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与未来走向
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
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首先,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罪犯的劳动改造本质上是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和再教育的手段之一、通过参与劳动改造,罪犯能够承担一定的劳动义务,强化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在劳动改造中,罪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并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而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也是法律对罪犯进行行为规范和监督的一种方式。
通过劳动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可以推动罪犯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的改变,使其逐步回归社会。
其次,罪犯的劳动改造意义重大。
劳动改造是罪犯参与社会劳动,通过劳动改造使罪犯改变罪恶思想和行为习惯的过程。
一方面,劳动改造可以培养罪犯的劳动技能和职业技能,提高其就业能力。
罪犯在劳动改造中,可以学习或提升各种实际操作技能,在劳动中培养自己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素养。
这对于未来的就业和人生规划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劳动改造可以增强罪犯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感。
罪犯通常是通过参与劳动改造,接受劳动纪律的约束,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养成良好的行为和生活习惯。
通过参与劳动改造,罪犯可以逐渐重建起对社会的责任感和社会准则的认同,促使其恢复正常社会角色的认同感。
此外,罪犯的劳动改造意义还体现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上。
罪犯通过参与劳动改造,成为一个有责任感、有能力的人,可以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罪犯为社会提供了劳动力资源,通过劳动改造为社会创造了一定的价值。
劳动改造可以培养罪犯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为罪犯创造了就业机会,提高了其就业率,减少了社会的失业压力。
罪犯的劳动改造也可以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是多方面的。
它不仅具有法律意义,是法律对罪犯进行行为规范和监督的方式,也具有教育、矫正和再教育的作用。
罪犯的劳动改造通过培养劳动技能和职业技能,提高其就业能力;增强其纪律意识和责任感,促使其恢复正常社会角色的认同感;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论文摘要劳动改造作为我国对罪犯进行改造旳一种手段,在对罪犯旳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旳重要作用,获得了巨大旳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然而,随着社会旳不断发展变革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也发生了变化。
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旳作用被削弱。
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进行不断探讨和研究。
核心词:劳动改造,罪犯,价值劳动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执行刑罚旳三大手段之一。
五十数年旳监狱工作实践已经充足证明,劳动改造对实现增进罪犯回归社会,避免和减少犯罪旳刑罚目旳具有不可替代旳重要作用。
组织罪犯劳动生产获得了巨大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发挥旳价值令世人瞩目。
然而,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旳转变,受生产模式旳制约,以及经济利益旳驱动,劳动改造罪犯旳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旳作用被削弱,已经直接影响着刑罚对旳旳执行。
复归劳动改造罪犯旳本义,纠正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旳价值取向偏离,重塑劳动改造功能,实现劳动改造旳真正价值,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是我们在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急待解决旳重点和难点问题。
本文就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应当体现旳价值及目前浮现旳问题,结合笔者十余年监狱工作切身体会浅淡几点结识。
一、劳动改造罪犯在改造罪犯中应当具有旳价值把劳动作为对罪犯进行改造旳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一般旳做法。
许多国家旳法律以及联合国旳文献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活劳动提出了明确旳规定。
中国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旳生产劳动,是中国对罪犯实惩办与改造相结合原则旳重要内容。
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旳罪犯,必须参与劳动。
”中国改造罪犯旳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卓有成效旳。
(一)劳动改造旳功能劳动改造旳功能,是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实现特殊避免和一般避免旳刑罚目旳过程中,劳动改造作为行刑手段所发挥旳固有旳稳定作用。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重要有惩罚、矫正、经济三大功能。
劳动改造的意义
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学习。
”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关键字:罪犯劳动改造惩罚和改造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一)劳动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根本特色。
1、我国监狱制度统称为劳动改造制度,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罪犯和减少罪犯中具有特定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初期,被人民民主政权接收的破烂不堪,难以解决罪犯人数激增后的收押问题,更难解决罪犯劳动生产问题,大批罪犯由于无劳动项目而做吃闲饭,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难以开展。
如果被依法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在监狱得不到有效改造,那么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针对上述问题,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把组织全国罪犯劳动改造问题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
《决议》指出:“大批应判有期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做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工作。
”同时指出,凡已有这一工作的地区,应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大。
主要的办法,是由县一级,专署一级,省市一级,大政区一级鹤中央一级,共五级分工负责,划分人数,指拨经费,调配干部和管押的武装部队,组织犯人劳动,从事大规模的水利、筑路、垦荒、开矿和造屋等生产建设事业。
这次会议后,使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在全国范围铺开。
经过六十多年的调整和改革,目前劳动改造仍然在罪犯改造中占据重要地位,焕发新的生命。
运用劳动达到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罪犯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日岀摘要:木文首先简述了有关劳动改造的哲学思想和法律依据,简要论述了劳动改造是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罪犯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之后,按照科学发展的观点对劳动改造的刑罚执行作用、心理矫治作用、职业技能培训作用、情绪稳定与自我实现作用、服务社会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最后,讨论了在监狱体制改革的框架下,在确保正确执行刑罚的前提下,应当更加注重罪犯的改造和社会化需要。
此外,还讨论了劳动改造应注意避免的“误区”,以确保监狱执行刑罚和罪犯社会化过程顺利完成。
一、有关劳动改造制度的理论简述1 >哲学依据大量的考古学发现证明首先有了劳动活动,才出现了人类。
有了劳动,人类才开始有了自己的历史。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 必须能够生活。
但是必须通过劳动才能获得生活所需的一切。
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论点,即“劳动”是人类的的“第一个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活动的基本条件”,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劳动本身是人类历史的起点,可以说劳动创造了人类和推动了社会的不断进步。
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马克思主义者的一贯思想。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明“生产劳动是罪犯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劳动能够改造世界、改造人类,体力劳动是防止一切病毒的消毒剂。
2、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监狱法》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罪犯参加劳动,不是“自愿”,而是必须。
既是罪犯的法定义务,又是对罪犯的惩罚,体现了监狱执行刑罚的固有属性。
《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
监狱教育改造的困境与出路(一)
监狱教育改造的困境与出路(一)教育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之一,在维护监狱工作长治久安、努力打造平安监狱,持续推进监狱质量全面建设战略,更好服务于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监狱体制的深入变革,教育改造自身暴露出不少问题,也面临着种种障碍,在困境中求发展。
所以必须理清思路,拨云去雾,打开出路,使得其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实现监狱工作宗旨。
一、教育改造在监狱工作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1、劳动改造的强化与教育改造的弱化劳动改造的强化与教育改造的弱化在经济社会中不是个别事例而是普遍现象。
由于我国建国之初就确立了监企合一的制度,监狱既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构,又承担着企业生产的功能,更甚者还担负着建立一个小社会的责任。
在当今社会,这一体制尚未改变,监企仍旧是一体,监狱仍旧承担着刑罚执行的职能和经济功能。
这样一来,监狱除获得国家的部分财政支持外,还需由自己想办法解决另外一部分资金。
而且在经济社会中,监狱企业还要上交一部分税收或利润。
因此在这种直接利益的驱使下,监狱必然会重视监狱企业的效益,也就是注重罪犯的劳动成果。
同时,由于监狱要向上级单位上交部分利润,上级单位对监狱的考核直接与此有关并且占大比例。
那么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一个追求经济效益的氛围。
这样就必须强化罪犯的劳动,并且在对罪犯的考核时,同样以其创造多少劳动成果为重要依据。
如此一来,劳动改造就被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所异化,劳动较强地发挥创造物质的功能,而改造的目的由此被冲淡,甚至于造成罪犯厌恶劳动的后遗症。
可以认为强化劳动创造物质的功能,冲淡改造的作用,实际是在强化劳动的惩罚,也就是实现劳动的报应。
根本上这与劳动改造的现代目的相冲突。
2、重视监管,轻视教育,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一方面对教育与监管的定位不准。
辨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影响事件有两大因素:内因和外因,内因决定事件的发展方向,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监狱宗旨是“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从这方面讲,教育改造矫正灵魂、攻心治本,是内因,监管改造重看硬守、规范行为,为外因。
我国劳动改造的现状分析
一
、
我国现 阶段劳动改造现状分析
应该 区别对待 。 把劳动作为主要的甚 至唯一 的改造
方式 , 显然放大 了劳动改造 的作用 。
( ) 二 劳动 改 造 中罪犯 权 利容 易 受到 侵 犯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 人权保护 的大背景 从 出发分析 , 我国现 阶段 的劳动改造还存在不少 问题 。
管理体 系, 尊重和保障罪犯 的人权 , 注重刑罚执行的教育感化功能 , 逐渐建立一定程度的开放的罪犯劳动场所。 【 关键词 】 刑罚执行方式; 劳动改造 ; 权利保护 【 中图分类号 】 8 F7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63 2 9( 00 0 — 0 4 0 17 — 3 12 1 )5 04 — 3
虽然福建省 2 0 年开始和北京市从 2 0 年 已 03 02
( ) 一 劳动 改造 的作 用被 放 大
监狱企业是我国公有 制企业 的特殊形态 , 它不 具有企业 的合约性质 , 罪犯虽然在事 实上是监狱企
劳动改造在刑罚执行中独 占主导地位 , 不管重
业 的特殊劳动者 , 但在监狱法颁布之前 , 无论是政策 法规还是实践 , 进入劳动过程 中的罪犯 , 只是被 当作 劳动改造 的对象看待 , 经济方面的合法权益没有得
新中国监狱性质职能的历史演变及科学定位
新中国监狱性质职能的历史演变及科学定位基础理论?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2期新中国监狱性质职能的历史演变及科学定位夏宗素(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市071000)摘要:监狱性质和职能由主观意志和客观要求相结合而定位.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主,客观因素,我国监狱的性质和职能的定位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监狱法》的颁布实施,使监狱性质由异化到纯化.我国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对罪犯实施侮罚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对罪犯实施改造和矫正的机构.国家赋予监狱的职能应是准确执行刑罚,对罪犯实施惩罚,对罪犯实施改造和矫正.关键词:监狱性质监狱职能历史演变科学定位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监狱的性质,即监狱区别于其他机构的根本属性;监狱的职能则指监狱应有的职责与功能.明确监狱的性质和职能,实质是确认监狱的社会地位.只有对监狱性质职能予以科学定位,才能充分发挥监狱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及保障经济建设中的特殊功能.本文拟从监狱性质,职能定位的依据及其历史演变,对我国监狱性质,职能的科学定位发表一孔之见.一,监狱性质和职能由主观意志和客观要求相结合而定位(一)监狱性质由国家性质和统治阶级的意志所决定监狱这一社会现象并非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范畴.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成果说明,监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成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列宁在《论国家》一文中曾指出:"国家就是从人类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当专门从事管理并因此而需要一个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即监狱,特殊队伍及军队等等)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国家也就出现了."恩格斯指出:"监狱是构成国家权力的物质的附属物"国家力量的概念主要是指拥有监狱等等特殊的武装队伍.监狱既然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同性质的国家,其监狱性质也是不同的.如奴隶制国家,是奴隶主阶级的专政,奴隶制法律是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奴隶制国家的监狱,是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奴隶制度,镇压和震慑奴隶反抗的重要工具;封建制国家是封建主阶级的专政,封建制法律的制定反映封建主阶级的意志,是为了巩固有利于封建主剥削和压迫农民(或农奴)收稿日期:2006—05—10作者简介:夏宗素(1940一),女,重庆市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 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作为执行的监狱正是封建地主阶级维护封建主阶级的利益和封建等级制度镇压和震慑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反抗的重要工具;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实质,是资产阶级凭借国家机器对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实行统治的工具,其监狱的实质,正是维护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的利益,镇压和震慑劳动人民反抗的重要工具;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保护广大人民利益,向一小撮敌对阶级分子实行专政和改造的工具.(二)监狱性质和职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变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产生国家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文化的发达,思想观念的更新,社会逐步由野蛮到文明,由落后到先进,由愚昧到科学,其间经历了几千年的历程,监狱的性质和职能也随之而演变.古代,即奴隶制,封建制时期,凡是凭借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一切用来拘束,限制人身自由,实行关押和强迫劳动的场所都称为监狱,而且不管原告,被告,已决,未决,违法,犯罪,负债者,癫狂者,无业游民,流浪儿童统统关押在一起,老少不分,男女同蘼.从其性质看,监狱并不是或不完全是执行刑罚的机构,主要是等待生命刑,身体刑的执行或临时羁押的场所,其职能是关押,监禁,采取野蛮手段使被关押者不能逃跑,身受牢狱之苦.因此,国外称古代监狱为拘置场,囚禁场,威吓场,人身保管场,形象地反映了当时监狱的性质和职能.近代,以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开端,进入资本主义时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资产阶级提出人道主义,以人为中心,尊重人权,提基础理论?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2期高人身价值等思想观念;主张废除或限制死刑,取肖残废刑和丑辱刑,提倡剥夺自由刑等.到了18世纪,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刑罚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以剥夺人的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的自由刑开始发展起来,以死刑,肉刑,流放,酷刑为主要内容的肉体刑逐渐减少.随着自由刑的发展,监狱成为主要执行自由刑的场所.为了适应监狱性质,职能的转化,这就迫使一些国家采取改良措施,一方面设置专门的关押场所,使监狱开始有了专门的设施;另一方面逐步建立行刑和监狱管理制度,如分类制,沉默制,独居制,假释制,善行折减制,累进制,中间监狱制等.现代,即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历史学上通常指无产阶级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时代.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标志着世界现代历史开端.@历史进入现代社会,一方面,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得到更大,更快地发展,世界局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国家犯罪率上升,累犯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使过去的刑罚理论和刑罚制度乃至监狱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了解决犯罪对社会的严重危害和抑制累犯的增加,各国进一步加强监狱对罪犯的惩罚力度,完善监狱设施,建立健全监狱管理制度.与此同时,监狱加强了对罪犯的教育,矫正和改造,现代监狱已不再是单纯的执行刑罚和对罪犯实施惩罚的机关,也是矫正和改造机关. (三)监狱性质和职能随着刑罚目的的嬗变而转化刑罚目的,即国家对犯罪人规定刑罚,判处刑罚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效果.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和不同的阶段,因经济基础和统治阶级的利益不同,刑罚的目的也不相同.日本刑法学家,法哲学家牧野英一,曾提出刑法进化论的观点,认为刑法随人类社会的进化而进化.与此相适应,刑罚也应依据社会的发展,适应社会犯罪现象的变化而进化.他概括刑法的进化形式经历了原始复仇时期,威吓时期,人道与博爱时期,科学时期.⑨刑法在不同时期的形式实际上反映了不同时期的刑罚目的,而刑罚目的的嬗变又直接影响着监狱性质和职能的转化.复仇时期.当人类社会进入奴隶制社会后,法律成为国家维护其阶级统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但是,由于刚从原始社会脱胎出来,因而法律规定都充满了原始复仇的色彩,刑罚及其刑罚执行的目的也是为了复仇.如公元前18 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就保留了同态复仇的氏族习惯:"如果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眼,则应毁其眼;如果折断自由民之骨,则应折其骨,如果击落自由民之齿,则应折其齿."公元7世纪一8世纪阿拉伯国家的伊斯兰法也具有同态复仇的特征,如盗窃罪,初犯罪必须砍去左手,再犯则砍去左脚;杀人罪,伤害罪由被害人的亲属决定采用哪种方式处罚.由于刑罚和刑罚执行的目的是同态复仇,并且主要是生命刑和肉刑,因此,这个时期的监狱只不过是实现复仇和实施酷刑的工具.威吓时期.人类社会进入封建制时期,由于阶级斗争更加尖锐,激烈,封建统治阶级为了镇压农民的反抗,采用了更严厉的刑罚,以达到威吓犯罪人和社会上企图反抗统治阶级的目的,从而由原始复仇发展到由国家统治刑罚的威吓时期.威吓时期不仅以死刑,肉刑为中心,而且在行刑方法上比奴隶制时期更残酷.如古罗马帝国1532年制定的《加洛林纳刑法典》规定的刑罚有:割耳,割鼻,挖眼,断指,断手,车裂,火焚,夹火钳,四马分尸等.中国封建制时期的死刑执行方式有烹,醢(将人杀死后剁成肉酱),冁(车裂),枭首,定杀,扑杀,凌迟,剥皮,砍头分尸等等.这时的监狱正是执行酷刑的场所,如我国明朝的锦衣狱,施行各种残酷的刑罚,有械,镣,棍,剥皮,抽肠,钩背,大枷,立枷,断脊,堕指,刺心等等.在国外,很多监狱建在荒塔,废屋,土窖里,日光不入,潮湿污损,成为病魔的育成所.人道与博爱时期.17世纪以后,人类社会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针对封建时期刑罚的残酷和分等级用刑,从保障人权出发提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等原则.主张对任何人都应公正,公平,严酷的刑罚变得宽缓.刑罚目的由威吓而变为报应,即刑罚的惩罚与犯罪侵害对等,用公正的天平来衡量犯罪侵害应受到的惩罚,其结果是对别人作恶就是对自己作恶,给别人造成痛苦,自己就要受苦.报应刑主张刑罚执行给罪犯带来的痛苦要与罪犯从犯罪中得到的快乐价值相等.这个时期,监狱作为刑罚执行的性质比较明确,其职能则是保障对罪犯刑罚的严厉施行,要使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感受到因犯罪而带来的痛苦.人道,博爱时期,监狱仍以惩罚为主要职能.科学时期,即以科学研究为基础的刑罚时期.19世纪末2O世纪初,针对社会犯罪越来越严重及累犯增加的状况,刑罚制度发生了一次重大变革.刑事社会学派创造人,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提出教育刑理论和刑罚个别化理论.为使刑罚真正达到教育罪犯,预防犯罪和保卫社会的目的,他主张刑罚的机能要与个别人的情况相适应而起作用,必须依据犯罪者的心情,性格,犯情的不同,而采取多样化的刑罚方法和处遇方法.教育刑理论的产生不仅使刑罚目的由报应走向科学,由单纯的惩办走向预防,也使监狱由单纯的刑罚执行机关而成为矫正机构和改造机构.但是,真正促使罪犯矫正与改造从根本上走向科学发展之路的,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改造罪犯的原理.这一原理肯定了罪犯具有矫正和改造的可能性,并且通过教育和劳动的结合可以将罪犯矫正和改造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二,我国监狱性质和职能的历史演变新中国成立时,人类社会已进入现代,刑罚也已步入科学时期,监狱的性质和职能顺应历史潮流,科学定位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主,客观因素,致使我国监狱的性质和职能的定位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一)监狱性质和职能的初步确定新中国建立之初面临着各种敌对势力和敌对阶级分子的反抗,破坏,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开展了镇压反革命,清匪反霸,土地改革等运动,逮捕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4】基础理论?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2期除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绝大多数被判处徒刑和死缓,这一批需要关押的罪犯将近一百万.限于当时国家正处于政权巩固和经济恢复时期,难以支付建造监狱及关押改造经费.怎么办?党和国家领导人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同时学习苏联组织罪犯修运河,修铁路的经验,决定组织大规模劳动改造工作.既可以在劳动中改造罪犯,又可以解决监狱的困难,还能不让罪犯坐吃闲饭.这样就使我国的监狱制度以劳动改造为开端,除了少数关押重刑犯的场所被称为监狱,绝大部分场所被称为劳动改造管教队,管理部门则称为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统称劳动改造机关.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这里确定了我国劳动改造机关的性质:是国家的专政机关,惩罚机关和改造机关.这一性质体现了监狱的阶级性;体现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监狱问题和改造罪犯的原理;反映了现代社会和刑罚的科学时期,监狱不再是单纯对罪犯实施惩罚,也要对罪犯实行教育和矫正.根据这一性质职能,制定了"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劳动改造条例》没有规定劳动改造机关是刑罚执行机关.笔者理解,一方面当时法制不健全,还没有制定刑法典,刑罚制度不完善;另一方面,劳改机关还包括关押未决犯的看守所.根据《劳动改造条例》,劳动改造机关包括:看守所,主要羁押未决犯;监狱主要监管不适应在监外劳动的已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反革命犯和其他重要刑事犯;劳动改造管教队,监管已判决的适应在监狱劳动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少年犯管教所,管教13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由此可见,当时劳动改造机关具有广义监狱的性质,还不完全是狭义的刑罚执行机关的性质.(二)监狱性质和职能的异化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公,检,法机关同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在同犯罪作斗争中,它是最后一道工序,肩负着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职能.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监狱的性质和职能发生了变异,被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当做生产企业.1951年5月,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大规模劳动改造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起来了,劳改工作干部带领犯人开荒种地,围湖造田,挖煤,开矿,筑路,修水利等,走上了自力更生,自给自足,艰苦创业之路.很快建起了大批农场,矿山,工厂,盐场,茶场,果园等,劳改生产发展起来后面临着如何管理,如何经营的问题. 于是1952年7月经中央批准的《第一次全国劳动改造工作会议决议》指出:"劳改生产,从政治上看,是属于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一项重要政策.但从经济上看则是属于国营经济性质的特殊的企业,应列入国家生产建设总计划内,在各级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决议》还指出,42今后发展生产的方向:第一,集中力量建立和发展大规模的农场;第二,扩大水利,建筑,伐木的劳改工程队;第三,进行有发展前途的可以办好的工业和矿业生产;第四,专县二级比较集中而又有成效的就地劳改生产.紧接着中央劳改生产管理委员会成立,薄一波为主任委员,罗瑞卿为副主任委员,足见中央对劳改生产的重视.1954年2月第二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决定将劳改生产企业明确划为地方国营,列入地方生产计划之内."⑨1954年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劳动改造生产,应当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应当列入国家生产建设总计划之内."1958年8月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劳动改造工作的决议》指出:"劳改生产事业,取得了显着成就,对于国家发展工农业生产和开发边疆起到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生产力."随着劳改生产的发展,劳改企业成为监狱,劳改系统的代名词,在有关监狱劳改工作的各种文件,各次会议中不断出现"劳改企业"的称呼.如1960年第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上,一位中央领导就讲到:"某些劳改企业交不交出,应当根据既有利于改造,又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去解决."1962年第十二次全国公安会议上提出:"所有的劳改企业,都要切实加强计划管理,加强经济核算."1962年12月公安部颁布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试行)》明确规定:"劳改企业是特殊性质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文中对农业单位均称劳改农场,工业单位均称劳改工厂.1984年5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决定:原则同意各级劳改劳教管理机构,改为行政编制,其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编制,但是,劳改企业(工厂,矿山,农场)的干部,民警仍然实行企业编制.要利用劳动这个手段来改造罪犯,要调动罪犯的双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就必然要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 而组织生产就要有管理,计划,指挥,协调,成本核算等.要对生产进行管理,就要有管理机构,这个管理生产的机构通常就叫生产企业.所以,监狱,劳改队从组织生产这个角度被称为企业,并挂上××工厂,××农场,××煤矿等等牌子也属正常.但是,当监狱,劳改生产任务越来越重,当政府及社会都把监狱,劳改队作为企业对待,当干警经费,犯人囚粮都要由生产来支付,监狱还能将主要精力放在执行刑罚,监管和改造罪犯方面吗?监狱还像监狱吗?实际上监狱的性质,职能已经异化.监狱既然是企业,当然要有生产任务,要追求经济效益,这样在监狱的职能中势必要增加完成经济任务这一内容.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我们的监狱长,政委都被迫将主要精力放到生产,经营,销售上去,有的因为抓经济效益影响监管改造工作,造成罪犯逃跑而犯错误,甚至犯罪.监狱长又是厂长,场长,经理,企业的法人代表.正如一些监狱领导所总结的,监狱"四不像":像机关没地位,像军队经费不到位,像警察要纳税,像企业要管罪犯.监狱成了"两个牌子一起挂,两个职务一身担,两个效益一起抓".进入20世纪80年代,为了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在全国监狱,劳改单位开展办特殊学校,监狱,劳改队又挂上×基础理论?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2期X学校牌子.监狱的性质变得复杂化,多属性,使监狱失去了它的本来面目.(三)监狱性质和职能的重新确认1994年12月29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法》的明确规定使监狱的性质由异化到纯化,监狱的基本职能明确为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为了体现监狱的性质,保障监狱职能的真正施行,《监狱法》还特别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将监狱经费保障写在法律条文中,这在国外是少见的,因为监狱经费由国家和地方财政保障是天经地义,不言而喻的事.因为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造成监狱自力更生,自给自足的局面,才在法律条文中作出规定,以纠正过去的做法.尽管《监狱法》对监狱经费作出了法律规定,但由于历史形成的惯性,实际执行起来何等困难.从1993年到目前10余年时间,司法部多次向中央,国务院报告,国务院几次召开办公会议专门研究监狱的经费保障问题,监狱经费才逐步到位,有的省区,监狱经费至今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部分监狱仍要通过发展生产,补充监狱经费之不足.三,监狱性质和职能的科学定位所谓科学定位,既要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又要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使监狱由异化到纯化,由多属性到专一性.但是"纯"和"专"是针对将监狱作为企业和学校而言,是指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中,在刑事案件的办案过程中区别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而言.至于我国监狱区别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阶级性,体现现代监狱的科学性则不可或缺.笔者对我国监狱性质和职能的科学定位认识如下: (一)我国监狱性质的定位我国监狱同其他国家的监狱一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是对罪犯实施惩罚的刑罚执行机关,应区别的是,专政的性质不同,刑罚执行不是单纯的惩罚.1.我国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监狱,从产生那天开始就不是一般的行政机构,而是与军队,警察,法庭一样是国家的暴力机器,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本阶级利益,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工具.一切剥削阶级国家是这样,社会主义国家也是这样.在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不存在了,罪犯中绝大多数出身于劳动人民家庭或者本人就是工人,农民,国家干部等.因而有学者认为,监狱不再是专政机关,而应该是体现全民意志的社会管理的一种I方式,应该凸现监狱作为"管理社会的工具"的属性.诚然,监狱确实是社会管理中的一种方式或管理社会的工具,但我们不能不看到监狱绝不是一般的管理社会的方式和工具,不是一般的社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对罪犯实施惩罚的刑罚执行机关.尽管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存在了,但这并不意味着阶级斗争的结束,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激化.正如党的十六大所指出的:"要加强国家安全工作,警惕国际国内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 2004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再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监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代表国家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机关.在我国,监狱与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一起与人民军队共同构成人民民主专政强有力的国家机器,以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笔者认为,即使在新的历史时期,监狱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性质仍然不会改变.2.我国监狱是对罪犯实施惩罚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基本特征是对罪犯实施惩罚,我国监狱也不例外.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征,它的实施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这个强制力,就是指监狱,法庭,警察,军队等暴力机器发挥的作用,法律如果没有这些暴力作为后盾,就不能充分实施.正如列宁指出的;"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 法权也就等于零".我们的国家是依照法律惩罚犯罪.如何去实施这种惩罚呢?它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破案,逮捕拘留,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最后交付执行,几个工序缺一不可.国家赋予监狱的职能就是对判处徒刑的罪犯具体实施惩罚.如果只有法院的判决而无监狱去执行,对罪犯的惩罚不能付诸实现,判决就只能成为一纸空文.赵琛在《监狱学》一书中谈到刑法,刑事诉讼法与监狱法的关系时说:"有刑法如无刑事诉讼法,则无适用刑罚的准则.有刑事诉讼法而无监狱法,则无执行刑罚的准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交监狱执行刑罚."法律明确规定。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与未来走向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与未来走向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在于改造罪犯、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以及促进犯罪预防。
未来,监狱劳动改造将更加注重罪犯的个性化需求、提高劳动技能和自创业能力,促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首先,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在于改造罪犯。
通过劳动改造,可以塑造和改变罪犯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教育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人生观。
通过劳动,使罪犯产生对劳动的尊重和热爱,提高他们的自律能力和责任感,转变罪犯的思想,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真正悔罪。
其次,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在于惩罚犯罪。
罪犯入狱后进行劳动改造,不仅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也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深刻反思。
通过劳动改造,让罪犯亲身体验到劳动的艰辛和磨砺,牢记他们犯罪行为的后果,从而起到警示作用,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
第三,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在于保护社会安全。
劳动改造可以提高罪犯的劳动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为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保障。
通过劳动改造,能够培养罪犯正确的人际交往能力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减少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
最后,监狱劳动改造的未来走向将更加注重个性化需求、提高劳动技能和自创业能力。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变革,劳动市场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监狱劳动改造应根据罪犯的个体差异性,因材施教,培养他们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
同时,通过提供技能培训和创业教育,提高罪犯的劳动技能和自主创业能力,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和生活质量,进一步促使他们融入社会。
另外,监狱劳动改造还需加大对犯罪预防的力度。
罪犯入狱后进行劳动改造,应注重对罪犯进行犯罪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改变犯罪的根源。
同时,应加强监狱与社会的联动合作,通过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为罪犯创造更多的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和资源,进一步预防犯罪的发生。
总之,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在于改造罪犯、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和促进犯罪预防。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范本模板】
浅论劳动改造的意义【摘要】自从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之后,关于“首要标准”的讨论就成了当下监狱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了。
罪犯劳动改造制度是监狱依照法律法规, 以改造人为宗旨,以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为方针,使服刑罪犯通过劳动进行改造、学会劳动技能、重新适应社会, 实现监狱的改造功能和其他社会功能的一项监狱制度,是监狱在依法行刑、公正执法、完成劳动改造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
在监狱体制改革的重大历史背景下, 从完善监狱法规的维度出发, 我们必须构建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使我国监狱能够顺利实现落实“首要标准”、提高改造质量的目标,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首要标准;劳动改造;创新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
他认为, 人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但改造客观世界, 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
因此, 劳动是改造人、造就人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 对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改造作为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高度的重视, 已经走过了60 年的历史征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
从某种方面说,罪犯劳动改造是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基石”。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任何一种监狱制度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决定的, 以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为背景条件的.具有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的罪犯劳动已成为许多现代国家监狱制度中的内容。
①”在中国将监狱与罪犯联接最为广泛的、最为紧密的是罪犯劳动。
众所周知,我国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劳动改造人和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思想基础之上的,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罪犯通过劳动实现由犯罪人到守法公民的转变, 最终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新中国半个多世纪的罪犯劳动改造实践证明, 罪犯劳动是我国监狱工作中的一项基本手段,是惩罚与改造罪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 也替代不了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和刑罚执行内容。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在一定意义上说,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所以,定罪量刑之后的刑罚执行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①数千年来,从世界范围看,刑罚执行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一些国家刑罚执行先后出现过惩罚(报应)模式、康复模式、矫正模式等。
但是,目前中国的行刑体制具有分散执行、监禁率过高、效率低下、承担了过重的经济职能等诸多特点,虽然以前曾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但就行刑制度来说,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迫切需要改革。
一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一)我国刑罚的种类及执行机构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及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也叫从刑,在我国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我国行刑体体制实行分散行刑方式。
行刑体制即刑罚执行权限的配置以及行刑机关之间的关系等是行刑社会化的体制保障。
②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监狱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未成年犯罪人,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在我国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现实条件下,执行刑罚的主要机关是监狱。
死刑执行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主要指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管制、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被假释的犯罪人由公安机关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我国具有行刑权的机关有:监狱、法院、公安机关。
刑罚执行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刑事执行工作的分散与不协调,我国行刑体制的现状严重制约着社区刑罚制度的适用力度,宏观统筹较差。
其中,在我国实行重刑主义的现实情况下,监狱负责执行的监禁刑,是目前我国刑罚执行的中心。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关于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研究
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破坏力量为建设力量的伟大创举,也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
新中国监狱半个世纪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劳动改造的历史,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监狱生产是劳动改造的主要载体,是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多年实践的积累,形成了完善的劳动改造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并存的改造罪犯三大基本手段,构筑了中国监狱工作的基本特色。
在新世纪新阶段,对劳动改造罪犯的问题,我们应当在继承中创新,遵循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提出新举措,拓展新路子,努力开创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新局面。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已成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
罪犯劳动的重要作用首先在于通过劳动能够有效的改造罪犯的思想,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这是我国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所要实现的主要目的,也是我国罪犯劳动的一个重要角色。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
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其功能是:(一)矫正恶习的功能。
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不仅可以改造罪犯的思想,而且可以矫正罪犯的恶习。
骄奢淫逸,挥霍浪费,是许多罪犯参加生产劳动通路的原因之一,也是他们实施罪犯行为的动机。
通过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
可以使他们亲身感到产品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和汗水,懂得“一米来之不易”的道理,认识到不劳而获和掠夺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耻,从而逐渐根除其奢侈浪费的恶习,树立勤俭节约和珍惜他人劳动成果的好习惯。
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一劳动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根本特色1、我国监狱制度统称为劳动改造制度,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中具有特定地位;所谓劳动,是指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通过支出和消耗体力和精力,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罪犯劳动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的一种特有现象;罪犯劳动改造通过对罪犯在狱内建立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和劳动方式,是罪犯生活在一种新的健康的社会方式之中,而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既是对正常社会一般存在方式的模拟和再现,又完全不同于罪犯犯罪前所处的畸形的社会存在方式,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充满着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劳动关系、人际交往、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其渗透的核心思想是学会做人、人文关怀和劳动改造,其最终目的是要使罪犯通过有效的劳动改造树立科学正确的人生观和劳动观,达到自食其力和劳动致富;这种独特功效对罪犯是十分适用和必要的,对罪犯的改造会产生巨大作用;运用劳动达到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改造不好罪犯就难以预防和减少犯罪,因此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治本之策;同样,预防犯罪也十分重要,预防犯罪工作做好了,对改造罪犯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对改造质量的全面提高也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2、劳动改造的伟大作用;马克思说“劳动是罪犯改造自新的唯一手段”“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他对劳动能改造人做出了高度的评价;1我国监狱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在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向前发展的,并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2在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同实际保持十分密切的联系,既要注意吸收借鉴国外一切有利于我们的罪犯劳动改造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同时更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实际出发,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学的理论体系;3、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我国60多年来在监狱实施罪犯劳动改造一直以改造罪犯为归宿,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使劳动改造成为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不可替代的手段;1罪犯劳动改造以改造人的理论为指导,但在实际中也不时背这个正确的理论,表现为理论与实践的脱节;2罪犯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但在实践中劳动也不时成为主要手段,经济效益成了主要目的;3罪犯劳动在历史上曾经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目前的国家经济总量中罪犯生产数量已可以忽略不计,表现为历史与现实的巨大反差;4随着新形势下监狱体制改革和其他配套改革的全面推进,罪犯劳动的改造职能的切实归位,罪犯劳动改造将会出现新的可喜局面;二劳动改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首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下实行罪犯劳动改造,是做好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需要;随着“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的出台、监狱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和“首要标准”的提出,标志着罪犯劳动改造已经开始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误区转变为切实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增加劳动技能、减少重新犯罪率,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为目的的正确道路上来;其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下实行罪犯劳动改造,是提高监狱干警工作的自觉性和创造性的需要;监狱干警要卓有成效地发挥好劳动的改造作用,克服狭隘的经验主义,减少盲目性,提高自觉性,发挥创造性,充分发挥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重要作用,在改造罪犯的事业中做出更大的贡献;三劳动改造的伟大意义;毛泽东说“认识可以改造的”;刘少奇在谈到劳动改造工作时,说了一段话构想,大致含义是:第一,人都要吃饭;第二,是吃合法的饭,还是吃非法的饭;第三,如何让吃非法饭的人吃合法的饭;这是劳动改造罪犯走法治化道路的先导和语气,可以理解为我国监狱追求法治的星星之火,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四劳动改造作为基本手段之一的不可替代性在监狱改造工作中,通常把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列为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这三大基本手段都是为改造罪犯服务的;但各自又有自己的地位和作用;这其中劳动改造主要表现为组织罪犯参加最基本的生产劳动实践活动,在付出精力、体力,并调整与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中,认识自己,认识世界,改变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并且产生新的品质,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由于罪犯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手段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也就决定了罪犯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基本手段之一的不可替代先;二、劳动改造的现实意义一司法部提出“5+1+1教育改造模式”,即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罪犯劳动的时间占到71%,要统筹合理安排;“5+1+1”新型教育改造模式,就是在制度上、机制上保证改造对象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学习教育、1天休息的教育改造新模式,从而改变过去那种教育时间不固定以及教育内容较为零散、不系统、不全面等状况;推行“5+1+1”教育改造模式,是“三课教育”向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民警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因此,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从理念上充分接受这种新的教育改造模式,引导广大民警尤其是基层民警尽快适应新形势下新的教育改造模式,更新工作理念,转变思维方式,实现教育改造理念的彻底转变;一方面要积极贯彻落实,不能被动应付,把握好管理和执行这个重点,严格落实、认真执行、统一行动,对后两个“1”要和原来的生产劳动一样重视和严格,避免因管教、生产不协调而导致的不稳定因素产生;同时,要创新方法,灵活运用好后两个“1”,必须保证每周有1天时间专门用于教育,以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规定的课堂学习各项内容,从而形成多层次、多内容的发展态势;二在新形势下,要树立“大教育”的观念,司法部35条规定称罪犯劳动为劳动教育;劳动也是教育;1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来改造,在劳动的过程中他一直在接受改造;罪犯通过参加劳动亲身参与产品的生产过程, 并为之付出心血和汗水, 会使其从中体会到创造成果的艰辛和喜悦;从管理学角度看, 对物质资料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可以起到对罪犯行为管理和控制的作用;在劳动过程中实行定岗定责、操作规程化、质量标准化等横向的管理控制, 与生产流程中实行的连续性、均衡性的纵向管理控制构成纵横交错的管理网络;罪犯通过长时间受这些纵横交错的管理, 可以从知觉、行为、作风、思维定势等不同方面矫治其厌恶劳动的恶习, 逐步增强其对劳动的尊重与热爱, 形成劳动光荣, 不劳动可耻的正确思想, 其思想灵魂得到净化, 精神世界得到满足, 原有的恶习会自觉不自觉的消退, 良好的行为习惯会逐步养成, 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达到其能力和价值的再生;2而在改造的过程也可以说是接受教育的过程;每个人都有自尊和进取的需要, 罪犯也一样, 只要他参加劳动, 开始接受改造, 他就会希望自己在改造中取得好成绩、好结果;这就会促使其发奋努力、不断进取;由此获得肯定性评价的行为将会趋于高频率出现, 而获得否定性评价的行为将会趋于低频率出现;就好似化学里的催化剂,运用正确的激励方式, 好好加以教育,会加速劳动改造目标的实现;3对罪犯不仅仅只是思想上的教育,还要对其他方面进行教育,利用技能培训功能, 使罪犯掌握与社会生存环境相适应的劳动技能, 为其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建立新的社会关系, 做守法公民打好基础;罪犯的劳动技能教育, 是其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 这种能力一旦被社会接受和肯定, 就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积极力量, 成为社会构成的一个和谐音符;如果他们没有劳动技能, 生存的基础不存在, 即便他们与社会从主观上都希望接受对方, 但因其自身首先不具备让社会接受的客观条件, 即使回到社会, 也很可能因生存问题, 再度走上不劳而获的犯罪道路;因此, 培训罪犯的劳动技能, 不仅对其回归社会创造了谋生条件, 而且对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三充分体现劳动改造的人道性和补偿性,注重培养罪犯适应社会的能力;罪犯刑满出狱回归社会后,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取得社会人士的认同、接纳和支持;要引导社会舆论增大宽容精神,对回归人员减少社会歧视;要拓展社会综合治理的渠道,完善社会处遇体系,协助和扶持回归人员改过自新,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服刑人员随着服刑期间逐步脱离外界社会关系,转而对于监狱的风俗、习惯、独特价值观产生适应与同化,改变了原有之思想和行为模式,此种脱离社会主流文化转而认同监狱次级亚文化之“监狱化”过程似乎很难避免;为避免“监狱化”之不良影响,需要监狱与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监禁期间之生活适中,监狱必须应更积极地于其监禁初期及早介入,提供完善之受刑人生涯规划方案,应尽量减少短期监禁形成的交叉感染现象和长期形成的“监狱人”现象;扩大社会人士参与行刑事务,广泛提供当前之社会信息并有条件允许受刑人外出活动、使之足以避免“监狱化”之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刑满出狱回归社会后,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取得社会人士的认同、接纳和支持;要引导社会舆论增大宽容精神,对回归人员减少社会歧视;要拓展社会综合治理的渠道,完善社会处遇体系,协助和扶持回归人员改过自新,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三、劳动改造的创新意义一化解社会矛盾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传统意义上的监狱正在悄然发生着改变,监狱已不再单纯是报应或威慑的工具,而应该是罪犯矫治恶习和重塑灵魂的再生之地;监狱监禁的目的在于矫正罪犯,促使其社会化和再社会化;“回归人员”又犯罪是罪犯社会化不成功的表现,监禁使罪犯与社会分离,不能成功地促使其再社会化;而目前在监禁刑尚不能从刑罚体系中消除的情况下,要达到监禁目的,就必须对罪犯进行社会化矫正即行刑社会化;在监狱“三化建设”中,社会化建设既包括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也包括有条件地对罪犯实施开放式处遇和非监禁刑措施;在模拟的社会环境中矫治服刑人员,建立一个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改造环境营造一个与和谐社会构建相一致的精神文化环境;并实施“开放式”矫治手段,努力提高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当前,国际行刑方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监狱已不再是远离社会超然独处的孤岛;众所周知,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它又与社会相互依存,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罪犯来自社会,通过监狱矫正和改造后又回归社会;因此,监狱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二社会管理方法创新罪犯劳动改造方法也有待创新,并且教育改造手段要实现科学化;1要大力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电化教育,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信息功能,使罪犯能够和普通公民一样能及时体会到信息社会的变化;如逐步建立教育改造工作计算机管理网络,对罪犯开展远程多媒体网络教学等;2向前、向后延伸,瞄准社会发展趋势,根据罪犯实际情况,切合学习的兴趣点,抓实文化技术教育;可实行“开门”办学、联合办学、联合办班、远程办学等;3大力推行互动化教育模式,进行探讨式教育;引进教育学、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针对罪犯的特点,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可建立罪犯使用的计算机局域网,使之成为监狱政策宣传、罪犯求知学技和情感倾诉的载体,干警通过这个局域网,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和思想引导,充分实现互动化的思想教育;4是精心设计、拓宽载体;要善于寻找载体、创新载体、运用载体,把体育、音乐、美术、书法、棋艺、文学欣赏等引入教育内容;应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广泛参与社会性活动,为教育改造罪犯创新方式、方法;三公正廉洁执法提升劳动改造质量依赖于民警素质提高,包括监狱民警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只有高素质的民警才能担负起把罪犯改造成有劳动能力的守法公民,因此,监狱要围绕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和矫正质量,来加强监狱民警的素质教育;监狱民警,除了具备上述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外,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具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以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来治理监狱;以行为规范来矫正罪犯的改造行为;以文化完善罪犯的知识结构;以技能提高罪犯的社会生存能力,全面提高监狱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首先,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有助于囚犯的心理和生理健康。
囚犯们在监狱里经历了与外界分离、自由限制的严苛环境,长期的监禁容易引发心理问题和身体疾病。
然而,通过参与劳动改造活动,囚犯们可以获得一种有目标、有压力的生活方式,可以充实自己的时间和思想,有目标地进行劳动,以此减轻监狱环境所带来的压力和消极情绪。
此外,劳动改造还为囚犯们提供了锻炼身体的机会,有利于囚犯们保持健康。
其次,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有助于培养囚犯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劳动改造活动通常涉及到各种工作,如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
通过参与这些活动,囚犯们可以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技能,提高他们返社会后就业的竞争力。
例如,他们可以学习种植、养殖、制作小商品等技术,这些技能在现实生活中都是有用的。
而且,通过劳动改造,囚犯们还能培养一定的工作纪律和责任心,学会与他人合作,增强了他们适应社会劳动的能力。
第三,劳动改造对于社会安全和监狱管理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劳动改造可以帮助囚犯们建立起正常的作息规律,使他们更容易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
囚犯们参与劳动改造,即使没有完全融入正常社会,也可以体验到一种有序的生活。
另外,通过劳动改造,监狱可以将囚犯的时间和精力合理调度,避免他们长时间闲置而引发矛盾和冲突。
此外,劳动改造还可以为监狱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减轻财政负担。
最后,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有助于囚犯的社会融入和减少再犯率。
劳动改造为囚犯们提供了一种改造自我的机会,使他们在监狱里经历一定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了他们回到社会后的适应能力。
劳动改造还有助于培养囚犯们的自我敬重和责任感,使他们明白自己的时间和努力是有价值的。
通过劳动改造,囚犯们可以改变自己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减少再犯率。
综上所述,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
它有助于囚犯的心理和生理健康,培养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维护社会安全和监狱管理,促进囚犯的社会融入和减少再犯率。
科学认识罪犯劳动——兼谈监狱功能定位
实践 中, 犯劳动 的意义不 断发 生变化 , 附加 了更多 的职 能 , 罪 被 其
、
问题 的提出 : 罪犯 劳动 问题 在认 识上 的矛盾 观念和 行 时 , 出了著 名 的组织 生产 劳动 , 决罪犯 “ 吃 闲饭” 对 作 解 坐 的指 示 。
为上 的错 位
至此, 劳动 改造 罪犯 的 实践大 规模地 展开 。
依 法组 织罪犯 劳动 是监 狱 改造 罪犯 的一 项重 要 手段 。但在 育概念 在 “ 增加 ” 的涵 义 的过程 中被异 化 。 新
二 、 于 罪犯 劳动 的几 个基本 概念 关 劳 动 改造 罪犯 理论 形成 于 民主 革命 时期 。13 94年毛 泽东在 法 律性质 也在实践 中表现 出多样 性 , 引起人 们多角 度思维 和不 同 第二 次全 国苏维 埃代表 大会 上 的报告》 出: 监狱 对于 死刑 以 指 “ 的判断 , 直接或 间接地 影 响着劳 动在 监狱 发展 、 罪犯 改造 中的作 《 用。 必须 从现阶段 监狱和 社会 发展 的 实际 出发 , 充分考 虑监狱 的 外 的罪 犯 ……用共 产主 义精神 与劳动 纪律去 教育犯 人 , 改变犯人 本质 属性和 罪犯劳 动的现 实意义 , 对罪 犯劳 动在现 阶段 的功能准 犯 罪 的本 质 。 14 年 , 旧 9 6 太行 区司法 会议 首先提 出了“ 劳动 改造 ” 的概念 , 9 1 15 年毛 泽东在 修改 《 第三 次全 国公安 工 作会议 决议 》 确 定位 , 以有利 于罪犯 回归 社会 为核 心 , 科学对 待罪 犯劳动 。
罪 监狱 的直观 目的 认为 , 犯劳动 是监 狱机 关通过 强制 方 式 , 织罪犯 参加 的集体 中 , 犯 的直接 目的是 通过 劳动获 得减 刑假释 , 罪 组 教育 活动 , 图 以次达 到惩 罚和改 造罪 犯 的 目的。 实践 和社会 是将 罪犯 改造 为 “ 人” 试 但 新 。从 “ 流程 图” 以看 出, 罚的 意 图、 可 刑 监
监狱改造与再社会化
监狱改造与再社会化近年来,监狱改造与再社会化的话题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传统的惩罚型监狱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相应的,重点转向了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再社会化。
本文将探讨监狱改造与再社会化的意义、目标以及具体的实施方式。
第一部分:监狱改造的意义监狱改造的意义在于将罪犯从过去的犯罪状态转变为正常社会的一员,从而降低再犯率,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传统的惩罚型监狱只是简单判罚罪犯,而没有对其进行深入的思想教育和心理调适。
这种做法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使罪犯更加愤怒和叛逆。
通过监狱改造,可以提供罪犯进行教育学习和职业培训的机会,帮助他们重建自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部分:监狱改造的目标监狱改造的目标是使罪犯能够通过教育、工作和社会交往等手段,逐渐恢复社会能力和自信心,融入正常社会并且能够成为对社会有益的成员。
具体来说,监狱改造需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思想教育:通过宗教信仰、价值观培养等方式,引导罪犯重新审视自己的错误,并且反思其犯罪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的思想品质。
2. 职业培训:帮助罪犯掌握实用的职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这不仅有助于他们在出狱后找到稳定的工作,而且能够增加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3. 心理辅导:给予罪犯必要的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解决内心的矛盾和障碍,重建自信并且具备应对困难的能力。
第三部分:监狱改造的具体实施方式监狱改造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根据罪犯的情况和特点因材施教,在兼顾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个性化的服务。
这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操作:1. 教育资源:提供大量的教育资源,包括图书、电子图书和在线课程等。
为罪犯提供学习的机会,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思想素质。
2. 职业培训:建立更完善的职业培训体系,包括多种职业方向的培训项目,罪犯可根据自身兴趣和特长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获得相应的职业证书。
3. 治疗课程:提供各种专门的治疗课程,如心理治疗、药物戒断和康复课程等,帮助那些有需要的罪犯戒除毒瘾或者改善其心理健康状况。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在现代社会中,监狱被视为社会的一种特殊机构,旨在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改造。
劳动改造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劳动改造的意义、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劳动改造所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改造旨在通过劳动让犯罪分子意识到错误,培养他们的劳动技能,重建他们的自尊和自信心,为他们在出狱后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劳动不仅可以培养犯罪分子的劳动技能,还可以为监狱提供自给自足的经济基础,减轻社会负担。
此外,劳动改造还有助于维护监狱的安全秩序,减少犯罪分子之间的冲突和暴力事件。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劳动改造是犯罪分子服刑的一种必要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必须进行劳动改造,以达到改造他们的目的。
其次,劳动改造在监狱中占据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监狱需要提供合适的劳动条件和设备,以及相关教育和技能培训。
劳动改造还需要合理的管理和组织,以确保犯罪分子能够有序地参与劳动,并达到改造的效果。
劳动改造的地位还体现在它与其他改造手段的有机结合上,如教育、心理疗法等,共同形成一个全面的改造体系。
然而,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监狱需要提供合适的劳动条件和设备,以及相关的教育和技能培训,这需要大量的投入和专业的管理人员。
其次,由于犯罪分子的差异性和不同的犯罪类型,监狱需要设计不同的劳动项目,以满足不同犯罪分子的需求。
此外,监狱还需要与企业、社会组织等进行合作,为犯罪分子提供就业机会和帮助,以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综上所述,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劳动改造,犯罪分子可以改正错误,提高劳动技能,为出狱后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劳动改造还可以为监狱提供自给自足的经济基础,减轻社会负担。
但是,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克服各种困难,实现良好的效果。
2024年监狱监管改造工作年终总结
2024年监狱监管改造工作年终总结2024年,作为中国监狱系统的一年,是全面推进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重要一年。
在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推动下,我们紧紧围绕“法治化、人性化、社会化”三个关键字,努力推动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深入发展和全面提升,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加大改革力度,推进法治化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也是监狱监管改造的重要方向。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积极推进监狱法制建设,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通过制定并完善监狱制度,进一步规范监狱管理,保障囚犯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监狱人员的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我们还积极建立健全监狱监督机制,加强对监狱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狱管理真正落实到位。
二、注重人性化,提升监狱管理水平人性化是将囚犯视为人而非罪犯,关注他们的心理和精神需求,帮助他们重返社会的重要理念。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注重加强对囚犯的心理疏导和心理辅导,组织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增强他们的心理健康。
同时,我们加强对囚犯的教育培训,推行岗位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我们还积极探索社会化矫治和刑释人员帮扶工作,与社会各界建立沟通联系,加强他们在社会上的融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服务保障。
三、强化社会化,促进安全稳定社会化是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重要目标,我们将囚犯与监狱外部社会相连接,推动监狱触角延伸至社区,实现监狱内外的有机衔接。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加强了与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健全了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接待、教育和指导机制。
我们桥接监狱与企事业单位,推动囚犯在刑满释放后能够顺利就业并融入社会。
我们还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跟踪服务和帮扶,推动他们重新建立起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避免再次违法犯罪。
四、攻坚克难,推动监狱监管改造迈上新台阶在2024年的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监狱人员不足、监狱设施不完善、囚犯悔改思想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需要我们继续努力攻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与未来走向——基于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视角内容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监狱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劳动改造制度功能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延续劳动改造地位、传承劳动改造历史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
当下,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要重视审视,对劳动改造面临的困境要正确解读。
可以预见,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未来走向是: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由单一的企业型向生产组织形式多样化转变、劳动改造的实施由突出强制性、惩罚性向突出竞争性、教育性转变、劳动改造由单纯注重技能培训向培养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转变、劳动改造的管理由粗放向规范转变、劳动改造由封闭化向社会化转变、劳动改造的生产项目由室外逐步向室内转移、劳动改造的制度由零散向系统转变、劳动改造由体力劳动逐步向脑力劳动转变、劳动改造的评估和激励由片面向全面转变。
关键词:劳动改造中国特色监狱制度走向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人的第一需要;劳动创造了世界,也创造了人类本身。
根据这个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劳动改造成为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监狱劳动改造制度遇到了研究不够、执行不力、创新不足、说理不清等现实困境。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监狱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劳动改造制度功能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延续劳动改造地位、传承劳动改造历史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
因此,我们必须顺应新形势的新要求,积极推进当下我国监狱劳动改造制度的变革,进而实现中国监狱制度的与时俱进,进一步丰富中国特色监狱制度。
一、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基本特征——以中国特色监狱制度形成的角度审视我国监狱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而劳动改造为这一特色的充分显现奠定了基础。
从我国监狱罪犯劳动的演变过程看,我们可以预见,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从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基本特征看,我们可以发现,劳动改造不仅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特色,而且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根基和精髓。
(一)我国监狱罪犯劳动的演变过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逐步形成,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成为新人,成为贯穿50多年来监狱工作的红线。
1951年,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专门有一段关于劳动改造罪犯的内容。
从此,大规模创建劳改工作在全国展开。
从建国之初到80年代前期,除“十年动乱”给监狱改造工作造成很大的破坏外,监狱组织罪犯劳动在对罪犯的改造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劳动改造与教育相结合,构成了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成功地改造了大批罪犯。
同时,为罪犯提供了改造场所,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成为罪犯改造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
此后的50年中,尽管监狱工作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但罪犯劳动的改造模式一直没有变化,并逐步有所加强。
以至在1981年中央批转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中,把“组织劳改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经验。
当然,我国监狱在实施劳动改造工作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单位在组织罪犯劳动时,只重视其经济意义,而放松对罪犯劳动的管理、教育,忽视其改造意义、社会效益,致使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这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此提出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从理论和实践上明确了组织罪犯劳动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之后至2003年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开始的十余年时间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监狱经济出现了严重的市场不适应症。
尽管国家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但监狱经济逐渐陷入困境。
1994年12月颁行的《监狱法》将罪犯劳动纳入对罪犯改造的内容,从法律上使罪犯劳动真正回归到了改造罪犯的本意。
但真正实践意义的回归进展不大,重生产轻改造的现象依然客观存在。
伴随社会的进步发展和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监狱生产发生了深刻变革,罪犯从过去主要为补充监狱经费不足的客观需要创造经济效益而劳动,变为主要为实现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而劳动。
这种变化使原来倾斜的改造手段架构,开始向合理的改造手段架构复原,被异化的劳动改造功能开始回归。
特别是在监狱经费全额保障体系和公务员工资规范体系建立后,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的客观目的和要求、功能和作用更加明确和突出,刑罚执行职能更加科学和规范,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实际工作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回顾我国监狱罪犯劳动的发展进化过程,我们不难看到劳动在改造罪犯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劳动改造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和精髓,处于关键地位,起着主导性作用。
离开了劳动改造的参与,“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这一中国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特色就会变为一句空话,从而使监狱的最终目标落空。
(二)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基本特征1、劳动改造指导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认识论和劳动价值观为指导思想。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我国强调劳动改造不仅要改变罪犯个人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改变他们社会存在的方式,强制他们参加“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生产劳动,而且要对他们进行唯物史观的教育,转变思想意识,矫正犯罪恶习。
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观点,罪犯在劳动实践中,经过实践、认识,才能在往复的螺旋式的进程中得到改造。
因此,我国监狱强调罪犯在劳动中不仅要参加生产劳动,而且要接受劳动教育,使罪犯通过劳动在认识上得到提高,逐渐从强迫劳动过渡到自觉劳动。
根据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观点,罪犯通过劳动不仅生产物质资料,而且锻炼人的体质、造就人新的品质。
新中国监狱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运用劳动改造手段,成功改造了伪满皇帝、日本战犯以及数百万计的犯罪分子,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这充分证明了我国监狱劳动改造指导思想的科学性,体现了历史的进步性。
2、劳动改造的目的具有双重性。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目的具有思想改造性和经济效益性这双重特征。
监狱组织罪犯劳动,首先是为了改造罪犯思想。
我国监狱罪犯劳动始终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具有明确的改造性特征。
罪犯劳动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生产劳动,它是以转变罪犯思想矫正恶习,使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人生观为宗旨的社会实践活动。
它不仅仅是一种生产活动,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活动和执法活动。
从这种意义上说,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是一项以改造罪犯为目的的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
其次,罪犯劳动又具有经济效益性的特征。
罪犯通过劳动生产物质产品。
罪犯劳动具有一般生产劳动的共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遵循经济规律,讲究一定的经济效益。
在罪犯劳动的双重性特征中,改造性特征占主导地位,改造性特征的首位目的是十分明确的。
罪犯劳动所追求的主要目标是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则是整个组织罪犯劳动生产过程中派生出来的产物。
3、劳动改造依据的法定性。
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国家法律赋予监狱的权力和职责。
我国《宪法》、《刑法》在有关条款中均有明确的规定,《监狱法》更是对罪犯劳动改造问题作了具体而详实的规定。
从监狱角度看,组织罪犯劳动是监狱代表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法治行为,属于监狱民警的执法活动范畴。
监狱要对罪犯劳动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把罪犯的劳动态度、业绩作为其认罪悔罪的表现之一,列入考核奖惩内容。
在罪犯减刑条件、奖励条件、惩处条件中与劳动相关的条款占有较大的比重。
从罪犯角度看,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参加劳动在其服刑生活的时空上占有很大的比重,是法律规定的服刑的重要内容。
4、劳动改造实施的强制性。
我国监狱工作坚持劳动改造罪犯的强制性,并把劳动改造作为我国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来对待,符合中国国情,同时也符合改造罪犯的实际。
《监狱法》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必须参加生产劳动。
”由此可见,对罪犯的劳动改造,不管罪犯本人愿意与否,是由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强制执行的。
这种强制性实质上就是监狱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具有依法惩罚的不可选择性。
罪犯在劳动改造中,只有按质按量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而对劳动的场所、工种、内容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监狱的具体安排。
监狱民警在组织和实施劳动改造中必须依法进行,做到劳动项目科学、劳动定额合理、劳动管理文明、劳动考核公正,切实使劳动的过程成为改造罪犯成新人的过程,真正实现劳动改造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尽最大可能减少劳动改造实施中的随意性、盲目性和目标偏差。
5、劳动改造作用的基础性。
在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中,劳动改造起着根基性的作用。
“从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的关系来看,劳动改造是教育改造不可或缺的实践基础和价值检验渠道,教育改造需要劳动改造为其提供信息,检验成效及论证价值。
”①在平时的生活、学习中,罪犯的言行具有隐蔽性和两面性,而在艰巨的劳动生产中,其真实的思想才会流露出来。
监狱民警只要通过精心观察罪犯在劳动生产中的表现和反映在产品中的种种参数,就能够了解掌握罪犯比较客观、具体而真实的改造动机和目的,从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措施提供依据。
“从劳动改造和监管改造的关系来看,劳动改造为监管改造提供了有效管理的空间和必要途径,劳动改造的实施既是对罪犯进行科学监督管理的过程,也是对罪犯进行行为矫正和技能培养的必不可少的场所。
”②罪犯在服刑期间除去睡眠和学习娱乐时间外,参加劳动生产是其主要改造生活内容。
对罪犯劳动过程、劳动现场实行严格管理,是监管改造应有之义,除去生产、技术等专业性管理,劳动改造的大量管理内容属于监管改造范畴。
监狱工作的实践充分证明,生产劳动组织得好坏与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与否存在正比关系。
二、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以中国特色监狱制度发展的角度审视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科学理论指导下,我国成功地实行了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刑罚执行制度,创造了令人赞叹的“中国经验”,取得了巨大的实践成就。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国的经济社会、思想文化都发生着剧烈的变化,监狱理念也随之更新,同时,西方文艺复兴以来的各种人文思潮和监管理念滥觞于理论界,劳动改造的功能发挥受到冷落,甚至于受到质疑。
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语境下,在监狱体制改革后的新体制下,我们必须对劳动改造的功能予以重新审视,该强化的要强化,该拓展的要拓展,该淡化的要淡化。
(一)需要强化的劳动改造功能1、预防功能。
我国刑罚目的的主要内容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罪犯在强迫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劳动,体验身心被支配的痛苦,自觉是犯罪行为的必然后果,客观上强化了罪犯对“犯罪——惩罚”的因果模式的学习,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正义,是戒除罪犯再次犯罪,实现特殊预防的心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