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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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合房〔2019〕36号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合房〔2019〕36号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合房〔2019〕3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近期,少数“自媒体”反映个别楼盘涉嫌炒作房价行为,严重干扰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以及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切实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按照《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皖价规备〔2012〕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6〕4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书、销售价格备案表、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房源信息(简称销控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

“销控表”中应标明商品住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及装修项目的装修费用等内容。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不得在备案价之外随意调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京建发〔2021〕258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京建发〔2021〕258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持续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含限竞房等,下同)销售行为,提高交付品质,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确保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一)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应按出让合同、挂牌文件中约定的装修装饰标准(全装修、高标准建设方案),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使用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并标明名称、品牌、型号、材质、施工工艺等信息,主材产品可在同一档次提供1~3个产品目录。

实际装修装饰标准高于出让合同、挂牌文件约定标准的,应按实际建设标准在预售方案中列出相应事项。

(二)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应当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户型样式、结构尺寸、交付标准、施工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样板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

项目有多个户型的,应设置主要户型(不少于两个)交付样板间。

交付样板间不得设置在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内。

销售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交付样板间与实际交房状况不符的,应在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内增设设计变更前后的实体对比展示内容。

(三)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固定设施。

工艺样板区应展示包括但不限于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墙面、地面、吊顶施工工艺流程和使用材料,展示屋内设备、管线、门、窗的型号、品牌及材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通知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现将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原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预售或现售商品房的,其售房现场信息公示应达到以下标准:(一)设立证件公示栏,公示如下证件和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工商营业执照》;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5.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

(二)设立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公示如下文件(文本)信息: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5.《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7.《业主临时公约》。

(三)设立面积和价格公示栏,公示如下信息:1.规划批准的房屋总套数,批准预售(销售)房屋的总套数,限制销售房屋的总套数;2.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均应注明);3.每套房屋的单价和总价,批准预售(销售)房屋的平均销售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计价)。

(四)设立建筑节能公示栏,公示如下信息: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建筑节能的主要内容,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性能、遮阳、暖通、电气节能以及其它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佛建房市号

佛建房市号

佛建房市号————————————————————————————————作者: ————————————————————————————————日期:ﻩ急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佛建房市〔2010〕2号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的精神,加强对我市商品房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活动中的信息公开,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必须在网上公开(一)房地产企业必须按照《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佛府办〔2006〕286号),必须在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定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同时在网上公示商品房销售信息。

(二)预(销)售的商品房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网上“一套房一标价”进行公示24小时方可出售,价格变动的应及时在网上公示24小时后方可出售。

(三)商品房销售现场应提供电脑设备,免费为购房者提供商品房网上公示信息查询服务。

二、房地产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设立公示栏和公示台,方便购房者了解该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获取相关信息公示栏用于张贴公示信息,应设置在销售现场门口显眼位置或展示沙盘旁边,并标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字样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监督投诉电话。

公示台设置在公示栏的旁边,公示信息装订成册固定在公示台上,不得采用活页、散页的形式,公示台标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台”字样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监督投诉电话。

(一)公示栏张贴公示如下证件(文本)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经规划核准的规划总平面图;8.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委托经纪公司销售的应公示);9.佛山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书(代理销售应公示);10.佛山市购买预售商品房指南(示范样式见附件1,可另外制作成公示牌放置在公示栏旁);11.商品房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12.商品房预售方案(示范样式见附件2);13.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价格表(最近领取预售证的商品房或者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商品房价格表必须张贴在公告栏上,已售商品房的价格应装订成册放在公示台上以供查阅);14.楼盘销售控制表(可另外制作成公示牌放置在公示栏旁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项目信息公示第四章销售现场经纪机构及工作人员信息公示第五章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信息第六章样板房展示及装修公示规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项目销售信息公示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公示信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项目在销售过程中应被购房人知悉的销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信息、经纪机构及人员信息、项目宣传信息、沙盘及样板房信息等。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工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国家发改委等31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20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

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京建交[2009]533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9〕533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加强售楼场所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通知》以及《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将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行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应将所售房屋及楼栋的相关信息明确告知购房人,引导购房人正确选购。

(一)各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如下证件及资料:1、预售商品房的,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现售商品房的,公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公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3、公示所售楼栋的销控信息表。

4、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200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标的住宅项目预售的,公示经建设房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预)售行为的通知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预)售行为的通知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预)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10•【字号】长房字[2002]50号•【施行日期】200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预)售行为的通知(长房字[2002]50号)在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规范商品房销(预)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人《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现就商品房销(预)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名目(如内部认购)对外进行销(预)售活动,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二、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预)售时,必须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原件悬挂在售楼处显要位置,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三、房地开发企业通过报刊等媒体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必须标明《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证号。

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通过报刊等媒体发布销(预)售内容的广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批准的销售范围进行房地产销售及广告宣传,不得超范围销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被委托机构应当是依法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处核发的《房地产中介资质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商品房时,应与买受人签订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开具专业票据,不得以任何理由、名目开具非法票据。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期参加《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年检,接受管理部门的抽检,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无效,合同一律不予登记备案。

凡是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将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1]78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1]78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检〔2011〕7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商品房预售价格和信息公示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需提交的预售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及竣工交付日期,预售商品房的房源套数,每套房屋的预售价格和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用设施和公共部位的具体范围,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与车库的范围和归属及分配处置方案,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开发商保留房源的范围,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临时公约等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人在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制作《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牌样表》和根据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填写的《商品房预(销)售价目表样表》。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苏建函房[2009]669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苏建函房[2009]669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苏建函房〔2009〕669号)各市、县(市)建设局、房管局: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办房函﹝2009﹞785号),并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有关问题提出了六点要求。

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通知如下:一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各地要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当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二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各地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要加强对预售方案的审核。

预售方案应当提供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详细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楼盘表、项目用于销售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情况、落实预售资金监管情况、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

三是要规范开发企业推盘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销售商品房。

开发企业应一次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上网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炒卖房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的名义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成房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成房发〔2006〕114号)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把项目开盘销售时间、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进行申报。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队选号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严禁捂盘惜售。

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

对严重违反规定,不按申报预售许可所提交的预售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公示制度。

建立商品房网上价格申报系统,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公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

公示后,价格如有变动应通过价格申报系统进行调整,项目售楼部的销售报价应与网上公示价格相一致。

四、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

加大推进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签订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自动锁定为“订购”状态,7日内买卖双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系统将自动转为“可售”房源状态。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商品房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2010.7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商品房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2010.7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商品房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2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产权监理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92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严厉打击商品住房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一)商品住房应整幢申请预售,禁止按单元、按层申报预售。

开发项目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对外销售。

申报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商品住房整幢进行申请,禁止按单元、按层申报商品住房预售。

(二)申报预售时应明确开盘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明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的具体开盘时间,并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间开盘销售。

(三)申报预售时,应按照规定格式提交商品住房预售方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售许可时,应当按规定提交格式文本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商品住房预售方案格式文本由市局统一制定),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次日,将该预售方案提交给当地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主城区提交给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备案。

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报当地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管理(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管理1、取得预售许可后 10 天内必须全部公开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 10 天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一次性公开,整幢、全部同时对外销售,严禁采取分层、分幢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销售。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预)售秩序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预)售秩序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预)售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长府办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预)售秩序的通知(长府办发〔200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商品房销(预)售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一、规范商品房销(预)售许可申报行为。

开发企业应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申请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

二、实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网上申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制度。

为增加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杜绝一房多售现象,实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网上申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制度。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在长春房地产业信息网()上即时公布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及楼盘详细信息。

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按网上备案程序进行备案。

购房人可查询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以维护合法权益。

三、加大商品房销(预)售动态监管力度。

对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擅自进行销(预)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政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2019年我市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加大,企业为加快回笼资金,采取打折、赠送车位、送物业费等促销手段提高销量,造成前期购房业主的心理失衡,要求退房、补差价等投诉上访数量迅速增长。

再加之2018年我市限价政策开始执行,新区限价区域内的一些项目以精装对外销售。

因装修质量、装修价格、虚假广告、违规代理销售、样板间拆除等各种投诉、群体性上访集中出现,且上访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2019年,我局共处理省级热线、省厅转办件、信访局转办件、市民投诉中心等投诉件共计1191件,来人来访反映问题数量也大幅增长,其中销售环节投诉信访问题占较大比重。

为强化问题导向意识,正本清源,精准施策,有效管控商品房销售环节信访投诉问题,根据局主要领导安排,在分析当前我市商品房销售环节易发、多发信访投诉问题基础上,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销售现场宣传、现场信息公示、代理销售、转移和抵押登记、合同签订等行为进行全面系统规范,明确具体要求,提出具体标准,使商品房销售行为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公开化轨道;同时推行了购房温馨提醒和销售告知承诺书,将可能出现的问题、不利因素提前告知购房人,开发商和销售机构在销售时进行承诺告知,使开发企业做到诚实守信卖房、购房人明明白白买房,实现买卖双方信息对称,有效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

二、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88号)。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3.《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

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新建商品房转移和抵押登记申报业务的通知》(鲁建房函〔2019〕2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销售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销售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销售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赣建房[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销售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赣建房[2009]2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房管局、监察局、建设局、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行为,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力度,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商品房容积率和成本等信息公示制度自2009年9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和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分别公示以下商品房开发销售信息:1、经批准的项目规划条件、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包括:用地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经批准容积率有调整的,还应公布调整前的容积率及调整原因)、建筑密度、绿地率及其布置、建筑间距、建筑层数、停车泊位及其布置、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布点等;2、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住房平均成本。

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前期工程费、房屋开发费(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其他费用、税费等;3、商品房价目表。

价目表中应包括:楼层、朝向、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时间等;4、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等房屋面积计算或测算资料;5、商品房销售进度信息。

公示“可售”、“预定”、“已售”等每套房屋的销售状态信息,销售现场的销售进度信息应与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所公示的房源信息相一致;6、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中有关商品房销售的规定。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成房办[2009]130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办〔2009〕130号)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为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信息的监控管理,规范房地产企业对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的披露,减少商品房销售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矛盾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一日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行为,减少因商品房销售中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纠纷,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商品房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及相关监控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原则。

第四条建立商品房销售信息现场公示达标制度。

房地产企业预售和现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设立公示栏及信息查询处。

(一)现场设立公示栏(台),公示栏(台)应包含以下内容:1、设立证件公示栏,公示如下证件或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2)国有土地使用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骑缝章总平面图;(4)开发企业资质证书;(5)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质备案证书(代理销售应公示);(6)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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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
佛建房市〔2010〕2号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的精神,加强对我市商品房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活动中的信息公开,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必须在网上公开
(一)房地产企业必须按照《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佛府办〔2006〕286号),必须在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定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同时在网上公示商品房销售信息。

(二)预(销)售的商品房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网上“一套房一标价”进行公示24小时方可出售,价格变动的应及时在网上公示24小时后方可出售。

(三)商品房销售现场应提供电脑设备,免费为购房者提供商品房网上公示信息查询服务。

二、房地产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设立公示栏和公示台,方便购房者了解该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获取相关信息
公示栏用于张贴公示信息,应设置在销售现场门口显眼位置或展示沙盘旁边,并标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字样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监督投诉电话。

公示台设置在公示栏的旁边,公示信息装订成册固定在公示台上,不得采用活页、散页的形式,公示台标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台”字样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监督投诉电话。

(一)公示栏张贴公示如下证件(文本)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经规划核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8.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委托经纪公司销售的应公示);
9.佛山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书(代理销售应公示);
10.佛山市购买预售商品房指南(示范样式见附件1,可另外制作成公示牌放置在公示栏旁);
11.商品房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
12.商品房预售方案(示范样式见附件2);
13.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价格表(最近领取预售证的商品房或者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商品房价格表必须张贴在公告栏上,已售商品房的价格应装订成册放在公示台上以供查阅);
14.楼盘销售控制表(可另外制作成公示牌放置在公示栏旁边)。

以上证件(文本)应采取张贴或张挂的方式集中公示,其中第13、14项公示内容要与网络信息相一致,另第1、12、13项公示内容距离地面0.8米~1.5米之间。

(二)公示台公示装订成册的如下资料
1.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本通知等;
2.商品房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商品房项目命名批文;
4.建筑工程受监通知书;
5.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
6.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区建设局备案);
7.住宅质量保证书;
8.住宅使用说明书;
9.装修标准;
10.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的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1.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12.临时管理规约;
13.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1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15.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16.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协议书;
17.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18.《白蚁预防合同》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19.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其他需要提供查询的信息。

三、商品房销售现场应有对购房者的特别提示,包括:
1.所售房屋享受特殊政策或受政策限制情况;
2.项目周边不利因素对项目的影响;
3.项目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情况;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价格主管部门等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5.其它需要购房者注意的事项。

四、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除检查工程形象进度外,还应检查销售现场是否符合规范,并拍照存档。

如销售现场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购买商品房须知》(附件3)由购买人签名确认已阅读,并将其作为办理商品房交易合同备案登记时的材料。

六、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加强日常监管,发现房地产企业不执行本通知要求规范信息公示的,应马上发出整改通知书,房地产企业应作书面说明,并立即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依法作出停止其销售、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等处分。

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督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通知要求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2010年5月将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5月30日前报市局。

附件:1.佛山市购买预售商品房指南(示范样式)
2.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
3.购买商品房须知(示范文本)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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