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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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

(第7稿)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勺制品。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类(运动饮料、电解质饮料、营养素饮料、能量饮料、风味饮料、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其他饮料), 共7个申证单元。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产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交叉命名时,按照产品命名的末尾类别归属到相应的申证单元,并符合相应类别的要求,如声称“果汁碳酸饮料”,应符合碳酸饮料的要求。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的类别、申证单元及品种明细,女口: 饮料【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

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详见下表: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一、适用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包装饮用水,是指以直接来源于地表、地下或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水源,经加工制成的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饮用纯净水是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的水为原料,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深度净化,不含任何添加物制成的制品。

自然来源饮用水是以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的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且只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制成的制品。如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

其他饮用水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

(pH值除外)的水为原料,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制成的制品,其添加物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2760)的规定,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性、适用性,以及对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的要求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内容如下:

1.卫生管理制度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不得从事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制度并验证,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其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

瓶(桶)、盖应定期进行微生物监控(吹灌旋一体设备除外);鞋靴消毒池应定期清洗并更换消毒液;清洁作业区的空调机和净化空气口应定期维护。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附录《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和《定型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中《食品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示例》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

制定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化学品污染食品。

2.原辅料、包装材料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和供应商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

企业应建立原辅料、包装材料验收、进货查验制度;所用原辅料、包装材料涉及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获证产品;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 5749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pH值除外);饮用天然矿泉

水源水应符合GB8537勺规定(微生物除外)。

饮用天然矿泉水和自然来源饮用水的水源开采需经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有”取水证“;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还应有: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其他饮用水所添加的物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循环使用的桶应符合相关规定,由聚碳酸酯(PC等材料制成,回收后必须检查是否破损,是否受到污染;所用的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有监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件或《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要求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3.生产过程管理制度

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配料控制(有该工艺的)、杀菌、灌装(包装)、储存和运输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

控。

有水处理工艺的,应规定水处理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有配料工艺的,需双人确认;采用臭氧装置对半成品水进行消毒的,应控制好臭氧浓度,以达到灭菌效果;采用紫外线消毒的,应监控紫外线强度(照度)、水层深度、流速及光照接触时间等,以达到灭菌效果。所用的瓶(桶)、盖在灌装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和消毒(吹灌旋一体设备除外);用于封盖的方法、设备和材料应能保证封口严密、不损害容器、不污染水质;灌装封盖后的桶装水,桶口部分必须用热收缩膜包裹,避免污染。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或混装运输;严禁露天堆放或靠近热源。饮用天然矿泉水和自然来源饮用水不得以容器或水罐车装运至异地灌装,严禁在成品水中加入防腐剂、消毒剂。

4.检验管理制度

建立原辅料、生产过程和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室和仪器设备,检验能力至少满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浑浊度、臭氧(有此工艺的)、电导率(纯净水需要)、pH值、耗氧量(纯净水需要)等项目的测定,每批成品需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检验管理制度应规定型式检验的要求,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每次间隔不超过6个月,更改主要原辅材料和关键生产工艺、长期停产恢复生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需及时进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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