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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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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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木文首先简述了有关劳动改造的哲学思想和法律依据,简要论述了劳动改造是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罪犯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之后,按照科学发展的观点对劳动改造的刑罚执行作用、心理矫治作用、职业技能培训作用、情绪稳定与自我实现作用、服务社会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讨论了在监狱体制改革的框架下,在确保正确执行刑罚的前提下,应当更加注重罪犯的改造和社会化需要。此外,还讨论了劳动改造应注意避免的“误区”,以确保监狱执行刑罚和罪犯社会化过程顺利完成。
一、有关劳动改造制度的理论简述
1 >哲学依据
大量的考古学发现证明首先有了劳动活动,才出现了人类。有了劳动,人类才开始有了自己的历史。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 必须能够生活。但是必须通过劳动才能获得生活所需的一切。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论点,即“劳动”是人类的的“第一个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活动的基本条件”,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劳动本身是人类历史的起点,可以说劳动创造了人类和推动了社会的不断进步。
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马克思主义者的一贯思想。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明“生产劳动是罪犯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马克
思主义哲学认为,劳动能够改造世界、改造人类,体力劳动是防止一切病毒的消毒剂。
2、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监狱法》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罪犯参加劳动,不是“自愿”,而是必须。既是罪犯的法定义务,又是对罪犯的惩罚,体现了监狱执行刑罚的固有属性。
《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劳动改造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从古代肉刑、苦役到现在的劳动改造,刑罚的惩罚功能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而不断淡化。现代行刑文明化、科学化、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是,监狱行刑不单纯追求惩罚效果的价值取向,而更注重于罪犯的恶习得以矫正和改造,从而最终实现再社会化。我国监狱以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也将监狱行刑定位于“改造人”的最终目的,惩罚和改造是实现
刑罚目的的手段和途径。在监狱体制改革的前提下,劳动改造仍将是重要的刑罚手段之一,但是更大程度上将成为教育矫治罪犯的重要手段。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1>劳动改造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
按照刑法和监狱法规定,组织罪犯劳动是监狱惩罚与改造罪犯的法定手段。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消毒剂”。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监管改造并列为三大改造手段。较多犯罪,尤其是物欲型罪犯贪图享受、好逸恶劳、追求生活享乐、物质欲望强烈、缺乏遵纪守法意识、浪荡散漫、不守法纪、不愿受严格的纪律和制度约束,责任感淡薄。在他们非法侵吞财物(如抢劫、诈骗、盗窃、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财物)时,决不会想到这些金钱物品乃是他人辛苦劳动的汗水结晶。因而而对这类罪犯改造时,首先要强制他们劳动。在劳动的过程中,让他们体验到一定的痛苦,感受到刑罚的威慑、报应,从而产生悔罪意识,矫正犯罪心理。
通过劳动改造,不仅可以对罪犯进行惩罚,还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成熟稳定的社会化人格,弥补人格缺陷,强化再社会化能力的养成,使罪犯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落实“首要标准”要求。在新形势下,劳动改造的地位势必进一步强化, 特别是实施监狱体制改革后,对监狱劳动改造工作提出了更髙要求,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了。但是,劳动改造的刑罚执行功能,永远不会消失。
2、劳动改造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
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的要求,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我们要把罪犯当作国家公民的一个组成部分,努力转变罪犯的扭曲的心理,培养其积极向上的健康人格,使之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只有在教育引导罪犯在劳动中逐步养成自觉劳动习惯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实践证明,在单纯依靠其他改造手段或单纯依靠强制劳动的手段,很难实现劳动教育人、改造人、完善人的作用。因此,劳动改造是教育改造罪犯必不可少的方法。
3、劳动改造是培训罪犯职业技能增强谋生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
监管改造工作“首要标准”要求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据有关调查显示,较大比例的重新犯罪分子谋生就业能力较差。事实上,多数刑释人员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谋生就业问题,他们由于缺乏劳动技能而形成新的社会负担,甚至诱发重新犯罪。监狱工作实践表明,罪犯能否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除了犯罪恶习得以矫正外,还与是否具有赖以谋生的劳动技能有很大关系。劳动技能的形成主要是从劳动实践中获得的,通过劳动实践,罪犯能够学到生产劳动知识和职业技能。事实证明,具有较髙劳动技能刑释人员易于获得就业机会,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相应较小。创新发展劳动改造工作是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监管改造首要标准”的必然选择。劳动改造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罪犯谋生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
三、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主要作用
按照“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改造人”是监狱行刑的最终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监狱行刑方式与国际正在逐步接轨,劳动改造在继续发挥刑罚执行作用的同时,必将越来越突出其教育功能、矫治功能与职业培训功能。劳动改造主要作用应包括执行刑罚、矫正罪犯不良思想、获得职业技能、稳定情绪与自我实现、服务社会等。
1、劳动改造具有执行刑罚的重要作用
劳动改造是刑罚执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刑法、刑诉法、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劳动改造具有强制性、惩罚性,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服从分配参加劳动的法律规定,决定了罪犯参加劳动是一种法定义务。即使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使监狱管理更加科学文明规范,劳动改造的强制性、惩罚性也不会消除。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惩罚的同时,应当重罪犯劳动权益,引导激励罪犯自觉参加劳动,努力使监狱生产劳动更加接近社会生产劳动条件,为罪犯最终实现社会化创造条件。但是,必须坚持的前提是,确保刑罚执行的规范执行。
2、劳动改造的思想矫治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髙速发展和监狱体制改革,劳动改造对罪犯的矫治功能和作用将更加突出。矫治罪犯恶习和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必须经过长时间的、系统性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监管改造实践才有可能达到预期效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理念,劳动改造的矫治思想又有了新的内涵。监狱要积极创新劳动改造方式,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