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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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准入条件
一、业务申请人(卖方)条件
(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
(三)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已经通过国际或国内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
(四)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原则上要求该买方与卖方客户有一年以上的商务合作且无拖欠货款记录;
(六) 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我司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二、业务申请人(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应条件
卖方与我司签订保理合同后,该卖方与某一特定买方之间自保理合同生效后因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原则上均要求无条件地转让给我司,并要求该应收账款:(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
赊销是指采取除现金、支票、本票、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方式之外的以非即时清结支付方式进行的销售。
(二)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
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卖方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四)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
(五)应收账款的买卖双方不应互为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或为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
(六)申请转让的应收账款距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不少于15日且不超过12个月;
(七)应收账款原则上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
(八)我司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三、原则上买方需对转让应收账款事项进行确认
债权(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方式视买方地位不同可采用主动送达方式或公证送达方式。
主动送达方式应由卖方和我司共同向买方当面递交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取得买方确认回执。
公证送达是指在公证的条件下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公证送达方式下我司应取得公证部门对寄送内容的公证书及邮局的已投交证明(或特快专递递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