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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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

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工作,促进社会团体换届程序及材料的规范化,制定本指引。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导意见

一、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在任期届满时进行理事及以上成员改选、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工作。

二、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也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筹备组,负责提出工作计划、提名候选人、筹备换届材料、履行选举程序等工作。

三、监事(监事会)对整个换届选举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四、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要按照《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6〕18号)相关要求进行前期审核。

五、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指导和监管;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要参照《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津民发〔2016〕33号)相关要求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六、社会团体应当在召开换届会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审核通过后于会前3-5工作日报送《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备案表》(一式三份)至登记管理机关:

(一)新修改的章程草案(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行业性社团章程示范文本准备、慈善组织应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示范文本准备);

(二)理事及以上候选人名单(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监事(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四)会议议程;

(五)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七、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履行以下程序:

(一)清点并宣布参会人数,符合章程规定的可以开会;

(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财务报告;

(四)听取并审议新修订的章程;

(五)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次选举产生监事(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负责人;

(六)不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会费收费标准;

(七)表决通过新制订或修改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其他必要程序。

八、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召开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二)社会团体章程(盖骑缝章);

(三)《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四)《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五)《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六)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骑缝章的理事以上成员名单;

(七)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骑缝章的会议纪要;

(八)加盖社团公章的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九)其他必要入档材料(兼职批复文件、特殊事项申报备案表等)。

九、涉及在职及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的社会团体要按照中央及市委出台的相关文件履行组织程序。

十、社会团体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时,建议同步完成党组织换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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