生产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劳动工具定置管理规定,完善劳动现场的消防设施及完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广泛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等措施,强化罪犯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罪犯劳动保护,力保罪犯生产无事故。

同时,可以根据《监狱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建立健全罪犯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刑满释放后短期生活保险等三项保险。

将罪犯保险制度纳入地方城镇居民基本保险体系,进一步依法保障罪犯基本权益,完成罪犯保护。

劳动改造作为罪犯获得职业技能的主要途径,监狱罪犯通过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职业技能是管理者必须完成的任务。

吴爱英部长早在2005年就提出“要培养罪犯、劳教人员的就业技能,增强刑释解教后融入社会的能力”。

我们要使罪犯刑满释放有一技之长在身,从而更好的融入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生产经营理念,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提升社会效益,完善罪犯劳动改造才是我们工作重心的所在。

作为管理者必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实现向外延伸,以国家技能鉴定所为依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开展罪犯职业技术培训,结合劳动生产项目和社会就业需要,科学设定培训项目,同时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优先发展就业导向型项目,最后全面建立与劳动改造罪犯相适
应的监狱生产管理体制,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罪犯劳动改造方针,使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向多元化、科学化、实用化发展。

确保罪犯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加快罪犯社会就业的步伐,减少出监罪犯再犯罪几率。

监狱是司法系统最后一个环节,在新时期我国的司法行政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而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又是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亦是司法行政改革的组成部分。

总的来说,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要高瞻远瞩,不仅要结合监狱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到效益与改造双赢,更要依托于新形势下的司法行政改革浪潮,将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做到尽善尽美。

【参考文献】
【1】《监狱发展中的制度问题探析》,嵇为俊、周鹏,监狱信息网
【2】何为民主编《罪犯改造心》法律出版社2002版
【3】兰洁主编《教育改造》法律出版社1999版
【4】王顺安主编《劳动教育学》法律出版社2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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