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监督抽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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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监督抽检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京药监保化[2006]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2.20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监督抽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药监保化〔2006〕8号)

各分局:

为加强本市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规范监督抽检行为,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发布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监督抽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各分局严格依照《通知》中的指导意见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参照指导意见的要求,配合抽检工作的开展。

在抽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处联系,以便切实做

好监督抽检工作。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化妆品监督抽检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抽检工作,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等制定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对本辖区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美容美发、宾馆饭店等提供化妆品使用的企业或单位)进行监督抽检工作。

第三条市药品监督局负责全市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定并下达北京市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对监督抽检结果发布质量公告。

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依据辖区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化妆品抽样应根据市药品监督局化妆品抽检计划以及市场监督、专项检查的要求确定抽样的品种。监督抽检为无偿采样。

第五条化妆品抽样应由2名(含)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抽样前需准备加盖公章的《采样记录》(附件1)、《产品样

品确认通知书》(附件2)、《专用封签》(附件3)和其他有关文书等。

第六条化妆品抽样应在被抽样单位存放化妆品的现场进行。一般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仓库,化妆品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和仓库等,以及其他需要抽样的场所。抽样地点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要求被抽样单位派员协助完成。

第七条抽样操作应当规范,抽样过程应当不影响所抽样品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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