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模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渝办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8〕3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切实解决职业乞讨、违法乞讨带来的社会问题,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关系和谐重庆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必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综治委牵头的“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为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委、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交委、团市委、市残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成立相应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公室。
(二)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的职能,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把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对流浪乞讨人员人数多、街头乞讨数量大的地方,要下达督查通知并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畅通信息联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开展好人性化的救助服务(三)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站工作的领导,改造救助管理设施,建立和完善救助管理网络体系,搭建救助服务平台。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南市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中出现了大量的流浪乞讨人员。
这些人员生活无着,生活困难,给城市的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救助这些流浪乞讨人员,提高城市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我们需要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问题分析1.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增多,给城市社会管理带来压力;2.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生活困难,需要得到救助;3.目前救助管理工作存在不足,需要加强。
三、解决措施1. 健全救助体系建立完善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体系,包括收容救助、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收容救助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收容救助中心,提供临时住所和基本生活保障,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
基本生活保障提供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包括食宿、医疗等方面的支持,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就业培训开展就业培训项目,帮助流浪乞讨人员提升就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实现自我脱贫。
2. 强化管理措施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确保城市社会秩序和居民的安全。
定期清查登记定期清查登记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信息,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档案,为救助管理提供依据。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乞讨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乞讨团伙,打击乞讨活动的背后黑色产业链。
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的共享和管理的高效性。
3. 加强社会参与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增加社会组织参与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认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预期效果通过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预计能够实现以下效果:1.减少流浪乞讨人员数量,改善城市社会管理状况;2.提供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3.提升流浪乞讨人员的就业能力,帮助他们实现自我脱贫;4.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提高城市社会秩序和居民的安全;5.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推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2005]8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2005]80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道路交通安全和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8号)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救助管理办法》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这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来抓,为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本溪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依法开展救助管理工作(一)救助对象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对因偶遇失窃、务工不着或遭受家庭暴力而无处食宿等临时性困难到救助站申请救助的人员,救助管理站可查明情况,履行必要的手续,给予适当帮助。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齐政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的通知(齐政发〔201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民政、财政、公安、城管、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民政部门负责宣传、引导和流动救助,在龙沙、建华、铁峰区设立救助分站,在繁华区域和流浪乞讨人员聚集的地方设立临时救助点或救助引导标识。
在部分社区设立救助接待室,以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公安、城管部门应对救助车辆的通行、设点等提供便利条件。
三、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为不变的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救助站设求助电话:2511063、2530147,24小时专人接听,确保救助及时。
四、党政机关周围、火车站、龙华路、中心广场附近、风景旅游区和三星级以上宾馆门前为重点管理区域。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救助管理,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进一步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建立以依法救助、临时安置、寻亲回归、违规乞讨治理和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盟旗两级救助管理机构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嘎查村救助服务站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
(三)工作原则。
在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1.自愿受助,无偿救助。
民政部门、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对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自愿求助人员按规定给予救助,救助过程中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或单位收取救助费用;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开救助机构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机构不得限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延政办函〔2017〕201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延政办函〔2017〕2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5日延安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 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及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和街面巡查工作协同机制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 以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核心,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为重点,以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重要抓手,积极适应特殊群体救助工作新形势,进一步提高标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守住底线,加大救助力度,强化救助管理,实现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快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
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0•【字号】长政办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进一步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政策,落实部门职责,确保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人性化的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心理矫治、教育管理、回归安置、基层救助服务,违规乞讨治理、源头预防治理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市、区(县市)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救助服务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
三、工作原则(一)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经核实确属救助对象的,救助管理站应给予无偿救助。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南市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南市摘要:一、背景与现状二、加强救助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三、具体措施四、实施与监管五、预期效果正文:一、背景与现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在我国城市中日益凸显,这一特殊群体的生活无着、处境艰难。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已达到数十万人,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流浪乞讨人员问题不仅影响到城市形象,而且对他们自身的生存权益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
二、加强救助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为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首先,救助管理工作能够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助,解决其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通过救助管理,可以有效减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数量,改善城市形象。
最后,加强救助管理工作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
三、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明确政府、社会和家庭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2.设立专门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教育、安置等工作。
3.提供临时救助,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物、住所、衣物等基本生活保障。
4.开展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心理问题,提高其就业能力。
5.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体系。
6.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四、实施与监管各级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政府工作重点,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同时,要强化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0•【字号】甬政发[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5]10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现就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关爱性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大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力度,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在创建“平安宁波”,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人为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救助管理工作抓好抓实。
二、落实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救助管理工作(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协调机制和工作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
各县(市)和镇海、北仑、鄞州区要建立救助管理站,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和场地。
(二)市救助管理站(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负责救助海曙、江东、江北区的流浪乞讨人员。
其他县(市)、区救助管理站(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市科技园区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负责救助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
对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户洒在办公室的角落,我泡了杯热茶,打开电脑,开始思考这个方案的每一个细节。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是一项充满挑战和人文关怀的任务,需要我们用心去策划和实施。
一、背景分析流浪乞讨人员,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因为各种原因流落街头,生活无着。
救助工作不仅关系到这些人员的生存权益,更关系到城市的文明程度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各级部门也积极行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二、目标设定1.短期目标:确保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减少流浪乞讨现象。
2.中期目标:通过救助工作,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社会,实现自食其力。
3.长期目标: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体系,形成长效机制。
三、具体措施1.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信息数据库: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全面摸排,采集个人信息,建立数据库,便于管理和救助。
2.设立救助站:在各个区域设立救助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住所、食物、衣物等基本生活物资。
3.加强救助宣传: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加大救助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4.开展技能培训:针对有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重新融入社会。
5.实施就业援助:为有就业意愿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协助其就业,实现自食其力。
6.建立救助联盟:联合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7.定期回访:对救助过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定期回访,了解其生活状况,确保救助效果。
四、资金保障1.政府资金支持:积极争取政府资金,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实施。
2.社会捐助:通过公益项目、线上线下活动等多种形式,筹集社会捐助资金。
3.企业赞助:与爱心企业合作,争取企业赞助,用于救助工作。
五、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1.风险评估:对救助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如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接受救助、救助资源不足等。
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积极创建文明、和谐、幸福的X,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切实保护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职业乞讨、违法乞讨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维护我市文明城市形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工作原则(一)自愿受助原则。
实施救助应当由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管理站应当给予救助;提出放弃救助的,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
(二)无偿救助原则。
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三)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原则。
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救助管理工作。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
各级政府要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三、职责分工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如下:(一)民政部门主要职责:充分发挥牵头职责作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措施,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不断规范完善市救助管理站标准化建设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努力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劝导工作,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的劝导和救助。
负责联系国内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返乡和护送工作,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洛政办〔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2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5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9〕57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和平等发展权利,实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增强流浪乞讨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1. 以人为本。
尊重流浪乞讨人员人格尊严,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帮助其摆脱流浪乞讨困境,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共担的救助服务体系,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服务。
2. 政府负责。
加强党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夯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保障、人员配备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落实政府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兜底保障职责。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南市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南市摘要:一、背景和现状二、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三、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四、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2.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服务水平3.强化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4.加强宣传引导和法制建设正文: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城市形象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为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济南市提出以下意见:一、背景和现状当前,济南市流浪乞讨人员数量较多,他们生活无着,处境艰难。
这些人员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而且容易滋生犯罪,给社会治安带来不稳定因素。
因此,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刻不容缓。
二、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三、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全面掌握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服务;(二)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防止他们再次陷入困境;(三)积极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社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家庭和社会;(四)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四、具体措施(一)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1.建立市、区(县)两级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2.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工作高效运行。
(二)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服务水平1.增加救助管理设施投入,提高设施建设水平,确保受助人员有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2.加强救助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三)强化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1.加强与公安、卫生、教育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救助管理工作。
2.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为救助管理工作提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法制建设1.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流浪乞讨人员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4•【字号】苏府[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04]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3年8月1日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实施细则》,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决定成立“苏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后)。
协调小组的职责是: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市民政局(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实施细则》工作。
(二)做好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指导本级所属救助管理站和各县级市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标准、措施和规章制度。
(四)负责联系国内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被救助人员的返回工作。
市公安局(一)做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流浪乞讨人员要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
(三)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分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02•【字号】桂政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4]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3年8月1日施行。
为切实做好我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认真贯彻落实好《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之中,以维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将这件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坚持规范管理,依法开展救助工作(一)依法认真界定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住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求助人员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智残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体表有明显伤痕并拒绝说明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可不予救助。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5.08.20•【文号】民发〔2015〕158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自2003年实施救助管理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维护了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
(一)建立身份快速查询机制。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当地群众、比对公安机关走失人口库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协查通报等方式,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
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来站求助的,应当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形成《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见附件1)。
对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受助人员指纹、体貌特征等线索,及时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
受助人员在站期间被发现有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将受助人员体貌特征、发现经过等情况告知公安机关。
救助管理机构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受助人员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答复。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地方标准《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的函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地方标准《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09.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地方标准《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地方标准是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川质监函〔2016〕146号),由四川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按照标准制定工作安排,已形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及专家将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填写在《征求意见表》中,并于2017年1月7日前返回修改意见。
联系人:朱利民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西府北街1号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邮编:610031
电话:136****5724
传真:************
Email:****************。
城市乞讨人员救助规范意见
城市乞讨人员救助规范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与国家民政部制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与要求,执行好国家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与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与谐与稳固,结合实际,提出下列实施意见: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二、救助管理对象符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与国家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部令)规定的救助对象。
三、救助措施(一)加大政策法规宣传,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坚持自愿救助的前提下,对16岁下列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与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重大疾病患者与精神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
对以上三类人员实行发现一个救助一个。
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要加大宣传告知与引导、护送力度。
凡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以上情况的,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站进行救助。
(二)对不听劝阻或者多次劝阻无效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工作组送至市救助站进行救助。
户口属于XX县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与乡镇接回妥善处理,并造册登记严格管理。
(三)对强讨强要,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达不到处罚条件的送市救助站。
(四)对在交通要道、路口、街道及闹市区强讨强要,扰乱交通秩序与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法》予以处罚,达不到处罚条件的送市救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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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XX省人民政府印发《XX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粤府〔200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重大决策和部署,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的具体体现。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弱势群体的生活救助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
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下建立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协调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城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负责领导,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小组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我市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本县(市、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受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市救助管理站查明核实情况后,提供无偿救助。
求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市救助管理站应当先行救助。
(三)临时性救助原则。
市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市民政局批准。
(四)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参与原则。
强化部门分工协调和属地责任,支持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工、志愿者、市民积极参与,奉献爱心,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
四、依据政策,规范救助管理工作(一)救助对象根据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市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一是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述规定情形;二是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三是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四是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具体救助对象的确认由市救助管理站根据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内容市救助管理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按规定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三)发现处置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
城市管理部门应发挥城管队伍遍布城乡的优势,将履行市政市容管理服务职责与主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有机结合起来;公安机关应发挥巡逻防控警力和治安视频覆盖面广的优势,加强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区域的经常性巡查;民政部门要将救助阵地前移、救助力量下沉,在恶劣天气、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引导行动。
各县(市、区)镇街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智网工程”网格巡查的作用,组织动员市民或由网格管理员提供线索,并协助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各部门、市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线索后,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
110报警服务平台受理流浪乞讨人员线索后,应立即通知辖区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处置。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求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市医疗救护120指挥中心派出附近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该立即护送到市公共卫生医院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机关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
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站求助的,应当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办理交接手续,形成《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
(四)身份查询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
公安机关发现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及时采集血样检测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形成比对结果,并于1个月内将比对结果书面反馈至市救助管理站。
对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市救助管理站应当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并在其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请该站所在辖区派出所采集DNA数据。
辖区派出所应当及时受理,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个月内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 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书面反馈市救助管理站。
(五)医疗救治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协调和配合,明确救治对象范围、定点救治医院和救治方式、救治经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相关事项。
各级公立医院均属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院。
各县(市、区)医院负责属地流浪乞讨病人的初步救治工作;市人民医院负责接收基层救治医院转送的危重病人;市公共卫生医院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精神病人、艾滋病病人的救治工作。
各县(市、区)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都应按照就近就急原则直接送医院进行救治,有关医院均不得拒绝救治。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保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
无法查明籍贯住址或不具备偿付能力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属医院的救治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县(市、区)医院的救治经费由相应的县(市、区)财政负担。
(六)滞留人员安置对入站超过10天未满3个月的受助人员,市救助管理站应充分利用现有救助场所和设施设备,在站内开展照料服务。
对入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向市民政局提出安置申请,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安置到公办福利机构,公安机关负责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对已入户且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市民政局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
(七)受助人员死亡处理受助人员在医院内死亡的或在市救助管理站内因突发急病等原因经急救机构确认死亡的,由市救助管理站依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协同公安和医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受助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经公安和司法部门鉴定后,依法依规处理。
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民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一)教育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教育模式,探索符合受助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根据工作需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专职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师职称评聘体系。
(二)民宗部门: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协助向市救助管理站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三)公安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发现和遇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到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并应耐心指明市救助管理站所在位置,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直接护送到医院治疗;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应帮助和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
建立公安机关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综合机制,做好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快速处置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寻亲服务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以及长期滞留受助人员安置后的入户、受助人员死亡处理等工作。
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加强监督管理,指导、检查所辖市救助管理站和各镇(街道)民政部门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市救助管理站解决在开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协调安置需要送公办福利机构的流浪乞讨人员。
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司法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曝光、揭露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
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及刑满释放求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财政部门: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费用,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流浪乞讨病人中属职能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实施职能管理。
将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参加培训后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劳动力技能晋升补贴,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为有工作意愿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
(八)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快速处置。
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引导标识牌的设置选点和审核工作。
(九)交通运输部门: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家乘车、购票等提供方便。
对民政部门及市救助管理站在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