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招投标市场诚信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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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区招投标市场诚信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招投标活动,加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产权交易招投标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对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规范招标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引导供应商、工程投标企业树立诚信竞争、忠实履约的意识,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和其他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招投标市场,健全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招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本区内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进行诚信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使用和利用诚信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是指招标人(项目业主单位、采购人、委托方)、投标人(投标单位、供应商、竞买人)、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拍卖公司和造价咨询公司等)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类招投标,政府采购(含医疗药品器械),土地招拍挂和国有及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等。.

第五条区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招投标市场诚信管理工作,制定全区招投标市场诚信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和认定标准,建立全区招投标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对全区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进行采集、评价、检查、记录、审核、汇总、发布,建立本区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诚信档案,构建与相关部门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按规定渠道及时报送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招投标市场诚信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使用和利用诚信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七条区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要把对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在招投标及相关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整理,录入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形成诚信信息库并及时发布,实现在全省范围内资源共享和管理联动,为诚信评价、招投标市场监管提供有力依据。

第二章诚信信息采集、记录

第八条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诚信信息系统由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构成。

第九条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受到区级(含区级)以上政府有关表彰奖励;

(二)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的区级(含区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类表彰奖励;

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类表彰奖(三)单位从业人员获得区级(含区级)励;(四)区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认为可以记录的其他良好信息。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包括在招投标活动及相第十条

关活动中的下列内容:

(一)违反国家、省、市、区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违反招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文件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违反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承诺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违反合同约定拖延项目进度、拖欠工程款和拍卖款的行为;

(五)以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和其它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依法依规认定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七)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并认定的不良行为。

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黄州区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录)认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参照该标准认定。

第十一条诚信信息的采集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区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调查考评中取得的诚信信息;

(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诚信信息;(三)通过其它诚信管理系统查询取得的诚信信息;(四)通过各种公开渠道(网上公示、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告)取得的诚信信息;(五)各行业协会提供的诚信信息;提供诚信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诚信信息

由区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第十二条整理并录入监管信息系统,负责审核、区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记录、管理局)区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诚信信息和平形成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档案。台的更新、维护和管理。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第十三条他文件之一认定:(一)各类表彰奖励决定或文件;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诚信评价机构的诚信评价文件;

(五)有关管理部门发出的不良行为或黑名单等通报文件;

(六)对违规行为轻微不够行政处罚但予以扣分的认定书;

(七)从其它诚信记录库中查询得到的书面查询结果。

上述文件记录,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网上公开的各种信息。

诚信信息采集、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第十四条.

(一)由区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出拟录入的各种诚信(招投记录,写明录入依据并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标监督管理局)审核;(二)区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交由区综合招对拟录入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录入的决定,投标交易中心正式录入;(三)违规行为轻微予以扣分的认定程序为:、取证。由调查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反映的不良行为的1市场主体进行调查和取证。不良行为证据一般为当事人调查笔录或其他书面证据。、认定。由调查人员将不良行为认定意见报区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2负责人批准后,下达不良行为认定书。、记录。记录人员应当在接到不良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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