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税收抵扣的说明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04 年度报告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04年度报告目 录理事会组成 2书记致辞 3校长致辞 4重大捐赠项目 5捐赠到款统计 6年度捐赠名单10捐赠项目介绍13资助分类统计17奖教奖助学金18捐赠人物逸事介绍21年度活动纪事232001-2004年历年捐赠汇总25理事会组成名誉理事长:翁史烈上海交通大学原校长理事长:马德秀上海交通大学党委书记副理事长:谢绳武叶取源盛焕烨潘永华陶爱珠上海交通大学校长上海交通大学常务副校长上海交通大学校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科教部副部长上海交通大学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张伟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主任理事:王世桢王子亮王宗光王建明许晓鸣沈雯杨元庆杨臣勋周苏苏贺彭年姜建清招商银行 常务副董事长安阳钢铁集团公司董事长上海交通大学校务委员会名誉主任广西玉柴机器集团公司 董事长 首席执行总裁 上海理工大学 校长紫江集团 董事长、总裁联想集团 总裁上海爱建股份公司 前副总经理中兴通讯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上海航空公司 名誉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 行长监事:王永华上海交通大学纪委书记书记致辞2004年,学校进一步加强了对发展定位和建设思路的战略思考,充分调动校内外各方力量,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制定了《2005年-2010年发展战略规划》。
上海交大的建设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建成以一流的理科为基础,以强大的工科、生命医学学科和管理学科为主干,以高水平、有特色的法学、农学、经济学和人文学科为支撑,交叉学科崛起、创新基地凸现、学术大师汇聚、办学设施先进、文化氛围浓郁、社会贡献卓著的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若干学科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建设综合性、研究性、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打下坚实的基础;到2020年,若干学科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开始步入世界一流大学行列;到二十一世纪中叶,全面实现建成世界一流大学的历史性奋斗目标。
2004年底,学校成功召开了中国共产党上海交通大学第八次党代会,为学校新一轮的大发展奠定了牢固的思想基础和坚实的组织基础。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0.12•【文号】财教[2009]275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7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
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二○○九年十月十二日附件: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
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设立的普通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用于对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高校实行奖励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不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
第四条配比资金的安排,采取“年度总量控制,高校分年申请,逐校核定”的方式。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配比资金总额度。
各高校对上年接受的捐赠收入情况,按规定提出配比资金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并抄送教育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1.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于捐赠人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体现在《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法规政策的相关条款中。
(1)企业所得税。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4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该法第10 条还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本法第9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中对此进行了重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慈善法》第80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进一步增大了企业公益性捐赠享所得税优惠的力度。
(2)个人所得税。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004年,基金管理条例)大学教育基金会是指大学作为主管单位申请以高校建设、资助师生等为目的的非营利社团法人。
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起步比较晚,从1994年1月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注册成立以及1995年7月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注册成立开始,经过20多年的发展,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12月,我国已有405所高校成立基金会,净资产总量达到158亿元。
高校基金会以年均50家左右的速度增加,基金会已成为高校动员社会资源的重要组织形式。
尽管数量只占我国非公募基金会的不到两成,截至2012年底,这些高校基金会的净资产总量却已占到全部非公募基金会的45.8%,但是大学教育基金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以下些问题:一、大学教育基金会缺乏独立性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9条中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教育基金会必须寻找到对应的行政主管机构才能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这必然涉及主管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问题,但是造成了民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大学基金会的双重领导,使大学基金会的独立地位很难得以保证。
这就造了成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比较缓慢。
当然,由于大学教育基金会在我国还处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阶段,在基金会自律和公众监督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政府的主管部门对基金会的监管还是有一定作用的,但是从长远看,是不利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的。
(一)大学基金会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1. 开设的捐赠种类单一,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的捐赠项目以现金捐赠和资产捐赠为主。
2. 捐赠渠道不顺畅。
很多大学基金会一般只有通过在银行开设账户捐赠和现场捐款两种捐赠渠道。
3. 多渠道投资、多元化经营能力还不够,导致很多基金会只能把资金存在银行收取利息作为保值;对捐赠人的权益还缺乏认识和保护。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规范性文件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规范性文件上海交通大学沪交办盛字(2001)456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各类捐赠的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办学,规范管理社会各界对学校的各类捐赠,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继承和发扬上海交通大学“饮水思源,爱国荣校”的办学传统,借鉴国外大学办学经验,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学校鼓励各单位争取和接受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的各类捐赠。
二、学校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是:1.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2.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一致;3.谁筹集,谁受益;4.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学校成立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并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上海市民政局正式批准登记注册,取得基金会法人合法地位。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动员和引导校内外力量,为上海交通大学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学校各类捐赠;运作资金,使基金保值增殖;设立资助项目。
四、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办公室,聘用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基金会办公室代表上海交通大学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类捐赠项目。
其职责是:1.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2.提供国内外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件、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3.策划捐赠项目,动员校内外力量参加募集资金活动;4.审核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的法律依据,捐赠与受赠者的权益等;5.负责学校各项捐赠的财务管理及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6.跟踪了解捐资的到位情况,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按协议使用;7.办理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组织专家立项评估及理事会审批;8.负责基金运作管理,使资金保值增值;9.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资料(包括纸质与电子档案),积累捐赠信息文化沉淀;10.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制作与发放工作。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规范性文件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规范性文件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奖(助)学/奖教金类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更好地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方针,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充分合理地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奖励在学校各领域做出贡献的教师、管理人员及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并规范各类捐赠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社会各界捐赠的专项奖(助)学/奖教金,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学校成立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所有各类社会捐赠项目全部由基金会负责归口接受和管理。
基金会办公室为基金会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积极合法地策划和发展各种形式的资金筹措募集活动,努力做好基金的增值工作。
具体负责起草协议范文、项目统计;提供当年可供参评项目、名额与资金额度;评审后的资料汇总、备案、归档;提交年度报告及与捐赠方的日常联系,按照协议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资金来源充分发挥基金会集资优势,通过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密切联系与合作,努力向海内外团体及个人募集资金,用以完善办学条件,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着作出版及学术交流,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
充分发挥和利用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国际交流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院(系)的资源和信息优势,密切对外联系,多渠道筹措资金,协助基金会做好捐赠集资工作。
为了更好地落实“院”为实体的校、院、系三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院(系)积极性,鼓励各院(系)向社会募集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愿意的前提下,原则上筹资方为主要受益者。
对筹资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集资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组织实施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为全校受益捐赠项目的具体操作、组织实施评审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评选办法、统筹向院(系)下放名额指标、接受院(系)的奖(助)学/奖教金申请、组织评审委员会实施评审工作、确定获奖名单、组织颁奖活动并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供评审结果。
关于上海市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三批)的公告
关于上海市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三批)的公告日期:2020年03月26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9年度第三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19年度第三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上海车多多公益基金会2.上海渊雷文化艺术基金会3.上海立信德豪公益基金会4.上海致达公益基金会5.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6.上海爱加倍慈善基金会7.上海爱与承慈善基金会8.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9.上海奥奇科技发展基金会10.上海白玉兰谈家桢生命科学发展基金会11.上海百寺公益基金会12.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3.上海曹杨社区基金会14.上海长江出版交流基金会15.上海长石玻璃艺术基金会16.上海长兴社区发展基金会17.上海长征镇社区基金会18.上海陈佩秋公益基金会19.上海成长心连心公益基金会20.上海铖锘公益基金会21.上海传梦爱心基金会22.上海淳遂众慈公益基金会23.上海慈爱公益基金会24.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25.上海慈源爱心基金会26.上海从人公益基金会27.上海大辰慈善基金会28.上海大成慈善基金会29.上海大初公益基金会30.上海大慈公益基金会31.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32.上海大音曦生公益基金会33.上海德汇公益基金会34.上海第一财经公益基金会35.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36.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37.上海东方希望公益基金会38.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39.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40.上海东升公益基金会41.上海恩德公益基金会42.上海奉贤乐居南桥社区基金会43.上海奉贤西渡社区发展基金会44.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45.上海复星公益基金会46.上海甘泉社区基金会47.上海耕夫公益基金会48.上海公安金盾基金会49.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0.上海古宣辉公益基金会51.上海广慈转化医学研究发展基金会52.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53.上海国际舞蹈中心发展基金会54.上海国乾公益基金会55.上海国泰君安社会公益基金会56.上海海康贝公益基金会57.上海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8.上海海银公益基金会59.上海韩天衡文化艺术基金会60.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61.上海弘毅生态保护基金会62.上海红纺公益基金会63.上海宏信公益基金会64.上海虎行公益基金会65.上海互济公益基金会66.上海沪佳公益基金会67.上海沪利历史建筑和都市改造基金会68.上海华爱公益基金会69.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70.上海华健儿童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71.上海华兴公益基金会72.上海华扬联众公益基金会73.上海黄金枝教育发展基金会74.上海慧佳慈善基金会75.上海回向文化发展基金会76.上海嘉定工业区社区公益基金会77.上海嘉定区张彪公益基金会78.上海嘉和公益基金会79.上海嘉阳慈善基金会80.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81.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82.上海交响乐团文化发展基金会83.上海金鼎金融历史文化发展基金会84.上海景熙公益基金会85.上海巨海成杰公益基金会86.上海聚德慈善基金会87.上海觉群文教基金会88.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89.上海来伊份公益基金会90.上海莱士慈善基金会91.上海蓝海公益基金会92.上海蓝丝带公益基金会93.上海览海公益基金会94.上海力国公益基金会95.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96.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97.上海联享公益基金会98.上海临港公益基金会99.上海玛娜数据科技发展基金会100.上海满愿慈善基金会101.上海美好临汾社区发展基金会102.上海美丽心灵社区公益基金会103.上海梦想成真公益基金会104.上海民建扶帮公益基金会105.上海民盟同舟公益基金会106.上海明德公益基金会107.上海铭深公益基金会108.上海能近公益基金会109.上海念慈防癌抗癌慈善基金会110.上海纽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11.上海诺亚公益基金会112.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113.上海浦东新区东明社区公益基金会114.上海浦东新区恩派公益基金会115.上海浦东新区花木社区公益基金会116.上海浦东新区金杨社区公益基金会117.上海浦东新区凝心聚力社区发展公益基金会118.上海浦东新区浦兴社区基金会119.上海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公益基金会120.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121.上海浦东新区唐镇社区公益基金会122.上海浦发公益基金会123.上海浦山新金融发展基金会124.上海普瑞公益基金会125.上海七弦古琴文化发展基金会126.上海启明星公益基金会127.上海千众慈善基金会128.上海亲和宇宙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129.上海泉爱公益基金会130.上海仁德基金会131.上海仁心公益基金会132.上海荣昶公益基金会133.上海荣茂慈善基金会134.上海融乐公益基金会135.上海瑞华慈善基金会136.上海三思公益基金会137.上海杉树公益基金会138.上海尚笙湾公益基金会139.上海尚医医务工作者奖励基金会140.上海申兆瑞德慈善基金会141.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42.上海十方文教基金会143.上海石泉社区基金会144.上海世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145.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146.上海市奥盛慈善基金会147.上海市百将公益基金会148.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49.上海市长宁区华阳社区基金会150.上海市长宁区江苏社区基金会151.上海市长宁区天山社区基金会152.上海市长宁区新华社区基金会153.上海市创新细胞生物学发展基金会154.上海市慈航公益基金会155.上海市慈善基金会156.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157.上海市儿童基金会158.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159.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160.上海市虹口区广中社区基金会161.上海市虹口区嘉兴社区基金会162.上海市虹口区江湾镇社区基金会163.上海市虹口区凉城社区基金会164.上海市虹口区欧阳社区基金会165.上海市虹口区曲阳社区基金会166.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社区基金会167.上海市虹口区提篮桥社区基金会168.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69.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170.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街道社区基金会171.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基金会172.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173.上海市见义勇为基金会174.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175.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发展基金会176.上海市科普基金会177.上海市老年基金会178.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179.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发展基金会180.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社区公益基金会181.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182.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社区公益基金会183.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社区公益基金会184.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社区公益基金会185.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社区公益基金会186.上海市蒲公英教育发展基金会187.上海市青橄榄树公益基金会188.上海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189.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基金会190.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91.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192.上海市荣益慈善基金会193.上海市上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94.上海市市西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95.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社区基金会196.上海市松江区中山社区基金会197.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198.上海市王应睐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发展基金会199.上海市卫生系统青年人才奖励基金会200.上海市未来梦想公益基金会201.上海市文社艺术基金会202.上海市吴昌硕文化艺术基金会203.上海市星愿慈善基金会204.上海市徐汇漕河泾社区基金会205.上海市徐汇长桥社区基金会206.上海市徐汇枫林社区基金会207.上海市徐汇虹梅社区基金会208.上海市徐汇华泾社区基金会209.上海市徐汇康健社区基金会210.上海市徐汇凌云社区基金会211.上海市徐汇龙华社区基金会212.上海市徐汇田林社区基金会213.上海市徐汇徐家汇社区基金会214.上海市延芳慈善基金会215.上海市杨浦区长白新村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216.上海市杨浦区大桥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217.上海市杨浦区定海社区公益基金会218.上海市杨浦区江浦社区公益基金会219.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220.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221.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222.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社区公益基金会223.上海市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224.上海市杨浦区殷行社区公益基金会225.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226.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227.上海市甬协公益基金会228.上海市浙江商会公益基金会229.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230.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231.上海适达公益基金会232.上海叔同深渊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233.上海双平慈善基金会234.上海水莲慈善基金会235.上海思麦公益基金会236.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238.上海随相慈善基金会239.上海汤臣慈善基金会240.上海唐君远教育基金会241.上海陶唐导引文化发展基金会242.上海桃浦镇社区基金会243.上海天爱公益基金会244.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45.上海王正国创伤医学发展基金会246.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基金会247.上海相宜公益基金会248.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249.上海翔宇公益基金会250.上海向阳公益基金会251.上海心安公益基金会252.上海心手相牵社区公益基金会253.上海新奥光明公益基金会254.上海新东苑公益基金会255.上海新力公益基金会256.上海新世纪社会发展基金会257.上海薪火相传传统文化保护基金会258.上海兴华教育扶贫基金会260.上海颜德馨中医药基金会261.上海洋泾社区公益基金会262.上海医贾通公益基金会263.上海医学创新发展基金会264.上海宜川路街道社区基金会265.上海颐乐助老慈善基金会266.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267.上海易顺公益基金会268.上海弈慧公益基金会269.上海益善公益基金会270.上海懿德中医发展基金会271.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72.上海银科公益基金会273.上海银杏老年公益基金会274.上海盈浦社区基金会275.上海永达公益基金会276.上海永林公益基金会277.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278.上海宇兴爱心慈善基金会279.上海雨萌公益基金会280.上海驭能赛车运动发展基金会282.上海愿望成真慈善基金会283.上海月光公益基金会284.上海云开朵朵公益基金会285.上海韵达公益基金会286.上海珍宝公益基金会287.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288.上海蓁爱公益基金会289.上海震旦教育发展基金会290.上海正好公益基金会291.上海正事慈善基金会292.上海证券交易所公益基金会293.上海至美公益基金会294.上海至尊园公益基金会295.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96.上海中泽慈善基金会297.上海众爱公益基金会298.上海周慧珺书法艺术基金会299.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300.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二、纳税人2019年度通过第三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浏览次数:(2020)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浏览次数:(2020)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
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
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老板们:捐赠有风险,行动需谨慎
老板们:捐赠有风险,行动需谨慎有社会责任感的老板们都会在赚得大钱的同时回馈社会,经常向学校、灾区或贫困地区捐款,但往往捐款的方式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导致企业损失一大笔税款。
以下,小编为大家介绍几个老板们“好心办坏事”的典型事件:事件一:未通过具备税前扣除资格的团体捐赠郝老板以个人名义直接向学校、佛教协会、乡镇政府等进行捐赠,但相关的捐赠支出在公司账上列支,年末这笔捐赠支出被事务所全额调增了。
解决建议:老板们应尽量通过具备税前扣除资格的团体进行捐赠,或者老板明确捐款意向,转账等后续手续转由财务部门负责操作。
向学校捐赠:可考虑向学校的具有公益性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捐赠,具有公益性扣除资格的基金会的学校请参考下表:向乡镇捐赠:可以考虑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进行,对于其他的捐赠,可以考虑通过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操作。
事件二:将非捐赠支出错当捐赠支出郝老板参加EMBA总裁进修班的学习,把学费发票一扔给财务人员后就出国考察了。
结果财务人员误将他进修学费作为捐赠支出核算,年末时这笔伪装为捐赠的学费支出被无情地全额调增了。
解决建议:老板在发生相关的费用支出后要及时与财务人员沟通,告知其支出的具体内容,避免错误处理导致税务损失。
事件三:未取得捐赠票据郝老板兴冲冲跑去红十字会捐赠200万元后,豪气干云地拒绝红十字会开具的捐赠票据,美其名曰:做好事不留名。
结果到了年底汇算清缴时,捐赠的这200万元被毫不留情的纳税调增了!解决建议:老板们捐赠时应注意要取得相关合法的统一捐赠收据交回公司进行账务处理。
目前有效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是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
事件四:捐赠支出未用于公益性用途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郝老板向一间民办学校捐赠了100万元,结果到了汇算清缴时,由于民办学校不属于公益性用途,这100万元还是被毫不留情的调增了。
解决建议:老板在选择捐赠对象时,应当优先选择在公益事业范围内的机构,如向学校、医院捐赠时,优先选择公立学校、公立医院而不是民办学校、民办医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2.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3.爱慕公益基金会4.爱佑慈善基金会5.安利公益基金会6.宝钢教育基金会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8.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9.比亚迪慈善基金会10.波司登公益基金会11.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12.顶新公益基金会13.东风公益基金会14.东润公益基金会15.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16.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17.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18.韩美林艺术基金会19.亨通慈善基金会20.华阳慈善基金会21.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2.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23.开明慈善基金会24.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5.李可染艺术基金会26.民生通惠公益基金会27.南都公益基金会28.启明公益基金会29.青山慈善基金会30.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31.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32.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33.顺丰公益基金会34.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35.韬奋基金会36.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37.万科公益基金会38.王振滔慈善基金会39.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40.吴阶平医学基金会4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42.心和公益基金会43.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44.亿利公益基金会45.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46.张学良教育基金会47.章如庚慈善基金会48.招商局慈善基金会49.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50.智善公益基金会5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52.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53.中国电影基金会54.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55.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5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57.中国扶贫基金会5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59.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60.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61.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62.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63.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64.中国航天基金会65.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66.中国红十字基金会67.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68.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69.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70.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71.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72.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73.中国禁毒基金会74.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75.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76.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77.中国孔子基金会78.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79.中国绿化基金会80.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81.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82.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83.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84.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85.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86.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87.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88.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89.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90.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91.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92.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93.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94.中国医学基金会95.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96.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97.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98.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99.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100.中华慈善总会101.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102.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10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04.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0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10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107.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108.中脉公益基金会109.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110.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111.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112.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113.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114.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115.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16.中国癌症基金会11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118.中国肢残人协会119.中诚公益创投发展促进中心120.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12月30日。
公益性捐赠如何正确处理税前扣除比例问题
公益性捐赠如何正确处理税前扣除比例问题1、公益性捐赠如何正确处理税前扣除比例问题我们单位在2017年6月份捐赠了一所中学现金250万。
走的是先捐赠教育局,后再指定捐赠该小学手续,由教育局开具了捐赠收据。
单位年销售额1500万,会计利润500万,按要求不超过会计利润的12%比例,即60万可以税前扣除。
我们的老板听不进去,他说公益性捐赠是做好事,国家没有限制比例之说,要求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税前扣除。
我们如何说服老板呢?回复亲爱的公众号粉丝,你们的捐赠手续是合规有序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若在2016年底以前,你的说法是对的,但目前捐赠政策有较大变化。
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件,主要精神如下:第一条,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税局备案且公示的。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第二条,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条,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上海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使用申请
上海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使用申请
尊敬的上海教育发展基金会:
我谨代表某某学校向贵基金会提交资金使用申请。
我们希望能够获得贵基金会的支持,以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
我们计划利用这笔资金改善学校的基础设施。
目前,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等设施已经使用了多年,出现了一些老化和损坏的情况。
我们希望能够进行维修和更新,以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设施给学生们。
我们计划利用资金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
教师是学校教育的核心,他们的教学水平和教育理念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效果。
我们计划组织一系列的培训和研讨活动,邀请专家学者来学校进行讲座和指导,帮助教师们提高教学能力和教育理念。
我们还计划利用资金开展一些教育项目和活动。
例如,我们可以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和文化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我们还可以开展一些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们亲身体验社会,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能力。
我们计划利用资金购买一些先进的教育设备和教学资源。
随着科技的发展,教育也在不断创新和变革。
我们希望能够引进一些先进的教育技术和教学资源,例如智能教室设备、在线教育平台等,以提
高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兴趣。
我们希望能够获得贵基金会的资金支持,以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我们将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最大化的教育效益。
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学校的教育质量将会得到进一步提升,学生们的未来将更加美好。
再次感谢贵基金会对我们学校教育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敬礼
某某学校代表。
慈善捐款与抵税.doc
xx捐款与抵税xx捐款抵税范围大幅扩大国家财政部昨天( 18 日)发出通知,自即日起,纳税人通过民政部门认可的慈善团体进行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此前只有北京、上海等地几个大型慈善基金会享有这种优惠政策。
专家认为,这意味着扩大了公益捐赠可享税前扣除优惠范围,有助于提高企业、个人进行慈善捐赠的热情。
优惠范围扩大这份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 号)表示,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所谓税前扣除,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马仲器向早报记者解释道:“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有 100 万元是需要按照相关政策缴税,而他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捐赠了其中的 80 万,那么他就只需要对余下的 20 万元按照相关政策缴税。
”马仲器继续向记者解释:“这个政策也意味扩大了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享税前扣除优惠范围。
以前只有北京、上海等地对几个大型的慈善基金会有这种优惠政策。
但是此次财政部以及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文件,明确的将所有民政部门批准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列入了优惠范围。
”资格确认权下放除了扩大了优惠范围,此文还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下放到省级财税部门。
该文件明确指出:“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此, xx 副秘书长也有解释:“以前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都只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而现在下放到省级财政部门,也是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捐 赠支 出 , 照 现 行税 收法 律 、 政 法 规 及 相 关 按 行
政 策规定 准予 在所 得税 税前 扣 除 。 三 、 通知第 一 条所 称 的用 于公 益 事业 的捐 赠 本
当年总支出的 5 %以上( 5%) 0 含 0 。
前 款 所称 年度 检 查 合 格 是 指 民政 部 门对基 金 会 、 益 性社 会 团体 ( 含 基金 会 ) 行 年 度 检查 , 公 不 进
年 年 度 检 查 合 格 且 社 会 组 织 评 估 等 级 在 3 以上 A ( 3 ,申请前 连 续 3年 每年 用 于公 益 活动 的支 含 A) 出不 低 于上年 总收 入 的 7 %( 7%)同时需 达到 0 含 0 ,
会 计制 度 的规定 计算 的大 于零 的数 额 。 二 、 人 通 过 社会 团体 、 个 国家机 关 向公 益 事 业
件;
织等公益性社会 团体 , 可按程序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
前 扣除 资格 。
( ) 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 团体 , 一 经 可 分别向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 民政部提 出申请 ;
( ) 省 级 民政部 门批 准成 立 的基 金会 , 分 二 经 可 别 向省 级财 政 、 务 ( 、 税 , 同 )民政 部 门提 税 国 地 下 、
支出 ,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规定
的 向公益 事业 的捐 赠 支 出 , 具体 范 围包括 : ( ) 助 灾 害 、 济贫 困 、 助 残疾 人 等 困 难 一 救 救 扶 的社会群 体 和个人 的活动 ;
作出年度检查合格 的结论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3 以上 ( 3 是 指 社 会 组 织 在 民政 部 门 主导 的 A 含 A) 社会 组 织评 估 中被评 为 3 4 5 A、A、A级 别 , 且评估 结
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税收的说明
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税收的说明一、关于国内捐赠相关的税收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关于捐赠交大的可享有的税收抵扣1、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获得公益性单位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情况介绍: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2017年8月1日发布,请见附件1)。
即国内企业向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企业行为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年计税所得为4200万元人民币,那么捐赠500万元后,所得税计税基准调整为3700万元。
2、上海交通大学(香港)教育基金会在香港注册,有2015年1月12日起,因属于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团体,可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豁免缴税(请见附件2)。
3、上海交通大学美洲基金会在美国加州注册,税号76-0802983,现为509 Private Foundation,具有美国联邦税务局501(c)(3)慈善机构免税资格(请见附件3)。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发表日期:202x年11月3日【编辑录入:靳骞】截至202x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文件,先后批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共计60个社会团体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后,捐赠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3个。
具体的扣税情况如下:一、通过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1.中国红十字会(见注释)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4.中华慈善总会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6.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7.宋庆龄基金会8.中国福利会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0.中国扶贫基金会1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1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1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16.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17.中国绿化基金会1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19.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20.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21.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2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23.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个人捐赠的暂无规定)注。
(1)中国红十字会指一个系统,包括中国红十字总会和(部分)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2)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对地方性社会团体享受的优惠作出了具体规定的,参照具体规定执行;(3)以捐赠方向分类(相对于接收捐赠的社团而言),享受全额免税规定的还有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几个方面的捐赠。
二、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捐赠人为企业的可在企业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3%以内据实扣除;捐赠人为个人的,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以内据实扣除:1.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2.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3.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明确企业3%)4.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5.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6.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企业10%、个人30%)7.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8.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明确企业3%)9.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10.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11.阎宝航教育基金会12.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明确企业3%)13.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14.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15.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16.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17.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18.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19.陈嘉庚科学基金会20.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21.中国文学基金会22.中国农业科教基金会23.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24.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25.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6.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27.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28.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29.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30.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明确企业3%)31.希望工程基金会(明确企业3%)32.宋庆龄基金会(明确企业3%)33.减灾委员会(明确企业3%)3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明确企业3%)35.全国老年基金会(明确企业3%)36.老区促进会(明确企业3%)37.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明确企业3%)第二篇: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截至202x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文件,先后批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共计60个社会团体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后,捐赠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3个。
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是为规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捐赠行为,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
2.本办法适用于向基金会捐赠款项、物品、设备以及其他捐赠形式的相关管理。
3.捐赠人指向基金会捐赠资金或者物品的自然人、法人、组织等。
二、捐赠方式1.捐赠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现金捐赠;(2)非现金捐赠,如股票、债券、房产、文物等;(3)项目捐赠,如设立特定项目基金;(4)遗赠捐赠;(5)其他合法形式的捐赠。
三、捐赠程序1.捐赠人向基金会提出捐赠意向后,基金会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捐赠事项进行评估,并与捐赠人进行详细沟通和协商。
2.基金会与捐赠人达成捐赠意向后,应当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各方权益和义务。
3.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捐赠款项或物品交付给基金会。
4.基金会应当在收到捐赠款项或物品后,当场出具收据并向捐赠人发放感谢信。
5.如有具体项目捐赠情况,基金会应当及时与捐赠人共同制定项目计划并进行定期汇报。
四、捐赠管理1.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捐赠的管理流程、责任人及相关要求。
2.基金会应当对捐赠人的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捐赠人授权,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捐赠人的相关信息。
3.基金会应当建立捐赠资金和捐赠物品的专门账户,确保捐赠款项和物品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4.基金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捐赠款项的接收、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检查和审计。
五、捐赠的权益和义务1.捐赠人享有公开透明的捐赠管理,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捐赠款项或物品的去向和使用情况。
2.基金会应当在捐赠人要求的情况下,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报告等。
3.基金会对捐赠款项或物品的使用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进行,不得违反捐赠协议约定。
4.基金会应当保证捐赠款项或物品的安全和正确使用,并及时对捐赠人进行反馈。
六、捐赠效益1.基金会应当合理利用捐赠款项和物品,促进大学教育的稳步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
2023年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现如今,教育进展,捐赠,基金会,管理方法相关内容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拟定教育进展,捐赠,基金会,管理方法真的很难吗?下面是我整理的高校教育进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方法,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高校教育进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方法海事高校教育进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z海事高校教育进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各捐赠项目的执行,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z 海事高校教育进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基金会全部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详细包括以下大类项目:(一)学校进展项目。
设立专项基金,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二)奖学助学项目。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嘉奖资助同学等;(三)学科进展及科研项目。
设立专项基金,资助科研团队、引进高端人才,扶植重点试验室、重点工程训练中心建设等;(四)教学进展项目。
设立专项基金,资助教学讨论、重点课程建设及老师进修、发表高水平论文、企业实践等;(五)国际办学项目。
设立专项基金,资助同学海外游学、实习及国际教育合作等;(六)文化建设项目。
设立专项基金,资助校史馆建设,校友工作及校内文化活动等(七)其他项目。
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开展社会公益、重大疾病保障以及有利于高等航运教育事业进展的其他项目第三条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亮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状况,乐观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基金会秘书处是专职管理捐赠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报告项目进展状况。
其次章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与批准第五条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z海事高校教育进展基金会章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供应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六条全部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需向理事会秘书处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签订捐赠协议(或填写捐赠登记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7.07.25【实施日期】2017.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7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17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2.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3.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发展基金会4.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上海益善公益基金会6.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7.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8.上海市韩束公益基金会9.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10.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1.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2.上海市蒲公英教育发展基金会13.上海蓝丝带公益基金会14.上海大音曦生公益基金会15.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6.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17.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8.上海纽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9.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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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税收抵扣的说明
一、关于国内捐赠相关的税收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关于捐赠上海交通大学的可享有的税收抵扣
1、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获得公益性单位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情况介绍:2009年7月18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及上海市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认定包括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内的45家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请见附件1-1、1-2)
即国内企业向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企业行为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年计税所得为4200万元人民币,那么捐赠500万元后,所得税计税基准调整为3700万元。
2、上海交通大学美洲基金会在美国加州注册,具有美国联邦税务局501(c)(3)公益慈善机构免税资格,税号76-0802983(请见附件2-1、2-2)。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1:关于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附件1-2: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批复(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附件2-1:501c3 Approval Letter (SJTUFA)
附件2-2:CA Tax Exempt Approval Letter(SJTUFA)
附件3: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附件4:上海交通大学美洲基金会收据样本
附件1-1:关于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关于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89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你们上报的关于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请示收悉。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同意……、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45家单位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接受公益性捐赠时,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公益性捐赠票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OO九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2: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批复(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附件2-1:501c3 Approval Letter (SJTUFA)
附件2-2:CA Tax Exempt Approval Letter(SJTUFA)
附件3: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附件4:上海交通大学美洲基金会收据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