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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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2017年2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精神,结合我校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主要包括:1.校际访学课程学分;2.创新创业教育学分;3.网络课程学分;4.退伍大学生学分;5.非学历教育学分;6.转学或转专业学分;7.专升本专业学分;8.国家、自治区、学校规定或认可的其他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认定和转换的学分项目,必须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同意。

未经备案同意,其学分不予认定或转换。

第四条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由教务处统筹管理。

其中:1.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时间(包括申请备案)为每学期开学2周以内,逾期不再办理。

— 1 —2.通识类网络课程及国防教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校本通识课程的具体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大学英语的具体工作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公共体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体育学院负责;计算机基础类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负责;教育学、心理学及相关教师教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教育科学学院负责;专业类课程的具体工作由各相关学院负责管理。

3.已经学校认定或转换的学分,其相应的课程不再修读,学生可根据需要选择重修。

第五条正常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学校课程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章校际访学课程学分认定第六条校际访学(含“1+3”或“2+2”等模式培养)指经学校同意派出的、访学时间超过1个学期(含1个学期)的、在国内外相关高校进行的访学活动。

第七条校际访学学分认定的条件:1.访学学生所在学院与访学高校充分沟通、协商后,制定详细的访学课程修读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2.访学课程修读计划修读学分原则上不能低于校内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学分。

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校内修读学分要求者,经学校同意后,其修读学分不能低于校内修读学分的90%。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随着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校与境外高校之间的学生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加强我校学生在境外高校所修课程的统一管理,规范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程序,进一步促进我校本科教育的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一)国家公派、校际交换等在我校备案的学生交流项目,所修课程和学分予以转换和承认。

(二)以自费出国留学等其它形式赴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的学生,所修学分不予认可。

第二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一)境外接受学校或其中某学科(专业)的学术声誉、学术地位、课程水平,应被我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价为较高或与我校相当。

(二)学生在境外学校修读的课程认定要符合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所修课程及其内容与我校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相同者,可按必修课认定,其它课程则可按专业选修课或者任意选修课认定。

境外学习所获学分原则上按课程内容对等转换,一般境外学习1学分等同于我校学习1学分。

(三)境外学习的学生须遵照执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方可毕业和取得我校学士学位。

第三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一)学生申请赴境外接受学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接受学校当学期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书面提交学习计划报所在院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系主任)批准备案。

(二)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二周内,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所修课程学分转换的书面申请,同时附境外学习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所修课程的大纲及课程简介(两份)。

(三)学生将以上资料提交给所在院(系),由院(系)对课程和学分进行核实和认定。

学生根据认定结果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境外学生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简称“转换表”),将填好后的“转换表”交给院(系)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查、签字后,将“转换表”、成绩单复印件和所修课程的大纲及课程简介各一份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2017年2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精神,结合我校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主要包括:1.校际访学课程学分;2.创新创业教育学分;3.网络课程学分;4.退伍大学生学分;5.非学历教育学分;6.转学或转专业学分;7.专升本专业学分;8.国家、自治区、学校规定或认可的其他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认定和转换的学分项目,必须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同意。

未经备案同意,其学分不予认定或转换。

第四条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由教务处统筹管理。

其中:1.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时间(包括申请备案)为每学期开学2周以内,逾期不再办理。

— 1 —2.通识类网络课程及国防教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校本通识课程的具体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大学英语的具体工作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公共体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体育学院负责;计算机基础类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负责;教育学、心理学及相关教师教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教育科学学院负责;专业类课程的具体工作由各相关学院负责管理。

3.已经学校认定或转换的学分,其相应的课程不再修读,学生可根据需要选择重修。

第五条正常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学校课程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章校际访学课程学分认定第六条校际访学(含“1+3”或“2+2”等模式培养)指经学校同意派出的、访学时间超过1个学期(含1个学期)的、在国内外相关高校进行的访学活动。

第七条校际访学学分认定的条件:1.访学学生所在学院与访学高校充分沟通、协商后,制定详细的访学课程修读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2.访学课程修读计划修读学分原则上不能低于校内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学分。

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校内修读学分要求者,经学校同意后,其修读学分不能低于校内修读学分的90%。

枣庄学院本科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管理办法(暂行)最新

枣庄学院本科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管理办法(暂行)最新

枣庄学院本科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管理办法(暂行)为规范学生校外修读课程的学分与成绩管理,促进学校本科交换生项目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籍管理(1)学校保留派出交换生在国(境)内、外交换学习期间的学籍。

(2)交换生的派出学习时间将计入修业年限。

(3)学生在国(境)内、外交换学习期满必须按时返校注册,交换生逾期两周不返校注册,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1)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之前,应在充分了解对方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的基础上,以我校相应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为指引,尽可能修读与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对等的课程。

(2)交换生派出前,需填写《枣庄学院派出交换生课程选修计划》(附件1),确定在对方学校欲选课程。

在对方学校所选课程必须事先得到学生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同意并备案,才能承认其学分。

(3)根据交换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读课程的内容,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其课程名称及课程属性(必修课/选修课/实践环节)。

当对方学校某门课程名称(内容)及学分与我校相同或相近(学分误差不超过30%),可认定为我校必修课程;当对方学校某门课程名称(内容)或学分与我校差别较大时,则只能认定为同等学分的选修课程。

(4)如果对方学校课程设置与我校差异较大,则必须修读我校课程,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①回校后补修;②若为选修课或考查课,可于派出前向开课学院(教学部)提出申请,开课学院(教学部)批准并制定任课教师,指导学生通过资料阅读、网上作业、提交论文等形式同步完成课程学习,相应过程材料由开课学院(教学部)存档;③若为必修考试课,可于考试前向相关课程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开课学院(教学部)批准,直接参加考试;④委托对方学校组织学生考试。

(5)在对方学校所修的外语学分,可根据学生专业分别认定为我校的大学英语学分或第二外语学分。

(6)非英语的普通专业交换生参加雅思成绩达到5.0分或托福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可认定为我校学位外语成绩合格。

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认定统制办法与实施细则石大

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认定统制办法与实施细则石大

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试行)(石大教发〔2014〕64号)出处:教务处办公室浏览:300 发布时间:2017-02-28课程成绩是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严格成绩管理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教学和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学生课程成绩管理,完善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制度,保证课程成绩与学分的准确性、严肃性,根据《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大学考试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在校本科生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基本原则第一条本科生按学校规定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必修、选修)学习,并完成各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方取得该课程学分,并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考核不合格(不通过)的课程须按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后认定相应学分。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始终有效,每门课程每次考试成绩均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最终档案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第三条学籍异动(转专业、转学、参军复学、留级等)学生需提供原修读课程成绩单,由学生所在学院初审,报教务处审批后予以学分认定。

第四条大学英语等教改课程按照课程方案予以相应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五条由学校选派或批准赴外校交流学习(含暑期学校)的学生,其学习期间课程成绩和学分予以认可。

未经我校选派或审批,自行联系到其它高校学习的,其修读学分不予认定。

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必须为交流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其他形式的学分和成绩,学校不予认定.第六条学生在外校所学课程的课程内容与我校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按照我校课程名和学分进行对应认定,并记载成绩;无法进行对应认定的课程学分,可认定为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选修课学分。

学生在对方学校所学的语言类课程学分,优先对应冲抵我校外语类必修课学分。

学生在外校所修必修课,如学分低于我校教学计划相应课程学分要求的,将根据专业教学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补修,但毕业总的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需达到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毕业最低要求.学生在外校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若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回校后必须重修。

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境外学习学分认定办法(试行)0419

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境外学习学分认定办法(试行)0419

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境外学习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本科教育的国际化水平,规范本科学生到境外大学学习交流的学分认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成绩转换1.学校承认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记入学生个人成绩单。

2.境外学习所修读课程认定为我校必修课、选修课或实践课程的,按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名称和学分录入。

3.境外学习所修读课程与我校课程名不同,但课程内容基本相同的,如果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成绩,承认为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和成绩,由院系在做认定意见时进行审核。

4.跨专业修读的与本专业培养方案无关的课程以及在本专业修读的其他课程均按境外课程和学分录入,视为公共选修课。

5.境外大学的课程成绩,由三级分制换算为百分制的折算关系为:A为90分,B为80分,C为70分。

二级分制换算为百分制的折算关系为:“通过”为65,“不通过”为60分以下,其他形式的成绩由教务处负责审核确定。

二、认定程序1.学生申请境外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培养方案,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

所在学院要协助学生制定和落实选课计划,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选修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2.学生须在返校两周内到所在学院申请学分认定,由所在学院办理学分认定手续,一月内报教务处审核。

如无特殊情况,逾期不予办理。

3.申请认定的学生,须提供《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境外学习学分认定表》和境外大学出具的正式成绩单。

三、其它1.本办法中的“境外大学”,是指与我校签订校际交流协议的境外大学。

2.本办法适用的学生是由学校选派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学生。

未经学校事先审批,自主到境外大学或者境外其他机构学习、实习的,不予认定。

3.与境外大学签订“2+2”、“3+1”等联合培养协议,未完成境外学业返校继续修读的学生,境外所修课程按本办法进行学分认定。

4.上述两类学生毕业资格审查按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

X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实用模板)

X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实用模板)

关于印发《X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教学单位: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 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升职业素养,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X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教学单位遵照执行。

x职业学院2022年X月22日X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升职业素养,增强就业竞争力,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以及《X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X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学习成果,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为一定的学分。

学分转换是指被认定的学分,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学分和成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四条教务处是学校学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的主管部门,各教学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小组,教学单位负责人任组长,专业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为组员。

第二章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基本原则一2 一第五条全面综合原则。

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学习成果不仅包含学生校内已修读的课程,还包括学生校外获得的体现资历、知识水平、技能和能力的各种学历和非学历学习成果。

第六条实质等效原则。

认定和转换不同类型的学习成果,应综合考察,严格质量标准;学习成果转换为课程的,必须与转换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一致。

学习成果可认定的学分与课程学分基本一致。

第七条相关相近原则。

学习成果所体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与专业课教学目标和内容相关度较高的,可转换为相关的专业课程。

【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和《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方案(试行)》,为了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规范我校学生学分的认定和管理行为,保证学分认定的客观性、真实性、严肃性、公正性,促进高中新课程顺利推进,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一、高中课程学习实行学分管理1、通过学分描述学生的课程修习情况。

学分管理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的一种模式,它按照培养目标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学习和学生应得的总分,以取得规定的最低限度以上的总学分作为学生达到毕业程度的标准。

2、学分由我校组织认定。

学校成立学分认定领导小组和仲裁委员会,并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

学分认定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和骨干教师担任。

①学分认定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副组长:副校长、教务主任、教科室主任组员:教研组长、各学科备课组长、各班学习委员、科代表、研究性学习组长(学生)职责是负责对实施学分的认定、评定的领导和指导。

②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

职责是依据课程标准要求,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学分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③仲裁委员会由学校党总支、团委、学生会、各班班长、团支书等组成。

职责是负责对学分认定过程中学生的申诉、调查、核实和纠正等。

二、模块学习评价原则1.多样性原则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等多样化的评价方式对学生进行评价,在评价主体上让学生、同伴、家长、教师等多主体参与评价,全方位、多角度地考核学生的学习状态。

2.多元性原则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作为模块学习评价的目标,评价中要反映学生多元智能的发展状况,尤其应关注学生在探究能力、合作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和创新意识的提升,同时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促进学生积极主动、生动活泼、全面和谐的发展。

3.过程性原则重视学生学习与发展的过程,用多种方式对学生的模块学习进行过程性评价,即时、动态地了解学生,同时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客观地评价学生个体的发展状况。

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

XXXX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为促进我校与境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之间的教育合作,加强对赴校外学习研究生的管理,规范研究生在校外学习课程所获学分和成绩的认定及转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在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院际交流项目派出交流期间在境内外学习单位所修课程及经批准到校外选修的课程。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一)研究生校外学习单位应为我校认可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学习的专业应与我校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所学课程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

(二)所修课程若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内容、学时/学分相同或相似,则直接转换为我校相应课程,其学分按照我校相应课程学分记录;若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内容不同或相差较远,则不予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

(三)研究生校外所修课程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或我校对应的评分等级登录;若为与我校拟转换课程相同的评分等级,则直接以等级登录;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由课程认定培养单位根据课程内容提出成绩意见。

(四)研究生在校外学习期间,不允许以自修的方式取得我校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分。

如因两校校历差异,研究生返校后我校仍在学期期间,亦不得参加我校的课程考试。

(五)研究生在校外选修课程产生的费用(交流合作项目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二、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程序(一)赴校外学习的研究生应根据对方单位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事先与导师商议拟定在校外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填写《XXXX大学研究生申请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审批表》,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培养单位审批。

(二)研究生应于返校后当学期办理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手续。

(三)申请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的研究生,需填写《XXXX 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附对方单位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已批准的《XXXX大学研究生申请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审批表》,导师审核,培养单位审批后,报研究院备案。

研究生选修校外课程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的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选修校外课程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的管理办法(试行)

154 第二部分教学与培养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选修校外课程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的管理办法(试行)中地大(汉)研字〔2016〕1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的关键环节,为加强对研究生选修校外课程的管理,规范研究生在校外学习课程获得学分的认定及成绩的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在高水平研究生培养单位所修研究生课程,也适用于研究生在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院际交流项目派出交流期间于境外世界一流高校所修课程。

第三条研究生应在学校认定的高水平研究生培养单位或就读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选修课程。

第四条研究生选修校外课程所产生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承担。

研究生选修校外课程期间的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章选修校外课程的要求第五条应事先与导师商议拟定在校外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并填写《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导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后,交研究生院审批同意。

未事先申请或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选修校外课程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的管理办法(试行)155未经批准自行选修的课程,学分不予认定。

第六条选修校外课程应与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名相同,学时不得少于本校课程的学时。

对于课程名相近的课程,应由本校开课系的系主任给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课程修读结束后,必须由对方学校研究生院(处)出具成绩证明原件,成绩证明须有经办人签名并附本门课程的考试答卷或课程考核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或国外大学选修课程成绩证明原件。

第三章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程序第八条研究生应于回校后一个月内办理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手续。

第九条申请学分认定的研究生,需填写《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申请表》,并附上对方学校研究生院(处)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证明原件、考试试卷或课程考核报告,以及所修课程的课程大纲或简介。

由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后,给予其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

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办法

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办法

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交换生修读课程与学分管理,促使学生在交换培养过程中充分发挥学习的主动性,保证跨校培养人才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XX学院与国内外高等学校达成的交换培养协议,到其他高校进行交换培养的学生,在交换培养期间,通称交换生。

交换生的学习期限根据协议确定,交换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三条经学校批准的交换生,可进行跨校修读课程,实行学分互认。

第四条交换生修读课程转换(一)交换期间修读课程与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课程在内容、学分上相同或相近的,按我校课程学分对应转换。

(二)交换期间修读课程与我校课程差异较大的,按修读课程的名称、学分记为我校的专业选修或通识选修课程。

(三)交换期间修读课程与我校课程完全不同的,必须按照我校专业核心课学分要求,选择交流学校相关的专业课,学分应达到我校对应学期专业核心课所需学分总量;若无法选择交流学校相关的专业课,可选择其他课程,但也应达到我校对应学期该专业所修学分总量;课程名称、学分按实际修读的记载。

(四)交换期间未能修读我校开设的具有特色的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可提交小论文形式获得学分;未能修读的体育选项课、劳动课,返校后可申请免修。

(五)交换生所修课程如未能转换冲抵我校的专业核心课程,或所修课程未达到我校相应学期该专业所修学分总量,仍须修读我校专业核心课程,可按以下方法处理:补修:即交流学习结束回校后跟下一年级学生学习,经学生本人申请,分院同意,报任课教师和教务处备案后可免听,但须依规参加考试。

自修:即在交流学习期间,经学生本人申请,分院同意,报任课教师和教务处备案后,在老师网络指导下进行学习,完成作业,依规参加考试。

(六)毕业论文(设计)学分。

交换生需根据所在分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所有环节,期间如不能回校参加答辩的,由所在分院与交流学校共同完成。

分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对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及成绩评定。

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转换试行规定

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转换试行规定

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转换试行规定(二〇〇五年九月制订二〇〇九年八月修订)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条,对本科生修读成绩和学分的转换,作如下规定:第一条申请转换成绩的手续1、申请转换成绩的学生,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成绩单原件。

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员统一交教务处办理。

2、学生申请转换和认定成绩以一次为限,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教务处不受理学生个人提交的成绩转换申请。

第二条插班生、转学生、公派赴他校(含境外)学习学生和交换生的成绩转换1、他校一门或多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与我校一门课程相同或相近,且学分不少于我校该课程的学分,经批准可直接转换成我校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2、他校学制为每学年三学期及以上的,按他校本科生总学分与我校本科生总学分之比,及我校每学年两学期的设置确定学分转换关系。

3、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转入我校总成绩时,只计入成绩和学分,不计入平均绩点,且成绩等级前均加注“*”号。

4、凡公派赴他校(含境外)学习的学生,在赴他校学习前,须由院系审核学生在他校的修读计划,并交教务处备案。

5、学生因赴他校学习而不能在标准修业期内完成学业,应按规定提出申请延长修业期;逾期未提出延长修业期申请的,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条校内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1、主修专业学分转入第二学位、第二专业(1)学生在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前,其主修专业课程中有与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课程名称及学分相同,且已取得成绩的,可以向开设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主修专业成绩单原件一份。

经审核同意后,其成绩和学分转入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成绩单。

申请时间在开始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一年以后办理。

如修读二专以前的一专课程名称、学分与二专业目标课程相同,可以在URP教务系统“成绩转换”栏中直接申请。

(2)可以转换的学分总量最多为8学分。

(3)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不能转换为主修专业的课程成绩和学分。

关于修改学分制评分标准的试行办法

关于修改学分制评分标准的试行办法

关于修改学分制评分标准的试行办法
根据学校的教学改革会议精神和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拟对学分制管理方案进行改革,实行学分替代的办法。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文化基础课(语文、数学、英语)期考及格的,即取得相应学分;若期考不及格,可选择补考本课程,不愿意补考本课程的,可实行学分替代。

替代办法为:
1.补考替代的课程,可以在学校安排补考时,现选学校开设的选修课程,但不能与本班其它必修课,公选课重复。

也可以在完成所规定选修的学分后,用多选的课程替代,包括第二课堂和成人高考都可替代。

还可以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考核,取得技能证书,实行学分替代。

2.若补考本课程不及格,或考替代的课程不及格者,可以通过重修本课程,或者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考核,取得技能证书,实行学分替代。

二、专业理论课期考及格的,即取得相应学分;如理论课期考不及格,允许补考本课程一次,若再不及格者,只能重修本课程,或者可以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考核,取得技能证书,实行学分替代。

具体的替代办法是每种证书对应一门理论课。

职业资格考核替代项目详见附表。

注明:以往教务科文件与本办法有出入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各专业职业技能考证一览表
1、各专业必考的工种务必通过考证,若未通过考核者必须重修,必考工种不能替代学分。

2、凡是考取了本专业必考工种以外的职业技能证书可以获得4学分,可替代一门4学分的课程学分;
3、电工上岗证为电子、电气、机应、机维等专业必考证书,其它专业学生选考的可替代一门2学分的课程学分;
4、学生如需要用考证替代学分,必须由学生个人申请,再由职业技能鉴
定站核实(校外考取的证书也可以),报教务副校长审批后给予登记学分。

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

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

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赴国(境)内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所修课程的认定与学分转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范围第一条学生根据学校与国(境)内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合作协议,赴国(境)内外进行公费或自费交流学习所修的课程。

第二条学生经所在学院同意,参与学校组织或自行联系赴国(境内)外高校或机构参加交流学习所修的课程。

第三条学生赴国(境)内外高校或机构参加交流学习所修的课程须获得学分且在本科学习年限内(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除外);各类交换生项目、实习实践交流、创新创业交流、学术文化交流、暑期班等,若所修课程获得学分,均按本办法认定。

第四条若学校与国(境)内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学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方法,按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办理。

第二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原则第五条学生所赴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的高校(机构)或修读的学科(专业)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学术地位须至少与我校相当。

第六条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若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内容及要求,与我校培养方案中的对应课程相似度达50%及以上,经所在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通过,可替换为我校培养方案中的对应课程;若对应课程在校时已修读,成绩以相对高的课程认定。

第七条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若非为我校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或与相关对应课程相似度未达50%,经所在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通过,可认定为专业内选修课、专业外选修课、通识选修课、素质拓展学分等。

第八条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时须为授课学时,不含自修、课外作业等时间,并须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转换,即理论课程1学分对应16学时,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1学分对应20学时,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1学分对应1周。

第九条课程学分转换后与我校培养方案中的对应课程学分相当(差额不超过1学分),可直接替代;交流课程学分较高且课程内容完整涵盖多门对应课程的,可申请一门课程替代我校多门对应课程,须保证两者学分总数相当;交流课程学分较低,根据课程内容也可申请多门课程替代我校对应的一门课程,须保证两者学分总数相当,否则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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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快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规范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程序,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因国家、学校、院(系、所)等对外交流项目赴外交流期间,在国(境)外高校所修读的课程。

第二条研究生在国(境)外高校所修读课程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与申请学分认定的我校课程须相同或相近,修读课程需符合我校相关学科对研究生的培养要求。

第三条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的研究生应根据对方学校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人学科的培养方案,事先与导师商议拟定在国(境)外交流期间的学习计划,并经院(系、所)同意,填写《东南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课程计划表》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研究生交流期满、回校报到后,需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学校对研究生在国(境)外高校所修读的课程进行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

第五条除校级或院级的合作交流协议和交流学习项目有明确规定以外,其余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的研究生,申请认定的学位课学分原则上不超过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公共学位课除外)总学分的50%;申请认定的非学位课学分原则上不超过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非学位课总学
40
分的50%。

第六条公共外语、政治理论等公共学位课的学分原则上须在我校获得。

第七条课程学分认定参照我校课程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8学时记1个学分,此学时仅为授课学时,不包括自修、课外作业等时间。

若对方学校的授课学时高于或等于我校相应课程学时,可直接认定取得我校相应课程学分;若对方学校的授课学时低于我校相应课程学时,仍需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学习,考试通过者方可获得我校相应课程学分。

第八条在对方学校修读的实验类、实习类课程学分可视具体情况认定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的必修环节学分。

第九条同一课程内容仅可用于一次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申请。

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需一次办理完成。

已在我校获得学分的课程不再进行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

第十条研究生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的成绩转换,需由学院根据对方学校的成绩及学生知识水平和能力,按百分制提供成绩意见和规格化成绩意见。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于回国3个月内(寒、暑假除外)申请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

申请的研究生需填写《东南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同时提供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课程大纲、课时安排、成绩标准、出国(境)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进行审核和认定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校研生〔201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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