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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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接入系统工程中间检查
1.对 380(220)伏并网工程,各县级分公司根据并网 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开展中间检查,对不开展中 间检查的并网工程,在接入方案中应明确客户隐蔽工程要 满足的技术标准,并在签订发用电合同时明确相关责任。 对 10 千伏并网工程应开展中间检查。 2.项目业主依据审查后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 过程中,隐蔽工程掩埋或封闭前,项目业主应提前 5 个工 作日报市级或县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进行中间检查。涉及 占用电力通道资源的,应提前在通道维管部门办理工程配 合手续。 3.市/县级分公司在受理中间检查报验申请后,应及时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 设施许可证、建筑业企 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和行 业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 6.各单位应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配套工程建设 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立项程序。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完工时 间不应超过光伏发电项目计划竣工时间。 7.各级分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跟踪业主投资建设的接
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并网运行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应满足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服从调度机 构调度,确保系统安全。 2.各级调度机构应对分布式发电项目进行调度管理和 专业指导,开展负荷预测、电力电量平衡、检修计划管理、 电网风险评估等业务。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的公用线路开展计划检 修,调度机构应按规定提前通知项目业主,并按电源考虑 在并网点做安全隔离和接地措施。调度机构应定期披露分 布式光伏发电和安全运行等信息。
入系统工程建设情况,积极配合业主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 的困难和问题,并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发现问题 及时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接入系统工程中间检查
1.对 380(220)伏并网工程,各县级分公司根据并网 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开展中间检查,对不开展中 间检查的并网工程,在接入方案中应明确客户隐蔽工程要 满足的技术标准,并在签订发用电合同时明确相关责任。 对 10 千伏并网工程应开展中间检查。 2.项目业主依据审查后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 过程中,隐蔽工程掩埋或封闭前,项目业主应提前 5 个工 作日报市级或县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进行中间检查。涉及 占用电力通道资源的,应提前在通道维管部门办理工程配 合手续。 3.市/县级分公司在受理中间检查报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中间检查。中 间检查的期限,380(220) 伏并网项目不超过 2 个工作日,10 千伏并网项目不超过 3 个工作日。 4.现场检查前,应提前与项目业主预约时间,告知格 查项目和应配合的工作;现场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应 以《接入系统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 (见附件 9)的形式一 次性通知项目业主整改。整改完成后,应报请市场营销部复 验,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中间检查合格后,以《接 入系统工程中间检查结果通知单》 (见附件 10)形式书面通 知项目业主。 5.对未实施中间检查的 10 千伏并网工程的隐蔽工程, 应书面向项目业主提出返工要求。 6.中间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企业、试验单位是
于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资料; 对于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并在 2 个工 作日内,根据项目拟接入的电压等级将资料送达市级或县 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 5.对于拟接入 10 千伏电网的项目,市级分公司市场营 销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条件审核, 并组织生产技术部、计划基建部以及项目所在县公司完成 现场勘查。 6.对于拟接入 380(220)伏电网的项目,县级分公司 市场营销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条 件审核,并组织生产技术部完成现场勘查。 第九条接入系统方案制订 对于 10 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完成现场勘查 后 8 个工作日内,由市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生产技术 部、计划基建部、电网运行中心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县 分公司,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项目接入系 统方案的制订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和并网意见函(见附 件 5) 。 2.对于 380(220)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完成现 场勘查后 3 个工作日内,由县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相 关部门进行接入系统方案的制定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3.市/县级市场营销部在 2 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意见 出具接入方案确认单(含接入方案) (见附件 6) ,并通知项 目业主签署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领取并网意见函。若项 目业主对接入系统方案内容存在异议,市场营销部应负责 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修订接入系 统方案。 4.项目业主可持并网意向函及其它相关材料,按照国 家相关规定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然后将备案文 件上交当地电力部门营业窗口归档。对于个人利用自有住
第三章并网服务源自文库程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分为并网申请、 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工程设计与审查、工程中间检查、并网 验收和并网运行等 6 个阶段,用户参与环节的流程见附件 1 和附件 2. 第八条并网申请 1.各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申 请。 2.自然人申请(单户居民)需提供: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见附件 3) 、户主身 份证、户口本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土地)租赁 合同等支持性文件。非户主本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 证原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果占用的是公共面 积,需要提供其他业主、物业、居委会的同意证明,农村 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需要提供当地村委会证明文件(见附 件 4) 。 3.法人申请(集体或单位)需提供: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2)企业法人、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委托书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主地 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等支持 性文件; (5)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 复; (6)发、用电设备明细表; (7)其它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资料。 4.各营业窗口应对并网申请资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对
否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线路架设情况或电缆敷设检查;电 缆通道开挖情况检查;封闭母线及计量箱(柜)安装检查; 高、低压盘(柜)安装检查;配电室接线检查;设备到货 验收及安装前的特性校验资料检查;设备基础建设检查; 安全措施检查等。
第十二条并网验收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和电网配套工程竣工 后,项目业主可向营业窗口提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 验收申请(见附件 11) 。 2.营业窗口受理并网验收申请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 通知相关单位或部门组织签订发用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 议,在相关部门签订后通知业主一次性签署确认。 3.对于接入 10 千伏电网的项目,由市级分公司市场营 销部和相关调度管理部门在接到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分别 签订发用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在发用电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市级分公司计量中心负责安装计量装置。在 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由市级分公司市场营 销部组织并网验收和调试,并出具验收意见(见附件 12) 。 4.对于接入 380(220)伏电网的项目,县级分公司市 场营销部在接到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组织签订发用电合同 (含调度运行相关内容) 。在发用电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 内由县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安装计量装置,并在完成安装 计量装置 3 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5.电网企业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费提供并安装电 能计量装置。在项目发电装置出口装设计量装置,满足项 目发电量计量要求。在产权分界点设置计量关口点,满足 上、下网电量双向分开结算要求。 6.项目进入商业运行后,由营业窗口对项目资料进行
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和行 业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 6.各单位应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配套工程建设 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立项程序。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完工时 间不应超过光伏发电项目计划竣工时间。 7.各级分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跟踪业主投资建设的接 入系统工程建设情况,积极配合业主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 的困难和问题,并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 � � 发现问题 及时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
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县级或市 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收到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后,根 据当地能源主管部门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集中向当地能源 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设计与审查
1.对于 10 千伏并网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具备建 设部门须发的相应级别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设计资质 的设计单位,按照答复的接入系统方案开展工程设计。对 于 380(20)伏并网项目,可由当地电网企业免费为项目 进行设计。 2.市/县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受理项目业主设计 审查申请,接受并查验项目业主提交的设计文件(见附件 7),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 3.在受理客户设计审查申请后 8 个工作日内,市级市 场营销部负责组织市级计划基建部、生产技术部、调度中 心等部门(中心),依照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批复的接入系 统方案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向项目业主出具审查意见 (见附件 8)。项目业主根据答复意见开展接入系统工程建 设等后续工作。 4.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 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 设。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 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 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5.由业主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其接入系 统工程,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由项 目业主自主选择。承揽接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政府主 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业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