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企业于香港上市的法律问题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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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企业在香港上市分析讲解

大陆企业在香港上市分析讲解

大陆企业在香港上市分析讲解内容摘要:香港作为亚洲地域的国际金融中心,在吸引国际资本方面优势明显,其成熟的市场运行环境,完善的投资银行效劳,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体制关于国内企业有着极大的吸引力,已成为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首选地,目前在港上市的国内企业约130余家。

本文从市场制度、上市模式、优缺点等几个方面对国内企业在香港上市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尔后的进展前景进行展望。

一、国内企业香港上市大体概况香港作为世界上一个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其证券市场是亚洲除日本之外的最大的股票交易市场,吸引了大量国际性的金融机构在此开展业务。

香港证券市场也是国内企业股票海外上市的重要集聚地,关于中国内地的企业来讲,香港市场作为本土市场的重要组成部份,便于投资者熟悉和了解,已经成为中国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首选。

例如,中国移动等以美国存托凭证(ADR)等形式在美国上市、同时也在香港上市以后,在香港市场上的流动性更高,香港市场的交易量占据主导性的地位,更有利于企业尔后的再融资。

据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香港交易所)的资料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市值为40807亿港元,在全世界各要紧交易所中名列第9位。

其中,中资背景企业130余家,总市值约占30%,已成为香港证券市场上的重要力量。

一、国内企业香港上市的历程从90年代始,香港证券市场已经成为中国国内企业筹集国际资金的最要紧和最有效的场所。

国内企业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进展历程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1-1 起步时期中资取得香港上市地位是从1984年1月份开始的,也时是红筹股概念初步形成的时期。

那时,为解决香港最大的上市电子集团康力投资的窘境,由华润集团和中银集团合组的新琼企业购买了康力投资约67%的股权。

1986年,为拯救显现严峻坏帐及资金周转困难的嘉华银行,中信在港府促成并之外汇基金保收坏帐的条件下,收购了该行。

同期,由招商局及兆亚国际合组的新思想,前后注资4亿港元,收购了那时由港府授权怡富接管、靠外汇基金提供借贷的友联银行61%的股权。

中国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法律问题

中国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法律问题

中国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法律问题作为亚太地区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在内地企业融资活动中,一直担当内地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窗口与桥梁,为各类型发展项目融资。

在6月28日举行的“2002年沪港技术与资本联动研讨会”上,科技部、香港联交所官员均表示内地企业赴港上市要提速。

与此同时,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也称,鼓励内地企业到香港市场融资。

内地企业赴香港上市包括到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上市。

据统计,从1993年1月至2002年5月底,在香港股市的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红筹内地企业公司共122家,包括54家内地企业和68家红筹公司,红筹内地企业的市价总值达13460亿港元,占整个港股市价总值的29.5%。

而内地企业在赴香港上市的过程中,首当其冲会碰到的便是诸多法律问题。

一、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法律依据1、内地方面的法律依据1993年第一批内地企业的H股到香港上市之初,我国内地尚未颁布《公司法》,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主要遵循体改委1992年5月14日公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与香港的《公司条例》之间存在一些法律规定上的差异,内地公司到香港上市,需要弥补这些差距。

双方确定,通过制定三个文件来弥补这些差距:A. 国家体改委于1 993年5月24日颁布了《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对《规范意见》中只适合于内地上市而不适合于香港上市的某些条款,加以豁免;同时,对在内地上市不会发生而在香港上市会发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例如,过去外资股仅指B股,《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外资股包括在国内发行的B股和香港发行的H股。

B. 以国家体改委名义给香港联交所发一封函件,对国内法规中一些不易被香港和其它境外投资者理解的条款加以说明,以避免可能发生的误解。

例如,我国内地《规范意见》中,把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等,境外投资者对这种划分是不理解的。

因此,在致函中,说明只是按投资主体不同,而作的一种划分,并不影响同股同权的原则。

中国企业在香港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pptx

中国企业在香港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pptx
*证券市场采用电子交易和人工交易相结合的方式,电子交易系统相对成熟。
*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
*证券市场实行严格的市场监管制度,包括上市审核、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方面。
*证券市场的主要交易规则和制度
02
中国企业在香港上市的程序与要求
上市申请及审批程序
确定上市计划和时间表。
向*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
准备招股书、申请表格和其他相关文件。
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加强投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意识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投资者教育
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建议
严格遵守信息披露法规
按照*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经过审核、聆讯等程序,获得上市批准。
招股说明书是申请上市的重要文件之一,需详细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包括公司历史、组织结构、业务、财务状况等。
上市后,公司需要按照*联交所的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公告,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重大事件等。
招股说明书及业绩公告的披露要求
上市后的持续合规义务
遵守*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和法规。
合规监管与执行
中国企业在*上市后需要遵守*联交所的监管规定,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和调查,同时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责任。
信息披露与合规问题
04
案例分析
VS
公司治理结构案例分析是*上市企业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企业的组织架构、股东权益保护、董监高等方面。
详细描述
*上市企业中公司治理结构案例分析较为典型的是双重股权结构,即普通股和优先股同时存在,通过分离投票权来实现创始人或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此外,还包括股东权益保护、董监高任职资格和责任等方面的案例分析。

关于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的要点

关于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的要点

关于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的要点一、香港红筹股概念香港的红筹股是指由中资企业直接控制或持有三成半股权以上的在港上市公司。

1992年7月至1993年底,被中资收购或参股成为主要股东持股10%以上的香港上市公司有28家,占1993年底香港全部上市公司477家的5.9%。

红筹股概念初步形成。

1996至1997年,深业控股、越秀交通、中国电信陆续上市,红筹股开始被市场热炒注资重组概念,红筹股板块正式确立。

1997年4月,恒生指数服务公司着手编制恒生红筹股指数。

2000年后,红筹股再次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当年红筹上市12家,筹资3539亿港元,占当年香港主板和创业板筹资总额的77%。

二、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数量1、2004年情况《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披露了2004年金融、证券和保险方面的统计数字。

全年证券市场通过发行、配售股票共筹集资金1511亿元,比2003年增加153亿元。

其中,发行A股(包括增发及可转债)123只,配股23只,筹集资金836亿元,增加16亿元;发行B股、H股共28只,筹集资金675亿元,增加137亿元。

2004年末境内上市公司(A、B股)数量由上年末的1287家增加到1377家,市价总值37056亿元,比上年末减少12.7%。

2004年10月,按股市市值计算,香港股市为世界第8大股票市场。

自1993年首家内地企业在港上市至2004年10月底,有超过280家内地企业在港上市,共集资达8610亿港元,占在港上市公司总数的四分之一,内地企业已占香港股市总交投量约一半,占总市值约三成。

2004年12月份中共有11家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

2、2005年1至9月情况有17家中国内地企业在港上市。

目前在港交所上市的1109家企业中,有318家公司来自内地。

3、2005年下半年情况内地企业在港融资总额可能达到600亿港元,其中民生银行和建设银行两家的融资额就占了近四分之三。

港交所成立以来,共有12家上市公司首次上市筹资额超过100亿港币,其中的11家都是内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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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法律问题? -作为亚太地区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在内地企业融资活动中,一直担当内地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窗口与桥梁,为各类型发展项目融资。

在6月28日举行的“2002年沪港技术与资本联动研讨会”上,科技部、香港联交所官员均表示内地企业赴港要提速。

与此同时,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也称,鼓励内地企业到香港市场融资。

内地企业赴香港包括到香港主板和创业板。

据统计,从1993年1月至2002年5月底,在香港股市的主板和创业板的红筹内地企业公司共122家,包括54家内地企业和68家红筹公司,红筹内地企业的市价总值达13460亿港元,占整个港股市价总值的29.5%。

而内地企业在赴香港的过程中,首当其冲会碰到的便是诸多法律问题。

一、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法律依据?1、内地方面的法律依据?在1993年第一批内地企业的H股到香港上市之初,我国内地尚未颁布《公司法》,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主要遵循体改委1992年5月14日公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与香港的《公司条例》之间存在一些法律规定上的差异,内地公司到香港上市,需要弥补这些差距。

双方确定,通过制定三个文件来弥补这些差距:A. 国家体改委于1 993年5月24日颁布了《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对《规范意见》中只适合于内地上市而不适合于香港上市的某些条款,加以豁免;同时,对在内地上市不会发生而在香港上市会发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例如,过去外资股仅指B股,《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外资股包括在国内发行的B股和香港发行的H股。

B. 以国家体改委名义给香港联交所发一封函件,对国内法规中一些不易被香港和其它境外投资者理解的条款加以说明,以避免可能发生的误解。

例如,我国内地《规范意见》中,把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等,境外投资者对这种划分是不理解的。

因此,在致函中,说明只是按投资主体不同,而作的一种划分,并不影响同股同权的原则。

中国企业赴香港上市操作详细介绍

中国企业赴香港上市操作详细介绍

内地企业赴香港上市规则与流程 (1)第一部分为什么企业要选择在香港上市一.企业国际资本市场上市利弊的一般分析企业要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市,首先要明确上市的目的,只有了解企业在国际资本上市的优势和利弊,才能避免盲目性,一般来说,一家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能够使股东和公司本身获得很多优势,其上市的主要优势如下:第一.提高股票的流通性与流通价值上市的股票一般比不通过交易所直接销售的股票具有更强的流通性,因为:(1)公众信任交易所上市要求的高标准(2)交易所市场的可见度(3)交易所的批露使上市公司必须面对市场压力(4)上市股票的买卖情况会即刻报道出来并显示在字幕上频繁的交易缩短了买价与卖价的差价,使卖家有机会能以市价找到一个直接的买家。

价格的小幅度波动现象,即“价格的连续性”,是一个成熟市场的重要特征,股票流通性越好,相对非流通股票而言,其交易价值就越高。

比如,在任何一种公司合并中,上市公司均占优势,如果市场交易价值超过帐面价值,上市公司就可以卖一个高于帐面价值的价钱。

经验表明,在帐面价值接近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卖价常常比非上市公司的卖价高。

在一家上市公司收购一家非上市公司的情况下,那家非上市公司的并购价更接近帐面价值,因为没有其他确定的尺度可以满意地来衡量非上市公司的价值。

控股股东的资产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变观,为创业者的资金构筑第二.上市发行有利于增加股东数量,这样,就能提高股价的稳定性,以推动进一步的融资。

各项独立调查显示,增加股东数量还有另一个益处,投资者向于购买其所持有股票的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可以在短期内通过股票销售筹集大笔投资性的,不可随意撤出的企业发展资金,通常将企业资产的30%上市即可收回相当于原有企业100%--150%的投资,使企业实际增值1倍以上,甚至更高。

第三.提高公司信用,拓宽融资渠道。

在一家公司的股票上市前,保护债权人最简单的资产净值指标反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即公司的净资产帐面价值,而当公司的上市市值超过其净资产的帐面价值时,贷方就可以能会向这家公司发放更多的信贷。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其上市条件规则一直备受关注。

上市条件规则是指企业在香港交易所上市需符合的条件和规定,以确保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不仅对公司本身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投资者和整个市场有着深远影响。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和相关数据,对香港上市条件规则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对企业和市场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香港市场的持续发展和健康运行。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简要介绍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概述,包括其背景和意义。

然后详细解析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要点,包括上市条件、符合规则的标准等内容。

最后,分析香港上市条件规则对香港市场的影响,探讨其对市场和企业的意义。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香港上市条件规则在香港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和影响。

1.3 目的:在本文中,我们的主要目的是深入探讨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重要性和影响。

我们将详细介绍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概述以及其要点,分析其对市场和企业的影响。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重要性,为他们在香港市场上进行投资和经营提供指导和帮助。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对规则的分析,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未来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和讨论,我们希望能够为香港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稳健成长贡献一份力量。

2.正文2.1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概述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其上市条件规则是严格而严谨的。

香港证券交易所(HKEx)作为香港的主要上市机构,执行着一系列严格的上市规定,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和市场的稳定。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主要包括资格要求、信息披露、监管机制等方面。

在资格要求方面,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市值、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公司的管理团队和董事会成员也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和背景要求。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必须遵守香港证监会(SFC)和HKEx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公司重要资讯,以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的透明度。

我国公司境外上市的法律思考

我国公司境外上市的法律思考

我国公司境外上市的法律思考我国公司利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份和上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国有大型和特大型企业的专有融资渠道。

自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由审批制转为审核制以后,特别是自1999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以来,这条境外融资渠道才真正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实行平等待遇。

企业自此可以自愿、自主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中国证监会也严格“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进一步体现了证券法所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经过几年的实践,一批国内公司已经在香港和纽约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均已成功并获益非浅。

由于国内创业板在短期内全面推出客观上还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一批原计划在国内创业板上市的科技企业、民营企业不得不改道利用香港创业板上市融资,以香港的投资银行为主的一批上市保荐人也普通看好内地的创业企业,使公司的境外上市成为一项逐渐扩大的证券律师业务。

为规避境外对上市公司监管方式及法律环境的差异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中国律师在公司境外上市业务中的传统地位、任务和作用等方面迫切需要重新定位。

一、公司境外上市的模式和类型(一)我国公司境外上市的模式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该模式依拟上市公司中是否含有国有股而又有所区别:含有国有股的公司在发行新股前仍应按国务院2001年6月的规定相应减持国有股,而不含国有股的公司则不受此限。

该上市模式由于无需履行上市前一年的辅导期义务而对一些企业颇有吸引力。

从法理上讲,中国的公司所有者和企业家可以在任何时候选择这条道路将自己的企业引往境外上市。

但是,由于受中国公司法所限,在这个上市结构中,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安排股票期权计划是非常困难的。

2.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份和上市而涉及其在中国大陆的权益。

该模式被一些人称为“红筹股模式”,实际上是不正确的。

H股、内地公司香港上市、红筹股上市条件及流程

H股、内地公司香港上市、红筹股上市条件及流程

H股、内地公司香港借壳上市、红筹股上市条件及流程H股上市条件根据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下文简称“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定,内地企业在中国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主板条件(一)盈利和市值符合以下要求之一:1. 公司有不少于连续3年的营业记录(至少前3年管理层不变,近1年控制权不变),以往3年盈利合计5 000万港元(最近1年的利润不低于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的利润之和不少于3000万港元),并且市值(包括该公司所有上市和非上市证券)不低于2亿港元;2. 公司有不少于连续3年的营业记录(至少前3年管理层不变,近1年控制权不变),于上市时市值不低于20亿港元,最近1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收入至少5亿港元,并且前3年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3. 公司于上市时市值不低于40亿港元且最近l年收入至少5亿港元(至少前3年管理层不变,近1年控制权不变)。

在该项条件下,如果公司能证明董事及管理层至少拥有3年所属业务和行业的经验,并且管理层最近1年持续不变,则可以豁免连续3年营业记录的规定。

(二)股东人数要求至少有300名股东;(三)最低市值要求公司上市时的市值须至少为2亿港元。

(四)公众持股市值和持股量要求1. 公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公司已发行股本至少25%;2. 若公司拥有超过一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l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3. 如公司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l00亿港元,则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4. 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合计持股量不得超过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的50%;二、创业板条件(一)财务要求:公司须具备不少于2年的营业记录,包括: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2年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二)管理层最近2年管理层维持不变;最近1年度控制权维持不变。

民营企业香港上市三个核心问题

民营企业香港上市三个核心问题

民营企业赴港上市的股权架构三个核心问题:第一,港股上市民企的股权架构是如何搭建的?第二,最常见的红筹架构“BVI+Cayman+BVI+香港公司”设置的目的是什么?第三,这种股权架构对评价民营企业境内运营实体有何影响?一、民营企业香港上市方式中国境内企业在香港上市,有两种方式:一是H股上市,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境内,上市地在香港;二是红筹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是带有中国概念,即中资控股且主要业务在中国境内。

1、H股上市H股上市是以境内的主体直接在香港上市,不需要搭建海外红筹架构,但是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主要监管法规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2012]45号)。

为了避免国内较为繁复的审批程序,很多公司选择红筹上市,尤其是民营企业。

2、红筹上市红筹上市是民营企业在港股上市采用较多的一种模式,一般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Cayman)设立离岸公司,以离岸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离岸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控制境内公司。

红筹上市的优点在于:(1)不需要经过国内证监会审批,时间快,审批程序简单;(2)税务豁免,BVI、Cayman、百慕大等地是著名的避税天堂,当地政府对这些离岸公司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不动产税、个人所得税,只收取少量年度管理费。

缺点在于很多内地公司要变成红筹架构,重组阶段需要将资产转移出境,将境内法人持有的资产转为境外法人持有,但是政策对资产出境有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些企业会选择H股上市,主要是国有企业。

红筹上市在具体构建模式上,又分为两种:一是直接持股模式;二是VIE模式。

二、红筹上市的基础架构1.直接持股模式直接持股模式的基础架构如图1所示,在直接持股模式中境外上市主体对境内公司是直接持股的。

(1)境内自然人股东在BVI设立特殊目的实体,主要原因是:a.注册简单、快捷,成本低廉,股东保密性高,也可以隐藏一些问题股东;b.宽松的外汇管制;c.无需交付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等;d.方便股东的进入和退出,转让时可以直接处理BVI股权,而无需交易上市公司股票。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主要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主要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TANG LAW GROUP
(三)境外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
会计师
其它顾问 发行人 主承销商
发行人国内 律师
发行人国际 律师
国内律师
国际律师
中银律师 事务所
TANG LAW GROUP
(四)境外首发上市主要流程
准备阶段
启动阶段
发行阶段
后市阶段
IPO需时约为24-32周(6-8月)
设计规划
准备
定位
营销
发行
后市
中银律师 事务所
TANG LAW GROUP
(五)境外上市的主要方式
1. 境外直接上市:以H股、N股及S股等形式在境外上市 2. 境外造壳上市: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直接上市 3. 境外买壳上市:收购境外上市公司后反向并购中国大陆或大
陆之外的企业法人
4. 境外分拆上市:国内A股上市公司的境外分拆上市 5. 存托凭证(DR)和可转换债券(CB) 6. H股、S股、N股以及ADR/GDR后在国内发行A股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及融资 主要法律问题及对策
中银律师事务所
TANG LAW GROUP
目录
一、境外上市概况 二、境外“首发”(IPO)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三、境外上市(IPO)中律师的作用和服务 四、 如何准备并创造境外上市条件 五、中银律师事务所介绍
中银律师 事务所
TANG LAW GROUP
一、境外上市概况
12% 5% 5% 5% 7%
9% 12%
22% 23%
制造业 通讯/IT 食品/农业 药业/保健品 电子 能源 房地产/房代 运输 其它
中银律师 事务所
TANG LAW GROUP
2004年新加坡上市公司行业分布情况

中国企业在香港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x

中国企业在香港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x
总结词
该医疗健康公司在*上市后,借助国际资本的力量,加速了其在国内医疗市场的扩张。
详细描述
该医疗健康公司是一家从事医疗设备研发和销售的企业。在*上市后,该公司成功地吸引了国际投资者 的关注,获得了更多的资本注入,进一步加速了其在国内市场的扩张。
案例四:某房地产公司在*上市案例
总结词
详细描述
该房地产公司在*上市后,提升了公司的品 牌形象和知名度。
随着国家对*的战略定位不断明确,政策上将更加支持内 地企业赴港上市,以推动*与内地的经济深度融合。
资本市场规则更加透明
为了吸引更多的内地企业赴港上市,*证监会对资本市场 规则的制定和调整将更加透明,以减少企业上市过程中的 不确定因素。
税务政策优惠
为了鼓励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政府在税务政策上将给予 内地企业一定的优惠,以降低企业的上市成本。
*位于亚洲中心地带,交通便利,与内地和 海外联系密切。
金融基础设施
*拥有先进的金融基础设施,包括证券交易 所、银行体系、法律服务体系等。
政治稳定与法治环境
*政治稳定、法治环境良好,保障了投资者 的权益。
国际化程度高
*资本市场国际化程度高,吸引了众多国际 投资者和跨国企业。
*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
继续加强国际化程度
中国企业在*上市的机遇与挑战
要点一
机遇
要点二
挑战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赴港上市获得更广泛的融资渠道, 提高品牌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者,同时也可 以借助*这个国际化平台,拓展国际市场。
内地企业在适应*资本市场的规则、监管要求以及文化 差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挑战,同时国际市场的波动也 可能对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
上市申请流程
确定上市计划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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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五) (六) (七) (八)
关连交易
无形资产的处置 原企业所签订的合同的变更/第三方权利 土地问题 母公司/发起人对股份公司的财务融资
( 一)
中国内地企业的任何重组均受中国公司法管 辖:
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50%(实践中有所松 动, 据悉公司法正在修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改建除外)至少需有5个 发起人;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申请上巿 时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发起人可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非货币形式出资,但该等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其中 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如经认定为高新技术, 则 可达到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35%的比例); 发起人股3年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及经理于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份。
( 五)
无形资产的处置
这包括商标、专有技术、专利、版权等。一般来说 与股份公司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都要转给股份公司 或授权股份公司使用, 且股份公司主营业务依赖的 商标最好能于内地、香港及他国登记,但又可能要 允许将来母公司/发起人某些产品仍使用已转让的 商标、专利权等。因此是选择由母公司/发起人将 其评估后作价投入股份公司(注意:须办理相应的转让变更 手续)还是由母公司/发起人许可股份公司使用等都 需尽早决定。联交所同样会对这类问题提出疑问要 求回答。另外商标权等的转让在程序上时间较长, 还要考虑在这个期间的侵权问题。

“所控制的公司”是指关连人士及/或其家属持有30% (H股公司)或 35%(香港或海外公司)或以上投票权股的公司,及关连人士及/或其 家属有权控制董事会组成的公司,及该等公司的母公司及子公司。 为幇助理解“他们所控制的公司”的含义,用图说明如下 :
发起人/董事 配偶
>30% (H股公司)或 >35% (香港或海外公司) 或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 员
#1
香港或海外公司模式:
中 方 股 东#3 公众股东
香港或海外上市公司#1 (分别于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境内权益#2
境外权益
香港或海外上市公司指分别于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根据当地法律注册 成立;紧随香港或海外公司上市后, 上市公司所有股份均可买卖(流通) (注 : 据合同或上市
#1
规则有禁售期的股份于禁售期内不可买卖);
比如销售代理协议 - 有种种原因(如上巿公司难以在短期 内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 或母公司希望分得一些利润)可 能导致母公司将销售服务不划进股份公司,或是其进出 口业务由母公司代理。这样就需要有合同规定销售和进 出口问题。由于这也是母公司与上巿公司之间签的合同, 也属于〝关连交易〞,也就需要回答联交所有关的问题, 譬如为什幺不将其划入上巿公司,所付的佣金如何计算、 是否合理等等。
H 股公司引入香港一般作法的购股权计划有难度:
中国内地无现行相关法规对中国公民认购及买卖H股提供便 利;具体说来, 外汇问题没有解决, 中国公民行使其购股权时 不能用与港币等值的人民币去认购及买卖H股; 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须间隔一年以上;须由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且须由董事会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 公司发行新股还需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注册资本(注 : 中国
( 四)
关连交易
定义: 上巿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由上巿公司持有51% 或以上权益,或上巿公司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与 关连人士间的交易。 关连人士范围广泛,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主要指上 巿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发起人、董事(包括在有关 交易前一年内曾任董事者)、监事、行政总裁(即总 经理)或主要股东(指持有股东大会投票权股10%或 以上者),以及其家属和他们所控制的公司;创业 板更包括持有上巿公司5%或以上投票权股,并且 能影响上巿公司管理层的人士。
( 二)
分立协议 / 资产投入协议 / 发起人协议
由企业重组模式决定; 比如原企业可能一分为二,剥离出非经营性资产或与主 营业务无关的资产,这样原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就须划分; 亦可能由原企业拨出一部分资产成立一个新的股份有限 公司用于上巿,这就需要一个资产投入协议,规定究竟 是哪部分资产和债务划进了股份公司;
同时当中国内地企业决定在香港上巿时,他们还须遵 守香港适用的法例、上巿规则和其它守则。在中国内 地法律看来不很重要的某些内地企业的安排,需要根 据香港法律观点再审查。
下面根据我们对中国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巿的工作经验,列举 出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说明: (一) (二) (三) 中国内地企业的任何重组均受中国公司法管辖 分立协议 / 资产投入协议 / 发起人协议 员工/管理层购股权计划
/报告所涉及的初步财务与资产数据与最终确定的数据不应有太大差异,且 所设定的重组方案及结构,除非获得审核部门确认,不应任意变动)。

( 三)
员工/管理层购股权计划
香港一般做法: 最近上巿条例关于购股权计划 作出了修改。在修改后,主板与创业板有关购 股权的规定较为一致。在新的规定下,上巿公 司有权将购股权授予任何人士。以往在主板上 巿的公司,在发授股权时可给予价格上的折扣 已不再存在。在新规定下,购股权行使价格以 巿场成交价作为基准来计算。

尽量减少关连交易及在上巿时申请豁免
如果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大量发生关连交易,且不能 获得联交所的豁免,(注: 在未取得豁免情况下,关连人士须按上巿 规则作出公告,甚至要取得股东批准),这样对上巿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乃至其附属企业,将增添很多工作与不便,要花费 相当的时间、精力、金钱来处理有关事务,不仅大大增 加交易成本,而且使其经营的迅速灵活受到一定限制, 影响到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联交所在一般情况下也要所有母公司/发起人对上 市公司的财务融资(包括担保)在上巿前清缴/解除。 这可能是联交所出于不希望上市公司过份依赖母公 司的考虑。
现在的做法有: 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为母公司/发起人所拥 有的上巿公司股份的一部份。
由上市公司向国家或是向母公司/发起人租赁, 每年缴付租金。由于土地的性质已从划拨土地 变为出让土地,因此租金会大幅度提高。(注 : 联
交所一般十分关注上市公司拥有其主要业务所在地的土地使 用权)
( 八)
母公司/发起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融资
控股公司
>50% >50%
上巿公司/ 附属公司
A 公司
B公司
>50%
C 公司
如图所示,A、B、C 及控股公司均为关连人士。

常见的关连交易
母公司/发起人对上巿公司在管理或业务上的支持安排 均是关连交易,这类安排及协议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可比 价格,因为过去都是一家人,很多项目根本没有记账。 而联交所一定要证明这种〝关连交易〞所定的价格是合 理的和公平的,这需要相当的工作量。
#2Βιβλιοθήκη 境内权益指位于内地的资产或股权等权益; 境内权益的形成可由香港或海 外公司直接投资内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形成; 亦可由香港或海外公司收购内地公司形 成; #3 中方股东指境内机构或中国公民直接或间接持有该香港或海外上市公司的 股权; #4 境内权益如不涉及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 可能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外经贸部 、外汇管理局及中国证监会等审查批准。
( 六)
原企业所签订的合同的变更/第三方权利
由于重组,原企业可能不存在了,或是因上市又新成 立了股份公司,原企业的待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合同 就有可能需要变更合同主体。这就需要向有关各方 发出通知,征得对方同意, 并依法办理合同转移或 主体变更的手续。如对方不同意,还需分别作出处 理。
( 七)
土地问题
或是由几家企业分别投入部分资产发起设立一个新的股 份有限公司用于上巿,这就需要一个发起人协议。
这些协议内容均涉及企业重组,也包括由原企业或控股 公司作出的一些声明、保证、承诺及相互免责,如原企 业或控股公司作出的不竞争承诺。 但与香港的企业重组不同,中国内地企业的重组不随上 述协议生效,而随其向内地有关审核部门呈交的重组方 案/报告经过有关审核部门的确认后方为生效(注意:重组方案
寻求在香港上市的 中国内地高新企业 一般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中国内地高新企业于香港上巿 的主要方式:
• H股模式 • 香港或海外公司模式
H股模式:
H股股东 (公众股东) (最少持股比例:) #2
内资股股东
H股上市公司#1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
H股上市公司指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于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或创业板上市; #2 H股股东最少持股比例根据香港主板或创业板的要求不同而有所 不同; #3 紧随H股公司上市后, H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即可买卖(流通)。
内地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本即实收股本总额;而香港公司的公司注册股本可 能大于已发行股本);且修改公司章程亦需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令
发行购股权在技朮上变得十分困难。
中国公司法亦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亦不可在其任职内 出售公司股份。
H股公司现行做法:
现行做法之一: 购股权计划完全参照香港上巿后的购股权计 划一般作法,但附加前提条件: 即限制中国 公司认购及买卖H股的现行有关法规废止或 由中国证监会或其它有关机构批准因行使购 股权计划项下可能授出的任何购股权而发行 新股,否则无权行使。 现行作法之二: 变相的购股权计划,即特定的管理层取得 购股权, 但行使时无股票在手, 由公司根 据一些既定程序计算其行使价与市价之 间的差价利润, 再以现金支付。
中国内地高新企业寻求在香港上巿的法律问题应分别 从中国内地法律及香港法律的要求作出探讨,这主要是由 于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与香港不同,中国内地法律并非以 普通法为基础: 由于中国内地企业于中国注册成立,须遵守中国公司 法及有关境外上巿的法律、法规;且内地有关机构对 其到香港上巿的审批也是整个上巿过程中关键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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