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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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摘要)
监狱的性质和属性决定着其中心任务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一、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现行司法行刑的基本手段,有着其理论和法律依据,其功能体现在监狱工作各个方面。
(一)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有其理论和法律依据。
罪犯劳动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法律赋予监狱完成监管改造任务的途径和手段。
(二)罪犯劳动的存在和发展是确保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监狱事业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罪犯劳动在监管改造工作中主要有五大功能,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和持续发展依然是确保监狱监管改造罪犯任务的实现和《监狱法》贯彻落实的客观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组织罪犯劳动就成了监狱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阵地。
二、监狱运行体制和监管改造形势在变化发展,但劳动改造对监管改造质量的提高依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罪犯的劳动过程是一个主客体双方互相作用、影响的过程,罪犯可以体会到劳动作为人生本质的真实性和自我价值实现的根本性。
2、罪犯劳动是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劳动的再现和回归,使监狱从单纯监禁和单纯教化的模式中解脱出来。
3、罪犯劳动不仅是行刑手段,同时也是行刑目的,劳
动改造实现了行刑手段和行刑目的的辩证统一。
三、充分认识和发挥劳动对罪犯行为的矫正重塑功能及其对教育改造的促进作用,实现监管改造工作的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一)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法制化为前提。
1、从法制的角度对罪犯劳动合理定位。
2、法制化呼唤经费保障的立法加强。
3、劳动组织安排要注重罪犯公民权利的保障。
(二)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科学化为要求。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要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基础管理要注重理念和方法手段的科学性。
3、要遵循新时期劳动改造罪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罪犯劳动生产应以社会化为目标。
1、最大限度地发挥罪犯劳动过程的再社会化的作用。
2、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罪犯的技能培训。
3、与市场接轨,改进对罪犯劳动改造成果的评估方法。
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笔者认为坚持依法组织管理罪犯劳动是依法治监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坚持面向再社会化,科学组织管理罪犯劳动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推动监狱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实现途径和重要保障。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
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梁伟伟
【内容提要】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和逐步深入,对于罪犯劳动,必然产生“要不要”、“如何搞”的讨论。笔者认为,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直接或具体体现为罪犯再社会化的程度和水平,劳动是医治罪犯人性和社会性欠缺这一病态结构的一剂良药,劳动改造对罪犯再社会化的作用不容忽视、不可替代。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法制化为前提,以科学化为要求,以社会化为目标。
【关键词】监狱体制改革劳动改造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
监狱的性质和属性决定着其中心任务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罪犯之所以犯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自身的生理性、自然性因素远远高于其人性和社会性,并且已经突破了社会秩序所允许的限度。改造质量的提高直接或具体体现为罪犯再社会化的程度和水平。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的社会性本质是通过劳动的社会属性体现出来的,劳动是医治罪犯人性和社会性欠缺这一病态结构的一剂良药,以单纯惩罚为目的脱离劳动的监禁型监狱不仅不利于罪犯社会性本质的形成,反而会使罪犯的自然性更加强烈,反社会倾向更加突出。给监狱赋予劳动内涵,是启迪罪犯人性,恢复罪犯良知,重塑其社会性本质的重要途径。
一、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现行司法行刑的基本手段,有着其理论和法律依据,其功能体现在监狱工作各个方面。
(一)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有其理论和法律依据。
我国监狱的罪犯改造工作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者认为:“劳动创造了人本身。”“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人类的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东西。”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劳动的上述观点成为我国监狱把劳动改造确立为改造罪犯基本手段的指导思想。我国监狱工作发展的历史和实践雄辩地证明,劳动改造罪犯本身在客观上有着其科学性和
巨大的社会意义,成为我国刑罚执行的特色和亮点。因此,我国《监狱法》明文规定:“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由上可知,罪犯劳动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法律赋予监狱完成监管改造任务的途径和手段。
(二)罪犯劳动的存在和发展是确保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监狱事业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罪犯劳动在监管改造工作中主要有五大功能:一是惩戒功能。监狱依法强制罪犯劳动,使罪犯在劳动中体验到法律的严肃性,心理上有了惩戒感受。在强制性劳动中,罪犯由对劳动的不适应,到对个人在劳动中的价值的认识,进而对个人整体的重新认识,促使其祛除狂妄自大等意识。二是矫正功能。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的过程中,通过科学文明的劳动管理,可以矫正罪犯的不良思想和行为,使罪犯逐步适应现代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劳动素质。三是教育功能。罪犯在劳动中,至少接受了劳动观点教育、严格的纪律教育、勤俭节约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生产技能教育等五个方面的教育,引深和延伸了教育改造的内涵。四是回归过渡功能。罪犯在劳动过程中按照与社会企业相当的生产条件完成劳动任务,并从中接受一些新的管理理念和知识,潜在地感受
到社会的发展变化,学会做事与共处,增强其重返社会的适应性;在劳动实践中,培养提高劳动技能,为其回归社会竞争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从而达到预防或减少重新犯罪的目的。五是稳定的功能。大量事实证明,监狱组织罪犯劳动可以引导罪犯积极地思维,防止罪犯无事生非,有利于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因此,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和持续发展依然是确保监狱监管改造罪犯任务的实现和《监狱法》贯彻落实的客观需要。
另外,从时间和空间范围看,置于劳动改造基本制度下的服刑人员,除了管理教育和睡眠休息以外,多数时间都要在劳动现场参与改造;从当前监狱管理的现状实际看,监狱管理的主要业务工作基本上是围绕着犯人“早上出工,晚上收工”这个活动轨迹展开的,我国监狱的设计和民警配备也与此相适应。这意味着,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组织罪犯劳动就成了监狱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阵地。
二、监狱运行体制和监管改造形势在变化发展,但劳动改造对监管改造质量的提高依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发展,由于市场的冲击使监狱经济陷入低潮,效益滑坡,有的人进而对劳动改造手段产生怀疑,有的甚至认为应当取消罪犯劳动;还有的人面对押犯构成和犯罪性质等方面的重大变化,特别是很多罪犯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