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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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发文字号】许政办[2016]10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22【实施日期】2016.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2月22日许昌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和法制政府的重要体现,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加快实行“双公示”,有利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加快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利于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总体要求、主要原则、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9〕2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9〕2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9〕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9日许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政务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壁垒,消除数据孤岛,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我市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我市各级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运营中心,是指在“数字政府”改革模式下,以企业为主体成立的许昌市“数字政府”建设运营机构。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开展网吧场所专项整治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开展网吧场所专项整治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开展网吧场所专项整治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许政[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开展网吧场所专项整治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2006]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开展网吧场所专项整治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许昌市开展网吧场所专项整治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近年来,网吧问题一直是文化市场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社会广泛关注。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网吧的规范化管理,明确要求加强网吧市场管理,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现制定开展网吧场所专项整治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一)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和超时经营行为。

文化行政部门严格监管,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进入或者一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上的网吧要处以不少于15天的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或一次接纳未成年人8人以上的网吧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落实上网登记制度。

对上网人员进行严格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登记,对无有效证件的坚决不允许上网;对超时经营的网吧,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对在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的,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从严予以查处。

对法律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并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一经发现,坚决吊销其《许可证》。

加强对学校内部和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

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许政办〔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5〕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7日许昌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的监督管理,促进“两个清单”有效落实,确保政府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指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并将上述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类别、依据、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运行流程、责任事项和监督方式等列成清单,便于规范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清单”的运行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两个清单”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两个清单”的运行与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许昌市政府办公室、许昌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对市直机关效能提升和服务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

许昌市政府办公室、许昌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对市直机关效能提升和服务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

许昌市政府办公室、许昌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对市直机关效能提升和服务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许政办[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政府办公室、许昌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对市直机关效能提升和服务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许政办[2007]17号)市直有关部门:为了深入了解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要求和市五次党代会关于提升行政效能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为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和标准化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言献策,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和市政协工作安排,市政协将组织部分政协委员,于4月上旬至5月上旬对市直机关提升效能、服务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现将《市直机关效能提升和服务发展情况专题调研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调研方案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调研活动顺利进行。

具体调研时间另行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市直机关效能提升和服务发展情况专题调研方案根据市政协2007年工作安排,拟于4月上旬至5月上旬组织委员对市直机关效能提升和服务发展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为使调研活动顺利完成和富有成效,现制定调研方案如下:一、调研目的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要求和市五次党代会及市委市政府2006年以来关于提升效能、狠抓落实、促进发展的一系列部署精神,深入调查了解市直机关全面提升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

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基础上,查找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学习借鉴外地经验,认真研究提出一些有价值、有深度和操作性强的意见及建议,为市委、市政府推进效能建设和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二、调研内容(一)市直单位推行机关标准化管理情况。

其中2006年试点单位的运行情况;今年新推行单位初步进展情况;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各项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中落实、完善效能建设五项基本制度和深入治理“机关病”、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情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许政办[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许政办[2008]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切实做好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许昌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许昌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许政办[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许政办[2010]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豫政办〔2010〕1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是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是《条例》的规定,也是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重要职能。

全市各级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为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实施单位,负责在本单位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作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共建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指导,实施单位具体承办,共建单位做好应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等日常保障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各负其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通知》**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xxxx自治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2x﹞89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市档案馆和图书馆建立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负责向社会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市档案馆以提供公开的纸质书面信息查阅服务为重点,市图书馆以提供电子公共阅览室查阅服务为重点。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本区(县)档案馆、图书馆或政务服务大厅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行政区名)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统一命名,公开挂牌,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机构的公开信息查阅服务,以方便不具备上网条件或没有上网能力的群众查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为当地档案馆、图书馆或政务服务大厅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和开展信息公开服务提供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信息公开查阅点具体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各级档案馆、图书馆及政务服务大厅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纳入工作职责,列入工作考核范围,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及时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指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正常开展工作。

二、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向本级档案馆移交的工作机制和制度,确保按照《条例》和《办法》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档案馆)移交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各级档案馆要建立健全政府公开信息接收的工作机制、制度及实施办法等,及时主动与本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接收本级政府公开信息的目录和内容,认真做好信息的登记、汇总、分类、整理、管理及提供查询工作。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许昌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许昌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许昌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许政办[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许昌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许政办[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精神,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政府各部门编制了《许昌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配套机制,建立制度系统各部门要严格依据《许昌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一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细化优化随机抽查程序,建立完善随机抽查对象库及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内容规范、制式统一的执法检查表格,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扎实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二、强化动态管理,实时更新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及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况,各部门要及时查找梳理发生变动的随机抽查事项,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对清单中的随机抽查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认真抓好落实,提高工作成效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抽查,不得擅自在清单外进行抽查,抽查结束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进一步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全面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许政办[2016]47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17【实施日期】2016.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6〕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6月17日许昌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86号)精神,持续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优化服务改革,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二、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要在全面公开市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全面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及时动态更新,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做好市级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保留、承接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保留的市级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清理规范后保留为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编办、市人社局牵头落实)。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2•【字号】许政办[2004]3号•【施行日期】200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一月二日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全市市县两级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增强领导干部的群众观念,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决策民主化,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第二条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政府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为目标,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树立“勤政为民、开拓创新、务实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形象,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真实;(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方便群众;(四)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一)注重针对性。

凡与社会、企业以及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容易产生不公正甚至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都要实行公开;(二)坚持真实性。

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办事的结果必须公正,严禁弄虚作假;(三)讲究时效性。

政务公开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保障机制的通知-许政办[2017]4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保障机制的通知-许政办[2017]4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保障机制的通知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保障机制的通知许政办[2017]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河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河南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等文件精神,稳步有序推进我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保障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着眼于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着眼于发挥公共文化机构的基本职能作用,持续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为重点,稳步推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文化站设施免费开放,推动实现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群众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目标。

二、免费开放内容(一)公共图书馆。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一般阅览室、少儿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自修室等公共空间场地和设施免费开放;二是免费提供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基础辅导、流动服务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三是免费提供辅助性服务项目,如茶水、办证、存包等项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24
【摘要】豫政办[2010]12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强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总页数】4页(P29-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完善人民知情权的实现形式规范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周年之际 [J], 孙成德
2.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之比较——以嘉兴市公开查阅场所为例 [J], 章明丽
3.“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 [J], 梁国灿
4.“现行文件利用中心”与“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思考 [J], 李加强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许昌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百件实事网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许昌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百件实事网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许昌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百件实事网上办”专题栏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许政办[2007]100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29
【实施日期】200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许昌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百件实事网上办”专题栏目的
通知
(许政办[2007]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提高政府网站的服务能力、社会认知度和满意度,根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网站“百件实事网上办”活动的通知》(国信办综函〔2007〕12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市在许昌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百件实事网上办”栏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已筛选出一批需要增添的服务事项。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要求,收集整理有关服务事项信息,以电子版形式于10月10
日前报送至许昌市政府门户网站后台管理系统。

(联系人:魏錾钉;联系电话:2965906;电子邮箱:szxx@)
二、许昌市政府门户网站将整合各项服务事项信息,策划设计页面,于10月15日前推出“百件实事网上办”专题服务栏目。

有条件的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可参照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形式,于11月30日前建立此类栏目。

本通知未纳入的服务事项,各网站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整理发布。

附件:服务事项责任分工表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
服务事项责任分工表。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1•【字号】许政办[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08]10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改善我市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条件,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至2010年集中力量对全市破旧公安监管场所进行彻底改造。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目标,以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安全为重点,按照“轻重缓急、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强力推进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确保全市社会大局稳定。

二、目标任务通过3年努力,全市公安监管场所硬件基础设施破旧状况得到根本改善,具体目标任务:(一)2008年,建设2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分别为鄢陵县看守所、禹州市拘留所,确保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二)2009年,建设5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分别为许昌市看守所、许昌市戒毒所、许昌县看守所、鄢陵县拘留所、襄城县拘留所;(三)2010年,建设3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分别为襄城县看守所、许昌县拘留所、长葛市拘留所。

三、资金筹措按照省政府建设项目规划和资金筹措安排,许昌市戒毒所、许昌市看守所建设资金省财政补助30%,市财政要将配套资金分别以50%的比例纳入2009年、2010年市财政预算。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5〕2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5〕2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5〕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5日许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信息化条例》、《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3〕17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意见》(许政〔2013〕42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信息化建设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许政办〔2014〕72号)精神,为实现“整合、应用、共享、安全”的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规范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增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科学性,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市属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为市直各单位)申请建设,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设备购置、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上级政府或部门工作要求和本市信息化建设规划,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科学发展、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115【发文字号】许政办[2016]31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10【实施日期】2016.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6〕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0日许昌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61号),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治理和服务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市场监管,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主要目标--高效采集、有效整合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的工作机制,逐步开展运用大数据对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服务,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运用大数据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智慧城市建设相结合,加快建成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和大数据挖掘使用,提高市场主体运营透明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许政办[2007]131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2.28【实施日期】2007.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07]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紧迫感。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施行《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贯彻施行《条例》的主要工作任务(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许政办[2012]10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07
【实施日期】2012.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许政办[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推进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现就切实做好2012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明确的一项重要任务。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建设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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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许政办[2010]142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08
【实施日期】2010.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许政办[201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豫政办〔2010〕1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是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
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是《条例》的规定,也是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重要职能。

全市各级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为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实施单位,负责在本单位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作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共建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指导,实施单位具体承办,共建单位做好应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等日常保障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各负其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管理
许昌市政府办公室在许昌市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挂“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的牌子,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在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统一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牌子。

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实施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重视支持下,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管理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场地建设、办公设施配置、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一)办公设施。

要开辟相对独立的场所,确保一定的办公面积。

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坐席,配置必要的办公机具及一定数量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现代化设施设备,建设顺畅快捷的网络环境。

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为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证。

(二)人员及经费。

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查阅中心政府信息的接收、登记、
归档、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有一定的工作和日常运行经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查阅服务。

(三)工作制度。

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工作制度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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