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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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许政[2011]34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17
【实施日期】2011.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
行)的通知
(许政[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许昌市人民政府及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可以依法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接受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检查和被征收人的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许昌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属房屋征收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可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许昌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及相关批准文件、征收部门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范围、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和房屋征收面积、房屋补偿和土地使用权收回办法、产权调换房源情况、违章建筑认定和处理情况、签约期限、补助和奖励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