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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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

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

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或双导师指导等形式。

导师组指导是指多名导师结成组,对一名或多名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指导;双导师指导是指为每名专业学位研究生配备两名指导教师,即一名理论导师和一名实践导师。

第三条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从来源上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

在具体指导任务上,校内导师一般担任理论导师,侧重指导学生进行理论学习和研究;校外兼职导师一般担任实践导师,侧重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实践。

第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是培养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应根据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遴选产生。

导师遴选工作应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促进导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

第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须坚持品德与业务全面考查的原则。

对品德的考查应重点关注师德表现和责任心;对业务的考查既要注重学术水平,更要注重实践背景和指导能力。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聘任。

选聘工作应坚持标准, 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

第二章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职责第七条自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及我校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注重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严谨的科学精神、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积极参与制定、修订本专业学位及其相关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为指导的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江西师范大学校发79号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江西师范大学校发79号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江西师范大学文件校发〔2013〕79号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 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处(室、部、馆),各直附属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师范大学 2013年7月3日江西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相关学生简称“推免生”),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符合推免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学校择优遴选后,可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

第三条 推免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和择优选拔等原则。

在对学生平时综合素质考核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创新能力和专业潜能等方面的考查。

第四条 推免工作应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本科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和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监审处、校团委、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教师教育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教授代表为小组成员。

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各硕士点负责人及教师代表为成员的推荐选拔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遴选条件第七条 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校本部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1.在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热爱学校,无故意损害学校声誉和财物的行为。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工作,促进硕士生导师业务水平提高,保障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落实硕士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依据我校学科建设总体部署要求及《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生导师的遴选条件中的基本条件、遴选程序、招生资格审核、导师职责、导师考核(包含考核对象范围、考核时间安排、组织实施、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要求按照《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硕士生导师遴选学术要求硕士研究生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进行培养,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类型不同及学位授权点的差异,实施分类评价,研究生导师的学术条件要求对应分以下两类。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申请者应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近5年,参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成员排名前5位)、省部级科研项目(成员排名前3位),或者参研横向科研项目(入校经费不少于10万元),或者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及教研教改项目1项,且具有充足的研究经费支撑硕士研究生培养。

截止申报之日,可支配的横纵向科研项目(包含新聘博士师资的科研启动金)、教研教改项目、研究生培养等经费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

2.申请者近5年应取得与遴选学科专业相关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大学(或机电控制重点实验室、电能变换传输与控制重点实验室)的较高水平科研与教研教改成果。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不少于代表作的1/3),或获自治区科技奖和行业奖,或获批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研究成果实现转化,或出版著作,或为部门、行业企业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或完成工程设计咨询或技术服务与开发项目等。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申请者应有较强指导业务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学位授权领域内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

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院通知

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院通知

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院(通知)
校研字〔2014〕72号
关于下达2014年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立项项目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校发[2013]113号),经研究生个人申报,所在学院评审和推荐,研究生
院组织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审核,分别有72项获省级立项资助,82
项获校级立项资助,立项项目名单详见附件。

立项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2年,最迟应在研究生毕业审核之前完成结题。

希望各学院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高度重视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加强对本单位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指导,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附件: 2014年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名单。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2014 研究生创新基金立项通知
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9月22日发
2014年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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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遴选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遴选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为了加强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硕士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严格选聘指导教师,不断提高指导水平,切实保证培养质量,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一)有利于提高和保证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

(二)有利于学科建设发展、改善导师队伍结构。

(三)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开、公正、合理。

第二条基本条件(一)政治思想条件1.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

3.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二)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条件1.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及所属专业方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并保证每年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指导硕士研究生。

2.有符合学科发展、教研需要的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科研水平。

3. 近三年内,达到以下所列条件A和B各1项(所有论文、著作、奖项必须属于申报学科范围)。

条件A:①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含3篇)学术论文;②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二类)上发表2篇以上(含2篇)学术论文;③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重点学术期刊(一类)上发表1篇以上(含1篇)学术论文;④独立出版(或合著,本人承担8万字以上)1部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

条件B:①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含1篇)学术论文;②独立出版(或合著,本人承担8万字以上)1部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③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前3位)。

注:条件A与条件B不重复计算。

4.近五年作为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2008年6月17日兰州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全部会议通过,2013年6月20日第十二次全部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大体条件第三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大体条件第四章选聘程序第五章审核与培训第六章权利与义务第七章奖励与惩戒第八章申述与复议第九章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解聘第十章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与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增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育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结合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有能力招收和培育研究生并对培育质量负主要责任的学校专、兼职教学及科研人员。

第三条增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是培育和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材的重要基础,是增进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建设高水平学科的重要前提,是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应遵循有利于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巩固和提升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水平,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培育质量的原则,注重水平,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二章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大体条件第五条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大体条件如下:(一)年龄不超过57周岁;1963年1月1日以后诞生的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酷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遵纪遵法,道德高贵,作风正派,学风优良,治学严谨,擅长协作,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无学术不端行为。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硕的科研工作经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创新性科研功效。

(四)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承担有重要价值的科研项目,有较充沛的科研经费可供培养博士研究生。

关于遴选聘任校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的通知

关于遴选聘任校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的通知

关于遴选聘任校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的通知尊敬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学生发展工作的需要,为提高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校内外教学资源的共享,以及加强校际合作,我校计划遴选聘任一批校外兼职导师,为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兼职导师资格条件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具备教育硕士专业相应学科背景,有扎实的学术基础和较高的教学研究能力。

2.在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方面有一定的成果或有着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研究经历。

3.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较好的教学、指导和协调能力。

二、兼职导师的职责和权益1.校外兼职导师负责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和实习实践,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2.兼职导师享有与校内导师相同的权益,如参与研究生培养管理、学术研讨会、学术考试、评审会等活动。

3.兼职导师所担任的工作应与其本职工作无冲突,并能保证按时完成学生指导工作。

三、遴选和聘任程序1.兼职导师的遴选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

拟聘任兼职导师的单位须将候选人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等材料)报送学校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2.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将对申报的候选人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

3.通过初审的候选人将进入面试环节,学校将组织面试并作出最终决策。

4.根据聘任结果,学校将签订聘任合同,并向兼职导师发放相应证书。

四、工作要求兼职导师需履行指导学生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校相关规定,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确保学生按时完成相关过程。

2.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指导计划,并定期与学生进行学术指导和讨论。

3.帮助学生解决在论文(设计)写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学术指导和参考资料。

4.组织或参与学校组织的学术讨论会、学术报告会等研究生教育活动。

五、遴选流程1.申报截止日期:××年×月×日。

2.初审:××年×月×日。

关于开展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的通知院内各系: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经学院研究,决定开展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分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负责,选聘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件参照《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标准》(见附件1)执行。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程序1、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需填写《吉林大学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表》(见附件2),对申请者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同意后,将申请者材料统一报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在审核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材料时,应重点对申请人的编制、年龄、研究方向、科研成果、在研项目、教学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委员人数应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二,同意票数超过委员总数一半即为通过。

四、今后,学校对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在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可自行安排对新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进行选聘,并将选聘结果和上一年度内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变动情况(包括调入、调离、退休等情况)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五、2009年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有关要求1、本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仅对新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进行选聘。

已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包括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本人也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表。

由研究生办公室统一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汇总表》(附件3),每位申请者只能在一个学科、专业申请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

2、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年龄限定在1951年7月1日之后(含7月1日)出生,科研成果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所取得的成果。

3、参加遴选的各位老师,请在2009年6月10日前将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表报送到研究生办公室。

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大学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导师审核和遴选工作,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是指负责确定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制定培养计划,指导其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关心其思想品德教育,对其培养质量承担责任的教师。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

二、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近年来,一直承担本学科、专业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注重对学生科学思维、科学态度、综合素质和实践技能的培养与训练;能正确地、科学地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工作。

三、担任副教授以上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不限)的教师或相关机构的科研工作者,男性不超过57岁,女性不超过52岁,能正常工作并承担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四、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实践经历和指导能力,主持或参与在研科研项目1项,本人可支配科研经费不低于2万元。

五、申请人除需具备以上4项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以下至少2项条件:1.近3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及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发表SCI或CSSCI或EI一篇及以上)。

2.近5年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及以上。

3.近5年以主要完成人获得校级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校级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指前三名;校级一、二等奖主要完成人指前五名;省(部)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指获得奖励证书者。

4.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

六、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定,原则上以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实习实践基地)为基础和依托,申请者在相应行业领域内具有5年以上实践、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年龄在57周岁以下(女53),且应具备以下至少2项条件:1.具有相关行业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能够给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习实践期间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研究条件。

中共江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中共江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中共江西师范大学委员会研究生工作部(通知)校研工字〔2017〕2号★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各基层培养单位:为做好我校2016-2017学年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机构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组织实施学校省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校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各基层培养单位相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确保推荐和评选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二、评选范围省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2014级、2015级、2016级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校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2014级、2015级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

三、奖励标准省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校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四、名额分配省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励比例为2014级、2015级和2016级博士生人数的70%,硕士研究生奖励比例为2014级、2015级和2016级硕士生人数的40%。

详见《江西师范大学2016—2017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一)。

校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励比例为2014级和2015级博士生人数的30%,硕士研究生奖励比例为2014级和2015级硕士生人数的60%。

详见《江西师范大学2016—2017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一)。

师范学院关于全面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关于全面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关于全面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施规范研究生导师担负着为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的重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范所指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经个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具有研究生培养和指导能力的教师。

根据指导对象层次,分为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根据培养对象类型,分为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二条导师岗位设置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结构优化、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导师岗位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学科三级管理。

研究生院是导师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学院和学科是导师岗位管理的主体。

第四条导师岗位管理实行评聘分离制度,淡化导师资格终身制、实现“资格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第二章导师权利第五条学校为导师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创造有利的环境与条件。

第六条导师拥有参与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建设的权利,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各项制度建设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建议权。

第七条导师在研究生招生与录取过程中依规享有优先选择报考本人的优质生源的权利;有重大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导师享有学校给予招生指标倾斜的权利。

第八条在严格执行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校、院相关培养规定的前提下,导师可自主安排研究生开展各种学术交流与学术科研创新活动。

第九条导师对研究生的申请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读博、奖助学金评定、联合培养或各类项目、优秀学位论文申报,以及其他综合素质和表现评价鉴定等具有权或建议权。

第十条导师对未能完成培养过程主要环节的研究生,有权提出分流或淘汰建议;对学术道德行为失范、违纪与违法的研究生,有权向学校提出终止其学业的建议。

第十一条导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根据校、院规定有享受相应的工作量与奖励性绩效的权利。

第十二条导师享有参评校、院组织的各类研究生导师的评奖评优项目的权利。

第三章导师职责和工作要求第十三条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

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

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

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应从我院学科、专业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导师队伍的现状出发,要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我院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改善各学科、专业现有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结构。

第三条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四条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一定要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切实保证遴选质量。

第五条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如确系学科发展需要,亦可于非遴选年在部分专业内进行增选。

第六条院学位办公室负责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第七条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造诣,熟悉研究生教育规律,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学术失范行为发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在相应学科、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位;新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第八条学术型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除满足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同时达到以下条件:(一)近5年内为首承担厅局级以上项目,或承担省级课题前3位,或国家级课题前5位,目前有在研项目,有充足的研究生培养经费;(二)近5年内为首获厅局级以上科研奖励,或为主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三等奖前3位;或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前8位人员;(三)近5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有影响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论著5篇,或发表SCI收录论文2篇。

第九条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除满足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同时达到以下条件:(一)近5年来为主(前3位)承担厅局级科研项目,有满足研究生培养需要的科研经费;(二)近5年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价值的论文5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的本专业较高价值的专著或教材,或本人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已推广应用的国家专利一项以上。

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推荐人选遴选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推荐人选遴选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人选遴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招生单位更多优秀导师人选,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人选是指由我校遴选和认定的研究生导师人选。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人选符合研究生招生单位的相关要求,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单位遴选,确定为招生单位研究生导师。

第四条凡我校认定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人选,由学校颁发研究生导师聘任证书。

第二章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人选的遴选和认定第五条申报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人选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每年保证充足时间指导研究生。

(二)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能够讲授本专业研究生课程,有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的能力。

第六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人选应具备的业绩条件申请者近5年的科研业绩需满足以下6项中的3项,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为必备条件。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为SCI收录,或4篇被CSSCI/EI收录。

(二)申请人具备一定的纵向或横向科研经费,人文社科类不少于5万元,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类不少于10万元,应用型研究类不少于20万元。

(三)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1项以上(人文社会科学限第1名、自然科学限前2名)。

(四)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社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译著,或高校本科规划教材,或研究生规划教材(个人参与编写不少于10万字)。

(五)主持级项目1项以上。

(六)获得发明专利1项(限第1名)以上。

第七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人选的遴选和认定(一)填写《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人选申请表》,提交有关学历学位证书、学术成果、科研项目、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二)由科研处组织人员对申请者的申报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按照申报条件,确定人选。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已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重点。

研究生教学质量的保障之一是选择合适的指导教师,因此,学院需建立一套科学、公正、高效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制度。

二、指导教师的资格要求1.具有正式教师职称或博士学位;2.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研究水平,在相关领域取得或具有较高的研究成果;3.有积极投身教学工作的态度,具备较好的教学能力和指导学生研究能力。

三、指导教师遴选程序1.学院将每年组织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明确遴选时间和流程;2.学院将发布指导教师遴选通知,通知内容包括遴选条件、申报材料、评审标准等;3.教师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研究成果、教学经验等;4.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评审标准主要包括教学能力、研究水平、指导学生研究等;5.学院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指导教师名单,并向学生公示。

四、指导教师管理1.学院设立指导教师双向选择机制,旨在确保学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良好配合和沟通;2.学生可通过填写《学生指导教师选择申请表》选择合适的指导教师,其中包括个人陈述、专业方向、研究意向等;3.学院根据学生申请,与指导教师进行沟通和协商,最终确定指导教师;4.指导教师应定期与学生进行指导沟通,解答学生的问题,协助学生进行研究工作,并及时提出合理的研究建议;5.学院根据学生和指导教师的互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跟踪,对于不合格的指导教师将予以替换;6.指导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合作应遵循相互尊重、平等交流、互惠互助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评价与奖励1.学院将定期评估指导教师的教学和指导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2.优秀的指导教师可获得学院颁发的优秀指导教师奖励;3.学生对指导教师的评价也将纳入评估体系,学院将根据学生的评价结果与指导教师进行沟通和改进。

六、后续支持与帮助1.学院将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支持,帮助指导教师提高教学和指导水平;2.学院将建立指导教师交流和合作的平台,促进指导教师之间的互动与学术合作。

江西师范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师范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师范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遴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应坚持以学科建设为核心,要有利于学位点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学科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第三条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应坚持学术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在条件和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中青年专家、学者。

第四条学校根据现有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硕士研究生招生与培养情况,设置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

第二章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第五条硕士生指导教师是承担指导、培养硕士生工作的重要岗位,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职务或荣誉称号的性质。

硕士生指导教师应为相应硕士学位点的主要学术骨干,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学术水平和从事前沿性研究的能力,其岗位职责是:、熟悉并执行学校有关硕士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服从校、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

、参与本学科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以及硕士生的特点,制定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硕士生按培养计划仔细完成学业;注重培养硕士生的专业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承担相应的教案任务。

、指导硕士生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对撰写论文提出指导性意见;详细审查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提出是否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支持、指导硕士生参与国内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协助学院完成对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

、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气。

注重对硕士生学术道德、治学态度和协作精神的培养。

、仔细履行育人职责,切实加强对硕士生的思想政治及品德教育。

第三章申请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第六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研究生】江西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研究生】江西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关键字】研究生江西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我省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和表彰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调动我省研究生指导教师教书育人、大胆探索、不断创新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优秀导师)评选工作在江西省教育厅领导下进行,由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优秀导师原则上每3年评选一次,遵循“坚持标准、注重实绩、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优秀导师的评选东西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职在岗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且有一届以上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学位。

第五条优秀导师评选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师德;(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对研究生进行全面、严格的管理,促进研究生健康成长;(三)注意因材施教,积极开展研究生培养与教学的改革,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注重研究生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道德品质好,学习和科研成绩优秀;(四)有团结协作精神,在导师团队中起骨干带头作用,注重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五)近3年,主讲过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遵守教学纪律,授课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六)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水平。

近3年来,取得过突出的科研成绩,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发明创造;(七) 本人及指导的研究生未发生过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特别突出,其他方面表现良好,所指导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优先推荐为优秀研究生导师:(一)获得过“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二)获得过国家级奖励或国家级科技竞赛奖;(三)曾两次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学位论文,或曾获得其它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或科技竞赛奖;第七条优秀导师评选程序:(一)本人申请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所在系(院)推荐,填写《江西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表》,并附本人及所培养研究生获奖、科研成果、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二)单位推荐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按下达的推荐限额,评选出拟推荐的本单位优秀导师候选人,经公示后将推荐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三)审核公示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根据评选条件对各培养单位推荐的优秀导师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江西教育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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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 文件校发〔2016〕55号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遴选与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学院、处(室、部、馆),各直附属单位:《江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江西师范大学2016年6月3日江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遴 选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 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分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 教师 (以下简称学术型导师) 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以 下简称专业学位导师),二者统称为导师。

第三条导师遴选工作应以学科建设为核心,有利于提升导 师队伍水平,有利于保证和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条导师遴选工作应坚持学术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 量,公正合理,在条件和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中青年专 家、学者。

第二章 导师岗位职责第五条导师应承担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其岗位 职责是:1.熟悉并执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 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学院的决定和安排。

2.参与本学科培养方案的制订;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制 定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指导硕士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注重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学习 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

3.指导硕士研究生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 审查论文开题报告,对撰写论文提出指导性意见;详细审查学位 论文,做出学术评价,提出是否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4.支持、指导硕士研究生参与国内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 动,协助学院完成对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

5.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气,注重对学生学术道 德和协作精神的培养,加强学术研究,提升指导能力,不断提高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6.专业学位导师还应以职业需求为导向,转变教育理念, 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研究生成为适 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章 申请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第六条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 法规。

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 和规范,富于创新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具有较高的教学 和科研能力。

第七条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 不超过56周岁(年龄在40岁及以下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硕士 学位), 身体健康。

教学与科研业绩特别突出的讲师也可申报 (具体见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八条学术型导师的业绩要求1.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已主讲过 1 门本专业硕士生的必 修课或选修课,或协助其他导师培养过1届硕士生。

2.申请者应在本学科领域(或相近)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 方向,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近3年有正在进行的省级及以 上(含省教育厅)的科研项目1项,其中一般项目必须是第一主 持人,重大课题或项目必须是前2位;国家级课题应为前5位。

课题或项目的科研经费原则上应达到以下要求:(1)人文社科类:近3年可支配科研纵向经费3000元以上, 或横向课题到账经费3万元以上。

(2)理、管科类:近3年可支配科研纵向经费6000元以上, 或横向课题到账经费6万元以上。

(3)工科类:近3年可支配科研纵向经费15000元以上,或 横向课题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上。

(4)艺术、体育、外语学科类:近 3 年可支配科研纵向经 费2000元以上,或横向课题到账经费3万元以上。

3.申请者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及发展趋势。

近 3 年, 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期刊(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江西师范 大学,论文级别以学校科技处和社科处期刊目录为准)正式发表 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具体要求如下:(1)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2016 和 2017 年申报:独立、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正式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不 少于 3 篇,其中至少有 1 篇发表在学校规定的 B 类及以上期刊, 或在B类及以上期刊正式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 或在学校规定的 A 类期刊正式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至少 1 篇。

2018年及以后申报:独立、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学 校规定的B类及以上期刊正式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不少于 2 篇,或在学校规定的 A 类期刊上正式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 文至少1篇。

(2)自然科学类学科2016 和 2017 年申报:独立、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正式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不 少于3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上,或在 学校规定的 A 类期刊上正式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不少于 2 篇。

2018年及以后申报:独立、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学 校规定的B类及以上期刊上正式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不少 于2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上。

以第一申请人身份获批1项国家发明专利可等同于1篇A类期刊论文。

(3)艺术、体育、外语学科类。

2016 和 2017 年申报:独立、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 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 3 篇与本专业相关论文(作 品),其中论文不少于2篇。

2018年及以后申报:独立、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学 校规定的B类及以上期刊正式发表与本专业相关论文(作品)不 少于2篇,其中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或在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 上正式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至少1篇。

第九条专业学位导师的业绩要求1.申请者有正在承担的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有较充足 的科研经费。

2.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与成就。

近三年 取得科研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江西师范 大学,论文级别以学校科技处和社科处期刊目录为准): (1)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①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2016年和2017年申报:独立、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 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正式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 不少于2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学校规定的B类及以上期刊 上。

2018年及以后申报:独立、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学 校规定的B类及以上期刊正式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不少于 2篇,或在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上正式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 文不少于1篇。

①自然科学类学科:2016年和2017年申报:独立、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 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正式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 不少于2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上。

2018年及以后申报:独立、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学 校规定的B类及以上期刊正式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不少于 2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上。

以第一申请人身份获批1项国家发明专利可等同于1篇A类 期刊论文。

①艺术、体育、外语学科类:2016 和 2017 年申报:独立、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 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 2 篇与本专业相关论文(作 品),其中论文不少于1篇。

2018年及以后申报:独立、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B 类及以上期刊正式发表2篇与本专业相关论文(作品),其中论 文不少于1篇。

(2)在本专业领域取得至少2项省级及以上鉴定科研成果、教学成果或专利或公开出版发表的艺术作品等实践性成果(国家 级排名为前3名,省级排名第1名)。

(3)在本专业获得至少 2 项省部级以上奖励(三等奖及以 上且排名第1) 或参加全国性比赛 (展演) 并获奖(排名为前3名)。

3.申请人要有相关行业的职业证书或有3个月以上相关行 业的工作经历或组织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有关竞赛和社会实践活 动并获得奖励。

凡是在相关专业学位领域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的 学术型导师,符合本条要求可申请聘任为专业学位导师。

第十条兼职导师遴选的业绩要求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学校可选聘校外人员作为兼职导师。

1.学术型兼职导师参照第八条要求。

2.专业学位兼职导师满足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担任专业学位兼职导师:(1) 所从事的工作与申请专业相关, 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博士学位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为单位技术骨干、主要管理 人员。

(2)具备较为系统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相应的具备指导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能力。

专业工作业绩或实践成果,(3) 申请人的专业技术和社会影响有利于相关专业学位点的 建设和研究生培养,所在单位能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实习实践条 件。

第十一条讲师申请导师资格应满足以下条件:1.学科急需、教学与科研业绩突出。

2.较同类学科副教授的业绩要求需增加学校规定的 B 类期 刊论文2篇,或A类期刊论文1篇,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

第四章 导师的遴选程序第十二条导师的遴选程序1.本人申请。

申请人向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供与 申报内容相一致的佐证材料的原件(核实后返还)和复印件。

2.材料审核。

学院组织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公示。

学院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在院内进行公示。

4.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公示无 异议的申请者进行评审。

根据学位点发展需要采用表决方式,确 定拟新增导师的名单并排序。

5.拟新增导师名单公示。

学院将拟新增导师名单在院内网站 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6.校学位办核查。

校学位办组织专人对各学院报送的相关人 员材料进行核查。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导师的管理第十三条实行导师聘任制,聘期三年。

每年遴选一次。

第十四条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首次选聘硕士生导师时,各 研究方向的第一学术带头人(以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 况表为准)可直接确认为导师。

第十五条对研究特色与优势显著并取得重大成果的人才, 可由学校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聘任为导师。

第十六条根据《江西省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办 法》, 每三年对导师指导能力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和导师 资格认定的依据。

评价合格者招生,不合格者停止招生2届(包评价不合格的导师停招期满后可向研究生院提 括停止当年招生)。

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重新列入招生计划。

连 续两次评价仍然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的人员 须重新参加遴选,取得导师资格后,方可招生。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 解释。

原《江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办 法》自行废止。

抄送:纪委,党群各部门。

江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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