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无罪辩护意见第10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夏其标强迫交易罪一案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

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当事人夏其标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担任夏其标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案件委托后,我多次会见夏其标,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较深的了解和认识,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能够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夏其标等人涉嫌强迫交易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均存有异议;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指控不能成立;

我国刑法226条对强迫交易罪一共例举了五种行为,涉及到本案的,公诉机关指控的是其中的第五种: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这一行为;本案中,公诉机关起诉书认为,夏其标、朱美彩等7人依托泡塑协会这一非法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语言威胁和其他手段,在盐城市及周边地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同时认为,夏其标、朱美彩等7人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采用威胁和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依据法律规定及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下面辩护人一一陈述自己的观点:

一、夏其标、朱美彩等人成立的泡塑协会及之后泡塑团队,不能因没有注册而被认定为非法组织;从协议制定的目的和内容上看,《盐

城市泡塑行业协会协议书》是没有违法之处的,协会成立的目的是公平竞争,降低成本,获得最大利益;协会成立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改为盐城市泡塑团队,当前很多行业自发成立各种协会,比如说各种商会,生产麦芽的企业成立的麦芽协会、生产啤酒的企业成立的啤酒协会、还有农民自发成立的各种种植协会等等,很多都没注册,协会之间互通信息,提前预警,对稳定物价,平等竞争,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是大有好处的;嫌疑人成立的协会或团队,成员须按内部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自己的权利,每个成员缴纳保证金,在实际生产运营的企业里均各有出资,按比列享有收益和承担债务,协会也好,团队也好,类似于合伙,法律并没有强制协会或团队一定要注册,也没有规定不注册就是非法的;

2、夏其标、朱美彩等人没有实施“在盐城市及周边地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首先必须了解的是夏其标、朱美彩等人在成立协会之前的各企业的经营状况,当时各企业之间一盘散沙,产品没有一个合理的价格区间,相互砸价,失去了合理的利润空间,企业难以维持基本生存,各企业负责人才自发多次酝酿成立协会,保护会员企业的合理价格及利润,在2015年10月7个厂家成立盐城市泡塑协会,制定《盐城市泡塑行业协会协议书》,协会成立后(后来成为泡塑团队),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益,泡塑团队保留两个资质齐全的厂家生产,其余5个厂家关停,后来团队不断发现一些本市的以及本市外的泡沫生产厂家不具备生产资质,缺乏环保、消防等审批,也没有环保设备,非法生产并销售泡塑产品,与团队的合法生产厂家竞

争市场,一个泡塑厂如果合法生产,需要增添环保设备和合格的消防设施,而这两项的投入需要近百万元的投资,企业非法生产的产品的价格与合法厂家生产的产品的价格形成巨大的利润反差,这些违法企业在盐城地区低成本销售泡塑产品,以牺牲环境和消防安全为代价,侵害了公共环境和安全,当然也侵犯了盐城地区合法泡塑厂家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同样价格的产品,成本却不一样,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团队成员与这些非法生产企业负责人交涉,明确指出他们没有合泡塑生产手续,生产销售泡塑产品是非法的,要求他们以合法的方式参与经营,对环保、消防设施进行整改,统一起跑线参与市场竞争;如果拒不整改,则不得从事该行业;也可以选择团队经营,将业务给具备资质的企业生产;此外嫌疑人在加入协会或称团队之前各成员本身就有相对固定的客户,并有实际投入,协会成立之后,并没有哄抬泡沫价格,(说明一下,公诉机关在调查团队销售产品的客户中,有个别证人陈述团队销售的价格比其他厂家销售的价格贵,但是没有具体的相关结算凭证予以印证,即使有些人说价格比以前价格贵了,那也是在合理价格范围之内,因为以前的厂家恶意竞争,相互砸价才导致价格明显偏低的)结算方式也没有大的变化;通过法庭调查,嫌疑人举报的都是不具备资质的生产厂家,对具备合法资质的生产厂家一个都没有举报,所以辩护人认为,嫌疑人没有逼迫被举报人参与或退出特定市场的故意,即便嫌疑人对被举报人有过激的言语,被举报人参与或者退出市场,也是完全取决于其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是否具备市场准入条

件!如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国家法律不允许,属于非法生产;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同行业厂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依规交涉,举报,没有任何不对;

3、嫌疑人的举报不能认定为“恶意或非法举报”;为了达到团队的目的,在实施过程中,团队对一些非法生产的企业进行举报,是必要的手段,不存在违法或“恶意”;举报也没有恶意捏造事实;本身这些违规生产的企业就不应当生产,如其生产势必会给周围的环境以及消防带来严重的不安全隐患,至于涉案人员采取的一些列蹲守、跟踪行为,也是举报材料里作为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以此证明被举报企业违规生产,正是由于嫌疑人的举报行为使得被举报企业得到了监管部门更加有力的监管,从而不断的纠正被举报企业的违法行为,减少环境污染,提升消防安全;嫌疑人的举报应该得到政府的嘉奖;这里辩护人要向法庭特别说明一点;从卷宗材料里行政机关对被举报单位采取的措施来看,被嫌疑人举报的单位都被行政机关予以整顿,或限期整改或停产,可以充分证明嫌疑人举报的情况是属实的!当今社会,知假打假,获得双倍赔偿,是得到法院支持的,这样的诉讼是不能称之为恶意或非法的诉讼,同理,即使夏其标、朱美彩等人为了个人或团队的利益,举报他人违法生产,辩护人认为嫌疑人这样的举报,同样不能够称之为“恶意”或者非法举报;当然更不能据此将协会和团队上升到“犯罪团伙”;

4、起诉书中称嫌疑人对被举报人采取了“语言威胁”的手段,辩护人认为其实这种威胁不是来源于嫌疑人,真正威胁使不法生产企

业担惊受怕的,是庄严的国家的法律。违法企业敬畏的是法律,企业不违法生产,是不会怕嫌疑人所谓的“语言威胁”的,作为守法公民依法举报违法生产企业,是公民遵守国家法律的良好表现,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的嫌疑人将无从举报,违法企业将更加仓皇;而本案中,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是将违法生产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负责人作为受害人来调查并以证人名义出现的,举报违法企业生产、销售,变成了“恶意举报,变成的“滋扰”,被举报的违法生产企业却由此变成了受害人,对此辩护人是不认同的;实际上嫌疑人的“语言威胁”是不存在的,也是不能真正“威胁或者滋扰”到被举报人的;

5、起诉书称因嫌疑人恶意举报,致被举报单位被迫停产或退出盐城市场,没有证据证明;辩护人认为只有嫌疑人有事实和有法律依据的举报,才能被行政机关立案查处,违法生产的企业才会被整顿,限期整改或停产或吊销证照,这些均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嫌疑人只是实名电话举报递,举报行为本身不可能导致被举报单位停产或退出盐城市场;公诉机关没有就因为嫌疑人举报,被举报人“被迫”退出盐城市场或停产向法庭举证;该指控没有事实依据

6、起诉书审查查明部分,认定夏其标等人非法获利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该查明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公诉机关没有就嫌疑人非法获利的数据是如何计算并认定向法庭出予以举证;嫌疑人团队中的两个厂家生产属于合法生产,形成的利润不存在非法所得的说法;其他嫌疑人对这两个厂均有投资,对日常生产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税收、材料成本、维修、环保、消防设备的建设和改进,都予以承担,如扣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