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_New
《反洗钱工作流程操作手册》(最新,通用版本,系统,全面)
反洗钱工作流程操作手册一、简介本流程主要阐述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可疑交易分析、识别、报告;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客户分类管理;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含涉恐资产冻结措施);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报送等流程在各级机构、各业务环节中的操作步骤、标准、要求,明确反洗钱工作各岗位工作职责。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1、目的:满足国家相关监管要求,履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建立大地整体层面的标准反洗钱工作流程。
2、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公司各层级反洗钱工作。
三、术语和定义1、文中“反洗钱系统”指公司反洗钱监控报送系统。
2、文中“业务系统”泛指与反洗钱系统对接的公司各出单、承保、核保、理赔、财务等信息系统。
3、文中《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指《******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四、工作程序、流程活动描述、角色、职责4.1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流程(投退保、批改环节)—1 —4.1.1工作程序—2 —4.1.2 流程活动描述、角色、职责—3 ——4 ——5 —4.2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流程(理赔环节)4.2.1工作程序(附流程图)—6 —4.2.2 流程活动描述、角色、职责—7 ——8 —4.3.2 流程活动描述、角色、职责—10 ——11 ——12 —4.4.2 流程活动描述、角色、职责—14 ——15 —— 16 —开始发现重大洗钱案件即刻报告协调搜集客户信息,分析交易情况确认是报告处置方案落实情况收阅结束13审议报告确定方案5审议报告确定方案4收阅79是否审议报告84.5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流程 4.5.1工作程序(附流程图)4.5.2 流程活动描述、角色、职责—17 —— 18 —开始编制分公司反洗钱报表报告审核审批报送当地监管及总公司审批审核审核审批整理报表报告报送监管部门结束审批编制总公司反洗钱报表报告是否否否是否否是是否12345678910114.6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报送流程 4.6.1工作程序(附流程图)4.6.2 流程活动描述、角色、职责—19 —五、流程控制六、引用的相关文件1、《******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关于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3、关于批转《******股份有限公司洗钱内部风险评估报告》的通知。
银行分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应急计划
银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应急计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有效性,及时应对和处理洗钱和恐怖融资紧急、危机情况,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应急计划。
第二条我行制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应急计划,确保能够及时处理重大洗钱风险事件、洗钱案件、有关反洗钱监管措施、重大洗钱负面舆情等,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三条本应急计划适用于我行及辖属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应急管理体系第四条分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洗钱风险应急管理工作,了解事件情况,评估风险程度,审定处理方案,启动应急流程,监督处置过程,听取结果报告,后续还应跟踪问责责任人员、弥补薄弱环节、完善内控制度等工作情况。
反洗钱工作小组根据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导负责洗钱风险应急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我行内控合规部是我行洗钱风险应急管理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在接收到事件发生单位的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事件发生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方案建议,上报我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并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启动应急流程、落实处理方案,结束后向我行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处理结果和后续措施。
第六条事件发生单位是洗钱风险应急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我行反洗钱牵头部门报告,参与研究处理方案建议;根据本级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决策指示实施处理方案、妥善解决事件,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损失和不良影响;事后按照行内相关制度对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等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条我行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洗钱风险应急牵头管理部门和事件发生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方案建议,实施涉及本部门的具体处理措施。
第三章应急内容第八条本应急计划主要应对重大洗钱风险事件、洗钱案件、我行全辖有关反洗钱监管措施、重大洗钱声誉事件及其他重大、紧急、危机情况。
第九条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包括:(一)本行员工因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离岗、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二)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三)司法机关要求我行协助调查洗钱等犯罪活动;(四)收到或发现重大洗钱案件线索;(五)发生外部洗钱案件传染风险;(六)其他重大洗钱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反洗钱应急处置预案
反洗钱应急处置预案篇一: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施方案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全面启动和推进反洗钱工作,发动和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从而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维护经济金融安全。
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一规定两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上级行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促进A县的反洗钱工作规范有序、卓有成效地深入开展。
一、指导思想金融机构处于防范洗钱斗争的第一线,必须站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反洗钱规章的要求,扎紧篱笆,严防死守,不折不扣地履行好法定义务。
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项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的全新系统工程,是金融部门所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县内各金融机构要在本方案的指导下,整体联动,层次推进,预防和克服各自为战的散乱现象。
切实把反洗钱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和推进金融深化的具体举措来抓好抓实,统一思想认识、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工作内容、统一运作方式,力争尽快在我县建立一个协调高效的反洗钱网络,为实现我国在全球化浪潮下的金融安全而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原则目标从金融业的角度来看,洗钱是指犯罪分子以金融机构为媒介,利用金融机构转移、储存、支付犯罪活动资金,以隐瞒或掩盖犯罪资金的来源、流向和违法性质的行为。
典型的洗钱交易过程通常分为三个作业阶段,一是入账处置阶段,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二是分账清洗阶段,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快速划拨资金和频繁转账交易,逐步将非法所得与其来源分开,以掩饰犯罪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模糊犯罪资金的查账线索和非法特征;三是归并融合阶段,以一项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将清洗过的资金转移到与犯罪行为无明显联系的其他账户上,将非法所得最终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使犯罪收益披上合法的外衣。
根据洗钱犯罪的资金运动规律,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洗钱渠道有着鲜明的非法资金“流入——流转——流出”三步曲,为此,我们应当确立和遵循“进口审核、流程监测、出口控制、登记大额、识别可疑、审慎处置、常抓不懈”的总体原则,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培养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办理每一笔业务时,都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冤枉不放纵,警钟长鸣,疏而无漏。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加强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有效预防洗钱活动,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工作,覆盖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被利用为洗钱途径的所有业务环节。
反洗钱工作要具体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岗位,确保不存在管理空白或漏洞。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总协调人,负责公司系统内反洗钱工作的外部沟通和内部协调工作。
第五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对合规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二)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四)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五)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六)组织反洗钱培训;(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司总部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履行直接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或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责、定人,并将小组或岗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合规管理部门汇报。
第七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大额资金、可疑交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记录、分析、核实和报告,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包括总部和分支机构层面,以下同)应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原则,为客户办理证券业务时,必须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对文件上的客户信息予以核对并以此进行登记,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严禁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
反洗钱风险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的目标树立反洗钱持续风控理念,确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制订详实的反洗钱风险内控制度,逐步实现反洗钱风险控制与与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有效融合,构建与公司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与公司其他风险控制具有同等重要性,反洗钱风险控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原则下,依法采取预防、识别和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第四条公司构建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体系,以满足公司发展中内部风险持续控制的要求。
(一)公司在董事会授权下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的最高决策组织。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担任组长,牵头部门分管副总裁担任副组长;(二)合规风控部、理财中心、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及其他必要部门部门总经理为小组成员,是反洗钱风险控制工作的执行层。
合规风控部为工作牵头部门。
(三)公司反洗钱一线部门(主要为理财中心、合规风控部)设立反洗钱可疑交易分析和报告岗、反洗钱合规管理岗,具体落实反洗钱各项风险措施的实施。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义务特点,制订并不断完善公司反洗钱工作制度、操作流程、控制措施等内控制度。
重大洗钱案件应急预案
重大洗钱案件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妥善处置由重大洗钱案件引发的洗钱风险,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大洗钱案件造成的损害,保证公司健康、稳定、有序运行。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总公司反洗钱相关制度,特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重大洗钱案件,是指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现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及金融秩序稳定的洗钱案件及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重大洗钱案件。
第四条本预案所称重大洗钱案件包括以下五种类型:(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的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进行的洗钱案件;(二)公安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等机构重点侦办的洗钱案件;(三)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洗钱案件;(四)涉及外国公民及法人的洗钱案件;(五)其他被公安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等机构认定的重大洗钱活动的案件。
第二章应急机构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五条XX分公司设立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分公司总经理任总指挥,班子其他成员任副指挥,车险管理部、非车险管理部、市场发展部、计划财务部、行政人事部、内控部负责人为指挥中心组员。
第六条指挥中心职责:建立、评估、改进分公司重大洗钱案件应急管理体系;领导、指挥、协调重大洗钱案件处置工作;制定重大洗钱案件应急方处置方案;调动分公司资金、物资和调配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由指挥中心各组员组成,内控部为总牵头。
重大洗钱案件发生后,由内控部负责组建反洗钱工作小组。
第八条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负责分公司重大洗钱案件监测和预警工作;收集、分析、上报、通报重大洗钱案件相关信息;调查、核实重大洗钱案件的有关情况;监督、检查和指导各职能部门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协助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调查重大洗钱案件。
第九条分公司各职能部门都具有重大洗钱案件应急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根据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定义,设立本条线应急管理工作岗位,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各岗位在重大洗钱案件处置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二)重大洗钱案件日常预警、监测和报告;(三)执行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统一工作部署;(四)总结处置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本条线应急处置能力。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新保合[2009]10号关于下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的通知各中心、各部门、各分公司: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按照“合规为先”的理念,进一步推动发洗钱可疑交易的人工甄别工作,特制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的安全与稳定,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及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销售渠道及各业务处理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重大可疑报告的定义第四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所称的重大可疑报告是指可疑交易特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可疑程度为“重点可疑”、“重点可疑且同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重点可疑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五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所指的重大可疑是指下列行为:(一)新契约年保费累计100万以上(按投保人统计)。
(二)多次重复投保,重复投保的保费累计100万以上(按投保人统计,且含续期保费)。
(三)分散投保,集中退保,退保损失率在30%以上。
(四)不计损失坚持退保的大额件,退费金额在50万以上。
(五)他人代交大额保费(100万以上),他人代领大额保险赔款(50万以上),或是代领大额保险退保金(含撤保、犹豫期退费)(50万以上)。
(六)坚决要求现金领取退保金(含撤保、犹豫期退费)或是理赔款,且金额较大(50万以上)。
第三章重大可疑的报告流程及时效第六条报告流程。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是指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办理保险业务,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所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公司反洗钱工作主要指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总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负责人副组长:总裁室其他成员成员:财务部、业务管理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部、团险销售部、个险销售部、银行保险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内控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一)统一领导公司反洗钱工作;(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三)审定公司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四)研究、决定有关反洗钱的重大事项;(五)审议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六)确保公司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
第五条各级公司成立相应的反洗钱组织机构,统一领导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司内控合规部门、法律合规岗、合规责任人是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其他相关部门是反洗钱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七条销售部门的职责是:(一)收集相关客户信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二)根据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见附件),按照投保业务流程上报;(三)明确公司及代理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四)督导所辖领域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
第八条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二)在业务管理活动中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相关规定;(三)业务处理中发现有可疑交易行为的,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连同按投保业务流程受理的《可疑交易报告单》,在核保通过后,报送本级公司反洗钱岗。
最新人寿保险公司分公司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人寿保险公司分公司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人寿北分合规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妥善处置由重大洗钱案件引发的公司风险,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大洗钱案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总公司反洗钱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
对分公司发生的重大案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分公司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协调。
(2)预防为主。
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把应对重大洗钱案件的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当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提高防范意识,有效预防和处置重大洗钱案件。
各部门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依法、科学、合理地预防和处置重大洗钱案件,控制重大洗钱案件的发展,防止事态升级。
(3)有效应对。
分公司各部门依法、科学、合理地预防和处置重大洗钱案件,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重大洗钱案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信息畅通。
重大洗钱案件发生后,分公司各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报告,公司根据规定向保监会和人民银行报告。
(5)保密。
参与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信息,并不得利用这类信息牟取私利。
第四条适应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现的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影响公司正常运行的重大洗钱案件的相关预警、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重大洗钱案件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洗钱案件,是指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及金融秩序稳定的洗钱案件及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重大洗钱案件。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洗钱案件包含以下五种类型:(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的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进行的洗钱案件。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洗钱案件线索报告等。
第三条公司合规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信息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条各相关业务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处理日常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拟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洗钱案件线索报告及时报送公司合规部门。
第二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大额交易,是指客户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交易。
第六条商户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七条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每日发生3次以上或每日发生且持续3天以上,下同)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1年内交易次数小于3次),要求将大量资金(单笔或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下同)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三)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10个工作日以内)内发生大量交易;(四)客户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五)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六)客户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七)客户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或者其他犯罪活动的。
第八条可疑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迅速转走资金;(二)频繁的大额资金进出,没有任何交易或者只有少量交易;(三)频繁买卖商品,发货订单号不详。
1-4网点反洗钱应急预案(内控)
南市支行反洗钱应急预案一、总则(一)指导思想为切实加强反洗钱管理工作,提高上海分行各支行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和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
在人民银行反洗钱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反洗钱工作方案》(浦银发[2003]第36号),特制定反洗钱工作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原则(一)应急处置组织领导。
区域支行成立以运营条线分管行长为组长的反洗钱应急处置小组,各网点负责人为组员,并设联络员。
为支行预防意外情况,网点反洗钱工作联系员岗位采用A、B角模式。
(二)反洗钱应急工作的工作原则。
网点反洗钱应急工作要切实执行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加强内部控制原则、识别客户身份原则(客户尽职调查原则)、支付交易报告原则、保存和提供交易及客户身份记录原则、保密原则、遵守法律原则、以及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
三、反洗钱相关岗位应急处置职责1、网点联络员。
要做好:①反洗钱数据监测分析系统的信息补录工作,对于在录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可及时向“支行反洗钱应急小组”反馈,支行汇总后报分行相关部门,以配合总行积极完善系统运行中的问题。
②负责对大额交易频繁或已上报可疑支付交易的私人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对于上报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对公客户,应提请客户经理对客户的贸易背景、交易对手和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尽职调查,调查率应不低于上报可疑客户数的10%。
如在尽职调查中发现有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支行反洗钱应急处置小组”。
③对支行反洗钱机构和岗位实际活动情况、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情况等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建立起反洗钱工作档案,电子版本的可疑支付交易应定期备份保管,以免遗失。
反洗钱检查处置应对办法
反洗钱工作处置办法
•四、其他风险
•一、健全反洗 钱制度
•三、可疑交易 报送
•二、客户 身份识别和 资料保存
三、可疑交易的报送工作
这里是难点
1、部分机构无法作出可疑交易的基本判断
解决方案: 各岗位人员熟悉《产险可疑交 易判断细则》 树立可疑交易报告意识
2、各机构针对部分常见反洗钱可疑交易行为 均未上报
每年度开展至少一次现场宣传工作
保存宣传资料,以备外部检查。
2)未设置反洗钱宣传咨询窗口
办法)前台出单处设“反洗钱 宣传咨询窗口”
每年度开展至少一次现场宣 传工作
保存宣传资料,以备外部检 查。
2、机构反洗钱培训工作未到位及处置办法
问题具体表现:
1)机构全年度反洗钱培训工 作,远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一、有权限进入产险反洗钱系统 的人员
1、总公司反洗钱岗 2、二级机构反洗钱主管岗 3、二、三级机构反洗钱录入岗
二、反洗钱系统登录方法
1、登陆公司内网工作区的集团审计平台 2、登陆网址:awbs.paic/
反洗钱可疑交易录入操作
(一)点击可疑交易全文录入
具体录入数据
报文类型:录入人员选择“正常报文”即可; 金融机构联系人:二级机构反洗钱负责人 金融机构名称:三、四级机构及营销服务部录入金融机构名称时查找自己所属的分公司名称填写即可 金融机构代码类型:固定填写“00”
投保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如实填写(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15 位或者18位,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为9位)
客户其他信息:填写(无其他信息,只可填写N) 对公客户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N 对公客户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N
保险种类:在下拉框里选择“财产险” 保险期间:格式为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保险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信息:(此处必须填写,否则无法通过中国人民 银行系统检查)
金融公司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应急处置预案
金融公司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由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引发的风险,最大程度预防和减轻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对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造成的损害,规范公司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应急处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法人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公司及各部门。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三条统一领导。
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公司统一领导,各部门要服从公司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配合处置。
第四条预防为主。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把应对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当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制度和流程,增强预警分析,提高防范意识,有效预防和处置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
第五条有效应对。
公司及各部门应依法、科学、合理地预防和处置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六条保守秘密。
参与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处置工作的人员应严守保密规定,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并不得利用这类信息谋取私利。
第三章组织领导及职责第七条公司成立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应急处置执行小组(以下简称“执行小组”)。
领导小组作为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应急处置的常设机构,在组长的带领下,负责对经营管理过程中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进行预防、监控、处理和管理。
执行小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应急处置机构。
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成员:各部门负责人执行小组:组长:主管反洗钱工作副总经理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反洗钱专职、兼职人员第九条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应急处置机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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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北京分公司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
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人寿北分合规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妥善处置由重大洗钱案件引发的公司风险,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大洗钱案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总公司反洗钱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
对分公司发生的重大案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分公司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协调。
(2)预防为主。
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把应对重大洗钱案件的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当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提高防范意识,有效预防和处置重大洗钱案件。
各部门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依法、科学、合理地预防和处置重大洗钱案件,控制重大洗钱案件的发展,防止事态升级。
(3)有效应对。
分公司各部门依法、科学、合理地预防和处置重大洗钱案件,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重大洗钱案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信息畅通。
重大洗钱案件发生后,分公司各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报告,公司根据规定向保监会和人民银行报告。
(5)保密。
参与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的信息,并不得利用这类信息牟取私利。
第四条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现的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影响公司正常运行的重大洗钱案件的相关预警、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重大洗钱案件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洗钱案件,是指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及金融秩序稳定的洗钱案件及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重大洗钱案件。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洗钱案件包含以下五种类型:(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的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进行的洗钱案件。
(二)公安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等机关重点侦办的洗钱案件。
(三)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洗钱案件。
(四)涉及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洗钱案件。
(五)其他被公安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等机关认定为
第十一条公司各级机构设立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受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领导,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汇报工作。
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小组承担机构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指挥小组职责。
第十二条机构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指挥小组职责:负责所辖范围内重大洗钱案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工作,根据分公司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预警机制
第十三条信息的监测报告
分公司销售、运营、财务部门通过日常监测,现场、非现场检查或者接收各机构报告,获取重大洗钱案件相关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分公司合规部,并协助分公司合规部了解重大洗钱案件的事态发展情况。
分公司合规部应及时向总公司合规部报告和沟通相关信息。
分公司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小组对本级出现的重大洗钱案件应及时向分公司合规部报告。
合规部对案件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总公司合规部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报告方式和内容
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重大洗钱案件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性质、对事件原因和后果的初步判断、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和电话。
通常状态下,预警信息应当于2日内报送合规部。
事态紧急时,应当以口头形式向合规部报告重大洗钱案件的简要情况和已采取措施,并于第二日提交前款规定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响应程序
重大洗钱案件发生机构的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应在案件发生后2小时内电话上报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后向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总指挥汇报,成立应急处置指挥中心。
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积极会同总公司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并按照监管要求将处置情况上报当地保监局、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信息报送
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总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当地保监局及人民银行报告重大洗钱案件的发展情况,进行信息沟通,协调处置行动。
第十七条应急处置
重大洗钱案件发生机构的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应在案件发生后8小时内汇总整理完成相关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交易记录资料、经办人口录、机构反洗钱工作小组会议记录等资料,并及时报送至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重大洗钱案件发生机构的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应根据有关机关的指示积极开展协助工作,同时将工作情况动态上报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分公司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应及时向机构应急处置指挥小组提出应急行动方案,提供机构所需各项资源,并积极与当地各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新闻发布
重大洗钱案件发生后,分公司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应按照总公司相关新闻发布制度,对信息发布进行统一管理。
未经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者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九条应急结束
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总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决议终止应急预案,分公司解散应急指挥中心。
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重大洗钱案件发生机构的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反馈,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通信保障
(一)应急通讯录
分公司建立并定期更新重大洗钱案件应急通讯录,明确应急处置工作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重要岗位设置AB角,确保在紧急状态下不空岗。
(二)电脑信息系统保障
分公司信息技术部门做好数据信息备份工作,保障重大洗钱案件发生状态下信息系统、数据电文的安全储存和传输。
(三)公文收发保障
分公司办公室实施公文专人收发,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公文收发、流转渠道畅通。
(四)24小时值班制度
重大洗钱案件发生机构的应急处置指挥小组成员及分公司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成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重大洗钱案件发生后上下级之间信息畅通。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奖励
对在重大洗钱案件处理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得到监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其他形式奖励的,分公司凭监管机关的相应文件给予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具体视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处罚
分公司对有下列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扣发薪资、降级、辞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罚;若机构或相关员工受到外部监管处罚的,同时依据总公司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1)在重大洗钱案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方面有工作失误,未能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重大洗钱案件发生的;
(2)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拒不服从公司应急单位的指挥和领导,工作懈怠,延误时机,给应急处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3)在应急处理过程中违反报告制度、保密制度、新闻报道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要求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分公司”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各级机构”指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等在内的北京分公司全部机构;
“中支机构”指除分公司之外的全部机构;
“有关机关”指人民银行、保监会(局)、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
第二十四条中支机构可以根据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本级机构反洗钱工作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机构的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办法,报分公司合规部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分公司合规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通讯录
部门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办公室主任
合规部反洗钱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