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责任
行政伦理学第五章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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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的追究应当根据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确定,过 错越大,责任越重。
行政责任制度
04
行政责任制度的概念与功能
行政责任制度的概念
行政责任制度是指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行政责任制度的功能
行政责任制度具有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府诚信 等多重功能。
人身自由限制性行政责任
指因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需要承担的财产 方面的法律后果,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等。
指因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需要承担的人身 自由方面的法律后果,如拘留、限制出境 等。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02
主体要素
行政机关
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即具 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公务员
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组成人员 ,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也可能成为 行政责任的主体。
行政责任一旦违反,可以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任
消极行政责任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公务过 程中,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 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公务过 程中,不得违反法律目的的行为,否则需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财产性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确认的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收 集相关证据,并依据调查结果和证据 作出行政责任确认的结论。
行政责任确认的标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 反法定职责,是否违反行政伦理规范, 是否违反公共利益。
行政责任的追究主体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行政责任追究 的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行为进行监督和追究。
任地履行行政职责。
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过关必做1500题-行政法基础理论(第五~八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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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行政责任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各项不属于行政违法特征的是()。
A.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B.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C.行政违法是一种违纪行为D.行政违法是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答案】C【解析】行政违法的主要特征有:①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②行政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和调整的行政关系的行为;③行政违法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④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2.行政失职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行政主体对于法定的作为义务,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指的是()。
A.故意的行政失职B.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C.过失的行政失职D.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答案】B【解析】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的不同,行政失职可以分为故意的行政失职和过失的行政失职。
前者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相关的法定职责而主观上不肯履行;后者指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有相关的法定职责,但由于主观上不认真负责而疏于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失职可以分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
前者指行政主体对于法定的作为义务,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履行;后者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义务的履行期限的情况下,经行政管理相对人多次申请,仍然不予答复,或者虽然表示愿意履行,但拖延履行。
A项错在故意的行政失职只符合“明确表示不履行”,而不符合“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履行”。
3.根据被越权的性质不同,行政越权可划分为()。
A.行政权外越权和行政权内越权B.时间上的越权、空间上的越权、事务上的越权C.纵向越权和横向越权D.善意越权和恶意越权【答案】A【解析】根据被越权的性质不同,行政越权可划分为行政权外越权和行政权内越权。
根据影响行政权限因素的不同,行政越权可划分为以下三种:时间上的越权、空间上的越权、事务上的越权。
2020年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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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精品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第三章行政执法规范第四章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第五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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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质量事故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的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追责工作。
第三条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目标是:明确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界限,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强化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条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事故责任的可追、可查、可借鉴,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一事一责,宽严相济、有错必垫。
第五条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基本要求是:及时、准确维护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现场,加强事故调查,追责早、查明实。
第二章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和程序第六条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层面:(一)直接责任:即明确负有安全质量责任并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二)间接责任:即在生产、工作中应当具备相关安全质量能力但未能尽到安全质量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三)上级责任:即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遏制措施的领导责任人;(四)系统责任:即对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负有责任的责任人;(五)其他责任:即对安全质量事故处置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责任界定。
第七条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二)责任确认: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确定,划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三)责任追究:根据责任确认结果,对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四)追责结果公示:公示追责结果,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五)追责监督:制定追责工作监督计划,加强对追责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标准第八条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标准应基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追责标准: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应负主要责任;(二)直接责任标准:参与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应对事故的发生和后果承担直接责任;(三)间接责任标准: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未尽到责任的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四)领导责任标准:上级领导对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和应急响应未尽到职责的,应负相应责任;(五)追责结果标准:责任追究应坚持事实为依据,证据为准绳的原则,对责任人的惩处应适当、公正合理。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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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适度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与追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责任人员的调查、证据收集、责任认定以及处罚等环节。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应坚持主动防范、预防为主的原则,注重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人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
第九条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程序,对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和认定。
第十条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发生现场勘察记录、事故调查报告、相关人员证言等。
第十一条在事故调查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调查的公正、真实和完整。
第十二条根据调查和证据,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应进行责任认定,区分轻重缓急。
第十三条对于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责任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责任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可以依法采取降职、解聘等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其在安全生产中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十六条在责任认定和处罚时,应充分考虑事故的性质、后果以及责任人员的过错情节,确保处罚的公正、合理和适度。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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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在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责任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惩处,以起到警示和惩罚作用。
根据该制度,安全质量事故责任人一般包括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如操作人员、技术人员等;领导责任人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如企业的法人、主要负责人等;监管责任人是指对事故发生单位具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问责、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问责是通过诫勉谈话、责令改正、组织处理等方式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罚是在问责的基础上,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暂停执业等;追究刑事责任是对安全质量事故中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倒逼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加强安全质量管理,提高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影响。
同时,该制度也起到惩罚恶意违法行为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人们对法律法规的敬畏和遵守意识。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质量安全,建立健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保持企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持续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活动中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正确分工和明确责任,坚持追究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实行属地管理和主体责任原则,即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主要责任,事故责任的追究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包括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六条事故责任追究实行“谁发生、谁负责”的原则,对存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查明责任,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工作过程中,因违反安全和质量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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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产生于地方法制工作实践,是中国20世纪90年代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经济与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
下文是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fe4ee7b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26.png)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决定》等法律法规,落实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企业员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职务过错,给企业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时,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所采取的行政责任追究措施。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或不负责任,导致职责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方法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2、”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贝I;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4、有错必究,责任自负;责任与处罚对等;5、分级负责,业务对口;单位、部门自查自究与公司督查追究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和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是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公司或基层单位根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和安全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以及给予免职、罚款、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方式。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c298b24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a1.png)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或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提高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追究责任,实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二)责任倒查,明确责任范围;(三)权责一致,责任明确,责任细分层级;(四)宽严相济,采取差异化的考核措施;(五)经济赔偿与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第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地方政府应按照法定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相关措施和制度的贯彻执行,并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追究。
第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生产作业过程的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追究。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机制第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责任查明、责任认定、责任追究、予以惩处。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机制包括:责任倒查、责任细分层级、差异化考核、经济赔偿。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考核和奖惩机制第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考核机制分为定期考核和事件考核两种形式。
第二条定期考核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三条事件考核主要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处理流程、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环节进行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奖惩依据。
徐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徐政发[2007]169号
![徐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徐政发[2007]1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8b0e5d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92.png)
徐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1.23施行日期2008.01.01文号徐政发[2007]169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徐政发〔2007〕169号2007年11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尽忠职守,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与监督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乱作为的;(二)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五)适用依据错误的;(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七)自由裁量权运用明显失当的;(八)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九)其他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217dac3d15abe23482f4db7.png)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工作及施工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以下级别:1、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轻伤3人以下事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2、大事故,是指一次重伤1人、一次轻伤3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人、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人以上3人以下、一次死亡1人、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事故单位和各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追究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碍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以及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七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按应急预案要求采取自救、互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
第八条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89a56eb4524de518964b7dd0.png)
第五章行政责任一、名词解释1. 责任——责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其一,意味着份内应做之事;其二,是指未做好份内之事而所应受的谴责和制裁。
2.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两层含义:第一,指行政人员在一定的岗位和职务上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时所应承担的角色义务,即职责;第二,指由于行政人员在没有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而受到的追究,往往表现为受到否定性的批评、惩罚和制裁。
完整的行政责任是上述两个方面的统一或总和。
3. 客观责任——行政权力及行政体系中的各种因素引起的相应责任是客观行政责任。
客观责任与外部强加的可能事物有关,具体有职责和应尽的义务两个方面。
4. 主观责任——行政责任的主观责任是行政人员依据其行政管理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原则,将客观责任进行内化而形成的自觉承担的相应责任。
主观责任根植于行政人员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
5. 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渗透于权力和法律作用范围之中的主观意识到的责任。
6. 行政责任意识——行政责任意识是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这一特殊职业活动中所应拥有的职业意识,行政伦理学要求通过增强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意识去提高行政管理活动的道德水平。
7. 责任监督制——责任监督制是指为了加强行政人员的责任心,通过外在的教育和监督机制,来保证行政人员提高自身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合理的监督制度是这一责任制度的基本要素。
8. 宪政责任制——我国政府的宪政责任制,是指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各级政府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的制度。
9. 政党责任制——我国政府的“政党责任制”是指各级政府向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负责的制度。
10.公仆责任制——公仆责任制是指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必须对社会公众的服务的责任制度。
11、行政体系——行政体系是指围绕行政权力的划分、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运行等形成的各种制度和关系的总和。
12、行政责任制度——行政责任制度是依据道德理念和道德原则而做出的一种客观性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它既具有法律的形式性特征,也具有道德的实质性内涵。
第五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行政法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a5c5837227284b73f24250f9.png)
(1)强调法律责任与违法性的联系 (2)强调违法性与环境损害后果的联系 (3)法律后果包括效力后果与责任后果。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要有如下四个条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 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 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 系
二)环境行政处分特点 1. 实施环境行政处分的机构,必须是具 有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限的行政 机关、上级主管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 2. 受处分者是环境监督人员个人,对单 位不能实施环境行政处分。 3. 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不涉 及一般行政相对人。
三)环境行政处分的种类 1993 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 条例》(2006年1月1日失效,)第33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 除共六类。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 12 条,对企业 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七类: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有危害结果和违 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环 境行政法律责任的选择要件,行为违法 和过错或过失称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 必要条件。
案例分析
某年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 县渔政管理站(下称合浦渔政站)的渔 政人员驾驶022号渔政船到海上执行检查 任务,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港口海 面时,发现原告石耀贵在港口灯标东南 方约1海里处收购真鲷鱼苗,即登排进行 检查。经现场检查,石耀贵的鱼排上共 有12网箱约24万尾真鲷鱼苗,当场作了 现场检查笔录。当渔政人员要石耀贵出 示有关证件时,石耀贵仅出示2月18日领 取的收购2万尾真鲷鱼苗的《海
《行政责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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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救济途径
为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有效的 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等,确保其合法权 益得到保障。
06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市政府官员的行政责任案例
总结词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详细描述
某市政府官员在城市规划中,滥用职权,违规批准某房地产项目,导致大量居民的利益受损。同时, 该官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该项目的违法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舆论谴责 。
《行政责任》ppt课件
目录
• 行政责任的定义与特点 •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 行政责任的种类 • 行政责任的追究与承担方式 • 行政责任的发展趋势与完善建议 • 案例分析
01
行政责任的定义与特点
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 承担的法律责任。
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政治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国家 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
发展等。
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了 政治责任,就会受到党和政府的 追究和惩罚,甚至可能面临开除
党籍、开除公职等处分。
04
行政责任的追究与承担 方式
行政责任的追究主体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行政责任追究的主要 主体,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行为 ,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撤职、开除等。
调查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查明事实。
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由上级行政机关对原 处理决定进行审查。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通报批评
对违法人员进行公开批评,指出其违法行为 及危害。
降级、撤职、开除
对违法人员进行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影响其职务和待遇。
长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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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长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2020年)(2012年5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0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违法、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严重影响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违法必究、错责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在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行政不作为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
什么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表现
![什么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表现](https://img.taocdn.com/s3/m/49eb327a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fa.png)
什么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表现行政责任是在行政活动中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反行政义务引起的,那么你对行政责任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行政责任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行政责任的介绍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是指因为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前面已提到,行政违法是行政责任的前提,如果行为主体的行为尚未构成行政违法,行政责任就没法产生。
这就是说,并非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所有行为都产生行政责任,只有有行政违法存在时行政责任才会产生。
行政责任现代法治社会,不仅要求权力(权利)、职责(义务)的法定,而且要求对责任的承担也必须有法律依据。
因此,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内容等都应当由法律规定。
否则承担责任就很难做到。
责任能力行为主体不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即使其行为构成了行政违法,也不被追究或者承担行政责任。
对行政主体来说,其责任能力的确认没有特殊的要求,只要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就行;而对行政相对人中的公民而言,法定责任能力的认定,必须是达到法定的年龄、具有正常的智力等,否则即使有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也不能追究行政责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对行政相对人中公民责任能力的规定。
行为过错行为的作出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行为主体不承担主观上无过错的行为的责任。
如正当防卫。
行政责任的主要表现一、它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是基于道义或约定的道德责任。
二、它是在行政活动中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反行政义务引起的,与违宪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有程度上的不同。
三、它是一种不能以其他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替代的独立的责任。
行政责任的惩罚形式可分为惩罚性行政责任、强制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
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d03e97d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c3.png)
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准确、及时、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XX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放弃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行政责任)。
第三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责任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监督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勤政为民。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惩处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含审批、审核、批准、登记、备案)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无法定理由对应予受理的申请拒不受理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许可而不许可的;(二)超过规定时限或者承诺时限对许可申请不答复或不办理许可的;(三)许可依据被废止或者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许可项目实施许可的;(四)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或者在许可活动中违法收费、搭车收费以及推销产品或指定、推荐服务的;(五)受理的许可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不及时移送协调或者相互推诿、拖延不办的。
第六条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征税、行政收费等行政征收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依据被废止仍继续征收的;(二)擅自设立征收项目或者扩大征收范围、变更征收标准的;(三)不使用或开具法定票据的;(四)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征收款的;(五)违反收缴分离管理规定,直接收取征收款的;(六)瞒报、瞒缴、私分、私存征收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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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责任与行政权力
行政责任与行政权力的关系问题主要体现在行政 人员个体上 在行政责任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中,不仅行政权力 引起行政责任,反过来,行政责任对行政权力具 有制约作用。“责权一致”
第三节
行政责任制度
羊城晚报》 还有什么比救人更忙《羊城晚报》2005年3月25日报道 年 月 日报道
2005年3月7日夜,29岁的张衡生在湖南湘潭被 车撞伤,导致双腿骨折。当地村民先后打电话 给湘潭县110指挥中心、湘潭县交警大队、茶恩 5 寺镇民政所寻求帮助,均无人理睬。5天后,张 衡生被一场大雪冻死在路边。事后,镇民政所 所长解释说:“按照工作规定是要去过问,但 是我实在太忙了,抽不出时间。” 看来,这位所长还知道自己的职责,还知 道“是要去过问”!那么,到底是什么事情这 么紧急,以致于比自己的工作职责还重要,比 救人这样的火烧眉毛的事情更急迫呢?
(续)
(6)坚持实事求是 (7)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务机密 (8)不得接受馈赠,不得兼职、不得经商 (9)接受职位必备知识和技能训练 (10)团结协作 行政人员不履行责任,应承担的后果: (1)身份处分(2)行政处分(3)承担法律责任 (4)道德责任(5)政治责任
二、行政责任与行政职位
1、行政职位是指行政人员的职务和岗位。 2、行政责任与行政职位的关系 (1)一定的行政职务包含相应的行政责任,在一定岗 位上和承担一定职务的行政人员必然要求承担相应的 行政责任,即有职有责、职责相应。 (2)行政责任协调、监控不同行政职位的重要工具。 (3)行政责任是行政组织和社会公众监控行政人员行 使其职位权利的必要手段。 (4)行政责任为行政人员个人协调好职位社会角色冲 突提供保障。
2002年6月26日,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 告要求被告庄河市交警大队行政赔偿不符合《国家赔 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伤者家人提起上诉,2002年9月20日,大连市中 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疑,本案例中,交警是很好地履行了其职责的。 包括接警后及时出警,全力营救伤者。而导致轿车烧 毁的结果,则是在权衡了人的生命与财产的价值后所 做出的选择。 古人云:“两弊相权取其轻”。人的生命的价值 当然高于财产的价值。
2001年12月24日晚,辽宁省庄河市交警大队接 到一起交通事故报警:一辆轿车与一辆货车迎 面相撞,轿车驾驶员被夹在车内生死不明。 交警迅速赶到现场,立即展开营救行动。 开始,交警开着车用绳子拉车门,结果没有奏 效。行动失败后,又借来撬杠和铁锹想把车门 打开,但也未成功。而此时,严重受伤的驾驶 员夹在车内已经两个多小时了,生命危在旦夕
(5)行政责任是一种监督、控制和制裁的统一。(行政 )行政责任是一种监督、
责任需要在对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的约束中实现,这种约束当然离不开监督、 责任需要在对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的约束中实现,这种约束当然离不开监督、控 制和制裁。 制和制裁。
为什么说行政责任既是制度的又是伦理的 ?
首先,行政责任是制度化的责任,不仅法律责任会以制 度化的形式存在,而且道德责任也会受到职业道德规范 等制度化的道德因素来规范。 其次,行政责任的伦理性特征突出表现在行政组织和行 政人员对公共性的遵从,对社会公众的服务要求。在某 种意义上,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组织特别是行政人 员所承担的一切责任,都是通过转化为道德责任的形式 才会使行政责任成为一种具有现实意义的责任,才会使 行政责任得到有效的实现。 对行政人员来说,这无疑既是制度上的规范,又是道德 上的要求。 道德责任是渗透于权力和法律作用范围之中的主观意识 到的责任。
第五章 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责任概述
谁来监督监督者? 谁来监督监督者?
——古罗马诗人朱文诺 古罗马诗人朱文诺
交警救人反成被告《 今日说法 》2003 年4 月2 日
交通警察及时解救交通事故当中的受伤 人员本来是平常事,也是应尽的法定职 责。可是当交警想方设法救人之后,却 被受伤人员的家属推上了被告席。 是交警自身处理不当,还是受伤人员家 属另有所图?
现行许多行政法规,如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 赔偿法等,其责任规定一般都停留在“应当承担相应 的行政责任”这一抽象规定上。 诸如:“原则上应该……” “原则上不应该……”等条文 弹性有余,刚性不足。 还有诸如:“不准……” “否则给予……处分” “必须……”的规定 似乎很明确,但由谁处理,怎样处理,不处理应 承担什么责任等具体程序间题,缺乏规定。
2、行政责任的内涵
行政责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行政人员在一定的 岗位和职务上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时所应承担的角色 义务,这也就是职责;二是指由于行政人员在没有 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而受到的追究,批评、惩罚和 制裁。完整的行政责任是上述两个方面的统一或总 和。P117 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人员 行政责任分为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特点与作用
1.行政责任的特点 . 行政伦理是一种政治伦理, (1)行政责任具有政治性。(行政伦理是一种政治伦理,行政责任中也 )
蕴涵着政治责任) 蕴涵着政治责任) 在现代社会,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 (2)行政责任是一种义务。(在现代社会,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 ) 被法律加以规范) 被法律加以规范)
3、行政人员的行政职位责任:
一是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勇于担当责任而 不推脱乃至逃避责任;(尽职),二是认真 地履行公务,一丝不苟地做好份内的工作; (尽责),三是勤奋工作,多办实事好事, 多出政绩或业绩;(勤政),四是不安于 现状,不墨守成规,不甘于平庸,积极探 索工作的规律,开拓创新;(进取)五是 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务实)
2、行政责任的作用 (1)行政责任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基础 (2)行政责任的具体性,使行政人员与公 共职业完全融合。 (3)完整的行政责任体系,赋予了社会和 谐治理的可能性
三、行政责任体系的形成
现代的行政责任体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道德责任的三种类型。行政责任体系是一个法律责 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三者耦合的复杂的结构体 系。 这个责任的结构体系既涉及到了行政组织,又涉及 到了行政人员,既是整体上的总体责任,又是每个 行政人员在行政过程中的具体责任,既是外部性的 责任设置,又是内化为信念和价值标准的道德自觉。 因此,它是一个客观见之于主观、主观与客观相结 合的责任体系。 道德责任是渗透于权力和法律作用范围之中的主观 意识到的责任。
一般来讲,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如果认为上级作出的决定或命 令有错误,或不正确、不合适的地方,也包括违法的,公务员有权, 可以向上级提出来,要求改正或者撤销错误的决定和命令。 如果上级不改变决定和命令,有时履行公务是很急迫的,要求立即执 行,公务员还是要服从,但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上级负责,执行 这个任务,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上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明显违法,而有些是显而易见的,不 用说公务员,他达到了比较高的条件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当中来,就连 一般老百姓都明知是违法的,比如说走私、刑讯逼供、做假帐、逃税 等等严重违法,公务员就有权拒绝。 但如果你执行的话,除了下命令的负责人、上级依法承担责任,在这 种情况下,执行的公务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都要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就是指 上级,直接责任人员就是指直接干事的公务员或当事人,做了这么一 个法律规定。
案例
某项市政工程的指挥助理,职责是决定该区的哪 些房屋应该拆毁。他发现有一处居民的房屋需要 拆迁而该居民又没有能力购买新的住房,如果拆 迁,该居民的生活就会陷入困难。此时,他的主 主 观责任引导他以完全不损害该住户的方式去解决 观责任 问题,但势必完不成应承担的行政任务 行政人员有责任就该住户的拆迁提出建议。组织 付给他薪水,在他接受这个工作的时候,他就有 义务执行,这是他的客观责任 客观责任,而且只要他还在 客观责任 这个位置就不能忽视这些责任。
这个案例所反映的是有关行政人员行政 职责意识的缺失。在他们眼中, 职责意识的缺失。在他们眼中,只要自 己忙,就可以不顾老百姓的死活; 己忙,就可以不顾老百姓的死活;只要 自己“抽不出时间” 管它职责不职责, 自己“抽不出时间”,管它职责不职责, 一切都可以不管。要不然, 一切都可以不管。要不然,就不会出现 110指挥中心、县交警大队相互推诿, 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 县交警大队相互推诿, 民政所不为民的事情了。 民政所不为民的事情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十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 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 布。这部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必须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如果上级错误了怎么办?对 于法官、检察官比较特殊的公务员,是否也必须执行上级的命 令呢? (如何处理公务员的公务身份和履行公务的法律关系 以及个人责任) 分析:公务员的特性——要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为 了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发挥公务员高效的特殊要求。所 以《公务员法》里面规定,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就是要服从和执 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对于他的纪律要求,从反面来 说,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
(3)行政责任具有具体性。(不仅表现在行政组织整体承担责任义务的 )
具体性上,更表现在行政人员及其行政管理活动的责任义务的具体性上) 具体性上,更表现在行政人员及其行政管理活动的责任义务的具体性上)
(4)行政责任既是制度的又是伦理的。 )行政责任既是制度的又是伦理的。
(其中的法律责任会以制度化的形式存在,道德责任也以职业道德规范等制度化形式存在。 其中的法律责任会以制度化的形式存在,道德责任也以职业道德规范等制度化形式存在。 当然,行政责任的伦理性特征更加突出, 当然,行政责任的伦理性特征更加突出,它所表现出来的是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对公共性的 遵从,对社会公众的服务要求。) 遵从,对社会公众的服务要求。)
第二节
行政责任关系
一、行政责任的基本内容