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系统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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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系统管理守则

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系统管理守则

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系统管理规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服务流程见附件1)。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生育计划,指导其正确避孕、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和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

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

(二)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要确保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及时获得相关检测与咨询,并可获得干预服务。

1.检测前信息提供。

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前咨询,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

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后咨询服务。

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孕产妇提供改变危险行为、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等重要信息;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服务,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性伴的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产妇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

(三)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

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

针对孕产妇综合状况及疾病感染程度,提供喂养方式指导、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方面的指导。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进行有针对性的护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 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孕产期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怀孕至产后42天的妇女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评估分级和管理,及时发现、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保障母婴安全。

一、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负责在现有孕产期管理制度中强化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制订实施方案。

2.负责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状况,明确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3.负责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评价和监督。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1.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整体状况,定期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和建议。

2.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3.负责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

4.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业务培训。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遵照本规范和相关诊疗规范、技术指南等,开展与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

2.做好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登记和统计,并按照要求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首次建册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建册孕妇进行随访管理;对产后42天内的产妇进行风险评估与管理。

4.开展助产服务的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应当对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分级;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妊娠风险管理。

二、工作内容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包括妊娠风险筛查、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妊娠风险管理和产后风险评估。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第一篇: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为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 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 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 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根据《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成立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技术专家组。

负责本院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工作。

二、为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提供全面、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干预服务。

严格执行技术服务标准, 建立适宜的检测、咨询、干预、随访等服务流程。

三、在婚前保健门诊、产科门诊、广泛开展健康教育, 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四、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

五、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六、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

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 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适宜的干预措施。

七、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加强实验室管理, 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 保障工作顺畅运转。

八、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应当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 落实各项防护措施, 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 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九、加强信息管理。

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 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十、监督指导与评估。

定期开展自查与监督检查, 不断提高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工作质量。

第二篇: 预防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婴传播工作总结XX妇幼保健所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总结为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意识,最大程度减少艾滋病、梅毒、乙肝对妇女儿童健康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现将XX年1月至8月此项工作总结如下:一、具体数据:全区孕产妇进行HIV抗体检测 727 人, 检测率为 100%, 发现阳性孕产妇 0 例, 孕产妇进行梅毒检测727 人, 检测率为 100%, 发现梅毒孕妇 2 人, 梅毒感人产妇人, 所生婴儿人,感染人, 梅毒孕产妇规范诊疗人, 所生婴儿规范诊疗率人, 孕产妇进行乙肝检测 727 人, 检测率为, 表面抗原阳性人, 城西医院产科领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疫苗支, 注射2支。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信息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

2.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3.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4.省妇幼保健中心每年汇总上报我省本年度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分析报告,并上报国家妇幼保健中心。

5.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月报表和个案登记卡留存备案。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信息数据的收集和上报制度1.本制度依据。

制定,适用于全省所有开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检测和治疗的医疗保健机构。

2.所有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检测和治疗的人员均为法定报告人。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在相关门诊、住院部、检验科建立检测、咨询登记本和阳性孕产妇专用登记本。

2.按照《关于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信息管理工作通知》的要求,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并于每月定期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3.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和“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并逐级上报,于每月定期报至省妇幼保健中心。

4.对全省所有医疗保健机构检测发现艾滋病感染确诊孕产妇/婚检妇女和梅毒感染、乙肝阳性确诊孕产妇后,须于24小时内电话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逐级上报至省妇幼保健中心,并于5日内填写并上报个案登记卡。

5.工作月报表和个案登记卡通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

6.在数据收集过程中,信息要符合逻辑、完整、准确、及时。

纸质报表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字迹清楚,填报人应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7.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做好项目各种信息数据、表卡的留存、保密工作,不得向社会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附件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定义:接受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的孕产妇所占的比例。

分子:孕期和(或)产时接受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的产妇数分母:同期分娩产妇总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2.孕期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定义:孕期接受至少一次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的孕产妇所占的比例。

分子:孕期接受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的产妇数分母:同期分娩产妇总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3.孕早期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定义:孕早期(孕12+6周以内)接受至少一次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的孕产妇所占的比例。

分子:孕早期接受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的产妇数分母:同期分娩产妇总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4.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定义: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比例。

分子:孕期和(或)产时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艾滋病感染产妇数分母:同期艾滋病感染产妇总数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定义: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比例。

分子: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中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人数分母:同期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数6.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率定义:梅毒感染孕产妇接受梅毒治疗的比例。

分子:孕期和(或)产时接受过梅毒治疗的产妇数分母:同期梅毒感染产妇总数7.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定义: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接受过预防性治疗的比例。

分子: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中接受过预防性治疗的人数分母:同期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数8.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定义: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儿童及时接种首剂乙肝疫苗的比例。

分子:出生后12小时内接种了首剂乙肝疫苗的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数分母:同期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数9.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定义: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儿童及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比例。

艾滋病、梅毒孕妇所生儿童的管理要点

艾滋病、梅毒孕妇所生儿童的管理要点
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且没有临床表现 的儿童 治疗方案:苄星青霉素G,5万单位/千克体 重,1次肌内注射(分两侧臀肌)
儿童梅毒感染状况监测和随访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自出生时开始, 定期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和随访,直至排 除或诊断先天梅毒
先天梅毒的诊断与治疗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为 先天梅毒:
措施
阳性人群 高危人群
关注安全 低危人群
(二)HIV干预措施
为所生儿童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
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 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
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采血进 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
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 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于12月龄、18月龄 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
0-6岁儿童生长监测花名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乡(社区)

父 编亲 号姓

母 亲 姓 名
儿 童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时 间
户 口
本 市 / 县
非 本 市 / 县
满 月
3 月 龄
动员儿童健康检查时间
6 月 龄
8 月 龄
1 2 月 龄
1 8 月 龄
2 4 月 龄
3 0 月 龄
3 6 月 龄
4 岁
5 岁
6 岁
附件5.男童年龄别体重
病艾 感滋 染病 早感 期染 诊孕 断产 检妇 测所 及生 服儿 务童 流艾 程滋
艾艾 滋滋 病病 抗感 体染 检孕 测产 及妇 服所 务生 流儿 程童
婴儿抗病毒用药方案
婴儿应在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 )开始服用抗病毒药物,可以选择以 下两种方案中的任意一种。婴儿若接 受母乳喂养,应首选NVP方案。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转介服务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转介服务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转介服务制度
为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各项治疗、管理措施,对阳性孕产妇提供转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镇安县妇幼保健院项目办负责全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转介服务的管理。

2、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初筛阳性孕产妇应填写《镇安县孕产妇保健管理转诊联系单》,由孕产妇本人携带至镇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镇安县县疾病控制中心在接到转介联系单后,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进一步检查,产妇确诊阳性病人返回县妇幼保健院,由县妇幼保健院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全县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抗病毒药物,孕产妇用药由镇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发放,产妇所生儿童由县妇幼保健院向市妇幼保健院上报,药物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领取,镇安县妇幼保健院按流程发放。

各医疗助产机构要定期监测孕产妇血常规、肝、肾功能和免疫状况,规范随访,确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及时、全程、规范用药以及安全助产服务。

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系统管理规范

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系统管理规范

艾滋病与梅毒感染孕产妇系统管理规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与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服务流程见附件1)。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1、各级卫生部门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制作并张贴宣传栏、宣传画,举办有针对性的讲座以及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利用广播与电视专栏、学校课程、节假日专题宣传、咨询等活动,为育龄妇女、农民工、青少年及其家庭发放宣传册、小折页等宣传材料,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提高大众防治知识水平。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多种服务场所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与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与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认识与利用。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与乙肝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其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指导其正确避孕、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与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与疾病传播。

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

(二)提供艾滋病、梅毒与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与助产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与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与乙肝的相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要确保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及时获得相关检测与咨询,并可获得干预服务。

1、检测前信息提供。

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与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前咨询,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

2、提供艾滋病、梅毒与乙肝检测。

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2图2与图3)。

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系统管理规范

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系统管理规范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效劳的同时,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效劳〔效劳流程见附件 1〕。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1. 各级卫生部门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制作并张贴宣传栏、宣传画,举办有针对性的讲座以及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利用播送和电视专栏、学校课程、节假日专题宣传、咨询等活动,为育龄妇女、农民工、青年少及其家庭发放宣传册、小折页等宣传材料,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防治知识水平。

2.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妇产科、方案生育门诊、青年少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等多种效劳园地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效劳,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效劳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效劳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效劳的认识和利用。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效劳;援助其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方案,指导其正确避孕、选择平安的性行为方法和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

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方案怀孕。

〔二〕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效劳。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效劳,主动为全部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效劳。

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及早明确感染状况,及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要确保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效劳的孕产妇及时获得相关检测与咨询,并可获得干预效劳。

1. 检测前信息提供。

结合孕产期保健效劳,为全部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前咨询,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

2. 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

为孕产妇提供标准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特别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及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效劳流程见附件 2 图 2 和图 3〕。

艾滋病、梅毒围生期处理

艾滋病、梅毒围生期处理
* 全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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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的标准是什么?
HIV感染孕产妇: • CD4+ T淋巴细胞计数 > 350个细胞/mm3 未达到抗病毒治疗标准,但应该预防性应用 抗病毒药物预防婴儿感染
孕产妇HIV感染疾病尚不严重者,应预防性应用 抗病毒药物以预防婴儿感染
24
抗病毒治疗(ART)
ART是长期应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以治疗孕产妇自 身的感染 在孕期、临产/分娩、母乳喂养的全过程及其后终 生坚持ART,能够:
• 改善母亲的健康,使其能够更好地照顾孩子和家庭 • 通过降低母体病毒载量,减少HIV母婴传播风险
根据国家工作实施方案,HIV感染孕产妇因为 自身健康需要ART,应接受ART
梅毒母婴传播的危险因素
孕产妇梅毒感染的阶段:
尽管母婴传播风险会在感染发生后持续数年,但是如果 梅毒感染妇女怀孕,距感染时间越近,母婴传播风险 越高。
宫内暴露的持续时间:
孕期感染梅毒时的孕周越小,母婴传播风险越高 大多数在过去1年中感染梅毒的妇女将会感染未出生的婴儿
* 怀孕早期感染,母婴传播的风险几乎达到100%
37
HIV感染妇女—已经接受抗病毒治疗
HIV感染妇女,已经开始抗病毒治疗: • 计划妊娠:
应用方案AZT + 3TC + NVP CD4>250个细胞/mm3,可用 AZT+3TC+LPV 作为起始抗病毒方案,避免孕早期换药。 继续抗病毒治疗
• 发现已经怀孕:
如果抗病毒治疗方案中含有EFV,且处于孕早期,由于EFV对 胎儿有影响(致畸作用),将EFV换成NVP 如果处于孕中期或孕晚期,抗病毒治疗方案中含有EFV,可 维持原方案不变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各种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各种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制度一、管理对象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二、管理目的规范艾滋病、梅毒、乙肝各种信息资料管理程序,提高信息管理质量。

三、管理要求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妇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每月5日将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上报县妇幼保健院。

3、各级医疗机构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或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随访和个案信息调查,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要求及时填写上报县妇幼保健院。

4、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各类原始登记与记录,确保相关报表信息符合逻辑、完整、准确。

5、县妇幼保健院汇总、审核各医疗机构的月报和个案卡上报到市妇幼保健院。

6、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医护人员职业暴露及防护工作制度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ﻫ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3、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4、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防止针头、5、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ﻫ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方案(全套资料)

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方案(全套资料)

广东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方案(2021-2023年)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和《广东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制订本方案。

一、职责和任务(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负责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明确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的职责与分工,组织协调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助产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

2.负责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系统运行良好,承担信息网络报告的终审工作。

3.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制度。

定期组织开展信息管理考核、培训、质量控制,并及时通报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信息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反馈和信息的分析1与利用。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信息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和培训,定期开展质量控制及分析评价。

3.提供本机构开展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所需的基本硬件设施、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

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维护和技术支持,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4.信息管理工作执行分级管理制。

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是信息管理的首要责任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的日常管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数据的审核,是本地区数据质量的责任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所辖县(市、区)报告数据的审核,是本地区数据质量的责任人;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全省报告数据的审核,是全省数据质量的责任人,对全省的数据质量负责。

5.建立和保存各类业务数据与信息的原始记录,及时备份数据,确保数据安全。

艾滋病及梅毒阳性孕产妇阻断服务及管理

艾滋病及梅毒阳性孕产妇阻断服务及管理
2. 帮助其明确可能感染途径及感染时间,不管 是否配偶首先感染,告知其应该自行通知配 偶。
3. 提供妊娠两种结局的选择,由患者本人和医 生来一起探讨。患者犹豫不决时,不管选择 哪种,宜尽快上母婴阻断药,以免因为上药 晚引起胎儿宫内感染。(签署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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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药物服用知情同意书(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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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病毒治疗( ART)
ART是长期应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以治疗孕产妇自 身的感染 在孕期、临产/分娩、母乳喂养的全过程及其后终 生坚持ART,能够: • 改善母亲的健康,使其能够更好地照顾孩子和家庭 • 通过降低母体病毒载量,减少HIV母婴传播风险
根据国家工作实施方案, HIV感染孕产妇因自身健康 需要ART,应接受ART
儿童的HIV新发感染大多是通过母婴传播途径传播 在中国, 妇女感染者约占总感染人数的30%, 估计 每年约有8000名HIV感染妇女怀孕* 如果未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 15-25%**婴儿在妊娠期、分娩期感染 • 如果母乳喂养婴儿, 还有5-20%**的可能性感染艾 滋病
儿童的HIV新发感染大多是通过母婴传播途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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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了一例HIV阳性
孕产妇医生该做些什 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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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流程
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首先进行艾滋病 抗体筛查试验。 筛查试验结果有反应者,使用原 有试剂和另外一种筛查试剂进行复检,也可使用 原有试剂双份进行复检。 根据复检结果,确定是 否进行补充试验。依据补充试验结果,判定感染 状况(详见图2)。
抗病毒用药面临的问题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管理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管理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母婴传播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预防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母婴传播管理,提高客户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做好筛查、干预等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人,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及时、规范、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及报表。

2范围全院临床科室、职能科室。

3定义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4职责4.1医务部负责制定《预防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母婴传播管理制度》并培训;4.2科主任负责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母婴传播管理制度》;4.3医务人员执行《预防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母婴传播管理制度》4.4医务部负责督查《预防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母婴传播管理制度》并考核;4.5业务院长督查医务部工作。

5标准5.1严格遵守并执行《成都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我院《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实施方案》。

5.2制定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五年内重点目标:5.2.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均达到95%以上;5.2.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的比例在92%以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3%以上;5.2.3艾滋病母婴传播率控制在5%以下;5.3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宣传及宣教工作,提高知晓率。

尽可能地提高检测率。

5.4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

为首次接受孕产期保健的客户提高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免费检测和咨询服务。

5.5及时规范对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者及其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服务,对超出诊治能力的要及时转介到天府新区人民医院。

5.6为所有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优质安全的助产技术服务,要为其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和避孕指导,避免再次非意愿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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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系统管理规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服务流程见附件1)。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1. 各级卫生部门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制作并张贴宣传栏、宣传画,举办有针对性的讲座以及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利用广播和电视专栏、学校课程、节假日专题宣传、咨询等活动,为育龄妇女、农民工、青少年及其家庭发放宣传册、小折页等宣传材料,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提高大众防治知识水平。

2.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多种服务场所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认识和利用。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其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指导其正确避孕、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和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

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

(二)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要确保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及时获得相关检测与咨询,并可获得干预服务。

1. 检测前信息提供。

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前咨询,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

2. 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

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2图2和图3)。

梅毒血清学检测方法有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两类。

采用其中一类试验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筛查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试验进行复检,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3)。

为孕产妇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有条件的机构要为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

3. 检测后咨询。

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后咨询服务。

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孕产妇提供改变危险行为、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等重要信息;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服务,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性伴的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产妇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

(三)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

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

针对孕产妇综合状况及疾病感染程度,提供喂养方式指导、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方面的指导。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

(四)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 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前,应当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察、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并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临床分期,结合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方案可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Ⅰ期或Ⅱ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见附件4。

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和用药过程中,应当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持续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孕期每3个月和产后4~6周对孕产妇各进行一次CD4+T淋巴细胞计数的检测,同时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和孕晚期各进行一次病毒载量的检测,观察并评价孕产妇的病情,并提供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服务。

2. 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帮助其及早确定分娩医院,尽早到医院待产。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几率。

3. 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

医务人员应当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就人工喂养的接受性、知识和技能、负担的费用、是否能持续获得足量、营养和安全的代乳品、及时接受医务人员综合指导和支持等条件进行评估。

对于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者尽量提供人工喂养,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于因不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而选择母乳喂养的感染产妇及其家人,要做好充分的咨询,指导其坚持正确的纯母乳喂养,喂养时间最好不超过6个月,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改为人工喂养。

4. 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随访的相关信息。

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儿童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登记相关信息后,及时将血样转送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接收血样后转送至省级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或国家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在得到检测结果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各血样本送检单位。

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在其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采血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流程见附件5)。

如6周早期诊断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则之后尽早采集血样进行第二次早期诊断检测,两次不同时间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阳性”,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及时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疗服务机构。

两次不同时间(其中至少一次于婴儿满3个月后采血)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阴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婴儿按照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当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儿童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6)。

5. 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

对CD4+ T淋巴细胞计数≤350个细胞/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机会性感染;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当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1)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为阳性;(2)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25%;(3)反复出现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临床症状;(4)母亲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时间不足4周。

复方新诺明用药方法、停药指征及注意事项等详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手册》。

(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 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全程、足量)的治疗,以治疗孕妇的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

根据孕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对孕妇是否感染梅毒进行诊断,并对感染孕妇给予相应的规范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7)。

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应当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于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当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当在孕晚期进行。

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当立即给予治疗。

在孕妇治疗梅毒期间应当进行随访,若发现其再次感染或复发,应当立即再开始一个疗程的梅毒治疗。

所有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应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梅毒治疗。

2. 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

3. 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也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7)。

4. 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与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定期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随访与感染状态监测流程见附件8),并记录相关信息。

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且滴度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测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的儿童诊断为先天梅毒;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阴性或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的儿童进行随访,对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至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仍持续阳性的儿童亦诊断为先天梅毒。

对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给予规范的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7),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但有先天梅毒临床症状的儿童,应当先给予规范的治疗并随访,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者诊断为先天梅毒,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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