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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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

佛建房市〔2010〕2号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的精神,加强对我市商品房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活动中的信息公开,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必须在网上公开

(一)房地产企业必须按照《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佛府办〔2006〕286号),必须在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定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同时在网上公示商品房销售信息。

(二)预(销)售的商品房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网上“一套房一标价”进行公示24小时方可出售,价格变动的应及时在网上公示24小时后方可出售。

(三)商品房销售现场应提供电脑设备,免费为购房者提供商品房网上公示信息查询服务。

二、房地产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设立公示栏和公示台,方便购房者了解该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获取相关信息

公示栏用于张贴公示信息,应设置在销售现场门口显眼位置或展示沙盘旁边,并标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字样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监督投诉电话。

公示台设置在公示栏的旁边,公示信息装订成册固定在公示台上,不得采用活页、散页的形式,公示台标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台”字样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监督投诉电话。

(一)公示栏张贴公示如下证件(文本)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经规划核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8.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委托经纪公司销售的应公示);

9.佛山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书(代理销售应公示);

10.佛山市购买预售商品房指南(示范样式见附件1,可另外制作成公示牌放置在公示栏旁);

11.商品房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

12.商品房预售方案(示范样式见附件2);

13.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价格表(最近领取预售证的商品房或者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商品房价格表必须张贴在公告栏上,已售商品房的价格应装订成册放在公示台上以供查阅);

14.楼盘销售控制表(可另外制作成公示牌放置在公示栏旁边)。

以上证件(文本)应采取张贴或张挂的方式集中公示,其中第13、14项公示内容要与网络信息相一致,另第1、12、13项公示内容距离地面0.8米~1.5米之间。

(二)公示台公示装订成册的如下资料

1.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本通知等;

2.商品房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商品房项目命名批文;

4.建筑工程受监通知书;

5.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

6.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区建设局备案);

7.住宅质量保证书;

8.住宅使用说明书;

9.装修标准;

10.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的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1.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12.临时管理规约;

13.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1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15.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16.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协议书;

17.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18.《白蚁预防合同》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19.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其他需要提供查询的信息。

三、商品房销售现场应有对购房者的特别提示,包括:

1.所售房屋享受特殊政策或受政策限制情况;

2.项目周边不利因素对项目的影响;

3.项目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情况;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价格主管部门等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5.其它需要购房者注意的事项。

四、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除检查工程形象进度外,还应检查销售现场是否符合规范,并拍照存档。如销售现场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购买商品房须知》(附件3)由购买人签名确认已阅读,并将其作为办理商品房交易合同备案登记时的材料。

六、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加强日常监管,发现房地产企业不执行本通知要求规范信息公示的,应马上发出整改通知书,房地产企业应作书面说明,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依法作出停止其销售、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等处分。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督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通知要求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2010年5月将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5月30日前报市局。

附件:1.佛山市购买预售商品房指南(示范样式)

2.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

3.购买商品房须知(示范文本)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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